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沥青材料结算价格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60号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你公司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项目部"关于是否可以申请补偿材料价差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为"甲方")于2005年9~10月间采用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进行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下称为"乙方")。同年11月2日,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05年12月18日(见工程《开工令》)。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05年11月7日前向乙方提供一式3份施工图纸(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同时,施工现场应具备相应施工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而根据工程当事各方主体参加的2005年12月8日、2005年12月12日、2006年1月24日等各次会议之《纪要》所示,本工程为"边施工、边调整、边确认"的"三边工程"。根据2006年8月29日《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当天,整个工程的设计工作还在继续进行(见第十一条)。以上情况表明,因"三边"和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实际造成了本工程的工期延误(约9个月),而因工期延误造成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的范畴。根据本工程存在"三边"的实际,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竣工图、现场签证(含工程洽商记录)和经工程当事各方签认的施工记录等为依据,据实办理本工程施工期沥青材料价格签证并进行补差。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关于南宁佳得鑫水晶城工程结算有关定额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59号南宁市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你们关于南宁佳得鑫水晶城工程在结算中遇到有关定额问题及其说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款规定,该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相应的定额及合同有关约定编制工程结算。因此,来函所提的问题应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地下室暗室施工增加费不能参照广东定额按人工费增加40%计算的规定,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均按受影响部分的定额人工费25%计算暗室施工增加费。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称"98定额")的定额子目是按正常的施工顺序编制的。该工程地下室采用逆作业法施工,比定额规定增加的材料运输费用可按以下方法计取。1.水平运输费用可参照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5定额")"材料二次运输"的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计算。2.垂直运输费用按相应的机械台班使用量办理签证计算。三、钢筋价格计算,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款规定,应按各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对应的《南宁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价格计算。但如材料市场价格大幅高于当期信息价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办理签证作为结算依据。四、根据南建管【2004】133号文规定从2004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停止施工(共14天),可由甲乙双方实事求是办理签证,并计算这14天的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费和机械停滞费。五、地下室预制柱上焊接H型钢牛腿(每个构件13.95kg),可参照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金属零星构件"子目做补充定额计算。六、按规范要求凿除的人工挖孔桩桩顶超灌部分混凝土,如设计无规定高度时,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施工规范要求计算工程量,套定额02191子目。七、"98定额"只有C10炉渣混凝土配合比,如设计要求采用C15炉渣混凝土,应由甲乙双方做补充配合比。八、定额08063子目屋面分格缝不适合屋顶隔热与防水层中的分缝内嵌密封油膏的套价。九、预制柱安装从-5.6米处吊装到人工挖孔桩的护壁井内-16.3米处,其安装不能参考"98定额"P711第2点构件安装中的第11小点的规定来套价,但考虑到其在桩井内吊装,作业难度高,可参照P178装配式构件安装高度超过15m时的有关系数计算。十、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的外墙抹灰,仍按定额规定的抹灰厚度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关于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57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来宾市行政办公大楼工程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计价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该工程的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项目,因上限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均为银灰色亚光金属铝板幕墙,与施工图纸和二次深化设计的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铝骨架)项目不符,不能按原中标的银灰色亚光金属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而应按二次深化设计图和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套用相应的幕墙定额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价。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铝骨架)综合单价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补充定额)》10734子目(定额子目中铝合金型材含量可按二次深化设计图计算用量加6%损耗调整,其他不变)及有关规定计算出综合单价后再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确定。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执业印章换发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要求,现开始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补办手续以及执业印章到期换发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尚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具体要求请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于2007年12月15日前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3楼广西建设厅窗口办理。二、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请于2007年12月中旬之前办理换章申请手续,请带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证的复印件及印章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3楼广西建设厅窗口办理。广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7年11月16日附件一: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续注册范围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二、申请方式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3.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延续注册的,应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备案。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注册证书;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延续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六、执业印章的换发工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执业印章工作,新印章的截止期应与其注册证书一致,同时将原执业印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执业印章失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设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特别是2002年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以来,我国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无障碍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对促进“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十三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创建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建设要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各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08年对创建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附件:1、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霸州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运城市、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满洲里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鞍山市、瓦房店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辽源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扬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淮北市福建省:福州市、三明市、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临沂市、邹城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湖北省: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张家界市、衡阳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中山市、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资阳市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青海省: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黑龙江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附件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一、组织管理(一)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二)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或规则性文件。(三)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五)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分工负责实施。(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一)缘石坡道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为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二)盲道城市各区、县、镇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三)其他设施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三、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二)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7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3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四、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二)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三)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一)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二)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80%。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三)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设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要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入和使用。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二)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三)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没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等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一)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二)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三)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四)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五)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六)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2007年11月8日、9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建筑市场管理司王素卿司长在会议上所做的《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附件: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11月9日)同志们: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就要结束了。