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沟槽爆破石方如何计算的答复
- 关于沟槽爆破石方如何计算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0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钦州港配水管网1期2标段有关石方爆破如何计算的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定额有关规定,管沟爆破石方工程量按“管沟结构宽度+设计规定工作面+允许超挖量”计算,设计无规定工作面的,可按定额说明中土方的《管沟底部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计算。但如为按实结算的工程,应根据管沟验槽记录中实际开挖的宽度计算工程量,且不能超出定额规定的宽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字[2006]12号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你们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材料价差达到调整幅度的,应按该工程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相应时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算术平均价格计算。2、静力压桩钻孔取土应按桂造价函字[2003]42号文处理执行。3、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第23条的规定,桩尖不属于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不应扣减。4、桩长按桂造价函字[2005]68号文计算。5、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结算不应再审核,未确认的可审核。6、材料价差调整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第23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计算,无乘系数要求。7、2004年第三期以前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商品砼价格,工程预结算采用公布的材料价差;2004年第四期及以后则采用公布的参考价。此复附件:1、桂造价函字[2003]42号文(略)2、桂造价函字[2005]68号文(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关于雨水管道改为雨水渠后挖土方、沟槽余方弃置、沟槽回填杂砂石、沟槽回填土方能否重新报价的答复
- 关于雨水管道改为雨水渠后挖土方、沟槽余方弃置、沟槽回填杂砂石、沟槽回填土方能否重新报价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1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南宁-东盟国际商务区4号道路工程A标项目经理部:你局关于南宁-东盟国际商务区4号道路工程A标雨水管道改为雨水渠后挖土方、沟槽余方弃置、沟槽回填杂砂石、沟槽回填土方是否能重新报价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中注明土方开挖工程量不包括工作面和放坡所增加的工程量,因此导致施工时沟槽实际开挖量与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不相吻合。该工程由雨水管道改为雨水渠后,尽管清单名称还是沟槽土方开挖,但如果雨水管的土方实际开挖量与其清单工程量比值和雨水渠沟槽实际开挖量与其清单工程量比值不一致,也即变更后的雨水渠沟槽土方开挖与变更前的雨水管沟槽土方开挖清单成本是不一致的,可以对该清单报价进行调整,具体单价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开挖情况商定。沟槽余方弃置、沟槽回填杂砂石、沟槽回填土方均按这一原则确定。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 关于太阳广场工程防雷部分套用定额的答复
- 关于太阳广场工程防雷部分套用定额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9号广西南宁星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太阳广场工程防雷部分如何套用定额”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由于旧安装定额中没有均压环和铝合金窗接地等防雷子目,在执行旧安装定额结算时,利用圈梁主筋作为均压环或地体时,可参考套用旧定额2-1246利用金属钩件引下子目;铝合金窗接地、柱筋与圈梁焊接的项目,可参考套用旧定额2-1224接地跨接线子目,其连接钢材可按实调整,以上两项定额子目每处均为单根考虑的。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 (200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建设部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2003年以来地方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摸清了全国建筑节能的最新进展情况,进一步找出了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措施。通过这次检查,对于加快建筑节能领域自主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快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等方面都具有实际的促进作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总体情况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是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的2005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建设部于2005年12月5日至25日组织了对全国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督查了4个直辖市、26个省(区)及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地区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四川、福建等6个省(市)以及青岛、沈阳、武汉、广州、成都、银川等6个城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的地区有甘肃、内蒙古、安徽、海南等省(区)以及西安、兰州、合肥、海口等城市;二是抽检了2003年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审查的公共建筑,共计280个建筑工程项目,对其中30个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问题的项目发放了执法告知书,并责成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进入2005年以来,建筑节能工作呈现积极向上的发展局面。二、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1、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比例较低,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各地在工作进度上不平衡,总的看来,北方快、南方慢。根据去年对16个省市3000多个在建工程的调查结果来看,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大城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为90%,夏热冬冷地区比例不足25%,夏热冬暖地区比例仅为12%。而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按节能设计标准施工的建筑又大打折扣,北方地区的比例为50%,夏热冬冷地区的比例不足20%,夏热冬暖地区的比例不足10%;二是相同区域不同城市的进展也不平衡,大城市节能工作要好一些,中小城市依然薄弱;三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等工作尚未启动。2、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监管不严格,疏漏面较大。首先,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中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处罚不力,监管环节疏漏面很大,审查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施工图发放合格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施工监管环节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节能检测和验收标准,就节能要求而言,基本处于未监管状态。第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缺乏科学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管。3、建筑节能还缺乏足够的技术方面的支撑。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设计人员对节能标准的熟悉程度不够;二是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性不足。另外,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三是技术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施工验收和检测工作作为检验节能成效的重要手段和环节,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4、尚未形成良好的建筑节能的工作氛围。一是一些省市主管部门领导对建筑节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部分省市仍未建立建筑节能管理的专门机构;二是对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根据建设部最近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1.4%比例的群众对建筑节能不甚了解,其中在夏热冬暖地区(主要是南方空调高能耗区)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90%。5、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政策不健全。一是目前国家尚无专门针对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只有少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缺失,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相关配套政策不足,如北方地区供热改革滞后,节能的建筑其取暖收费并没有减少,装了热计量表的仍然按照面积收费,影响业主节能的积极性。三、下一步工作措施1、提高认识、大力宣传、加强领导。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节能氛围。二是开展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建设部第143号部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要加大对该部令的宣传与贯彻,促使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三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2、加快政策法规制定工作。一是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确立建筑节能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的步伐,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三是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四是促进各省市理顺墙改与建筑节能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推动作用。3、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技术集成;二是进一步完善节能技术标准;三是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节能技术的能力。4、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二是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规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三是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今后几年,建设部将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建筑节能监督执法检查,并要求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活动,在建设领域形成强有力的“节能风暴”。5、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建筑节能工程。我们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起草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的重点领域,一是在北京等四个直辖市以及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的重点城市试行节能65%的标准;扶持有能力的企业,在全国建设50个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产业化基地;进行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实施40个示范工程。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计划在北京等13个城市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级示范,示范面积共1880万平米。三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城市级示范,计划“十一五”期间,在上海等8个城市进行太阳能光热光电,淡水源、海水源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城市级示范,示范面积共1500万平方米。在示范城市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应用的成套技术和配套政策法规,摸索出在国家政策法规引导下,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机制和模式,并同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6、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监管。一是要尽快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标准,把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标准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三是对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强制的节能检测并对其能耗指标进行标识;四是建立针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和能效审计制度。7、积极探索建筑节能的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鼓励从事建筑节能服务的单位对建筑节能的设计、融资、改造、采购、运行管理、能效审计和测评提供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服务,推动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四、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国际交流展示,打造权威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建设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将于2006年3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会议主题是:绿色、智能通向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捷径。建设部等4部委决定组织召开这个大会,力图将大会打造成绿色建筑的年度国际盛会,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城镇的宣传平台;落实节能省地型建筑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平台;传播交流国际国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与新经验,促进自主创新的交流平台;汇聚国内外最先进的相关技术、设计方案、设备和产品的综合性科技推广展示平台;促进国际学术与商务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合作平台;带动投资创业和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兴产业发展的培育平台。在此次会议上,建设部与科技部将共同推出“绿色建筑专项行动”,全面深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研究与工程示范,完善技术标准,进一步研究提出新形势下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一年,做好2006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六年二月六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重要一年,做好2006年的工作意义重大。按照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6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以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城市管理为重点,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城市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深入指导,促进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城市建设司2006年的工作要点是:一、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一)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为重点,督促和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督察体系。(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尽快颁布城镇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对各地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特许经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组织实施。(三)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调研。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三年来的情况,分行业进行调查,摸清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分析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健康发展。(四)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研究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政策,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制度改革。(五)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城镇供热采暖补贴指导意见,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城镇供热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改善供热质量。对各地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工作进行检查。二、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六)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继续推进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设施城乡统筹、区域发展工作,进一步增强城镇基础设施辐射农村的能力。(七)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技术和经济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帮助农村发展村镇基础设施,改善村镇人居环境质量。(八)研究园林城镇和风景旅游小城镇的建设。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小城镇园林绿化,开展创建园林城镇活动,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研究资源保护性移民和建设风景旅游小城镇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九)加强环卫行业管理,改善城乡环境。颁布《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白皮书)、《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和评估,促进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垃圾焚烧处理情况进行调研,推进垃圾综合处理工作。做好重点流域、区域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各地实施“十一五”环境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抓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和“十五”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管。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对城市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研究制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标准。三、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模式的转变(十一)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公共交通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十二)全面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公交优先”战略落实情况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公交优先周”及“无车日”活动。筹备召开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油价形成机制改革,落实公交用油补贴政策。推行公交专用道、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组织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十三)加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以强制推行节水器具和推广再生水利用为重点,加大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水价改革。组织督察供水管网改造。总结推广北京市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经验。加强对城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规划、建设和设施运营的监管,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政策。抓好再生水利用“四循环”(公共建筑中水循环使用、生活小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城市再生水重复利用和区域污水处理再利用)的示范和推广。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核查,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严格限制自备水源取水量。开展第三批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积极做好2006年国际水大会的相关筹备工作。(十四)推进城市照明节电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照明。继续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绿色照明“十一五”规划,制定颁布《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道路照明节能技术标准》,举办首届城市绿色照明展览会。(十五)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认真总结《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颁布五年来的工作经验,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向节水、节地、节约投资方向发展。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的实施。加强城市中心区、城郊结合部和西部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和历史名园,提高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水平。完善激励机制,继续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示范作用,引导城市发展从扩张型、粗放型向集约型、生态型、效益型转变。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安全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十六)抓好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十七)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体系建设。总结哈尔滨等城市停水事件的经验教训,研究针对水源污染的应急技术,尽快建立针对有机物、农药、重金属和致病微生物等四大类突发性污染的技术体系,编制相关技术导则。应用现代技术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十八)组织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供应调研。重点对广东等省市和西气东输天然气供应安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问题,查找隐患,提出对策。(十九)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配合油价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减负和运价形成机制工作,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严肃查处违规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各方行为。(二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全国城市桥梁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城市桥梁运行安全。(二十一)进一步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经验。