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已通过专家可行性论证。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请指南》)。现将《课题申请指南》发布,请严格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建设部将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附件:《“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申请指南》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申请指南一、指南说明“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一五”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的任务要求设置。此次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重点支持建筑业信息化中的标准体系、全生命周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协同设计与管理、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协同工作和信息共享、项目过程管理、集约化管理以及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本项目采取公开申报方式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本项目的总体目标是结合我国建筑业生产与管理的现状,研究建筑业企业的协同工作与资源和信息集成技术问题,强化建筑业过程管理、系统集成、协同工作以及集约化管理,促进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的创新,提高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培养专业化的建筑业信息化人才,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建筑业信息化软件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提升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具体目标是:在标准规范方面,建立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制订建筑业信息化基础数据标准和企业信息化通用技术规范,解决建筑业信息化的基础性问题。在建筑工程应用软件方面,深入研究目前国际上倍受关注的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的技术,为开发下一代建筑工程软件系统奠定基础。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方面,完善协同工作平台,重点研究建筑产品数据集中管理、企业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大型复杂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信息化的关键技术,提高设计和项目施工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质量。在企业管理方面,研究开发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的企业协同管理信息系统,改变施工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实现建筑企业集约化管理;研究开发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多参与方协同管理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大型复杂工程的能力。基于项目的总体目标,将重点开展以下5个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课题一: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课题二:基于BIM技术的下一代建筑工程应用软件研究课题三: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四: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五: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拨款总计3000万元。二、申报资格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均可申报。2、鼓励产学研联合。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和经费。3、申报单位必须是行业骨干机构,具备较强的研制和开发能力,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配套资金和相关的配套条件,单位信誉度好。4、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备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5、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不得违反以下限项申请的规定:每一位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文件)执行。6、所申报课题内容须进行查新,并提供由国家或部省级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时,凡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要求1.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联合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或所属部门科技(科教)司审定后,进行申报。2.申请的课题要有先进、创新的研究开发思路,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操作性强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有明确的考核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3.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需提供相应课题有关前期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成果查新证明;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4.超出课题申报指南范围的课题申报将不予受理。课题申报指南内容、课题申请材料汇编将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网站(www.most.gov.cn)和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发布。5.课题预算书格式从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网站(https://finance.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书须单独装订,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编制要求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见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6.申请书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一律采用A4纸打印(四号仿宋字体、双面印)、装订盖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并加盖第一申请单位公章,一式十五份,于2007年9月25日17:00时前报送至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朱乐地点: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综合与信息处邮政编码: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3282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电子邮件至zhule@mail.cin.gov.cn三、指南内容课题一: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一)研究目标建立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制订建筑业信息化基础数据标准和企业信息化通用技术规范,解决建筑业信息化的基础性问题。(二)研究内容通过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研究,制订建筑业信息化基础数据标准、建筑企业信息化通用技术规范,反映各应用领域对信息技术的特有需求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围绕建筑业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需要,形成比较科学、完整、可操作的标准体系。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研究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工程技术规范和产品技术标准);2、研究建筑业信息化术语标准;3、研究勘察、设计、电子政务等三个领域的基础数据标准(包括数据分类、编码、通用规则及领域扩展规则等);4、研究建筑企业信息化通用技术规范等(包括基本规定、系统功能、业务流程实现、系统集成与安全等)。(三)考核指标1、完成建筑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专家审查稿;2、完成建筑业信息化术语标准专家审查稿;3、完成勘察、设计、电子政务等三个领域的基础数据标准专家审查稿;4、完成建筑企业信息化通用技术规范专家审查稿。(四)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关研究的基础,曾主持或参与过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课题的研究工作,具有与行业标准管理部门较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主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具备组织开发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和标准的能力。2、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提供课题配套资金的能力。(五)经费预算国拨经费拟安排140万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不低于1:1的自筹资金。(六)执行年限2007年10月至2009月12月。课题二:基于BIM技术的下一代建筑工程应用软件研究(一)研究目标跟踪并深入研究目前国际上备受关注的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的技术,为开发下一代建筑工程软件系统奠定基础。(二)研究内容基于BIM技术,通过开发并应用相应的应用软件,重点攻克下一代建筑工程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借鉴既有的IFC标准,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建立包括建筑、能耗、成本、施工、安全以及耐久性等各主要专业和方面的建筑信息模型(BIM);2、基于BIM技术,研究建筑设计软件、建筑成本预测软件、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建筑施工优化软件、建筑工程安全分析软件、建筑工程耐久性评估软件的开发技术,开发各专业的应用软件系统;3、基于BIM技术,研究建筑工程信息资源分类和企业信息资源利用模型,开发建筑工程信息资源利用平台。(三)考核指标1、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设计软件系统,并进行推广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专业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2、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成本预测软件系统,在示范工程中进行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成本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3、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节能软件系统,在示范工程中进行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能耗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4、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施工优化软件系统,在示范工程中进行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施工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5、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工程安全分析软件系统,在示范工程中进行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安全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6、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工程耐久性评估软件系统,提交相应的建筑耐久性信息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7、完成基于BIM技术的建筑工程信息资源利用软件系统,在示范工程中进行应用,提交相应的建筑工程信息资源分类和企业信息资源利用模型报告及系统研制报告,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8、突破BIM技术在设计与施工领域的应用,培养BIM研究人才30名,发表论文30篇。(四)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课题承担单位应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具有相关的研究基础,具备组织开发基于BIM技术的应用软件的能力。2、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提供课题配套资金的能力。(五)经费预算国拨经费拟安排400万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不低于1:1的自筹资金。(六)执行年限2007年10月至2010月10月。课题三: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一)研究目标跟踪国际同类软件的先进技术,以协同设计与管理为重点,以多参与方参与的设计项目协同管理为主线,研究开发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与管理的信息化关键业务系统,提升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与管理水平。(二)研究内容结合勘察设计企业体制改革的需求,在“十五”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工程信息为核心、工程设计项目协同管理为主线,研究开发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与管理的有关应用系统,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规范、协同设计制图标准以及建筑产品分类及编码标准;2、研究面向服务架构SOA技术,开发基于SOA技术的勘察设计企业应用软件架构系统;3、研究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业务架构、协同工作模式及信息化技术,开发协同设计综合管理架构平台系统;4、研究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的设计企业项目协同管理模式,多参与方参与的设计项目协同管理信息化技术,开发设计项目协同管理系统;5、研究数据中心建设、异构数据库海量数据资源整合技术、建筑产品数据模型和分类技术,开发基于WEB技术的建筑产品数据库应用系统;6、研究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图知识定义、应用规则、数据挖掘算法以及自动推理、提取适度数据等技术,开发勘察设计企业工程设计图知识管理应用系统。(三)考核指标1、完成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规范及协同设计制图标准、建筑产品分类与编码标准专家审查稿各一份;2、完成基于SOA技术的勘察设计企业应用软件架构系统及技术报告一份,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3、完成勘察设计企业协同设计综合管理架构平台系统,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并将系统应用于10个示范工程;4、完成多参与方参与的设计项目协同管理系统,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并将系统应用于6个示范工程;5、完成基于WEB的建筑产品数据库管理系统,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并在50家设计企业示范应用;6、完成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设计图知识管理数据库系统,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并将系统应用于4个示范工程;7、突破多专业协同设计和管理、资源整合以及集成技术在勘察设计企业的应用,至少形成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系统,完成20个示范工程应用,发表论文20篇。(四)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关研究的基础,曾主持或参与过国家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主编过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具备研制勘察设计企业协同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产品数据库和自主图形平台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并具有组织行业相关科研机构、学校、软件开发商和企业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在勘察设计行业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和示范推广能力。2、课题研究成果能与本项目支持的其它课题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相互配合支撑的优先考虑。(五)经费预算国拨经费拟安排720万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不低于900万元的自筹资金。(六)执行年限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课题四: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一)研究目标针对大型复杂建设工程并兼顾一般工程的需求,研究解决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生产过程信息化所需的基础性标准知识系统、先进信息技术运用及信息集成等关键技术,并在大型复杂工程中实现设计与施工过程的信息集成应用和数据共享,提高建筑业企业建造大型复杂工程的能力,更好地实现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二)研究内容针对大型复杂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业务,结合建筑企业的技术现状,应用信息共享和集成技术,开发相应的软件应用系统并进行重点示范应用。