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武呜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厅发[2006]17号)精神,规范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试点),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新农村建设试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计划总投资160,419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一)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9,039万元,占总投资的11.87%。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43,264万元,占总投资26.97%。
(三)南宁市及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补助资金68,612万元,占总投资的42.77%。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市场筹资7,125万元,占总投资的4.44%。
(五)农民自筹22,379万元,占总投资的13.95%。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补助资金中,从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中安排29,906万元,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13,358万元。
第七条 在自治区部门预算和专项基金安排中,教育部门负责安排694万元,科技部门负责安排100万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00万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3,000万元,建设部门负责安排182万元,交通部门负责安排15,1486万元,水利部门负责安排7,324万元,农业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卫生部门负责安排496万元,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安排33万元,体育部门负责安排165万元,林业部门负责安排1,026万元,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安排200万元。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筹措实行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和筹资数额,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
三、资金投向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道路、水利、生态能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电信及其他公共设施共8大类23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一)道路项目3项,总投资93,767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通行政村四级水泥(油)路、通屯(50户以上)水泥(油)路、屯内(50户以上)道路硬化。
(二)水利项目4项,总投资41,812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m3/s以上渠道节水改造工程、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万亩以上电灌站技改工程。
(三)生态能源项目2项,总投资6,480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国债沼气池工程、一般沼气池丁程。
(四)教育文化体育项目6项,总投资6,215万元。项目内容是村级学校危房改造、完善村级完小寄宿宿舍、完善县级职校和技校农民培训设施、建设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室(含农科技术培训室)、建设村级体育活动场所。
(五)医疗卫生项目3项,总投资2,556万元。项目内容是建设完善31个乡(镇)卫生院、村甲级卫生所和计生服务室、补助困难农户修建家庭卫生厕所。
(六)广播电视电信项目3项,总投资7,125万元。项目内容是广播电视入户、电话入屯、宽带进村。
(七)村屯绿化项目1项,总投资1,736万元。
(八)村屯规划项目1项,总投资728万元。
四、资金分配
第十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资金额度,拟订项目建没和资金使用汁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十一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拟订的项日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由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但不得跨部门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到县(区),各县(区)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凡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当地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另给予补助。
五、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专户监控。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同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列人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除市场筹资、农民自筹部分外,都要进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户核算。
第十五条 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结合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下达(或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南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再由南宁市财政部门按不同方式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的,南南宁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部门后,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由南宁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然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汁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
屯内(50户以上)道路硬化项目南市、县(区)、乡(镇)负责组织农民白筹资金动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审核拨付资金。
对已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资金,按“性质不变、渠道不乱、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先将资金划人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划人原渠道管理的账户。
第十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南宁市财政部门后,南宁市财政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达(或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形式下达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报账制的规定,经县(区)长审批同意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区)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南宁市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武呜县和原邕宁县辖区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类项目,根据类别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日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项目的审批,落实所承担的扶持资金及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下达(或拨付)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市、县(区)项目建设。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项目主管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申清、核算和报账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圈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发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因资金使刖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县(区)项同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t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拟订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写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申请拨款清单和报账清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采用报账方式的须经县(区)审计部门审核外签署意见),报县(区)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报账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台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天资料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吲意后,填写报账清单,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区)长审批后报账。
(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写报账清单,经项目t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县(区)长审批后报账。
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没所形成的同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南县(区)项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可用于本级相关部门开展新农村建没试点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要建立新农村建没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二十七条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等按季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将对在新农村建设试点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再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设立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