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网格化管理平台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城市(城区)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总结推广上海市的经验,将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相结合,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筹备召开全国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二十二)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新形势要求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的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城市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活动。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五、抓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宣传贯彻,推动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和监管工作(二十三)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宣贯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意识,增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二十四)继续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做好分类指导和管理,重点抓好后进单位的整治和提高。(二十五)继续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争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景区总数达到100个以上。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况的监管和核查工作,重点查处破坏资源、违规建设的行为。(二十六)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核工作。(二十七)研究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关制度,规范风景名胜区经营行为。(二十八)继续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监管工作。确保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申报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审定工作。六、按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抓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二十九)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为核心,组织机关干部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三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两手抓”、“两同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着重抓好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在各类奖项的评选和资质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则,严格执行纪律,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三十一)加强行业文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广和完善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指导,更好地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继续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公交行业创建文明线路活动和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三十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推动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 关于印发《建设部抗震防灾工作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建设部抗震防灾工作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七日建设部抗震防灾工作2005年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要点一、2005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2005年,我部围绕抗震防灾法制建设、工程抗震技术标准、工程抗震质量监督、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指导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2005年初,我部印发了《建设部2004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及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总结、部署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工作。7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云南、安徽、新疆、北京、江苏等地交流了抗震管理工作经验,会议讨论了新时期建设系统开展抗震防灾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确立了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工作重点,提出从房屋建筑设防为主转向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并重;超限高层抗震审查与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并重;城市房屋建筑抗震与村镇房屋建筑抗震并重;新建筑抗震设防与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并重;从应急预案编制和颁布转向日常演练和应急措施落实等新思路。(二)加强抗震防灾法制建设2005年,我部依据《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质量监管责任、抗震设防强制性要求以及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三)完善工程抗震等防灾技术标准体系2005年,我部在继续贯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工程抗震技术标准的制定步伐。《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村庄与集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的编制工作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修订工作进展顺利。(四)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监督2005年,我部在组织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时,把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组成15个工作组,抽查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过质量检查促进各地提高新建工程抗震质量。同时,我部继续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全国和各地专家委员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五)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我部编制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作为《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专项规划。在城市抗震工作中,着重推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各地积极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试点,完成了福建省泉州市等城市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村镇抗震工作中,注重基础性工作,组织有关课题研究,完成了4册村镇建筑抗震图集初稿,并结合《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的编制,完成了西南农村木构架、土坯维护墙房屋1∶1足尺的振动台试验等。(六)加强建设系统地震应急能力2005年,我部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工作会议要求,印发了部门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各地建设系统也制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七)推动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城市燃气突发灾害与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地震紧急自动处置系统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了中美地震工程协调会,探讨进一步拓宽中美地震工程的合作领域。二、2006年抗震防灾工作要点2006年,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切实增强城市抗震防灾能力,进一步提高村镇抗震防灾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与完善抗震防灾法制建设通过宣传、贯彻《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地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开展抗震防灾工作。抓紧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调研工作。(二)强化抗震防灾领域的基础性研究强化城市抗震防灾体系理论研究和工程抗震等防灾领域的基础研究,大力开发和推广工程抗震等防灾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体系,高我国工程抗震和城市抗震防灾的科技水平。包括组织大跨空间结构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喀什老城区抗震对策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政策等研究课题,争取尽快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村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三)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进一步研究提高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能力的工作思路和对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关于村镇建筑抗震防灾的措施,推广各地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工作的先进经验,组织《村镇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和相应图集的培训,开展“村镇农居地震安全工程”试点工作,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抗震技术,对新建农房设计与建造进行指导,使其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导致的村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四)部署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抗震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关于“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的要求,指导开展地震重点监视区的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通过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摸清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底数,为旧城改造、抗震加固、抗震鉴定提供依据,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基础信息,为地震应急、震后恢复重建和城市安全防范研究提供条件。(五)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颁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指导有关协、学会组织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地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水平。(六)指导城市建筑物加固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加快抗震加固工作的进度。特别是要重视对城市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抗震防灾能力的鉴定和评估,完善鉴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七)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抗震防灾意识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法》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书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抗震防灾知识,组织唐山地震30周年纪念活动,开展抗震防灾教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关于印发《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强化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把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目录前言一、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二、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意义三、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五、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结束语前言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指城乡环境卫生体系,是为有效治理城乡生活废弃物,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进行的有关生活废弃物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和社会管理等活动的总称。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很快。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迅速发展,环境卫生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体系的建设,把环境卫生事业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内容。构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加快生活废弃物污染治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满足城乡居民需求,倡导循环经济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我国环境卫生事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发展道路。一、城乡环境卫生的基本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把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积极推进以提高环境质量和以市场为取向的环境卫生管理和作业服务体制改革,制定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日益加大,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垃圾处理率持续增长。截至2004年底,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59座,比1979年的12座增长了46.6倍;公共厕所109629座,比1979年的54180座增长了一倍;城市环卫专用车辆为60238台,比1979年的5316台增长了11.3倍。2004年,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为238519吨,比1979年1937吨增长了123倍;集中处理量为8089万吨,比1979年584万吨增长了13.9倍;集中处理率由1979年的23.28%增加到2003年的52.12%。——生活垃圾管理逐步加强,环境卫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长效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逐步推行袋装化,部分城市实行了垃圾分类收集。2000年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武汉、桂林、南京等8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2003年制定颁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2004年制定颁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垃圾清运逐步密封化,许多城市开始使用密闭垃圾运输车、压缩式垃圾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了明显改观。——生活垃圾处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力度加大,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尤其是“八五”至“十五”期间,通过国家和我部等科研项目的实施,在堆肥、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如深圳清水河垃圾处理厂3#焚烧炉的国产化改造,国产化率达80%,技术性能超过了原引进设备水平,为中国大型焚烧设备国产化打下了基础。为了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建设部成立了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环境工程技术推广办公室,协调各有关科研单位,承担国家有关城市垃圾处理重大科研课题,及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协作。国家已开始将环卫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城市和高等院校拥有和开设了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或学科(专业),并已初具规模。对于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环境卫生科技体系。在社会上,有关环境卫生知识的普及得到关注。——一批政策法规陆续出台,环境卫生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建设技术》绿皮书。1986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央爱卫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转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建设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基本政策架构初步形成。同时,各级政府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环境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行业内部的生机与活力进一步增强。中国政府重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机构,各城市普遍设立了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服务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及民办保洁队伍,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挥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改革环境卫生作业机制,道路清扫、公厕保洁、垃圾粪便清运普遍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各地城市实行了环境卫生有偿社会服务。有171个城市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占城市总数的25.9%。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哈尔滨等一些大城市,对环卫作业服务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实行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了环卫资源优化配置。北京、上海、广州、石家庄等城市组建了各种类型的环卫清洁公司,促进了环卫作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农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开始起步。由于中国农村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村生活废弃物基本上以堆肥农用、内部循环为主。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生活垃圾中如塑料等不可降解物逐步增多,已不能完全采用原有堆肥农用方式。因此,中国各地政府开始将小城镇、城郊结合部和部分乡村环境卫生纳入所在城市环境卫生体系规划,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一些地方已取得较好成效。但是,中国环境卫生体系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有:——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不高,环境污染较为突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难以与垃圾排放增长速度匹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2.12%,其余大都采用简易填埋处理,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影响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由于环境卫生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有的地方对环境卫生体系不够重视,环卫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制约了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管理体制不适应环卫事业进一步发展。有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分散,执法力度弱化;环卫改革改制工作进展较缓慢,市场化程度不高,机制不活。——环境卫生应急机制存在缺陷。2003年的“非典”疫病灾害在暴露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的同时,也反映出环境卫生预警与应急机制存在缺陷。——乡村环境卫生体系相对薄弱。一些乡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较慢,缺乏因地制宜的环卫机构和人员从事村镇保洁和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工作。二、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意义——环境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通常把防治传染病、促进国民健康和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搞好环境卫生就是通过防治环境“公害”,减少和杜绝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从根本上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创建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建立环境卫生体系是为了谋求良好的、卫生的公共环境状态所实施的一种过程管理,是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技的以及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来实现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状态。建立环境卫生体系对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现代文明程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三、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和谐社会。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应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发展总体目标:——完善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营造清洁、优美的市(乡)容市(乡)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全面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健全环境卫生法规制度、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努力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到“十一五”规划期末,具体目标为:——采取综合措施,使全国城乡特别是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包装物品消费量快速增长的态势得到遏制;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和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主体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向现代企业的转变;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体系和规范化的政府监管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运输环境。