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6年清欠任务的完成。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二○○六年四月十四日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一、工作任务和要求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具体工作要求是:(一)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二)尚未偿付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04年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各地要制定计划,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实,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二、切实解决现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1.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对财政困难、历史拖欠量大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清欠问题,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财务结清。2.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3.对存在剩余拖欠的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建设、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财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461号)。(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3.建筑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1.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2.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三)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1.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四)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1.要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2.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总结推广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3.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约束企业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 关于清理表土后路基回填如何计量的答复
-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4号路工程A标段:你局关于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4号路工程A标段清理表土后,路基回填如何计量的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来函,该工程设计要求路基填方段需清理表土后才能进行回填,而据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清理表土(厚30cm,含伐树,挖根,除草,含弃运)”清单项目描述中没有包括回填土方的工作,因此该部分的回填量应在相应的路基土方回填项目中予以计量。路基挖台阶土方是路基回填的施工规范要求,该工作内容应在填方清单项目中予以考虑,不再另外计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 关于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各位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部令)、中价协《关于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2006]004号)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增挂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牌子的批复》(桂编[200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现将我区2006年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学习人员我区1997年-2004年考取的造价工程师人员。二、学习方式采取网络学习与集中学习两种形式,学员可任选其中一种形式参加学习。1、网络教育:⑴2006年"中价协"原则上只安排40学时课程学习。造价工程师学习满40学时课程后,通过网上考试合格后,即可在网上直接打印"中价协"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作为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续期注册时继续教育的证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以中价协或省级授权单位颁证为准。⑵学习网址为:www.ceca.org.cn。用户名是造价工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号,建[造]xxxxxxxxxxx(11位),密码是造价工程师本人的身份证号前10位(支持18位和15位身份证号码)。造价工程师正常登陆学习后,还可以自己更改密码(用户名不能更改)。⑶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为中价协课程播放时间。⑷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为交费领资料时间。学习费用按中价协的"通知"要求400元/人年,由"广价协"代收代交。广价协"帐号全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帐号:00960104000021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古城支行东葛中分理处。需邮寄资料的加收23元/套邮费。2、集中学习: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计划于2006年7月份分别在南宁、桂林、柳州等地举办继续教育学习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在网上公布。⑴、学习内容:《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其内容包括:①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理论及发展历程;②建设工程项目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管理;③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在投资战略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过程及施工过程等阶段的应用;④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团队的建设;⑤价值管理未来的发展趋势。⑵、学习费用450元/人,学习期间食宿统一安排,学习费和食宿费用自理。三、请各单位或造价师在4月30日前将造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习地点的选择反馈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回执表见附件)。四、联系方法: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潘仕将、电话(传真):0771-2260160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人:叶斌、电话0771-5856616传真:(0771)5867296以上事宜如有变动将在广西造价信息网站通知,请大家关注网站信息。附件:广西造价工程师2006年继续教育学习报名回执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 王素卿在天津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同志们: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天津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首先,我代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郭俊杰副主任做的报告,回顾“十五”期间建筑业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建筑业与建筑市场发展目标,安排了2006年工作部署,针对性强,措施有力。下面,借这次会议机会,我想对建筑市场监管谈三方面意见:一是谈谈对天津市建筑业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印象;二是介绍2005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改革与发展取得新进展;三是谈谈2006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思路,供大家参考。一、天津市建筑业与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天津近邻首都,其建筑业与建筑市场管理在全国都有较大影响,我非常关注天津,也很愿意多到天津调研看看。“十五”期间,天津建筑业经济运行保持平稳快速增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趋于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建筑业保持高速发展近几年来,天津市城市建设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天津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十五”期间,天津市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外埠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均超过25%,2003至2005年,建筑业增加值连续3年占全市GDP的比重保持在5%左右,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日益突出,这么高的发展速度,在全国也是处于领先水平。(二)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持全国领先天津市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曾得到国务院领导肯定,国务院去年1月在天津召开过清欠工作现场会议,这方面工作在全国同行做到几个领先:2004年8月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全部解决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卡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支付制度和建筑劳务企业工资储备金制度,出台了建筑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2005年6月天津市又提前6个月率先完成国务院提出的2005年底前全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目标。目前,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展良好。(三)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不断规范建设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十五”期间,天津市相继出台和修订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一系列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建设法规体系,为天津市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近年来,天津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适应建筑市场飞速发展形势,强化综合治理和创新,进一步抓了监管规范化,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了“五公开”,最大限度地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评标,扩大评标专家库规模,细化专家类别专业,增加了评标的科学性,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点、电话、信箱等,开辟多种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了队伍内部廉政建设,建立了有效内部监督机制,较好完成了招标投标监管任务,招标投标公正度进一步提高。天津交易中心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面,已经形成了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交中心以及各专业、各区县服务中心组成的多功能、全方位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体系和规范的交易平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天津市建委全体同志和业内同仁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大家为促进事业发展,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结果,在这里借这个机会,我也代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大家表示忠心的感谢。二、2005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改革与发展取得新进展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在前几年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进展,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只做简要回顾:(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良好进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全面负责,措施有力、重点督查、分类指导、层层抓落实,基本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2005年政府拖欠基本解决,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两大预期目标。根据企业网上报的清欠额统计,截止2006年1月15日,全国共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670亿元,占政府拖欠工程款总额705亿的95%。其中天津、上海、辽宁、安徽、江苏、浙江、广东、云南、北京、河北、山东等省市政府投资项目清欠比例已超过95%。与此同时,社会项目清欠工程也取得较好进展,共解决拖欠工程款1002.76亿元,占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额1155亿元的86.8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为防止新欠做了大量调查研究,针对工程建设容易产生拖欠的环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意见》等17项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有力指导防新欠工作。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用工行为,去年6月份司里在青岛召开,发展成建制劳动企业现场会,颁发了《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抓紧修订部令和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简化等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修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管理办法;本着适当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抓紧了对各个资质标准进行修订,对现行的各类资质平台进行进一步划分。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工作制度。调整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促进行政资源的整合和行政效率的提高。2005年共随时受理各类企业资质1.01万件,并对16家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及4家伪造涂改证书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严格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行政审批绩效。下放资质权限,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其他变更事项均委托省厅办理。(三)规范招投标的措施取得良好效果,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2005年底,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该《若干意见》对影响工程招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完善了资格审查制度,深化了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提出了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建立了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提出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并且对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措施,社会反响较好。此外,还联合有关部委下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湖南、云南、江苏、安徽等18个省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招投标各项工作规则,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规范程度不断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2005年5月,吴官正同志视察了广州交易中心,对交易中心工作予以肯定。天津、河北、内蒙古、广东、甘肃、青海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形建筑市场写入了有关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服务的工程建设服务平台,确保了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序、集中、公开、透明。(四)加强建筑市场其他环节建设,促进建筑市场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工程担保开展。制定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召开了“工程担保论坛”,选择深圳、厦门等七个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进一步规范担保行为,推进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加快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组织召开了全国诚信体系建设及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启动仪式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推动全国工程监理工作上新台阶。去年6月在大连组织召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对长期困扰大家认识上的监理工作的定位、定性、安全责任、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了意见,统一了认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监理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划和布置,提出了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稳妥推进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设。颁发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开展对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注册工作,规范其执业行为。组织起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会同人事部进行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工作和考试组织工作。三、2006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思路2006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头一年,五年工作看头年,要开好局,起好步。今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切实解决剩余工程款的拖欠,重点加强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2006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最后一年,清欠的目标也非常明确: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基本解决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止拖欠行为发生的各项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具体的目标和标准:第一,坚持政府带头,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2003年底前开工并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要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限期偿还,尤其是2004年以后开工的项目产生的拖欠,必须查明责任,限期还款,不得产生新欠。具体标准是:1、对2003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2、对2003年底前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因破产、注销等原因造成无法追偿的剩余拖欠,要落实责任,督促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各级法院要加快审理进度,加大执行力度,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年底前执结。