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工法的信息化表现技术,开发施工工艺标准、工法管理应用软件系统;研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数据库模型,建立典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模板数据库,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辅助设计软件系统;2、研究大型复杂工程结构可视化仿真建模、设计技术,以及强烈地震作用下非线性仿真分析技术,开发大型复杂工程结构可视化仿真系统;3、研究大型复杂工程虚拟施工技术、建造资源和施工过程的动态建模技术,施工方案优化以及模拟连续施工过程的三维图形表达技术,开发虚拟施工应用软件系统;4、研究复杂条件下工程测量与定位信息化技术,对复杂测量设备配套软件功能进行开发应用,建立特殊工程测量处理数据库,解决大型复杂或超高建筑工程中的测量速度、精度、变形等技术难题,实现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5、研究建筑工程工程量自动统计信息模型、工程量自动统计技术和自动套取工程量定额技术,开发建筑工程量自动统计软件系统;6、研究适用于复杂施工环境的无线传输自组网络技术,施工管理人员可连续实时跟踪的无线射频识别终端技术,开发基于无线自组网络的施工现场协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7、研究大型复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健康监测技术,开发大型复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健康监测软件系统。(三)考核指标1、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与工法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典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信息化处理模板一套,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辅助设计软件系统,在10个示范工程中应用,并取得2项软件著作权;2、完成大型复杂工程结构可视化仿真设计软件系统,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并进行项目示范和推广应用,至少推广500套软件;3、完成大型复杂工程虚拟施工应用软件系统,建立典型复杂示范工程虚拟施工样板数据库,提交3个示范应用工程,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4、完成复杂工程特殊测量设备配套软件功能的开发使用,提交保障大型复杂工程测量精度、施工进度、变形、工程质量控制的信息化处理技术报告一套,提交特殊复杂工程测量信息化处理样板数据库一套,提交3个示范应用工程;5、完成建筑工程量自动统计软件系统,并推广应用1000套软件,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6、完成基于无线射频自组网络的施工现场协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7、完成大型复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健康监测软件系统,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并取得1项软件著作权;8、攻克建筑领域以施工工艺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为核心的施工标准知识库系统架构搭建技术,突破结构仿真和虚拟现实技术、信息化测量技术以及无线射频等新技术在设计与施工领域的应用,共取得7项软件著作权、20个工程示范应用。培养施工技术信息化应用人才1000名。(四)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课题承担单位须是具有国家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具有设计施工综合工程承包实力的建筑企业,具有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国家级工法的经验,具有大型复杂工程信息化施工技术应用的基础,有组织科研开发单位、大专院校联合开展工程设计与施工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协调管理的能力,有组织自主软件架构平台和施工过程应用软件开发的能力,曾承担过国家有关课题的研究开发工作,具备从事大型复杂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信息化技术研究和相关示范工程实施和推广的能力。2、课题研究成果能与本项目支持的其它课题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相互配合支撑的优先考虑。(五)经费预算国拨经费拟安排760万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不低于1100万元的自筹资金。(六)执行年限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课题五: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一)研究目标总结研究大中型施工企业集中管理信息化模型,开发以财务现金集中管理、生产(工程项目)过程集中监控为核心的软件系统,引导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从粗放管理走向集约化管理,以信息技术推进企业进步,实现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二)研究内容结合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系统。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施工企业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集成、协同应用技术,编制施工企业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2、研究施工企业战略实施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模型以及企业日常管理与战略实施控制相结合的信息化技术,开发施工企业战略实施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3、研究施工企业数据中心建设,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协同工作的集约化管理模式以及不同种类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基于数据中心的施工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及关键业务系统;4、研究施工企业多参与方协同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型,企业、项目经理部协同管理项目的管理架构以及信息交换技术,开发适应多种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及关键业务系统;5、研究施工企业知识生态模型、知识获取以及非结构化数据和海量数据处理技术,开发基于企业知识生态模型的施工企业知识管理信息系统;6、研究施工企业生产要素集中采购管理以及供应商管理与评价模型,开发施工企业集中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三)考核指标1、施工企业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研究以下内容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规范专家审查稿、编制说明和编制技术报告各1份,并至少在3个系统软件中示范应用。(1)施工企业信息编码标准;(2)施工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3)施工企业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2、施工企业战略实施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研究与应用完成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1套,管理模式总结报告1份,并至少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3、施工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及关键业务系统研究与应用以下每一系统完成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各1套,管理模式总结报告各1份,并至少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1)施工企业综合管理平台与协同办公管理系统;(2)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及现金流管理系统;(3)施工企业生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系统;(4)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系统。4、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及关键业务系统研究与应用以下每一系统完成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各1套,管理模式总结报告各1份,并至少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1)工程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与协同办公管理系统;(2)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系统。5、施工企业知识管理系统研究与应用完成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1套,管理模式总结报告以及施工企业知识管理发展概况及其在施工企业应用条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各1份,并至少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6、施工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研究与应用完成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1套,管理模式总结报告和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及其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条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各1份,并至少在3个示范工程中应用。(四)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课题承担单位应由科研院所、高校、施工企业、软件企业等联合申报。其中至少应有一家持有国家特级资质且已实施建筑企业基础信息编码系统(企业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承担过国家相关课题,具备组织管理、开发大型复杂施工企业信息化工程的能力,以及在行业内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条件和能力。2、课题研究成果能与本项目支持的其它课题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相互配合支撑的优先考虑。(五)经费预算国拨经费拟安排980万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不低于1460万元的自筹资金。(六)执行年限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六)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七)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九)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二、申报材料(十)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未修订,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办理。(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十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十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十六)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乙级及以下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二十)材料要求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二十一)资质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提出的资质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十二)依据新《规定》第八条,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当对申请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应在规定初审时限内,将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报送公函一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况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材料: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按照新《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各有关资质初审部门的初审材料、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或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对于准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申请,在建设部网站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二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负责实施审批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其资质受理审批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准予资质许可的批准文件,批准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二十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甲级资质或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后30日内应将准予许可的公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基本信息的电子文档,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参考上述规定办理。四、资质证书(二十七)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二十八)各序列、各级别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审批性准入条件、收取费用。(二十九)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三十)企业需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下列材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企业在申请补办前应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五、监督管理(三十一)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集中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2.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三十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进行核实,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7.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并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十三)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六、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三十四)资历和信誉1.企业排名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2.注册资本新《标准》中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实收资本。(三十五)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2.专业技术负责人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3.非注册人员新《标准》中所称非注册人员是指:(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考核。)。4.专业技术职称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5.专业设置新《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位的称谓。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6.个人业绩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新《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7.企业业绩(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8.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本标准中的专有技术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申报,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定并对外发布的某项技术。本标准中的工艺包是指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的,用于工程设计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经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可的工艺包(软件包)。9.承担业务范围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三十六)对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在已启动的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未达到五个专业前,已启动注册工程师考试但未启动注册的专业可视为有效注册专业,已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有效注册人员。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这些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本人同意在该企业注册的声明、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时,需提供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印鉴、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十七)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三十八)新《标准》中的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三十九)持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持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新《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四十)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丁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从业年限以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四十一)对于新《标准》新设置的军工(地面设备工程、运载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导弹工程)、机械(金属制品业工程、热加工、表面处理、检测、物料搬运及仓储)、铁道(轨道)、水运(港口装卸工艺)、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设施)、农林(种植业工程)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可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2009年4月1日以后,企业新申请以上类别工程设计专业或专项资质的最高等级为乙级(不设乙级的除外)。