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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精神,现就改善我区投资软环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整治乱收费,规范收费管理,建立监督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各地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市、本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等方面进行自我清理,发现明显不合理的要停止一批收费项目,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认为应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含收费名称、标准,收取范围,使用、管理办法),要报自治区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制订成册,定期颁布,有关部门按册收费。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清理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票据和缴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凭证收费。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集中收费管理体系,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三)调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除国家已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对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降低10-20%征收。
(四)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收费与监督分离制度。自治区监察厅、物价局、开放办公室、法制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它违反制度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彻底整顿交通秩序,治理公路“三乱”,采取切实措施,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二、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自治区成立权威、高效的招商引资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或组织实施全区对外招商工作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洽商工作,并组织集中办理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手续,处理外商投诉。各地、市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招商引资机构。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积极推行“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联络制度,推行服务工作承诺制.为外商提供全程服务。
(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咨询、律师、公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提高交通、通讯、水电、旅游等部门的服务质量,为外商来我区投资提供及时周到服务。积极发展资金、外汇、劳务、生产资料等市场,完善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发展的市场机制。
(四)实行定期与外商对话制度。自治区每年、各地市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外商座谈会,及时了解外商的反映和要求。
三、建立投诉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畅通外商投诉渠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并由其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听取或收集外商意见,调查处理损害外方合法利益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尽快制定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诉协调机构和受诉部门的职责,以及外商投诉和管理程序。各地、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
(二)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办法。有条件的地、市要逐步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年检制度,有关年检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统一时问办理年检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企业。
(四)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实绩200万美元以上),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五)对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其在我区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六)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成熟一项,实行一项。根据有效、有序、有别、适度的原则放开部分市场,除涉及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产品外,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外商在贫困地区举办的以开发当地资源为主的企业,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对于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在商业零售批发、金融保险、对外贸易、旅游等领域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试点;对外商提供的社会服务,逐步实行统一的服务价格标准。
(七)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健全的涉外经济法规、政策。抓住我区利用外资中的主要问题.加紧制定出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转让、农业利用外资、开发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法,保证涉外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外经干部队伍。继续抓好涉外经济干部培训工作。采取境内轮训、境外培训、院校进修、实际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强各类涉外经济干部的培训。根据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原则继续办好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等部门举办的涉外经济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选调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到经贸院校或其它高等院校深造。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通晓国际经贸业务、精通外语、熟悉管理的涉外经济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大力引进人才。鼓励区外境外各类优秀外经贸人才以挂职、兼职、应聘、短期合同等形式来我区工作。
(九)建立软环境建设评价制度。建立由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法规政策、社会服务、行政效率、人员素质、收费环境等因素构成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进行检查评价,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限期解决存在问题。要把改善软环境作为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
(十)在扩大对外开放中坚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干部和群众;大力抓好思想道德建设,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坚持有所引进有所抵制的方针,对那些外来文化中腐朽没落的东西,要坚决抵制和摒弃,决不能以损害国家的安全和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规范外商的投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对于不法外商逃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保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内容字数: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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