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如何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一、会议的基本情况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讲话,对近几年来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会上,有8个单位的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还印发了其他40多个单位的书面经验材料,王早生同志对会议待议文件做了说明;大家还讨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两个待议文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六个组的代表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归纳大家的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好,有一个好的报告,选了一批好的典型,大家讨论的很认真,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在我国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以建设部名义召开的这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对于开展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收获很大,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二、贯彻好会议精神的几项措施和要求这次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黄卫同志讲话提出以下六点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实施组织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工程建设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减少工程投资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而且能够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尽快创建一批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技术、组织结构、人才结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工程建设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进程。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经营,片面追求效益规模的状况一定要改变,加强项目管理,体现科学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从加快推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的高度,从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筑业的高度,实实在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快速发展。(二)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要抓紧制订出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骨干企业。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注意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市场定位,适应市场需求。(三)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确定自己的发展定位,深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改革,设置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编制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手册和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健全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企业要大力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依靠技术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要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可自主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集成化管理软件。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引进、推广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通过科学化、数字化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四)培养人才,持续发展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人才。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把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相结合,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的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指导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三是工程建设企业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资源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的复合型高水平项目管理人才,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让人才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得到锻炼成长。(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应用、人才培养、组织形式、操作模式、软件应用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加强同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或工程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总结、交流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动向,注重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要不断拓展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渠道,组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和指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组织实施方式。各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的目的。同时,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做支撑,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这次会上,大家对工程项目管理收费问题都比较关心,一些同志反映,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收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因为没有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指导价格目录,无参考依据,实施中难以操作。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由甲、乙双方约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短期内还难以解决。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的行业协会可对企业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并且,国家已经制定了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收费标准,特别是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又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也提供了收费依据。对于其他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取费;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我们准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问题的研究,系统解决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在内的工程咨询收费问题。同志们,“十一五”期间,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将保持快速发展,为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三、关于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同志们,到今年年底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借此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司近期和明年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一)年底以前将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要求,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我们将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现在已经正式印发通知,正式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各地诚信信息平台实现链接,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就这项工作,我提三点要求:第一,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报送等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做得好的地方要继续积极探索,把工作做实做细,进度相对滞后的地方,要加大力度,尽快赶上,切不可坐失良机。我们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第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进行诚信行为信息的报送。我们初步计划,各地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地区域内2007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第三,形成部省市三级监督和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和应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对构成《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除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二)巩固清欠成果,继续贯彻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元旦及春节快到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将对以“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为重点的清欠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各地可对清欠工作,在巩固清欠成果,处理好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做好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工作等方面,再回顾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将组织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地区对全国清欠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各地要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渠道畅通,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管理单位的责任。(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普查调研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十月八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对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我强调以下三点意见:第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普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调研工作执行机构,从人力、物力投入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要详实、准确的汇总本地区普查调研书面汇报材料、调查表等基础资料,要做好中央和省(区、市)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讲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单独装订上报,要确保在2007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普查调研材料报送建设部。第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由于此次普查调研是五部委共同组织进行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监察、发展改革、铁道、交通等部门一起开展普查调研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好普查调研工作。明年年初五部委组织的调研组将赴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届时将正式通知地方,各地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四)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部里陆续修订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工程设计、施工特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标准和实施细则也已施行,今年下半年,我们还组织了新部令和新资质标准的宣贯工作,希望各地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我司在现有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的基础上,近期将开发完成“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希望各地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下一步,对已经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希望做好与部里系统的数据接口调试;对尚未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我部也将免费提供资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我们计划通过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够尽快建立起全国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动态数据库,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关于明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年底要召开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我们将按照部里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研究,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将会以司函印发。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天津市建委的大力支持,我提议大家用掌声对他们热情周密的会务安排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闭幕!