3、对发现的2003年底前开工,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4、对2004年以后开工的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发生工程款纠纷的,要查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第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各地对已出台制度和办法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制定配套文件或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发生新欠;加大建筑企业的改革力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把防范拖欠工程款纳入法制轨道。具体标准是:1、对2004年已出台的防新欠制度办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推行计划,按年度考核各地长效机制建设工作。2、各省(区、市)要制定并完善与之配套的文件或具体措施,并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大中城市尽快实施、加大推行力度。3、对2005年以后出台的各项制度办法,各省(区、市)要有贯彻落实的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4、要针对两年来清欠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并出台防止新欠的政策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建设。5、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进行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第三,完成剩余农民工工资历史旧欠的偿付任务,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2004年以后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欠。具体标准是:1、尚未偿付的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在今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各地要在今年底前由政府负责先行垫付。2、限期取消年终集中发放工资的做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3、加强日常监管,有效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4、加快劳务企业发展,规范用工行为。5、对重点监控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防止拖欠行为发生的各项长效机制。2006年要全面完成国务院的清欠工程款目标,除清欠数额要基本偿清,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任务即防止新欠的规章制度,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起来,这也是规范市场的重要内容。据我们对新欠产生的调查分析,主要原因四个方面:一是体制不完善。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对投资主体建设资金的落实和监管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方式需要改进,资金支付、审价和审计、工程结算等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二是监管不适应。现行监管手段和办法不适应建设市场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设领域改革的一些措施,如工程担保、价款结算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执行,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管不适应建筑行业特点,劳动监察、监管缺乏有效手段。三是行为不规范。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普遍存在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用工不规范,大量存在通过“包工头”零散用工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普遍存在重规模、轻管理,重产值、轻效益的现象,不注重成本管理的问题尤为严重,为了抢占市场,增加市场份额,过渡追求规模效益,盲目承揽项目,而自身资源配置、管理水平又很有限,内部管理有待加强。四是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建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关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等内容缺乏具体规定,对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特别是对恶意欠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公然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把拖欠工资作为牟利的手段。因此,我们要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对策。目前部际联席会已出台了16项制度办法,还是很初步的,各地一定要认真对待,制定规划计划,抓紧落实。下一步清欠工作的考核,长效机制建设也是其中主要内容,这是2006年工作的重点。在按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的同时,我们工作重心要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的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管理的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转变,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6年,改进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为重点,以突出企业专利和专有技术、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为原则,以实施高端放开、低端准入为手段,以通过资质改革来引导和扶持大型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依法修订企业资质规定和资质标准,改进资质审批,强化持证企业的市场监管。按照这个指导思想,我们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规范受理程序。制定了《建筑市场司资质受理审查工作暂行办法》等内部管理八项规定和制度,将受理、审查程序规范化,明确制度、明确责任。第二,修改有关资质的管理规定。现在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重新予以规范,从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出发,从统筹考虑整合资源、服务企业的要求出发,从简政放权和实际工作情况出发,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送达等程序和要求,同时分级管理,明确权责,调整过去定期集中受理的方式改为随时受理、限时审批。第三,修改资质标准。在标准修改上我们主要考虑如何使一些大型综合实力很强的企业,像施工企业中的特级企业,设计企业中比较有实力的一些甲级企业,在政策上引导其注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其创造一个更为广阔的承担业务的空间,对资质条件涵盖不到的地方可以通过引入担保、保险、保函等市场调剂手段来弥补。引导企业按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高端放开,不仅在承担任务的范围上放开,同时鼓励有能力的设计、施工企业向具有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的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按照2003年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精神,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目前我们对几项专项资质做了一些改革尝试,比如,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工程以及消防,我们制定了一个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标准,已经发布,就是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一个法人对总承包来负责,现在经常是由两家联合进行工程总承包,出了质量等问题,两个法人是很难说清楚的,责任是很难确定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下大力促进其发展。同时这与国际上工程建设的运作模式也接轨,许多都是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我们就是要通过30号文和建设部印发的200号文的贯彻来促使加快形成这样一批企业。对标准修订,我们不搞重新就位,我们维持原有资质标准体系框架,局部修订,平稳过渡,采取这样一种做法来向前推进这项工作。第四,依法简化审批内容,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审核事项,对建设部直接受理资质证书变更的企业,除证书名称、编号两项保留外,其他的变更(约17项)下放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受理。这样既可明确责任,方便企业,也便于部里集中精力把该办的事情办好。下一步还会考虑将部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三)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都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政府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工程建设被列为其中的一个领域。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建设部认真做好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成立了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稽查办,我们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做好这项工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个社会焦点和热点环节,工作难度大。2006年,工程招标投标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第一,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包括资格预审、评标办法和程序、评标专家等重要环节,完善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减少这些环节出现的漏洞,以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公正度。第二,要继续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监管的水平。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第三,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第四,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对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维护工程交易秩序。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抓好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的研究和建立,研究起草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统一的监管标准、统一的奖惩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调研,组织召开部分省市专题研讨会,指导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规范工程担保市场。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积极推进工程担保试点工作。已试点城市要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进一步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城市要抓紧出台有关办法,抓紧推开,力争2006年年底前要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全面推开。(四)改革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管理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合同管理制度等,应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目前我国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二是工程建设内部制约和外部有效监督有待加强,一个项目往往就设立一个临时建设机构,临时机构内部在基建决策、财务等方面制约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对众多而分散的工程,由于人力和财力投入不足等原因,难以实施全过程严格管理;三是非专业化管理,质量水平难以提高,建设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多是临时抽调,专业化管理的知识与经验不足,往往只有一次教训而没有二次经验积累,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发展刚刚起步,工程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式进行改革,以使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这个决定,一方面对私人投资或民间投资管理进一步放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实行项目核准备案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改进建设实施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树立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组织方式改革。一是建立常设性事业单位作为代建机构,如建筑工务署、代建办、项目管理中心,或者企业性质的城投公司等,这些常设的建设单位解决了工程相对集中和专业化管理的问题,也便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二是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政府选定一些单位作为备选代建机构,再根据项目情况在这些机构中确定代建单位。究竟采取那种形式,我们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在现阶段,各地可根据管理基础、管理水平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多种形式并存,但要坚决贯彻专业化、相对集中、责权对等、便于监督的原则,要有利于建立工程建设经验积累和水平提高的机制,要有利于在工程寿命期内相关建设主体责任的追究,减少工程中漏洞,提高工程建设专业化水平。工程建设百年大计,工程建设好坏直接影响城乡风貌和老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要杜绝以改革的名义进行无制约的权力转移,防止出现改革中偏差。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我们面临的挑战,要积极引导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健康发展,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配套政策,引导其成为有效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要切实解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在修订资质标准时,明确解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努力提高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竞争力,主要通过强化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培养一大批企业所需要的项目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以及推广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等手段,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此外,还要加大建设单位在工程中的责任,增加其风险意识,让业主明白将工程交给有实力信誉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才能做到节省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保护自身的利益。同志们,“十一五”期间,全国建筑业将保持平稳快速增长,天津市的建设将越来越引起全国上下的关注,在此希望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并衷心祝愿天津市建委在2006年取得新的工作成绩,在全国建设行业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祝愿天津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招待所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管理处:贵处转来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招待所(下称荔园山庄)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荔园山庄工程属于东盟博览会接待基地工程,政治性强,工程量大,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工期较短,且工程依山而建,施工场地狭小不平,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等,不能按正常组织施工,因此,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文件无规定的情况下,来函问题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材料二次搬运费可按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确认单价和实际搬运材料的数量计算,但应按定额直接费的0.20%扣除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二次搬运费。二、夜间施工增加费应按定额有关计算。节假日加班增加费,应按业主、承包商双方核定的工日数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三、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是按正常的施工组织考虑的,如该工程由于业主缩短工期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全部一次性使用而增加模板和支撑的用量及其进退场运输的费用,可按经业主(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支模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四、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工程量应按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确认的签证(或施工记录)和原勘探单位鉴定意见及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五、因业主对施工现场树木和植被保护有要求,致使土方开挖后不能堆放在沟槽(或基坑)旁,需外运土方和回填土时再运回土方的工程量应按甲乙双方的签证(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四月四日
- 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 同志们:这次会议的重点,是部署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刚才,志峰同志代表部党组做了动员报告,对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5位单位代表的发言,表明了态度,明确了工作目标,相信对与会同志有借鉴意义。会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官正书记批示和有关讲话,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志峰同志的动员报告。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在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实施计划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年初以来,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召开了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一并传达,各地要全面学习贯彻。我结合建设系统的工作,强调五项重点工作。一、搞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部和监察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要求,对今年规划效能监察已经进行了部署。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中有关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办发(2006)12号文件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二、继续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严格的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今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要正确处理好加快城镇建设和保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供求关系不合理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拆迁规模;要加强重点案件的查办和督办,严肃查处不依法补偿、违规低价评估、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严格依法拆迁,大力推进拆迁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从根本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情况的产生。要进一步贯彻《信访条例》,依据实情,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领域的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各地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做好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建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做到心中有数;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大力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城市运行安全,强化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本地区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要加大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四、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对树立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各地要进一步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要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清理整顿工作不力,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政策,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大力加强建设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素质直接决定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基本保证。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八荣八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城乡建设的各项任务还相当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继续发挥建设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关于百色监狱迁建钦州新区场平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广西公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百色监狱迁建钦州新区场平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该工程A标段和D标段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23条和第33.1条规定,A标段和D标段应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在未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应按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应按专用条款23.2和23.3条规定调整。该工程是否发生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应按《百色监狱迁建钦州新区场平工程结算审核协调会会议纪要》建设各方达成的协议“一”规定。二、根据该工程C标段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23条和第33条的规定,该工程C标段应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在未发生工程变更(内容按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项目、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条款23.2和23.3规定调整。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下沉型卫生间内钢套管如何套用定额的答复