——到2010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0万吨/日,新增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2.1万吨/日;建立和完善城镇日常保洁系统,实现城镇保洁管理法制化、科学化,保洁作业服务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城镇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为实现以上目标,中国将继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体系的最终目的,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创建整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公共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认识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合谐发展的规律,落实“五个统筹”,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乡村、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把垃圾治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扩大资源和能源的再生利用。变垃圾末端治理为从源头抓起全过程整治,达到资源低消耗、经济高产出、垃圾低排放的目的,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建设体制、运营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及其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坚持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国情、珍爱环境、保护生态、造福后代的良好氛围。实行统一领导、鼓励公众参与,推进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环卫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加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五、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中国政府将大力推进环境卫生监管的政府行政体系、环境卫生治理的市场运行体系、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参与体系和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等四大体系建设,从而构成完整、规范的城乡环境卫生体系。(一)环境卫生监管的政府行政体系1、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从监督管理层面加强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并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从具体实施主体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网络。管理主体为地方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并纳入省、自治区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发展。主要有:——环境卫生规划体系。抓紧制定城乡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规划体系。建设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经省、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纳入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各类规划的具体实施。城市政府要根据要求,组织编制本城市的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划组织实施,同时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乡村垃圾处理设施,整治村容村貌,逐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健全环境卫生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提高环境卫生标准为原则,健全环境卫生法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立法工作,清理、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逐步健全环境卫生法规。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法责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制定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加快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相关的涉外经济政策等。——完善环境卫生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城乡发展的新趋势、科技发展的新水平、环境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环境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环境卫生标准体系框架。注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适宜我国国情的经济适用的垃圾处理技术。3、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导和环卫作业服务与垃圾处理市场化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环境卫生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特点。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支持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配套经济政策;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研究确定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范围,加强监管和评估。环卫作业服务和垃圾处理实行市场化、产业化运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发展和实施规划、监管政策对环境卫生企业实施行政管理。4、强化环境卫生宏观调控与监管手段——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依法设定的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实施机关要依法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强化政府监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按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对技术、设施、设备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中介、咨询服务市场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技术评估。逐步建立全国环境卫生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监测机构建设和日常管理,严格监控的规范和要求,及时收集环境卫生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环境卫生治理的市场运行体系l、构建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体系。放开环卫作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要加快环卫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改制的步伐,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卫企业承担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作业。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市场主体,从事垃圾处理处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培育和发展环卫技术与产品市场。2、加快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步伐。逐步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培育、放开、规范市场,优先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实现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开放投融资市场。利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的投入。通过银行信贷、投资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渠道,研究项目融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投资建设程序和项目合同管理。同时,积极探索相关资产证券化融资、债券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手段。——规范项目建设和营运市场。建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施工与监理资格的管理制度。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范本》规定,逐步实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建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技术、设备的评估、认证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健康运行。——培育中介服务和技术咨询市场。中介组织可受政府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产品认证,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咨询、产品招商、展示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转化,推动环境卫生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培育和健全环卫人才市场。发展环境卫生高等教育和在职教育,培训管理、技术人员,提高环卫队伍素质。研究设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建立职业经理制度和职业技术资格制度。发展环卫人才流动和人力资源开发中介服务,为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提供服务。建立全国性的环境卫生技术人才专家库。(三)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参与体系1、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创新。社会单位和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城乡管理的基本要求,既是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目标,也是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基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社区、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中的自主作用。发挥环境卫生相关行业协会在参与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并承担相关的协调、沟通职能。引导社会公众对环境卫生管理参与的积极性,支持各类环境卫生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2、通过社会单位和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价格听证、规划公示、污染监督、权益维护等形式,实现环境卫生管理民主化、决策科学化。3、制定社会性考核标准,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具体化、标准化,并把这项工作同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创建以及文明社区建设、爱国卫生运动等群众性的活动结合起来。4、组织发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各地建设的技术先进、运营良好的大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可作为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要认真组织好与环境卫生有关的世界性主题日活动。把环境卫生教育纳入中、小学的基础教育课程。(四)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1、建立全国性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系统。包括:各层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构架、职责配置和协调机制设计、信息反馈和处理要求。2、制订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设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根据环境卫生管理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分别研究提出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地方性的应急预案。地方性的生活固体废弃物、城市公共保洁方面应予考虑的应急预案有:——各种油料运输途中因突发事故引起的道路污染应急处理。——各种禽畜因病疫引起的禽畜尸体处置的应急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简易堆场)因沼气引发火灾的应急处理。——城市构筑物因各种原因倒塌后建筑废弃物清运处置的应急处理。——因灾害性气候原因,暴雨、大风、雪灾及其他恶劣气候导致运输系统中断,或引发的生活垃圾出路受阻的应急处理。——因传染病流行引起的特种医疗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处置的应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泄漏突发事故引起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理。——其他因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卫生问题的应急处理。3、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应急系统。各地政府应建立由主要领导、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等联合参与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应对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4、制定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方案,包括可以依托的社会设施的征用方案。落实和管理好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以及必需物资的储备和征用。加强对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队伍落实和技术培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础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考核。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为确保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今后将实施以下几个方面措施:——研究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原则,并明确乡村地区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构架及其主要职能。——选择不同区域、不同经济条件的若干省、市进行环境卫生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环卫专家进行调研,分别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市场运行体系、社会参与体系、应急体系作出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总结推广试点省市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卫生体系的管理政策、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逐步在全国推广。结束语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环境卫生事业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迅速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阶段,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体系,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努力把中国的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有关社会团体:《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12月31日部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指导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城乡规划司负责)(二)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综合财务司、城乡规划司、稽查办公室负责)(三)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四)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建筑市场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负责)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五)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城乡规划司负责)(六)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指导各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城乡规划司负责)(七)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指导各地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以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逐步扩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司负责)(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推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城乡规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九)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村镇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公室负责)(十)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探索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负责)(十一)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负责)(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指导各地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的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以整治方式为主。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十三)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执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标准定额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十四)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设计施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继续做好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负责)(十五)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城市建设司负责)(十六)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改善人居环境。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十七)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十八)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指导各地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住房开发结构调整和居民合理消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鼓励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十九)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二十)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政策法规司、建筑市场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办公厅、科学技术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公室负责)(二十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措施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办公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城市建设司、稽查办公室负责)(二十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推动上海市12319服务热线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等重要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安委会上下通达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地铁、地震、燃气、供水、桥梁、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加强城乡工程抗震防灾工作,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质量安全司、城市建设司、办公厅负责)(二十四)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质量安全司负责)(二十五)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科学技术司负责)(二十六)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各类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人事教育司负责,有关业务司局配合)(二十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抓好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推动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围绕推动职能转变、改善工作,在部机关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负责)(二十八)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实施等项工作。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指导地方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并开始实施。积极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的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涉及我部的有关工作。(综合财务司及有关业务司负责)办好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和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城市建设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负责)
- 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6号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房地产总公司“竹溪苑”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该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第“6”条所示:“压桩机按120T计算。具体施工时如需采用不同的压桩机械,结算时压桩和送桩的定额套用及费用以区造价管理总站核定的为准”。该“总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已构成投标人参与投标报价、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共同基础。二、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一款的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明确了该工程之固定价格可以免责的风险范围有:1、工程变更;2、政策性调整。三、根据该工程《图纸会审记录》第“19)”条,该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确认沉桩终压力取值为3335KN(设计值的2.3倍)。由此已认可使用340吨以上的压桩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实质为设计变更,其已构成设计图纸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构成了本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见《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应进入《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所指向的“工程变更”范畴。四、经查阅“竹溪苑”桩基图纸“土建结-1”,本工程静压预制方桩边长为450㎜,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2300KN,桩端持力层为圆砾层。根据上述图纸所示的该工程桩的特征要素及由《图纸会审记录》确认的沉桩终压力取值3335KN,经查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该图集为“97G361”的升级版本,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8号文,“04G361”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之“附录五”《压桩机型号选择参考表》,压桩机应选择300~460吨的型号。综合上述“一”到“四”点情况,该工程《招标文件》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内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而后甲乙双方于《图纸会审记录》内对压桩机械的选用作出约定,且压桩机械的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实质非“施工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而采取的措施”的范畴,应按照《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工程变更”进行调整。因此,该工程应按照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的答复,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同时,根据《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二款的约定,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进行工程结算。根据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15日《关于竹溪苑小区工程桩基础上限控制价的说明》,该工程的上限控制价为预算价的95%,经查该“预算价”的编制依据均为1998版《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而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所附“静压方桩”定额是“98土建定额”的补充定额。因此,在计算下浮系数时要继续体现“上限控制价=预算价×95%”的实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二月九日
