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新修改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质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科技局、交通局、旅游局、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规划局、文化局、体育局、广电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工商局、安监局、北海日报社等部门、单位和市辖县、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可以下设分会,吸纳相关的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规定相应的职责分工,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和部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其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时,须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备案。二、联席会议职责(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协调制订市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督促有关整改工作;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市辖县、区政府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每年组织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六)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联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工作;(二)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市辖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工作部署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定期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分析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和建议;(四)承办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五)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检查、指导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五)联席会议的文件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主任签发;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见附件2)。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刘宏武 副市长
召 集 人:蒋同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 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成 员:谢 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石 昆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 琳 市经委副主任李才能 市教育局副局长黄祖文 市民政局副书记冯永昌 市司法局局长韦国猛 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培友 市人事局副调研员覃乃煌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刘剑涛 市建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罗新平 市科技局副局长王 陆 市交通局副局长黄 琳 市农业局副局长余海啸 市商务局副局长陈 彪 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 颖 市卫生局副局长朱起伟 市广电局副局长邱方宁 市体育局副局长陈晓毛 市林业局副局长岑博雄 市旅游局副局长 廖 新 市规划局纪检书记 罗树理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蒙海宁 市质监局副局长刘 超 市人防办副主任魏平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潘世远 北海日报社副总编辑邓锡中 市消防支队政委 张我伟 合浦县副县长 游君宇 海城区副区长 林炳腾 银海区副区长刘志明 铁山港区副区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迪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系电话:2073302)
附件2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二)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组织相关部门部署消防宣传工作,发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三)对消防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三、市经委、商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消防部门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规划之中,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三)将企业投资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四、市教育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六、市科技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大力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七、市质监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生产厂家,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用国家相关防火性能标准;(二)负责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查、组织上报,负责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依照《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原因调查工作;(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消防产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八、市民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协助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九、市财政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十、市人事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地方消防人员的流动工作;(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指导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二、市建委、规划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公交客运(不含出租车)、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三)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四)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十三、市交通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四、市农业局、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市卫生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院评价内容;(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院、卫生院,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市文化局、体育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全市博物馆、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体育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三)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五)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六)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十七、广播电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二)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三)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工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依据消防部门的有关文件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三)配合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九、市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五)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旅游局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点)评定内容;(二)加强对宾馆饭店工作人员、导游等的消防安全培训。二十一、市司法局履行《立法法》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配合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二)协助市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方面的公文;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落实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六)负责全市和市人大代表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二十三、市人防办履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开发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组织处理需要由县(区)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三)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各部门落实县(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
二十五、北海日报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新闻宣传计划;
(二)定期刊发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十六、市公安消防支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3: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市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和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修订)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广电局、教育局、文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北海日报社以及一县三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消防宣传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宣传分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需调整、变更时,须报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其会议成员或联络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职责主要有:
(一)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全市消防宣传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消防宣传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协调协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常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
(四)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第六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职责主要有:
(一)联系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检查了解各成员单位消防宣传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并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报告;
(三)负责了解、掌握全市消防宣传工作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提出对策建议;
(四)承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强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宣传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附属于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联席会议主任后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或其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消防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考评;
(四)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文件由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由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北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成员单位除承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工作;
(二)督促检查全市各成员单位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
(三)指导消防部门制订全市消防宣传工作计划。
二、市教育局
(一)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按要求制订每学期中小学生的消防知识教育计划,并有量化标准、工作措施;
(二)督促学校确保中小学生消防宣传教育的“四落实”,即教材落实、教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
(三)全方位拓展消防知识教育空间,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宣传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经常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引起的火灾,确保校园内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市司法局
(一)切实履行普法主管部门的职责,联合消防部门,对全市消防法制教育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列入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全市年度或季度的社会消防法制教育计划,并加强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总结消防法制教育的典型经验,拓宽普法的内容和方式,提升消防法制教育的成效。
四、市公安局
(一)指导消防部门制订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方案,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指导派出所对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市民政局(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推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每个城乡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三)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村)委会每年对孤寡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在各县(区)主要街道、旅游景点、车站、社区等设置公益广告牌、灯箱等,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术院校教育、上岗培训内容,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二)协调、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市文化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教育;
(二)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社会活动的消防宣传工作;
(三)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消防宣传。
八、市广播电视局
(一)督促指导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宣传方案;
(二)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积极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四)主动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曝光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做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六)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深入消防部队采集拍摄反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先进事迹等素材;
(七)大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培养专兼职通讯员。
九、北海日报社(一)制订本单位的宣传工作方案;
(二)义务开辟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专刊;
(三)主动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曝光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指导报刊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四)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引起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
(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定期深入消防部队采集撰写反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先进事迹等素材;
(七)大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培养专兼职通讯员。
十、市科技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
(二)指导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举办消防科普讲座;
(三)创办消防科普宣传网站,印制消防科普读物和宣传单;
(四)将消防科普教育纳入“科普活动周”活动内容。
十一、一县三区政府
(一)按照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方案,协助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全市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各部门落实县(区)政府有关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
(三)协调当地各职能和消防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十二、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制订全市的消防宣传工作方案,提请市政府定期召集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宣传分会,通报全市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宣传建议;
(三)定期开放消防站,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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