- 中建二局中南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太阳广场“下沉型卫生间内钢套管如何套用定额”的来函已收悉,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我们的调查,现答复如下:原《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基价表》(1990年版)的定额规定,一般穿墙套管按室外管道套用定额子目。若该工程下沉型卫生间内钢套管确实按你单位提供的“卫生间内钢套管做法详图”防水施工时,如施工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可参考套用安装定额中相应的防水套安装子目。铜管道的套管安装也可按实际施工套用相应的套管子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10KV及以下安装工程套用定额有关问题的答复
- 平南县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10KV及以下安装工程套用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来函已收悉,现根据你们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1.关于现浇混凝土护杆项目如何套用定额的问题,可参考套用旧安装定额中的3-359基础保护帽浇制子目,将其人工、材料按现行定额的单价调整,混凝土材料费按实际计取。2.T型进户线横担安装套用定额的问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T型进户线横担安装图,仍应按安装定额中的进户线横担安装一端埋设式子目套用,其横担、绝缘子、防水弯头、支撑铁件及螺栓等材料可按实计算。横担安装需用的电动冲击钻属工具用具,该费用已包括在费用定额中。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爆破基础岩石结算问题的复函
- 广西凤糖鹿寨纸业有限公司、上海东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你们关于凤糖鹿寨纸业有限公司年产五万吨漂白蔗渣建设工程爆破基础岩石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该工程爆破基础岩石应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第四点第4条,以及2003年12月8日甲方发给乙方的《工程联系单》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方法结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桂林市气象局雷达塔楼、培训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林市气象局、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你们关于桂林市气象局雷达塔楼、培训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工程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为遵循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结算。2、雷达塔楼现行定额无子目,同意甲乙双方按相应高度烟囱(滑升模板)子目套用,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的意见。3、塔楼钢滑模及上部支模用桁架系统是为该工程结构特别定制的,其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作一次性摊销计算,但应扣除材料回收残值或将使用后的材料退回甲方。4、塔吊附墙杆问题按桂造价函字[2005]23号文执行。5、塔吊停滞台班费:连续7天以内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机械台班停滞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2规定计算;连续7天以上的机械台班停滞费用如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分清责任、参照定额有关规定协商解决。6、超高增加费按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P110第2、8点计算。此复附件:桂造价函字[2005]23号文(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一月四日
- 关于征求《建设部二○○六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我司草拟了《建设部二○○六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对此稿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司安全处。请到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下载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邓谦联系电话:010-58933920,传真:010-58934250附件:《建设部二○○六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建设部二○○六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以四个结合为原则:一是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对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二、整治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三、整治重点及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和落实,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验算、审批及现场监督;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等。通过专项整治,力求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力争今年高坠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下降10%。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改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提高防护水平,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建立起安全事故防范的长效保障机制。三是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四、整治内容(1)“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情况。(3)施工人员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5)各地专项整治自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五、组织领导建设部成立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以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企业进行安排和部署。六、实施步骤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至4月中旬,建设部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整治重点、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等,以部文件形式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各地区根据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在本地区进行工作部署。第二阶段:4月中旬至9月份,工作部署和具体实施阶段。根据整治工作部署,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以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广泛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我部将定期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报,适时进行工作调研,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对在此阶段发生的典型重大事故召开事故现场会。第三阶段:10月份,整改提高阶段。各地区建筑企业要及时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工作,并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交流。第四阶段:11至12月份,总结和评估阶段。10月份各地区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要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对比分析,检查实际效果。年底前,建设部在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表彰或批评,并提出新的工作方案。七、工作要求l、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的方案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依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充分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制定本单位详细的整治方案,并严格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企业的整治方案要在施工现场备查。质量安全司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 关于请报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市政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的要求,了解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贯彻执行建设标准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方法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实施与监督等情况的调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调研提纲》(详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提供真实、完整、详细的书面材料,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电话:010-58933319附件:调研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十七日附件:调研提纲一、本地区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概况,以及“十一五”期间规划建设情况。二、针对国家当前已发布用于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方法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哪些相关配套文件。三、参与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活动的机构和单位,对用于项目前期决策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各项指标与规定,当需要突破时,是采取的何种措施和方法来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四、为适应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对小型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建议。五、对实施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决策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方法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存在的问题分析和加强贯彻执行的建议。六、典型项目示例1.工程概况,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结算对比数据;2.项目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用地指标、方法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的情况。
- 关于广西凤糖和睦糖厂锅炉维修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 广西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广西凤糖和睦糖厂锅炉维修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现行的安装定额一般不适用于维修工程。锅炉对流管束的制作、安装,一般可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或做补充定额。如合同约定按安装定额执行时,对流管束的制作可参考套用现行安装定额第六册弯头制作及管件连接中的相近子目,对流管束的安装可参考套用该册中的中压管道安装定额子目,其他的焊口热处理、水压试验等项目,另套相应定额子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一、2005年工作总结建设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城市设施运营安全和城市建设综合防灾。2005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措施,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的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一)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平稳。据初步统计,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10起、死亡1195人,分别比去年下降11.71%和9.74%。市政设施检修方面,发生1起4人死亡事故,即浙江省宁波市“4.29”泵站检修中毒事故。城市燃气方面,发生2起较大事故,即河南省濮阳县“2.13”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和四川省沪州市“4.7”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城市供水方面、发生1起特别重大停水事故和2起较大事故。即“11.13”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爆炸重大事故,致使哈尔滨市供水水源严重污染,造成全市停水4天,“11.25”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废水池坍塌排污,致使湖南省冷水江市全市停水12小时事故;广东北江镉污染使沿线城市供水受到威胁。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发生2起事故,即“7.21”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广州地铁二号线部分区段停运;“11.21”北京地铁13号线回龙观车辆段一辆列车在调试作业时,冲出试车线土挡,使该区段列车无法正常运行。另外,工程在役期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质量事故呈上升趋势。农房抗震防灾能力较低,在地震灾害中破坏比较严重。(二)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办质[2005]6号),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定期召开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召开了三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还召开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和村镇工程质量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系统安委会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和安全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发布了2005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全国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转。2、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两个部令,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等多个规范性文件;颁发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上述规章标准的发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3、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确定了“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初步商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11月24日,黄卫副部长约谈了部分事故多发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督促其吸取重大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4、强化各类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部组织了四省市两项安全许可专项检查、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八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层级督查和全国各地区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等五次全国性的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印发了有关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就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专项报告,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通过检查促进了各地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5、加强安全预警工作。针对重大事故和特殊季节,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安全预警和管理文件。预警工作的开展,促进各地及早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6、启动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单纯的施工安全扩展到城乡建设综合防灾领域。开展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研究,起草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成立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召开部分省市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分析总结各地建设系统抵御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将斜(切)坡作为安全工作的监管重点之一,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印发了《建设部2004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和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制定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部常务会原则通过)。