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恒大新城排水工程砼管道基础如何套定额的复函
- <Palign=center>桂造价函字[2003]22号<BR></P>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BR> 你司关于排水工程中混凝土管道基础如何套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R> 根据2001年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上篇345页第一点与第九点说明,混凝土管道基础是根据(1996)《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合订本S2计算的,如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与本估价表所采用的标准图集不同时,执行第三章非定型的相应项目。<BR> 根据你司提供的恒大新城排水工程混凝土管道基础的施工图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按第三章"非定型井、渠、管道基础及砌筑"的相应定额子目套用。<P></P><Palign=right><BR>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OO三年五月八日<BR></P>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l8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管理工作,现将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变吏注册申报程序1.属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内变更的(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资料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2)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全部资料审核无误后,对予以变更注册的,在其变更注册申请表中现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及注册证书变更注册栏内填写"准予变更注册”,并注明变更后的注册单位名称:〈3〉各注册机构将变更注册人员资料汇总、备案,并将变更内容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软件中注册管理库内进行修改。2.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变更的{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编号需重新更换,并向新注册机构重新填写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持本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等资料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申请:(3〉注册机构对其变更注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执业专用章收回,并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栏内及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准予变更注册,执业专用章己收回"等内容后加盖公章,并将注册证书及申请表(两份)退还本人:〈4〉申请人持本人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到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新注册机构对其变更注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其变更注册证书变更注册栏内及变更注册申请表现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准予变更注册",同时注明现注册单位名称后加盖公章,并将其原注册证书收回,统一报送"中价协"重新更换。..二、注册单位变更为中介机构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注册单位的聘任合同:2.现注册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3.当地人才〈县级以上〉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及两金证明。三、报送变更注册资料的要求..1.报送时间:各注册机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情况统一报送“中价协”.2.报送变更注册资料〈l〉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情况报告:〈2〉变更注册申请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3)需要更换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4)申请人变更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变更注册审批1."中价协"将根据各注册机构报送的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资料进行复审:2.复审合格后重新为其编号、换发注册证书:3.会同各有关部门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情况。三、变更注册费用1.变更注册费用为每人50元,省级或部门留存70%,交"中价协"30%;2.各注册机构在每个季度报送变更注册资料前,将本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费用统一交至“中价协”。附件: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工程名称和地点;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五、工程造价;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十、违约责任。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一、发包方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承包方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第十三条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发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推荐2003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提升我国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开始,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规定,征集、评审建设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对在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项目范围: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等。二、推荐项目条件: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争议;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我国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商其他单位后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1、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的;2、同时推荐本奖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应择一推荐);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的;4、“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的;5、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6、项目鉴定或评估不满一年的;7、1998年以前完成的;8、超过推荐截至日期的。三、推荐程序:1、各地方单位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需经项目完成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后上报。2、部直属单位、中央企业工委所属企业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四、推荐材料:《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及附件一式5份,其中1份附件为原始件,“推荐书”及附件需装订成册。五、推奖项目、授奖单位及授奖人限额:每个推荐部门和单位所推荐项目一般不超过8项;每个项目授奖单位、授奖人限额为:奖励等级主要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特等1220一等1015二等710三等45六、获奖项目由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七、授奖项目将在有关刊物和网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八、2003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截至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九、推荐材料请寄送至以下地点: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华夏建设科技奖励办公室”邮编:100835“华夏建设科技奖励办公室”联系人:李曲娜、张峰咨询及联系电话:010-68393282、68393150、68394279传真:010-68394279附件: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2、《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三年一月三日相关文件:《关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科函[2002]52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1999年5月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265号令),我部已终止了历时15年的“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考虑到现阶段科技奖励仍是促进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第3号令),经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商议,拟以社会力量办奖的形式设立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现该奖已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准予办理登记,并于2002年10月24日颁发了登记证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设奖机构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承办机构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由建设行业有关单位组成的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决策机构,并负责审定授奖项目。我部科学技术司作为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归口司局,将积极扶持、规范、协调、指导该奖开展奖励工作,提高该奖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使之成为建设行业中权威的科学技术奖项。2002年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你们给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八章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 浅析如何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及有效控制工程结算
- 要提高预编制质量和有效控制工程结算,必须牢牢树立起为工程服务的敬业精神,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国家及建设单位利益同时保护施工众业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预结算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工程预结算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大潮变革,对建筑企业经济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提高预结算编制水平,对做好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投资,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预算的编制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专业工作者有过硬的基本功,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精神。在充分熟悉掌握定额的内涵、工作程序、子目包括的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尺度的同时,深入工程第一线,从头做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收集资料、积累知识、着手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单价法,第二种实物量法,不管用那种方法都需要依循预算编制程序及步骤。第一、作好准备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包括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走访定额管理部门,收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编制方法。第二、熟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单价。在计算工程量之前,必须充分熟悉定额总说明、册说明、章说明及子园附注,学习定额问题解答,了解定额子目分项步距,熟练掌握运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此基础上认真阅读图纸,尤其是总平面布置图,了解工程全貌,做到心中一盘棋。在对各专业图纸研究过程中,应随时了解设计人员意图及图纸表达内容,对施工前已发生设计变更也应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做出预算编制分项和计算出相应工程量,合理地套用单价,防止出现漏计、重计、错套等错误。与此同时,预算人员在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外,还应深入现场,了解施工工序,注重市场价格信息,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增长设计知识,避免出现重大疏漏。第三、计算其他各项费用和利税汇总。当前,计算机的应用较为普及,计算机在合并汇总计算工作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在减轻预算人员工作量的同时也减少了人为计算的错误。在计算操作过程中,要求我们努力提高对原始数据输入的准确性。例如:求和公式范围的输入,倘若不慎漏计一个或几个分项是常有发生的。取费标准的确定,在工程结算时已经明确,但在预算编制期间施工单位尚未选定,如何选择取费标准,在既保障国家及建设单位利益同时又能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了解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的吸引力或参加工程竞标队伍的实力,通过对工程项目重要程度的认识,争取做到公正、合理计费工作。二影响施工图预算编制结果准确性的因素施工图预算(静态)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实现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花费的一个预期目标值。它是在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前进行的对项目费用的一种展望和预测,同工程结算(动态)有着质的区别。预算编制超前性注定了从一开始其自身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问题。