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路面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8]13号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你中心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路面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武鸣县城红岭大道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广西茂业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了《红岭大道路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以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了快速车道、辅助车道、路缘石、分隔带条石等的包干价格。在《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点中约定:"(乙方)负责向甲方编报施工方案"。经我站查实,乙方于2002年10月18日向甲方报送了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含施工方案)并获得甲方批准认可,该《设计》中已涉及水泥稳定土、砼半成品运输以及机械使用与进退场等问题。而本工程甲乙双方并未在嗣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及费用)另行协商。因此,在没有工程变更的前提下,本工程的水泥稳定土、砼半成品运输费以及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应视为包含在《施工合同》的各项包干单价中;对于超出《施工合同》所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部分,应按照《施工合同》第"二"条第"4"款及第"6"款的约定,按定额规定计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 关于入户花园及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由于建筑设计多样化,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及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首层、上部楼层整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建筑面积如何计算一直没有明确,现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入户花园(或花园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底板结构外边线1.50m以内部位,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为底板结构外边线超过1.50m部位,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二、建筑物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计算:1、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的工程,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以内的不计算建筑面积。2、执行2005年《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广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工程,应分两种情况:(1)建筑物的底层设架空层,若用作通道、绿化不计算建筑面积;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按其永久性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2)上部楼层整层架空或局部架空的面积计算,如无围护结构有栏杆的架空层,视同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 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 各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传统的定额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二、本定额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三、本定额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七年十月八日
- 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编制的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传统的定额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二、本定额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8年1片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三、本定额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费用定额。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反映。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月
-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作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三、落实《城乡规划法》当前要做好的工作(一)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要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1、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二)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制定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1、大力推动目前在编的11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与审查工作。2、对于现有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3、要将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的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与后续评估的主要内容。(三)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突出国家和省(自治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确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使经批准的规划可以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依据。抓紧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规划成果要兼顾在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1、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办法。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2、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六)加强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1、在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中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2、针对不同的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和要求。3、明确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的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七)完善规划选址和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拔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1、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加强并规范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选址工作。2、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发放的范围、程序和基本条件。3、抓紧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4、在地方配套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八)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1、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2、各地在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九)建立对规划的评估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防止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1、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评估的周期、评估参与的部门、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2、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审批、备案的操作办法。3、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依法界定“利害关系人”,作为修改详细规划时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明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对处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1、给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过程中具体的协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处办法。2、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3、建立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违法者相应的赔偿措施。(十一)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用好行政强制权。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规,明确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规中,要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四、认真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1、学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建设部将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解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对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研讨。建设部所属干部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组织县级市、县和镇乡政府的领导学习《城乡规划法》,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搞好自身的学习与培训。把学习好《城乡规划法》作为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与在职培训,也应把《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内容。3、各地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要研究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建设部将区分不同层次、地区适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五、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1、2008年,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为重点,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2、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3、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左右时,与全国人大联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重点了解规划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现状;掌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宣传《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要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意见,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 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排水沟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8]12号武鸣县县城开发小区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办关于武鸣县红岭大道排水沟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武鸣县城红岭大道开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广西茂业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了《红岭大道排水沟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以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了0.6米×0.8米、0.8米×1米、1米×1.2米等三种规格排水沟每延长米的包干价格。经我站查实,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纸,其设计日期为2002年5月及以后,比施工合同的签订日期延后了1个多月。根据该工程2002年5月施工图纸所示,排水沟尺寸分别为(W×H)800×600、1000×800、1200×1000等规格(注:单位为毫米)。施工图纸以"W×H"即"宽×高"的方式表示排水沟的尺寸,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上述情况表明,因签订施工合同时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以及因工程边设计、边施工,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排水沟规格与设计图纸所示规格(即实际施工规格)已不相符,并造成了施工承包价格发生实质性变化。鉴于合同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价格调整方式(即,合同中无"同等单价"),根据广西建设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桂建价[2001]1号文件的规定,本工程应按照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工程结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发布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十、全面推动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按照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安排,会同民政部、中残联、全国老龄办,通过采取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健全相关法规、标准,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指导,召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会议;编制无障碍建设“情况通报”,建立与地方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无障碍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及质量监督机制,适时组织对创建城市进行检查。