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交流各地工作经验,提出从城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为主转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并重、超限高层抗震审查与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并重、城市与村镇并重、新工程设防与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并重等新的工作思路,指导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7、推动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出台了《建设部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建设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制定印发了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六个专项应急预案,并指导地方强化了应急制度建设。部里专题研究了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与城市建设防灾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警提示工作,加强城市建设防灾和应急管理。(三)主要工作体会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做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保障安全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各项基本措施。2、树立责任意识,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抓工作。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只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饱含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才能真正全身心地做好工作。3、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规律,必须认真研究,遵循和适应这种规律,才能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必须建立起清晰、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才能促使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履行监管责任。突出明确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更加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工程、村镇工程的监管。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必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将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整合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尤其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5、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不断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制度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2004年以来我部建立的建筑安全生产预警、形势分析、层级监督和约谈等工作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健全和完善。6、紧紧依靠各个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单打独斗”,必须紧紧依靠各个有关方面。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综合指导,加强与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在专业建设工程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强化与公安、卫生、质检、劳动等部门在相关领域内的合作、沟通,依靠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条件方面的工作力度,发挥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和宣传力度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一)安全法规尚需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后,有关配套文件还需尽快制定出台。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办法等。(二)安全监管存在不足。一些地方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的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从资质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等环节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一些专业工程,以及一些开发区、高教园区、科技园区工程、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施工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投入;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四)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尚未随管理体制分解落实到相应的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各类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还需要在有关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尽快确定承担指标控制责任的相应部门。(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防灾情况底数不清,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与城市发展不适应,早期城市基础设施防灾能力不强,重要城区及社区的综合防灾体系尚未建立,灾害防御领域的科技支撑不足,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六)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建设领域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应急信息平台,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技术储备不够,手段落后;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三、2006年工作重点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地政府的重要职责。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建设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等多方面,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当前重点是进一步细化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强化对其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继续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尽快以联合部令形式出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沟通,抓紧出台《关于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方式、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积极研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5、继续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此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明确最低赔付标准,实施差别费率,强化保险机构对安全的控制评价能力,大力发展培育安全咨询和服务中介机构。6、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会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当前重点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切坡)、隧道(地铁)等工程全使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2、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要重点推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落实,建立斜坡(切坡)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3、切实保证市政桥梁运行安全。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强化桥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维护。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加大对桥梁工程使用安全的研究,完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4、加强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管。指导各地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5、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研究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为农民建房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依法建房、规范建房。建立村镇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制度。(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上报国办的地铁督查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推动工作方案的落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贯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研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营。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切实落实预案中各项技术保障条件和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能力1、建立、完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战略研究;加快推进“十一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综合防灾工作。研究构建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制定、完善城乡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2、强化城市和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研究村镇抗震防灾技术对策,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抗震防灾设计技术和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对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3、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意识,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落实建设部负责的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应急预案,建立建设领域统一应急管理的指挥协调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做好事故风险调查、隐患分析工作,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对各地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指导、及时应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4、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按照建设部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动员物业管理企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共同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进社区、进万家活动。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企业提供便利,在车厢和流动媒体上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频率,广泛宣传应急知识。各地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城管监察队伍,在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以及设置应急标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要求施工企业强化对建筑领域工人的应急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安全防护、安全自救能力。(五)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1、加强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广泛开展基础调研,了解掌握当前建筑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基础数据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研究,探寻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2、发挥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协会、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城市建设防灾专家库系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发挥其辅助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作用。
- 关于南宁市佳得鑫水晶城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南宁市佳得鑫水晶城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字[2006]20号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市佳得鑫水晶城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剪刀式楼梯与楼面连接时,楼梯与楼面的分界见《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P177“图5-8”,大型公共楼梯实际混凝土含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以换算,现浇普通整体楼梯的定额含量不得换算。二、如该工程地下钢筋混凝土衬墙施工确无脚手架利用时,可计算装饰脚手架。三、电梯井施工如需在井内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工程量可按电梯井长方向一边的长度乘以壁高再乘以1.2增加系数计算,套用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定额。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 关于转发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现将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和新疆自治区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区继续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附件一:浙江省经验材料附件二:福建省经验材料附件三:安徽省经验材料附件四:新疆自治区经验材料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一日附件一:浙江省村镇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汇报浙江省建设厅一、全省村镇建设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村镇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决策,积极实施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一是村镇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省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年建设资金投入为370.7亿元,年竣工建筑面积达3312.8万平方米。目前,全省小城镇道路总长度86221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道路为36699公里,占42.56%。全省村镇饮用自来水总人口为2887.04万人;自来水普及率建制镇为97.47%,集镇为92.07%;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建制镇为140.19升,集镇为124.13升。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4.16平方米,集镇为2.99平方米。与此同时,村镇居民住宅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年均有16万户农民建新房,农村住宅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新竣工住宅几乎百分之百为楼房,其中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住宅的比重占到了97.55%,抗灾能力明显提高。农村住宅结构也日趋合理,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止2004年底,全省建制镇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到25.25平方米,集镇为28.34平方米,村庄为34.13平方米,三者均居全国前列。二是村镇建设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管理,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目前,全省各建制镇和集镇上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范畴的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基本纳入了各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处在受控状态。绝大多数工程实行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了有效监管。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主要进行土地使用和符合村镇规划的管理,实施了“一书一证”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证书发放率达到了95%以上,还有部分县市实行了“一份图纸、一份合同、一份告知书”制度。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基本上由建房户自己负责,村镇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了提高农民自建住宅质量,我厅先后编辑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图集》、《浙江省现代化新农村住宅设计优秀方案精选》等下发各地推广使用。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对个体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资格管理,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三是率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试点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我厅在省农办、国土、水利、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温州、台州市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去年“云娜”台风中遭受巨大损失的乐清市龙溪乡和温岭市滨海镇开展了农房防灾能力普查试点工作。为了完成普查试点工作,两个试点乡镇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抽调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普查组,我厅牵头成立了技术指导小组并多次组织专家赴试点乡镇进行调研指导。试点工作按照调查准备、外业调查、质量判别、信息反馈和数据管理五个阶段进行,前后历经4个月。普查结果显示,乐清市龙溪乡总共有农村住房4699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768间,占16.4%;一般的有1368间,占29.1%;较差的有842间,占17.9%;差的有1721间,占36.6%。温岭滨海镇新街集镇总共有农村住房9708间,其中住房质量较好的有2980间,占30.7%;一般的有4611间,占47.5%;较差的有1231间,占12.6%;差的有467间,占4.8%。普查结束后,在我厅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两个试点乡镇根据调查资料,并在适当进行现场和实验室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型房屋相应抗击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所有住房划分了等级,初步建立了住房质量数据库,向村民发放了“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并制定了对应的应急预案。在8月份的“海棠”和“麦莎”两次台风期间,该两个试点乡镇成功地启动了应急预案,顺利转移群众1900人和3272人。台风过后,尽管倒塌了不少房屋,却没有一个人员伤亡。初步显示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拟订了《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目前该三个指导意见已正式上报省政府批转。