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建设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建设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评选范围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科技教育、园林风景等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二)表彰名额此次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企业和部门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单位团队精神强,干部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二)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和谐单位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4、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6、在其他方面对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三、评选要求和方法(一)要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地在推荐评选中,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逐级推荐,优中选优。(二)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厅(局)级(含)以上公务员,不参加此次评选;从严掌握县处级公务员的评选,应控制在本地推荐总数的20%以内。(三)要坚持群众路线,确保公正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并接受群众监督。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要征求当地文明办的意见,企业单位还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意见;个人人选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工作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四)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评选工作,认真审核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严格把关。填写《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4)并整理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材料,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逐级报送,并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公章。请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奖励办法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事部、建设部组成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建设系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及时将领导小组组成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传真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系人:王敏、张千军;联系电话:(010)58934038;传真:(010)5893430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电子信箱:wangmin@mail.cin.gov.cnzhangqj@mail.cin.gov.cn。附件:1.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3.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4.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一日附件1: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组长:傅雯娟建设部副部长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姚兵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成员:杨忠诚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其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程忠驻建设部监察局副局长薛虹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宋志军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宋志军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王敏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处长张艳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调研员张千军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任科员附件:1、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2、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3、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做出专门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一)关于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问题。河南省濮阳县系省级贫困县。自2001年4月以来,濮阳县县委、县政府带头违规修建办公楼,致使有一些县直部门违规修建办公楼和一些领导干部相互攀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豪华住宅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县委、县政府违反审批程序,超标准修建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该办公楼于2002年9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工程预算975万元。2004年6月竣工,实际面积18746.36平方米,工程造价3284.31万元,投资超出概算2.37倍,目前仍拖欠工程款134.31万元。二是县纪委违规修建办公楼。2004年4月,县纪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干部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3704平方米,工程预算400.6万元。现已支付工程款645.7万元(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纪委还以“求援款”的名义向一些乡镇和县直单位收取106万元用于该办公楼建设。三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挪用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修建办公楼及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005年4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预算投资650万元,实际支出819.5万元。2006年3月,该局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楼,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已支付工程款699.6万元,至今未进行决算。在这两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该局挪用县化肥厂托管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7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2000年8月以来,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县纪委、建设工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口计生委等单位部分领导干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79套,其中面积最小的281平方米,最大的600平方米。2007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18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原县委书记何广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趁英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董跃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善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刘庶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王志让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孙士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翟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殿选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县房产局原局长、党支部书记时跃进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决定:没收、拍卖县纪委办公楼;没收、拍卖违规住宅楼33套;对其他46套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违规修建的领导干部住宅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责成濮阳市委、市政府,濮阳县委、县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二)关于山西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问题。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以修建粮食系统“培训中心”为名,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资金修建用于旅游接待的“云峰阁”宾馆。该工程2001年9月开工,2003年9月竣工,工程造价690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建“培训中心”为名,修建主要用于旅游接待活动的宾馆。二是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违反招投标规定,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四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专项资金150万元,并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出资540万元。五是浪费严重。由于季节原因,“培训中心”每年仅能营业6个月,亏损严重。六是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宾馆附近修建“粮神殿”,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2007年4月,山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高志信的其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三)关于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地处繁华商业中心,由办公楼和住宅楼两部分组成,建筑面积42871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15539平方米,住宅楼面积为27332平方米,工程造价12845万元。该综合办公楼于2003年9月开工,2006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建设。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将办公用房与职工住宅合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办公用房和集资建房面积与项目批复面积严重不符。二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严重超标。该办公楼办公用房面积9708平方米,按财政局现有165人计算,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8.84平方米。三是奢侈浪费。建设成本和装修费用过高,综合楼办公用房层高4.2米,每平方米造价4507元,内外装修费共计2005万元。四是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成的住宅建筑面积严重超标,面积最小的181平方米,最大的247平方米。五是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市财政局违规建楼,市发展改革委违规立项审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违规规划设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不力,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生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07年5月,甘肃省委决定给予当时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陈冬芝党内警告处分。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兰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增玉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市财政局;给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孙敏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财政局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局长赵兰生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兰州市政府已决定将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收回。(四)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忻州煤监局)下设两个科室,现有编制内人员10人、临时聘用工勤人员10人。2004年5月,忻州煤监局委托山西太忻公司为该局建造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57平方米,工程预算549万元。2006年5月底忻州煤监局搬入该楼办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忻州煤监局为修建该办公楼筹集资金505万元,其中向被监管的国有煤矿企业借款209万元。二是办公楼面积严重超标。按照编制内人数计算,人均达255平方米。此外,该局还存在严重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该局现有监察车辆10辆,其中有4辆为接受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资助63万元购置。2007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局长李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党总支书记贾世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副局长智毅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巩安库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忻州煤监局决定将向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4家国有煤矿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给有关企业;责令忻州煤监局搬出该办公楼,并对该办公楼予以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汽车予以拍卖。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上述4起案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监管、深化治理,确保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一)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二)严格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违反规定建设高档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思想上贪图享受、漠视群众利益、未能坚持廉洁自律和规范自身行为有直接关系。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艰苦奋斗,不搞特殊化,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健全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的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监管机制,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从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资金支出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处理。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特别是违反政策规定加重群众负担的,不仅要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三条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第五条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第六条免征项目: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第七条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三月十一日
