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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 政厅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则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一、清理范围: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 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其中自治区、地、市、县财政未挂挂帐的清理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 月31日。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 民定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业务的粮食 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 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 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 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 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 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人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 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人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 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的应计入盈亏 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 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 种养殖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 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 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务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 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人盈亏的 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清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负责统筹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消化期限进行消化,并按挂帐责任分别处理。
(一)属于地、市、县财政未补挂帐和地、市、县财政未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形成的挂帐,以及地方财政不按规定 时间将补贴拨补到位增加的利息支出挂帐,由地、市、县财政按期消化。
(二)除财政负责消化以外的新增财务挂帐,由粮食企业用经营利润按期消化。在规定消化期内,企业因经营状况问 题无法按期消化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资金消化。
(三)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产区和销区、地方财力大与小、挂帐多与少、挂帐形成的原因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不同地市 确定不同的消化年限,给予不同的补助,适当帮助各地市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按照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的规定,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粮 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 补贴利息。
六、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 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本金。
七、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人损益,按期归还银行 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挤占 挪用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 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八、经核实、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 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人消化计划。对应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l目起开始消化本金,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将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九、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1996年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规定,继续抓 紧完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同时,尽快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 行的消化措施,并逐级上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工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市具体消化方案。
十、经清理、核实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 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十一、对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逐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各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台,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努力完成 我区消化任务,以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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