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阶段性对预算的影响。一项建设工程要经历决策、设计、实施三个阶段,预算是施工图设计阶段中的产物,它产生在实施阶段之前,这就决定了预算的局限性。(l)材料价差对预算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是由市场确定,随行就市。预算材料价差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信息价进行调整,随着时间推移,材料价格将会有进一步的变化。(2)国家政策性调价。工程的阶段性是由工程的时间性决定的,每一个阶段依循着一定步骤,不能将下一道工序的时间提前。而国家每一阶段都可能进行政策性调价。例如: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特别是现在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人工费。(3)预算没有考虑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施工期产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基坑排水、土方坍塌、地下障碍、文物、自然灾害等。(4)预算没有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工程造价主要是由工程实体性消耗部分和措施性消耗部分决定的。实体性消耗部分一般是按施工图及说明所描述的工程实体部分计算,不应有较大出入。而措施性消耗部分,则因施工的环境、方法、工艺、手段不同产生差异。2.设计修改与变更。工程设计同样受到诸如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技术规范、设计标准、设计手段、建筑材料等客观条件影响和制约。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也要相应变化,以适应建设需要,而预算不具备这种预见性,其结果直接导致结算超预算。3.预算工程量计算误差。工程量计算是一个重要环节,施工图纸表达是否正确、全面、清晰明了是工程量计算准确性的基础。在市政道路、桥梁及安装工程项目中,材料用量表及工程量表,往往在图纸中已有明确标示。材料用量表及工程量表计算方法和数量,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需要预算人员校核后方可使用。4.设备材料价格误差。在国内,同一种型号设备存在多家厂商生产竞争,价格混乱,报价不一,没有统一的规范市场,使得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同结算相差较大。三施工图结算超预算的原因1.编制依据不同。施工图预算是在理想状态下编制出来的产物,是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等依据编制的。结算的编制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材料价差、政策性调价等实际发生全部费用。2.编制时间不同。施工图预算是在设计阶段编制,而结算是在工程实施阶段编制,两者存在着绝对的时间差。3.工程实施阶段控制力度不够。工程项目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类型的选择因工程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技术复杂的程度、外部环境及承担风险而定。通常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工期较短且设计图纸全面详细、单价明确、风险不大情况下,此种合同业主不承担风险,工程投资易于控制。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施工企业单位由于无风险,往往也不关心降低项目成本,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增加了项目成本。4.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监督。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尤其是土建项目施工,时间长、场面大、工序多,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情况不能及时反馈,做到有效监控,容易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造成资金浪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控制。四控制施工图结算的方法1.通过招投标竞选。建设工程招标是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承包单位竞争,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可以从众多投标者中选择出装备精良、技术过硬、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报价合理的优秀施工队伍,从而为工程投资控制打下良好的基础。2.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程费用自始自终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和全方位,从项目建议书开始至竣工投产,在整个建设阶段过程中,决策阶段最重要,要在决策阶段下工夫,抓住控制重点,选择最优化设计方案。设计阶段,以事前控制为主抓好设计竞选,选好工艺流程,调动设计人员积极性,精心设计。实施阶段,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市场调查,对施工建设中出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作好技术经济比较,要保证项目保修期质量,挖掘竣工试运行的潜力,作好协调工作,预防或减少索赔发生,倡导厉行节约,减少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浪费。3.加强监理的力度。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投资控制,是指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管理活动,力求使项目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投资控制目标是随着建设实践不断深入而分段设置的。决策阶段对投资影响最大也是监理工作的重点,这个阶段工艺技术方案的确定,设备选型,新技术的运用,工程结构的形式对投资控制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控制好这个阶段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很大,因而要对投资控制给予足够的重视。施工期间投资控制,要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重点控制变更,认真做好现场签证,通过对原合同价格中主要费用正常计量,结算程序,监督其费用如期正常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只要通过实行工程有效签证、监督、预结算审核,就能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良好的工程经济效益。4.加强预结算的审核,力求工程计量的准确。预结算工作完成后,校审很有必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加快工作进展。审核的方法有很多,审核的内容也很广泛,审核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否正确是关系到预结算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方面应着重注意如下几点:①审核工程项目划分是否合理。在着手做预结算之前都要首先了解施工图的设计意图和施工方法,做好计算工程项目划分工作?所以审核预结算就要首先审核工程项目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出现多设或少设项目,划分项目方法要注意与定额项目一致。②审核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与定额保持一致。定额执行过程中各分部的工程量都有其计算规则,必须按照执行,不能巧立名目或另起炉灶。③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定额单位保持一致。在套用定额时一定要注意计算单位是否保持一致,这种错误不论是有意或无意,均会给项目费用带来影响。④审核签证凭据,核准工程量。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2)预结算单价选用的审核。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①工程项目名称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一致。如: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②单价子自内容是否与设计相符。如:钢筋险中的含筋率。③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④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主材价格通常由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但确定主材价格资料的时间十分关键。(3)取费审核。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时应注意如下几点:①取费文件的时效性。②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③费率计算是否正确。④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综上所述,要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有效控制工程结算,必须牢牢树立起为工程服务的敬业精神,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国家及建设单位利益同时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一分一厘当思来之不易。--《洛阳工程造价管理》
-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工作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问由各地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二、报考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三、考试范围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四、考试时间10月11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下午14:00—16:3O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10月12日上午9:00—11:3O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下午14:00—16:3O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五、试卷交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试卷由专人于10月8日前送指定交接地点。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和参考人员的答题纸请各地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刘冬宁、张春明。六、其他1、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3、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4、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6、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传真:(010)88083151。7、各地请于考前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3.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 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 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及意义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是:执业资格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简言之,就是政府对从事某些专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主要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水准,二是执业道德。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国家开始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但对执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刚刚起步,基本属于政府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对提高专业人士的整体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及各行业人才市场运行机制逐步规范的情况下,这项制度的作用将更加明显。按照国家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要求,我们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归纳起来,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投资估算、预算、工程标底、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核,通常都按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进行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按规定的幅度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即使水平再高,也基本脱离不开定额本计价,这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特别是今年起实施的“招投标法”提出了淡化标底,企业以个别成本报价,评标定标以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这些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地转向,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变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的计价模式,这是我们专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新形势。上述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和思路,早在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就提出来了,最近两年,随着建设市场招投标制的深入发展,各方面要求企业自主定价的呼声更大。近几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总感到步伐不大,当然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原因我们专业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市场应变能力。曾经有同志指出,工程造价改革的最大阻力是企业和专业人员,他们长期依靠现成的定额计价,习以为常,一旦拐杖没有了,则将不知所措。因此,尽快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是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迫切需要。(二)是我国加入WTO,参与世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都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对专业人员依法管理已是国际上的惯例。如英国称工料测量师、美国称造价工程师、日本称积算师,上述国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都经过学会组织的考试、继续教育等培训后取得资格执业。这些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得出的结论是:执业资格制度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规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外进行公平交易,进行技术、经济的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过去,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因此,国内的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所做的工作得不到外方的认可。