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定额纠纷的请示》的答复
宜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于1997年3月29日与宜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签订了承建宜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合同。在该施工合同第三条第3款中约定:收费标准按县国营三级收取,并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百分之五结算;在第三条第1款中约定:执行《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鉴于你公司至今未提供能证明你公司具有“县国营三级”资质等级的有关材料。因此,上述合同第三条第3款全文予以修正,在进行该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一九九二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这一地方法规,即按1997年3月29日(合同签订日)为截止时间,以此前有权机关核定你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质等级套用相适应的费用定额,不得随意套用。
同时,应当注意到,在其合同第三条第3款中,“费率按国营县三级收取”与“工程总造价下浮百分之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合同条款实质内容的两个组成部分,如果执行“国营县三级”的约定失效,则“工程造价下浮百分之五”的约定亦当同时失效,不再继续执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年六月八日
抄送:河池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宜州市审计局,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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