- 关于做好我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区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人事、教育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7号)精神,现将我区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2007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10月20日上午9:00--11:30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下午2:00--5:00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0月21日上午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下午2:00--6:00工程造价案例分析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参加考试。二、报名条件(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四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级别为考二科):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前(含8月)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三、成绩管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通过应试科目。四、考务工作安排(一)广西区内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方式。区直单位、各市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二)全区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1、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全天24小时),报考人员可在上述时间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gx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2、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地点: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3、各市要按照自治区报名截止时间,做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缴费工作。同时做好网上报名咨询、提供或推荐网上报名服务点等工作,以确保网上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4、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审核、缴费视为放弃报名。(三)报名手续1、首次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本人上网填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正面免冠近照(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在网上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符合免试条件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资格审核、缴费手续。2、非首次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本人上网填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按本人所报考科目进行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具体操作按“网上缴费说明”进行)。3、按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9元。报名费留给各市报名点,作为组织报名费用,其余上缴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考试及上缴国家试卷费用等(四)各市报名点于7月6日前将报考人员的汇总材料上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并与该部核准报考人数、科目数后,于7月31日前上缴考试费用。(五)10月上旬报考人员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必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才允许进入考场。五、考场设置2007年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场、组织考试。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六、考前培训(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请应考人员注意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www.ceca.org.cn)查询相关内容,以利学习备考。(二)考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征订及考前培训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建设厅联系,联系人:曾全方,联系电话:0771-2260160请各市、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认真落实,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关于做好我区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 各市职改办,区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人事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现将考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200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日至21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10月20日上午9:O0-11:30城市规划原理下午2:0O—4:30城市规划相关知识10月21日上午9:O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下午2:0O-5:00城市规划实务《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考生须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三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计算器。二、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二)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二科”)。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三、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四、考务工作安排(一)广西区内报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方式。区直单位、各市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二)全区统一资格审核、缴费截止时间:2007年6月15日1、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全天24小时),报考人员可在上述时间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gx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2、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缴费时间:2007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地点: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3、各市要按照自治区报名截止时间,做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缴费工作。同时做好网上报名咨询、提供或推荐网上报名服务点等工作,以确保网上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4、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审核、缴费视为放弃报名。(三)报名手续1、首次报考城市规划师由本人上网填写《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在网上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符合免试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资格审核、缴费手续。2、非首次报考城市规划师由本人上网填写《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按本人所报考科目进行网上缴纳报名费、考试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缴费说明”进行)3、按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4]103号文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10元留给各市报名点,作为组织报名费用,其余费用上缴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考试、阅卷及上缴国家试卷费用等。(四)各市报名点于7月6日前将报考人员的汇总材料上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并与该部核准报考人数、科目数后,于7月31日前上缴考试费用。(五)10月上旬报考人员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必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才允许进入考场。五、考场设置2007年度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场设在南宁,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场、组织考试。全区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六、考前培训考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征订及考前培训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建设厅联系,联系人:曾全方,联系电话:0771-2260160。请各市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时间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玉林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 玉林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玉建管[2006]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7部局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自治区建设厅、经贸委《关于发展我区预拌混凝土的指导意见》(桂建科字[2002]30号)和自治区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贸贸易[2003]446号),经请示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如下规定:一、凡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预概算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条款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三、对于下列情况,经玉林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3、一次性现浇量小于6立方米混凝土的。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2、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清洁,配置防漏装置,严禁撒漏混凝土。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玉林市站定期公布的《玉林建筑信息》中的材料市场价格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玉林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罚:1、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2、未经资质证书核发部门批准,超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3、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七、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I4902—2003)要求做好见证取样和现场制作试块工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九、本暂行规定由玉林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十、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玉林市建设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关于桂林市第十四中学3#楼北半部分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23号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桂林市十四中学3#楼(北楼)工程延期开工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要求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已收悉。