二、村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全省村镇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制约,过去对农村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我省村镇建设总体上还处于低水平均衡发展阶段,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与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率先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极不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村镇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质量安全隐患。首先是有些村庄和房屋建筑选址不当,直接面临着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其次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多的质量隐患。许多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建造房屋时根本不考虑设计因素,将管理部门推广的通用图丢置一边,凭经验造房,再加上所用建筑材料比较粗劣,外墙不加粉刷,极易在暴雨、台风的侵袭下发生倒塌事故。三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非常严重,在农民住宅建设中尤为突出。农民建造住宅一般不可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只能是委托个体工匠施工。个体工匠量大、分散、稳定性差加上素质较低,管理比较困难,许多地方由于人员经费缺少而缺乏对工匠的有效管理,培训教育不力,致使在农村建房中触电、高空坠落、落物伤人等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发展经济,不加分析地减免各类管理费用和减少办理各类手续,默许和支持了一些开发区或工程项目躲避质量安全监督,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村镇建设量大面广,建设项目分散,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才能进行有效地管理。但一直以来,由于受行政编制和经费的限制,我省村镇建设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无保障,严重制约了对村镇建设的有效管理。2000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我厅原有的村镇建设处被撤消,只是在城乡规划处增挂了“村镇建设办公室”牌子,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直到今年6月份,经省编委批准,我厅才得以重新恢复设置村镇建设处。此外,在县(市、区)一级,一般是在建设(规划)部门下设村镇建设管理总站,性质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乡镇一级设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管员,其中有些是属于县级总站派出的,编制和工资关系都在县级总站,有些是县级总站和乡镇各承担一半,有些完全在乡镇。但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存在经费短缺问题,特别是涉农经费清理时原来可以收取的“村镇建设管理费”被取消后,村镇建设管理经费短缺的现象更加突出。在这种状况下,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普遍缺少具有质量、安全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没有足够力量和能力进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管。同时,因村镇建设工程分布较分散,所花费的监管成本比城市要高出很多,目前县(市、区)一级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也没有能力覆盖到全部乡镇。(三)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上为二元结构,对于量大面广又分散的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缺乏专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尤其是一些管理制度与现有的管理资源不能配套,失去实际效用。当前特别突出的问题是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已经取消,但没有合适的技术力量和专业队伍能够及时替代,造成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对大量从事农民住宅建设的个体工匠执业情况失去控制,削弱了对农民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三、下一步工作重点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抓紧理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首先要改变目前大多数县(市、区)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乡镇规划建设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其次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城乡统筹管理,充分利用县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有的管理资源,建立日常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面。第三要力争由县市财政保证村镇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二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要进一步强化《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三要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当前,我省农房建设绝大多数还是以亲帮亲,邻帮邻的个体建筑工匠方式承建,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提高在整个村镇农房建设质量管理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我们要由以前的对建房户的管理转向对建筑工匠施工技能的管理上来,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技术培训和日常监管。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建设部恢复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许可制度。当然,在现有情况下我们也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采取建立行业协会对村镇建筑工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行业自律或与劳动部门配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发放技术等级证书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建筑工匠的职业道德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行业自律。此外还将尝试村镇建筑工匠的新组织机构模式,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87号令对劳务队伍的资质要求,将若干名工匠组建成专门从事村镇农房建筑施工的劳务专业队伍,依法对其加强管理。四要加大技术服务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农房建设水平。为了广泛宣传村镇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普及农房建设的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村房屋的建设质量和抗灾能力,我厅已正式启动“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点及推广”课题研究,配套编写《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基本知识》、《浙江省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制作农村住宅建设施工知识科普宣传片。课题研究完成后,有关成果将在全省推广并免费发放给建房农户使用。另外我厅还将抓紧组织修订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并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五要逐步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提高农房防灾能力。《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住房防灾能力等级认定指导意见》和《农村住房防灾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由省政府批转后,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工作将全面启动。根据普查工作计划,温州、台州、宁波、舟山等沿海县(市、区)近200个易受台风灾害危害的重点镇(乡)要在2006年、2007年完成普查工作。通过开展农房防灾能力普查,对我省沿海现有农房划分防灾能力等级,向农民发放“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建立农房质量数据库,制定相应的防灾应急预案,力争做到灾害来临时科学决策、不死人、少伤人。同时,根据普查结果,从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入手,帮助农户改建危房,拆旧建新,确有必要的要实施“村庄避险”工程。二○○五年九月附件二:福建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福建省建设厅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迅速推进,村镇建设的质量监管问题及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已成为全国建设系统一个普遍性问题,福建省在村镇建设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一些政策,探究出相关监管办法,虽然初步形成了管理模式,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现就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工作部署简要介绍如下:一、主要存在问题从2003年全省工程质量大检查情况看:村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以下简称四个部位)违法违规建设现象普遍存在,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潜伏着大量安全隐患,已成为群死群伤事故的多发地。具体表现为:1、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从全省各地自查情况看,据粗略统计,四个部位工程,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占抽查总数53.1%。违反土地法规严重,各地查出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占违法违规项目总数的53.2%,有的地方违反土地法规比例更高,达70.4%。在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项目92个,占检查项目的59%。违法违规建设在县、乡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尤为突出,如:省暗访发现,青洋镇与安海镇之间的“五里工业区”,有多达3.8万平方米厂房建设未办理土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省抽查各类开发区项目36个,发现违反法定基建程序36个,违法率达100%。2、质量安全隐患潜伏性较大,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占总数的24.3%。省抽查发现的156个违法违规项目中,存在安全隐患71个,占抽查总数的45.5%。大检查中,在四个部位发现许多重大安全隐患,以抢建工业厂房设施、擅自改变设计功能,民房加层抢建和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抢建等最为严重。一是抢建工业厂房设施,如:白沙仓农场厂房,共6座7000平方米,厂房跨度超过20米,无任何报建手续,无勘察设计、监理、无资质施工;彩虹染整公司无设计、无资质施工自建水坝,库容1000立方米,对下侧建筑物及人员构成严重威胁;二是擅自改变设计功能,如:凯旋大酒店,原设计为普通住房业主擅自改为酒店,楼高8层,无设计图纸,大厅框架圆柱直径仅35厘米,而梁跨度达7米左右;三是民房加层抢建,如:蔡塘村一村民自建8层楼房,无报建、无设计、无资质施工,底框砖混结构柱距6米,柱直径仅40厘米,室内只有一条70厘米宽的楼梯,出租近百个外来人员居住,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四是乡镇中小学校舍“达标”工程,如:福州市检查359个学校建筑,发现存在安全隐患159幢,占总数44%;龙岩市检查5416幢学校建筑,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1830幢,占33.79%。这些工程大部分是前些年学校“达标”而赶建的,不少乡村中小学校舍未经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存在结构性“硬伤”,建成后又因当地财力不足,一直无法加固而仍在使用。此次大检查全省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670份,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509幢,面积29.86万平方米。由于“拉网式”大检查时间较短,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估计实际情况比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还要严重些。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失管失控情况比较严重。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建设呈迅速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区域的不断扩展,城中村数量不断增加,城乡结合部的区域范围越扩越广,“城中村”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一时还难以纳入正常的城市建设管理。城乡结合部处于不断扩展的城市边缘,土地权属情况复杂,行政管理归属不清,多数未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此外,各类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加上一些地方政策的特殊保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难以监管到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往往处于“真空”状态。这些都给原有的监管模式带来冲击,引发了新的监管问题,现有的管理模式与监管方式还远不能满足其要求,这就需要探研出一套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既能起监管指导作用,又不约束其发展。几年来我省在抓村镇建设监管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城市建设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如:检查晋江市,发现私招乱雇项目611个,占该市自查项目总数87.5%,其中,有质量安全隐患项目达208个。漳州芗城挂车厂酸洗车间工程建筑面积约24000平方米,严重违反基建程序,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无质量安全监督、无施工许可,是典型的“几无”工程。广大乡镇因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力量薄弱,致使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从近10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统计看,我省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虽呈逐年下降趋势,如1993年为71.59人,1997年降至18.6人,2000年降至9.96人,近三年都在10人以下。但近几年突发的群死群伤事故仍然存在,如1996年连江“6·27”事故(死11人、伤26人);1997年莆田江口“3·25”事故(死31人、伤79人);今年7月以来,建宁“7·25”事故(死4人、伤3人);厦门“8·9”事故(死7人、伤38人);古田县“10·27”事故(死3人、伤16人),这些事故全部都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等四个部位。事实表明,四个部位已成为建筑工程群死群伤事故多发地,而且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之势。4、监管机制力量跟不上迅速发展的工程建设形势。首先,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分割,重城市、轻农村。受城乡二元体制、法规限制,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位于乡镇的建筑工程或疏于管理,或鞭长莫及;很多工业厂房、私人建房建在乡村或边远地带,隐蔽性大,很难发现;村镇公用建筑项目依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多数没有把这一块管起来;日常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只统计到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出现漏洞。其次,近年来城乡工程项目大量增加,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没有增加人员,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因没有经费来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广大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多属自收自支单位,自199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和2001年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后,没有其它任何经费来源;不少山区的村建站已“站倒人散”,无人对乡镇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工程进行日常巡察监管;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建设发展迅猛,但缺乏专门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监管力量薄弱,大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第三,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管中,相互沟通不够,未能形成监管合力,也是工程质量安全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厦门“8·9”事故在事发之前,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对业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未发现、及时制止,使业主规避监管得逞,酿成重大事故。5、部分地方领导没有摆正发展与安全关系。一些市、县、乡镇的领导为求政绩,急功近利,认为办理基建手续太繁琐,把依法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视为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障碍,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学校达标工程等村镇公共建筑中表现最为突出。有的市、县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检查必须事先报告,获政府批准后才能进入。这些规定助长了业主进行违法建设,使违法违规项目和安全隐患急剧增多。6、部分业主见利妄为,逃避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表现出强烈的趋利行为,私营企业业主为扩大生产,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城中村”个人为牟求租金和拆迁补偿而违法抢建行为大量增加。由于业主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这些工程大多埋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建筑市场恶性竞争造成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部分建筑企业特别是低资质中小企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粗放管理,也是施工过程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措施与对策(一)措施1、在选址上,指导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工作,邀请地质灾害专家到受灾居民点指导灾后重建工作,以避免农村居民建房遭受地质灾害损失,积极抗洪救灾。今年六月份以来,我省南平、三明市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为指导帮助灾民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深入抗灾第一线,帮助选址规划,明确重建规划的原则。2、在设计上,充分考虑结构和抗震要求,确保农村居民用房安全。去年以来,组织专家深入村镇指导村民建房设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人员深入基层,为广大村镇居民服务。编制推广使用按福建省建筑标准设计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今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华侨大学建筑设计院编制适合农民建房的《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集》,设计推广节能省地型农村住宅。3、在建设中,目前,我省省级村镇住宅试点建设小区170个,为确保省级试点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在比较大的试点小区设立工程质量安全员制度,把省级试点小区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省级抓好检查督促工作,每次到试点小区把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必查项目,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南平市针对农村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适时开展了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普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收到较好的效果。4、村镇建设与农村奔小康建设相结合,做到奔小康新村建设统一布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形成农民建房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对策1、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变过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做到“两个坚持”结合: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强化乡镇一级政府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监管职责;二是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务之急是抓紧处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工程,我厅已草拟完成处理违法违规工程及安全隐患工程的若干规定,建议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2、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经费,做到机构不缺、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建监察队伍作用,赋予其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监察职责。