- 关于2007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促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生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07年9月和11月,建设部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07年检查工作,重点对住宅、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各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层级监督。本次检查共计抽查了90个城市的300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164项,公共建筑工程107项,总建筑面积930多万平方米;市政桥梁工程29项,工程投资额达270多亿元。检查期间,黄卫副部长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领导对部分省市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察指导。按照建设部统一要求,各地先期开展了自检自查。据统计,各地建设部门共对58836项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其中17854个项目下发了整改通知,对2125个违规项目的责任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有力地推动了质量安全工作。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项目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实体质量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在23508项检查内容中,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项分别为16689、6370、449项,占总检查项的71%、27.1%、1.9%,与2005年全国检查的情况基本持平。其中,上海、北京、浙江、重庆、吉林等省市受检工程检查项的符合率达到85%以上。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高度重视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有所提高,质量行为日趋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整体受控,质量水平稳中有升,安全形势基本平稳。(一)不断完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地针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一批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10月以来,各地共颁布涉及工程质量的法规62个,规范性文件794个,规范标准742项,技术导则84个。同时,各地在工作中注重不断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北京市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网络化管理,进一步细化、落实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上海市聚焦大型重点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通过狠抓预控,引入行政效能监察、专项治理方案或预案,体现了强势检查监督,保持了较好的质量安全形势;江苏省积极探索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贵州省出台《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不仅明确了各项质量安全制度,还率先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黑龙江省专门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各地针对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开展深基坑、边坡防护、预防高处坠落、预防大型机械事故、建筑节能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对既有市政桥梁、建筑幕墙等安全维护进行隐患排查,加强了工程质量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等工作。辽宁省每年都不定期组织全省工程质量检查,2005年10月以来,全省在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共下发整改通知单9537份,停工通知单942份,罚款1179万元,有效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本次全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下发了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各地也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建设部。广东省专门将各方整改情况装订成册,贵州省制作了现场整改光盘,云南省的反馈材料还附上了整改前后的照片。(三)注重人才培养等基础工作,质量技术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各地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企业采用“四新”技术和开展技术创新的引导。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提高了一线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北京市开展了建设系统“安全教育月”活动,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建立了3497所“农民工夜校”,全面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广农民工“平安卡”。昆明市不仅强化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还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举办了安全法制学习班。(四)积极开展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不少省市注重通过建立质量诚信评价机制、公示不良记录等手段,强化市场约束,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湖南省建立健全市场责任主体激励机制,将不良记录与招投标加分、扣分及工程质量评优等方面挂钩。山西省制定了《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对落实不良记录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惩戒手段。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发挥现场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各自优势,有效实施联动监管,进一步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五)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加大各类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庆市组织建筑安全专家技术骨干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月咨询宣传活动,举办建筑安全知识竞赛,深入宣传和普及了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四川省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分两批吊销了1500家企业资质证书。江苏省在今年8月份以来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塔吊安全生产检查中,共检查7363个工地11381台塔吊,查出不合格塔吊1607台,拆除或禁用其中的280台,共计432个工地被停工整改。(六)严格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管,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显著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特别是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取得明显效果。上海市提出新建筑执行节能标准100%达标,既有建筑每年分批100%达标的节能目标,并建立了“企业自控、中介把关、专家评估、专项监督、能效测评”监管模式,重点落实设计、材料、监理、检查、评估“五到位”,积极推行“首席节能设计建筑师”的做法。重庆市在夏热冬冷地区率先研究起草了建筑节能65%标准的工作方案。(七)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加大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力度,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据本次统计,自2005年10月以来,各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处理工程质量投诉12500起,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在政策和时限范围内给予处理和答复。黑龙江省充分发挥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完善工程质量事故及投诉处理维权保障体系。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半年对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通报。2005年以来,共受理各类工程质量投诉1733件,处理完成1664件,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一直稳定在96%以上。为有效解决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纠纷,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2007年全国检查,共对32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项目清单见附件)。从检查统计看,勘察、设计、施工环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项的符合率分别为72.29%、80.65%、55.96%;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检查项的符合率分别为:建设单位93.01%、勘察设计单位75.03%、施工单位58.90%、监理单位59.9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94.80%、施工图审查机构97.2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均不同程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个别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不容乐观。其主要原因:一是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尚需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现象屡有发生。个别工业园区、开发区处于无监管或监管薄弱状态。二是部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多年存在的质量安全通病仍没有得到根治,如勘察野外作业不足,工程现场资料管理混乱,执行强制性标准不严格;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部分工程隐患多,临边、洞口、临电、脚手架搭设中的违规情况较集中;个别企业关键专业工种操作上岗及配备不到位。三是部分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仍有欠缺。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技术人才资源分布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资质较低企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规范掌握不准确、概念模糊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四是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仍需加强。一些受检项目在质量控制和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问题,却没有被指出过,而有些工程在各地自查阶段已经发现问题并被责令整改,在全国检查中仍未得到落实,这些都暴露了部分地区监督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五是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以包代管、压级压价、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仍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部分高资质企业对分支机构管理较为混乱。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等重大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继续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同时,强化建筑节能、环境保护、使用功能等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要针对本次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和执业资格人员个人责任。要继续加强监管制度改革探索,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差别化监管机制、质量诚信评价机制、工程质量保险机制,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二)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保证和人才培养工作要在严格监管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做好《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工作,推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自律机制建设。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的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要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以及各类质量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整理,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能力,特别是人才资源相对紧缺、技术水平相对薄弱地区,要重点扶持,强化交流。要鼓励骨干企业加强专有技术和先进工法的研发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推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三)推进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惩戒体系建设要切实做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通过通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建立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关心工程质量、重视工程质量。(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力度要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辨识、监控、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在继续抓好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质量监管的同时,近期要重点强化对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的监管,抓好《建筑工程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促进执法检查的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综合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强督促整改和跟踪检查。同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找准突破口,从制度和管理上加以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高检查效能。附件:发放执法建议书项目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发放执法建议书项目汇总表
- 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加强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应急管理主体、原则、体制、机制、程序、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学习和贯彻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建设系统突发事件。二、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学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有关媒体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市供水、排水、供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活动。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原则、程序、措施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建设系统突发事件。三、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和业务范围,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分工和责任。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充足人员,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地区、本级别的相应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规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订演练计划和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三是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城乡规划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处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远离城市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城市易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质、地貌、环境等特点,前瞻性地规划建设有关设施设备。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并考虑在城市商业中心、大型住宅区等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组织对在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和供水、排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等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监控和整改。