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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农机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等9个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9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各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持续不懈地抓下去;要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精神,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有针对性的解决以往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煤矿前几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以及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相结合,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
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这类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
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及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区所有煤矿均要纳入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1、合法生产矿井的整治要以“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为重点,以瓦斯治理工作为核心。围绕瓦斯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并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水害防治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整改完毕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都要停产整顿,以防止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
2、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煤矿、县办煤矿安全监控整治的力度。要监督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3、强化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矿必须关闭和取缔。关闭矿井要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公告;二是严把核发证照关,提高办矿标准。核发证照前,要逐一对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发证。三是防止死灰复燃。要建立巡查执法制度,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要立即予以取缔。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和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要在全区煤矿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从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的标准化抓起,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求右江矿务局所有生产矿井、合山矿务局不少于3对矿井、百色矿务局不少于2对矿井,扶绥县、环江县、罗城县、上林县、田阳县、右江区各不少于1对矿井在今年内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称号;其他全面达标有困难的矿井,也要在年内实现通风安全质量达标。
5、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我区生产或整改的煤矿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做好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合法进行生产活动。
6、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为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煤矿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自治区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要督促煤矿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7、认真执行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对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煤矿要严格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务必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许可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开办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矿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按无证矿井论处;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年产3万吨(含3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9、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严把煤矿矿长资格准入关。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煤矿矿长。
10、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偏低仍然是制约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煤矿要下大力气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严禁安排上岗作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专项整治的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整治标准,并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按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从11月份开始,各产煤市、县要按照本地制定的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产煤市、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责令停产整顿。
五、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
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对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如下:(名单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5622215、5623132、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因对非法生产煤矿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严厉惩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和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要把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水害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凡瓦斯管理责任制度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水患严重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布控,限期达标。
(四)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自治区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口,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必要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凡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要监督落实煤矿法人代表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监督落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增强执法意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继续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矿井、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矿井、拒不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坚决给予关闭取缔。要依法开展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
(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我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是,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偏大。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一)全面实现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与2004年相比,一般事故及总体伤亡人数均有所下降,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总数比2004年减少20%以上,其中,采石场总数比2004年减少3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达到100%;截止6月30日,所有经过安全评价、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安全评估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非煤矿山年度评估率为100%;各地区a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b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c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根除d类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三、工作重点
(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三)重点监控具有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场所或设施(备)安全生产状况呈动态变化,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依法关闭安全评估为d类及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五)大力整治安全评估为c类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
四、措施及要求
(一)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务必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实抓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字[2004]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制,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和安全整治验收工作。未完成安全评估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上半年完成安全评估。所有未通过安全整治验收的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整治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结论和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调整安全评估的等级,实行分类指导,突出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管理。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死灰复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中所查处的企业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御事故的能力。
继续维护大厂、北山、龙头山、木圭、八一等热点矿区矿业秩序,对大厂、北山矿区继续严格执行县每月一次、市每季一次、自治区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督查的制度。
(四)严把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质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山,一律不准生产。
(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2005年1月13日前未提出办证申请和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整改。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以来,一直正常生产和经整治验收后获自治区政府批准恢复生产以及取得安全生产批准书的矿山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继续正常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经整改完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恢复正常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企业,取消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按非法经营查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区地质坑探勘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必须严格地质坑探勘查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对新开工的勘查项目必须先进行勘查设计的安全措施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允许开工。所有地质勘查项目都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允许施工。
(七)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新思路。按照个人自愿、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指导的思路和原则,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尤其是小矿山、小采石场,通过资源整合、集约发展,汇集零散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安全投入、规范生产秩序,有效解决当前小企业存在的资源浪费、设施简陋、资金匮乏、管理混乱等严重威胁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安全许可,合理规划非煤矿产资源的开采布局,对那些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愿整合的小矿山,特别是要对一面墙开采方式且边坡高度超过50米以及整改无望的小型采石场,要坚决依法关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八)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发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作用。要通过高峰、桂广、柳泥等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全面铺开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强化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九)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几年的专项整治,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好转。但是由于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针对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要在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完成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突出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五整顿、两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整治
