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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厂西区分行《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封闭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我区在贯彻落实中同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部分企业实施“封闭贷款”的过程中,企业、金融部门和经贸部门普遍反映:“封闭贷款”对扶持企业走出困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封”而不“闭”的现象。其主要原因:
一是少部分企业违规操作,将“封闭贷款”挪用他用;一是由于企业债务纠纷,“封闭贷款”专户的资金被司法部门(特别是区外司法部门)查封,“封闭贷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封闭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安全、高效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自治区经贸委、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在发放“封闭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贷款银行要对封闭运行的企业派出专管信贷员。专管信贷员负责对封闭资金的全程进行跟踪,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监督企业将贷款回笼到发放“封闭贷款”的银行,要求封闭运行的资金往来必须经过专户结算。
二、对“封闭贷款”的使用,实行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签”制度,没有经过企业和专管信贷员双方签字的。不能动用“封闭贷款”专户的贷款资金。
三、封闭运行期间,一经发现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或将销货款转入其他帐户,贷款银行立即收回所发放的“封闭贷款”,按有关规定对挪用贷款行为进行处罚。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追究该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我区各办理贷款抵押物公证手续的部门要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便“封闭贷款”得以顺利实施;每笔贷款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各地、市,各部门对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历年所欠的税、费(包括电费、水费等)、薪、贷等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在当年电费、水费不欠交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采取停电、停水等制裁措施。凡要在“封闭贷款”专户中扣缴企业历年所欠“税、费、薪、贷”或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六、企业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司法纠纷要查封“封闭贷款”专户的,各地、市经贸委(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请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征得司法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封闭贷款”不被抽走。
七、实行“封闭贷款”运行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财务情况,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以“诚实、信用”的态度,积极配合银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封闭运行的工作。
八、各地、市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确定本级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制定保证“封闭贷款”安全的措施,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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