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镇,应当设立专门建设管理机构;山区经济欠发达乡镇,可以实行土地所和村建站合署,承担起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监管职责。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管理方法。根据四个部位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机制,“堵疏结合”,确保质量安全。对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等管理部门要靠前服务,简化手续,做到项目既引得进留得住,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区内近期未开发的土地,允许乡镇或个人经过审批搞临时性建设,用于发展经济。对“城中村”,要抓紧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等工程,要强化监督,严禁业主私招乱雇。三、建议由建设部统一制定一套适用性较广泛、较适用的村镇建设管理模式。以便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五年九月附件三: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04年,我省人口6461万人,城镇化水平33.5%,县城以下建制镇915个,农村集镇1799个。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200个,其中重点中心镇63个,一般中心镇137个。一、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状我省有17个省辖市,56个县,5个县级市。每个县(市)都有建设局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并设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制镇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省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健全以后,部分县质量监督站在抓县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开始对一些较大的乡镇工程进行监督。90年代以后,在上级政府的要求和建委的配合下,各地将农村中小学工程逐步纳入监督范围。1991年淮河大水以后,各级政府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灾后重建工程,此后,灾后重建和移民建镇工程基本纳入质量监督范围,但多是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近年来,部分县(市)质量监督站将村镇中的公共建筑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工程和工业厂房工程逐步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去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后,我厅于今年2月作了转发,在全面布置的基础上,确定22个县作为贯彻部文的重点县。今年4月,省质安监督总站在芜湖召开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22个重点县质监站站长会聚一起,研究交流村镇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截止目前,22个重点县建设局均对贯彻部文作了布置。为了交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经验,我厅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上设置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栏目,及时登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信息。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1、工程点多、面广、线长、规模小、造价低,管理工作成本高,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更高。2、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人才少、资金少,监督检测条件差。3、建设方工程质量意识差,设计、施工人员素质低,建筑材料质量差。4、我省经济欠发达,大部分村镇经济条件差,多数县财政困难。政府无钱委托有关方面提供服务,工程建设方也不愿意出钱委托服务,导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愿意承揽村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贴钱监督村镇工程。5、村镇工程整体质量差,安全隐患多,抗御地震、风灾、水灾和地质灾害的能力低。三、下一步工作打算1、集中力量抓三个重点。一是63个重点中心镇,二是22个重点县,三是省辖市管区。工作推进步骤如下:(1)63个重点中心镇的限额以上工程今年年底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2)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一般中心镇(共计77个)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上半年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3)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区管建制镇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底以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4)2007年以前,22个重点县和十七个省辖市管区的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监督范围;(5)2007年以前,探索出有效的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督促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1)仿照部的做法,确定十七个省辖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每半年向省厅汇报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3)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辖重点县、重点中心镇和区管镇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4)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指导、推动辖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3、进一步加强指导工作。(1)确定16个左右中心镇作为省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加强沟通,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2)厅村镇处、建管处、设计处、省质安监督总站要及时研究解决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3)近期出台一份厅文,对我省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4)年底前召开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请十七个省辖市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22个重点县的建设局长、16个联系点的镇长参加会议,全面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4、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文件,以取得各级政府和财政、计划、技术监督、工商、土地、交通、水利、广电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二○○五年九月七日附件四:新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下发后,自治区建设厅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据2004年统计,全区共有22个市,68个县,160个建制镇(不含城关镇),623个集镇,22900个村庄,其中村委会9316个。全区村镇总人口1171.5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24.56万人;建制镇、集镇人口264.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6.83万人。2004年全区村镇各类建筑竣工面积1191.6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024.07万平方米,住宅中楼房建筑面积15.41万平方米,占住宅竣工面积的1.5%;公共建筑竣工面积109.72万平方米,生产性建筑竣工面积57.82万平方米。目前,全区已建立自治区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1个,配备工作人员3人;县、市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99个,配备工作人员233人;建制镇、集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480个,配备工作人员1238人。二、开展的主要工作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有效体制机制,这是推进我区城乡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农牧民奔小康,就必须重视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在全区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大力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探索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新思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村镇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由于指导思想明确,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2、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针对我区区域辽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点多线长等特点,我们注重做好标准图集和地方技术标准、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印制了《农村住房抗震挂图》11000份,《抗震构造图集》2000份,《农村房屋鉴定细则》3000份,制定下发了《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各地也制定了和细化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设计了许多适合本地自然环境的农房图纸,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不合格的图纸不能进行施工,凡符合施工招标条件的,全部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从源头上控制好建房质量。3、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充分发挥我区现有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乡镇长和配备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增强了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健全充实各级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的县、市建设局还采取垂直管理方式,把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纳入统一管理,为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签订质量责任书,实行抗震安居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增强了各级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全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一些地区组织了技术质量监督组,不定期深入到村镇施工点进行巡查,对存在施工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填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有的地区全面推行了建筑工程工序管理卡制度。每个工程的工序管理卡内容包括所有关键工序的施工情况,每一道工序完工,经质监员检验合格并由建房户、施工工匠和质监员三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切实提高了抗震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在今年2月15日乌什县发生的6.2级地震中,该县所建的2470户抗震安居房无一间损毁,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4、加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为保证村镇工程质量,全区各地加大了培训力度。一是组织专业人员编制符合村镇建设管理要求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村镇规划管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技术标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内容。针对农村工匠、村镇建设助理员少数民族居多的实际,还编制了维文版的简易施工手册,为做好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根据培训对象的情况分层次进行培训。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师资力量的培训,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干部、村镇建设助理员培训,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工匠的培训。各地根据农村工匠人数多、集中培训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乡为单位分期分批培训的方式,抽调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深入乡镇组织培训,给农村工匠手把手地讲授建筑知识。此外,各地还组织现场培训,通过建“样板房”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不仅使农村工匠较快地掌握了基本技能,而且充分发挥了“样板房”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据统计,近两年全区共培训各类工程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65000人次。三、存在的问题1、由于新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力十分薄弱,许多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非常匮乏,加之地域辽阔,现有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范围无法覆盖到全部村镇,而村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数为少数民族,基本不了解村镇规划建设的知识,给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一定困难。2、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到2004年底,全疆有545个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约占乡镇总数的69.6%,编制总体规划的村7007个,只占村庄总数的30.6%。同时,村镇建房中普遍存在不能严格按照“一书一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问题,给村镇建筑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3、村镇建筑工程施工队伍不能满足村镇建设需要。2001年,国家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后,取消了原有的四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自治区也相应取消了五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现有的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愿承包规模小而零散的农村住房建设,而劳务分包企业又无独立承包资格,致使农民小规模自建住宅主要依靠农民互助形式建设,影响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4、培训工作任务重,经费缺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举措。建筑业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但由于新疆是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教材编制、师资和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农村工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很重,且经费短缺,给提高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带来很大困难。四、下一步工作打算1、继续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抓好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限额以上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工作要求,把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村镇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2、结合我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所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3、进一步加大标准图集、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村镇建筑设计竞赛,为村镇建设工程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4、加快全区村庄规划的编制步伐,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工程“一书一证”制度,加强规划选址的防灾评估,避免建设工程选址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活动的查处力度。5、建议建设部统一协调解决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设置问题,并将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工匠培训统一纳入国家“阳光工程”,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二○○五年九月三日
- 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二○○六年三月六日中共建设部党组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2006年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抓紧抓好《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大防治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和队伍的健康成长。一、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一)以规划效能监察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管。全面推进规划效能监察,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审查制度。坚决防止借城乡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坚决制止和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破坏环境的建设行为,继续清理整顿不符合实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宽马路、大广场、会展中心、高尔夫球场等建设项目。推行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紧密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强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全过程监管,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重点检查新建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规定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批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行为。(三)加强对城市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正确处理加快建设发展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城市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优先考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项目。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纠正城市建设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严格禁止在城乡建设中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肃查处超越经济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搞大拆大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加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二、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决防治和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一)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实行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切实抓好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拆迁规范化管理,严格拆迁工作考核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重点案件的查办和督办,严肃查处不依法补偿、违规低价评估、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二)切实维护在建设领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建设领域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加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改善作业生活环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施工等违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生命安全。