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审查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三是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四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工作,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在抓好源头(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把好关口(进自治区、出自治区路口)的同时,借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的作法。加强对路面监控,坚决查处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章行为,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治
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
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督促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其生产、储存装置开展安全评价。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
(六)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
利用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和登记,补充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系统、经营企业数据系统、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四、进度安排
(一)2005年上半年。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二)2005年下半年。对2002年12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实效。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原则,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职工的应知应会水平和妥善处置突发事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必须的投入。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定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5年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通过严格行政许可和深化专项整治,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和提高。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我区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的从业单位。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
(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引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生产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严禁“一证多经”(一个经营许可证,多个经营者)现象,严格控制仓储数量,坚决杜绝超量、超限储存。坚决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
(四)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建立烟花爆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制度。
(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销售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批发零售点。
五、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排除安全隐患。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gb1063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人员、超药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一经发现雇用童工或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坚决从严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深化烟花爆竹专治整治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按程序重新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七)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积极推进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
六、整治进度
(一)1至3月份对全区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储存库及销售网点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二)4月底前,全面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并及时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情况调查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等,进一步摸清底数,初步建立全区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6月30日前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单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对外埠烟花爆竹招标供货单位进行一次考察,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
(四)8月30日前,对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地下黑作坊进行暗访,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10月30日前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按程序重新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仓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11月30日前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区统一部署,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烟花爆竹产区要成立以市政府领导挂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格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探索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新模式,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网络,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监管力度。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政府要认真负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学习湖南省浏阳的经验,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凡县、乡(镇)、村辖区内有3家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都要分别建立烟花爆竹安监站,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配足人员,确保满足每一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天都有现场安全监管员进行巡查。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严肃处理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按照“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于不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5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力求通过2005年专项整治,在保证重点时期道路行车安全的基础上,阶段性地缓和我区当前机动车超员、超速、摩托车交通违法、以及山区客运交通安全等突出的问题,实现“三降一杜绝”目标,即: 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下降;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双超”行为(指机动车载人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超过道路最高限制车速行驶)
(三)县乡公路客运交通安全
(四)车辆超限超载
(五)重点时期的专项整治。包括“五一”、“十一”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2005年,全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和农机等部门集中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下专项整治行动。
(一)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通过6个月的整治,阶段性减少我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实现涉及摩托车死亡事故的较明显下降。
主要措施:
一是从3月份开始按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通过清理车辆,比对数据信息,强化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加强路面检查,加强与刑侦部门的配合,清查一批被盗抢的摩托车,打掉一批盗抢机动车团伙,破获一批盗抢机动车案件。
二是严厉查处摩托车路面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摩托车超载、超速、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在前期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由各地公安局组织交警、治安警等多警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清查工作。对农村重点地区,要逐乡逐村清查,力争查处一大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同时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并继续与国税、交通、财政部门协调,报政府审批、出台在整治期间鼓励无牌无证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政策。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以及无人认领、不能出具合法来历凭证和经查证属被盗抢但已经无法找到失主的摩托车,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摩托车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检验合格后予以专门段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机动车“双超”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形成长期的从严整治机动车超速、超员的执法氛围,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使这两类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下降,由此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双超”整治工作从2月份开始贯穿全年,以确保形成长期治理氛围、达到宣传教育目的。按照集中统一整治与日常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管局《关于开展整治“双超”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意见》(公交管[2005]11号)和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路面“双超”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公交管明发[2005]第34号)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在“五一”、“十一”、中国东盟博览会等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全区治理路面“双超”统一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另行通知。
二是每个月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双超”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周。每个交警支队要确定辖区内超速现象最突出的两条公路路段(每条路段应贯穿至少两个县大队辖区)作为本地超速整治重点路段。每个公路巡警大队要投入至少一个路面测速执勤小组开展治理工作。每月5日前,各地将查处机动车“双超”情况上报我局汇总。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注重异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加强对非本辖区机动车“双超”违法信息的转递工作。
四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按照支队3支、大队2支、中队1支的标准配备雷达测速仪,每个大队至少配备一套测速、拍录交通违法行为的取证设备。
(三)县乡公路客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稳定我区县乡客运交通安全形势,防止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落实情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
主要措施:由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联合按照《通知》要求在全区组织为期一个月的统一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公安、交通、农机等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县乡道路违法载客、非法营运等行为。
二是加强对山区客运班线的安全整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客运班线发车前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对客运班线起点或终点无客运站的乡镇的客运班车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超员、超速、违法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隐患点段以及标志标线缺损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改。
