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促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简称“中国工程信息网”)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已于8月3日开通,开始试运行。该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cecain.com,国内域名为www.cein.gov.cn。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四川、甘肃、云南、湖北、吉林和沈阳、武汉、厦门、郑州、青岛、威海等省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已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或已按要求实现了有关数据的上传。其他一些省市也在抓紧进行联网工作。但是,还有部分省市对于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要求上传招标公告等信息,或是上传的信息不及时,影响了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了使“中国工程信息网”尽快地全面建成并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工作的落实。“中国工程信息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抓好联网工作,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做好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并请于9月10日前将联网的计划安排和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人员情况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网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传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工程信息的公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重要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制订严格的信息上传制度,保证上传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特别是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该在当地予以发布的同日上传。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详见附件一,联网的方式和步骤见附件二。三、各地建立地方网站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要搞盲目建设或重复建设。各地创建地方工程信息网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而定,凡不具备条件的,不要盲目建立。确需建立地方工程信息网站的,可以同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签订有关协议,由(中国电信)数据局办理相关手续,向地方电信局申请DDN专线,并将签订的协议送建设部信息中心备案。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的联系电话:010-62017020,13501360684;联系人:阮颖。“中国工程信息网”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各地在联网和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要求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394198、68394941;E-mail:xxb@mail.cin.gov.cn。附件:一、首批上网省市名单二、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三、首批上网省市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附件一: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目录一、公开招标工程信息1、公开招标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详细信息介绍。2、中标结果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中标日期、中标价(万元)、中标工期(天)。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标题、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和正文。企业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成立时间、主管部门、主营资质、兼营资质、注册资金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三、专业人才信息。按照谁审批(或注册)、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或注册)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有关注册师和项目经理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代表工程、个人简历。四、建筑材料价格信息。附件二: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各地在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和首批信息数据上传之前,应当先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密码。一、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将“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dbftp.exe,vbs5.d11,Readme.txt)下载到本地数据库服务器的任一目录下,vbs.d11是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的支持文件,readme.txt是每次信息数据上传时,只要连通网络,运行dbtp.exe程序,按照软件的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完成。二、对于尚未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也同样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但应将“数据库上传录入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Autodata.zip、readme.txt)下载到本地用于信息数据上传的计算机任一目录下,解压后按照缺省的方式安装,即在c:\Ztbgl路径下生成一个可执行程序(datasend.exe),该程序在信息数据录入时,无须上网;在信息数据上传时,则应先拨号上网,按照readme.txt中的使用说明操作。附件三:首批上网省市名单一、北京市二、天津市三、上海市浦东区四、重庆市五、河北省:(有省级数据)1、石家庄市;2、唐山市;3、秦皇岛市;4、邯郸市;5、邢台市;6、保定市;7、张家口市;8、承德市;9、沧州市;10、廊坊市;11、衡水市。六、山西省:(无省级数据)1、长治市;2、大同市。七、内蒙古自治区:(无省级数据)1、呼和浩特市。八、辽宁省:(有省级数据)1、沈阳市;2、大连市;3、丹东市;4、辽阳市。九、吉林省:(无省级数据)1、四平市。十、江苏省:(有省级数据)1、南京市;2、无锡市;3、镇江市;4、苏州市;5、南通市;6、扬州市;7、盐城市;8、徐州市;9、淮阴市;10、连云港市;11、常州市;12、常熟市;13、张家港市;14、泰州市。十一、浙江省:(无省级数据)1、杭州市;2、宁波市;3、绍兴市。十二、福建省:(无省级数据)1、厦门市;2、漳州市。十三、江西省:(无省级数据)1、南昌市。十四、山东省:(无省级数据)1、济南市;2、青岛市;3、烟台市;4、威海市;5、临沂市。十五、河南省:(无省级数据)1、郑州市。十六、湖北省:(有省级数据)1、武汉市;2、襄樊市;3、鄂州市;4、孝感市;5、黄石市;6、咸宁市;7、江陵市;8、沙市;9、宜昌市。十七、广东省:(无省级数据)1、广州市;2梅州市;3、东莞市。十八、四川省:(有省级数据)1、成都市;2、涪陵市;3、自贡市;4、绵阳市;5、泸州市;6、宜宾市;7、德阳市。十九、云南省:(有省级数据)1、昆明市;2、玉溪市。二十、甘肃省:(有省级数据)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省级数据)1、银川市。二十二、青海省:(无省级数据)1、西宁市。
-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㈡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㈢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㈣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㈡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㈢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八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为落实《责任制》第六条规定的七项责任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职责:㈠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㈢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负责。㈤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㈥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工作,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负责。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工作,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职能各负其责,按要求严格自律。部内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修订,由主办司局分工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督促。⒈《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展览管理规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由办公厅负责。⒉《收入申报制度》、《谈话提醒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兼职出书讲学制度》,由人事教育司负责。⒊《民主生活会制度》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由综合财务司负责。⒌《出国审批制度》由外事司负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下称“考核工作”),实行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下列内容:㈠是否按要求传达、学习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期或及时分析研究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并有效地组织实施。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同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工作一道,纳入了业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是否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开展了切实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㈢能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是否提高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㈣《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相关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自律情况如何,有无违规现象;部内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定,是否组织了有效实施,有无拒不执行或违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有无瞒报、搁置行为。㈤上级对下级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有无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这些办法是否行之有效。㈥能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无违反该条例的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能否按规定认真纠正。㈦能否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查处案件、执法监察、组织协调工作依法进行领导,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能否自觉做到,不利用行政权力或社会关系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我部涉嫌人员的依法查处。第十二条上条内容的主要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章所确定的相应责任者,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十三条考核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或专门考核之中;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报告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五条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按要求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听取一至两次专题汇报,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责任制》考核情况。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实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对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自身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实施。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的实体内容,是因未履行《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任何一项而产生不良责任后果的行为。第十九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结果分别是:㈠批评教育。㈡责令检查。㈢组织处理。㈣党纪处分。㈤必要的行政处分。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为主。第二十条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㈡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㈣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㈤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㈥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免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遵守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程序,实施分级负责,分类办理。第二十三条部党组任命的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教育司会同直属机关党委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司发文任命或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批准的干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被处理人所在司局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或直属机关党委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被处分人所在司局或单位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或机关党委审批,必要时也可由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直接进行处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党委会同人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后实施。具体工作应手续完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制定施行的部内同类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表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实施该项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方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各地在《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应当报建设部备案。二、为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部对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今明两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2002年视情况另作规定。建设部于今年9月开始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限为2000年9月1日至9月29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受理时限内,将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的样式见附件1。三、建设部在今年10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初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专家委员会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审的内容和意见严格保密,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益。对于违反评审纪律,以权谋私或泄露评审情况的人员,建设部可以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告其派出部门或单位,由派出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时,也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认定的乙级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的1个月内报建设部备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2。五、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认定要从严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当将所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名单(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认可。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见附件3)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见附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适用于甲级和暂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甲级和暂定资格申请表样式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见附件5)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盖章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6。七、鉴于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尚未开始,在200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2000年试行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采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申报资料通过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同时还应上报与客户端内容相同的书面资料以及软盘(软盘文件为Word格式)。建设部的认定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发布。附件:(略)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略);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样式)(略);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样式)(略);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样式)(略);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样式)(略);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八月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年检(注册)机构:根据各部门、各地区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和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的反映,经与标准定额司研究,现对年检和注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部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所属非法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问题。根据建设部74号部令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部拟按规定对工程造价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全面布置。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比较复杂,有关具体要求建设部将另行发文。为使年检与下一步脱钩改制工作相衔接,各年检机构应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所属非法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除提供年检资料外,尚需提供其内部人员,财务和业务及与所属法人的关系情况,并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明确在单位名称、人员、财务和业务方面或是归并所属法人;或是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的意见。同时各年检机构要在初审报告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关于在本次年检期间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问题。在年检期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各年检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建标造(1999)40号文的有关要求在年检初审的同时,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三、关于造价工程师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问题。根据建设部第79号部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甲、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其必要条件之一是应具有不少于两名造价工程师。因此,对依法设立,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作为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的执业单位。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年检及注册机构见附件。