我国一些地区的外资项目、世行贷款项目等,基本上都被一些国外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控制。此外,国内一些高水平的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在国外承揽任务也是困难重重。90年代后,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已陆续有国外公司以及执业人员进入我国执业,我国入关后,要取消对国民的歧视待遇,国外大批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对这些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已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能够使我们的队伍在我国加入WTO后尽快融入国际市场开放的需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当务之急。(三)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行使其管理和监督职权,而且更需要造价工程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造价工程师通过指定、委托或聘请,为委托方的工程造价把好关,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第六章权利和义务中已经明确规定,保障造价工程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可以不受非法或行政干预,使造价工程师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发挥为社会提供造价咨询帮助的作用。(四)是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和促进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需要随着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将更加的激烈,无论是投资、设计、承包方或造价咨询单位,运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投资效益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这些都是需要竞争和加强管理才能做到的。市场的竞争最终将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参与建设的各方,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编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注重了经济效益,各单位开始重视概预算人员的工作,目前专业人员的水平,总体上较以前有了提高,但仍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工程造价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计算上的漏算、缺项、工程计量不准,不会做补充定额等现象大量存在,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缺乏能动的影响,优化决策、设计、施工等方案的知识和技能;在开拓一些新的领域方面,如索赔、风险管理、投标策略等更缺乏相应的探索精神。所有这些情况说明,我们这支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离市场尚有一定的距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实行准入制度,建立起适应人才市场竞争,促进工程造价管理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断提高的激励机制。
- 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
- 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一)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二)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31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 关于召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研讨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和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包括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管理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按照《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已完成了脱钩改制。3.截止2002年资质年检时,已达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4.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并且通过2002年网上年检。5.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二、初审要求为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初审时应严格控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应具有省级或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2.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m2。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三、申报时间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材料(见附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将2002年年检资料和申报材料上传。四、评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建办标〔2000〕5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 关于属于特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工资津贴计算问题的答复
- <Palign=center>桂造价函字[2003]16号<BR></P>桂林市南方道桥修建有限公司:<BR> 来函已收到,对于属于特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隧道工程中的气压施工保健费、高温作业、有毒有害环境作业等,在执行有关定额时工资津贴费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BR> 一、执行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南宁市单位估价表》时,凡属于特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的,工资津贴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列入直接费。<BR> 二、执行二OO一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时,凡属于特殊工种或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的,工资津贴未列入定额,在执行本估价表时,作独立费项目内的特殊保健费按定额人工费×15%计算。<BR> 三、沥青熬制、喷洒及沥青混合料制作施工等作业,均属于有毒有害环境下作业,可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P></P><Palign=right>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OO三年四月九日<BR></P>
- 关于贵港市新世纪广场二期照明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
- <Palign=center>桂造价函字[2003]10号<BR></P>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BR> 你站关于贵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咨询的贵港市新世纪广场二期照明工程套价及费用问题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R> 1.关于此工程应执行市政路灯定额还是执行安装定额的问题,按照两专业定额的划分界限,对于属市政公共设施的广场以及附属于道路的广场的路灯工程,应执行市政定额。独立广场的路灯工程应按主体工程(即独立广场)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取费类别。<BR> 2.市政路灯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应以安装线路的道路长度为准。<P></P><Palign=right><BR>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R></P>
- 关于"排水工程"中直径小于800㎜塑料管安装如何套用定额问题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3]4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转来柳州市政设计科学研究院的函已收到,关于"排水工程"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塑料管),如何套用定额的问题,现答复如下:目前在新的补充定额未颁发之前,暂采用第五册"给水工程"P22胶圈接口定额相应项目,塑料管价参照"排水工程"相应钢筋混凝管价格进入直接费,塑料管价超过部分作独立费处理。"给水工程"胶圈接口定额缺项子目,用递增系数的办法自行补充一次性使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三年元月二十八日
-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集团水泥工程(2000t/d)B、C标结算中存在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3]2号广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河池化工集团水泥工程(2000t/d)B、C标结算中存在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基础开挖炸石方深度4米多,可按打眼方式选套爆破平基定额子目计算。如果石方是机械装卸,坑内不能计算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2、外脚手架按定额P108页现浇混凝土脚手架计算规则的第1条规定计算。3、该工程为构筑物,可以按定额规定计算基础运输道,基础以外部分不计算现浇砼运输道。4、现场加工制作H型钢可套11037定额子目。5、定额中钢结构制作材料和用量如与图纸所用的材料及用量不同时,可以按实际换算,但人工、机械不作调整。6、现场制作钢构件,不得计算运输费。7、定额的圆形仓筒壁子目是使用滑模施工的,实际使用木模施工时,可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审批。8、计算钢筋工程量已按图纸规定的搭接长度计算,还应按定额P179表5-1中的系数计算。9、钢结构定额子目中的机械台班不能换算。10、现场浇捣砼,技术上要求不能留施工缝,因此而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如果该工程没有按合同价包死,且甲乙双方办有夜间施工工日签证的,可以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11、交叉施工费按《广西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2的有关规定计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和《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2]45号)文件精神,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省、部门资质管理机构按“年检综合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年检,确保年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定额)处(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部令)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质年检的内容(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现状;(二)受检期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三)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第三条资质年检申报材料的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自查报告;(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咨询企业交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五)注册资金证明;(六)出资人、股东出资额、股权登记表(如有变化需附股东会议决议及公证书);(七)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证明;(八)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九)专职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专职人员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单位聘用合同、交纳“两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十一)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十三)本年度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十四)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上述资料在上报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第四条资质年检审查要求(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名称是否规范;(二)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营业务资质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三)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做到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和机构相对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在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四)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五)兼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均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考核基数;(六)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八)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的情况,需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第五条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一)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所属地区或部门,上报资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二)装订顺序:首页为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顺序装订。(三)报送资料一式两份,省级或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份。(四)报送申报资料软盘两套。(五)年检期间应交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后退还。