七、过渡期有关规定(四十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资质、申请增项资质、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应按新《标准》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按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四十三)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过渡,按照“简单、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已经取得行业设计资质、行业部分设计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2010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只需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具体换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作废。已经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达到新《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我部将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具体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已经取得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综合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并换发新资质证书,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过期作废。(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新《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符合原《标准》的,给予转正,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原《标准》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申请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企业按原《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四十五)企业如因证书变更等换领证书(专项资质除外)的,符合新《标准》设置要求的,且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按照新旧设计类型对照关系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不符合新《标准》设置要求或不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的,换领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资质证书。(四十六)原已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换领新标准中相应等级的风景园林专项资质。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附件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附件: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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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二十)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十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十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务院二○○七年八月七日
- 关于印发肖徽和王树平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2007年7月19日至7月20日,我部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现将建设部质量安全司肖徽副司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和王树平副巡视员在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七年七月三十日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建设部质安司副司长肖徽(2007年7月19日)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在贵阳市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建设部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2007年上半年工作,部署安排下半年工作,坚决遏制较大、重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今年上半年安全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归纳起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相关法规政策研究。经过多次研讨和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已经正式交由我部法规部门牵头,目前正在与有关部委进行沟通。另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拟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经形成初稿。二是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我部下发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预防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下大力气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同时,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认真排查和消除各类建筑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做好事故通报和预警提示工作。针对广西“2.12”模板坍塌事故、河南“6.5”塔吊倒塌和重庆“6.21”塔吊倒塌等事故向全国发出了通报,要求各地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密监控高大模板、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根据华建敏国务委员的批示,牵头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各地结合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提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防暑降温工作。四是强化对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建设部领导对建筑安全事故高发的八个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两家中央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共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薄弱环节,研究如何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前不久,我部还组织了两个督办组对今年上半年事故上升的一些地区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办。五是严肃查处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截止今年6月中旬,我部已按照处罚权限对7家施工企业和1家监理企业实施了降低资质等级和停业整顿的处罚,对4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实施了停止执业资格的处罚。近期,还将对5起事故的有关责任方作出行政处罚。六是强化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华建敏同志的批示精神,赴广东、上海等地对“平安卡”、“务工人员信息卡”等加强农民工建筑安全培训和管理的模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还就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另外,为充分发挥中央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带头作用,召开了央企座谈会,建立了与央企制度化的联系沟通机制。二、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主要体现在“两个下降”:一是事故总量下降,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74起、死亡465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6.50%和2.52%;二是全国大部分地区事故下降,今年上半年,全国有16个地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其中北京、山西、湖南、吉林、新疆等地区下降幅度都在30%以上。尤其需要提出表扬的是:湖北、新疆、吉林、山西等地去年事故死亡人数上升,但经过这半年以来的不断强化监管,生产安全事故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则主要体现在“两个上升”:一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上升,2007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20起、死亡86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26%和17.81%,大事故出现反弹态势,这一点务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二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上升,今年上半年,海南、河南、贵州、宁夏、内蒙、广西、江西、河北、安徽、浙江、青海、重庆、辽宁、云南等14个地区死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上升,辽宁在半年之内发生了1起重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河南、黑龙江、山东半年之内分别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成绩,增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认清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是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为关键的一年,一是中央领导高度关注,近期,国务委员华建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严肃查处事故、提醒各地提前部署安全防范工作,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鼓励,更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二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要在2007年得到扭转,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连续三年以较大幅度下降,现在的下降速度势必趋缓,这给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三是当前我国基本建设规模与日俱增,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施工难度大、技术风险突出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四是今年以来村镇建设工程、各类工业园区工程事故有增多趋势,而村镇建设工程和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还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五是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北京2008年奥运会也将于明年开幕,建筑领域要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黄卫副部长在今年6月下旬作出重要批示:“要教育全系统同志,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意义,要从为十七大召开,迎接2008奥运会的高度,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氛围”。我们一定要认清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部领导的批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大家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衡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尺。希望各地牢牢坚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这一建筑管理的终极目标,充分调动优质监管资源,不断强化安全监管。今年上半年事故频发的地区要特别注意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遏制较大、重大事故发生,为十七大召开和迎接奥运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三、认真做好今年下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关于今年下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司年初印发的工作要点和第六次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上已经做了详细的部署,现在关键是必须逐项抓好落实工作,务求每项工作都取得实效。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科学阐述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是指导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温家宝总理在给百家建筑业企业来信的回复批示中,指出了当前建筑业企业面临的四项主要任务,这为我们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予了极大鼓舞。今年下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全体职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昂扬斗志,振奋精神,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夏季和汛期,这个时段正是施工的高峰期,也是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各地务必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一方面要下猛药、治重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另一方面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控制和减少事故总量。这里,我想再强调几项工作:(一)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遏制较大、重大事故发生。今年上半年,塔吊倒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基坑坍塌、拆除时墙体坍塌等施工坍塌事故有增多趋势,而且这些事故往往都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说明我们的专项整治工作还没有真正起到实效,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我部通知精神,以预防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继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整治工作的实效切实体现到这两类事故死亡人数的降低上来。近期的工作重点是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无资质安装拆卸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监理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我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各地要将隐患排查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边坡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等安全生产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和及时整改隐患情况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予以惩罚。对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四川、重庆、安徽、江苏、湖北等水患严重地区,要格外注意,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预警、检查、值守等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今年安全形势的另一个特点是村镇建设工程和各类工业园区工程事故有增多趋势,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相关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担负监管职责,督促和要求有关方面和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工业园区建设、大型企业内部封闭管理等)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通过扎扎实实的整治和排查,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事故多发问题,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截止明年初,全国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因此,今年下半年全国各个颁发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切实做好这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延期工作既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具体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和导向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圆满完成此次延期工作。