- 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就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部门报送审查情况。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以上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七、建立评审报告抽查与复审制度。(一)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查报告,并由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财政投资主审中心和有关评审机构,按年度评审业务工作量的5%—10%进行抽查与复审。财政部门重点复审超概算的建设项目。(二)审查报告审核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复查后并经财政部门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被委托评审机构的委托代理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八、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及下达支出预算的依据;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报告,经部门确认后出具审查结论,作为评标开标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评审机构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的审查结论,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项目概算确定的计划投资额与财政部门确认后所需资金的差额,做如下处理:(一)核减部门: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部分、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2.国债专项资金部分,属国债补助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属国债转贷资金性质的,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专项用于偿还转贷资金本息;3.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比照国债补助资金处理;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上缴;5.经审查确认的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等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相关制度处理。对核减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上缴,对拒不上缴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二)核增部分: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查核定后,超过原批准项目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计划等部门调整概算。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报调整概算时还需落实资金来源;2.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相应追加预算解决;3.国债专项资金部分,不论其性质属国债补助资金或转贷资金,均按项目所属级次,由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或自行解决;4.其他财政性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申请资金。十、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关于印发《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务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供参阅。附件: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2000年上半年,建筑管理司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在部党组和主管副部长的领导下,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贯彻“两法一条例”,制定配套法规、文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工作小结一、组织学习、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配套法规、文件,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一)学习和贯彻《条例》,积极开展培训工作。1.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的通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把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工作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做到正确执法;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讲话、报刊发表文章等,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2.召开《条例》宣讲会,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分别在北京、合肥召开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委主管主任(厅长)座谈会,宣讲《条例》,通报我司贯彻《条例》的工作部署,各省市就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座谈。与部法规司联合在杭州和西安举办了贯彻《条例》培训班,还委托有关协会举办了《条例》培训班。(二)出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与国务院法制办和部政策法规司、勘察设计司联合编写、出版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细致、全面、准确的解释,以利于建设系统广大从业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贯彻《条例》。(三)制定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与其有所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出台的有: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意见的有:1.《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管理规定》;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试块检验检测管理规定》;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四)召开了提高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现场会。为改进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手段,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3月21日在青岛市召开了改善技术装备提高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现场会,重点介绍了青岛市运用现代化监督手段提高工程质量监控能力的经验,并参观了现场监督检测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5月,又组织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产品展示会。(五)与部有关司一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基础性研究工作。1.根据《条例》提出的“合理使用年限”问题,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清华大学牵头组成《建筑物的耐久性、使用年限与安全评估》课题组,对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规定使用年限和安全性进行研究,提出规定使用年限的确定方法和工程结构安全度评估鉴定办法。2.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组成《建筑工程裂缝原因及有效治理措施的研究》课题组,分析工程裂缝产生原因、机理,提出防治工程裂缝的有效措施,杜绝有害裂缝的产生。(六)编写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为了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委托有关专家编写了6册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其中3册已初步审定。(七)抓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1.印发了《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2000年验收计划》。2.在对第一、二批全国示范工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出版了《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辑》。3.按照验收计划,完成了对新疆、杭州、无锡、天津等5项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工作。(八)组织编写《建筑业企业贯彻ISO9000-2000版实施细则》。(九)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和督办工作。督促办理部领导批示的工程质量投诉5件(辽宁辽源、广东东莞、辽宁抚顺、内蒙赤峰、福建顶益);向有关省市建委(建设厅)批转质量投诉材料25件,并督促落实。二、认真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1.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通知》。各地区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招标投标法》。同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分会进行普法宣传培训。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下发后,召开了部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讨论如何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通过研讨,现正组织人员起草《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界定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具体范围,对在此范围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2)对《招标投标法》中需要明确和补充的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3)对工作实践中一些需要解决和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3.协调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4.印发了《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应重视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并充分重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保障《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的贯彻执行。(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快“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1.起草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拟报请国务院批转。2.加快建立“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目前已经建立了“工程网”建设部总站,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开发了运行软件,并注册了域名。同时,与中国电信签订了协议,对“工程网”各级站点租用DDN专线给予20%的优惠。目前,全国已经有9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河北、江苏、陕西、四川已经实现省内联网。年底前,还有80多个城市也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这都为实现全国联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与监察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其运作。(三)加强执法监察,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1.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针对去年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今年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工作做了安排部署。2.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执法工作交流研讨会,转发了会议纪要,并和部政策法规司约请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联合进行调查,争取明确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机构和这项工作的法律地位,使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落实。(四)完成了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在对国内外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报告》(讨论稿),并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目前已印发各地区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三、继续改进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化改革1.起草了《关于改进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汇报提纲》、《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框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并向部领导和部常务会议作了汇报;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两个座谈会,在一些大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组织开展了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调查摸底工作,为资质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数量依据。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对《管理规定》、《资质分类》和资质标准进行了反复修改,资质管理改革的思路和框架已基本确定。2.部署了200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并明确今年继续停止资质升级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资质年检工作。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了修改,并在部召开的全国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了讨论。4.根据中央关于着力培育大型企业发展的精神,从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管理总公司上报的企业中,初步确定了100家列入建设部重点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并提出了有关扶持政策,待新的资质管理办法颁发后出台。5.会同部人事教育司、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了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使用和管理的调研工作,已到四川、重庆、上海、江苏、北京、河北六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初步摸清了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并初步确定了一批建筑劳务示范基地名单。6.配合部综合财务司制订了建设事业“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并开展了建筑业“十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拟订了建筑业“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7.布置了今年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并组织建筑业统计研究会开展了改进和完善建筑业统计方法制度的研究工作。8.就建筑装饰装修的归口管理问题,给河南省建设厅复函,并抄送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建委(建设厅),进一步明确这项工作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9.组织进行了《建筑业五十年》编撰、出版工作。四、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组织有关人员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2.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并就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向中共中央办公厅报送了《建设部关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的报告》。3.部署开展了全国建设系统2000年“安全生产周”活动。4.完成了“1999年全国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年报”、“1999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总结”,并组织专家对甘肃、内蒙和海南的建筑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复查。5.布置了《全国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丛书》的编写工作,并完成了初稿编写。6.完成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及使用管理规定》的编写和专家审定工作。7.完成了《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工作,并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8.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释义》初稿的编写工作。9.完成《施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五、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1.起草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工程范围》,并组织召开了讨论会,征求有关地区和铁道、交通、水利、民航等九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已报国务院法制办。2.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组织起草了《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4.完成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起草工作,正在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5.修改了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6.积极争取国家计委的支持,拟提高现有的监理取费标准,为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7.组织开展了《中国建设监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研究,并对完成的研究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8.组织进行了在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调研论证。9.布置2000年监理单位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完成了2000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布置了监理基本情况调查,并委托部信息中心开发了监理情况统计软件。六、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为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做好准备(一)进一步完善国内建筑市场准入制度。1.针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所面临的形势,完成了《加入WTO对我国建筑业影响及对策》的研究报告。2.作为加入WTO后的对策之一,起草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现正在与外经贸部进行第二次协调。3.