(三)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主要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规范各种收费,清理收取运输管理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的客运附加费等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落实应对燃油价格上涨的各项措施。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理顺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整顿市场秩序。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切实防止挪用、贪污、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监督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严禁用公积金违规购买国债,防止中介机构和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和风险,损害缴存职工的权益。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金运用审批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保障资金安全。(五)防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量力而行,防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下达硬指标或者行政命令大拆大建,搞形象工程。严禁超越当地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大规模开展新村建设以及村庄整治;严禁不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农宅公寓化;严禁贪大求洋,大搞农房拆建换代,建设不切实际的公共设施;严肃查处以村庄整治为名实施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切实保证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农民的利益。三、以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市场监管(一)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交易、房地产登记、行政审批、市政公用行业改制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综合治理与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完善有关制度,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继续会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清出机制。(二)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加大清欠工作力度,促进已出台的清欠办法和措施的落实,基本实现三年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目标。抓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三)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准入和清出等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防治腐败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为重点,加强资格预审、评标、开标、中标等环节的规范,加大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力度,防止和纠正规避公开招标、泄漏标底或者专家名单、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等虚假招标,以及实行地区封锁排斥或者限制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等违规行为。加强对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以及证书造假等行为的治理。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的全程监控,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公告公示发布、专家随机抽取、电子评标等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用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离的机制,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专项稽查,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制度,推行房地产信息查询制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制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坚决查处挪用行为,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办法,规范条件和标准,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违规套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领取租金补贴行为。(五)加强市政公用市场的行政监管。加快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改革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切实纠正和防止借改革之名恶意减损、隐匿、侵占、私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以及乱收费、乱涨价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六)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完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的信用档案体系,建立信用标准,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度。四、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事项,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充分保障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等权利。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审批受理和审核分离制度,加强审批决定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和程序,增强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二)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加强上级建设部门对下级建设部门的层级监督,自觉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牟取私利、超越职权乱执法以及一些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行政事务在阳光下运作,增强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意识和责任。重点公开人民群众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等事项,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的目录,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以及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五、以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为重点,加强建设系统行风建设(一)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提高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继续落实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把人民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公开,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互联网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搭建方便群众的公开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办事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逐步实现标准化服务,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监督考核、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把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公开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强目标管理,健全工作责任制,开展“以服务树形象、靠服务求发展”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二)推广“12319”服务热线与城市管理数字化模式相结合的经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整合现有城市管理服务热线资源,把“12319”服务热线作为为民服务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好。今年年底前,直辖市全部开通“12319”热线;各省、自治区50%以上地级城市应当开通,并确保运转正常。把推广服务热线与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城市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三)继续深化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深入开展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景区、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认真组织开展公交行业创建文明线路活动,继续抓好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工作。注意培养和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典型,大力推荐和宣传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贯穿于全年的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党章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原文,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熟悉党章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作出表率。把学习贯彻党章与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建设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结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廉政勤政教育培训,做好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相关工作。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和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形式,推动“大宣教”工作格局的形成。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思想组织作风保证。(二)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监督,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贯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提高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落实“五个不许”,继续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上的以权谋私,注意纠正在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借机用公款旅游等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重点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资金管理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案件;严肃查办在规划许可、资质资格审批、城镇房屋拆迁、清欠工程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以及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坚决治理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对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促进社团健康发展。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三)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要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交流情况,共同研究问题,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完成好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党风廉政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自觉地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类型;(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防雷装置结算问题的复函
- 关于防雷装置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字[2006]19号钦州市大地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防雷装置预结算有关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接地母线利用基础梁底主筋焊接而成的,可套用2—751安装定额子目,该定额子目圈梁钢筋焊接按两根考虑;在基础底板敷设2条φ16钢筋焊接而成的接地母线,可套用2-696安装定额子目,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子目按单根考虑。2、利用孔桩、承台及地梁钢筋焊接成通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2-746或2-752安装定额子目。3、等电位连接安装中接地端子板经均压环引出时,如用钢筋连接的可计算跨接线工程量。4、在钢架棚镀锌瓦上敷设避雷网,可套用安装定额2-696子目;在女儿墙压顶上敷设避雷网,如有支架的可套用2-749安装定额子目,无支架的可套用2-748安装定额子目,不再另套用2-750混凝土块敷设定额子目;在斜屋面水泥瓦(或琉璃瓦)上敷设避雷网时,可套用2-749安装定额子目,其材料可按实调整。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七日
- 关于《关于贵港市城西大道牛皮河桥(G标) 工程量清单计量的报告》的答复
- 关于《关于贵港市城西大道牛皮河桥(G标)工程量清单计量的报告》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6号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贵港市城西大道牛皮河桥项目部: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你公司与贵港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贵港市仙衣路(城西大道)拓宽工程施工G标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款的约定,工程采用单价固定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本工程中,设计要求0#台和3#台的后台使用磨擦角大于等于35度的杂砂石填筑并分层夯实。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杂砂石填筑”清单项目,其他清单项目中也没有该工作内容的要求,杂砂石填筑也不属于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招标时设计图纸中杂砂石填筑的计量尺寸亦不齐全。在结算中,“杂砂石填筑”应另外单独列项,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照合同单价调整方法,即: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套定额计算,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定后,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预算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到市场询价确定。“杂砂石填筑”造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三月六日
- 关于《关于贵港市城西大道鲤鱼江桥(H标)工程量清单计量的报告》的答复
- 关于《关于贵港市城西大道鲤鱼江桥(H标)工程量清单计量的报告》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7号中铁二十五局柳州公司贵港市城西大道H标(鲤鱼江桥)项目部: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你公司与贵港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贵港市仙衣路(城西大道)拓宽工程施工H标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款的约定,工程采用单价固定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本工程中,设计要求0#台和7#台的后台使用磨擦角大于等于30度的杂砂石填筑并分层夯实。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杂砂石填筑”清单项目,其他清单项目中也没有该工作内容的要求,杂砂石填筑也不属于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招标时设计图纸中杂砂石填筑的计量尺寸亦不齐全。在结算中,“杂砂石填筑”应另外单独列项,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照合同单价调整方法,即: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套定额计算,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定后,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预算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到市场询价确定。“杂砂石填筑”造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三月六日
- 关于城南垃圾场输送专管管沟土方计价等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南垃圾场输送专管管沟土方计价等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5号广西三建南宁分公司:你司关于南宁市城南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中,Φ200HDPE渗沥液输送专管沟土方计价等问题的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关于该工程管沟土方能否调整单价的问题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该工程在招投标时施工图上没有绘制管道土方的开挖断面图,投标方是凭自己的施工经验所确定的开挖宽度来报价的。但由于开工后设计院绘制了管道土方开挖断面图来指导管沟开挖工作,因此可能造成了施工时的实际土方开挖宽度比投标时考虑的开挖宽度要大,即施工单位实际开挖成本比原投标报价的要高。但是,据向业主和监理了解的情况以及根据该工程的现场验槽记录,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也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院提供的断面图来开挖,其实际开挖宽度比设计院提供的断面图要小。鉴于此,我站认为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建议按照现场验槽记录中双方确认的实际开挖量乘以市场沟槽土方开挖单价,并适当考虑一定的管理费后确定。2、关于无结构层管道管沟土方清单项目设置问题由于没有结构层的管道管沟土方按照计价规范市政章节“040101002沟槽土方开挖”项目设置后导致其计量时争议较大,因此,对于新招标的工程,在清单列项时,没有结构层的管道其管沟土方建议按计价规范建筑工程章节“010101006管沟土方”项目以延长米列项。3、关于机械进退场费和施工便道措施费问题根据来函反映,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非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其不能连续施工,为此,施工机械中途停滞时间很多,为节约成本,有时不得不中途把机械运出施工现场,需要时再运回来,因此发生了中途的机械进退场费。对于此类情况,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凭签证计算各种费用的索赔。另外,施工便道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不能另行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一日