五是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投入,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的调查与登记,保障应急资金和人员,加强必要物资、装备和设备的储备,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调配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依托消防、武警、部队等应急骨干力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的应急队伍,特别是对城市轨道交通等规模庞大、专业要求较高、环境条件复杂的工程,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与应急预案体系相对应的应急专家库,择优聘请兼具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在决策指挥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六是要建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发展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新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多学科就适合我国特点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开展科技攻关。支持实用抗震、抗风、防火技术的开发研究,鼓励防灾减灾等公益性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妥善推广应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强化科研成果管理,疏通成果传播和转让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对传统技术的更新改造,逐步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七是要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宣传建设系统有关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推动应急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增强企业有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及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四、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系统突发事件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发现重大情况或苗头趋势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即将或很可能发生建设系统突发事件,需要发布预警警报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地震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警报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建设部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和时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企业名称和资质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进一步落实突发事件月报制度,认真分析当月突发事件特点,科学预测突发事件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当月没有发生突发事件的,要执行“零报告”制度。五、妥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及时组织建设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突发事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最新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要立即组织力量修复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受灾建筑物和市政工程进行受损情况调查评估,指导毁损房屋的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处罚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 关于举办我国最新标准施工招标范本应用高级研讨会的预通知
- 各会员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拟于2月28日--3月2日在南宁举办《我国最新标准施工招标范本应用高级研修班》,届时邀请高水平专家主讲。《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己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并自2008年5月l日起执行。考虑《标准文件》即将实施,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其精神和内容,掌握实施中应把握的关键及要求,提高操作水平,希各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造价工程师参加此次会议可作为继续教育选修课时。附件一: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文件附件二:参会回执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 《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10号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你公司2008年1月21日《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区域运费调整问题根据《南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区域划分及运费调整系数》南建价[1999]第1号文规定,白沙大道以北属于江南区,白沙大道以南属于那洪沙井区。阳光新城工程地址原属于邕宁县,但距离邕宁县城20公里左右,距离南宁市火车站约11公里,且该工地距那洪沙井区较近,位于白沙大道以南。经与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该工地应按那洪沙井区的区域运费差调整系数计算。二、关于φ6.5钢筋的计算问题多年来市场上已经难以找到φ6钢筋,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基本是φ6.5的钢筋。施工图纸理论上采用的φ6钢筋实际无法实现,因此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采用的φ6.5钢筋进行结算,其理论重量为0.26kg/m。三、关于箍筋、板筋数量的确定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箍筋、板筋安装规定的允许误差为±20mm。因此在计算梁箍筋和板钢筋时,当梁两端为钢筋混凝土柱或主梁和板四周为钢筋混凝土梁时,其钢筋根数计算式为:(净跨-2×50mm)/间距(四舍五入)+1计取。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 关于《武鸣县地税局红岭大道用地土方工程》中石方单价如何计算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8]8号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你中心关于《武鸣县地税局红岭大道用地土方工程》中石方单价如何计算的请示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来函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争议各方来人所述表明,该工程挖石方的单价应套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相应子目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广西民族博物馆主楼A区双曲面全玻璃幕墙人工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7号桂林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弧形幕墙人工费调整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图纸,该项目A区的玻璃幕墙为铜鼓状(双曲面),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目前尚无资料编制补充定额,建议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暂按弧形玻璃幕墙规定计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该项可调整,待该项目施工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测定、编制相应补充定额后,再调整合同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八年一月十八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2007年城市建设司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历届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现将2007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步推进(一)积极研究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公众利益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进行了修改论证,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方法和途径,协调相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并专题向国办做了汇报。(二)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取得进展,北方地区70%的省份完成了“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重点转向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召开了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开展了“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北方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落实(一)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组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落实。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组织开展了以“绿色交通与健康”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北京等110个大中城市按照所签署承诺书的要求,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举办了各种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活动,使公交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二)认真研究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起草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评估办法和标准体系》、《关于建立和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草案)》,加强城市交通规划指导,强化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三)积极推动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起草了《关于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开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建设。与亚行共同开展了区域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研究。三、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一)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督察体系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研究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初步建立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组织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与处理成本及污水处理费的核拨联动机制研究。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管网补助与削减COD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组织完成了太湖等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二)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根据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结果,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对不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结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活动”经验,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三)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示范带动作用成立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联谊会,举办了首届中国人居环境高层论坛,组织人居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通过举办论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共同学习、交流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组织对2007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申报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评审。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注重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召开了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现场研讨会,总结成都、重庆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经验和做法,交流西部地区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引导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突出特色做好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四、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一)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印发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了全国百城城市供水水质跨地区交叉检测和水质督查及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成了《2006年城市供水安全检查有关情况》,并报送国务院。组织编制了《城市供水厂安全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服务标准》。配合发改委编制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成功应对了无锡太湖、秦皇岛水体污染事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二)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要求各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安徽、江苏、广东、辽宁、四川、宁夏等部分省(区)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会同质量安全司对湖北、广东、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通知》,修订发布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公布了第三批试点城市,并组织专家对第三批试点城市进行培训。完成了成都等试点城市的验收工作。目前共有51个城市(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陆续开展了省级试点建设。(四)研究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减少道路开挖,组织开展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完成了论证报告。认真总结北京、广州、大连、厦门、成都等城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和应急救险方面经验,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应急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优化调度和应急管理水平。五、推动资源节约型活动开展(一)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督促各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再生水利用。组织开展了“2007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与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共同向全国青少年发出了倡议书,广泛宣传节水理念。公布了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组织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展览、论坛等宣传活动。