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七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纲要》的主要精神
近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尽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和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将《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全面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2.建立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负责单位:市发改委)
2.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机构。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负责单位:市编委办、法制办)
3.建立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全面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及财政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严格落实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各项制度,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招商促进局)
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政务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规范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分级目录体系。完善和整合媒体、网站、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保证同类管理和服务信息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获得和提供。(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信息中心)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约束力。(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
2.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负责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
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积极探索依法信访的新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信访事项。(负责单位:市信访办)
2.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单位:市信访办、调处办、司法局、民政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水利局)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依法履行。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发布后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审查准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编排目录予以公布。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质证制度,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将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
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负责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
5.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对行政执法错案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财务审计和各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检查,并认真执行监察、审计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负责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
6.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局、法制办)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法制办、普法办要会同组织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县(处)级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负责单位: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立法法、处罚法、赔偿法、诉讼法、许可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单位:市目标办、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
4.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普法办)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历史重任。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迅速全面启动,稳步协调推进,巩固成功做法,创新工作经验,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明确分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对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主要责任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3.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将责成有关监督部门联合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审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4.健全机制,严格考核。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表彰先进,通报不合格单位。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
5.认真组织,统一实施。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基础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机构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但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不独立、人员不适应等突出问题,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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