- 关于皮带输送机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54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皮带输送机如何套用定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三章燃料供应设备安装中的皮带输送机安装定额子目是配套该册定额使用的,即配套于25MW以下汽轮发电机组、130t/h以下锅炉设备安装工程的皮带输送机可套用该册定额的相应皮带机定额子目,其余工程的皮带输送机应套《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固定胶带输送机定额子目。第三册皮带输送机包含的工作内容详见该册定额第137页,第一册固定胶带输送机工作内容详见该册定额第195页,两册定额的工作内容略有不同,第一册的固定胶带输送机与第三册的皮带输送机定额子目相比,第一册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扫器、导煤槽的安装,且第一册定额的设备均不含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套用第一册固定胶带输送机定额子目时这部分费用应另行增加。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请在https://www.cin.gov.cn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 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今年7月22日至23日,建设部在成都市召开了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会上城建司司长李东序同志提出下一步的试点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现将李东序同志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附: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坚持四个“不动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二○○七年七月成都同志们:这次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是两年来召开的第四次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借助于成都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验收,请51个试点城市和区的领导同志来总结交流前段的工作,研究讨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动员各个试点城市加快进度,抓好落实,努力做好试点工作。因此,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座谈会,同时也是一次汇报会、经验交流会,更是一次再发动、再动员,抓落实的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一、成都的经验和启示现在三批共51个试点城市都在往前推,都在努力研究,争取把我们这套系统搞得更完善,搞得更准确,昨天大家参加了成都的验收,评价很高。那么,成都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大家谈了很多,我认为至少有这么四个方面:第一个,区域性的全覆盖。也就是在成都市中心城区467平方公里,一次性全部覆盖。成都是省会城市、特大型城市,做到城区里面全覆盖,而且还留好接口,下一步把14个郊区(市)县全连通,这个很不简单。成都市真正做到了精心组织、精心筹备、一次到位、区域性的全覆盖,这是一条经验,应该充分肯定。第二个特点,市、区、街,整体联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绝不是仅仅搞一套信息化的技术做做样子。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个技术平台,推动我们的城市管理来一个整体提高。因此,通过这套系统的开通和覆盖,把市、区、街道,特别是街道这级部门联动起来,通过这套系统,把城市管理体系健全起来。我相信这对成都下一步的城市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与带动作用。第三个特点,整合利用,资源共享。成都市十分注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各方面的衔接,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比如和公安的,将来和民政以及其他系统的。城市是一个整体,城市管理要互相配合,我们这套系统不可能离开别人,但是我们也绝不可能包打天下,所以必须注意和相关部门的资源的整合与信息共享。第四个,注重实际,厉行节约。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搞创新,不管是科技创新还是管理体制创新,第一要管用,别搞花架子,第二要节约,要精打细算,不要比谁花钱多,要比实实在在的发挥作用,同时能够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和投入。成都这点做得非常好,造价总体上说控制的还是不错。当然,成都市还有一些做法也比较好,希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二、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展和评价整个试点工作是从2005年7月份在东城区开现场会开始的,到现在正好两年。两年来我们选了三批51个城市(区)试点。总体上讲,试点工作推进很快,发展很好,不断地取得经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这套系统越来越得到中央领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同,普遍认为这是利用信息化的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一个提升、一个创新,推动了整个城市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群众。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找到了一个好的手段来推动公共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民、服务大众。据我了解,很多省市委书记看到这个系统的报道后都作了重要批示。一些城市市长亲自带队伍来看这套系统。所以说,各地党委政府,只要是用心研究城市管理的,都对我们这套系统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见钟情,马上就干。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这方面认识也是非常到位的,积极性很高。三批51个试点城市,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加上成都,有八个通过了验收,第二批、第三批也各有两个正在运行待验收,总体上推进很快,发展是健康的,进展也是比较理想的。但是,据我们了解,部分城市还存在着一些苗头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值得注意,主要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一些城市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有的出发点不端正,甚至有的把它作为一个政绩工程,作为一个标新立异的花架子,是为了哗众取宠,走偏了方向。有这样的城市,争试点的时候,决心挺大,一列入试点,却迟迟开展不起来,连个方案都拿不出来。这里面有我们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挂了建设部试点城市这个牌子的就要开展工作,进行试点推不动的,不开展的,就不是试点城市,就要把牌子拿下来。第二个问题,有些地方盲目追求创新,老想标新立异,这很危险。我赞同要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注重它的实用性和时效性,但是在指导思想上,绝不能一味的标新立异,老想搞创新。这套系统只要能推进工作,能够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能够为我们市民提供更好更完美的公共服务,把城市管理搞好就行了。第三个,软件系统重复开发,现有的设施、设备整合不够。一个地级城市,搞一套系统要花两三千万,对地方的经济实力来讲,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方,是一个实际困难。我们正抓紧研究组织开发一套软件,争取共享共用,以降低这套系统的建设费用。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可以重复使用,软件开发商收取专利费就行了,这样系统建设的成本就低了。硬件设备也需要想办法降低费用,这次成都市采取以租代购,租赁城管通和网络系统,降低了硬件设备的费用。第四个,就是12319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整合不够。我们提出来这套系统要和12319整合,有些城市做得还不好,还是两套系统。这次成都做的不错,把12319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同时整合起来了。第五个就是一些城市资金落实不到位。由于资金不落实,单位不落实,工作任务不落实,试点工作还长期停顿在方案阶段。三、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再认识对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部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安排,汪部长、仇副部长在两次大会上都作了重要讲话。希望我们试点城市要认真学习两个部长的两次重要讲话,以此指导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这里我仅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再认识,供同志们参考。