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20世纪80年代初,原玉林地区开展了解放以来第一届县(市)志的编纂工作,到1994年6月全地区编纂出版了县(市)志书8部,完成了第一届县(市)志编纂和出版任务,成为广西第一个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地区。玉林地区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对推进全地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结合我市修志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纂地方志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地方志是记载一个地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地情书、国情书。江泽民同志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编纂地方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记载玉林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二、编纂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任务
玉林市第二届地方志书共编纂本级市志1部,各县(市)区志7部,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1部。
地级《玉林市志》由市人民政府承修,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玉林市玉州区志》、《容县志》、《博白县志》、《陆川县志》、《兴业县志》、《北流市志》、《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志》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承修,各县(市)区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委托玉州区人民政府承修,玉州区志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本届编纂地方志书的上限时间原则上接第一届志书的下限时间,下限时间根据15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要求确定。未列入第一届修志计划的地级《玉林市志》、《玉林市玉州区志》、《玉林市福绵管理区志》、《兴业县志》上限时间可上溯到本地历史的发端,下限时间拟定为2005年。
编纂部门志、乡镇志、厂矿场志、院校志,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等是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组织编纂。
三、确保第二届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
根据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本届方志编纂的总体质量要求是:观点鲜明正确,资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突出,行文准确朴实、简练流畅,遵守国家秘密和涉外规定,审查校对严格认真,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全面收集、考证资料、做好撰写和总纂工作。
(二)组织好志稿的评议工作。市志、县(市)志、区志、乡镇志、部门志编纂完稿后,要召开评稿会,做好志稿评议工作。评稿会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志稿进行认真评议。市、县(市)区志办、部门志、乡镇志的编写工作机构根据评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编纂成送审稿。
(三)严格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制度。《玉林市志》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评议修改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各县(市)区志送审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评议,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经玉州区人民政府审查评议,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后,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市直各部门志、院校志、厂矿志的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复查修改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各县(市)区直部门志、乡镇志、院校志、厂矿志的送审稿,经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
(四)认真把好各级志稿的出版质量关。各级志稿经审查验收后,要按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志书的出版质量的装帧规格提出的要求,确保志书出版质量。各县(市)志、区志原则上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出统一制作要求,以提高志书的出版质量。
四、加强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要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各县(市)区长要担任本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领导修志的全局性工作。各县(市)区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县(市)区长要担任本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修志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完成地级《玉林市志》和各县(市)区志的编纂任务,各级要成立和健全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原来成立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县(市)区,由于领导工作变动的,要重新调整充实完善修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利于修志工作的正常开展。编纂地级《玉林市志》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市分解的编写任务,按时按质积极完成。
五、保证玉林市第二届修志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地级《玉林市志》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志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按照财政分级体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分别由本级财政解决。县级《玉林市志》(1991-1997)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玉州区人民政府拨款解决。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拨款解决。各部门志、乡镇志、厂矿场志、院校志的修志经费和出版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六、加强玉林市第二届修志队伍和基础建设
编纂地方志书工作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和专业性,必须有一支素质比较高的修志队伍。因此,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进一步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要充分发挥老同志在修志工作中的作用。要注重选配有事业心、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中青年人才充实到修志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修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修志条件,创造修志良好环境,以保证我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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