-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指示,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城市水资源,现将《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以下简称《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前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二、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供水管网改造规划》是安排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中不予安排。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在加快供水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步伐。四、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搞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计划、施工和运营的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将管网改造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保障供水管网改造的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二月十日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2005年12月目录一、总论(一)规划目的和意义(二)规划依据(三)规划原则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五)规划范围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一)规划期(二)规划目标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2.服务保障目标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1.技术方案2.执行标准(四)工程投资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附:(略)表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范围一览表表2.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在建项目汇总表表3.2006—2007年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一览表表4.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技术方案一览表附件:(略)1.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情况统计表2.2003年城市供水管网现状情况统计表(管径75毫米以上)3.2003年城市管网漏损率及近几年管网事故情况统计表4.非正常运行管网情况调查统计表一、总论(一)规划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特编制《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二)规划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2.《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城[2003]188号)3.《关于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建办综函[2004]607号)4.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的报告》的批示5.《城市供水条例》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7.城市供水行业的技术进步发展规划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2005年—2007年)9.《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3年)10.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规划原则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根据大中城市供水管网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全面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突出近期改造重点。在供水管网系统优化设计的基础上,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以及对管网后续改造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部分主干管,优先实施改造。2.实事求是,确保规划目标可行严格界定规划范围,充分调查研究,核实基础数据,坚决挤掉“水分”。依据工程实施条件和地方财力,分阶段合理调整工程规模和年度实施目标。不符合规划范围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列入规划。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施工组织协调措施不落实的,不列入规划。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紧密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节约资源的目标,通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管网整体质量,逐步完善供水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提高供水服务压力、改善供水水质、减少管网事故率、降低供水损失,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四)供水管网改造的重点1.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2.老城区中老化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五)规划范围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范围为管网老化问题严重、管网改造前期工作充分且社会效益明显的城市,主要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设市城市。规划包括30个省区(未含西藏),共239个设市城市(详见表1)。西藏自治区各设市城市其非农业人口均不足20万人,未含在本规划中。二、供水管网改造的实施情况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把供水管网改造作为“心工程”重点工程来抓。在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阶段,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严把质量关,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据对23个省区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这23个省区累计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模总计为4408.8公里,共完成投资46.6亿元,其中国债14.2亿元(详见附件1)。从对部分城市调研结果看,两年来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一)提升了供水设施水平,保障了城市安全供水,社会效益显著。通过改造,更换了锈蚀、结垢、裂损的水泥管和铸铁管,提高了管网整体质量,安全供水状况明显改善:一是减少了供水的二次污染,保障了供水水质;二是增大了服务水压,解决了一些区域长期水压不足、“居民吃水困难”的问题;三是提高了供水能力,扩大了供水范围;四是爆管事故率明显降低,提高了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如重庆市管网水的平均浊度比2003年下降了17%;广西崇左市城南新区的管网水压由原来的0.1Mpa提高到0.24Mpa,原来2楼以上的居民吃不上水,现在自来水可以向6楼供水;在一些城市的部分区域,过去是每天3—4次定时供水,现在可以全天供水;长春市2004年居民低压无水区的投诉信访量下降了600多件;贵州省毕节市、重庆市涪陵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与管网扩建工程相结合,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能力,分别解决了4.2万人和15万人“吃水难”的问题;重庆市爆管事故2004年比2002年同比下降8.4个百分点,广西玉林市改造的几条主干管2004年下半年爆管事故率比上半年下降了75%。(二)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综合能耗降低,节水和企业增收效果明显。通过对供水管网的改造,解决了部分旧管网的严重漏损问题,供水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据55个城市提供的资料,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下降约8.96个百分点。按照55个城市2003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34.89亿m3推算,年节约水资源合计约3亿m3。通过管网改造,不仅解决了老化管网严重结垢带来的阻流问题,而且使管网系统在整体上得到优化,降低了电能的消耗量。如重庆市涪陵区每千立方米水的耗电量降低了10度;山东济宁市供水管网改造完成后,供水成本每立方米降低0.05元,加上减少100万m3的供水损失,供水企业每年可增加效益645.42万元。三、城市供水管网现状(一)城市供水发展概况我国城市供水事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了迅速发展。1949年,全国仅有水厂60座,2004年城市供水厂达到3000多座,供水管网长度358410公里,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24753万立方米,城市供水总量490亿立方米,用水普及率达89.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对城市的发展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本次规划范围内的239个城市,城市总人口为2.29亿,非农业人口1.59亿,用水人口1.99亿,分别占全国城市总人口、非农业人口、用水人口的67.7%、69.2%和68.4%。供水普及率为87.1%,供水总量为35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城市供水总量的74.0%。公共供水普及率为76.0%。(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规划范围内公共供水管道长度合计18.3万公里,约占全国公共供水管网管道总长的66%。据对部分城市总计8.4万公里管网的不完全统计,按敷设时间分类,1953年以前敷设(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的管道5193公里,占6.2%;1954—196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40—50年)的管道6822公里,占8.1%;1966—1978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27—40年)的管道11110公里,占13.2%;1979—1995年之间敷设(使用年限在10—26年)的管道31641公里,占37.5%;1996年以后敷设(使用年限在10年内)的管道29583公里,占35.1%(详见附件2)。目前,供水管网采用的管道主要有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水泥管等。其中,灰口铸铁管43362公里,占管网总长度的50.8%;水泥管11133公里,占13.0%;镀锌铁管等低质管材,占6.0%。质量较好的管材所占比重较少:球墨铸铁管14135公里,占16.8%;钢管6977公里,占8.2%;PVC管4467公里,占5.2%(详见附件2)。(三)管网存在的主要问题1.管网老化,管材低劣,施工技术落后一些城市供水管网出现老化,老城区问题尤为突出,供水管网铺设时间大多在50年以上,管材质量差,长期超限运行,年久失修,老化严重,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漏、暗漏。这部分管网约占全部管网长度的6.2%。现有供水管网中,灰口铸铁管占较大的比重,大多数城市达50%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达90%以上。大多数安装时间较长的灰口铸铁管其质量已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加之管网配件质量差,接口技术落后,导致管网抗腐蚀强度低、长时问使用后形成水垢,腐蚀严重;抗压强度低,爆漏事故频繁发生,管网漏损逐年增加。此外,普通水泥管和镀锌铁管也占有相当比例,材质差、抗冲击和抗腐蚀能力差。在严重老化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9%、其他管网占41%;在材质低劣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在施工技术落后的管网中,主干管占58%、其他管网占42%(详见附件4)。上述问题,不仅导致供水损失,而且造成水压下降、管网水浊度偏高、管网余氯消耗较大,严重影响服务水压和供水水质。根据对规划范围内184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2000—2003年因爆管停水的事故达13.7万次,管网水质发生二次污染达4324次;2003年供水企业的漏报率为20.5%,因供水管网事故影响高峰期用水达21537次,涉及人口达3819万人,因供水压力严重不足而影响供水达26544次,涉及人口达2000万人(详见附件3)。2.供水管网非正常工况运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城市供水发展的需要,一些城市将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供水管网进行联网供水,出现了管材混杂的情况,承压标准较低的管段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爆管事故增多。一些城市中心区或局部地区供水管径偏小,成为供水颈瓶,供水压力明显不足,断水现象时有发生,给居民用水带来不便,群众反响强烈。一些城市由于新建水源工程,将地下水源更换为地表水源,或增大地表水源比例,为弥补被替代的补压井的压力损失,提高了管网压力,超出原设计标准,一部分管道破损,管网漏损严重。由于水源改变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1592公里,其他管网达1251公里;由于供水范围增加而造成管网局部超负荷运行的主干管达2671公里,其他管网达2082公里(详见附件4)。综合上述情况,在非正常运行的主干管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供水增加超负荷运行,以及水源改变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7.0%、32.8%、17.1%、8.2%和4.9%;在非正常运行的其他管网中,严重老化、材质低劣、施工技术落后、因供水增加而超负荷运行,以及因水源改变而超负荷运行的管网分别占35.4%、33.1%、17.1%、9.0%和5.4%(详见附件4)。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目标和任务(一)规划期规划期限为:2006年—2007年。(二)规划目标1.管网漏损率控制目标通过管网改造和加强管理,供水管网漏报率平均降低约5个百分点,规划范围内总计减少水资源损失约10亿立方米。2.服务保障目标(1)供水水质目标提高管网水质稳定性,消除“浑水”和“红水”现象,减少管网二次污染,城市管网水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等四项综合合格率达到或优于国家有关规定。(2)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改善管压“瓶颈”状况,提高配水压力,达到《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对供水压力的技术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多层住宅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压力,减少二次供水设施。(3)供水服务范围优化管网系统,增加配水能力,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提高供水普及率,用水人口平均增加5%。3.规划项目及工程建设规模2006年—2007年度,规划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共314个,其中:新建项目222个,在建项目92个。在建项目建设规模1597公里,新建项目建设规模15199公里,合计16796公里,约占规划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总长度的9%,其中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规模3613公里,约占同类管网总长的1/3(详见表2、表3和表4)。(三)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及技术措施1.技术方案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管网改造工程要远近结合,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因素,积极推广新型管材和新的施工技术。管网改造的基本方案是: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以承上启下的主干管改造为主,规划项目中主干管改造工程规模12845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的84.5%,其他管网占15.5%;按照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管网改造中以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为主,需要更换管材和增加管径的工程规模合计12628公里,占改造管网总长度的95%以上(详见表4)。2.执行标准管网改造要严格执行以下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2)《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8)《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9)《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四)工程投资规划项目总投资共计187.2亿元,其中:在建为16.6亿元,新建项目170.6亿元(详见表2和表3)。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实施规划。规划中未列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国家补助资金。(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有序开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组成专门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做到资金帐目公开、资金调配使用合理,提高资金利用率。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筹资投入。国家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视情况给予补助,对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给予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建城[2003]188号)的要求,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加大资金投入。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供水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折旧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管网的更新改造。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大力推进供水水价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超计划、超定额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五)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保证供水管网改造顺利实施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对供水漏损和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要优先进行改造。合理安排供水与管网改造,精心组织设计与施工,确保城市正常供水。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六)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减少管网漏损各地要积极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原则上易爆或严重漏水管段以更新为主,管径较小管段可在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采用改大或增设并列管段等方式。管材选择、接口方式、防腐措施等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计量和管网维护管理,逐步实行对消防、绿化等城市公共用水的计量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努力降低管网漏报。(七)加强项目检查,切实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将联合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为全面掌握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管网改造工作的宏观指导,建设部已于2004年6月开通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定期上报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所辖城市及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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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池市城西、城东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 关于河池市城西、城东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3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河池市站:你站关于河池市城西、城东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河池市南桥至板立道路工程第Ⅰ标段(即城西路,以下简称“该工程”)合同开工时间为2003年8月28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04年7月1日。因受征地拆迁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开工,2005年12月,政府决定恢复施工。经查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合同中未就价格包干的风险金(或幅度)作具体约定。该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比合同施工时间延后两年多,施工时的部分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大幅度上涨。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以施工期《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调整有关材料结算价格。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款及《招标文件》,协商后的材料单价应乘以投标时的让利幅度作为结算材料价并相应调整清单综合单价。城东路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材料价格的确定遇到与城西路相类似的问题,应参照本文执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