第六条资质年检综合考核标准(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55分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5分;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或经济系列)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至少200m2。分值5分。不达标准的扣5分;(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20分(以下按20人计算)1、年人均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分值20分;2、年人均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分值15分;3、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分值10分;4、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分值5分;5、年人均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分值0分。(三)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10分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15分1、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专职人员无省级或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扣1分,以20人计算得分;造价工程师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扣5分。第七条考核原则(一)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工作,由省级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和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三)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值5分;(四)主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其名称不规范的扣5分;(五)每项分值得分为负分时,在总分中到扣;(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有权对资质年检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有异议者可要求复评;第八条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及问题的处理(一)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得分80分以上,为年检合格;2、得分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3、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也视为不合格:1、无工作业绩的;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未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三)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应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注销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资质审批部门。(四)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达不到相应甲级资质的(含无从事证券及金融审计等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一律要脱钩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期限半年,逾期整改不达标的,给予降级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乙级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我国现阶段如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探讨
-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翠玲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计价模式,在国际工程计价中广泛应用。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实行,正积极向全国推广。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搞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国际惯例接轨,就显得更为重要。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如何实施的问题。广东省在2001年11月新出台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着“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定额改革,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条件具备(设计深度足够)的情况下招标工程广泛应用。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国际上运用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成功的做法。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投标单位可以结合本身特点,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综合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真正体现企业自主报价。体现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实现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工程造价。(三)、有利于业主以最合理的造价发包工程,降低工程造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中标价与最终结算价应是一致的,就是说中标单位所报的综合单价是不变的,而且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体项目和措施项目分开,实体项目费可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措施项目费一般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国际承包工程中,一般工程量超过15%时才允许调整。因此,有利于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四)、有利于中标企业合理组织施工,有效控制成本。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及承诺,通过对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选择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或劳动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管理水平等来降低承包风险。(五)有利于控制工程索赔,搞好合同管理。在传统的定额计价招标方式中,施工单位“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屡见不鲜。如有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实体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等都要调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时,由于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数量的变化、施工技术措施差异、价格及取费变化而调整,这就避免了施工单位不合理索赔的可能。二、我国现阶段如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一)、加快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创造条件。传统定额的结构形式直接费定额中即包括实体项目费,又包括措施性项目费,不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及管理费和利润在内的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组成,因此要改变定额的结构形式。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将原来直接费定额中实体与非实体合一的表现形式,分解为实体项目与技术措施项目,将原来费用定额分解出经营性费用、其它措施性费用、生产性费用,分别计入实体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二)、加强有关法律规章的建设,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到许多方面,最重要的就是作好法规建设,完善市场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规章制度,是我们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的重要保证。建设市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为了规范建设市场承发包计价定价行为,要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此外对合同价签定、支付与结算方面都要提出规范性的措施。一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项目数据库随着造价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要做好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这两项工作。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时,需要大量的信息。因此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项目数据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公布人工、材料、机械的参考价格,依据市场状况发布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指数,为施工单位填报综合单价提供有效依据。香港工料测量师协会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践中,参考过去类似项目,根据经验来确定工程的造价。实践表明,他们的做法是非常有效的,就是因为类似的历史项目资料相当丰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项目库相当完善,加入WTO后,面对全球化、网络化,我们有必要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引入这些先进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相当丰富、完善的项目库,因此应该加快项目库的组建,以满足工程造价管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需要。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人事部办公厅二○○二年二月六日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专业名称考试日期时间及内容备注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日下午:2:00—5:00资产评估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9月21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下午:2:00—4:30财务会计9月22日上午: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下午:2:00—4: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出版9月22日另行通知。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日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下午:2:00—4: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10月13日上午: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下午:2:00—5:00城市规划实务执业药师10月12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13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造价工程师10月12日上午:9:00—11:30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下午:2:00—4: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10月13日上午:9:00—12:00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下午:2:00—5:30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企业法律顾问10月12日上午:9:00—11:30综合法律知识下午:2:00—4:30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10月13日上午: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下午:2:00—4:30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房地产估价师10月12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算器。《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卷考试。下午:2:00—4: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10月13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下午:2:00—4: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统计10月13日上午:9:00—11:30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中级:统计工作实务初级: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审计10月13日上午:9:00—11:30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相同。下午:2:00—4:30审计理论与实务计算机软件10月13日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00基础知识下午:2:00—4:00编程能力程序员上午:9:00—11:30基础知识下午:2:00—4:30编程能力高级程序员上午:9:00—11:30基础知识下午:2:00—4:30软件设计能力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30综合知识下午1:00-3:00系统分析设计3:20-5:20论文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30网络基础知识下午:2:00—4:30网络编程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30网络综合知识下午:2:00—4:30网络设计与管理国际商务11月3日上午:9:00—11:30专业知识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试科目名称相同。下午:2:00—4:30理论与实务经济11月3日上午:9:00—11:30专业知识与实务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相同。下午:2:00—4:30经济基础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审计署有关部门:根据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审计署协商,现将2001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一)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均为60分,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一)2个科目均为55分,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4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3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3个科目均为60分(以上3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78分(试卷满分为140分)。