对境外建筑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普查,现在问卷已经收回,正进行统计分析工作。(二)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1.组织召开了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座谈会,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研究和讨论。2.组织编写了《全球对外工程承包概况》、《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现状和问题》、《部分国家建筑市场准入的情况》的调查报告。3.草拟了《进一步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指导意见》。4.加强了与国外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磋商和合作。与香港工务局就两地建筑公司的两地市场准入审批问题上的合作达成了协议,并就共同推动两地建筑公司联手开展国际工程承包达成了一致意见。积极开展了与日本建设省及新加坡建设局的交流。(三)做好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1.完成了第二期香港培训班的结业工作,组织第二期学员编写了《香港建筑企业管理》的研究报告。2.恢复了新加坡培训班的工作,完成了第七期新加坡培训班的学员选拔、国内培训、组织出国的工作。3.开始了第三期香港培训班的招生工作。七、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成果司党支部按照部直属机关党委的部署,及时传达并认真学习中央有关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联系一起,2000年上半年,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全司同志团结拼搏,勤奋工作,努力改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各项工作基本按照计划完成。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成果,我司被机关党委授予建设部“文明司局”,综合处、质量技术处被授予建设部“文明处室”,司党支部被授予1996-2000年建设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总结上半年工作,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上半年的工作任务比较重,虽有计划和目标,有些工作的深度不够,有时由于时间紧,急于出文,对文字的推敲不够,文字比较粗糙。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客观上是工作任务比较多,时间紧,但主观上仍重视不够。下半年工作计划一、继续修改并出台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配套的规章、文件,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一)修改并出台与《条例》配套的规章、文件。年底前出台的有:1.《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的管理规定》(部令);2.《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试块检验检测管理规定》(部文);3.《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部文);4.《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部文)。(二)召开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确保住宅结构安全,拟于9月下旬在上海市召开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推广上海市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方面的经验,并讨论修改《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会后颁发。(三)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颁证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和资格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条件、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颁证工作1.第三季度完成全部“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的审定、出版工作,并作好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核的计划安排和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完成第一批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颁证工作。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四)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1.了解已经出台规章、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情况,抓住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2.集中力量对去年质量大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工程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即城乡结合部的工程、县及以下城镇的工程、低资质企业承建的工程进行专项治理,在各地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省市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使这些工程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五)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按照年初制定的验收计划,对辽宁、吉林、山西、上海、黑龙江、中建的7个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组织验收。二、继续制定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狠抓专项治理,力争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修改并出台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1.颁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下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召开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会议,安排部署资格认定工作。2.继续修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并印发各地征求意见,争取10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3.组织人员修订《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管理程序和招标投标行为。4.与国家计委物价局协调,制定印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的规定。(二)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快“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1.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争取在达成共识后,将《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报请国务院批转。2.7月中旬开通“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络”,并实现部分省市(50个以上城市)上网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计委的支持,指定“工程网”为发布工程招标信息的国家指定媒介。督促各地按照计划安排的时间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加强执法监察,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1.要求各地区认真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2、组织力量对转包、挂靠问题进行调研,并抓住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各种表现形式,提出治理的工作思路。(四)组织开展工程保险与工程担保的试点工作。收集意见,组织修改《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四季度正式印发。同时,制订试点办法,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三、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拟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1.在进一步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力争三季度出台。同时,研究提出资质重新就位的实施意见。四季度召开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会议,部署新资质就位工作。2.组织进行新的资质就位及管理软件开发、资质证书设计及印制工作。3.完成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总结工作。4.修改下发《关于加快建筑业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确定建设部重点支持的建筑业企业名单及有关政策,并从中确定一批企业作为推进企业改革的联系点。5.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并确定一批全国建筑劳务示范基地。6.会同国家统计局、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研究会,研究提出改进与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四、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和上报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努力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2.继续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争取三季度经部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法制办。3.制定并印发《“十五”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和管理指导意见》和《施工现场“九五”安全达标总结和“十五”安全达标规划》。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是防止建筑塔吊伤亡事故;二是防止伪劣假冒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流入施工现场。5.出台《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及使用管理规定》。6.出台《门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五部技术标准和规范。7.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释义》。8.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与保监会联合出台《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建立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以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1.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黎安田同志关于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上关于监理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2.出台《必须实行监理的具体工程范围》,印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3.颁发《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配合国家计委对监理取费标准进行测算。5.完成《中国建设监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研究。6.做好监理工程师考试录取及注册工作,核准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六、积极调整政策,完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组织协调我国建筑业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一)完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1.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并作好实施工作。2.完成《境外建筑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情况调查报告》。(二)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1.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出台《进一步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指导意见》。2.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建筑企业资质及工程业绩证明的规定》。3.加强对我国建筑企业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在国际媒体上公布我国高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名单的办法。4.加强利用国内市场换取国际市场的工作。研究制定对在国外与我国建筑企业开展联合承包或分包合作的国外建筑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国际大型建筑公司带动中国建筑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获取份额。5.继续加强与国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磋商和合作,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拓道路。6.加强与外经贸部等部门的协调,以加强我国援外工程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协调机制。7.召开全国对外工程承包工作会议,初步建立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的职能。(三)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人才培训工作。1.作好第三期香港培训班的选拔和派出工作。2.作好第七期新加坡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员编写《新加坡建筑企业管理和建筑管理体制方面》的报告。3.作好新加坡前六期培训班以及香港前两期培训班的总结工作。建立与毕业学员的跟踪联络机制。11月与新加坡建设局召开工作会议,就双方合作问题交换意见。
- 关于举办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的预通知
- 各地、市建设局,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广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0]10号)和区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桂人函字[2000]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帮助我区参加200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提高应试水平,经研究,我厅决定由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定点单位广西建筑职工大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厅职工培训中心联合举办200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下称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符合参加200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有关人员。二、培训时间考前培训班定于2000年8月举办,培训时间为全脱产学习10天。具体办班时间另行通知。三、培训地点广西建筑职工大学,地址:南宁市秀灵路西一里6号(校内有招待所,可供食宿,费用自理)。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请认真填写好报名表(见附件)并于7月20日前将报名表寄(送)广西建筑职工大学培训办。通讯地址:(530003)南宁市秀灵路西一里6号,联系人:韦世全,电话:3831563;赵继曼,电话:5874084。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报名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年七月三日抄送:广西建筑职工大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本厅职工培训中心、建管处、人教处、办存。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报名表┌────┬─────────────┬──┬────┐│单位││邮编││├────┼─────────────┼──┼────┤│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专业分类││││││(土建或安装)│├────┼───┼──┼──────┼───────┤││││││├────┼───┼──┼──────┼───────┤││││││├────┼───┼──┼──────┼───────┤││││││├────┼───┼──┼──────┼───────┤││││││├────┼───┼──┼──────┼───────┤││││││├────┼───┼──┼──────┼───────┤││││││└────┴───┴──┴──────┴───────┘注:此表可复制。
- 关于《工程结算定额纠纷的请示》的答复
- 宜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你公司于1997年3月29日与宜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签订了承建宜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合同。在该施工合同第三条第3款中约定:收费标准按县国营三级收取,并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百分之五结算;在第三条第1款中约定:执行《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鉴于你公司至今未提供能证明你公司具有“县国营三级”资质等级的有关材料。因此,上述合同第三条第3款全文予以修正,在进行该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一九九二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这一地方法规,即按1997年3月29日(合同签订日)为截止时间,以此前有权机关核定你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质等级套用相适应的费用定额,不得随意套用。同时,应当注意到,在其合同第三条第3款中,“费率按国营县三级收取”与“工程总造价下浮百分之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的两个组成部分,如果执行“国营县三级”的约定失效,则“工程造价下浮百分之五”的约定亦当同时失效,不再继续执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年六月八日抄送:河池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宜州市审计局,本站存。
- 关于反铲挖掘机沿沟槽纵向边挖边退施工如何执行放坡系数的答复
- 桂林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来函已收到,关于桂林机场路二期工程东安路分流线管道沟槽上方开挖采用反铲挖掘机,在自然地面上沿沟槽纵向边挖边退施工应采用什么放坡系数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加下:凡挖土机不是在槽坑沟边上挖上的,均按在槽坑底挖土放坡系数执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年六月六日抄送:桂林市站,本站存。