- 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7号广西鹭垦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建设单位(甲方)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与施工单位(乙方)广西鹭垦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定的该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所示:“合同价款(人民币)3656700元(每平方米造价158元),实际价款执行合同第十二条款”;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在本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结算编制依据:1、结算价款=合同价+合同外增减部分造价;2、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柳州颁布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柳江县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若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按供应定价(工地价)计算。《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乙方采购前要以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后才能购买,以此作为计算价差的依据。3、增减部分编制依据按预算”。以上情况表明,该工程采用的是“合同价+合同外增减部分造价±材料价差”的合同价格方式。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遵照合同的约定,以总价包干为前提,并依据合同条款对“合同外增减部分”和“材差”部分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有关农业温室定额,并且其建设标准与广西现行土建定额差别较大,不宜直接套用。因此,在计算“合同外增减部分”时,应按照工程实际标准,参照原预算(合同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进行结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二月九日
- 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6]6号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房地产总公司"竹溪苑"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该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第"6"条所示:"压桩机按120T计算。具体施工时如需采用不同的压桩机械,结算时压桩和送桩的定额套用及费用以区造价管理总站核定的为准"。该"总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已构成投标人参与投标报价、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共同基础。二、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一款的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明确了该工程之固定价格可以免责的风险范围有:1、工程变更;2、政策性调整。三、根据该工程《图纸会审记录》第"19)"条,该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确认沉桩终压力取值为3335KN(设计值的2.3倍)。由此已认可使用340吨以上的压桩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实质为设计变更,其已构成设计图纸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构成了本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见《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应进入《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所指向的"工程变更"范畴。四、经查阅"竹溪苑"桩基图纸"土建结-1",本工程静压预制方桩边长为450㎜,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2300KN,桩端持力层为圆砾层。根据上述图纸所示的该工程桩的特征要素及由《图纸会审记录》确认的沉桩终压力取值3335KN,经查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该图集为"97G361"的升级版本,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8号文,"04G361"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之"附录五"《压桩机型号选择参考表》,压桩机应选择300~460吨的型号。综合上述"一"到"四"点情况,该工程《招标文件》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内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而后甲乙双方于《图纸会审记录》内对压桩机械的选用作出约定,且压桩机械的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实质非"施工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而采取的措施"的范畴,应按照《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工程变更"进行调整。因此,该工程应按照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的答复,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同时,根据《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二款的约定,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进行工程结算。根据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15日《关于竹溪苑小区工程桩基础上限控制价的说明》,该工程的上限控制价为预算价的95%,经查该"预算价"的编制依据均为1998版《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而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所附"静压方桩"定额是"98土建定额"的补充定额。因此,在计算下浮系数时要继续体现"上限控制价=预算价×95%"的实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二月九日
- 不断推进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在部直属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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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2006年1月23日)同志们:过去的一年,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落实部的中心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国务院领导对去年建设工作给予了肯定,已在建设工作会议上做了全面总结。今天召开部直属机关总结大会,我着重就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在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做好今年工作讲几点意见。一、部机关和直属单位2005年工作情况回顾去年上半年,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加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认识,边学边议边整边改,达到了先进性教育的目的。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得到加强,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展现了奋发进取的精神面貌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理论水平明显提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一是通过认真学习《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文献资料,开展党员先进性要求大讨论,进行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性分析评议等活动,明确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了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世界、处理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牢牢把握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进一步深化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理解,增强了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的认识。四是深刻理解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永恒主题,进一步提高了对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大局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显增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谋划工作,结合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规模,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推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力度,做好建设领域社会稳定工作等,为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工作思路不断创新。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把握了城乡建设工作的发展趋势。部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着力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指导农民建房;培育和监管建筑、房地产和市政公用市场,保证质量安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做好与职责有关的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指导,保护农民工权益。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扶持中部地区有重点发展重点小城镇,指导西部地区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布局。更加注重加强薄弱环节,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等资源等。工作作风不断改进。通过先进性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强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了努力做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讲求贡献的精神进一步发扬,形成了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改进,工作质量明显提高。讲实话,重实效,不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回避矛盾,不推诿扯皮,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新的变化。牢记“两个务必”,强化公仆意识,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施分类指导,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得到锻炼和加强。(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做好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组织建设制度。制定了《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一年来,党组中心组组织了5次集中学习研讨,就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制定了《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健全了党组集体领导与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健全了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办公厅修订了《建设部工作规则》、《建设部机关会议议事规则》和《建设部公文处理办法》,健全了办文、办会、办事和督办制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明确了文件起草的格式、会签程序和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保证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政策法规司、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等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和《建筑节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公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论证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健全了调查研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效性。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取得了较好成效。如,对江西、安徽、广西、江苏等省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调研,对深圳、广州等地城中村改造和整治的调研,对上海、天津、太原等地落实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调研,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改革的调研,明确了工作思路,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5篇调研报告刊登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上。去年中办(截至11月底)、国办分别采纳我部信息专报26条、59条。质量安全司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司领导带头落实,动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参与,在《工作调研与信息》上刊登了10多篇调研报告,对工作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五是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部安委会制定了《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为有序、高效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提供了保障。面对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城市建设司、质量安全司牵头组成专家咨询组,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妥善解决哈尔滨等城市由于水源污染而造成停止供水问题,保障了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更加注重职能转变。初步实现了向宏观经济调节转变,向管市场转变,向经济社会管理并重转变。一是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城乡规划司加大了对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改革取得进展。村镇建设办公室组织力量开展新农村建设政策研究,有关内容被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采纳;村庄整治的工作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城市建设司、科学技术司总结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推动以现代信息手段,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人事教育司开始启动了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二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善经济运行调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综合财务司认真抓好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行业统计基础工作。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建议,积极探索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为国务院决策出台有关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提供了依据。三是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继续抓紧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召开全国清欠工作汇报督办会议,组织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督察。继续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从完善法规政策,规范拆迁行为,加强督察督办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信访量大幅下降,新发生的问题明显减少,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取得成效。做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认真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推广地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更加注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按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了党组会和部常务会议的效率和质量。部党组明确,凡属建设部工作的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部党组会召开了33次,主要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研究党建工作、先进性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计划、整改、总结,以及向中央汇报事项;讨论对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建议,审议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准备讲稿素材,听取做好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等方面的工作方案;研究有关人事问题;其他事项,如听取财务审计、世界水大会筹备、土木工程学会汇报等。部常务会议召开33次,传达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审议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研究部署解决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等。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行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制定下发了《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全年处理案件214件,做到既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制的严肃统一。建筑市场管理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按照随时受理的原则,研究修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改进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安全司通过修改有关部门规章,下放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项行政审批权。标准定额司全面启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编制,发挥标准规范约束和引导作用。截至2005年底,共发布各类标准规范374项,是批准发布标准数量最多的一年。三是加强监督和督办、督查。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加大了对各项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539个批示件中,有409项纳入督办,已办结355件,占87%。部常务会议列入督办的议题有109项,截至2006年1月15日,已办结106项,占97%。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对我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党组听取财务管理情况汇报制度,举办多种形式的审计培训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稽查办会同有关司局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共同开展了全国稳定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施工安全层级督察等专项大检查和拆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使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到更好落实。更加注重工作协调与配合。更加有效地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我部管理行业多,业务范围广,与国务院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比较多。建立健全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我部的综合协调作用。去年新建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达到8个。各司局以大局为重,积极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赢得了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综合财务司牵头协调落实WTO后过渡期和CEPA实施中与我部职能相关的工作。人事教育司加强与中组部、中编办、教育部、农业部的协调,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和职业教育,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我部作了大会经验介绍。科学技术司牵头,加强与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课题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和国务院今明两年重点工作,争得了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加强了与地方的沟通和协作。为做好城乡规划、房地产、拆迁、拖欠等方面重点工作,部与地方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部里负责分类指导,地方负责具体实施,上下贯通,成效明显。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重要文件的制定,及时听取地方的意见与建议。部2006年工作思路,也是在部党组成员分别带队赴各地分片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三是加强了司局之间、司局与直属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该牵头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该配合的做好支持参与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时,综合财务司协调有关司局落实了13个配套专题规划,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科学技术司、办公厅、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机关司局与科技促进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密切配合,完成了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有关研究,部分研究成果成为国务院有关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文件的内容。外事司积极扩大对外交往领域,为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做了大量准备和服务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成功解决了涉台问题,为正式加入相应的国际组织铺平了道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方法的改进作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为部机关的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谋作用。