与此同时,要利用本次延期工作的契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延期工作的关键是要解决基本原则、需要重新审查和不需重审的企业范围以及证书样式修改等问题,对此,我司已经草拟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另外,另一项行政许可“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即将到期。对此,我们也将作出部署,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以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关于这两项许可的延期问题,安全处的同志还要作具体的说明,我这里就不再阐述了。这两项许可延期的文件草稿,已作为待议文件印发给了大家,希望同志们认真讨论,我们将根据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争取尽早下发。(三)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建筑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继续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对于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告。对于事故发生时事故性质尚未清楚的,应首先按规定上报,待事故性质认定清楚,确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范围的,可再提请我部在事故统计中予以注销。要坚决避免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认真做好有关人民政府委托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其他部门牵头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这里我们再次重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禁替有关单位和人员开脱和说情。(四)大力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建筑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目前,全国各地都非常重视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大部分地区都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但是,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编制、经费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效能。希望各地积极向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注意向先进地区学习,争取早日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我部现在正在酝酿出台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作出相应规定。此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一线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前一段时间,根据华建敏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组成调研组对广东、上海等地“平安卡”、“务工人员信息卡”等加强农民工培训和管理的模式进行了深入调研,拟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大胆实践,使得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依法享受到应有的安全卫生权益。(五)加强法规政策研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依据有关上位法,结合行业特点,强化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今年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加快研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另外,我们还将启动两项课题研究工作,一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评估工作,科学、合理的衡量和评估《条例》实施三年以来的成效,梳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提出《条例》修改完善的建议。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深化和完善研究工作。大家知道,《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以来,对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此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尤其是要从事前严格审批、事中动态监管和事后行政处罚三个环节予以强化,使得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将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同时要探索在工程项目设立安全生产许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次会上,上海市建委还将就在工程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一些想法作大会发言,供大家研讨。(六)抓好中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带动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中央施工企业有着突出的人才、设备、资金、管理和物质保障优势,是我们国家工程建设的排头兵和骨干力量,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今年以来,中央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增多趋势,各大企业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遏制事故频发势头。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强化对所属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要针对今年以来的事故多发类型和薄弱环节,提出有力措施并强化落实。要自觉纳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在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提高地方安全管理水平作出贡献。希望通过各大中央施工企业的努力,带动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大幅提高。以上是下半年要重点抓的几项安全工作。根据惯例,我们每年十月份都要对全国八到十个事故总量上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增多的地区进行安全生产层级督查。我们将根据前三个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确定今年督查的地区。督查重点是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成效、许可延期部署和实施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等,希望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离不开大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向各位联络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贵州省建设厅和贵阳市的同志为本次会议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巡视员王树平(2007年7月20日)同志们: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七次会议经过两天紧张的工作即将结束,本次会议在贵州省建设厅的大力支持下及各位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下面,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对这次会议的有关情况作个总结,并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一、会议有关情况昨天上午,肖徽同志对2007年上半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总结,明确了2007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并对下半年工作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的韩泓处长做了重要讲话。施工安全处邵长利处长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会上,四川省、河北省、广东省、上海市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平安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深化和完善等方面的经验向与会同志做了介绍和交流,内容非常丰富。另外,我司张强、王天祥同志分别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有关要求作了详细说明。昨天下午,大会分组围绕肖徽同志的讲话、今年下半年工作重点及待议文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肖徽同志对2007年上半年工作的总结实事求是;对2007年下半年重点工作的部署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与会同志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也积极献言献策,对如何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也提出了许多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刚才各组召集人就讨论的情况向大家作了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我们将在会后归纳整理,认真研究。今天上午,在贵州省建设厅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我们又考察了贵阳市的两个在建工程项目,了解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为我们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此次会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在这个关键时期举行这个会议非常必要,为我们做好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认真做好2007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上半年在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今年安全生产的严峻性,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出现反弹态势。所以抓好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今年整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所以,我们要再接再厉,把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攻坚,坚决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做好2007年下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意见:(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今年年初,我们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六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1020人。今年上半年,各地区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此,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多发的势头。一要重点抓事故高发地区。前一阶段,我们对事故上升的两个地区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办,近期还要对部分事故多发地区进行专项督办。各地区要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基础上,确立本地区事故高发的重点监管地区,加大层级监督力度,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二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认真分析,找一找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在什么地方还存在薄弱环节,还需进一步加强。如果近期塔吊事故多发,那么我们就要认真研究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哪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弥补漏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三要继续加强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今年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事故为主,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抽查,将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事故切实降下去。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2007年7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及时将排查工作的总结材料,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国务院安委会将于八月下旬到九月中旬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前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尤其是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等进行督查。要通过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二)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两项许可设立已有三年的时间,第一批颁发的证书即将到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要为其办理延期的有关手续。为指导地方有序开展此项工作,我司分别起草了两项许可证书延期的有关通知,对换证工作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在此,我再强调三点要求。一是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对企业和三类人员的审查。我们在2004、2005年期间,在为第一批企业和人员办理证书时,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社会稳定等客观因素,部分地区对于企业和人员的审查工作作了一些调整。这次我们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它作为促进和提高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多次处罚或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不良的施工企业要坚决重新予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要坚决予以重新考核。二是要行政公开,规范办理程序。要在办公场所、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企业和“三类人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和“三类人员”取得证及延期情况。三是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我国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强“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能力,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整体队伍素质。(三)认真组织,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部对于农民工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及我部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切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农民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多种方式,把农民工有效组织起来,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三是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广东省的同志昨天上午在大会上介绍的“平安卡”管理经验,要求建筑业农民工进入工程项目前,首先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免费教育培训,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平安卡”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通过采取平安卡制度管理模式,加强了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范围内,同时也解决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国务委员华建敏同志对此专门作了批示。根据领导批示精神,我司在今年4月份组成调研组,对广东省“平安卡”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考察和调研。我们将于适当时间再召开一次农民工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的小型座谈会,对“平安卡”安全管理制度再次进行研讨,也听一听各地的意见,在适当时机将在全国推广此项管理制度。(四)加强宣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于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及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再强调几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加强学习《条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不仅自己要认真学习《条例》,同时还要组织施工、监理企业的有关人员学习《条例》,通过学习查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识到我们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通。二是积极发挥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作用。