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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列入年检范围。 二、年检机构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建 设部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资质年检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年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年检机构)负责本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 三、年检内容及标准 年检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工作业绩、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资信等。 年检标准原则上按照我部74号令中第七条、第八条执行,鉴于今年是开展资质年检的第一年,全国统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也刚刚起步,为推进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稳步发展,同时考虑政策衔接,本次资质年检中对注册资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的审核可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得少于4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不得少于2人。 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一年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我部74号令第七条、第八务规定的资质标准。 四、年检申报材料 参加年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已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证明材料和上一年度已完成的三个主要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复印件; (四)晋升和新增加的专业人员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新增加的专业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六)其他须报送的资料。 五、年检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先按照资质年检内容要求进行自查,逐项填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隶属关系向部门或地区年检机构提交资质年检材料;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进行审查;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初检,并于7月底前将初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定; (四)年检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乙级单位年检结论由所属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资质核定)栏内;甲级单位年检结论经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定后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资质核定)栏内; (五)资质年检采用单位自查与年检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对年检不合格单位,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应限其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地区或部门年检机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注销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审批部门; (七)9月底之前,地区、部门年检机构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总结和《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八)未按履规定内容、程序和日期进行资质年检的单位,地区、部门年检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地区、部门年检机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九)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年检机构在报刊上予以公布;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是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单位定级、升级的依据和基础,各地区、各部门年检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及年检申请表》 2、《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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