(三)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标准1、资格考试初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高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2、水平考试初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高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系统分析员:上午考试科目和下午的两个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三个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网络设计师:总分为90分,其中,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不低于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四)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初级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审计师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二、鉴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同时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执为药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复核结果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附表:1.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2.200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3.2001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二○○二年一月九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二章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 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本办法所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三)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第三条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第四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提倡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绿地建造住宅。有条件的城镇,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统一规划。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和平调劳动力、运输力。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所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当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职工以支持和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第八条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住宅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七)估算投资和效益;(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发放第二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通知
-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根据建设部第40号“关于公布造价工程师注册名单的公告”精神,2000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已有12822人符合注册条件,并予以注册,注册证书现已打印完成。为确保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顺利发放,请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于2002年3月15日以前到我协会领取注册证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单位在领取证书前,请事先与我协会联系,领取注册证书的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并与本省级或部门申报人员名单核对无误后领取;2.领取证书人员需携带省级或部门统一出具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前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尚未组织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培训的单位,请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及课时安排,并报我协会备案;3.领取证书时,请提交注册费用的汇款单据或发票的复印件。注册费、证书费、打印证书费共计60元/人,凡未交纳第一批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用的单位,请与第二批注册费用一并交纳(注册费统一交至我协会,并在汇款单据备注栏内注明交费用途)。联系人:孔宪珍联系电话:010-68315912或68316134银行户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银行帐号:0200001409014435987开户银行: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大楼
- 建设部副部长郑一军在全国建设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9月17日
- 同志们:建设系统首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今天在这里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遵循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确立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的指示精神,部署“十五”期间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表彰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这是继建设系统科技创新大会之后,在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下面我就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工作讲四个问题。一、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起步于80年代,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建设系统的应用领域大大拓展和深化,近年来,又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龙头,全面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总的讲,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级建设厅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信息技术飞速进步的推动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得到普遍加强。1989年底建设部成立了信息中心,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都陆续成立了相应的推进机构。近年来,部党组对信息化工作十分重视,多次研究如何推动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从去年2月起,俞正声部长亲自担任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决定在部科技司设信息处,将信息化工作纳入了建设行政管理序列;随着认识的深化和管理力度的加强,推进信息化的各项工作迅速展开,今年上半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规划》、《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等文件,这次会议又提交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系统信息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供代表讨论。地方各级领导对信息化工作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各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全国已有上百个城市初步建成或正在建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和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也在近百个管理部门投入使用,许多大城市还相继开发了招投标管埋系统。建设系统各行各业在地理信息系统、城市遥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远程控制、智能交通系统、IC卡应用等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成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2、全国建设系统的信息网工程建设已初步规模。目前,建设部已建成三个涵盖业务管理和为公众服务的网站。一是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目前,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6个地级以上城市与该网相联,建成地方分中心12个。该网开设了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工程信息、行业统计等6大类、20多个栏目,每天点击率已达28万人次,登录的有关工程招投标信息有3万多条,各类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信息近9万条,各类市场信息1万7千余条,为沟通全国建筑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全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于去年12月开通,在网上发布房地产业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企业资讯、市场分析等信息,这是一个涵盖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综合性网站,该网已与150多个省、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互联,基本实现了建设部所发文件以及地方文件、信息的电子化双向快速传递。各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相继建立了网站并进入互联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许多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主页或域名,对外发布政务信息,迈出了政府上网工程的第一步,为实现政务公开和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了条件。如上海市建委开通了“上海建设”信息网站,有关局分别开设了“上海房地产”、“上海园林绿化”、“上海市政”等信息网站。北京市以“数字北京”为目标,以“首都之窗”为平台,建立了开放型的“北京建设网”。有的城市还充分运用网络信息量大、传递快捷、服务面广的特点,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和监控市场。如南京市房地产网站收录了全市95%以上的商品楼盘项目,以及部分二手房源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市民可以在网上免费发布、查询各类房屋供求信息;网站还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查询、网上售房等多种服务。上述这些网站栏目多、信息全、权威性强、互动性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据部信息中心1999年的统计,在抽样调查的253个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中,有半数左右的单位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并经常上网收集信息,有40%左右的单位建立了公众服务网站,对外发布信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依靠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决策的科学化。3、以卫星定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即3S)为核心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作为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并显示空间数据及其属性信息的基本手段,近20年来发展迅速。人类信息的80%与空间位置有关,因此,地理空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内的众多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目前,我国地级以上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利用3S技术改造和扩展了直接服务于城市建设的控制基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应用最为活跃和最为成功的领域之一。目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以及许多地级市已经建立起包括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身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各种专题图在内的城市空间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已经或正在建立各自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管理信息统、地一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和其它专业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成为城市信息化的标志之一。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在建设行业的成功应用,大大提高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城市建设领域信息化的进程。城市进程、建设、管理是遥感技术在我国最早应用的领域之一。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等特大城市在内的许多城市先后开展了多轮次的卫星与航空遥感综合应用研究,取得了一批科学研究和实际应用成果。遥感技术已经成为城市空间数据获取与更新的重要途径、是城市总体与分区规划方案制定与实施、城市建筑与房地产开发状况监测、城市用地与园林绿化管理等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在勘察设计、市政工程测量、规划定线、房地产测绘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许多方面,卫星定位技术都已成为最基本的空间定位工具。4、信息技术在各企事业单位的应用中取得了巨大的效益。——勘察设计行业在建设领域中率先应用计算机技术,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发展快、效益高的先进行业。