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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桂建价字[1998]7、8号文有关具体问题的函》的答复

广西交通厅: 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你厅2号高层住宅经区建设厅批准实行议标。你厅在1998年11月24日发给中建八局南宁公司的“书面议标条件及要求” 中明确:执行一九九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及相关“解答”;该工程实行造价、工期、质量三包;工程按预算总造价考虑3%的风险系数,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浮动以及政策性调整均不另行考虑。而在1999年2月4日“议标承诺书” 第四、1款中,中建八局南宁公司作出了全部履行你厅1998年11月14日“议标条件及要求”的承诺。 此外,由于在1999年3月5日你厅与施工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2.1”款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包括“甲方议标条件及要求”、“工程议标承诺书”。协议条款第“19.1”款、第“19.2”款亦均明确:工程造价计算套用九0版《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以上事实表明,你厅2号高层住宅楼工程为议标、一次性包干工程。双方应全面履行1999年3月5日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的各项条款,即以一九九0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及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中建八局南宁公司,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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