(二)认真做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指导与督促各地做好城市绿色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大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印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指导方针,引导各地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公布了11个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公布了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会同厦门市举办了第七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六、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编写了《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调研,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发生的11起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值班信息》。目前,全国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有所减少,频率减缓,群体性事件较去年下降了56%,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七、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一)全面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总结工作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和综合整治现场考核验收方案,组织10个考核验收组对9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对10个不合格单位和40个基本合格单位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召开了“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推进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会议”和新闻发布会,表彰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二)组织开展了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回顾、总结和展示25年来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大力推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成就展、中国风景名胜区网络评选活动、风景名胜区暨世界国家公园风光摄影展等活动,颁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和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三)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进度,加强了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黄山等16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五大连池等10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过部际审查会议审查。完成了九华山花台客运索道等4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要求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的单位,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批。(四)推动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完成了2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本底库建设。积极推进遥感监测核查,完成了对河北省崆山白云洞等1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遥感监测抽查,并督促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其中疑似工程建设的500余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逐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依法行政,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管力度。印发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五)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第三届世界自然遗产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积极配合IUCN专家做好三清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启动了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八、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许可证等格式文本。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组织各地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组织研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九、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做好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交办的事项2007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建议42件,办结率100%;政协提案80件,办结率100%。重点集中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供热改革方面。共接到国务院领导交办件118件,完成116件,办结率98%。收到部领导交办件42件,完成42件,办结率100%。十、进一步加强了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主题,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组织机关干部认真研究中央各项战略部署,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加强机关组织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了《城市建设司机关工作手册》、《城市建设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城市建设司党支部工作规则》等制度,对各类学习、会议、公文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了工作责任,强化了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机关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作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荣获了“建设部先进基层工会”荣誉称号。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机关干部吃苦耐劳、团结一心,勤奋工作,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重等种种困难,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荣获“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全面回顾2007年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重大课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在新的一年里,城市建设司将按照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八年一月十八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年,做好2008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为主线,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重点,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的落实1、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供热能耗定额》,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启动北方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推动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推动全国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突出一个目标,构建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三项基本制度:即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3、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继续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评估机制。研究制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无害化普查。总结和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研究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的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7%。4、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5、继续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城市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以“让公交快起来”为重点,引导各地加大对公交运行优先的支持力度,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举办第二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推进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6、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进一步深化前期的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推广先进技术,抓好试点,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7、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工作。8、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组织修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研究编制《道路照明节能技术规定》,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查研究LED应用于城市照明政策措施,并加以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全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大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9、努力抓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以“节地、节水、节约投资、节约管理费用”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深入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屋顶绿化(花园)及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范》,修订现行城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推动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湿地建设、管理的指导。二、努力做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10、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11、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12、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13、总结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继续推广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督促各试点城市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框架体系,提出系统建设节约型投资方案。建立城市管理科学评价体系,制订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指标标准,制定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方案,做好全面推广的基础性工作。1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深入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下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观摩与学习,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和谐管理。15、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研究制订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16、全面提高城市公厕的设施水平。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加大公厕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完善公厕布局。加快旧厕、旱厕改造,改善卫生状况,逐步增加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合理确定公厕等级,鼓励免费开放公厕。研究建立公厕管理长效机制和服务评比机制,提高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环保、节水、节能和生态型公厕建设,开展循环用水等节约型公厕示范项目。17、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市政桥梁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供气、公交、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8、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地铁、供水、供气、城市桥梁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三、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19、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20、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指导各地将城乡结合部和部分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市(县)区域处置”的镇、村垃圾处理管理模式,逐步解决城市近郊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21、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划法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管理,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继续总结和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22、加强对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结合旧城改造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重点抓好居住区绿化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中绿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推动西部地区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行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近期绿化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城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辐射带动。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23、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着重回答和解决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性、协调性,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24、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系统地总结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区别行业特点与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研究不同的改革模式和操作方式,指导地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25、推进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形式和方法。