- 关于开展二○○○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的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我部决定开展二○○○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此次评选活动仍然采取政府部门指导、相关协会具体组织的办法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评选㈠评选范围本年度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申报项目应是我国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并已建成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项目。此前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㈡获奖等级和标准本年度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及表扬奖。其水平应达到:一等奖项目要在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创新,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领选水平;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一定创新,居全国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表扬奖项目应是行业或地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㈢申报程序申报的项目应是持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中央各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建设部和非工交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办法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在基层申报的基础上,经评选后择优分类统一向我部指定的各专业组的材料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七份。申报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8月10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㈣评选办法由建设部和相关协会共同组成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城市与工程勘察等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部评委会最终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等凡属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等各专业中拟申报参加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先申报参加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由建设部评委会按照标准择优推荐给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委会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本年度建设部部级优秀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市与工程勘察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城乡规划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承办;村镇建设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承办。申报2000年度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的具体办法,详见本通知附件一。二、关于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的评选本年度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的评选包括第九届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第五届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选。评选程序和标准仍参照(90)建设字第593号文《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执行。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8月31日以前将申请参加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的审报材料报送各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逾期不予受理。本年度的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时间紧、任务重,决定成立由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及协会共同组成的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评选工作的开展。本年度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主办单位拥有出版发行的权利。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接受申报材料的单位保存半年,申报单位需要的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有关评选工作的未尽事宜由相关协会另行通知。获奖项目和单位由建设部统一公布并予以表彰。附件:一、二○○○年度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申报细则二、全国优秀勘察设计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五月三十日抄送:各有关协会附件一二○○○年度建设部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申报细则(1)本细则是部级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的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建筑设计㈠评选范围建筑设计评选范围包括民用建筑(不含住宅)、一般工业建筑(不含工艺流程复杂,大、中型以成套工艺设计为主的工业建筑)和地下建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只评选国内勘察设计单位为主承担的设计项目。由我国设计单位承担的国外设计项目可以参加评选。㈡申报资格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⒈申报项目应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设计经竣工验收,并在建成后经过一个冬夏的使用考验。⒉申报项目应是按规定经批准立项、由持证单位组织设计的,并符合国家有关定额指标、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⒊申报项目必须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⒋申报材料要完整、准确、清晰。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图纸、照片和幻灯片,具体要求如下:⒈项目申报表(附后)可按标准规格复制后填写,其中地下建筑项目需填写地下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并单独申报。⒉图纸为A3图幅,要能全面反映设计状况,要求图线清晰、尺寸标注筒洁,图纸内容包括总平面、各主要层平面、主要剖面和立面,图纸数量以说明项目内容为准,不收施工图及施工图复印件。⒊照片彩色扩印片,有条件的亦可放大,内容与幻灯片实录部分相同。以上三部分材料按申报表、图纸、照片有顺序装订一式三分报送。⒋幻灯片一套,一般项目30张左右,复杂项目以不超过50张为宜,包括实录和图纸两部分内容:实录部分用彩色正片拍摄,不收经复制的幻灯片,要从室内外不同角度反映项目特征,其中反映装修设计内容的不宜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图纸部分用彩色或黑白正片拍摄,内容同图纸要求;幻灯片要统一编号并附编号目录、片名和解说词,解说词要简明扼要。部级优秀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公章填报日期____________年月日一、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设计单位邮编电话合作设计单位及关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地点设计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翻修设计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验收时间年月日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验收部门投资来源计划、自筹、贷款、合资、外资拟申报等级部级:一等、二等、三等主要设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设计中主要负责何项工作设计项目曾获哪一级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二、技术申报内容⒈建筑专业建筑用途建筑规模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底面积平方米容积率%覆盖率%层数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m防火等级级有无电梯及台数周围道路宽度及性质设计技术及创新要点有无利用CAD、应用范围、出图率、软件名称、编制单位及鉴定单位建筑专业设计主要特点(不超过800字)⒉结构专业主要结构类型地上地下抗震设防烈度度砼总用量立方米每平方米砼折算厚度地上cm/m2地下cm/m2地上+地下cm/m2钢材总用量钢筋T型钢T每平方米钢材用量钢筋kg/m2型钢kg/m2有无利用CDA、应用范围、出图率、软件名称、编制单位及鉴定单位结构专业设计主要特点(不超过400字)⒊设备专业采暖方式采暖总热负荷KW空调(通风)方式空调总冷负荷KW照明方式照明总电负荷KW动力内容动力总电负荷KW弱电内容给水方式KW排水方式室内室外日供水量KW采用了哪些节能、节电、节水的先进技术有无利用CAD、应用范围、出图率、编制单位及鉴定单位各设备专业设计主要特点(每个专业不超过200字)⒋技术经济指标单位规模建筑面积指标m2/使用面积系数%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W/m2单位建筑面积耗冷量指标W/m2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指标W/m2单位规模用水量指标L/概算竣工结(块)算总造价人民币万元外汇万美元总造价人民币万元外汇万美元土建与安装工程的比例土建%安装%土建与安装工程的比例土建%安装%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元/m2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元/m2单位规模造价元/m2元/元/结(决)算与概算出入的主要原因三、申报材料附件使用单位对设计的反馈意见施工单位对设计的反馈意见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料复印件(以上材料附于此页)四、评审、评定意见部级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组长年月日部级评委会评定意见主任委员年月日部级优秀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⒈“设计类别”等选择填写栏在相应内容上打勾。⒉“设计单位”栏中只能填写一个设计单位。⒊“主要设计人”栏建筑、结构每个专业不超过2人,各设备设计专业限1人,总数不能超过8人。⒋“建筑专业设计主要特点”栏填写时内容自定,但至少应包括总体布局、环境设计、功能流线及造型处理等方面内容,有视听要求的项目应列出设计指标和实测数据以及使用反映。⒌各“主要特点”栏如纸面不敷,请另加页填写。⒍砖混等结构的“砼总用量”及后三栏可不填写。⒎“动力内容”和“弱电内容”栏填写有关设施、系统等内容。⒏“土建与安装工程的比例”栏中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结构、装修等,安装工程包括:水、暖、电、空调、动力等。⒐“单位规模造价”栏中分母部分按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如“每人、每座、每病床……”等。部级优秀地下建筑设计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__________公章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设计项目名称设计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翻修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型式有无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平时用途设计单位协作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起止年月施工起止年月验收日期交付使用日期主要设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负责项目何工作设计项目曾获哪一级奖励申报等级部级:一等、二等、三等设计项目的主要优缺点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超过600字)使用单位反馈意见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结建人防管理(或设计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公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部级专业评审组意见组长(签名)年月日部级评委会评审意见主任委员(签名)年月日二、市政公用工程㈠评选范围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选范围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隧、防洪、公共交通、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由我国设计单位承担的建在国外的设计项目可以参加评选。㈡申报资格申报项目应是按规定经批准立项、由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交付投产后运行一年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定额指标、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申报项目必须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奖的项目。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图纸、照片、幻灯片(根据需要,可另外提供录像带)。申报材料要工整,填写要准确,具体要求:⒈项目申报表(附后),可按标准规格自行复制后填写,一式六份,其中省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一份,报五份。⒉图纸要求图面清晰,每个项目要有总平面图,有工艺流程的必须报工艺流程图,图纸数量以能说明项目为准⒊照片为彩色扩印件,有条件可以放大,内容与幻灯片实录部分相同。项目申报表、项目图纸、项目照片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⒋幻灯片一式二套,要附录间带,幻灯片要统一编号附有目录,解说词要简明扼要。部级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报表一、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单位及关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地点设计类别新建改建扩建设计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验收时间年月日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验收部门投资来源计划自筹贷款中资外资申报等级部级:注:申报等级中“部级”栏填写“一等、二等、三等”。主要设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设计中主要负责何项工作设计项目曾获哪一级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二、技术经济申报内容专业类别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技术及创新要点计算机利用率(数值计算分析、计算机绘图)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决算与概算的出入的原因其它设计主要特点(限500字以内)三、申报材料附件(由有关单位填写)①使用单位对设计的反馈意见②施工单位对的反馈意见(以上材料附于此页)四、评审评定意见部级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组长年月日部级评委会评审意主任委员年月日部级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热气工程设计项目申报材料应增加以下说明:㈠供水工程⒈投产以来出厂的水质统计统计时期、化验指标、化验次数,如指标的最大、最小、平均值及合格率。⒉综合供水能力投产后最高供水量,此时出水质是否符合要求,运行是否正常(指供水压力等)。是否进行过一个系统的能力测试,正常运行能达到多少供水能力。⒊机泵、电器、排泥等主要设备运行情况投产以来运行是否正常。有哪些设备出现过较大故障,主要原因是什么。⒋仪表及自动化设备(包括药剂自动加注、滤池、泵站自动控制,水厂自控集散系统等)运行情况。现在是否均在正常运行,是否达到原设计的效果。哪些仪表或自动化设备用或出现过较大故障,主要原因是什么?⒌在生产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发现设计上有什么优点和缺点。⒍二级泵站的电耗(千立方米·兆帕的电耗)⒎其他方面的评价和意见。㈡污水处理工程⒈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行以来进水、出水水质统计⑴时期(或天数);⑵检测项目;⑶检测次数;⑷最高、最低、平均水质;⑸合格率(排放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的水质标准)。⒉处理污水量累计,一日最大量(是否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出水水质和达标情况(合格率)。⒊充氧、排泥、污泥消化、污泥脱水、沼气利用等机械设备长期运行是否正常可靠;运行以来哪些设备出现过故障?什么故障?对运行是否造成影响?⒋各种检测仪器、仪表和自动化设备、泵站、投药系统是否灵敏、可靠、正常使用?能否达到设计要求?出现过什么故障?⒌运行和维修中出现什么较大的与选型、设计指标有关的缺陷?是否影响正常运行?⒍能耗:单方污水(Kwh/立方米)、kwh/kgBOD5等。⒎净化污水回用,沼气利用节能统计资料,节能效果。㈢燃气、热力工程⒈设计主要特点部分应具体说明设计技术及创新要点,必要时可增加专项补充材料。⒉设计中采用新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应具有鉴定材料或国家委托的检测单位的合格证明。⒊用户说明应说明该工程是否能达到设计指标,并具体说明,如煤气产量和质量,供热能力和质量,同时需说明目前供应情况及产生的效益。三、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㈠申报资格⒈申报项目应按规定批准立项,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⒉申报项目应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夏使用考验。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表、图纸、照片和幻灯片具体要求如下:⒈申报表:可按标准规格自行复制后填写,要求内容齐全、数字准确、填写完整,一式五份。⒉图纸:包括住宅的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图纸数量以能说明项目为准。住宅小区项目申报图纸应包括小区位图、小区总平图、道路布置图、绿化图、公建布置图、综合管网和说明书,主要配套建筑及主要住宅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图纸数量以能说明项目为准。所有图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⒊照片和幻灯(根据需要可另外提供录像带)各一份。要求从不同角度反映住宅和住宅小区的整体面貌、环境特征,单体的空间特征。幻灯片数量不超过30张为宜。解说词磁带不宜超过6分钟。部级优秀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设计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协作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单位设
-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园林绿化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五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第六条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第七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局面意思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第八条申请借用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英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第九条经批准借用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第十条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第十一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第十二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第十三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中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最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资本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四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中双方签约的合同或协定的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定,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送国家或省级外经留主要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对已经签约或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若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必须首先报原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再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与外商签约。第十六条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承担过相同行业项目设计任务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利用外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十八条利用外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外资的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外资的偿还或回报。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利用外资的统计备案制度,并将利用外资统计纳入城市建设统计体系。利用外资项目对外签约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定副本报送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签约情况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利用外资情况纳入城市建设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定,由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建设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利用外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开展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建标造(2000)40号《关于开展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承办资质年检的具体工作。现就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工作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要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本年度提交的“申请表”应采用计算机软盘填报方式。1、中价协统一制作计算机“申请表”软盘,并发至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2、有关年检机构应将该软盘复制后提供给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3、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软盘上填写并打印三份,加盖单位印章后随该软盘一起报年检机构;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申报资料的填写要求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须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文件(复印件);(4)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5)企业专业人员资料(复印件);(6)其他须报送的资料。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应提交年检机构。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复印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规格统一用A4纸(2)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和编号,并由受理单位加盖公章:(3)首页应为总说明,须列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项目类别及完成时间。