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渐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国务院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对理顺和加强国际航行港口供应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管理松懈,多家插手经营,我区港口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供船食品不经卫生检查、偷税漏税、外汇流失等问题,外汇黑市等违法乱纪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主义商业声誉和我区改革开放形象蒙受损害。为维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必须对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或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的涉外服务工作,必须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除国有商业系统依法设立的外轮供应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关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也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免税烟、酒、饮料的供应工作。
三、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根据自己的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执法不严者应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便利参与经营谋利者要严肃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清理,除依法设立的外轮供应公司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已批准登记的,应立即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者,要坚决查处取缔。
(二)对供船货物,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船舶停港期间需要添装、卸下、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烟、酒、饮料等其他生活用品,以及修理船用设备等,由外轮供应公司编制清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对逃避海关监管、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海关不予放行,并接《海关法》规定坚决查处。
(三)港务局要严格入港证的发放,不得对无权经营港口供应的人员及车辆发放入港证或无证放行,对依法经营的外轮供应公司的供船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口,要提供工作便利,并加强管理。
(四)港口边防检查站要严格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禁无证经营者登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上轮供应公司做好国际船行外轮的供船工作,及时、准确、不遗漏地将船舶到港时间、船方订货单通知当地外轮供应公司,以便外轮供应公司按时、按单供货,并及时进行结算。
四、外轮供应公司经多年建设。已具备相当人力、设施和供应工作经验。今后,仍应一如既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价、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规定,加强经营管理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渎职行为,要产肃查处:
五、港口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港务、边防检查等管理部门,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和外轮供应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今年5月底前,由自治区交通、工商、边防、商业等部门和南宁海关组织检查小组分赴各港口,对清理整顿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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