总结推广各地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经验,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五、全面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26、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各地对《条例》的贯彻落实。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和门票管理等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27、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指导各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并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进一步强化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管理,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速度。28、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按照规划,严格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切实规范各项建设行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的发生。29、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整改工作。切实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后续工作,督促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景区认真开展整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提高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管理水平,保护风景名胜资源。30、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积极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不断提高保护监管和管理运行的工作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31、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等部门做好三清山、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中国南方喀斯特”扩展项目等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管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申报审定工作。六、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与法规3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与报批工作。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抓紧制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定与制度。研究起草《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颁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33、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建设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抓好中国人居环境奖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体系、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等新标准规范的制订。组织修订《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34、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办理制度,完成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查核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加强对城建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七、进一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6、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把握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效果。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讨,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37、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增强公仆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客观规律,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3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两同时”为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市政公用行业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监督。39、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深化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文明,做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会同有关方面重点抓好公交、出租车、公园、景区的文明服务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服务明星和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行业风尚,更好地为城镇居民服务。
- 关于来宾市丽景苑商业城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4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来宾市站:你站关于来宾市丽景苑商业城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如来函所述情况属实且所提问题在该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应约定,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若层高超过3.6米,但仅做墙面和独立柱的抹灰,而天棚面不抹灰也不做任何装饰,不得计算满堂脚手架。墙面和柱面装饰用脚手架应按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上册)第109页第三条第5点,以及第536页第一条第3点的规定执行。二、如该工程没有地下室,计算工程量时,第一层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算至二层楼板面。套定额时,应按支模高度套定额。第一层柱高的支模高度为地面至二层楼板底。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 关于中铝广西平果分公司安装工程定额套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3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铝广西平果分公司安装工程定额套用"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由于该项目室外管网基本是直管,几乎没有管件,因此该管道主材数量可按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长度的管道工程量计算,但管道损耗亦不再增加。2、现行安装定额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适用范围是25MW及以下汽轮发电机组和130t/h及以下锅炉设备的安装工程,对于25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和130t/h以上的锅炉设备安装工程应执行行业定额。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注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二、暂停执业(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注销注册(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2.《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3.《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4.《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5.《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6.《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7.《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8.《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梁愈军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上的致词
-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很高兴参加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区民问组织管理局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借这个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区社会组织事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建设厅的正确指导下,在历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在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协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协会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提供咨询服务、进行业务培训、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积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日常管理监督,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按照要求完成每年的年度检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较好地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指出民间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既是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把社会组织提升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高度进行全面而系统地论述,对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寄予了厚望。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工作。不但出台下发了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还十分重视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建设,早在1989年,自治区政府就批准民政厅内设社团管理处,2002年2月自治区成立了有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今年9月正式成立了自治区民问组织管理局。近年来,全区社会组织得到快速稳步发展,截至目前,经广西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达11740个。这些社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积极参与广西经济建设,有的承担了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服务社会;有的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服务,增加了农民收入;有的积极筹集善款,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成为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直接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健全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组织中与社会经济关系最为密切、在社会管理中最为活跃、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最为明显的一种社会团体。据统计,目前我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行业性协会(商会)达1100多家,约占社会团体总数的13%。他们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协助政府加强产业宏观调控、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公平竟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带动行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从2005年起,我区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就列入了自治区政府的重点研究课题,2006年又列入自治区政府立法调研计划,此后我们与自治区政府研究中心向政府呈报了有关调研成果。2007年3月,为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繁荣我区经济,自治区党委、政府把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52]号),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充分说明了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对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区第一批共760家行业协会已经进行了脱钩,其中:注销152家,已办理脱钩手续491家,正在办理117家,共有1402名公职人员从协会脱离出来。政会脱钩是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只为脱钩而脱钩,更不能认为脱钩就是脱管,并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管得更严,统得更死,二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必须明确,通过脱钩解决长期以来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顽疾,最终还是要让行业协会得以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必须处理好脱钩与脱管的关系,处理好脱钩后行业协会的发展问题,对此,自治区政府52号文作了详细规定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着重抓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协会立法进程,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区优势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农产品行业和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组建和培育一批新型行业协会;三是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积极吸收各类新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四是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以及重叠交叉的行业协会进行归并和重组,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对缺乏行业代表性或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违规违法的行业协会,启动退出机制,依法解散和注销登记;五是建立行业协会评估机制,增加行业协会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推进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当前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登记管理机关要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完善“双重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以科学的发展观,千方百计为民问组织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营造宽松的发展氛围。我们热枕地欢迎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届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以进一步促进我们的服务管理工作,共同推进社会组织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在新一届理事会的带领和广大理事、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一定会继续发扬成绩,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人才众多,联系广泛的优势,群策群力,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各位嘉宾: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今天召开换届大会,我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向会员代表报告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请予以审议。