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应属以下六类之一:(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2)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书;(3)施工招标标底文件;(4)单项工程预算书;(5)单项工程结算书;(6)工程竣工决算书。以上成果文件除第一项外,均须附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5、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应将上述各项初检资料一并报中价协。三、《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填写要求1、中价协统一制作“汇总表”计算机软盘发至各年检机构;2、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汇总表”应分盘填报;3、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汇总表”应打印两份,加盖印章后随盘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表”计算机软盘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可按300元/家的标准向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取“申请表”计算机软盘成本费,并将费用的1/3上交中价协。五、其它1、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应将负责2000年度年检工作人员名单。并于6月15日前电告中价协;2、2000年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工作及有关软盘的领取事宜,请与中价协联系,联系电话:010-88373298,传真:010-8837329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根据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建标造(2000)38号文《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就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申报时间自建设部发布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公告》之日起至2000年7月20日为申报期。首批造价工程师可向地区或部门指定的注册机构办理初始注册手续,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今年不予补办。二、关于受理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注册机构1.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核工业、航空、航天、兵器、船舶)、国家经贸委委内电力(水电、火电)、医药和黄金司,以及其管理的冶金、建材、煤炭、石化(石油、石化、海洋石油、化工)、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等国家局,国务院直属局中的广电总局和林业局的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2.前述部委局未包括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统一由中价协代管。3.军队系统在职的造价工程师应向军队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离退休人员按聘用单位性质向地区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4.上述未列明的单位与系统的首批造价工程师,均应向属地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三、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机构的职责分工1.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指导和协调地区和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工作;(2)对地区、部门申报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复审;(3)受建设部委托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4)受建设部委托拟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及印章监制;(5)建立中国造价工程师网站,公布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动态和解答有关注册问题;(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计算机统一填写;(7)印发2000年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职责如下:(1)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组织落实和计划实施;(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3)负责“执业专用章”及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等;(4)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发证前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5)负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首批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名单:(6)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数据库。(7)其他有关事宜。四、有关申报前的工作要求:1、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建设部75号令和建标造(2000)38号文及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区、部门注册机构,并将确定的注册机构与负责人于6月5日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不能搭车出台有碍全国造价工程师人才流动,有碍我国建筑市场合理竞争秩序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同时请各地区、各部门将已发布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于6月5日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五、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资料的要求1、《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未领取者应提交有效的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认定造价工程师须提交中价协颁发的“学习研讨班结业证”原件:3、工作业绩证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近两年编制或审核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或决算等成果文件两份,及相应的委托书,其中预、结、决算须附施工合同书。(2)编制或审核两次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经历报告各一份,每份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并分别附单位负责人证明材料。(3)依据建设部75号部令第21条业务范围,也可提供近两年接受委托完成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经历报告各一份,要求每份不得少于2000字,并应附委托方和本单位负责人证明材料。(4)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须出具政治或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个人资料及工作业绩将不被公开使用;4、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A4纸规格;(2)封皮应注明单位、申报人、成果文件名称和类型,注册机构应在受理后加盖印鉴和编号,以便识别;(3)首页应为总说明,注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和自己承担的范围并加盖任职单位印章。(4)工作业绩成果文件和证明材料。六、关于地区和部门注册机构初审时间及要求1、初审时间安排为40天,即7月21日至8月30日;2、关于初审工作的要求;(1)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认真学习建设部75号令、建标造(2000)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2)明确初始注册登记与初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职责,严明注册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严格审验,杜绝错漏和遗失等质量事故;(3)认真接待和仔细解答有关初始注册事宜,确保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按期完成:(4)在初审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不得设置额外条件;(5)各地区、部门注册机构应按中价协提供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计算机软盘格式文件,填写后将《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它申请文件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七、中价协复审及有关工作安排1、复审时间为30天,即8月31日至9月30日;2、经建设部批准后首批造价工程师名单及证书、印章编号将由中价协用计算机软盘方式提供给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并由各地区、各部门在省、部级相关报刊上公布;八、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发放的要求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中价协在建设部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内或一采用计算机填写方式制作,并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盖章后,连同签署注册审批意见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发至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在建设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执业专用章”统一制作完毕;3、鉴于首批造价工程师资格获准至初始注册时间间隔过久,为了知识更新,经考试取得首批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证书发放之前完成2000年度继续教育,教材由中价协提供。九、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收费问题的要求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除适当收取的证书、印章、申请表、计算机制证工本费和公告费外,不得向注册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以上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遵照执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
- 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办公厅厅秘书处2000年5月16日印--------------------------------------------------------------------------------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第二章担保公司第七条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第十二条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第十三条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第三章担保的设立第十六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第十八条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九条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条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第二十二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六)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第二十五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第四章担保的解除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第二十九条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第五章风险防范第三十条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第三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开展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列入年检范围。二、年检机构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资质年检的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年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年检机构)负责本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三、年检内容及标准年检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工作业绩、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资信等。年检标准原则上按照我部74号令中第七条、第八条执行,鉴于今年是开展资质年检的第一年,全国统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也刚刚起步,为推进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稳步发展,同时考虑政策衔接,本次资质年检中对注册资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的审核可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得少于4人;(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得少于2人。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一年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我部74号令第七条、第八务规定的资质标准。四、年检申报材料参加年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已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主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证明材料和上一年度已完成的三个主要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复印件;(四)晋升和新增加的专业人员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五)新增加的专业人员人事关系证明;(六)其他须报送的资料。五、年检程序及有关要求:(一)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先按照资质年检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逐项填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隶属关系向部门或地区年检机构提交资质年检材料;(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进行审查;(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初检,并于7月底前将初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定;(四)年检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乙级单位年检结论由所属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资质核定)栏内;甲级单位年检结论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定后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资质核定)栏内;(五)资质年检采用单位自查与年检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六)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注销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审批部门;(七)9月底之前,地区、部门年检机构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总结和《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八)未按履规定内容、程序和日期进行资质年检的单位,地区、部门年检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地区、部门年检机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年检机构在报刊上予以公布;(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是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单位定级、升级的依据和基础,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质量。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2、《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年五月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
-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全军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三)根据本地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四)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要兼顾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职工三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一)人员脱钩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二)财务脱钩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出资设立。对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保留除原主管部门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三)职能脱钩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四)名称脱钩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其他有关事项(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主动向原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员、财务、职能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脱钩改制方案;原主管部门应尽快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批准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部门备案。凡没有脱钩的机构不再进行相应资质的评定和年审,已有的资质到2000年12月31日终止。(二)原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时,须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资金,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各地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时间安排上,可结合本地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切实注意工作衔接,妥善安置有关人员,保证平稳过渡。(四)脱钩改制后,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培育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五)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 关于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央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需求,各地应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和《关于上报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的通知》(计电[1999]11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上报了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经汇总审查,确定了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规模,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0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为24273.67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项目施工面积10998.9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施工面积13274.77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889.37亿元,其中:银行贷款计划481.26亿元(含收回再贷)。