2007年4月9日,经我站、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集本工程发、承包方及桂林市教育投资控制各相关单位在桂林市召开该工程造价问题协调会,会上,各方阐明情况,并形成初步意见。经我站研究,现对来函所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桂林市第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于2004年4月8日开标,工程甲乙双方于当月23日签定《施工合同》。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③号楼开工日待定,合同工期310天"。"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合同价均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价格计算参考依据"之材料价格是参考《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3年第1期~第6期公布价的平均值。经查,"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的2#楼、4#楼及3#楼的南半部分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开工并于2005年底竣工交付使用。而3#楼的北半部分因受业主原职工宿舍楼拆迁影响,至2006年8月6日方正式开工(见监理方2006年8月5日《工程复工通知》),此时距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之日已有二年三个月余。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不同程度上涨(具体价格走势参见各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楼的北半部分工程于《施工合同》签定之后二年三个月余才正式开工,其中并无施工单位责任原因。且《施工合同》中并未对3#楼北半部分的实际开工日期(或延迟开工的日历天数)作出约定或者合理预判。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3#楼北半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正确对待所面临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按实计算3#楼北半部分钢材、水泥、砂、红砖、商品砼、铝合金门窗及水电材料的材料补差。即:(相关建材)材料补差=施工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3年第1期~第6期公布价的平均值。根据协调会精神,除钢材、水泥、砂、红砖、商品砼、铝合金门窗及水电材料以外的其他建筑材料价格补差忽略不计。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公寓1#楼防火门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21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公寓1#楼工程防火门价格调整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公寓1#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06年1月8日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本工程合同价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经我站核实,本工程因受业主施工场地影响,至2006年9月1日方正式开工(见业主2006年8月24日《复工通知》),此时距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之日已有7个多月。建筑工程防火门价格已较施工合同签定时有不同程度上涨(具体价格走势参见各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本工程于《施工合同》签定之后7个月余才正式开工,其中并无施工单位责任原因。且《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本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或延迟开工的日历天数)作出约定或者合理预判。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正确对待所面临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以施工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防火门结算价格调整问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七年五月九日
- 关于转发上海、江苏、浙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2007年3月,上海、江苏和浙江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总体目标、工作要求以及共同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系统建设的预期目标、核心框架、工作重点、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做出了统一部署。《通知》的印发,将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有助于发挥区域联动、齐抓共管的作用,加快解决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问题,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提供有益的经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和有关单位学习参考,深化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应在2007年12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市场主体行为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及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其他地方也应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服务和保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附件: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九日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7]198号苏建工[2007]57号浙建建[2007]20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建设部确定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称“两省一市”)为长江三角洲(以下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省市,要求“两省一市”联合起来加快推动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提供经验。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要通过建立区域、省(市)两级信息交换整合平台,实现长三角区域管理层面监管信息全覆盖;建立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建设类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类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建设类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预警功能。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步伐,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加强华东暨长三角地区建设领域合作与交流宣言》的精神,报经建设部同意,现共同发布《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并提出如下意见:一、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培育建筑市场信用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举措。抓紧建立区域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对促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能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既是跨专业、跨部门、需要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也是改变和提高现有管理方法,改革和调整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工作关系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分管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领导要亲自抓,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和推广应用工作,使其尽快发挥监管作用。二、信用平台建设的目标1、2007年,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初步实现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查和互用。2、2008年,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的目标。3、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三、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在建设部的领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下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会议,加强调研协调,落实分工,稳步推进,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设信息平台小组、标准小组和法规小组,分别负责信息平台构建、信用标准编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所辖各市、(区、县(市))建设局(委)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支持并确保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顺利进行。2、落实建设资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在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抓紧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并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3、确定近期试点城市。上海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市和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首批试点城市。这些试点城市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完成信用平台建设的近期目标,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在试点基础上,“两省一市”将积极开展长三角地区其它市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将本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等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级平台发布。4、建立考核制度。“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本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对按期实现计划进度、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和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通报。四、信用平台建设共同遵守的原则1、统一信用数据标准和采集对象原则。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差异,兼容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上海、江苏、浙江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所属市、县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分别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平台。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在上海、江苏、浙江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建筑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在上海、江苏、浙江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非长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对象。2、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原则。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将及时、准确发布各试点城市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信息和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各类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将本级的信用信息交换至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并负责相关数据与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同步。长三角地区有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1日。3、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原则。信息平台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均链接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系统,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登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工作。“两省一市”分别负责管理、维护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长三角区域中心数据库设在上海,并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4、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成本分摊原则。信息平台在推广应用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使用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成本适当收取项目开发和实施费用,以用于支付平台研发、推广应用和维护费用。信息平台正式推广应用后所需的运行费用,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和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以确保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附件:1、《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配套建设方案纲要》2、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名单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江苏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根据建设部有关构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要求,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本《纲要》将作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实施的依据。