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加强沟通,争取事故调查主动权。同时,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的事故调查,有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对策,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意见。三是要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上报事故,每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另外,按照事故上报要求,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所有级别的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四是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事故教训刻骨铭心,事故处理切肤之痛,事故的整改落实到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五是加快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文件。我们目前将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于近期出台关于建筑施工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范性意见。各地也要对照《条例》的规定检查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和规程,促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五)深入理解,继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自实施以来已有两年时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打开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正确理解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和内容。安全质量标准与以往开展的工地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相比,有着更丰富的外延和内涵。新形势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建筑业施工现场实物安全标准化为主的“物的标准化”二是以建筑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安全为主的“人的标准化”。三是以建筑业各层面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的标准化”。它是我们建筑业现代安全管理最需要完善和进一步发展的一项工作,包括行业管理部门、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和班组等四个层面的安全管理内容。二是要逐步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目前,我部组织专家正在对企业考核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及施工现场安全考核标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修订。各地要按照“逐步完善、激励典型、循序渐进、整体拓展”的工作步骤,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体系。三是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和服务指导。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广泛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一方面积极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制定标准、树立样板、全面推开。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四是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特别是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的骨干企业,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表率。为调动广大安全工作者的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准备今年下半年要对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地区建设行政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及个人进行表彰,以此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全面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本次会议虽然时间紧,但开得很成功,大家对待议文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希望各联络员回去后继续认真研究讨论,于7月底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司。这次会后大家要将这次会议精神及时向厅领导汇报,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最后,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同志和各位联络员在工作中给予我们的支持,对贵州省建设厅为本次会议所作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 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的瓶颈制约也日益凸现,地源热泵的产能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的需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程度不高;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缺乏技术上的突破,生产成本较高等等。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化基地成为当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确定一批部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通过产业化基地的培育建设,以提高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和热泵机组的生产能力,并进一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材料、产品体系。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重点领域是: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所需的部品、构件生产与研发。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和《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至时间是2007年10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联系。联系人:胥小龙电话:010-58934548传真:010-58934530附件:1.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2.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1、所申报技术中的主要或关键技术已在实践中证明是成熟、安全可靠的,其技术水平居行业先进水平;2、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拥有实施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3、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产业化发展,质量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素质较高;4、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科研单位要有成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5、已列入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单位优先考虑。二、申报材料1、填写《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2、编制《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立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业背景及概况(目的、意义、环境、基础设施等现状和市场需求预测);(2)产业化目标和重点领域(从生产规模、技术路线、工艺装备、主导产品、产业布局与升级、辐射范围等方面提出);(3)主导产品计划达到的产业化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4)主导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5)推进产业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6)推进产业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7)推进产业化的实施计划及预算安排;(8)技术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3、提供有关资格性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实施的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3)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实施内容的国家或地方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进度及生产情况的证明材料。(4)获奖、专利、通过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相关文件和生产许可、市场准入文件等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律通过网上申报,网址是:www.cin.gov.cn。同时,要报送书面文本2份,采用A4纸、4号仿宋字打印并装订成册。三、申报程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重点示范领域和申报条件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至建设部。4、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申报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经国资委初审同意后报送建设部。
- 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的任务,按照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分层次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坚持以人为本,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同时,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二、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妥善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开发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三是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从全局利益出发,谋求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四是处理好主体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态区、农业区、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也可以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五是处理好行政区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改变完全按行政区制定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同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六是处理好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要分工协作,相互促进。优化开发区域要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重点开发区域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要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七是处理好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的关系。主体功能区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禁止开发区域要严格依法保护;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开发区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优化开发区域。三、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并通过中期评估实行滚动调整;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一)分析评价。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即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二是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三是发展潜力。即基于一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二)确定主体功能区。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后,要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三)完善区域政策。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3.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4.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6.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7.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重点开发区域要对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以及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等实行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四、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9月形成初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经“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做修改完善后,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全面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对国土空间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价;2008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的规划,再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2008年11月,根据衔接意见形成规划送审稿,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二)加强组织领导。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积极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三)改进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对主体功能区理论和技术路线的研究,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细化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四)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国务院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制定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十日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s://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第八条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九条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十条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一条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十二条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第十四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第十五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三、受理和初审第十六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第十七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第十九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四、审核与审批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部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备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第二十四条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部备案。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第二十六条执业印章(一)、执业印章式样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二)执业印章校验码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三)注册专业简称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六、其他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第二十九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略)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略)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略)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略)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略)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略)