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为指导性建议数,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优先落实好续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新开工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可分期分批组织下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和承贷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四、2000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五、各地政府在组织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符合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招标,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和资质;有关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有独立法人负责开发建设。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各商业银行对已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评估、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六、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2000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要严禁开发企业将其转作其他用途。附: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表(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二○○○年五月九日--------------------------------------------------------------------------------抄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 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受理范围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及考核认定合格,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可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不分专业。在职公务员不予办理注册。二、注册机构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承办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负责本部门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炸。三、注册程序及有关要求(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领取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三)聘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四)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不得自行增加注册条件,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并抄送中价协;(五)中价协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六)建设部对中价协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四、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式样及编号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省级、部门注册机构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五、有关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其他要求,由中价协另行通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年五月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注册中心。
- 关于举办《造价工程师辅导》培训班的通知
- 建设部、人事部定于2000年下半年进行全国造价工程师统考、新的教材将在四月份出版,为了帮助大家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迎接统考,建设部干部学院、建设部电教中心邀请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的并有丰富经验的教授、根据教材和大纲要求进行重点辅导。通过辅导培训使大家能掌握重点,解答疑难问题,适应考试。请各地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尽快组织报名。一、培训内容:造价工惺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大纲,自编(造价工程师考试应知应会读本)。1.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A、固定资产投资体制;B、工程经济;C、经济法规;D、工程合同管理;E、建设项目管理;F、工程财务2.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A、工程造价管理概论;B、建设工程造价构成;C、工程造价依据;D、投资决策、项目设计、发包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E、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原费用的控制。3、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部份,安装工程部份);A、工程构造与设计;B、工程材料基本知识;C、工程设计、施工基本知识;D、工程安装基本知识;E、设备基本知识;F、工程计量。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二、培训对象:各省、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定额管理站、招投标办、房地产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供电局、电信局工程建设部门以及各省、市建设银行。各级国家机关、大专院校、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程建设指挥部、基建处(科、办)、房改办、房产处等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概预算人员。各省、市、县勘察设计院、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时间与地点:第一期2000年6月中旬成都(报名截止日期5月30日)第二期2000年7月中旬大连(报名截止日期6月30日)第三期2000年8月上旬桂休(报名截止日期7月30日)第四期2000年8月下旬贵阳(报名截止日期7月30日)第五期2000年9月上旬新疆(报名截止日期8月30日)第六期2000年9月中旬北京(报名截止日期8月30日)培训班每期10天学习期满合格者颁发建设部干部学院结业证书·四、学杂费:培训费每人650,教材资料费250元,调研费酌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五、报名办法参加培训的同志,须填写学员报名表并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报名费50元,一并寄北京百万庄建设部电教中心,培训班具体报到时间、地点与其他注意事项另行通知。通讯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电教中心邮政编码:100835联系电话:(010)68393635(带传真)68319526联系人:吴金龙造价工程师考导培训班报名表(略)建设部干部学院建设部电教中心2000年5月2000年5月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第3号令,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执行桂建价字[1998]7、8号文有关具体问题的函》的答复
- 广西交通厅: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鉴于你厅2号高层住宅经区建设厅批准实行议标。你厅在1998年11月24日发给中建八局南宁公司的“书面议标条件及要求”中明确:执行一九九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解答”;该工程实行造价、工期、质量三包;工程按预算总造价考虑3%的风险系数,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浮动以及政策性调整均不另行考虑。而在1999年2月4日“议标承诺书”第四、1款中,中建八局南宁公司作出了全部履行你厅1998年11月14日“议标条件及要求”的承诺。此外,由于在1999年3月5日你厅与施工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2.1”款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包括“甲方议标条件及要求”、“工程议标承诺书”。协议条款第“19.1”款、第“19.2”款亦均明确:工程造价计算套用九0版《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上事实表明,你厅2号高层住宅楼工程为议标、一次性包干工程。双方应全面履行1999年3月5日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即以一九九0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O年四月三十日抄送:中建八局南宁公司,本站存。
-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不断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工作决策科学文化水平,结合当前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工作要从过去抓具体事务切实转变到抓宏观管理,抓依法行政,抓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来。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肩负着大政方针在建设领域研究和落实的双重任务,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系统各行各业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围绕建设事业的工作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公正客观,务真求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在建设领域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形势对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争取每年在重大政策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贡献力量,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做好建设系统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一是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认识社会、掌握动态、取得发言权的法宝。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对于推动加快立法、严肃执法还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都必须进行大量、深入和切实有效的调查研究。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政策研究工作的关键。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和建设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部相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联合调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对有关政策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是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各项综合政策的协调研究,搞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配合。要主动登门拜访,求同存异,争取有关建设事业全局的关键问题,真正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研究问题,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让群众满意。三是正确处理政策、法制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政策是法规的前期或初级形态,法规是政策的成熟与延伸,是政策的高级形态。改革是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和强大动力,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政策研究工作水平的有效保证。三、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力争有所突破,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形成全国建设系统精干、高效的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研究工作计划,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建设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机构改革中,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在省(区、市)内形成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切实承担起政策研究这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政策研究要突出其综合性、超前性和指导性,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政策研究队伍。要学理论、学业务、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事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视野要开阔、改革意识与综合能力要强、看问题和办事情要公正。只有提高素质,才能胜任工作,工作才会有所作为。四、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工作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部政策法规司根据部的中心工作,在征求部机关有关司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研究题目,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将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信息刊物及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及进展情况及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以便交流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动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业务联系,共享信息资源。二是建立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年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提出年会主题,组织交流,并对年内全国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进展进行研究和评估。三是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聘请国内外专家及建设系统有实践经验的同志,成立建设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就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开展政策研究试点。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推广应用研究成果,部政策法规司拟就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与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某一城市、行业或企业开展政策研究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建设工作的开展。五是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和成功做法,促进政策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 关于转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部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建筑设计管理工作中参考。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地建筑节能办公室,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各成员,部机关各司局。附: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设[1999]84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进度要求,结合我市供热收费机制改革,遵照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按热量计收取供热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凡新建住宅和公建工程的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一户一表系统,其系统应具有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户收费的功能。第四条凡原有住宅建筑的室内采暖补建工程,也必须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第五条室内散热设备必须设计为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分户控制、计量收费的调控设施时,应使该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通用化、易于推广。第七条为保证各类供热计量仪表的质量,规范供热计量仪表市场,各种计量仪表在投放市场使用前必须到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委托的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认定。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准在天津供热系统上设计选用。第八条建设、施工、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变更供热计量采暖系统的设计。第九条对未采用热计量表进行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第十一条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梧州市两广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结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 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2000年4月21日关于梧州市两广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该工程应计算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费。另该工程按合同约定计取2%的远征工程增加费后,不能再计算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O年四月二十一日
- 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0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 现将2000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下达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地区、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并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二、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中,各有关方面要继续大力推行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三、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要继续在征地拆迁、设备材料、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方面,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搞好“三大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五、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单位,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的收费。六、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发挥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的作用,开展对国家重点项目的专项稽察,对截流、挪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附件:2000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附件:2000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85项)水利项目1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铁道项目2项秦沈铁路客运专线陇海铁路宝鸡至兰州增建第二线石油项目1项四川油气田开发电力项目1项江苏田湾核电站有色项目1项宁夏青铜峡铝厂(三期)轻工项目1项山东日照木浆有限责任公司漂白木浆工程船舶项目1项上海外高桥造船基地城建项目4项北京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西直门—回龙观—东直门工程(地方项目)南京地铁南北线一期工程(地方项目)广州地铁二号线工程(地方项目)昆明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地方项目)2000年以前确定的在建项目(73项)水利项目11项宁夏扬黄扶贫灌溉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治淮工程——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怀洪新河工程——沂沐泗洪水东调南下近期工程太湖综合治理——拦路港工程——红旗塘工程——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杭嘉湖北排工程浙江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地方项目)洞庭湖治理二期——堤防加固及洪道整治工程湖南江垭水利枢纽工程甘肃引大入秦工程(地方项目)甘肃疏勒河农业灌溉及移民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林业项目1项“三北”防护林三期工程铁道项目11项包西铁路神木北至延安北内昆线水株复线西安安康线邯济线安徽芜湖长江大桥成昆线电化哈大线电化新菏兖石复线一、二期工程达万线朔黄铁路交通项目11项川藏公路广西防城港二期码头秦皇岛港戊己码头烟台港西港池三期黄骅港一期工程天津港(地方项目)黑龙江哈同公路(地方项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地方项目)湖南湘江航运二期工程(地方项目)京沈高速公路山海关——沈阳段(地方项目)京珠国道主干线湖南湘潭至耒阳高速公路(地方项目)煤炭项目(1项)神府东胜矿区石油项目6项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辽宁辽河油田开发山东胜利油田开发新疆油田开发新疆塔里木油田开发陕甘宁长庆油田开发电力项目18项福建棉花滩水电站辽长吉哈50万伏输变电工程华东江苏50万伏输变电工程浙江秦山核电站三期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及50万伏输变电工程浙江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云南大朝山水电站天生桥水电站一级、二级及天生桥广州50万伏直流输电工程二滩水电站50万伏输变电工程河北邯峰电厂山西阳城电厂及50万伏输变电工程辽宁绥中电厂浙江北仑港电厂二期陕西宝鸡第二电厂浙江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广东岭澳核电站钢铁项目2项上海宝山钢铁公司三期邯钢薄板坯连铸连轧工程有色项目1项江西铜业公司贵溪冶炼厂石化项目4项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大化肥项目天津石化公司聚酯工程浙江镇海石化股份公司油扩建工程洛阳石化总厂化纤工程医药项目1项山东鲁抗医药集团青霉素钾盐集团机械项目1项大型水电设备制造项目教育项目1项高等教育“211工程”粮食项目1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城建项目3项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一期工程(地方项目)深圳地铁一期工程(地方项目)河南义马煤气化工程(地方项目)
