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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及考核认定合格,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可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不分专业。在职公务员不予办理注册。 二、注册机构 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承办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负责本部门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炸。 三、注册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领取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初审;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不得自行增加注册条件,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并抄送中价协; (五)中价协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六)建设部对中价协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式样及编号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省级、部门注册机构负责制作、核发和管理。 五、有关首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其他要求,由中价协另行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年五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注册中心。
内容字数: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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