经过这两年的实践证明,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安排部署都是正确的,原来的设想和做法都是成功的。但是还要清醒看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创新,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讨论和研究。所以我建议列几个课题,比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历史背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性质、地位、作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框架体系、技术规范、发展趋势等等,把51个试点城市组织起来,分组进行研究,最后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报告,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理论上做一个总结,来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我认为目前,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上有这么几点需要把握住:第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场革命。数字化城市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将对我们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理念,带来巨大的变革。200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的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影响21世纪的将是两件事,一件是美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所带来的一切深刻变化,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现在大家想一想,手机、电脑、互联网,真是把我们全改变了。第二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城镇化,全世界将有十几亿人口到城市里面去,这是整个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数字化城市管理,就是适应城市化与新技术革命的要求,对我们目前城市管理方式的一场革命,这个革命第一是自我革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己革自己的命,自我加压,自我改造,要来一个脱胎换骨的变化。其次是工作方式、方法的革命;第三就是我们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相互的关系都要做调整。因此,要意识到这个变化,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果思想观念不转变,思想方面不进行深刻的革命,做城管的将来很难做得通。第二,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体制创新。不仅仅是一场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据我了解,现在很多地方,把这套系统放在城管局或是执法局,由城管局牵头。因此这个城管局或执法局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城管局和执法局了,而是一个综合部门,一个协调部门,一个督查部门,代表的是当地政府,服务的是人民大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整合、调整。所以这套系统建立起来后,如果城管局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方式、管理办法上,肯定会不适应的。第三,数字化城市管理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城市管理必然要从过去那种粗放的管理走向精细化的管理,从过去行政式的管理转到依法管理,从过去那种突击性的管理转到常态的、经常性的长效的管理,从过去那种被动的来处理转到主动的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的城市是人民群众的,所以我们的城市管理一定要有立足点,就是要服务人民大众,尊重我们的市民。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精细化管理,所以必然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第四,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统领我们各项工作,无论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或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具体的体现就是抓好这套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我们的城市市民创造良好的、人文的居住环境,让大家生活在这个城市里面感到舒适、满意、方便,这就是我们的任务。所以我们要从政治高度,要从贯彻中央的精神方面来增强我们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四、下一步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总体部署和要求,扬州会议上仇保兴副部长的报告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我们也来几个不动摇:第一个,坚持为市民服务的方向不动摇。这一点我们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一定要始终牢牢地把握住,而且要向我们的市长、书记汇报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做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千万不能偏了,偏了就容易单纯地追求政绩;偏了就容易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偏了就容易去一味追求创新,不管实用与否;偏了就容易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因此,这个方向不能偏,一定要把握住!第二个,坚持总体工作部署不动摇。在扬州会议上,部领导提出了三年试点,两年全面推进,到“十一五”末2010年,地级市全覆盖,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要建立起来,这个目标不能动摇。51个试点城市,不准备再扩大了,扎扎实实把三批试点城市抓好,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然后全面开花。现在浙江已开始全面动员了,江苏也全面部署了。从全国的安排,计划到08年,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到2010年,全面普及。希望大家回去很好的抓好落实,同时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这个总体目标中包括要求12319的同时开通的工作,请大家按照总体部署,抓好落实。第三个,坚持以城市管理为主体不动摇。中国的事情最怕的是,一看这个东西好,什么都往里面装,变成一个大箩筐。所以千万要把握住这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就是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这个范围之内的城市管理平台。当然,在设计当中可以留接口将来进行资源整合,但是现在不要一哄而上。我们有个设想,就是数字化平台建立起来,有两条线可以向两边延伸,第一条线,就是12319,因为他的服务对象、功能都是一样的,而且最主要还是我们市政公用事业这一块,利用这个线来解决市民投诉,来了解民情,作为外在的监督和诉求的一个窗口。第二条线,要和数字化市政连起来。广州市政园林局搞了一套挺好,就是数字化市政,数字化市政实际上讲就是把地下管线等纳入管理。我们这套系统部件也好,事件也好,大部分还是地上的,地下这一部分管线的状况都不清楚。加强地下管线的管理,首先要把底子摸清,广州就做的好,把所有的管线管起来,形成三维图像,地下管线埋深多少,管径多大,之间的关系都摸清楚,而且把应急预案放到管理系统里面去了。城市越现代化,就越脆弱,脆弱到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我们的想法是必须搭建一个准确、高效、灵敏的城市管理平台,一头连着大众,一头连着数字化市政。平时承担日常管理,应急时担当调度指挥,以保证城市的安全运行。第四个,就是坚持节约型的原则不能动摇。要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勤俭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这里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第一,各试点城市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不能一味求新、求大、求洋,要注重于实用,厉行节约。不是越扩展越好,不是标新立异,非搞点自己的东西就好。第二就是我们部里尽快组织研究如何能够做到节约型的推广,降低建设投资,减少维护费用,控制日常开支。并不是系统越复杂越好,要力求复杂问题简单化,讲求“简洁、明快、实用”的原则。我想强调的就这么四点,供大家参考。最后,我想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参与我们这个课题研究的各位专家,长期以来为我们这套系统的开发、研究、建立(包括推广、试点),呕心沥血,辛勤努力,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我还要感谢各个试点城市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很多好的经验都是你们在实践过程中发明创造出来的,这样才使我们工作不断向前推进。谢谢大家!