-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一、资质标准(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二、业务范围(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二)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三)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四)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五)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附件:1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 关于柳州市五星步行街改造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你们关于柳州市五星步行街改造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该工程的"铝合金、不锈钢型钢百叶"为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且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98土建定额")缺项,同意你们依据经三方(甲方、乙方及监理)签字认可的"型钢百叶实际用量明细表"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人工、材料和机械按98土建定额单价取定)进行该项工程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 关于2005年《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31号南宁市财政局:你局关于2005年《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2005年《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与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提法是一致的,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而办理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已按2005年《广西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不用另外计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 关于举办200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2007]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07年7月在南宁举办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培训班(下称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班时间、地点原计划分别在南宁、桂林、柳州等地举办继续教育集中学习班,现根据报名情况只在南宁举办一期,具体时间定为2007年7月24-26日,7月23日报到。报到及上课地点:南宁市满江红大酒店(地止:南宁市祥宾路63号南宁市工商局旁)。二、授课教师:庞永师教授: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李达夫副教授:广西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三、辅导班费用450元/人,学习期间食宿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四、原未报名参加集中学习的同志仍可报名参加培训班学习。五、请参加培训的学员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学习。六、联系方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马世军,电话(传真):0771-2260160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人:叶斌,电话0771-5856616传真:(0771)5867296酒店电话:总台0771-57526685752688附件:200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班作时间安排表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 关于公布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整改结果的通知
-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65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我司组织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现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布。附件:整改后核准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名单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七年七月十日
-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灾、抗灾、救灾的工作要求,提高建设系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建设系统防御与减轻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每年都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城乡建设与发展面临着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防御和减轻地震、气象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工作。我国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发展与防灾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近年来各类极端性天气事件增多,给城乡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造成很大威胁和灾害。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做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保障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主要工作内容(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健全机制、建立和完善法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灾前预防、灾时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工作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城乡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中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避免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避免和减少因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中断对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工地在灾害中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四)基本思路。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灾设防为主线,以城乡建设防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为着力点,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加强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防御。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推动城市综合防御和村镇全面设防;坚持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做到防灾常态管理与灾时应急管理并重;坚持科学防灾,综合防灾,统筹考虑空间管理与过程管理、近期安排与长远谋划。(五)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的法规建设,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五年规划;开展城市、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组织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的科研与技术攻关,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开展重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审查;推动重点城市抗灾能力普查工作,开展既有工程的抗灾能力鉴定和评价,对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出加固改造要求;加强灾前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搭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施工工地抢险、抢修、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建设;加强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撑;加强建设系统防灾文化建设,组织开展防灾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三、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机制和制度建设(六)建立健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法规制度。在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制度,及时将城乡防灾规划、工程抗灾设防、防灾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为开展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七)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灾害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建设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八)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灾害形势对建设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灾害防御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公布建设系统防御相关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针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建设系统防灾重点工程和次生灾害危险源数据库,在特殊季节或接到灾害预警时,及时做出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部署,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九)建立防灾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评估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绩效,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着力提高建设系统重点领域防御灾害能力(十)推进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城市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处在高烈度抗震设防区的城镇要以防御地震为主,沿海地区要以防范台风为主,严寒地区要以防御雪灾为主,沿江沿河城镇要考虑防洪和防范江河水源污染,山区要考虑避开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结合其他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综合防御,在防灾规划中整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的防灾要求。要将城市建设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上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十一)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要把对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重心前移,在立项和方案阶段就针对防灾的关键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和论证,提出防灾减灾意见和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灾设防的专项审查,或在相关审查中增加防灾的内容要求;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把抗灾设防质量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运行阶段定期开展防灾安全评价,及时维护、鉴定、维修、加固;在有灾害预警时加强检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十二)做好城镇房屋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设防。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加强初步设计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能力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时对未采取抗灾措施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灾鉴定和加固。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加强对房屋的维护、巡查。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建立台帐,针对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对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十三)提高村镇建设的防灾减灾能力。要把村镇建设的防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指导。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和应急疏散的要求。要逐步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的抗灾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农村公共建筑的设防标准,并结合党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或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险场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村镇建筑工匠的防灾技术培训,通过向农民提供抗灾设防设计图纸、建设农村防灾示范工程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农房的抗灾能力。(十四)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灾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抗御台风、防范滑坡等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防灾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或避险及施工人员疏散撤离。(十五)推进城市群和社区的防灾减灾工作。城市密集的地区要将全方位、全过程、系统性和整体性概念融入到防灾减灾工作中,综合考虑区域防灾要求的互相关联、防灾资源的整合以及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协调、配合和互相支援。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现有重要城区、大型厂矿区、商务中心区(CBD)、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地下空间和风景名胜区要进行综合防灾能力评价,不能满足有关防灾要求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五、提高建设系统防灾应急和恢复重建能力(十六)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震、台风、暴雨等灾害特点,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加强灾害管理专家系统建设。要把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过程作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改进工作的过程,保证预案完备可行。(十七)建立健全有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渠道。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到信息先行,保证及时、准确地得到各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及时得到来自基层的第一手灾害情况报告;收集、研究国内外涉及建设系统的自然灾害案例和应急工作措施,为领导决策服务;明确负责灾害信息上报的机构、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灾害信息。(十八)做好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装备精良、业务过硬的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专业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靠建筑设计、施工和研究等单位的力量,保证灾时能够及时组织房屋建筑应急鉴定队伍;建立抢险救灾投入补偿机制,确保分散在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能够在抢险救灾时及时到位;通过培训、演练,提高抢险抢修和应急鉴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十九)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指导灾区制定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满足防灾要求的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合理的抗灾设防标准,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抗灾能力。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依靠专家的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推广应用农房抗震、抗风等实用技术。六、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二十)完善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要及时将先进适用的防灾减灾技术纳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在完善抗震、抗风、防洪、防火等单灾种抗灾技术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城市建设防灾规划技术标准、城市避难空间设计导则等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的制定。鼓励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灾害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优于国家标准的抗灾设防地方标准;在城乡规划标准中强化防灾避难空间的内容和要求;在设计规范中考虑灾害的关联性和多灾种防灾要求的整合;在施工规范中考虑施工过程中的防灾和安全监测;在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房屋建筑使用标准中注重防灾应急要求。(二十一)加强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防灾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城市和城市群灾害模拟预测与综合防灾保障、城市重大灾害与事故耦合与派生规律、重大工程与城市生命线工程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农村民居防灾减灾技术、土木工程系统数字减灾技术等。充分依靠相关学术团体的技术力量,建立各级建设系统的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运营和应急管理等各个环节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全面提升建设系统防灾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技术含量,做到科学决策。(二十二)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文化建设,广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要在高等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中安排防灾减灾的内容;要制订防灾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积极开展对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将防灾减灾理论和知识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建设系统各单位从业人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各种防灾演习、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十日