一、系统建设目标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的精神,由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组成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试点区域,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信用行为数据标准,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平台开发的近期目标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平台开发的远期目标是: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工作,实现“两省一市”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的目标。二、系统核心框架(一)数据采集对象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针对发生“两省一市”建筑市场上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其责任主体不仅局限于注册地为上述“两省一市”的企业和人员,同时也包含“两省一市”以外的企业和人员在“两省一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信用行为。(二)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要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实际做法,以及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三)数据采集结构采集平台结构将采用二级结构进行。1、首先在“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由平台组统一开发的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企业或个人发生在当地建筑市场的信用行为。“两省一市”分别建立省级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2、通过数据同步方式(另行制定技术方案),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四)数据交换标准完成信用信息编码设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编号+流水号”的方式进行信息编码,同步进入“两省一市”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企业、人员和不良行为采用以下规则进行归类,便于综合信息查询、统计和检索。1、各类建筑业企业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码和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进行归类。2、各类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按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进行归类。3、工程项目暂按照“两省一市”各自编码归类,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入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库,逐步统一到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编码的要求。4、信用行为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代码进行归类。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企业(包括相关人员)在“两省一市”获得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信息。(五)数据信息发布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以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三种形式发布信用信息。1、通过统一的网站对社会公布,提供综合查询的功能。2、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下载数据包的方式,提供给“两省一市”已经建立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使用,逐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3、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全程监管时,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步应用。三、近期重点工作1、完成统一的省、市级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的开发。2、完成“两省一市”信用信息原始数据准备工作。3、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4、“两省一市”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5、“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互查和互用,以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6、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事项上报和信息发布进行管理。四、时间进度安排2007年5月前:修改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完成两省一市试点城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完成信息采集及其审批平台开发。2007年7月前: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建设,按建设部确定的时间,召开信息网站开通仪式。
- 关于2006年7至12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的通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部2006年7至12月受理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一、资质受理审查及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2006年7至12月,我部受理审查各类升级、增项、改制、转正等建设工程企业共3911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497家,通过1774家,通过率71.05%;施工企业865家,通过616家,通过率71.21%;工程监理企业336家,通过208家,通过率61.9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213家,通过124家,通过率58.22%(附表一)。受理审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等691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174件、建筑业435件、工程监理52件、工程招标代理30件。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动态监管,根据举报投诉和受理审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企业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等问题及时处理,发出《建设部建筑市场资质举报核实督办通知单》29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20家,其中,对19家不据实申报的企业,给以了通报批评不准予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的处罚;对1家存在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撤销了行政许可(附表二)。二、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154号部令和有关标准等的贯彻实施,要在公开透明、方便服务企业、监管到位以及推动企业改革、提升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二)进一步转变资质管理方式,明确地方和国务院专业部门的初审审核内容及审查程序,切实落实初审审核责任。154号部令要求,今后各初审审核单位在上报建设部的初审审核意见中,要明确列出需考核的各项资质指标的实际值,特别是有关业绩、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为减少审查工作量,缩短审批时限,对初审审核意见中已经给出的一般考核指标,建设部拟不再重复审查,仅对若干重点考核指标进行全面审查或抽查,努力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查原则,在网上公示审查意见时,要增加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业绩、人员证明材料等相关情况的内容。(三)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实施许可联动管理,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2006年下半年以来,已将一级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6类人员数据库实时互联,实现了专职人员动态查询和网上查重比对,严把注册人员、专职人员申报关口。下一步将对目前使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网上申报审批试点,逐步将资质许可申请由上报纸质申报材料转变为以网上申报相关数据为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整合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企业资质信息报送建设部,完成相关数据备案,实现企业人员、业绩等考核指标的信息关联。(四)加强对企业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管以及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督办制度以及受理审查核查抽查制度,强化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2006年7至12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汇总表2006年7至12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汇总表
- 关于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苏州街车站“3.28”重大塌方事故的通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委):2007年3月28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承建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施工复杂的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未制定并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造成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局第二工程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隐瞒事故情况,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原因和性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接到事故报告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等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这起事故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执行不严格,特别是抢险措施不当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反映出地铁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地铁施工安全管理,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地铁建设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地铁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完善地铁建设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地铁建设市场,强化全过程监管;要督促地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在建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实行信息互通,推进联合执法,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患于未然。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的闭环系统,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和掌握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和规律,严格作业规程,强化初期临时支护,重点抓好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质监测、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各自安全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勘探、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工程地质及水文等有关资料,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地下建设工程的特点,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合理选择施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防施工过程中坍塌、坠落、突水、突泥、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下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为指导,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施工企业在发生险情时,要坚持科学抢险、安全施救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制定详细抢险救援技术措施,精心地组织抢险救援。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援,不得延误救援时机。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每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章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关于我区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各位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中价协《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价协[2007]0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现将我区2007年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学习人员我区1997年-2005年考取的造价工程师及2006年考取造价师资格未参加2007年初始注册的人员。二、学习方式采取网络与集中两种学习形式,由学员任选一种形式参加学习。(一)网络教育:1、2007年中价协原则上只安排40学时课程学习。造价工程师学习满40学时课程后,通过网上考试合格后,即可在网上直接打印中价协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作为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续期注册时继续教育的证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以中价协或省级授权单位颁证为准。2、学习网址为:www.ceca.org.cn。