标准定额所积极配合标准定额司完成各类标准规范的编制、审核工作。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配合有关司局加强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强化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和服务。信息中心积极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服务,中国建设报社、建设杂志社、建工出版社、城市出版社等部属新闻单位围绕中央精神和部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发挥了舆论引导作用。建筑文化中心积极举办各种展览,宣传城乡建设新成就。机关服务中心逐步改善部机关单身职工和挂职干部的居住条件,改进机关食堂伙食,保证公务用车,提供24小时文印服务,做好干部职工健康保障等工作,全力支持部机关的工作。部直属机关凝聚力更强了,团结协作的氛围更浓厚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了。(三)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领导班子建设力度,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着力解决“不符合”、“不适应”问题,抓好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改。加强司局级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班子的凝聚力。在总结干部竞争上岗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副司局级领导职位和副处级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人事教育、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履行程序,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同志走上了新的岗位。进一步加强了社团领导班子和秘书处建设,建筑装饰协会等3个社团已完成换届工作。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完善。继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相关的干部管理制度,抓好已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以公务员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干部交流和干部培训。选派3位同志援疆、1名同志到奥组委,选调1名同志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安排10名新录用的公务员到基层锻炼。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积极配合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全员聘任上岗用人机制和职工社会保障,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的原则,抽调20多名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学习进修。组织落实机关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业务知识专题讲座。市长培训中心、干部管理学院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为提高建设系统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研究中心接受委托,开展在职培养公共管理硕士教育,受到青年干部的欢迎。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得以充分体现,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部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各总支、支部,创造性地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落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干部做好党的工作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有效,工作方法和活动形式更加切合实际。各司局党总支、支部注意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理论学习、“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和谈心制度,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离退休干部局强化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老干部的学习和讨论做好服务工作,密切了与老同志的感情,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人员看病难的问题,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围绕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纲要》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广泛开展典型示范教育,进一步筑牢了机关党员干部的理论根基和思想防线。坚持重大节日节前提醒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开展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征文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两个纲要”知识竞答活动,我部获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优秀组织奖,2名同志获个人奖,其中1名同志获全国优秀个人奖。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大力推进行风建设。中央文明委首次表彰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对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建设系统受表彰的单位数量居各部委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部党组的决策事项,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团结奋进,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部党组对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继续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纪律、推行行政问责、贯彻公务员法、切实转变作风等六条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同时,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发展观念,完善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加强;不断提高素质,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自己在转变职能、创新机制、改进作风和工作方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其他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克服。二、努力把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06年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在建设工作会议上已进行了部署,工作要点也已经印发,各单位要做好细化工作,分解任务,切实抓好落实。根据中纪委六次全会、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人事工作会议、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十次党的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我就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再强调几点。(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切实履行党员和公务员责任党章是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要认真学习贯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1、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我们要全面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习贯彻党章的重大意义。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着力解决好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的自觉性,用理论上的清醒保证政治上的坚定。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章,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能力,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自觉拒腐防变,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常抓不懈,继续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不断推进建设部直属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城乡建设处在快速发展时期,我们要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决定,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建设部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考虑问题,围绕“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要求,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让更多人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善于研究新时期城乡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确立正确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保证中央政令畅通。3、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要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模范。部党组、部常务会议、司领导集体的各项决策,要严格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提高科学性、可行性。部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重大事项上报审查制度。党员干部要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对已经作出的决策,首先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组成员要带头,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保证正确的决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在与新任司局级干部集体谈话时强调,要正确处理正职与副职的关系。正职要带好班子负总责,尊重副职,做到总揽而不包揽、信任而不放任、果断而不武断。副职要摆正位置,支持正职工作,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要积极配合,创造性工作,抓好工作落实,做到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分工而不分家,工作不推诿。班子成员之间要多交流思想,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要顾全大局,相互团结,相互补台。领导干部要胸襟广阔,要容人之不同意见,容人之待己不恭,容人之有所过失;要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共同把工作做好。4、不断提高党员和干部的自身素质。部机关公务员承担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负有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使命,必须认真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职责。每一名党员、每一名公务员要时刻牢记党员标准和公务员行为准则,自觉用这个标准和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公务员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争做合格党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不断加强学习。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不仅要学习政治知识和业务知识,还要学习社会知识和科技知识,不努力学习就会落伍掉队。每个同志都应该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一种政治责任来认识和对待,孜孜以求,学而不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要处理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学以致用。要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二)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调查研究是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改善对群众的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工作方法。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的工作不能拘泥于现有的认识和固有的经验,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推进职能转变,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1、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思想。宏观政策的决策在中央,具体执行和落实更多的在地方。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调查研究是贯彻中央精神与结合地方实际的基点。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尽可能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要从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调整我们的工作布局,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要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不仅要听会上的也要听会下的,不仅要听干部的也要听群众的,不仅要看工作搞得好的地方也要看问题和困难比较多的地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努力化解矛盾。要充分信赖、依靠基层,帮助地方出谋划策,正确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指导全局工作的意见;也要积极帮助地方统一思想认识,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将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当好中央决策的参谋助手。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城乡建设发展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落实。同时,还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要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开展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工作主动权。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客观存在,地方工作也有先进与落后差别。调查研究要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既要报喜,也要报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中央反映,当好决策参谋,更有效地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3、认真落实四项调查研究制度。作为部党组先进性教育整改措施之一,去年9月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项调研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是要落实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制度。各级领导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下达的重大研究课题,以及关系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二是要落实年度重点工作调研制度。各单位在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围绕国务院和部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提出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建议,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实施。重点调研课题,由部领导主持,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把调研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要整合调研力量,注意发挥部直属单位及学会、协会的作用。三是要落实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要落实调研成果评估考核制度。列入部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对各单位的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部里要进行评估、考核。优秀调研成果,在《工作调研与信息》上刊登;有重要价值的,及时上报国务院或运用到部的决策中去,作为制定政策和工作基础。4、集中力量搞好专题调研。要在组织好各项调研的同时,部党组决定,今年还要组织全部的力量,围绕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开展三个专题调研。一是关于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专题调研。住房政策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大事,具有全局性影响。要结合总结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背景,充分考虑住房的需求与可能,研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当前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工作重点,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提出城乡住房发展的长远目标、方向和政策。二是关于城镇建设投资规模和市政公用设施需求的专题调研。中央把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作为当前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要研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投资规模过大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薄弱现状之间的关系,重点调查分析城市建设现状、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来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引导城镇建设投资结构调整,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薄弱环节建设、运营、维护,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政策措施。三是关于城镇化健康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专题调研。小城镇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里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发展小城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小城镇是城市和农村的联接点,农民就近就地进城的关键是发展小城镇。关于城市建设、农村村庄整治的政策措施,已经有一些研究。小城镇定义不清,规模差别很大,地区差异明显,我们要结合建设部的职能,重点调查分析小城镇发展与农民工进城定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健康发展等的关系,统一认识,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措施,服务中央决策,指导地方工作。(三)加强组织建设,保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关键在选好人、用好人。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创造人人争先、人心思进、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1、完善制度用好人。要建立完善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突出制度的刚性,坚持已经建立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要继续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法规性文件,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已经实施的竞争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真正把干部民主推荐、考察谈话、任职公示、任职试用期、重大事项报告、谈话提醒和廉洁自律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起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议事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根据《公务员法》和配套法规,对现有人事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努力探索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落实到领导班子的工作中、落实到党员、干部的职责上的有效形式,用机制和制度保证思想政治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群众是评价干部的一面镜子,实践是检验干部的唯一标准。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使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优秀干部能脱颖而出。2、健全干部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和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建设部党组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在任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党组指派专人谈话的制度。坚持实行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使这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完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出现“带病上岗”。做好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抓好组织部门自身建设,树立组织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干部监督工作整体合力。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温家宝总理指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决定,在中央国家机关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今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为核心,以推进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重点,以加强政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关键点,教育党员干部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下基层尤其要注意轻车简从,不要给基层增加负担。要切实促进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得到解决,抓好安全生产,保证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和公共交通正常运转,要做好群众上访排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把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4、建设和谐、开明、善谋、务实机关。我曾经在总结建设部工作时多次讲过“和谐、开明、善谋、务实”八个字,倡导良好的风气和作风。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有永不满足的进取精神,要有满腔的工作热情,要有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自觉。二要改进机关工作。注意工作摊子不能铺得过大,要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防止一般化,要有深度。文件、会议不能多,要有质量。讲话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能都是老套话。三要勇于创新。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新思路、新举措,不断解决新问题。要扎实工作,把创新与务实结合起来,与群众的要求结合起来,积极稳妥的进行。四是要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尊重理解、相互信任支持、相互关心帮助、相互配合补台,大力弘扬正气,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人尽其能、各得其所、奋发有为、充满活力、团结向上、开拓进取的良好部风。同志们!春节将至,各单位要做好退休老同志和困难家庭的慰问工作,抓紧做好收尾工作,做好节后工作计划。节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要落实各项预案,杜绝事故发生,让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欢乐的节日。预祝同志们新春愉快,阖家幸福!