一、本届理事会的工作回顾我会在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领导监督下,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指导及各位理事、各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为促进我区工程造价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好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及中价协的指导和统一安排下,较好地完成了由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年检的初审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始初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继续教育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等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了每年的咨询机构资质的年检工作;审查及指导了上百家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申报材料,(现有造价咨询机构110余家);办理了上千人造价师的初始注册,(我区现有注册造价师1264余人);办理续期及变更注册2000余人次。2.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文)及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协会受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脱钩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当时,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尚是新兴的行业,造价协会也刚成立,缺乏一些基本的行业管理制度。因此,脱钩改制工作就显得尤为复杂而艰巨。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建设部的有关政策,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区的脱钩实施办法。使脱钩改制工作有章可循,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使我区造价咨询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既贯彻了国家的方针政策,也保证了我区的造价咨询行业的稳定发展。3.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我区113家造价咨询单位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复核就位工作,由于部令中资质标准内容发生变化,为了更好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范我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的准入制,在资质复核工作中,我们认真研究新的部令政策,耐心解读部令标准,及时指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就位的申报和整改工作,使复核就位工作顺利进行,此次复核就位通过多次整改共有81家达到新的资质标准,有9家资质复核就位未达标,另有3家持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质脱钩,成立专营机构。通过复核就位,促进了我区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4.配合建设部开展2006年双证(同时持有造价师与其他证书,并在两单位注册的)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关系到许多中介单位和造价师的切身利益,我们及时地为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变更的,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尽量提供帮助和指导。使许多持有双证或多证的造价师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既维护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造价师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5.为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受建设厅委托,我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规范建筑领域中工程造价预结算、标底的调研,通过发放调查表以及在南宁、桂林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并将收集意见整理成册向建设厅上报,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数据。(二)搞好教育培训提高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素质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技术专业素质,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与执业水平,我们做了几项工作。1.在积极协助中价协办好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同时,为了便于我区造价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我们每年还举办了面授学习班,邀请区内外大学资深教授讲课,教授们丰富的专业知识,前瞻的思维观念,开阔了造价工程师的眼界,拓展了他们的思路,大家感到收获较大,受益匪浅。2.本协会还开展我区造价系统论文评比活动。2001年在梧州市举行了工程造价管理学术研讨会,邀请了天津大学理工学院尹贻林教授作题为《工程造价管理入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专题报告,梧州学术研讨会共有95人参加,收到论文33篇,共评出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5篇。通过这次活动调动了我区造价人员专业知识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受到了大家的欢迎。今后,我们将把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形成制度,实施长效管理。(三)积极参与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活动自治区党委及政府今年以来在我区机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活动。我会受建设厅委托负责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师的日常管理工作,该项工作不仅代表政府主管部门提高行政效能的形象,还充分体现了协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的能力和良好素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主要抓了两方面工作:1.改变过去工作流程随意、职责不清的状况。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代拟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次性告知单》、《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报一次性告知单》、《注册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变更一次性告知单》等造价咨询行业的系列办证告知单,使办理造价咨询资质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作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2.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召开了转变工作作风的座谈会。邀请了祥浩、众益、广西建银、瑞真等20余家的中介代表参加,广泛地收集他们的意见,倾听会员诉求。我们收集了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使管理部门及时地听到会员的呼声,为促进我区造价管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起到积极作用。(四)积极协助造价总站开展新定额的宣贯实施工作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区先后颁布了新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消耗量(预算)定额和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述定额,本协会积极协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造价总站”)为造价咨询机构、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负责人举办了多期工程量清单及新定额宣贯班;另外还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区新定额的实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五)以服务为宗旨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抓了两方面工作:1.树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中价协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活动,我们协会根据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荐我区祥浩、众益两家造价咨询单位参加,两家单位均入围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百名。提高了我区工程造价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在《广西造价信息网》开辟协会信息栏。向会员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传达政府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引进的平台,也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方面的信息。几年来,我会的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人教处,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及“中价协”的指导和监督下,得到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区造价总站及各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取得一些成绩,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在此,我代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本协会的各级领导及各会员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二、对今后工作的设想我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离政府和会员对我们的希望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服务及行业自律管理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在协会今后的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在建设厅、民政厅的领导下以及在中价协的指导下,全面履行协会的职能,努力抓好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建设,为促进我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优化我区的发展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一)做好概预算人员(造价员)的管理工作我区现有概预算人员上万人(有资格证的约七八千人),他们是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队伍。为了加强对我区概预算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准入制,提高我区概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素质,也为了维护我区概预算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将概预人员(造价员)行业自律等管理工作纳入我们协会的管理是本协会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1.首先是协助造价总站做好我区概预算人员统一换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各项工作。2.协助建立完善我区造价员各项管理制度及网络管理系统,实现造价员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二)加强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优化我区的发展环境,必须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我协会于2005年曾起草过《广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布执行)。重点就是开展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我区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1.首先要积极推进并出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公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行业规章制度,完善行业的约束机制。2.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诚信建设,认真学习贯彻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及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范执业行为;逐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体系,监督检查造价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3.开展诚实守信会员单位的评优活动,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增强信誉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要加强协会内部的管理,加强协会本身自律机制的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从而以制度保证协会工作有效运行。(三)强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是工程造价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承担着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因此,协会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为广大会员服务,为我区从事工程造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诉求,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1.与造价总站一道努力办好一刊一网。《广西造价信息》与广西造价信息网是向我区造价行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渠道,是发布和传达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重要窗口,也是广大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论坛的服务平台;继续办好《广西造价信息网》中的协会栏,尽可能扩大协会相关信息,加快信息传送速度,提供更多的信息;利用《广西造价信息》、《广西造价信息网》为会员单位宣传企业形象,发布企业信息。2.促进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尽早出台。明确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是会员单位呼吁很久的一件大事,我会于2002年曾与有关单位起草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获审批。现中价协受建设部的委托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提交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正进行全行业征求意见,希望以国家发改委的名义颁发。我们也将继续做好基础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便更好地维护造价咨询行业的合法利益。(四)进一步提高我区造价人员的素质我区现有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人员上万人(其中造价师1200多人),遍及全区各地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项目计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业务水平及执业道德素质关系到我区建筑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影响着我区的发展环境。因此提高我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1.继续搞好造价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协助中价协办好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的同时,还要举办面授学习班,举办工作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便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之间的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2.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请区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的资深专家到我区来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会员到外地去考察学习,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多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扩大视野,开拓思维的机会。