四是开展全区山区客运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各地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建设“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制度的情况。在各地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联席会议工作组赴各地实地检查,形成联合报告将文件落实情况及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进一步消除货运车辆超载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在自治区治超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按照要求开展治超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成大吨小标车辆和其他不符合标准车辆的清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交通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强路面治超力度。
三是按照自治区治超协调机构的部署,保证急需生产资料和人民群众必要生活用品的正常运输。
(五)重点时期的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五一”、“十一”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客运车辆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在国际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堵塞、治安事件。
主要措施: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重点时期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加强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机动车“双超”、违法超车以及9座以上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行车秩序。
2、在“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统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要在节日、活动前组织有旅游、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重点旅游热线道路、景区内道路和博览会期间活动车辆行经道路的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路段作出计划整改。二要加强各项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传媒,将旅游点游客超过旅游服务设施承受能力情况、旅游线路道路施工情况、道路交通管制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交通诱导。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证上述重点时期的执法力度。
除已经开展的机动车“双超”和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外,上述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制定。
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将我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以《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抓住水上交通安全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夯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持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稳步推进我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
1、按照“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这一机制的要求,深化对乡镇客圩渡船、渡口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县乡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细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杜绝非法载客和非法渡运。同时,尚未完成船舶性质界定工作的地方,要继续把该项工作完成,根据不同的船舶性质,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严厉打击非运输船舶的违法载客行为,对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尚未落实该项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指定和落实,确保对渡口实施有效安全管理。
4、开展对渡船、渡工的普查和培训工作,保证配置合格的渡船和渡工,禁止无证渡运。
5、做好辖区渡口审批工作。未办理审批的渡口(包括历史存在的渡口)要及时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渡口。
6、按规定建立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渡口守则标志,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加强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7、检查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县、乡、村、船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安全管理有效措施,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通航环境整治
1、继续清理整顿在航道上非法淘金、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行为,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桂江、郁江、浔江、融江、茅岭江、茅尾海等是整治的重点。
2、各市、县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辖区水域河道采砂、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确保通航水域安全畅通。
3、清理整顿在航道上违法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碍航行为,维护通航秩序,确保通航安全。
4、重点加强长洲水电枢纽施工作业通航环境的治理和维护,继续开展柳州航区的勒马航段,梧州航区的藤县航段等事故多发航段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治理,巩固整治成果,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非法船舶修造厂点整治工作
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厂点分布的现状,联合相关部门清理取缔非法修造厂点,加大安全整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提高造船质量,根除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北海市的营盘和地角镇、防城港市的江平镇、柳州市的柳城县、百色市的天生桥库区和贵港航区等是整治重点。
(四)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局联合印发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区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通过深化专项整治,依法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落实船载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提高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牵头,齐抓共管。各市政府、县(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
(二)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6月15日前将阶级性的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安委办和广西海事局。
(三)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以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四)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整顿“实施方案”,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分别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6号令),凡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过失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责任。
(六)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适当的时候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组织对各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
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
(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2、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本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项目和重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3、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整治项目的实施计划,按时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4、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合力并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5、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及船主了解专项整治政策和要求,主动配合政府做好整治工作,本地区初步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
1、乡镇客圩渡船、渡口整治
(1)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
(3)客圩渡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提高,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违法载客运输的行为。
(4)明确指定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开展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辖区所有的渡口经过审批,无非法渡口。
(6)渡船、渡工证照齐全,适任有效。
(7)渡运单位、业主建立有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渡口设置了渡口守则牌。
2、通航环境整治
(1)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非法淘金行为基本杜绝。
(2)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挖砂、水产养殖、撒网捕捞等碍航以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清理和制止。
(3)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4)合理规划了辖区可供挖砂、水产养殖的水域和范围。
(5)勒马航段、藤县航段的通航环境得到改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加强和推广;航段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6)天生桥库区(广西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己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无牌无证违法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3、非法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
(1)非法船舶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进行了有效整顿。
(2)取缔了非法修造厂点。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
(1)单证不齐全或超过规定船龄的船舶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现象得到消除;
(2)货物不适装、码头不适靠的现象不再发生;
(3)制定危险货物泄漏应急预案和溢油应急计划并整合演练,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的设备和器材;
(4)形成了应对一定规模危险化学品和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的高度来认识,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依法行政,强化法制观念。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关,逐级负责,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
(二)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一定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各部门要引进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着力改善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内、外部因素,全面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三)各地、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深层次问题,注重分析研究,深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性的认识,创新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2005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
(五)各市政府于5月15日前将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和10月15日前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总结及“方案”的附表书面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广西海事局。
附件:2005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汇总表(表略)
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防范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促增收工作目标:1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继续稳定好转,农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主要指标同比有所下降,死亡人数下降2.5%以上;2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大农机事故同比减少,力争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3全区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5人以内。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
2005年,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和违法搭人,清理超标、报废拖拉机。
(一)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和违法搭人
各县(市、区)特别是都安、南丹、东兰、隆林、田林、隆安、融水等县的农机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清明节、五一节、重阳节、国庆节、中秋节、冬至等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期间,加大对易发群死群伤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重点区域、危险路段的监控、整治工作力度。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县级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将对各地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二)清理超标、报废拖拉机