-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其他资金。第七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第十八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第五章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第六章决算管理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附表: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建司。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以风景名胜区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服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辅助管理系统。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监测核查的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以及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具体组织监测核查和有关管理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有关监测核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坚持“统一标准、科学监测、精心核查、客观反映”的基本工作准则。第五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资金和监管信息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两个层面的子系统建设。第七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并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相应的网络环境和办公场所。第八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安装监管信息系统通用和专用软件,保障监管信息子系统正常运行。第九条建设部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子系统建设提供系统安装、运行调试、软件升级、人才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技术支持。第十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规定,组织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时提供风景名胜区经纬度坐标、核心景区范围、总体规划、地形图等基础信息资料的印刷文件和电子文件。第十一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监管信息子系统辅助景区日常管理的开发与应用。第三章监测核查第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是在监管信息系统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和地形地貌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的实地踏勘、校验和检查。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分为普查、抽查和专项监测核查。(一)普查是指每相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对所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时开展的整体监测核查;(二)抽查是对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随机监测核查,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三)专项监测核查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的监测核查。第十四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技术路线、数据分析、成果图集、相关附件和核查工作建议等。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建设部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督查通知单,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发送相关监测数据;(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监测数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监测区域变化情况进行或配合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核查情况上报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四)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建设部。第十七条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部将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整改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第四章专职人员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有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应保持与上级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渠道畅通,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二)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三)协助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与核查的有关具体工作;(四)做好其他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二)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五)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和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指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并填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发生岗位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做好人员变更信息上报。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定期组织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须认真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实施计划,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第二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建设部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提交遥感监测年度工作报告,书面说明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监测绩效、拓展应用、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第二十七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建设部组织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建设部组织的相关综合性评比表彰。第二十九条建设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检查。对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专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失察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按照《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经研究,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设部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受理)事项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以及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二、接收(受理)材料内容(一)接收材料内容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3)企业资质申请表;(4)有关附件材料。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二)受理材料内容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2)企业资质申请表;(3)有关附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附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邮政编码: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3701、58933774。传真:(010)5893347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一、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二、工作职责(一)接收和受理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二)转办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三)公示发证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四)接受举报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五)咨询答疑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六)审批督办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一)接收和受理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2),并退回申请材料。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6)。3、接收材料的内容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3)企业资质申请表;(4)有关附件材料。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4)有关附件材料。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4、受理材料的内容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2)企业资质申请表;(3)有关附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附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二)收件转办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7);(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2、转办工作时限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三)审查结果公示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四)颁发证书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四、政务公开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五、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协调配合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附件: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3.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4.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5.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6.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7.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8.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附件: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 关于永凯现代城地下室土方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48号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南宁分公司:你单位关于永凯现代城地下室土方计价有关问题的来函及资料已收悉,我站组织甲方、乙方及监理方召开协调会并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经研究,对有争议的问题答复如下:1、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98定额")P8土方说明第6点:"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该说明是指定额中的人工和所有机械均乘以系数1.15。2、"98定额"土方说明第8点:"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该说明是指相应定额子目中的人工和挖掘机乘以系数1.25。3、关于采用逆做法施工部分的土方挖土降效问题。机械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挖掘机乘以系数1.4,人工配合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2;汽车等待装车降效按挖运相应定额子目中挖掘机台班量的40%增加自卸汽车台班量计算;采用龙门架提土可按龙门架取土一次性补充定额(详见附件)计价。附件:龙门架取土(取土设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龙门架取土(取土设备)工作内容:准备、取土、装土等全部操作过程。单位:1000m3项目龙门架取土(取土设备)参考基价(元)3699.84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取土提升设备(龙门架)台班308.3212.000
