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气象局雷达塔楼、培训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林市气象局、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们关于桂林市气象局雷达塔楼、培训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工程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为遵循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结算。
2、雷达塔楼现行定额无子目,同意甲乙双方按相应高度烟囱(滑升模板)子目套用,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的意见。
3、塔楼钢滑模及上部支模用桁架系统是为该工程结构特别定制的,其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作一次性摊销计算,但应扣除材料回收残值或将使用后的材料退回甲方。
4、塔吊附墙杆问题按桂造价函字[2005]23号文执行。
5、塔吊停滞台班费:连续7天以内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机械台班停滞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2规定计算;连续7天以上的机械台班停滞费用如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分清责任、参照定额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6、超高增加费按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P110第2、8点计算。
此复
附件:桂造价函字[2005]23号文(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内容字数:679[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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