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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
3.1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3.2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4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措施
4.4 扩大应急
4.5 应急响应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 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应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效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害防御。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3 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
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4.4 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防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海洋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钦州海事局、广西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武警钦州市支队、钦州军分区、钦州供电局、通讯部门,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进行经济宏观调节,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市公安局、武警钦州市支队、钦州军分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武警部队、军队和机动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参与风暴潮、海啸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事发地灾民安置的动态,组织调运一般常用救灾物资,协助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设置紧急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
市财政局:保障市本级应急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发布本市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及相关业务咨询。
市交通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对公路、水路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和督促地方政府对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避让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风暴潮、海啸灾害重点区域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领导小组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
钦州海事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向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和发布有关信息;发生灾害时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和人员。
广西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预警会商;负责提供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重点区域的水位、潮位趋势分析及预警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水位、潮位的预测、预警信息。
钦州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及时组织对灾区的供电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通讯部门:负责通讯的畅通,确保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公布应急疏散路线;及时收集、报告风暴潮、海啸灾害灾情。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由市海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及时向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
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
3.1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
3.2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2.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i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i级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本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本市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2.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在收到风暴预警预报后,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钦州电视台、钦州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2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海啸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国土、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市海洋部门会同水文、气象、水产畜牧、海事、防汛等有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开展我市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协助自治区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应急预案启动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预报后,启动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灾害会商,判断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或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的请求,宣布启动ii级响应、i级响应。
4.3 应急措施
4.3.1 ⅳ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监测预报,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情通报、抢险救灾物资准备、通知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并加强值班,注意风暴潮动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3.2 ⅲ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每2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实测沿岸潮位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海面浮标、卫星遥感实测数据、气象数据等,预计发生海啸的还包含地震等相关数据信息)。
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料的准备,组织海上作业人员和船只避险,通知灾害影响严重的区域特别是低洼地和海岛居民做好避难所准备及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工作。
市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职责,落实防范措施。
4.3.3 ⅱ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各监测台站24小时值班,每1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全面的实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供指导救灾抢险工作参考。
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指挥难以转移地区(如离大陆较远的岛屿)的政府落实避难场所,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或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各级领导要坐镇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组织人员1小时内作出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领导小组。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风暴潮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必要时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和海啸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 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结束。
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啸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重大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通报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公告。
加强沿海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各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我市的国土资源、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资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市海洋、水利、气象、水文水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三年至四年进行一次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
7 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又称为风暴增水,简称增水。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风暴潮和海啸灾害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灾害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风暴潮、海啸灾害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风暴潮、海啸灾害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1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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