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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府职能转变还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贯彻落实《纲要》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桂政发[2006]9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努力实现主要工作目标。
二、注重实效,常抓不懈,认真组织《纲要》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学习宣传好《纲要》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首要任务要迅速组织好对《纲要》的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2006年8、9月,要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上下掀起《纲要》的学习宣传高潮。
(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纲要》的宣传活动。市、县(区)、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对《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纲要》的宣传。要大造声势,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执行《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领导干部要带领和组织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纲要》进行一次普遍学习;市、县两级政府领导成员或全体组成人员要组织一次《纲要》的集中学习;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结合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全市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通过集中辅导、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纲要》进行一次普遍学习。同时,建议市委将《纲要》的学习纳入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岗位培训内容。使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三、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今后五年,我市贯彻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和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所属的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分离出去,使其成为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卫生安全等各类市场监管制度,消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制度,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合理划分市、县(区)和乡镇的行政管理职权,进一步依法下放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扩大县(区)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落实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多种手段,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方便公众及时查阅。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结果均应予以公开。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定要求。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和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法,实行专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项目, 应当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建立反映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听取意见情况、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对综合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实施评估制度。选择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尤其是涉及经济的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研究规范性文件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等,保证规范性文件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该文件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存在矛盾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四)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要在 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逐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扩大到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在相对集中执法权的基础上,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着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 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或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 责任、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规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切实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法。逐步推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管活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统筹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联合实施,防止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协调中,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进行解释或修改的建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编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五)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的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
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信访秩序,切实依法、及时、合理解决信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以及提交仲裁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信访办、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依法及时调处民事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在政府公报、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鼓励和支持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网上决定受理申请。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防止行政相对人因“告状无门”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健全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职责,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支付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财政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7.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廉政效能、执法执纪等情况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8.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受理、处理机制,拓宽监督渠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监察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地、本部门的学法活动。从 2006 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级行政院校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计划。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人事、司法部门和行政院校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加强对通用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5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行政院校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和安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除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门法制宣传活动外,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办理信访事项及其他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此项任务具体由市司法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贯彻全面实施《纲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将《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贯彻实施《纲要》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就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区)应成立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分解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贯彻实施《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照《纲要》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扎实推进。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三)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告诫制度,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从 2006 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部分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少、经费不足、办案设备缺乏,有此状况的有关县(区)政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内容字数:1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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