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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暂行规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中有关的内容与要求,由区经委另行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推进技术进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工业生产,振兴广西经济,根据国务院批转同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2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区推进技术进步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把工业生产建设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与技术改造有关的改建扩建上
在“七五”期间以至“八五”前期,我们必须把投资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与技术改造有关的改建扩建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把我区工业生产建设转移到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为振兴经济,在今后二十年左右赶上全国中上水平创造物质条件。
二、让企业具有推进技术进步的自主权
在国家和自治治区制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下,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和国内外市场需要,有权决定自己的技术发展方向,拟订产品创优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划,并在人力、财力、物力可能的范围内,按企业审批权限,可自行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技术培训计划。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自主权,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l、资金统筹使用。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可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和企业其他自有资金等)和各种专项贷款、技措拨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2、有步骤地适当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目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一九八三年全区主要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为百分之三点八,致使许多设备超期服役,精度很差。为了适应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发[1985]63号)规定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从一九八六年起分批调整提高折旧率。具体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厅下达。
3、银行贷款,这是今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企业要树立经济效益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用好各类贷款,使之发挥效益。各级银行也应加强对企业使用贷款的业务指导,使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还款能力。
4、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区内外有关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可以采取新增利润分成或与之相应的产品偿还。
5、对一社会效益大,国民经济急需,企业又确无还款能力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从集中掌握的折旧基金中适当给予拨款补助。
四、集中30%的折旧基金,由自治区统一调剂安排
为了扶持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固定资产二百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地、市属企业(不包括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煤炭、森工、化学矿、盐业、冶金矿山等企业)和贵县、桂平、迁江糖厂以及一九八五年下放的区直企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折旧基金按实实际提取数的30%上交自治区,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厅统一安排调剂使用。
自治区每年从区掌握的折旧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作为贴息,以增加低息、贴息贷款数额。
五、做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1、企业根据技术改造近期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可行性研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最佳方案,经过审批以后,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技术改造方案);
3、设计任务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4、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得更细一些,要通过各类方式(包括利用独立的咨询机构),掌握研究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资料,进行方案比较。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贷款的偿还能力、国内配套条件、原材料的来源以及销售市场等,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各设计院、科研所和大专院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积极帮助和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同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根据“简政放权”和“宏观控制,微观放宽”的原则,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提高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限额。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精神,提高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限额。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地、市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南宁、柳州和北海市可以审批一千万元以下项目,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可审批五百万元以下项目,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审批三百万元以下项目;各部门各地市用自己留成外汇额度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以及由部门、地市自借自还利用外资安排的项目,凡配套资金、外汇,材料,能源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产品不要自治区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外资的,可审批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项目。超过以上限额的要报自治区经委组织审批。各部门和各地、市自行审批的项目,要同时报区经委备案。
(二)国家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1、管理程序。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箍考核报告。
2审批程序。
(1)国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项目单位编写,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审批。如项目可行,即可下达编制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并报区经委备案。
(2)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后报自治区计委和经委,由区计委牵头会同区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归口部,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3)设计任务书经审批后,可以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由国家计委,经委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4)使用国家外汇和地方自有外汇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划下达。
(三)区直各厅局、各地市审批权限以上至3000万元以及500万美元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l、管理程序,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一一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2、审批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项目单位编写。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各地、市经委组织审批,如项目可行,可下达编制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并报区经委备案。
(2)设计任务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各地、市经委组织审批,之报区经委备案。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审批单位报国任院归口主管部备案。
(3)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可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经委组织审批。经过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请列入自治区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四)区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审批权限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在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下,在自治区下达的总额度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或地、市组织审批,同时报区经委备案。地市审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同时报主管厅局区经委和自治区主管厅局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即可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和地市制定。为了减少盲目性,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按规定留成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审批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五万元以下的单项零星土建工程和零星设备购置,由企业自行安排。企业需要向自治区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地市经委和自治区主管厅局(总公司),经地市经委和区直主管厅局审查后统一报区经委、银行、财政部门。自治区每年分两至三批下达项目计划。
(六)北海开发区按中央有关开放沿海港口城市的规定办理。
七、关于归还银行贷款问题
1、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所借银行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4]54号)第二条第4款精神,“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可用新增利润自有资金……归还。”企业还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新增产品税归还。
2,对一些社会效益大,企业收入甚微的项目,允许企业把还贷年限放宽到项目投产后五年,个别企业还款仍有困难,可延长至七年。具体由发放贷款银行在企业申请办理贷款合同中商定。
八、对开发新产品实行优惠政策
l、凡列入国家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和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由自治区经委、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其他产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办理。新产品投产后,一至二年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下
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留给企业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
2、确定新产品的价格,要有利于新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使用。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产品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新产品试销价格,一般为一年,有些试制周期长、工艺复杂的新产品。可延期到二年,待确定产品正式价格时,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3、新产品试制失败发生的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营业外列支。
4、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所需费用可以摊入现有产品成本。
5、自治区财政厅《关予国营工业企业新产品试制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企工字第8号)与本规定一起执行。
九,实行产品优质优价政策
对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政策,拉开产品质量价差;
1、日用工业品凡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国务院归口部、自治区优质、名牌产品称号(含优质食品和百花奖新产品)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水平分别加价15%、10%和5%。
2,凡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号,从停止使用之日起恢复原价。
3,对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已经公布淘汰的产品,一律停止生产。
以上有关加价幅度,若国务院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奖励
1、自治区一九八五年起设立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和技术开发优秀项目奖,对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快、质量好、省投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时对照按规定审批的工程设计和预算所需的投资。凡是能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质量好,经济效益好。节约投资的,企业厂长(经理)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43号)和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的主要人员、参加人员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从该项目节约的投资中支付。
3、凡由施工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承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允许在签定合同时,规定缩短工期给予乙方的奖励条款。奖金原则上从工程节约投资中支付。
4、对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推广、创优质产品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企业厂长(经理)及科研所所长可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和自治区质量奖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金可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
1、自治区,直属各厅局(总公司),各地、市、县经委,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分工一名负责人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专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2、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凡是向国家或自治区申报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同时上告项目局长、项目经理、项目厂长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这些领导人要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施工、投产到经济效益考核总结工作,一直抓到底;申报一般项目时,也要同时指定项目经理,项目厂长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本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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