-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财务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新建建筑要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的全过程中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要加强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总能耗下降20%,节约1100~1500万吨标准煤。今明两年工作重点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比较集中的省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二、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三)进一步明确建筑方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活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既要保证质量安全,又要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特别是要考虑运营过程中消耗能源资源的成本,既要考虑建筑外观效果,又要强调建筑结构、设备的节能及环保要求,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杜绝盲目攀比,浪费投资的现象。(四)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立项阶段,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五)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竣工验收应包括查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质量。三、加强节能运行与改造,提高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六)开展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相关工作。今明两年,国家支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比较集中的省市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年度能耗总量等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对能耗统计或能源审计结果的公示,对重点城市中重点建筑进行建立能耗检测平台试点等。各地要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附件),认真组织实施。(七)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八)开展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在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其改造过程中进行监督与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当地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九)加强制度建设。国家将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等,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在示范省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情况及能源审计结果,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标准与用能定额,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示范省市的管理模式、技术应用、制度建设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的社会氛围。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障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十一)完善经济激励政策。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十二)加强技术产品保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集成和推广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十三)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分工。(十四)强化考核评价管理。各地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奖惩考核机制,要把节能量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标体系,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专项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二、主要工作内容1、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进行汇总分析。2、能耗统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分季度、年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3、能源审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各类型建筑中的部分高能耗建筑,或部分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源审计。4、能效公示。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5、制度建设。制订本辖区能效公示办法;制订本辖区能耗调查与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市场化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机制。三、中央财政支持的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地方财政也应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一)根据各地工作进展,2007年,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2007年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二)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完善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并根据能耗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各地工作进展,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在起步阶段,继续支持示范省市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三)中央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007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0日。四、工作计划安排2007年开始在大型公共建筑较为集中且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2007年示范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15个省(自治区)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在经过示范取得经验后,2008年开始扩大示范范围,在全国逐步推开。(一)建立能耗监测平台1、2007年底,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至少20%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并实现实时动态监测。2、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年底前,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要完成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其他省市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到2010年年底完成大多数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二)能耗统计示范省市应根据《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07]271号)、《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并确定重点用能建筑。1、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能耗基本信息普查;2、2008年开始根据能源分类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实施情况,按季进行能耗统计。(三)能源审计示范省市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另发)规定方法进行能源审计。1、2007年11月底前审计不少于当年能效公示要求的各类建筑栋数;2、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对能效高的典型建筑按类型各选取不少于3栋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审计。(四)能效公示1、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建筑基本能耗信息和审计结果的公示:(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20个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示范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完成10个市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效公示;(2)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四个直辖市和深圳市应完成至少2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的能效公示;示范的省会城市、其他计划单列市应完成至少10个商业性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公示;(3)高等院校。除海南省之外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不少于5所高校的能效公示。2、2008年开始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每年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对能效高的建筑按类型各选取3个作为标竿建筑进行公示。(五)制度建设工作安排1、各示范省、自治区、自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能效公示管理办法;2、示范省市应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在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本辖区能耗调查与审计管理办法;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建立。五、工作目标考核(一)国家考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地方考核。各地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考核目标体系。六、实施机构及保障措施(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对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建设部负责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确保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各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省(市)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辖区范围内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度的建立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分解指标任务结合,统一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三)各示范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建筑节能管理、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的作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四)建立节能监管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五)全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在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能耗监测平台能耗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省市应充分发挥现有的建设信息机构的作用,负责能耗建设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教育部直属大专院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 关于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结算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 桂造价函[2007]47号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对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单价进行核定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一、关于叠合梁钢箱(Q345D)结算问题(一)关于叠合梁钢箱施工图纸提供时间、设计深度及报价依据问题你公司(工程甲方)于2004年2~3月间采用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进行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时间为2月17日。本工程于3月9日开标,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中标(下称该公司为"乙方")。同年3月16日,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定《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12日。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确定"。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04年3月21日向乙方提供一式4份施工图纸(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根据你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图纸确认会议纪要》所示,本工程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截至2004年5月10日,本工程的"钢箱砼叠合梁施工图纸"才由设计院提供给你公司(是时,本工程的整个设计工作还在继续进行,据我站掌握的情况,至2004年7月,本工程的设计工作才告全部完成)。以上情况表明,本工程的钢箱砼叠合梁施工图纸实际提供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拖延了51天,该图纸提供时间距离发放《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2月17日)更长达83天。