-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一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状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内外部状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报告的附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状况照片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在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一)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第十七条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在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第二十五条在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二十八条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公布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1996年以来,建设部坚持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作为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狠抓不放,常抓不懈。并已先后推出四批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为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推动了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力度,建设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等79个单位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点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单位,要以此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创建文明行业中更好地发挥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附件: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单位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单位名单(79个)北京市园林局颐和园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河北省邯郸市热力公司山西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建设局山西省晋城市自来水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物业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辽宁省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辽宁省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辽宁省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辽宁省阜新市热力总公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省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局长春市建设系统“12319”服务监督中心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指挥中心江苏省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江苏省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江苏省金坛市自来水公司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浙江省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建省福安市自来水公司福建省闽侯县自来水公司江西省萍乡市房产管理局江西省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山东省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潍坊市市政管理局河南省鹤壁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洛阳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湖北省荆门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湖北省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局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自来水公司广东省梅州市建设局广东省茂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规划局海南省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自来水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四川省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贵州省遵义市城市管理局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建设局城市绿化队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陕西省渭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自来水公司兰州燃气化工集团公司兰州市园林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洁威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城市公用事业安全与危机管理
-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李东序2005年11月21日,中国的哈尔滨市由于城市水源污染,停止全城供水4天,引起全城骚动,人心惶惶,险些引起一场社会危机。此事由于中央及有关方面的努力,化险为夷,已经过去。但其中引发的对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以及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问题,应令各有关方面警惕与思考。突发事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突然爆发的异常事件,在局部地区或社会领域造成动荡,但在程度上尚未造成全局性的破坏和影响。“危机”一词则来源于医学术语,指人濒临死亡、游离于生死之间的状态。所谓社会危机,是指由于突发事件的爆发,使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财产安全遭到严重破坏,国家政权的巩固或主权与领土完整受到威胁,整个社会因此而陷于极为紧张、灾难性的状态。一般说来,突发事件,只要处置得当,不一定会引发社会危机,但社会危机的爆发,必然是由突发事件引起的。因此,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即危机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当代社会,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因素很多,城市公用事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热、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由于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着普遍的公共服务,因此每时每刻都不能停顿。一旦出现问题,关联众人,影响巨大,甚至可能造成整个城市瘫痪,引发社会危机。从已发生的国内外案例看,既有由于城市公用事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事件,也有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但不管哪种情况,城市公用事业一旦形成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都必然是社会性的、灾难性的。城市公用事业的安全如此重要,主要是由于:第一,城市是人类高度聚集的地方。中国的城市规划标准一般是1平方公里1万人,在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区,甚至达到每平方公里2~3万人。现代城市动轧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人。如此之多的人群,聚集在如此狭小的面积上,一旦出现问题,传播速度之快,关联程度之强,是其他任何地方都不能比拟的。第二、城市是一个地区的中心。包括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信息中心。其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都是巨大的。同时,城市又是社会财富的集中地,是一个地方的神经中枢,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其杀伤力、破坏力也是致命的。第三、现代城市对城市公用事业的依赖度越来越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整个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服务基础之上的。一旦停水、停电,人们不仅不能工作和学习,就连吃饭、喝水这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了,必然会产生社会恐慌、人群骚乱。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在造就城市的同时,也形成了城市的高风险。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城市公用事业安全,努力做好防范与应对工作。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建设时期。2004年底,按人口的比率,中国的城镇化率已达41.8%。城市已达661个,建制镇19883个。城镇常住人口5.4亿人。其中100万人以上大城市49个,50万至100万人大城市78个。由于种种原因,城镇普遍存在着公用事业不发达,基础设施不健全,危机意识淡薄,应对措施不足的问题,城市社会危机管理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危机意识。看不到问题的隐患,盲目乐观,喜欢“报喜不报忧”。第二,没有应对预案和措施。出了问题就“抓瞎”。即使编制了预案,平时也不演练,形同虚设。一旦有事,仓惶上阵,临时拼凑,手忙脚乱,顾此失彼,损失惨重。第三、体制不顺。没有统一的常设结构。平日里横向组织,分散管理。关键时刻,谁也协调不了谁。特别是核心指挥人员,缺乏专业训练和经验,关键时刻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和决策。第四、法制不健全。单凭号召和觉悟,没有法律保障。政府、部门、公众,在关键时期,各自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没有规定,想当然做事,随意性很强。第五、信息不公开,透明度不够。政府与公众缺乏互信力。关键时刻,政府害怕引起混乱,封锁消息,甚至发布“善意的谎言”,大众则相信流言,不信任政府。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遭到严重损害。从2003年春天北京的“SARS”事件到2005年冬天哈尔滨的“停水事件”,教训极其惨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危机管理是以具体的危机的萌发、形成、爆发、扩散的恢复实施检测、预警、反应、报告和处置的全部控制过程危机管理是指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危机制定应急和处理的方案、办法与措施,以及对危机的萌发、形成、爆发、扩散的恢复实施检测、预警、反应、报告和处置的全部控制过程。危机管理是以具体的危机过程为对象的,它不涉及危机社会成因的政治治理,也不直接涉及危机自然成因的社会与技术。因此,我国危机管理的缺陷主要是经验不足,体制不顺造成的,不是社会制度上的原因。由于中国城市化的进程起步很晚,中国的城市危机管理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要加快研究,尽快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应对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在城市公用事业方面,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风险评估——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的各项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既是做好日常服务工作的需要,更是紧急情况下应对工作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使城市公用事业的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不仅要完善,还要完备。要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和服务不中断,就必须有足够的备用设施与能力。例如城市供电双回路及多回路、备用水源、备用气源、备用热源、公共交通备用车辆、备用通道等。所谓风险评估,就是对最坏情况下设施保证情况的评价,是一种事先防备。能力评估——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对突发性事件的假设,是对突发性事件各方面反应和救助活动的总体设计,是紧急情况下的行动纲领,十分重要。要组织专家认真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科学合理、全覆盖、全过程。应急预案的方向、目标、方法、措施、分工必须清晰、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含糊不清。应急预案确定后必须及时发布并经常演练,通过不断的演练,落实各项责任和分工;通过不断的演练,调整和充实新的内容,使之更加适合实战要求。反应评估——建立常备不懈的预警机制危机管理的有效性,最根本的不在于结束危机能力的有效性,而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性。任何危机都有一个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危机在爆发前是有迹象的。如何以最合理的资源配置尽早地发现危机,预以防范与化解,才是危机管理的最优化原则。预警机制包括对危机迹象的识别、危机迹象的评价和危机警报的发布等。而这一切都是以信息的广泛收集和各种情报的准确度所决定的。因此,建立一套常备不懈、准确高效的预警系统十分必要。沟通评估——学会与人民大众的沟通与协调高度发达的现代传媒对城市危机管理来说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加速危机的蔓延,也有助于危机的解决。惟一的办法就是坚持“真实的原则”,坚定不移地相信人民群众,对危机的发生、危机的进展、危机的影响和危机的处置等及时地向人民大众做出如实报告。任何对危机的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都会延误甚至丧失应对危机的有效时机,造成更大的危害,付出更大的代价。同时,要学会与人民大众沟通协调的艺术,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同步协调。体制评估——组织灵敏高效的指挥系统我国城市的危机管理,长期以来只是政府职能部门日常管理机制在突发事件中的延伸。各级政府对已发生的城市危机只能临时性应对,缺少富有经验和权威的指挥系统与管理体系。它既不利于政府对城市危机的预警处置,也不利于对已发生的危机的控制和对遭受危害人群的救助。必须建立一个灵敏高效的指挥系统,有一个长期的工作班子。要研究建立一套平时与紧急情况下相结合的机制,按照应急预案,日常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关键时刻各就各位,协同作战。要做到机构、人员相对固定,经费、物资、设备全面落实,时时刻刻处于高度戒备之下。社会评估——完备有关法律保障制度突发事件的应对、城市危机的管理是在特殊复杂情况下,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体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城市危机管理的立法工作,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危机处理过程中社会各方的行为,明确社会各方的义务与责任。这既是危机处置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管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组织动员,普及宣传应急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和自救常识,以提高全社会的应对能力。
- 关于玉林市烟草大厦装饰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玉林市烟草大厦装饰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该工程《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20条的规定按“中标价+增减签证工程”结算。中标价应按中标通知书确定;增减签证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第二条11点的规定的内容确定,其中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中标预算书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文件的规定调整。二、原投标时的46种建筑装饰材料暂定材料价,结算时应按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办理签证的价格调价,不应按发包方单方确定的价格调价。三、实际使用材料(有监理确认的品牌)有信息价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信息价相差±3%的,应调整价差。四、业主把承包商中标的工程内容另行分包的,承包商可参照桂建管字[1994]21号文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 关于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紧急通知
- 各有关人员:按照建设部建标造函[2005]80号文件精神,2001年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还将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原证、章作废。按照广西建设厅桂建管[2005]89号文《关于2005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续期注册受理时间已过。尚未前来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请在元月12日前将网上资料及文字资料速报广西造价协会。超过该日期仍未续期注册的,其后果自行负责!尚未办理续期注册人员名单:肖慧敏韦海贝李海平江川范复宇许定琨广西造价管理协会二OO六年元月九日
-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汪光焘(2005年12月26日)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简要回顾总结2005年及“十五”期间建设工作,讨论修改《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研究部署2006年的重点工作。会前,曾培炎副总理专门来信,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明年的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既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也为明年建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取得新进展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在前几年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进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第一,房地产市场调控初见成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调节住房需求,调整供应结构,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引导开发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初步预计,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1%,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约7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幅约4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得到控制。在前几年用地量较大的情况下,今年前三季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4.03%。用地结构有所改善。存量土地利用占总量的57.96%,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87个百分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占开发用地的比例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2个百分点。住房价格涨幅趋缓。据对70个大中城市统计,下半年以来,房屋销售价格月环比涨幅平均在0.6%左右。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一些违规交易、非法广告、哄抬房价的案例得到查处。投机性需求得到基本遏制,投资性需求得到一定控制,住房成交结构有所变化,供应结构开始调整。全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上海、杭州等部分城市供求矛盾有所趋缓。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十五”期间,全国城乡住宅竣工面积年均近13亿平方米。预计2005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超过26平方米,比2000年提高6平方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加强。按新建住宅竣工面积计算,城镇住宅市场化率由2000年的38%提高到2005年的67%。住房消费不断扩大。2004年居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支出额比2000年增长了1.67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支柱产业和消费热点。第二,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力度加大,对遏制盲目扩大城市用地规模、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对实施分类指导,促进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设部会同广东省组织编制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会同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启动了长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加大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分析研究,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加强了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得到强化。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增加到103个,评定并公布了第二批58个历史文化名镇(村)。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建立了绿线(绿地)、紫线(历史文化街区)、蓝线(水系)、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制度,4个省(市)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16个省(市、区)建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始推行。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5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615个省级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审核,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使用。按照中办要求,组织了国外城市化发展模式与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学习材料,系统总结了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和特征,借鉴国外城市化发展经验教训,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政策建议,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第三,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薄弱环节投入加大,城市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市政公用设施较快发展。预计2005年,全国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燃气普及率82.9%,污水处理率48.4%,生活垃圾处理率54%,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13平方米。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一步深化。颁布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进一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下发。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稳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及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建设部会同五部委确立全国重点镇1887个,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有所增强。金融支持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试点范围扩大。重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适应服务“三农”的要求,加强了建设部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中编办批准,建设部独立设置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新疆、安徽、广东、广西、浙江、江苏等地积极开展了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巩固和探索加强城市管理的方式。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总结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经验,上海、深圳、杭州、成都等地试点工作全面展开。第四,建筑市场秩序、城市综合防灾和工程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建筑业改革不断深化。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发挥。全国有325个地级以上城市(区)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取得进展。多数省市取消了向外地建筑队伍收取管理费的规定,各专业工程市场逐步放开,招投标活动有所规范。清理拖欠工程款年度工作目标基本实现。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累计偿还2003年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4亿元,2004年以来建立和完善了按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到12月10日止,全国已偿还拖欠工程款1620亿元,占已清理出的2003年以前竣工工程拖欠总额的87%。