用户名是造价工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号,建[造]xxxxxxxxxxx(11位),密码是造价工程师本人的身份证号前10位(支持18位和15位身份证号码)。造价工程师正常登陆学习后,还可以自己更改密码(用户名不能更改);3、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2月28日为中价协课程播放时间。4、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12月30日为交费领资料时间。学习费用按中价协的通知要求400元/人,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代收代交。协会的银行帐户为全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帐号:1791012040000268;开户银行:南宁市津头信用社琅东分社。需邮寄资料的加收10-20元/次邮费。(二)集中学习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组织。计划于2007年7-8月份分别在南宁、桂林、柳州等地举办继续教育学习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到时在网上公布。1、学习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控制理论与方法》其内容包括:①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评价原理;②建筑材料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③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设备、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控制;④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优化;⑤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风险控制。2、学习费用:450元/人,学习期间食宿统一安排。学习费和食宿费用自理。三、请各单位或造价师在5月10日前将造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习地点的选择反馈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回执表见附件)。四、联系方法: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马世军电话(传真):0771-2260160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人:叶斌韦明剑电话0771-5856616传真:(0771)5867296电子邮箱:gxjx01@yahoo.com.cn以上事宜如有变动将在广西造价信息网站通知,请大家关注网站信息。附件:广西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学习班报名回执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 关于钻(冲)孔灌注桩遇溶洞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18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冲孔灌注桩遇溶洞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正常地质条件下,钻(冲)孔灌注桩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按实际充盈系数换算。若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溶洞、溶沟、溶槽等地质情况,造成实际浇灌混凝土量与定额相差较大,灌注桩及超灌的混凝土(超出定额含量部分)应按以下步骤计算:①按混凝土钻孔灌注桩相应子目计算"整桩"费用;②按相应"整桩"定额减"扣减钻(冲)孔灌注桩走桩"定额作"灌注桩超灌混凝土"的补充定额,计算超灌费用,工程量为超灌混凝土量除以1.319。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关于地基强夯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17号广西钦州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地基强夯定额套用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中,地基强夯子目按设计图强夯面积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夯击遍数是指以一定的连续击数,对整个场地的一批点,完成一个夯击过程叫一遍,单点的夯击遍数加满夯的夯击遍数为整个场地的夯击遍数。单点夯击数定额已综合考虑。故来函所提夯击能量为3000KN.m,单点夯击四遍后再满夯二遍的情况,其夯击遍数为六遍,应套用编号01232子目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 转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树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价协[2007]009号文件《关于开展200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附件)精神,广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根据要求参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凡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可申报;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排序指标的统计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申报程序及时间1、申报企业于2007年6月底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申请表》等材料(请按《暂行办法》要求)上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后,于2007年7月底前将确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的名单及推荐文件汇总后,报送中价协。具体有关规定要求按中价协[2007]009号文件《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6年我区推荐的2个咨询单位均进入全国前100名,希望大家踊跃参加。附件:《关于开展200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的通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4-16
- 关于办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 关于办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今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工作,现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范围:凡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二、申请程序: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文件要求,2007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三、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要求有本人照片,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1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注册单位;(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六)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供管理部门认可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注册单位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内退、下岗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内退、下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不是当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十)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四、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一)提交材料均要求以A4规格纸张;(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不需装订,以上第(三)~(五)项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面(每份申请表都贴,各种证件可缩印在一张A4纸上);3、第(六)~(九)项装订成一册(一式1份);4、第(十)项业绩材料单独装订(一式1份)。五、注册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其中注册费50元,刻章工本费70元。六、初始注册受理时间与其他1、申请人请于2007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前将初始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广西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一楼);2、网上注册申报操作具体见附件;3、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部150号令及建设部建标办函〔2007〕162号文件有关规定。附件: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广西建设厅二○○七年四月十日附件: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一、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1.申请用户密码(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登陆]。(2)选择“未获取密码人员点击”框,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考试档案号,选择考试通过年度。(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用户密码(用户自编,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选择注册机构(广西省);输入联系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点击“下一步”弹出[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建议打印该窗口信息,留存密码。2.申请人网上初始注册(1)在[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已申请过密码的,可在[已获取密码人员登陆]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此窗口。(2)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按钮,进入基本情况窗口,输入相关信息。※“省份”栏填注册单位所在省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栏指注册单位已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未取得造价咨询资质的不填。※“存档单位”栏指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单位等。※“注册单位”栏必须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不能简称。(3)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注:扫描件必须用原件(彩色)扫描)。(4)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工程项目。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起止日期”必须用半角输入(以下同)。(5)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6)申请人如不是当年考取的造价工程师,必须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继续教育]按钮进入“继续教育情况”窗口,填报本人继续教育情况。(7)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申请表]按钮,弹出含有本人信息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确认无误后,按右上方“打印”按钮,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二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与书面资料一起报注册管理部门。※打印前,在计算机“页面设置”对话框中将“页眉”、“页角”设置为空白。(8)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上报申请表]按钮,选择“地方上报”,确认上报的省份为“广西”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完成网上初始注册程序。※资料上传后,如有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将网上资料打回并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应注意到[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查看,并按提示对网上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联系。
- 关于开展200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6年开展了200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活动(以下简称百名排序)。此项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和肯定,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知名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中价协将继续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工作,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价协单位会员,均可自愿申报。2.营业收入统计时间: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申报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2006年度经审查的企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其中报表附注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报表注释)。申报的营业收入中如含有其它业务收入,应将其扣除后申报。企业提供的项目合同中如涉及工程造价业务以外的收入,应出具工程造价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2006年度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酬金、计取比例、甲乙双方盖章页等主要事项内容)复印件,并按申请表填写序号的顺序进行装订。5.请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复印纸),可双面打印或复印。三、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或中价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2.各省级协会或专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推荐文件及排序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7月30日前一并报送中价协。四、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5月30日。五、评审及公布1.中价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确定百名排序名单。2.百名排序名单将于2007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六、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联系人:张玉玲闫明相联系电话:(010)68316134(传真)(010)88386656网址:https://www.ceca.org.cn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申请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申请表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 关于发布“2006年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项目”的通知