工程设计自80年代后期开始推广CAD应用,目前全行业CAD出图率已达到95%以上,不仅彻底把工程设计人员从传统的绘图中解放出来,而且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提高了设计质量,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一些先进单位正在开发建设设计与管理集成化、智能化应用系统,与国际接轨。目前出现的CAD、三维动画、多媒体等技术的综合应用,使传统的设计观念、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方案的比选、优化更为直观,对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技术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上海、青岛、南京、哈尔滨等市先后建立起以IC卡为主要载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卡自动收费系统,在公交、地铁、出租车、渡船、收费路桥中得到应用。以青岛、南京市所建系统为便,通过充值机、车载检票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公交运营管理系统、结算中心系统、安全认证系统等组成了公交IC卡收费管理系统,不仅为公交乘客提供方便、安全的付费方式,还由于实现了信息汇集、调度管理、运行安全保障等自动化管理,为各公交公司提供了高效、准确、实时的运营管理和结算现代化的手段,目前IC卡的应用量都已达70万余张。此外,在城市交通领域,以不停车收费系统和公交卫星定位辅助运营调度系统为主的城市智能交通体系已经在北京、重庆、上海等城市开始规划和建设。其中,重庆市不停车收费系统已成功运行了一年,效果良好。全国各大城市和大多数中等城市已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的应用也已展开。如长沙自来水公司采用了现代集成技术(CIMS),结合网络技术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将全市所有水厂的设备运行情况、水质参数、图像信息汇集一起,即时监控,不但提高了供水水质,而且通过优化调度解决了某些地方用户因水压低而用水难的问题,使供水量提高了5个百分点、年增产1500万立方米,每年产生直接经济效益800多万元。城市公用事业热线服务中心通过网络化管理,在及时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和处理紧急事件等方面作用显著。如青岛市公用事业局开通的98111服务热线,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一个电话即可联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排水等各项业务,可以及时解决居民报修、投诉、建议、咨询等各项服务要求。同时,由于借助了信息技术的辅助决策功能和量化统计考核手段,形成了强有力地服务监督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了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赞誉。在建筑施工中已开始运用工具软件进行各项计算作业和辅助管理。目前,一些先进企业在建筑施工中,已开始探索应用计算机控制和辅助管理等进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概预算以及材料和人工管理软件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建筑施工的工作效率、技术水平和安全水平。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施工中应用了计算机信息处理和自动化控制等先进技术,不仅降低了成本、减轻了工作强度,而且克服了传统施工方法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使一些高难度的施工项目得以完成。例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的液压提升技术,成功地解决了上海电视射天线、上海大剧院和浦东国际机场钢结构整体提升、安装等项目的施工难题就是成功的例证。但是,总体上讲,目前在施工全过程中应用计算机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技术还比较落后。——房地产交易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升。目前立足于面向百姓市场的房屋置换、租赁、销售的信息化服务模式已经出现,对房地产行业传统的经营理念、营销策略、管理模式、运作方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上海金丰易居中介公司自1997年引入房屋置换信息系统,至今已为160万人(次)提供了信息咨询和服务。其中2000年房屋置换成交金额23亿5干万元,咨询人数120余万人(次),为活跃住房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些近年新开发的住宅小区中,采用了自动化的水、电、气、热计量收费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控制小区照明、绿地、喷灌、出入车辆,以及宽带网接入居民家庭等,营造了现代、文明的居住生活空间,深受居民欢迎。5、开发了一批适应建设系统各行业需要的软硬件技术,初步形成了一支信息化专业队伍。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实践中,一些单位开发了一批拥有自主版权的先进应用软件,有的已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如:深圳市规划国土信息中心完成的深圳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获得2000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完成的广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获建设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同时,大力开发和研制了一批信息技术产品,如水、气、热计量信息采集器具,公交智能化收费系统的软件、硬件,以及各种行业管理应用软件等。促进了建设系统信息产业的发展。在信息化建设中,培养起一支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他们有的长期在建设系统各单位从事信息化建设工作,有的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长期与建设行业进行信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批贴近建设行业需要的、专业性强的信息技术支撑力量,这是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能够不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的一支宝贵力量。在回顾我们在信息化建设中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总体上看,我国建设系统的信息化与美国、日本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起步较晚,加之综合实力、基础研究较弱,我们的差距还很大。首先是在软件方面,我们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如建设领域应用较多的CAD技术,目前绝大多数还仅仅停留在对国外引进CAD软件的二次开发上,没有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平台软件,为此我们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向国外购买。并有可能推动在这一领域发展的主动权。其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标准化方面差距也很大,他们在项目管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房地产交易管理、市政公用等各个领域,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能有效地引导、规范、整合信息化的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而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严重滞后于信息化的实际进程。由于缺乏数据标准,已有的信息也不能得到充分应用。如目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已基本实现了电脑出图,但这些众多的图形电子文档并未或很少能在其后的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物业管理中得到再利用,许多基础工作又在各个建设管理环节重复。所以,在总结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高度正视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以下几问题在建设系统尤为突出,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对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国家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意义非常重大。对于建设系统来讲,应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我们这个传统产业是建设系统各行业实现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有些领导和同志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认为整顿市场秩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等等才是重要工作,是硬任务,而信息化工作可有可无,不必追“凤”跟“潮”,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软任务,排不上自己的工作日程,更没有把信息化作为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高效率、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有些企业只着眼于抓项目、揽工程,认为信息化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是远水不解近渴,不下力气,不愿投入,缺乏利用信息化改造企业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一些科研单位和软件企业,对建设行业特点、规律缺乏认识,没有把建设行业作为信息化主战场。因此,至今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从本单位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制定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信息化基础设施十分薄弱,信息资源的开发严重滞后。二是法规、标准规范方面的建设滞后于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信息化具有系统性强、集成度高和技术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在信息化过程中,对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着严格的要求,否则将无法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大规模集成。但是,我们过去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造成了行业内各自为政、遍地开花式的开发,导致重复劳动、资源浪费以及通用性差、生命周期短等一系列弊端。由于缺少对信息传输、共享、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性法规,一些单位不愿将应当共享的信息拿出来供行业和社会共享,而另一些单位的应当受到保护的信息又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信息化专业人才不足,先进适用软件还十分缺乏。虽然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设中培养,锻炼了一些人才,但总体上讲,建设行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才不仅数量严重不足,结构也不甚合理,素质更亟待提高。高层次的智力资源严重短缺,创新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创新能力与实际需求差距较远。目前尤其缺少既熟悉决信息技术同时又了解、熟悉建设专业的复合型技术骨干。规范化、制度化、普遍的信息技术培训制度还没有建立,许多在岗人员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较低。在应用软件方面,目前适合建设系统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软件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由于各个应用单位的业务、管理、运行方式差距较大,大多数软件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参与进行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实际使用的需要。但是盲目引进先进软件,缺乏消化吸收,没有进行二次深度开发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目前软件企业还大多不能提供单个的、长期跟踪服务。三、从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增强推进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正从整体上引导和影响着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成为新世纪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我国在“十五”计划中,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推进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证建设事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此,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高度的共识。1、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促进建设领域结构调整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建设系统中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份额,但多属传统产业,科技水平不高、管理手段滞后,企业大而不强、小而不专,竞争能力较弱等状况仍然普遍存在,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远未得到根本转变,面临着极为艰巨的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任务。信息技术的出现和运用,使得生产组织方式的精细化成为可能,从而将大幅度地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促使传统产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目前,建设系统的企业正在进行以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的企业改组和改造,我们必须抓住这个时机,将企业的信息化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以信息化所代表的先进管理思想推动新管理体制的建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企业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这是我们传统产业在新技术支持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机,是增强建设事业生机和活力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实现信息化是企业获竞争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实现信息化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选择之一。2、以信息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重要保证。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将不断提高。