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已解决645亿元,占清理出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额的91%。建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地产项目中逐步实施。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得到加强,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开始实施。地铁应急预案和建设工程、城市桥梁、供水、供气、地震应急预案颁布实施,部分应急预案经受了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考验。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十五”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今年1-11月,工程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下降14.19%和14.54%。安全监管基本实现了由单体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向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综合监管转变。今年11月下旬和12月中旬,针对黑龙江省松花江和广东省北江水污染事故,紧急启动了预案的应急响应程序,建设部分别会同两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妥善处理由于水源污染而造成的城市停止供水和用水安全问题,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当地政府的好评。第五,标准规范引导和科技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和房屋建筑的标准体系,确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框架和发展目标,批准发布各类标准规范1172项,约占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三分之一。2005年,共发布各类标准规范374项,其中,国家标准34项、行业标准125项、地方标准183项、产品标准32项,为历年批准发布标准数量最多的一年。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工作开始起步。印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编制完成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重要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参与组织制定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得到国家批准。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创新研究和推广使用得到强化。“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和40个城市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等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基本建成并开始运行。建设领域科技含量有所增加,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据测算,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分别达到了37%、38%和36%,比“十五”初期提高了4-5个百分点。第六,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立法工作力度加大。完成了《建筑法》修订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和协调工作。“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完成。依法治理工作基本实现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目标。编写《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知识读本》,组织“送书到工地”活动,帮助农民工维护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有新的进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了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纲要》五年规划和建设部机关2005年度贯彻实施《纲要》工作计划。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加大了行政复议工作力度。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部署了部机关和建设系统加快建设公开透明、高效廉洁机关的工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进程加快,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适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的要求,经中编委批准,增设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组建工作基本完成。第七,促进了建设领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动工作机制。以处理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出租汽车稳定等突出问题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抓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完善了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印发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设系统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明确了处理信访事件的工作方法和责任主体。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和信访问题领导约谈机制,加强了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保证了信访渠道畅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在各级政府和建设系统协同努力下,今年截至11月,到建设部上访群众共2752批次、7048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1.2%和76.5%。新发生的同类问题明显减少,绝大多数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都得到了处理,案件息访率达到72.8%。第八,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呈现新局面。扎实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基层党组织得到加强,党员素质得到提高,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力地推进了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学习宣传北京出租汽车于凯车队等先进事迹,开展了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开展市长培训和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执业资格制度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注册建筑师等9个行业注册人员达到35.5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就业培训和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推动实施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165所职业院校开展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设类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深入开展,预计到2005年底,累计培训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近500万人,鉴定420万人。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还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组织了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应对措施的研究并提出了应对方案,积极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工作,推进了内地与香港执业资格互认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成功解决了涉台问题,为正式加入相应的国际组织铺平了道路。上述成绩的取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协作、支持的结果,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在做好今年及“十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中有以下四点体会:一是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几年来,我们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同时加大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力度,着重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指导农民建房;培育和监管建筑、房地产和经营性市政公用市场,保证质量安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做好与职责有关的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宽视野,加快观念转变、作风转变和工作方法转变,促进行政管理理念创新和职能转变。二是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过程,实质上是加深理解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要求我们制定政策和确定工作重点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分类指导,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更加注重发挥标准规范和科技的引导作用,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认真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中央反映,当好决策参谋,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做好工作。四是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我们十分重视政府自身改革和行政能力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民主监督、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政府自身建设原则,协调部门意见,加快立法进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公开、透明、保障群众广泛参与的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完善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二、正确认识形势,把握发展机遇,增强做好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建设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充分认识建设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牢牢把握促进发展的有利条件,切实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做好明年和“十一五”时期建设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十一五”时期和明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总体上仍将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环境,一个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利因素也可能增多的环境。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增长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亚洲仍然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国际产业转移和技术扩散的趋势没有改变,国际区域合作加强,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发展空间。但世界经济运行中也有不少隐忧。除发展不平衡加剧等长期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石油价格仍在高位波动,不排除进一步上涨的可能;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更加强化;国际投机资金频繁冲击金融、商品市场,不断引发全球市场波动;局部地区动荡不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些都将对全球经济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对我国的影响不容忽视。从国内环境看,我国仍处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的时期,市场潜力巨大,内在动力较强,有利于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增长。通过近几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我国经济供求总量关系进一步改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市场机制作用明显增强,有利于推进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各方面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明年是“十一五”起步之年,中央确定的各项战略部署将进一步落实,有利于鼓舞和引导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期性、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自主创新能力弱、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体制机制不完善,法制环境不健全等。我们要充分认识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过程中,建设领域经济平稳运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家宏观经济大背景下,建设工作同样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认真解决存在的矛盾和产生的新问题。一是建设领域经济运行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作用、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基础行业作用日益发挥。同时也要看到,建设领域自我创新能力和科技贡献率比较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还不规范,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适合中低收入家庭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市政公用事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二是近年来城镇化加快发展,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统筹城乡发展的机制尚不健全,大城市和城镇密集地区国际竞争力不强,小城镇发展缺乏活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城镇建设过度负债,外延式、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有效转变,资源、能源、环境、技术等瓶颈制约十分突出。三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同时也要看到,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等矛盾依然突出,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城市综合防灾长效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四是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功能逐步提高,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同时也要看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强,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统筹城镇路网和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统筹地下管网和空间开发利用、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仍然是薄弱环节,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五是建设系统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深化。同时还要看到,影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完全消除,住房制度、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等方面改革和机制创新需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任务仍然艰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总体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一)坚持贯彻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中央决定把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把握好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加注重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更加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继续贯彻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又要坚定不移地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治理,以及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薄弱环节。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关系,促进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城市繁荣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系。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趋势”的论断,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引导城镇化有序健康发展。必须认识到,城镇化是经济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调整变化的过程,不仅是城市发展的过程,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同步富裕的过程。必须改变过去那种重城市建设、轻农村发展的做法。要使城市和城镇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对农村服务水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农民工进城务工取得劳务收入,是部分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也是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必须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搞好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小城镇发展的研究,有重点地发展一批具有特色、有助于农村人口转移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的小城镇。(三)坚持转变发展模式,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环境约束与城乡建设和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了“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务必在节约能源资源上取得明显成效。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立足于资源环境条件,摒弃那种盲目扩大用地规模的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布局、发展方向和规模,更加注重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要减少耕地资源的占用。要强化科技的带动作用,提倡资源节约型消费模式,倡导文明消费,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促进城乡集约节约发展。(四)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发展的协调性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我们的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妥善处理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民群众可承受程度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组织管理公益事业活动时,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实际效果。在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实施中兼顾需要与可能,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多做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推进其他方面改革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证。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和特殊作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关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又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深化建设领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好对改革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重点工作,坚持推进各项改革不放松,完善体制机制不放松,努力消除影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三、切实做好2006年建设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要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十一五”期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年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这项任务十分繁重,务必抓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建设部将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并把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要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基础上,逐步提高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明年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与实施组织。要探索村庄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村庄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全国重点镇的建设,要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建设部和各地都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扩大贷款范围。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同时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要正确处理城市发展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各地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要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要以整治方式为主。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以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设计施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继续加大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扩大使用范围。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五)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总结推广青岛等地的经验,指导各地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制订住房建设和消费引导标准。继续实施有区别的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发企业开发结构的调整和居民的合理消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建筑科技成果,开展产业化基地试点。鼓励居民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指导农民按规划和抗震防灾等要求建房,引导农村住房的合理使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供应对象和申请审查、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以货币补贴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根据各地实际,有计划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制度,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认真总结东北三省棚户区和一些地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推进城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深化城市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六)推进行政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法,完善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继续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研究探索在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和城市管理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领域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执法体制。