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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1999年上半年要完成社会保险全覆盖的任务。除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落实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外,要积极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可在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并按其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死亡,其尚未领取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赞及利息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可由合法继承人全部继承。
(二)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做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力争我区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0%以上。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违犯条例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截留、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主要领导,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严肃查处。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各地、市、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要求.按时足额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列支养老保险待遇。各地要对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查,凡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凡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企业支付。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
(四)积极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欠费的清理追缴工作。全区1999年追缴企业欠费比例要达到50%以上。清理追缴企业欠费的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有些欠费积压多年或企业已不存在,变成死帐的.按规定予以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定。
(五)坚决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5号)规定,在1999年年底前将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回收。各地、市、县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期限制定回收计划和措施,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层层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借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实行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的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追回企业借款的意见,防止企业借机逃避债务;对确实无法回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商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要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要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二、抓紧做好驻桂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对移交我区管理的中央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尽快将中央行业统筹按规定留存地方的结余基金全部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截留。对个别行业应移交地方但已上交中央行业统筹主管部门的基金,由行业与中央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如数追回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
(二)调整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费率,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驻桂中央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核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牵头负责。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支付,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文件中所确定的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与我区规定不符的,按我区规定执行,所列的待遇项目,由企业自行支付,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不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已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扣还,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
三、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清查处理。1999年对中央行业提前退休情况的清理工作,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驻桂中央行业养老保险进行审计的通知)(桂政办函[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凡经确认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的,严格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金。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如数扣还,并上交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尚未确认清理结果的,必须尽快完成清查处理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查处理。
对原已参加自治区级统筹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各地、市和驻桂中央行业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二)统一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恢复对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并从1999年3月起发放养老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审批权限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对破产企业或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其职工提前退休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批。今后,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按规定可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11号)规定的办法计发,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上述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养老金后.视其提前退休年限.凡距离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每提前1年,相应减发其1%的养老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每增加1年相应减发2%的养老金。
做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关系我区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市和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狠抓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工作中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经贸、计划、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金融、工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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