- 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31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建科成014号)的要求,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2006年申报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进行了评估,共有56个项目通过评审(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2006年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2006年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项目
-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 有关单位:为加速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加快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发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具体要求,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合行业协(学)会,统一组织“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申报“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申报项目重点应是《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内的项目,即: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城镇环境友好、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信息化应用及城市公共交通等技术领域内科技成果;2、申报项目应符合《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要求;3、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估,或按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技术论证;4、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应用证实是先进、实用、成熟、可靠,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5、申报项目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的成果,申报单位应编制相关应用技术文件;6、申报项目应无权属争议,申报单位应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如果是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申报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二、申报资料要求申报资料要求见《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扉页,并按《申报书》中的“填写说明”填写。《申报书》可在建设部(https://www.cin.gov.cn)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下载。申报资料需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三、申报与评审程序1、申报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站)、行业协(学)会、国家有关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等直接提出申报,由上述单位写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随时受理申报材料。3、“推广项目”采取分类集中评审,统一发布。请各单位积极做好“2007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毕既华、董虹、梁洋、高立新电话:010-58933150、58934249传真:010-58934358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电子信箱:cstc3150@sohu.com附件:《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工作任务,经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我们提出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7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九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是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三年,也是关键的一年,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任务,2007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围绕城乡规划中心工作,加强监察检查1、督促各地严格实施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2、督促各地完善规划体系。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水系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促进公众参与编制控规,推广广东省经验,强化控规的法定地位;3、督促各地在规划编制中明确落实“四线”要求,严格实施“四线”规划管制;4、督促各地落实“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科学编制规划的程序要求。二、发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用,积极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1、督促各地落实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严格实施住房建设规划;2、督促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落实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和要求;3、督促各地加强对有关反映住房规划建设问题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三、加大规划案件查处力度1、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和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加大查办的力度。明确直接查处、挂牌督办、转交办理案件的处理要求。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办公室要直接查处严重损坏群众利益和破坏国家资源的人与事,尤其是要对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区和侵占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案件进行查处。2、实行查处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各地已查处的案件,凡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查处案件中,涉及对规划行政部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要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3、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今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将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选择近一时期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四、加强综合指导,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1、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注意发现和推广工作有创新、成效显著的典型,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2、及时发现在城乡规划领域中出现的廉政新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容易出现腐败行为重点环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约措施,有效遏制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3、加强宣传。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的认知度,群众的参与度,推动工作的不断深化。办公室要通过编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系列资料集的方式,介绍国内外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与监督的情况与经验,促进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分析,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4、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规划效能状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城乡规划长效机制建立1、推进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和督察员制度的建立。重点解决制度运行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2、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制度的建立。重点督促地方规划部门加强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工作,调动公众参与规划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12319”服务热线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便捷的渠道。3、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责任问责、追究制度,研究制定违法违规查处的具体办法。4、制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评估办法,综合评价各地规划绩效状况。六、时间进度安排3月-4月,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赴2-3个省(区、市)调研检查规划效能工作;印发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评估办法,对各地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一次评估;梳理涉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案件,督办有关案件。5月-8月,对有关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根据绩效评估反馈情况,有针对性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筹备召开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交流会;研究起草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9月-12月,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各地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二次评估;筹备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选择近一时期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 关于区政府住宅小区南侧加筋挡土墙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14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区政府住宅小区南侧加筋挡土墙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该工程以定额法计价按实结算。施工过程中由于雨天影响造成机械停滞且办理了现场签证手续,可按签证台班计算机械停滞费。对于连续7天以内的机械台班停滞费,按1998年《广西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2"机械台班停滞费"计算方法计算;对于连续7天以上的机械台班停滞费,如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 关于埋地安装的接地母线挖填土方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 中建八局二公司来宾东糖项目部:你单位“关于来宾东糖接地母线安装有关问题”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现行的安装定额中,户外接地母线安装子目已包括了埋地的挖填土方和夯实工作,挖填土方按沟底宽0•4米、上宽0•5米、深0•75米,每米沟长的土方量为0•34立方米考虑的。如设计要求埋深不同时,可按实际土方量计算调整。超出的土方量挖填,如在800立方米以内的可套安装补充定额中的相应子目,若超过800立方米则套用土建定额相应子目。挖填土方超深系数可参考土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 关于广西红林大厦安装工程主附材界定答复