还要加强与区内各地市的行业协会的联系与沟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做好会员的发展及管理工作会员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彼此是相互依存的。本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60余家,个人会员1000多人,还不到从事工程造价人员的一半。因此,应着力吸纳我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机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中介等单位他们加入到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并且大力发展有资格证书的造价师及造价员成为个人会员。要通过加强我们的服务和提供服务质量使会员真正认识到参加协会的价值和意义。这样才能加快实现我区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的规范化,才能加快建立健全我区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机制。(六)继续当好政府的好助手我们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52号文)的精神和建设厅《关于报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行业协会与厅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函》(桂建函【2007】423号)的要求,虽然进行了“政会分开”的脱钩改制,但必须继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在业务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要为政府提供服务,积极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规范和培育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工作,努力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立法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2.要积极参与我区新定额的修编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的实施。3.继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师的注册变更等管理工作。4.努力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同志们,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第二届理事会即将产生。让我们在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的领导监督下,在中价协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十七大”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协会章程,坚持协会宗旨,发扬成绩,鼓足士气,并肩携手,共同把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成为会员拥护、社会信赖的行业组织,为我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第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xiConstructionCostAssciation(缩写为GEC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志愿组成,经自治区建设厅同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和会员单位,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造价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30号办公楼五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程造价管理;2、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理论与实践结合问题,探讨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模式,开展学术交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3、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4、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职业道德,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执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对违反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5、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讲座及培训班,以提高造价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6、协助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和修订建设工程定额。组织会员单位提供与编制定额的相关资料,并注意收集在贯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中的意见和建议;7、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为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业务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同时收集会员单位提供的有关造价方面的信息,为编制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提供信息源;8、与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名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网站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技术论坛交流,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经验,并适时对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从业情况进行报道;9、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协作,为会员单位和个人开拓服务领域;10、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解决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工作者的意见或建议,努力为会员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团体会员全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关的兄弟学会、协会、拥护本会章程、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取得甲级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当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派一名代表负责与本会的联系工作。第九条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1、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者或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者为当然会员;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3、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二)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 在本会刊物上的学术论坛专题栏目中发布论文等相关文章,免费获得本协会的书刊和信息资料;(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三) 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 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五) 积极发表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方面的意见;(六) 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项;(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十)款项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职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有关单位资助;(三)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四) 本协会及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于2007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自治区建设厅宋厅长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 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新要求,总结过去七年造价管理协会的工作经验,全面深化行业协会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改革,研究和部署今后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区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协会工作的新发展。下面,我就面临的形势和今后的发展方向谈几点意见。一、七年来的回顾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自2000年成立距今已走过七年历程。这些年来,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领域、注重工作实效,在我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中价协的指导下,在区民政厅的监管下,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业务活动并提供了优质服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和基础性的工作。l、协会自身建设得到加强。一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政会分开”的脱钩改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工作人员和健全组织机构。二是按照作风效能建设的要求,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秘书处工作的正常开展。2、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抓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他们协助建设厅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代拟了《造价咨询资质申报、造价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一次性告知单》等有关规定。他们还为建设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很好的参考意见。2003年以来,协会配合广西造价管理总站,在宣传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我区配套实施的《消耗量定额》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向“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目标迈进做了大量的工作。3、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做好服务。协会在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年检初审,造价工程师的始初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事项过程中,能做到热情周到;在审查及指导资质申报过程中,能做到公正和高效。近年来,协会积极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一方面抓好注册造价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其次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工程造价企业的知名度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此外,协会在《广西造价信息网》上开辟了协会信息栏,向会员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社会反映良好。二、开拓创新,全面促进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同志们,回顾七年来的工作,造价管理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新的发展阶段,造价管理协会工作与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之处。如我们的观念要更新、制度要健全,我们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全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工程造价管理能够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得到有效的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中央是把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这样一些自律性组织,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专门有这样一段论述:“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我们行业协会要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依法民主管理、要强化自主发展的理念,主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要求,不断深化改革,调整定位,完善制度,融入时代发展潮流,把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办会的重要宗旨,社团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协会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承接本应由协会承担的政府部门应该转移的职能,承办可以承担的社会事务,担负应有的社会责任。1、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是要起到为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2、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强化服务意识,工作方式由行政命令式转向强化指导服务,开展活动由依附政府转向自主开拓,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3、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协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要探索协会工作规律,探索和完善服务企业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既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也不是企业的主管单位。协会要发展,就必须靠自身做好工作,做到自立、自律、自强。4、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服务。行业协会具有了解行业、熟悉企业、联系专家等多方的优势。要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为广大会员单位搭建相互沟通、学习交流的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研讨、经验交流会,为企业交流经验,研究问题,促进发展提供平台。5、为市场的规范和行业的发展服务。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在行业自律方面多做工作,教育和要求会员单位要重视自律,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6、要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协会是会员之家,企业之家,为会员、为企业服务,是协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这方面协会要做的工作也很多,如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拓展业务,掌握行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等等。同志们,当前我区经济发展面临良好机遇,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全面启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有效推动,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战略构想得到广泛认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我区城镇化和城市加快发展,城乡建设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同时,在城乡建设中,转变发展模式、调整结构、落实节能降耗减排、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十分繁重。在城乡建设中全面落实好中央决策,促进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造价协会的责任。希望新一届理事会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协会的性质、任务、功能和作用的重要指示,把对协会工作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增强做好协会工作的责任感,开拓创新,全面促进协会和行业的发展。谢谢大家!