总结“四五”普法经验,研究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全面推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稽查制度。加强对部管社团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措施到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综合防灾能力。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组织推动上海市12319服务热线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等重要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级安委会上下通达的信息传送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地铁、地震、燃气、供水、桥梁、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燃气、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工作,重点是做好农村房屋抗震和灾后重建工作。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阳光工程”和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抓好行风建设。此外,还要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提出完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立和完善职责明确、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程序规范的建设行政体制和机制;积极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的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工作,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办好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和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推进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四、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的说明提交会议讨论的《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讨论稿)》(以下简称《纲要》),既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制定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意图和目标,明确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提出保障战略目标实现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纲要》主要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强调通过转变城镇发展模式、实施建筑“四节”、推进建设科技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是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立足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提出了改善当前城乡建设薄弱环节的要求,重点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综合防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三是注意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强调规划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四是注重了中长期规划与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强调规划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将各业务领域的工作纳入规划,并体现到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之中。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是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部里将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纲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确保“十一五”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起步、良好开局。同志们,明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建设部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切实完成2006年的各项任务,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 关于律师询问函的答复
- 刘晰律师事务所:你所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分册)》(GJD-101-95),土建工程一般情况下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装饰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等十四分部工程。在实际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范围应以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为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元月九日
- 关于金湖广场北广场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关于金湖广场北广场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函中的问题如该工程合同文件无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我区现行土建定额的定额子目中没有包括后浇带内侧面的混凝土凿毛、清理等的费用,如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按现行土建定额计价的,发生上述费用可参照现行修缮定额相应定额子目计价。二、定额中的模板及支撑是按正常工期周转使用的,如该工程由于业主缩短工期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全部一次性使用而增加模板及支撑运输量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办理现场签证计价。三、该工程非装饰工程土建项目的地下室(或暗室)施工增加费应按受影响部分的定额人工费的25%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一月四日
- 关于百色市城东大道扩建工程C标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百色市城东大道扩建工程C标道路工程、土方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电缆沟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清单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该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于2003年7月20日。《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桂建标字[2003]24号)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工程的计价(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等)均不适用桂建标字[2003]24号文件及其所指向的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该工程采用业主(及所委托的代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因此,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为准(详见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条的约定)。二、关于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条的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23.2”款之“(2)”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为:“①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调整时只就新工程项目、新工程量,量差部份的费用予以调整;②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人工、机械台班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执行之日起进行调整;③材料价与发生月信息价价差在3%范围之外(不含3%),按当月信息价进行调整,零星机械台班和零星用工按实际发生计算;④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发生有漏项、缺项等情况,应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市政一级费用计取工程价款,如发生多项、重项的工程量不得计取该工程价款。⑤原招标文件要求按信息材料价格报价,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材料二次调运,调运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取。”;本条“23.3”款约定:“…;3、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以上条款表明,该工程所采用的是清单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的合同价格方式。对于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或调整,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1、对于设计图纸未变更、且无上述“①”至“⑤”款情况发生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文件报价。2、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发生有漏项、缺项等情况,应依据2001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按市政一级费用计取工程价款;3、因设计图纸变更或者现场实际施工与招标文件不符(例如路面基层、面层厚度变化;铺设材料规格变化;土方类别变化等),由此引起清单项目内容、特征及综合单价发生实质性变更,均非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处理方法与上述“招标清单漏项”相同。根据2004年6月16日《工程洽商记录》第“⑤”条,竹州桥的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均不相符。因此,应按照“招标清单漏项”处理。4、其他未明事宜请参照《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注: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均为合同组成部分)等执行。本文不再赘述。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一月四日
- 关于南宁市人大代表活动中心景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67号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市人大代表活动中心景观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函所反映的该工程结算问题,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东大门墙面干挂石材钢龙骨应套现行土建定额10713子目。二、南、北广场中心拼花石材地面如为现场加工切割拼花:不能套现行土建定额07191子目(成品)。但套地面定额时,石材地面要求简单几何图案铺贴时人工乘以系数1.20,石材用量乘以系数1.06,石料切割机乘以系数1.50;铺艺术造型图案时人工乘以系数1.44,石料切割机乘以系数1.80,石材损耗可按实计算。三、南、北广场地面块材铺装人工费超出定额部分不得调整。四、赶工费用应按发承包双方的补充协议计算。五、承包商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多次倒运,不属于二次搬运范畴,所发生的损失可按发承包双方办理的签证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关于东波苑工程静压桩桩长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68号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东波苑工程静压桩桩长计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静压桩桩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计算,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长度不得计算。但可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的材料费。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关于开展2005年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建设厅(建委)城建处,北京市市政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通行效率,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现将2005年全国实施“畅通工程”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国所有建制市都要实施“畅通工程”,有条件的县城可以参照实施。北京、上海、重庆市要设定2—3个区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福州、银川、乌鲁木齐市要达到二等管理水平。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有二分之一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达到一等管理水平,三分之一的地级市、四分之一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有四分之一的地级市、五分之一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陕西、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每个省、自治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地级市、两个以上的县级市达到二等以上管理水平。全国力争消除等外管理水平城市。二、重点工作(一)一等管理水平城市率先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一等管理水平城市要按照“大连会议”精神,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先行一步,选择一到二个县区做好试点工作,在全国正式部署前,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创造经验,开好头,起好步。试点工作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在工作任务和措施上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一是要在解决影响县区、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上实现突破,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要把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整体效果向县区延伸,把实施畅通工程取得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运用到县区的创建工作中,改变目前县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管理薄弱、城市和县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提升县区的交通管理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三是要针对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落实“五个强化”,即:强化县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县区道路基础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化对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无牌无证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强化县乡道路路面管控措施,强化县乡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要把交通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把各项专项行动纳入到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去。(二)解决城市交通突出问题,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全国大中城市要着手研究城市交通发展方向问题,36个大城市要着手编制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各地要将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与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近、远期交通结构、模式。要实现道路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目标,以政府令(或文件)的形式,细化、明确道路交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规定、程序。要将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中,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增长同步发展的良性互动。制定地方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从确保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高度,减少无效交通,合理控制交通吸引、发生强度。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政策,从政策、法规、经济等方面鼓励停车设施建设,解决静态交通问题。(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加快制定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城市公共电气车客运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和补偿机制,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继续抓好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城市路网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36个大城市要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其中,各直辖市编制的两项规划直接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其他城市编制的两项规划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驾驶人提供通行便利各地要按照《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公交管[2005]23号)通知要求,把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作为今年实施“畅通工程”的深化点着力抓出成效。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GB5768),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与完善。各城市要在标志标线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人性化上下功夫,重点解决路口标志设置数量过多、驾驶人识别困难,路段标志设置不醒目(包括被遮挡)、驾驶人不易发现,指路标志不连续、不系统,禁令标志预先提示不够等问题;要结合“双超”、“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科学、合理设置限速、禁行等标志,为车辆通行和交警执法提供依据;要重视城市中心区以外道路,尤其是城郊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完善工作,减少由于交通设施不完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充分挖掘路边停车资源,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标志标线设置;要解决好主干道出租车停车点少与群众乘车方便之间的矛盾,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增加出租车临时停车点的设置,方便群众。(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各地尤其是全国36个大城市要把预防城郊结合部、城市周边城镇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深化实施“畅通工程”的重要工作来抓,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力度,摘掉本省(区)内事故大户的帽子,在本省(区)内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国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工作目标作出贡献。要加大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创造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提高城郊结合部和城市周边城镇道路见警率,加大管控力度;加强交通秩序整治,规范农民和外来人员的交通行为;加大对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易引发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事故发生率;完善相应的限速、减速设施,减少事故隐患点;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救援绿色通道,建立交通、医疗、消防、救援等机构联动机制,努力降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死亡率。(六)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各地要以缓解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为主要目标,建立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有效地运用现有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交警路面管控效能。要推广交通管理勤务责任区制度,优化警力配置;要摸清本地交通拥堵、事故多发路段的时空分布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机动、灵活的疏堵和处理交通事故勤务机制;要建立科学的勤务考核制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要把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纳入交警日常勤务工作中,调整勤务机制,扩大管控面,做到在被盗抢车辆出城主要道路、易发生盗抢案件的市区路边停车场和比较偏僻的地区等重要部位有交警巡逻,有技术手段实施监控,能及时为其他地区实施区域布控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破案提供有关信息;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执法语言、执法程序以及接处警工作。(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科学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充分发挥交通指挥中心决策、指挥的功能,整合交通信息、数据资源,提高动、静态交通诱导的实时性、准确性。要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点、线、面交通信号控制,减少路口、路段绿灯损失时间,提高非高峰时段、夜间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要加大路口、路段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率,提高非现场处罚比例。要增加路面执法装备投入,配备高质量的测速、酒精检测等装备。要加快“交通违法信息业务系统”和“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建设,实现异地驾驶人、机动车违法信息的交换,为路面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三、评价方法2005年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工作实行申报制,申报截至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申报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其申报材料在报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的同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建司备案。省级公安、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各城市的初评工作;公安部、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初评(直辖市自评)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升等或降等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复评。各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将符合复评条件的城市名单分别报公安部、建设部,两部将采取择时评价的形式进行复评。调查指标主要通过考核平时工作情况和明查确定。其他城市的评价等级,由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评价后确定。《2005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另行下发。对于辖区内(包括郊区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升等资格;对于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分别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