- 广西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们“关于广西红林大厦安装工程主附材界定的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现行的安装定额中,第七册DN32以上的消防自动喷淋管安装、第八册的DN32以上的镀锌钢管安装、室内DN32以上铜管安装、室内DN32以上塑料给水管安装子目均未包括管卡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可将其计入管道支架中;第八册的室内承插塑料排水管及室内承插塑料雨水管安装定额子目中均已包括管卡的费用,吊杆可计入管道支架中。铝箔橡塑复合保温管(板)安装用的铝箔封条,可按实际发生另计材料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18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你公司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之“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33.1”款的约定:“施工单位按中标造价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设计不变的情况下一次性包死,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其工程量的增减,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按实际工程量编制增减部分结算。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减部分:①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②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工程子项不同时,按当时工程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套定额进行计算”。经查,上述条款与该工程《招标文件》第“9.5”款意思表达一致。上述条款表明: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部分”的合同价格方式。双方并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式作出约定,并强调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但双方并未约定增减部分的单价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投标文件预算价”进行工程结算,且无其他与“增减部分进行让利”的意思表达相同或相近似的合同条款约定。因此,该工程甲乙双方在进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款的约定执行,增减部分的单价无下浮系数。二、关于该工程安装部分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依据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3•1”款的约定,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即按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第“9•1•2”条有关规定执行;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工程子项不同时,按当时工程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套定额进行计算,即按施工期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版)执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六年三月六日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要总揽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住房、食品药品监管、就业以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等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根据党中央关于2007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投资要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政府投资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高于上年。加大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加强财政管理,狠抓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有效缓解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银行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继续控制中长期贷款,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落后企业贷款。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国家外汇储备合理使用的渠道和方式,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三)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继续落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及调整相关人员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商贸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条件。完善消费政策。积极培育旅游、文化、休闲、健身等消费热点,扩大居民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环保、节能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特别要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加快大型水利、能源基地、铁路干线、国道主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社会事业、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中西部地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负责)(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供给,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交易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引导适度消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廉租房资金。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部牵头)二、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及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农业科技项目,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改善农业技术装备,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粮食局、气象局负责)(七)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加快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今年再解决32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部负责)(八)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种养业、林业收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切实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通过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促进农民增收。认真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着力抓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进一步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技术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造就新型农民。(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林业局、扶贫办等负责)(九)巩固、完善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和补贴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和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保监会负责)(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征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三、大力抓好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十一)大力抓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能耗和环保标准,坚决关停一批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小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淘汰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全面启动重点项目,加强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金融政策,增加节能减排投入。深化重要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排污收费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城镇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做好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禁止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染物向农村扩散,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督促各地抓紧提出节能减排的阶段性目标,并据此加强考核。抓紧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研究提出落实上述措施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进行全国性动员和部署。(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等负责)(十二)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特别要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抓紧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切实控制工业用地,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税务总局负责)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十三)着力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是发展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旅游、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继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广泛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替代能源。加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信办等负责)(十四)落实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继续制订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落实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依托重点工程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力争在重点优势领域取得突破。支持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十五)推进科技体制创新。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科技宏观管理,建立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计划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预算和监管。加强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继续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深入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促进地震科技创新,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气象局、地震局等负责)(十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五、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十七)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科技教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抓紧制定后续政策,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西部开发办牵头)(十八)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搞好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改造,推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棚户区改造。(振兴东北办牵头)(十九)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继续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建设,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快推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一)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对口援助,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好库区发展和库区移民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六、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二十二)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继续解决好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十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教育部牵头)(二十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高校科学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教育部牵头)(二十五)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和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部、财政部负责)(二十六)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力培养自主创新的领军人物和中青年高级专家。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进一步做好吸引、聘用境外高级专门人才工作。(人事部牵头)(二十七)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二十八)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维护公益性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吸引医护人才进社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二十九)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针对医药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体制机制、增加投入、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广大群众关心的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三十)做好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免费救治病种,加强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有效开展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研究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三十一)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扩大农村“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启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人口计生委牵头)(三十二)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大力发展和繁荣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学艺术事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继续抓好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建设。