- 自治区建设厅周家斌副厅长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 各位代表、同志们:刚才宋厅长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几年来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请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年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我区的建设事业忘我劳动和默默奉献,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一直都得到广大咨询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协助,在此我要感谢大家。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我就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提几点要求。在今年全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会议上,我提出了建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健全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大力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整顿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标准定额工作监管力度,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使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好转。要圆满完成这一系列工作,大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做好。一、加快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化的步伐近年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加大,房地产蓬勃发展,建筑业突飞猛进。但同时也带来了恶性让利竞争、工程垫资施工、工程款结算难、支付难等等问题。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建筑市场发育及信用制度建设不健全的原因,也有特定发展阶段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带来的影响,但从制度、规则层面看,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特殊性研究认识不够,有针对性的规则不充分、不具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建设工程造价按计划价格实行管理,但市场化改革后,我国的建筑市场一方面开始逐步适应开放、自由、平等的市场规则,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和认识上的原因,对工程计价领域还来不及制订出比较充分的规则,从而使得有关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因此,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具有补充、完善现行建筑市场法律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促进市场发育、完善等方面的现实意义。建设部领导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到工程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我们深刻体会到,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是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建筑市场振兴建筑业的需要。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省份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和甘肃两省更上升到了《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在区内,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区首部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规章,南宁市的造价管理工作已走上法制化轨道。我们自治区级的工程造价管理立法工作正在实施中,我们争取早日完成。二、遵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2003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26号文》取消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广西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项目之后,我厅即停止了对预算员的考试、从业资格和行为管理等工作,也不再培训新的预算员,我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以下简称“预算员”)的管理工作从此处于真空状态。我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匮乏与广西日益增长的建设投资规模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区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从当前的形势看,迫切需要规范预算人员的管理,同时,适当增加从业人员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将以《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参照全国各省市的做法,以行业自律管理为出发点,明确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制定我区造价员管理制度,组织造价员培训、考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对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实施行业管理并开展相关工作。三、齐抓共管,加强监督,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区各级建管、造价、招投标、质安管理机构要建立通力合作的机制,通过施工合同备案、控制价备案、结算备案等措施,规范计价行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修订“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即“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作为实施“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的保障,制订我区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工程量及价格变更调整办法,开展“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加强监管,适时开展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消耗量定额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对“围标串标”、“抬标”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力。要抓好建章立制,使建筑市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区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协会应当发挥人才和技术密集的优势,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好助手和参谋,工作上寻找新的突破口。实践证明,开展课题研究,是解决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脱节问题、把理论观点提升为实际工作的有效措施。今后,要把课题研究形成制度,进行长效管理。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机制厅建管处、造价总站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市场清出的监管机制,规范申报资质的行为,完善依法撤销、注销资质、资格的工作机制,实施对我区各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为构建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创造条件。五、加强造价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建设部领导在“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上,在肯定我国标准定额管理机构不断壮大、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对机构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指出要“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不断深化标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地方标准化,适应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我们要继续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通过调整机构、充实人员,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业务教育和培训,加大培养团队精神的力度等措施,造就一支熟悉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筑牢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根基。同时,注重发挥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专家委员会,构建我区统一、协调、高效的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支撑体系。六、发挥协会作用,推进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造价协会要认真做好推进行业管理等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好管理工作和为会员服务,要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在行业中建立和实现行业自律、竞争有序的市场良好秩序。同时,也要认真做好行业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七、要为协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设厅有关处室和站、办要重视发挥协会的作用,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发展。1、改进协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厅机关对协会的管理要向做好指导和监督转变,减少对协会自主管理事务的干预。尽可能帮助协会解决发展中靠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对协会的有关管理措施要相互协调,避免给协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2、要把协会作为机关推动工作可以信赖和依托的力量。应尽可能把一些能够发挥协会优势的工作委托给协会,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提供合适的相应资金。3、要加强与协会的工作情况沟通交流。建立和完善与相关协会间的情况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互通工作情况与信息。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吸纳协会人员参与研究,出台政策前要主动征求协会的意见。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应尽可能安排相关协会参加,让其了解厅里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更好地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同志们,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十七大”路线的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和我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抓住机遇、努力工作、开拓进取、改革创新,为振兴广西建筑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关于桂平市浔州高中体育馆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8]1号桂平市审计局:你局关于桂平市浔州高中体育馆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问题的请示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款所示:"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本地月信息价格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就该工程的部分建材价格进行了签证。这些签证单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已成为该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并已构成工程结算的依据。其他未尽事宜(例如:本地月信息价格缺项且未进行价格签证的部分如何进行补差)由工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 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的通知
-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设置原则,新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已取消了路灯工程内容,路灯工程内容划归即将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之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未颁布执行之前,为满足我区路灯工程的计价需要,我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布,并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定额自2008年1月l日起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八册路灯工程》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备案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二、本定额作为《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补充,配套的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与安装工程电气专业册相同。三、本定额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建造师必须注册在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经研究,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函告如下: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可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第五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在建项目设计规模、工艺类型、设计水质、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情况。(二)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建设运营方式、工艺类型、污水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再生水利用量、用电量、运行天数等。(三)根据各地信息数据,建设部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第六条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评估上报工作。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说明》执行。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要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同时按规定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已投运项目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核实运营单位上报的数据,核查结果将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地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和核查。第十条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及时充实、调整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专家库,发挥专家才智,搞好信息核查、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第十三条主要评估指标包括:(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总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市城市、县城为评估单位。(三)主要污染物消减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同时评估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四)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指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设计规模。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五)出水水质达标率:指污水处理厂每月(或全年)出水水质达标天数/每月(或全年)正常运行天数。出水水质标准,以经过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中确定的项目设计标准为依据。以污水处理厂为评估单位。第十四条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次。根据通报,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第十六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率高、减排效果显著的项目,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鼓励。第十七条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一)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污水处理率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达标率低的,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第十八条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第十九条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