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部署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6月17日,我委发出《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规划[2008]466号),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发[200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的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规划中期评估的意义,明确评估对象,把握评估重点,明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评估工作,为确保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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