如何依靠科技进步,保持城市建设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部里已确立了“十五”时期,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做为城乡建设的一个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做好节水、节能、节地、治污等项工作,努力降低城市建设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实现这方面的目标,不仅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改造现有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而且必须加强这些宝贵资源的需求管理,跟踪监督使用者的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单靠传统的管理手段不仅事倍功半,而且有许多环节是根本做不到的,出路就是大力发展信息化,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变城市粗放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解决城市发展中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传统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3、将信息化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是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质量和决策水平和要求日渐提高,对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务活动的要求日益强烈。公务人员减少的情况下,只有借助信息化等现代技术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决策失误;只有应用信息技术手段才通通增强行政工作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近年来,许多城市的实践证明,应用信息技术是提高建设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和效率和重要途径。三、抓住机遇,勇于创新,费力开创建设系统“十五”时期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为做好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建设部制定了“十五”时期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部党组近日再次明确了今后几年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一是在3-5年内,组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形成连接中央到地方到城市的政府业务信息系统,并实现政府网上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的信息服务。二是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要争取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各省市与部的联网。着力抓好网站栏目建设和充实内容。明年7月1日前实现企业资质、业绩及从业人员资格的网上发布。三是继续完善提高CAD技术应用水平并以开发计算机辅助施工管理技术为重点,加速信息技术改造施工企业的步伐。市政公用类企业要以大幅度提高服务供应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目标,逐步实现对生产调度、监控系统的改造。四是以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为契机,建立建设系统信息化标准体系,开发城市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提高建设系统信息技术水平。为了实现“十五”规划目标,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快政府办公自动化进程,建立建设系统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国务院对“十五”期间的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网和办公业务资源网的建设,在2004年基本实现全国与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及内部公文、信息、会议、督查等主要办公业务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实现文档无纸化传输。要通过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勘测设计、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性政府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易于网上作业的各类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统计、年审等管理事项和查询、服务类业务迁移到政府网上运行。将规划审批、资质审查、招投管理、房地产预售审批、产权登记等业务实现网上对外办公。这方面的效益也是可观的。2、完善建设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网,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是建设系统两个主要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专业网站,也是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公开政务、监控市场、密切与公众联系、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这两个网的建设,大力宣传并及时发布各项政策法规、市场动态、政府工作情况、业务办事流程、企业信息和重大事项。要建立社会公众反映意见、反馈信息的网上途径。要坚持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服务的办网方针。为更好地提供服务,今后要进一步开发网站栏目,改进网站信息结构,充实网站信息内容,突出网站服务意识。特别是要将企业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情况尽快在网上公布。建设系统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既要建立自己的公众信息发布平台,也要注意与全国网的联接,形成既有行业主渠道,又有各地各专业特色的建设系统政府公众信息网络群。3、提高企业信息化的应用水平,促进建设系统企业的优化升级。企业信息化是建设系统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建设系统各企业要将信息化作为加速传统产业管理和技术的升级、全面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技术经济水平状况,选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切入点和制订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勘察设计企业要在现有CAD技术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以网络集成技术为支撑的工程设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的设计流程与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实现设计与管理的一体化。随着集成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发展,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为建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现代化的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建筑业企业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管理模式,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的重点内窑,首先要在企业财务管理、造价管理、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化。同时,开展合作攻关,尽快实现生产进度控制、现场施工管理、质量控制、材料选购和调配等施工辅助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最终达到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的目标。——房地产企业要深入研究现代办公、现代居住以及物业管理对应用信息技术的要求,在新开发项目中积极采用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以及为居民服务的各类网络系统,预留必要的信息接口,全面提升开发项目的品质,满足消费者在信息社会中的各种工作和生活需要。要开展多种类型的网上交易和信息服务,方便居民购、换、租房。——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企业和输配企业,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条件(规模、技术、经济及需求等)尽快建立计算机辅助调度、监控系统,提高数据加工处理能力,逐步推行生产、调度、营销、管理一体化的计算机集成管理系统,实现优化调度和经济运行的目标,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城市交通企业,要加快推广IC卡技术在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地铁、轮渡等运营中的应用,建立计算机辅助运营调度指挥系统,在大中城市建立系统一的市政公用服务收费结算中心和投诉咨询服务中心,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在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逐步建设智能交通体系,当前的建设重点应放在不停车收费、交通需求控制和提高公交运营调度水平,以及道路信息的提供等方面,藉此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减轻大气污染。市政、环卫、园林、风景等单位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各类中介服务企业都要在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上,建立对外服务的信息窗口,提供准确、快速、及时的咨询和服务。4、组织关键技术攻关,解决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具有共性的技术难题和薄弱环节。即将启动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公众服务的数字化工程”,是在城市建设领域实现现代化的综合性信息化科技攻关项目。各参加单位要开拓创新,通力协作,努力攻克一批建设系统信息化的关键技术,重点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UGIS)与管理信息系统(MIS)及办公自动化系统(OA)实现综合应用的技术;已建成的分散式数据库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数字城市可视化技术;城市管理中的智能技术等。要组织制定一批标准,重点是: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政策、数据分类编码标准、数据库设计规范等。要将推广建筑业企业的计算机辅助施工管理技术作为技术攻关的重要项目来抓。建筑业施工企业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与国外差距很大,面临着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巨大压力,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管理施工过程,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整体实力的任务迫在眉睫,我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薄弱环节,切实组织好技术服务。5、加强建设信息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尽快形成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行政法规体单。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我们要在国家信息标准指导下,建立建设系统各行业和地方建设信息标准体系,制定信息基础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建立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技术规范和网络设计技术规范。要加强信息化软环境建设,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部拟制定《建设行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标准,组织软硬件测评,解决当前建设行业应用软件管理比较混乱、软件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要建立行业软件评估推荐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扶持那些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有保证、服务好的企业参与建设行业软件开发。6、加强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素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建设系统的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单位要将信息技术教育列入各单位和各专业执业资格培训计划之中,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的信息化人力资源的培训制度。在建设系统中的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评定中相应增加有关信息技术方面的技能测试内容。为做好培训与考核工作,我部正在广泛进行调研并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希望各地能关注这方面的工作,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共同推进信息化人才培训与教育这项基础工作。四、推进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工作要规划优先,应用为主,脚踏实地,稳步推进。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保证投入,加快发展信息化是系统工程,但不纯粹是计算机技术问题,它涉及到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传统管理方式和工作习惯的变革,涉及人财物力的投入,涉及到工作的协调和信息资源的组织,其中哪个环节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整个信息化的进程,因此,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的、强有力的领导。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信息系统能否有效运行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领导带头使用也是一个关键。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带头用,防止信息传输到决策环节发生“死机”的现象。信息化建设必须保证必要的投入。各地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相适应的新的投资融资体制,通过开发建设系统信息服务市场,吸纳商务公司、风险公司、民营公司和个人的投资;要根据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计划切实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要特别注意利用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机会,提升本单位的信息化水平。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业制宜,量力而行信息化建设是长期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各地建设系统要确保信息化规划与国家和地方信息化规划相衔接,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区)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不能各行其是,从而保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在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在网络建设中,凡有条件的都要联合建设,资源共享,防止大而全、小而散,特别要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优势,利用好已经具备的条件,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从实际需求出发,分步实施,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业制宜,不搞一刀切,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做到边建设边见效。