- 关于做好我区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 各地市人事局、建设系统各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0]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00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仍为四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种试卷,考生可选报其一。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见附件一 从今年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试时间 200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0年10月14、15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0月14日上午9:00一11:30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一4: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0月15日上午9:00一12:00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下午2:00一5:30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上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5、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0年(含2000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前(含8月)己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考务工作安排 1、报名时间:4月15日至4月30日 2、各地市职改办于5月10日前,将各地报考人员的汇总材料和考试费用上交广西职称考试指导中心。 3、9月下旬各地市将准考证发给考生,区直各单位请于9月20一29日,派员到区职称考试指导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考场设置 200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由广西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统一编排考场、组织考试。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报名手续: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同底片)和报考费,到所在地、市职改办报名。区直各厅局统一到广西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交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务费每人次每科35元,试卷费9元,考四科共186元,考两科98元(不含教材费)。报名费留给各报名点,作为组织报名费用。考务费、试卷费上交广西职称考试指导中心,作为上交人事部试卷费及组织考试、电脑管理、阅卷评分、核发成绩等费用。 2、试题类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时,应考人员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 七、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坚持考培分开,参与组织考试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考前培训工作由广西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有关事宜请与广西建设厅联系。联系人:赵继曼、韦世全,联系电话:07715874084,3831536)。 望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部署,认真落实。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区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和区建设厅人教处联系,确保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广西职称考试指导中心:0771--5852125 广西建设厅人教处:0771--2804818 附件:一、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代码表 二、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四月六日附件:一 造价工程师考试代码表类别级别专业科目33、造价工程师2、考二科01、造价工程师--考二科1、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考四科01、造价工程师--土建1、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02、造价工程师--安装1、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2、工程造价案例分析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 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加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认真实施,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附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四月六日附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第二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第三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第四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⒈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⒉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⒊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第六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第七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⒉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⒊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⒋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⒌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⒍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⒎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⒏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⒐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第八条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第九条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有条件的可划分经济区。第十条县域人口预测与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城乡、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结构,选取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有条件的提出中心村和其他村庄布局的指导原则。第十二条用地及空间协调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用地功能类型,标示各类用地的空间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防灾减灾等要求,提出不同类型土地及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性和引导性措施。第十三条区域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统筹安排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县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第十四条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交通网络规划。在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预测运输需求,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以及重大效能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城乡居民点的关系,重点是公路网和水运网。⒉给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根据水源条件和用水需求预测,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的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和管网排放口及处理设施。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县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在全国或区域电信发展战略指导下,按照县域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需要,结合电信现状,预测业务量,统筹安排局所设置和电信网络。⒊教科文卫等社会服务设施规划。根据对不同层次上学人口数量的预测,统筹安排和调整各类学校的规模和布点;根据卫生保健的发展需求,预测所需医疗卫生人员数量,统筹布局医疗网点;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安排休疗养等福利设施。⒋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综合评价环境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预测环境变化的趋势,制定县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对策。根据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各区的控制标准。结合当地特点,深入分析各类灾害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对防洪、防震、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现状情况进行评价,选择主要灾害类型提出防治措施。⒌其他专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编制广播电视、供热供气、科技发展、水利、风景旅游、文物古迹保护、园林绿化等规划。第十五条近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5年内具体发展目标、建设项目,并进行投资估算、建设用地预测,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主要应包括与城乡建设密切相关的土地、户籍、行政区划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第十七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件两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必须内容简明、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应附有关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1:10万):⒈县域综合现状图;⒉县域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⒊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⒋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⒌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⒍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⒎重点地区规划图。第十八条本要点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试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 关于印发《1999年计划财务工作总结和200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各副省级城市建委:现将《1999年计划财务工作总结和2000年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安排好今年的计划财务工作。附件:1999年计划财务工作总结和2000年工作安排建设部综合财务司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999年计划财务工作总结和2000年工作安排一、1999年计划财务工作回顾1999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地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决策,并采取了扩大投资需求,增加收入、扩大消费,扩大出口、积极利用外资等一系列配套的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地拉动了投资和消费,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一)建设事业“十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十五”规划和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要求,建设部对编制建设事业“十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进行了部署,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共同完成了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体系及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国外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体系及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跨世纪城市化发展态势与对策、建筑业“十五”发展与改革基本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如何建立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建设工程价格“十五”改革研究、工程咨询设计业“十五”规划政策框架、抗震防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以及建筑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住宅建设等行业“十五”及2015年预测等一批研究课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家计委报送了《建设事业“十五”计划基本思路》、《关于“十五”及2015年城市化与城镇发展基本思路》、《住宅发展“十五”计划思路》等三个文件,及时反映了建设事业未来发展的构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都针对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了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下一步编制“十五”规划奠定了基础。(二)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快。国家新增国债重点投向城市供水、道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共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879个,国债资金251.9亿元。其中:“三河三湖”污水处理项目118个,国债资金17.91亿元。在中央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地指导下,去年完成全国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477亿元,为历史上投资最多的一年。城市基础设施规模进一步扩大,设施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全国城市新增日供水能力430万吨,新增煤气日供气能力200万立方米,新增天然气储气能力110万立方米,新增道路面积5800万平方米,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377万吨。对缓解城市基础设施紧张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今后城市基础设施计划工作积累了经验。在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较好地处理了在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之间的关系,注重加强与地方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注重抓好项目的基础工作,普遍建立了项目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适时优选了一批条件比较成熟、急需建设的项目。在积极争取国家债券的同时,还协助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和开工条件,使国债项目得以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开工建设,取得较好的效果。(三)建设事业有关税费、价格政策的研究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经过我部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出台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征收污水处理收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去年底,全国已有120多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促进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单位经营管理机制的转变。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许多城市适时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有效降低了公用事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减轻了财政补贴负担。二是贯彻落实《水价管理办法》,促进公用事业价格体制改革。天津等12个城市被列为全国水价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实行新的水价体系。三是开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合肥等城市已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城市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研究也在北方省区城市普遍展开。四是深入开展建立新的税费框架体系的研究。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调查,对燃油税转移支付,取消建筑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清理整顿配套费、拆迁管理费、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等提出具体意见,有些意见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所采纳。(四)利用外资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一是各地贯彻第一次全国建设系统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明确了本地区建设系统今后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方向、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二是加强利用外资的法规建设。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在起草《建设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和《指导外商投资建设事业暂行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利用外资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外资。各地在继续做好借用国外贷款的同时,努力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采用招商引资会、项目发布会、赴香港招商等多种方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四是按照外经贸部的安排,我部参加了与WTO和APEC有关的贸易谈判;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双边会谈,并就中国加入WTO建设领域的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外经贸部提出了中国加入WTO建设事业新的减让表。五是继续做好日元贷款工作。(五)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为了建立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渠道,启动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展开。