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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决定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现就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采购人可以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价格优惠比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次公布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优惠比率见附件。为了使采购人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优惠比率、联系电话、地址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优惠比率的有效期限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7月20日止。
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列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的公务用车的,可根据小汽车定编管理手续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价格优惠比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我厅备案。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和《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库[200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等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
四、其他事项
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2823093)反映。
附件:自治区本级汽车协议供货优惠一览表(第一批)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内容字数: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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