结合开展拖拉机年检和换发新式拖拉机牌证工作,加大清理超标拖拉机特别是多功能拖拉机、报废拖拉机的工作力度。
第一阶段:1月1日-10月30日。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市农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组织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成立2005年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组 长:李一洪
副组长:黄鑫 冯彧
成 员:莫波 刁其朗 谢同新 劳东 黄世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鑫兼任,副主任由冯彧兼任。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加强检查、督促、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严肃、有序进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力度不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末向上级书面汇报本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认真宣传、贯彻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门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6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对照专项治理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各治理单位要将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部门报告;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综合治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主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对象,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进行梳理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负责检查,原则上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来分工。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要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进一步加大整治和处罚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各地验收检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信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大力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31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指导思想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切实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二、整治目标
重点防止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二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严格控制三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一般事故。2005年全区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要控制在8人/百亿元以下,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28人以内,比2004年下降50%,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年内着重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在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作业前,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3、拆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施工,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拆除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施工坍塌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达到以下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4)特种设备施工;5)网架结构施工;6) 6m以上的边坡施工;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对于达到以下规模的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3)塔吊卸料平台必须经专门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4)物料提升机楼层卸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用钢管搭设,严禁采用木杆分段支顶,严禁与脚手架或物料提升机连接。
(5)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模板支撑系统失稳,或楼板、屋面断裂坍塌。
(6)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易发生坍塌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旁站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指出,制止违章。
(四)塔吊倒塌专项治理
具体措施:
1、从事塔吊安装拆除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案必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安装拆除作业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高处坠落专项治理
1、凡距地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临边、洞口作业都必须按规定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
2、施工现场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的限位保险装置。
3、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底层、施工作业层必须满铺脚手板并绑扎固定,施工层还必须设置挡脚板、防护栏杆及安全网。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封闭。使用悬挑式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防护用品专项治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进场查验制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各项性能指标。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全面检查,对销售或出租不合格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依法严处;对于进场时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仍然投入使用的,要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七)燃气行业
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
1、从源头治理,严肃查处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企业)》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储存、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无相关许可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整改条件、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有多次违法违章行为屡不改正的企业,必须坚决取缔。
2、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违章经营燃气的行为,对未持有《燃气供应许可证(供应网点)》及相关许可证、设立不规范的燃气供应网点作为重点专项清理整顿的对象。对违法、违章、无证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储配站及供应网点坚决予以取缔。
3、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燃气储配站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依法拆除各种违章建筑,保证安全防火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燃气工程及供应网点的设立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
4、全面清理和拆除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物。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单位,应当提前报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燃气生产、储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监控的巡查,及时更换老化、漏气的管道,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5、各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规程的培训。
(八)公交行业
1、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驾驶员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制度。
(2)制定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
(3)制定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制度,严禁带病运行。
(4)制定车辆保养维修报废制度。
2、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营运车辆,对跨行公路行驶的公交车辆实行限载、限速等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营运水平。
3、制定公共汽车上落站点的停车靠站制度。
4、特殊环境是公交运行事故的好发时段和好发路段。各公交企业和职工除加强安全意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应变能力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各地应制定特殊环境下安全行车预案。
5、公共汽车停车场应配备充足的防火设备,制定看守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九)供水行业
1、加强全区城镇供水水质分析质量控制考核工作,提高水质检测工作的水平;
2、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控工作。对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重大疫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要提高对水质监测的频率,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
3、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检漏、修漏工作,并加快旧城管网改造工作。对城市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及时抢修,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用水。
4、制定抢险救援预案,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小。
(十)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专项整治
1、设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各游览景区、公园游人较集中区域或险要地段(如桥、窄路、悬崖、陡坡等)要设立安全员,或设立明确警示牌。
2、对景区公园内的游乐机械设施或运输载人机械要有定期检查制度和日常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位于山区的景区、公园,要严格防灾害天气时段(如大雨、大风、降雪等)的山体滑坡和岩石塌落事故,制定防范预案。
4、风景区森林放火工作要有预案。
5、对城市路、树、景区、公园内的大树要做安全检查,防止树木倒伏、树枝断落等伤人事故。
四、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始终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区建设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根据其职能、职责明确责任范围,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播、墙报、广告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今年要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加大行业管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对方案、措施进行审核审批。树立“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的思想,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整治期间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对整治期间查处的各种隐患要登记造册并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四)认真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
继续深入开展以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每个施工企业都要制定达标创优计划,每个项目开工前都要确定达标创优目标,争取每个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企业树立1-2个标准化样板工地,以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进程,力争创造出更多的安全、文明、整洁、美观的施工现场。
(五)配合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今年我区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与建立和规范企业诚信制度的活动结合起来,企业的安全生产形象将公布于社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五、工作步骤及初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5月-6月中旬)。各地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整治重点和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立下一阶段目标。
第三阶段:检查初评阶段(7月-8月)。区建设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有关要求,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9月-11月)。各地要针对初评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对问题进行分析,对整改措施进行总结,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五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2月)。在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建设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总结,并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委会。
内容字数:4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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