组织了部分省市出国考察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情况。经过一年的努力,为下一阶段的深入研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六)加强财务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清理,摸清了基本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设部的这项工作得到了中纪委检查组的肯定。目前,建设系统已普遍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户储存。二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在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效。为了从制度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出台了《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三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保证供给”的财政工作方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级”财务加强监管、实施资金统管、争取和筹集行业工作经费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财会管理规定,从制度上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的发生;对用于自身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开支;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扩大经费来源,为机关廉政建设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地保障。(七)建设统计信息工作迈出新的步伐。一是发挥统计工作为建设事业改革服务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扩大了统计工作的影响。如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宣传建国50周年成就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为研究住宅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解决商品房空置问题、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等提供了许多相关的统计资料;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认真及时地对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和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等。二是制定了《加强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与国家统计局在建筑业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的等方面今后的工作分工及信息搜集方法。三是继续加强统计培训工作,对建设行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分析理论和技能的培训,使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是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部署了城市建设统计制度方法和指标体系修订工作。二、2000年计划财务工作安排2000年是跨世纪的一年,也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全面完成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发展目标,为新世纪的发展开好头,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计划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去年银川会议上明确提出的建设系统计划财务工作目标,围绕建设系统近期中心工作,努力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做好建设事业“十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出要编制好“十五”划,99年,“十五”规划的编制将进入实质性阶段,我们要按照中央精神和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第一,认真全面地总结“九五”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九五”计划执行情况是编制“十五”规划的前提和基础。计划财务部门是规划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一是对“九五”计划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二是对“九五”期间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三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找准存在的问题,为编制“十五”规划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从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地确定“十五”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的同时,还将就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组织制定《城市化战略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西部开发战略规划》等8个重点专项规划。建设事业发展目标一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相衔接,兼顾需要与可能,既要鼓舞人心,又要切实可行。要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和趋势,研究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找准和抓住“十五”期间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科学合理地确定发展目标和设置规划指标体系。俞部长在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建设事业近期工作重点,在编制“十五”规划时要予以充分考虑。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发展基础和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在编制地方建设事业规划时,既要考虑符合国家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国家重点专项规划相协调,又要突出本行业、本地区的特点;既要强调协调发展,又要突出重点,特别要体现科技进步和结构升级,使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具有战略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第三,要在研究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上下功夫,保证规划目标落到实处。建设事业“十五”规划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政策措施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近几年来,建设系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但是研究得还不够充分,满足不了编制“十五”规划的需要。我们还要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地研究,针对“十五”期间需要解决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我们一定要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和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集思广益,使各行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能够有机地在“十五”规划中得以体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与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多沟通、多协调,多宣传、多呼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主动地向领导汇报规划编制情况和问题,以求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有利于规划的落实和实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份,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的规划草案都要提交国家计委进行衔接。各地编制的地方建设事业规划草案和行业规划草案要及时送到部里,以便在编制全国建设事业规划纲要时吸收。(二)继续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大发展为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国家今年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国债。新增国债投资的使用原则是,绝大部分要用于去年以来国债投资项目的续建,确保已开工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决不能造成“胡子”工程。我们在与计委、财政部门协调、确定项目的同时,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第一,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基础性工作。针对对前两年国债项目建设的审计、检查和稽察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在今年国家债券项目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批工作,配合计划部门选准项目、管好项目、用好投资,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第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国家发行国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央在特定时期采取的重大举措。我们要十分珍惜这个机遇,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历史使命感,认真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第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地要对前两年国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与计划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反映意见,以保证国债项目的完成进度。第四,西部地区在安排项目计划和配置资金时,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时机,把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选项、论证和实施工作。(三)继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建设事业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今年要抓好以下三件事。第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在当前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内资相对充裕的形势下,积极利用外资对于不断提高建设事业的整体水平和实力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按照国家法规确定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领域,大胆采用各种有利方式,依托优势资源与项目,在继续争取利用国外中长期优惠贷款的同时,重点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工作,不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西部地区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个机遇,研究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状况的利用外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式,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扩大西部地区利用外资规模的政策措施。第二,要继续加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的法制建设,这是改善建设事业利用外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尽快出台《建设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外资工作,抓紧修改完善《指导外商投资建设事业暂行规定》,引导外资投向,为建设事业利用外资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第三,要认真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建设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尽快熟悉并掌握WTO的规则,了解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一些双边、多边协议的内容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研究我国加入WTO对建设事业带来的影响和对策。第四,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各地负责利用外资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的法规、政策、程序等方面知识,加强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直接利用外资的研究;二是准备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举办一次建设事业利用外资项目洽谈会,为地方和外商合作牵线搭桥;三是结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努力为西部地区扩大利用外资提供服务。(四)继续搞好建设事业相关经济政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做好2000年经济工作,归根结底,必须深化改革。全国计划、财政会议提出了“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努力促进需求增长”、“积极推进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积极参与各项改革。第一,要积极配合、参与住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加快小城镇建设、西部大开发等有关经济政策的研究。一是争取出台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垃圾收费政策在有些城市已经启动,但全国性的办法仍在酝酿之中。今年我们将继续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争取尽早出台全国性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建设事业有关收费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改革建设事业收费,建立新的税费体系框架研究》,为制定新的税费政策提供支持和依据,以适应国家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燃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等税制改革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还将会同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城市建设司,围绕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费等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研究,以期通过税费体系配套改革提出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四是加强同有关部门配合,解决涉及建设行业具体收费问题。今年的重点是配合建筑市场整顿,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项目、调整注册建筑师收费标准。第二,继续深入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今年我们将继续组织有关省市和研究单位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要组织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调查,探讨适应我国国情的城市投融资的科学模式,研究如何把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包括国外资金调动起来,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如何把存量资产运转起来带动增量资产,争取年底有个阶段性成果。(五)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今年初,江泽民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严肃国家财经纪律。朱溶基总理也明确提出今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管理上面来,特别提到抓好财务成本管理。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第一,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预算编制改革是当前我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各地建设系统计财部门要依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的约束机制。通过预算编制改革,在加强财务监管的同时,努力实现对本级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管。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组织对各地财务管理好的经验进行交流,以便互相借鉴。第二,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专户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等管理办法。认真核实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执罚机关的支出需要,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要加强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继续搞好清理“三乱”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第三,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财务监督。以贯彻新修订的《会计法》为中心,继续加强建设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组织好对建设行业大型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会计法》培训,重点落实好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会行为负责的规定。要在加强对建设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的同时,综合运用内部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等手段,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工作力度。第四,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公用企业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管理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城市公用企业适时调整价格,企业收入有较大增长。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出现了成本费用同幅增长,使价格调整所带来的收益被成本费用的增加抵消掉了,企业效益并没有提高。这在相当程度上与企业管理有很大关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督促公用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今年,要通过贯彻实施《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认真开展学习邯钢成本管理经验的活动,促使公用企业强化成本管理的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堵塞漏洞,扭转亏损,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财政补贴。(六)加强统计信息工作,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设事业发展的环境与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都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统计信息工作要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我们要始终把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作为衡量工作水平的首要标准,特别是要在统计信息分析上下功夫,及时为建设事业各项改革提供统计数据支持和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资料。统计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并在如何提高信息的质量和利用率上下功夫,从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手段上进行创新,有所突破,如实行信息的网络传输,建立数据库,及时补充新的数据,使大量历史数据活起来,充分发挥作用。第二,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的修订工作。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比较系统科学和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的制度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决策的需要,满足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已经进行的部署开展工作,争取年底完成任务。第三,继续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跟踪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国债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配合加强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