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xi Construction Cost Assciation(缩写为G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志愿组成,经自治区建设厅同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和会员单位,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造价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东葛路30号办公楼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2、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理论与实践结合问题,探讨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模式,开展学术交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3、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4、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职业道德,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执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对违反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5、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讲座及培训班,以提高造价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6、协助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和修订建设工程定额。组织会员单位提供与编制定额的相关资料,并注意收集在贯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中的意见和建议;
7、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为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业务咨询服务牵线搭桥,同时收集会员单位提供的有关造价方面的信息,为编制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提供信息源;
8、与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名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网站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技术论坛交流,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经验,并适时对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从业情况进行报道;
9、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协作,为会员单位和个人开拓服务领域;
10、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解决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工作者的意见或建议,努力为会员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全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工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中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关的兄弟学会、协会、拥护本会章程、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取得甲级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当然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单位应派一名代表负责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1、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者或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者为当然会员;
2、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3、有较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在本会刊物上的学术论坛专题栏目中发布论文等相关文章,免费获得本协会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 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
(五) 积极发表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方面的意见;
(六) 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项;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十)款项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职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资助;
(三)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 本协会及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于2007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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