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档案保护,做好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进一步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升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建设部、教育部、工商总局负责)(三十三)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加强城乡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做好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农村体育发展。抓紧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筹办工作,办好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三十四)积极筹办上海世博会。全面推进上海世博会园区建设,深化主题演绎和重大活动策划,认真做好国际招展、国内参展和宣传推介等工作。(上海世博会组委会负责)七、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三十五)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等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做好下岗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负责)(三十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制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外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提高基金征缴率。强化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挪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负责)(三十七)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继续落实好优抚政策,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切实抓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妇女儿童事业和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民政部牵头)八、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三十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各项治本之策,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三十九)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从源头抓起,强化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突出抓好农村市场整治。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管理。全面清理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强化高风险药品生产的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继续抓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九、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四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公开等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政部、法制办负责)(四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着力抓好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办、司法部、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四十二)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积极扶持其发展。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维护宗教领域团结稳定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侨胞正当合法权益,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四十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污染物排放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信访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环保总局等负责)(四十四)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急平台和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大隐患排查监管力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趋势与对策分析,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城乡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预案演练,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究应用和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四十五)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加快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方式与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水平。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信访局负责)(四十六)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大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努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公安部、安全部负责)十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四十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进企业调整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预算编制试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深化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行业改革,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等负责)(四十八)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等政策,改进服务,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牵头)(四十九)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制订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五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五十一)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努力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服务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加能源、原材料以及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强国家口岸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负责)(五十二)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引导跨国公司把高端制造和研发环节转移到我国。吸引外资加快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立法工作。继续优化投资环境,坚决纠正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变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和层层下达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做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五十三)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和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加强引导和协调,避免企业在境外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办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五十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加强国内协调,细化谈判方案,继续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制订自由贸易区发展规划,落实好已签自贸协定,力争与新西兰、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等的自贸区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商务部牵头)十二、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五十五)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宏观调控体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继续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法制办、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五十六)大力加强政风建设。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深入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领导干部出行轻车简从,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下大力气解决会风文风问题。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和表彰等活动。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监察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十三、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五十七)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扎实推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促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继续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搞好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五十八)加强港澳工作。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继续加强内地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牵头)(五十九)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各项政策。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坚决反对“台湾法理独立”等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积极扩大两岸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为两岸同胞谋和平、谋发展、谋福祉。继续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加强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的对话和交流,争取早日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努力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台办牵头)(六十)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睦相处,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稳定和发展与大国的关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全面推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广泛参与多边外交。大力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树立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形象。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依法保护其他国家公民在华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7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 关于大型压力容器如何套用定额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12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关于现场大型压力容器制作费的计取由于容器、塔器等非标设备一般是在设备制造厂加工的,因此定额是以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但现场制作的也可参考该定额执行。定额中容器分片制作最大容量为300m3,该工程的容器容量高达520m3,故不能直接套用该定额。如为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可参考300m3容量的定额子目乘0.7计算;如为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可根据本企业的成本预算或参考300m3容量的定额子目乘适当的系数计算;如为按实结算工程,可由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编制补充定额,报造价总站批准后使用。2、关于整体设备、分段制作设备、分片制作设备的区别整体设备制作指设备制作在制造厂完成后,设备为整体,且内件完整,到工地经检验或试压后可直接吊装就位的称为整体设备。如换热器,中、小容器和长度小于20m、直径小于3.8m的塔和容器、反应器。由于其形体较小,除特殊建设地区外(如运输条件差的内陆、边远山区),一般均为整体制作并以整体供货。分段制作设备是指当容器的直径在1.8m以上,长度超过20m时,整体制作后搬运、移位已不方便,这时应采取分段制作。"段"是将壳体按设计图纸分为若干个段制造。运至现场后,分段设备须进行组对、焊接、试压并安装内件后,才能吊装就位。直径在1.8m以上,长度超过20m的容器、反应器、塔类等,一般均采取分段或分片制作。分片制作设备是指直径大于3.8m的大型容器、塔器等由于整体制作法和分段制作法都不便于供货时的运送,需采用分片制作的方法。分片制作即设备在制造厂下料、将要制作的整个设备按设计图纸分为若干个片制造。制造完成后,以成片的半成品供货。因此,分片制作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要进行片的拼装、组对成形,然后试压,并安装内件后才能作为整体设备吊装就位。3、关于定额的套用如为分片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分片制作、分片组对、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为分段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分段设备制作、分段设备组对、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为整体设备供货,应分别套用整体设备制作、整体设备安装定额子目。如该设备的重量及安装高度符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2.10条的,可以另行计算金属桅杆台次使用费和安拆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