由此可以判断,该工程在招标时所使用的图纸,其设计深度并未达到广西建设厅桂建标[2003]24号《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第3.1.2条"工程量清单编制"所示的"工程施工图纸"要求,因此,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040307007001叠合梁钢箱"存在描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制作、运输、安装、连接等)的欠缺,同时,因设计图纸不准确,存在招标投标时材料损耗率无法准确控制及招标清单工程量误差(初步结果显示,叠合梁钢箱实物工程量误差为+11.03%)等问题。再者,本工程所采用的叠合梁钢箱,属于较新工程技术,广西现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定额》均缺乏相应内容。在本工程招标时的2004年,在南宁市乃至全广西的市区道路桥梁工程中亦较少采用。计价依据的缺失、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加之因工程赶工所带来的制作、运输等问题,造成本工程合同价款单价包干的约定在工程结算中履行困难的事实。(二)关于叠合梁钢箱材质由Q345C变更为Q345D问题本工程招标时,叠合梁钢箱材质为Q345C,至2004年5月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纸时,材质变更为Q345D。我站经查实,该两种材料的转换,其加工、制作、安装等工艺略有差别,属"类似"细目变更,该问题在上述第(一)点的背景之下,已属于次要问题。但衍生出"材料仓促采购"等费用争议。综合以上两点,本工程叠合梁钢箱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并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内容模糊,系属于甲方(招标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对待施工图提供滞后、赶工所导致的半成品运输等一系列问题,以实际施工图、现场签证(含经工程当事各方签认的人工、机械用工记录)及工程洽商记录等为依据,通过实际测算钢箱梁加工损耗率,调整"叠合梁钢箱(Q345D)"的综合单价,同时,核定运输钢箱梁的运输数量和运距,据实计算运费。上述工程造价经调整后,应根据合同约定,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对于叠合梁钢箱材质由Q345C变更为Q345D,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缺项则由双方共同询价),据实调整两种钢材之间的施工期价差。同时,对于乙方(广西路桥公司)在投标中钢材采购价格偏低的问题,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投标预算书中Q345C与招标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相应价差不予计算)。计算工程赶工补偿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二)关于余土弃置结算问题本工程在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040103002001余土弃置"为10.66万立方米,而根据工程有关签证所示,余土弃置实际工程量为31.47万立方米,是原清单工程量的2.95倍。余土弃置工程量的差异,应属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根据《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第4.0.9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无约定按±15%)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无约定按±15%)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变化均应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遵照以上规定,并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第23.1款约定的预算定额等为依据,据实确定"余土弃置"增加部分(即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土弃置"+15%以上部分)的单价。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增加部分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 关于补报2007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紧急通知
- 关于补报2007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人员:我区今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期申报初始注册的人员,现根据建设部定额司2007年10月15日发的《关于补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见附件一),请于11月15日之前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3楼广西建设厅窗口)办理注册申请。具体要求请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及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执行。联系电话:55958425856616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办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区今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工作,现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范围:凡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二、申请程序: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文件要求,2007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三、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要求有本人照片,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1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注册单位;(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六)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注册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供管理部门认可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注册单位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内退、下岗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内退、下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不是当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十)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四、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一)提交材料均要求以A4规格纸张;(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不需装订,以上第(三)~(五)项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面(每份申请表都贴,各种证件可缩印在一张A4纸上);3、第(六)~(九)项装订成一册(一式1份);4、第(十)项业绩材料单独装订(一式1份)。五、注册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其中注册费50元,刻章工本费70元。六、初始注册受理时间与其他1、申请人请于2007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前将初始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广西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一楼);2、网上注册申报操作具体见附件;3、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部150号令及建设部建标办函〔2007〕162号文件有关规定。附件: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广西建设厅二○○七年四月十日附件: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一、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1.申请用户密码(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注册造价工程师登陆]。(2)选择“未获取密码人员点击”框,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考试档案号,选择考试通过年度。(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用户密码(用户自编,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选择注册机构(广西省);输入联系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点击“下一步”弹出[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建议打印该窗口信息,留存密码。2.申请人网上初始注册(1)在[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已申请过密码的,可在[已获取密码人员登陆]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此窗口。(2)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按钮,进入基本情况窗口,输入相关信息。※“省份”栏填注册单位所在省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栏指注册单位已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未取得造价咨询资质的不填。※“存档单位”栏指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单位等。※“注册单位”栏必须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不能简称。(3)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注:扫描件必须用原件(彩色)扫描)。(4)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工程项目。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起止日期”必须用半角输入(以下同)。(5)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6)申请人如不是当年考取的造价工程师,必须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继续教育]按钮进入“继续教育情况”窗口,填报本人继续教育情况。(7)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申请表]按钮,弹出含有本人信息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确认无误后,按右上方“打印”按钮,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二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与书面资料一起报注册管理部门。※打印前,在计算机“页面设置”对话框中将“页眉”、“页角”设置为空白。(8)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上报申请表]按钮,选择“地方上报”,确认上报的省份为“广西”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完成网上初始注册程序。※资料上传后,如有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将网上资料打回并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应注意到[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查看,并按提示对网上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联系。
-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桥梁第5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满足市政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二册桥梁工程》、《第四册排水工程》、《第五册防洪堤防工程》、《第六册隧道工程》、《第九册路灯工程》),编号为HGZ47-102-2007、HGZ47-104-2007、HGZ47-105-2007、HGZ47-106-2007、HGZ47-109-2007,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八)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九)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十六)资料要求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四、资质证书(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补办的报告;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五、监督管理(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四十)其它指标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四十五)项目经理的过渡期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四十六)《规定》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四十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 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续注册范围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二、申请方式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3.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延续注册的,应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备案。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注册证书;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五、延续注册受理时间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延续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六、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初审机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执业印章工作,新印章的截止期应与其注册证书一致,同时将原执业印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执业印章失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 关于玉林市十字街道路改造工程铺贴花岗岩结算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45号南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玉林市十字街道路改造工程铺贴花岗岩结算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该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该工程变更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不应参照其他公司的报价,而应执行该工程的合同文件。该工程花岗岩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如无合同文件另行约定的,其结算综合单价应在原中标的投标报价基础上,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 关于如何计算工程石方放坡的报告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43号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如何计算工程石方放坡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该工程地质情况为土与石掺杂在一起,若情况属实且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挖沟槽、基坑、土方的工程量需计算放坡体积时,可按有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验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或验槽记录应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十月十日
