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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以及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分别于1988、1990、1995年如期实现了国家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省、县、乡为单位达到85%以上的目标,为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综观全市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各地发展仍不够平衡,一些地方政府对计划免疫工作投入不足,大部分县(市)区县乡两级卫生防疫人员工资难以保障,乡村医生报酬不落实,县、乡、村三级防保队伍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划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一些偏远地区出现免疫空白村屯,一些计划免疫针对性疾病局部疫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成果,继续保持我市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确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
计划免疫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对象是广大少年儿童,工作范围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切实保障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人员编制按有关要求配备、人员工资财政全额拨款并及时按月足额发放。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1989]119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玉发[2004]29号)的规定,保证计划免疫冷链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每人0.1-0.15元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当地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工作。
财政部门要保证计划免疫冷链经费、强化免疫经费、防疫人员工资按年度预算安排,及时下拨。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卫生防疫、计划免疫宣传工作,定期播放计划免疫接种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严格执行儿童凭接种证入托入学,并协同做好在校学生的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同做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登记造册和信息互通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新生儿上卡、建卡登记工作,做到信息及时互通。
工商部门协助做好市场流动人口儿童的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在市场里做好计划免疫宣传。
电力部门要保障计划免疫疫苗冷链的电力供应。
三、落实计划免疫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把计划免疫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要积极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儿童查漏补卡工作,做到适龄儿童一个不漏上卡接种。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源分配,对计划免疫实行倾斜政策,按有关要求配足镇、村两级计免专业人员,每个行政村要配备至少一名专职防疫医生。要积极推进乡镇防保组“四室”和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进一步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扎实开展计免工作,保证每年进行常规免疫冷链运转6次以上,儿童强化免疫服苗活动2次以上,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0%以上,计免其它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要做好计划免疫资料规范化管理工作,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
四、加大计划免疫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计划免疫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疫苗防病知识,主动参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提高防病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印发计划免疫宣传资料,每个乡镇卫生院有要6条以上永久性固定宣传标语,每村卫生室要有2条以上固定性宣传计划免疫标语,并有宣传专栏。
五、强化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检查
市政府每年组织卫生、财政、教育、宣传、计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一次以上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落实上述措施到位情况,并向全市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把计划目标、任务、要求逐级落实,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各部门每年对其所负职责进行考核和检查2次以上,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计划免疫工作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少年儿童身体健康。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内容字数: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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