3、紧紧把握需求方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立相应制度,强有力地推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是一项革命性的技术,但是其生命力在于应用,如果脱离了实际应用,信息技术就会变成泡沫,就不能创造出实际财富。所以对信息化建设而言,需求是动力,应用出效益。各单位的信息化规划,必须贴近管理和经营的实际需要,扎扎实实地遵循着“建设——应用——提高——再应用——再提高”的过程,逐步发挥信息化的实效。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先进、成熟、适用技术越来越多,信息化建设在考虑系统先进性的同时,必须与管理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要避免盲目求新,片面追求所谓的“一步到位”;避免脱离实际需要地单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避免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投入、轻维护,导致投资浪费的现象发生;避免各自为政,自搞一套独立的信息系统,造成信息“孤岛”。系统建成后要经历一段适应期,使用时可能会增加某些使用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可能会有一些工作习惯和方法的不适应。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成功,一定要建立完备的配套制度,强力推行系统的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4、企业信息化建设要与实施现代化管理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推进信息化的同时,必须学习、研究和应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应用信息技术的策略,只有这样,企业信息化才有正确的方向,明确的目标和应用的动力。真正将信息化技术有机地融入企业现代化管理中,提高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企业信息化建设也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要抱信息化建设列为技术进步的首要内容,特别是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充分考虑信息化的要求,使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同时,信息化建设也上一个新台阶。5、要树立创新意识,加强产、学、研结合,增强建设系统信息化专业力量信息系统是一项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建设系统各行业都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特点,对信息化系统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传统企业实施信息系统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数据准备起来比较复杂,调整和优化流程需要较长的周期,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单位要通过产、学、研的结合,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资源,选择好技术依托单位或咨询服务机构,大力开发创新,共同实施信息化工程。同志们,信息化是一个崭新的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建设事业的兴衰。发展高科技,推进信息化,学习和吸收一切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需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坚信,只要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勇于创新,一定会高起点,高水平,脚踏实地地将建设系统信息化不断推向前进。
- 关于召开“应对WTO,2002年全国工程造价软件和网络研讨会”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加入WTO面临的挑战,研讨并促进全国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的发展,展示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的研究成果。根据“关于召开‘应对WTO,2002年全国工程造价软件和网络研讨会’的通知”(建标经[2001]62号)的精神,定于2002年4月18日、19日在北京召开研讨会(会议内容见附件)。现将会议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02年4月17日,全天报到2002年4月18日,会议开幕与主题论坛2002年4月19日,会议主题论坛与闭幕二、会议地点:北京友谊宾馆三、会议注册:回执时间:自即日起至2002年4月10日;费用:4月10日前回执,800元/人;4月10日后回执,1000元/人;费用包括会务费、论文集、会刊资料,4月17日晚餐和18、19日全天用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四、注册登记方式:填写“软件和网络研讨会回执”并选择以下方式注册:1、传真注册登记2、电子邮件注册登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联系人:王海宏胡晓丽白洁如联系电话:(010)68393051,68394015。传真:(010)68394565邮件地址:jjdec@mail.cin.gov.cn北京广联达慧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德海谢玮联系电话:010-62978843传真:010-62978944邮件地址:chendehai@grandsoft.com.cn五、举办单位:主办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协办单位:北京广联达慧中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附件一:研讨会主要议题附件二:“应对WTO,2002年全国工程造价软件和网络研讨会”会刊集事宜。附件三:“应对WTO,2002年全国工程造价软件和网络研讨会”展示事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二○○二年三月八日
- 关于玉柴二十八层办公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2]2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玉柴二十八层办公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及其相应的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现浇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UEA应按图纸会审记录及有关资料计算。二、现浇混凝土中掺入的高效减水剂FDN-5,由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在赶工费或赶工损失费中,因此如有甲方、乙方及设计单位三方同意掺入记录的,应可以计算,否则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三、人工挖孔桩桩底岩石爆破,由于地质复杂、孔深、作业空间小、工程量较小、施工难度大和施工方法不同等,因此不应套用一般的岩石爆破子目或按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计算,应按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的签证进行结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
-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及《关于做好2001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2001]194号)的规定和要求,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进行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的评审工作。现将审查批准的71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单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一月一日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1北京筑福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杨震2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熊靖3北京求实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田世忠4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杨池生5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春贵6天津市经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鸿瑞7天津市兴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李肖聪8保定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廖文明9河北太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强10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刘志英11廊坊市华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刘迎春12秦皇岛天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王雅山13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黄耕14湖北华中恒丰工程造价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辉15湖北竞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华16武汉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周高华17湖北大鹏造价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祁大勇18山东佳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姜涛19青岛通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金绍波20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刘天聚21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匡克安22山东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孙庆广23青岛兰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玉青24山东颐和会计师事务所潘桂荣25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张维26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国庆27山东齐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刁云涛28甘肃新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杜忠茂29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马育功30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金彤3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李武林32四川华西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有限公司魏晓辉33四川公诚信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哈培桂34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朱秉义35重庆市设计院王卫民36无锡建协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陈亚平37南京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吴江38江苏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孙建军39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景庚40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吕桦41西安市建设监理公司刘彩霞42陕西希地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何惠军43陕西三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闵德乾44陕西融威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马孝德45内蒙古诚公会计师事务所梁杰46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柳协春47湖南省宇程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叶运烈48湖南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谭秋云49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聂鑫50江西华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余镇龙51珠海德联工程造价咨询中心有限公司陈卫初52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吴岳驹53山西正方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焉瑞萍54大连宝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韩吉连55辽宁中财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杰伟56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张立强57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忠58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林华59吉林通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薛东明60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刘焕英61新疆天意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赵强62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马桂秋63云南云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倪宇芳64昆明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戴济华65大理建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朱杰66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胡少先67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朱之夫68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旭良69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宗强70合肥功成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玉棋71厦门天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应良
- 关于发布《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促进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2-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批准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停止执行。本定额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