- 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30号中科院广西柳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速凝增强剂"结算有关问题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甲方)与你公司(乙方)所签定的该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注:中科院广西柳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发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中,授权金京秀为代理人,负责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与竣工结算。有效期限为"工程竣工并结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签定于2006年7月31日,属于委托有效期限内。)之第"三"条第"3.3"条所示:"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造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2300000元)包干承包(税后包干价,不含塔吊基础)。"该《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对乙方有关责任和义务还作了若干规:"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及报审(费用由乙方负责)"(第"3.2"款);"设计缺陷、其他涉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3.4"款);第"四"条第"4.1.1"~"4.4.2"款约定,乙方对"发生质量问题"、"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安全问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情况表明,乙方以总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承包该工程,并且"包设计、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等。在施工中,如何使用"速凝增强剂",属于设计的范畴,是乙方的责任;对于如何保证施工质量并达到有关质量验收标准,亦属于乙方责任。且经我站查实,本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的甲乙双方未就"使用速凝增强剂"问题另行协商。因此,本工程的"速凝增强剂"属于"总价包干"的范围,不涉及承包价格调整。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七年七月二日
- 关于批准发布《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编制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在科技馆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市政建设项目投资,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部1996年发布的《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部对方案中要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部关于落实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建设部,同时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建设部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建设部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全国设市城市中约有42%没有污水处理能力,有近50%的城市尚未建立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生活垃圾简单填埋,造成污染问题。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建设领域贯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615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6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1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实现节约4亿升燃油的目标。(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二、主要工作措施(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继续加强2006年启动的2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项目所在省市建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二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今年启动200个示范推广项目。要认真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三是在示范基础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二)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北京、天津等地执行节能65%标准经验,推动上海、重庆及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今年上海、重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节能65%标准。二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30个示范项目,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工作。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今年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北方地区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3、推动北方采暖地区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今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我部对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含兵团)8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市(区)的建筑情况、供热采暖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务必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建设部。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指南》、《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并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三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只。4、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今年将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石家庄市、沈阳市、济南市、西安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南京市、福州市、深圳市、厦门市、唐山市、三亚市、绵阳市、鹤壁市、常州市等32个示范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明后两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明年全部实行,地级城市2009年全部实行。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报我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教育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制定《关于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指导意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1、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国“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三是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济政策》,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四)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配合国家发改委启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和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二是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三是我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二是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2008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三是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启动和实施“中国特色城镇化规律和模式”、“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以及“城镇水系统健康循环理论与关键技术”等15个“十一五”科技发展优先主题。二是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多个项目。三是启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示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节能降耗技术”、“城市综合节水技术开发与示范”等重点项目、“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化与村镇建设动态监控关键技术”、“新型乡村经济建筑材料研究与开发”、“农村新能源开发与节能关键技术研究”等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四是积极争取“不同气候区节约型建筑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立项工作。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世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中德“中国既有建筑改造”、UNDP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二是积极筹备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三是召开2007年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暨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四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在CDM机制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工作思路,开展相应的工作。(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二是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改进统计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2、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三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修订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措施符合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部署。在相关城市规划与实施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优化和资源共享优化。二是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三是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大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抓好示范工程。4、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等,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5、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开展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编制国家计量认证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指导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三是编制完成《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3、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4、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是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是配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完成《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污水处理税费改革促进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的意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能力的意见》、《污水处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二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三是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四是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配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2、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满足市政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第三册给水工程》、《第七册燃气工程》、《第八册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编号分别为HGZ47-101-2007、HGZ47-103-2007、HGZ47-107-2007、HGZ47-108-2007,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同时废止。《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关于广西妇女干部学校教学综合楼预算控制价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29号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妇女干部学校教学综合楼(以下简称:"本工程")上限(预算)控制价编制有关问题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招标人)为了控制投资规模,明确建筑、装饰标准或材料档次,在招标时拟暂定部分建筑材料的单价,以作为工程投标人参与本工程投标的依据。该行为体现了业主(招标人)对工程建设的期望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对本工程所有投标人是公平的,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的。但应注意:在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嗣后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上述暂定建筑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相应内容意思表达必须保持一致,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此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关于屋面防水项目处理意见
