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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建标造(2000)38号文《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就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申报时间 自建设部发布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公告》之日起至2000年7月20日为申报期。首批造价工程师可向地区或部门指定的注册机构办理初始注册手续,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今年不予补办。 二、关于受理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注册机构 1.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核工业、航空、航天、兵器、船舶)、国家经贸委委内电力(水电、火电)、医药和黄金司,以及其管理的冶金、建材、煤炭、石化(石油、石化、海洋石油、化工)、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等国家局,国务院直属局中的广电总局和林业局的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2.前述部委局未包括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统一由中价协代管。 3.军队系统在职的造价工程师应向军队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离退休人员按聘用单位性质向地区或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4.上述未列明的单位与系统的首批造价工程师,均应向属地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三、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机构的职责分工 1.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和协调地区和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工作; (2)对地区、部门申报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复审; (3)受建设部委托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4)受建设部委托拟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及印章监制; (5)建立中国造价工程师网站,公布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动态和解答有关注册问题;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计算机统一填写; (7)印发2000年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 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职责如下: (1)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组织落实和计划实施; (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 (3)负责“执业专用章”及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等; (4)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发证前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 (5)负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首批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名单: (6)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造价工程师数据库。 (7)其他有关事宜。 四、有关申报前的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建设部75号令和建标造(2000)38号文及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区、部门注册机构,并将确定的注册机构与负责人于6月5日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 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不能搭车出台有碍全国造价工程师人才流动,有碍我国建筑市场合理竞争秩序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同时请各地区、各部门将已发布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于6月5日前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 五、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资料的要求 1、《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未领取者应提交有效的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认定造价工程师须提交中价协颁发的“学习研讨班结业证”原件: 3、工作业绩证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两年编制或审核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或决算等成果文件两份,及相应的委托书,其中预、结、决算须附施工合同书。 (2)编制或审核两次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经历报告各一份,每份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并分别附单位负责人证明材料。 (3)依据建设部75号部令第21条业务范围,也可提供近两年接受委托完成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经历报告各一份,要求每份不得少于2000字,并应附委托方和本单位负责人证明材料。 (4)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须出具政治或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个人资料及工作业绩将不被公开使用; 4、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A4纸规格; (2)封皮应注明单位、申报人、成果文件名称和类型,注册机构应在受理后加盖印鉴和编号,以便识别; (3)首页应为总说明,注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和自己承担的范围并加盖任职单位印章。 (4)工作业绩成果文件和证明材料。 六、关于地区和部门注册机构初审时间及要求 1、初审时间安排为40天,即7月21日至8月30日; 2、关于初审工作的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认真学习建设部75号令、建标造(2000)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 (2)明确初始注册登记与初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职责,严明注册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严格审验,杜绝错漏和遗失等质量事故; (3)认真接待和仔细解答有关初始注册事宜,确保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按期完成: (4)在初审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不得设置额外条件; (5)各地区、部门注册机构应按中价协提供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计算机软盘格式文件,填写后将《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它申请文件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价协; 七、中价协复审及有关工作安排 1、复审时间为30天,即8月31日至9月30日; 2、经建设部批准后首批造价工程师名单及证书、印章编号将由中价协用计算机软盘方式提供给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并由各地区、各部门在省、部级相关报刊上公布; 八、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发放的要求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中价协在建设部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内或一采用计算机填写方式制作,并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盖章后,连同签署注册审批意见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发至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 2、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应在建设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执业专用章”统一制作完毕; 3、鉴于首批造价工程师资格获准至初始注册时间间隔过久,为了知识更新,经考试取得首批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证书发放之前完成2000年度继续教育,教材由中价协提供。 九、关于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收费问题的要求 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除适当收取的证书、印章、申请表、计算机制证工本费和公告费外,不得向注册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以上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注册机构遵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
内容字数: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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