- 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44号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版)中05457钢筋子目未包含钢筋调直的工作内容和费用。盘元钢筋若为甲供材,而钢筋调直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时,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建设单位应付钢筋调直费给施工单位。调直费用应作为材料费的组成部分计取,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十月十日
- 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第四条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以下简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第五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上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查阅《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设施的,则应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第六条《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包括《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两部分。(一)《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包含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是否销售、价格执行时间、备注;(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缴费项目、应缴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备注。第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对规定后的标价方式,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处摆放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第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标示内容应当齐全、真实、准确,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第九条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第十条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标价册》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南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关于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总结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05年9月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执行力,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加强作风建设,转变规划服务意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能和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政务公开、阳光规划,确保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健康成长;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决策、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等方面都探索和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将这些富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提高,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现将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经验总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总结各地自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与做法,作为一项阶段性成果以促进各地扎实深入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二、总结内容1、城乡规划编制(1)推进城乡规划科学编制;(2)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3)节约利用土地资源;(4)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名胜区保护;(5)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2、城乡规划实施管理(1)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率;(2)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建设;(3)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4)建立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执行力;(5)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制度及法律法规。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1)实行“阳光规划”,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2)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服务和监控能力;(3)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建设。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1)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优秀个人或单位的先进事迹;(2)相关制度建设;(3)违规违纪查处案件与经验教训。5、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及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1)违法建设查处成效与案例;(2)工作机制创新;(3)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建设。6、其它方面的成效与经验总结(1)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实现法治规划、廉洁规划、责任规划的做法;(2)开展有关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交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做法;(3)其它有成效、有创新的相关工作经验,如:探索规划执法新思路的做法等。三、工作要求1、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在认真做好本省、市总结的同时,切实抓好各市、县的经验总结工作,特别要抓好联系点的总结工作;2、总结内容不要求全面,可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突出自己的工作亮点与特色及取得的成效;3、总结材料的内容要完整翔实,要有相关的数据,典型实例,如:听证、公示,建章立制,查处违法违规,处理违法违规项目等方面的数据;文本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上报,该上报材料将作为考核、评比各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4、上报时间截至2007年10月15日;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李晓龙邢海峰联系电话:010-58933815、58933418传真:010-58934247E-mail:lxl@mail.cin.gov.cn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六日
- 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和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切实做好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1、排查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中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城市桥梁。2、排查重点: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即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二、排查的依据和要求1、排查的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2、排查内容和要求:一是,排查城市桥梁实体的安全隐患。要全面检查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等桥梁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要检查桥梁主要构件的完好情况。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BCI)为D级和E级的城市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对桥梁的检测特别是进行荷载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承担,并制订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荷载试验事故。二是,排查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和《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1、2、3)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三、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各地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桥梁安全状况信息数据,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或在排查工作中疏忽大意、弄虚作假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督查与抽查建设部将从9月中旬起,组织督查组到部分省市进行督查,推动各地的隐患排查工作;11月份还将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质量。督查与抽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五、材料报送和工作联系要求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即附表1、2、3)电子版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负责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联系人(处级干部),并于9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建设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质量安全司:索欢,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兼传真),13671267829。城市建设司:严盛虎,电话:(010)58933981(兼传真),13910654629电子邮箱:intothesunsuo@tom.com,yansh@mail.cin.gov.cn(接收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ydyao@163.com(接收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附表: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2、《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3、《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及说明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及说明
- 关于二招项目模板按2.5次周转摊销量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38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二招项目模板按2.5次周转摊销量计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中,木模板作为周转材料,其计算方法为:周转用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回收量=一次使用量×(1-补损率)/周转次数摊销量=周转用量-回收量×50%其中,定额考虑施工损耗率为5%,补损率为15%,周转次数为5次。由于二招项目工期紧,周转材料集中投入,周转次数少,其摊销量计算具有特殊性。根据桂财建函[2007]138号《关于二招项目结算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点第(三)条约定,模板周转用量按周转2.5次计算;根据定额模板计算原则,最后一次回收量属于多次使用后的残余材料,其数量应相对固定,故回收量公式中的周转次数应按5次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