- 桂造价函[2007]28号藤县审计局:贵局2007年6月7日再次来函收悉。根据来函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合同双方都应本着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合同双方都应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承包方(乙方)未能按所签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项目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合同造价(平米单价)是发包方(甲方)确定的,经查实工程预算书中无屋面卷材防水项目,因此发包方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工程承包总价中扣出"屋面卷材防水项目"费用没有数据基础和依据。建议:甲方可责成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图纸内容中的工程项目(屋面卷材防水),乙方完成该工程项目(屋面卷材防水)后,甲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如仍有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 关于沟槽石方开挖单价及工程量如何计算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27号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公司:你们提交的关于沟槽石方开挖单价及工程量如何计算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因《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中无岩石静力爆破的相关子目,在市政工程中采用静力爆破方法进行沟槽石方开挖,可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补充定额)》的相应子目套用。沟槽石方开挖工程量可按桂造价函字【2006】10号文及【2005】48号文的相关规定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 关于市政工程机械破碎岩石等有关定额套用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7]26号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贺州龟石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道安装项目部:你部在贺州地区龟石水库供水工程输水管道安装(HⅡ标段)工程结算中遇到的有关定额套用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根据桂造价函字【2005】54号文,有关管沟采用挖掘机带合金钎头破碎岩石时,应套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2002年补充定额的相关子目。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2002年补充定额中控制爆破子目不包括清渣的工作内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 关于对部分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部令),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以下简称建住房294号文件)。2007年3月,我部对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广东、湖北等六省市的24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贯彻落实142号部令和建住房294号文件情况(一)依法行政,加大行业日常监管力度北京市建委开通了网上申请和网上审批系统、开发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动态监管系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严把资质审查的同时,建立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评审制度和专家鉴定制度,统一建立了估价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辽宁省建设厅严把资质审批关,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江苏省建设厅建立了估价报告异地执业备案制度。广东省建设厅将房地产估价师人员流动与机构资质管理相挂钩,较好地控制了房地产估价师挂靠的现象。湖北省建设厅切实抓好信用档案建设,在17个地市建立了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二)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职能处室处长、行业协会会长组成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超过半数的估价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江苏省建设厅召开了会议专门布置检查工作,并从今年初开始对估价机构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湖北省将此项工作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相结合,开展了自查和抽查。(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积极承担相关的课题研究,组织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评估鉴定,查处各类投诉案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海市实行“业必归会”制度,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开展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提升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通过建立市级估价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出台了《大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准则》等自律文件,促进了行业规范化管理。湖北省17个地市绝大多数成立了估价行业组织。(四)规范执业行为,估价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建设较好,建立了较完善的估价案例信息库,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质量较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公司还积极开拓了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了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制订了《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客户回访实施细则》,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体系。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重视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每一位员工都签订了廉洁自律责任书。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隆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重视估价档案管理,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较完整。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采取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形式检查估价报告的质量。检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仅采取一种方法进行估价,未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充分说明理由。二是,有的未严格执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未进行法定优先权调查、扣除和变现能力分析。三是,有的估价报告缺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有的估价机构估价报告仅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是,有的估价报告相关要件不完整,如缺乏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对象权属证明、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二)部分估价机构不能持续符合一级资质许可条件,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检查中发现,个别一级估价机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有的不能提供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证明。个别分支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均为总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且多数估价报告无技术报告。个别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照要求在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注册。(三)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有待规范,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估价机构对估价档案管理不够重视,保管内容不完整,未统一编码存放。个别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保存,无纸质估价报告档案。部分估价机构对信用档案的建设不够重视,有的信息上报、更新不及时,有的信用档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四)一级估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部分估价机构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一级估价机构虽然在专职估价师、评估业务、评估收入等占有较大比重,聚集了相当的行业资源。但从企业的竞争优势看,主要是通过增加估价师人数和规模化经营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在估价业务类型、估价报告质量等方面与三级估价机构仍存在同质竞争,尚未形成品牌竞争力,估价技术创新、信息系统建设、多元化发展等有待加强。检查中,通过座谈了解到,一些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降价收费、通过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主管部门较重视事前审批,审批后对估价机构的动态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日常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理手段。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未能有效开展自律工作;委托人往往只关注房地产估价结果,对估价报告的规范性以及报告质量不够关心,导致估价机构普遍重视市场拓展,轻视机构内部管理和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估价机构外部执业环境有待改善等。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今后监管、检查工作将突出以下重点:(1)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设部已发出整改通知,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2)切实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日常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42号部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建住房294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规范估价行为。一是,加强对估价报告的质量管理。通过建立估价报告日常抽查制度,督促估价机构重视估价报告质量,不断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二是,发挥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作用,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信用档案予以公示。三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由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3)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领域新问题的研究,研究制订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有关规范,通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对典型案件曝光、发布行业风险提示等形式,在业内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给回扣、迎合委托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 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7]25号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材料价差补偿问题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合同开工时间为2005年1月28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05年7月27日。经我站核实,因该工程原地质勘察报告与现场地质情况有出入,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管涌和冒水,导致施工中断,该工程工期延期一年多,实际施工时的部分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不同程度上涨(具体价格走势参见各期南宁地区(或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属于发包人的工作(见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之第"8"条)。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分清责任,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增高部分,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以施工期南宁地区(或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对砂、石、砖、铝合金、涂料、外墙砖等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整。本工程《施工合同》已对钢筋、水泥的价格调整作了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本文未述及的其他建筑材料,非来函请示的内容,结算价格如需调整,由本工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了六届,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内容最丰富的风景园林与花卉盆景行业综合性花坛盛会。为规范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在总结前几届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以下简称《申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好申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四日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申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申办和审批程序园博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申办材料应于前一届园博会举办年的4月底之前提交。1、由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省、自治区建设厅进行初审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2、直辖市申办园博会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建设部函送申办材料。3、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办城市向建设部提交正式申办材料。每个省、自治区只能推荐一个申办城市。4、建设部根据申办条件,对申办城市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办城市确定为候选城市。5、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初步确定举办城市,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二、申办条件申办城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对举办园博会高度重视,提出明确的博览会主题、举办方案以及完整的园区规划思路,提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措施。2、积极参与建设部举办的历届园博会,在园博会展示过室外造园作品,质量较高,影响较大。3、应是已经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4、具有50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或现有可改造绿地作为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建成后做为城市公园保留。5、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具备举办国际性博览会的基础条件。6、园林绿化管理职能符合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三、申办材料1、申办意见。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报送申请时,须附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厅的意见。2、城市介绍。包括申办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情况,以及申办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情况。3、办展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主题、目标、方式、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办法等。4、规划情况。包括园博园位置、面积、基础设施、概念性规划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5、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6、优惠条件。承诺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城市、单位的便利条件,以及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7、其它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