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年度先进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论文评选结果公示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度先进单位会员评选结果公示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注:本评选结果公示7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办公楼五楼;电话:5856616;联系人:赵继曼、叶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度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结果公示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贺丽娜广西华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卢国玉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注:本评选结果公示7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办公楼五楼;电话:5856616;联系人:赵继曼、叶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度论文评选结果公示一等奖:空缺二等奖:空缺三等奖:1.专业分包工程中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的探讨作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剑霞2.浅谈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工程竣工结算作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凤玲3.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技巧作者: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刘志坚黄礼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注:本评选结果及其论文公示7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办公楼五楼;电话:5856616;联系人:赵继曼、叶斌)
- 关于发展2009年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的通知
- 附件一:广西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类别、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doc附件二:2009年度广西工程造价信息会员登记表.doc
- 关于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管理,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要求1.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自变动之日起三十天内,应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2.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单位倒闭、分立、合并、造价员调出区外的,凭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供材料1.造价员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造价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业专用章;3.原从业单位解聘证明,现从业单位劳动合同;4.现从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从业单位如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申请人人事存档证明和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6.跨区(省、直辖市)调入的造价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转出证明,并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办理1.所在地内变更(1)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所在地城市内变更的,由本人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申请;(2)经市造价站核实后,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2.自治区内变更(1)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区内变更的,由本人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市造价站提出变更申请;(2)经所在地造价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持上述申请资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市造价站办理调入手续;(3)经调入单位所在地市造价站核实后,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3.跨省、行业变更(1)跨省(区、直辖市)或跨行业调入(调出)的造价员,由本人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调入)》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调出)》、所在省级或行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机构出具调入(调出)的证明、造价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向调入(调出)单位所在地市造价站办理调入(调出)申请;(2)调入的造价员,经调入地的市造价站核实,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调出的造价员,经所在地市造价站核实在原证书上注明已调出,并收回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办理转出证明。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可在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下载。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受理时间、地点及费用1.各市造价站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相关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当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手续。2.各市造价站于每月20日前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及资料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3.自治区造价总站从收到变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变更涉及的证、章更换工本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五、其他事项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委员会)转入我区的造价员,按下列条件认定换发资格证书:①未设等级的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②原资格证书为中级的,可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直接换发我区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为初级的,需取得初级资格满四年以上或满二年以上,并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我区资格证书。2.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负责实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关于公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目录的通知
-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建设经验不断积累及建设活动的实际需要,工程建设新制定或修订标准不断涌现。为满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及时了解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正确使用标准,现将工程建设现行标准和废止标准目录在广西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自行下载。特此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关于贵港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12号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贵港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施工合同23.2条约定,"国家和本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该工程人工工资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有关规定调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 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10号广西明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1#、3#、4#、5#、6#楼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发承包双方再次提供的资料和再次召开建设各方协调会了解的情况及我站有关人员到工地现场的调查,该工程存在新送我站的资料与原送资料不一致、工程的竣工资料和施工验收资料与工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符、提交的部分设计变更资料手续不全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经研究,现答复以下:一、撤销《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9]2号)中的"六、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根据该工程《补充协议书》和发包商2005年12月9日发给承包商的函等有关规定,该工程建筑面积应按合同签订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住宅楼底层架空层和车库的层高应按2.45m计算。"原文其他答复不变。二、鉴于发承包双方争议的底层架空层和车库建筑面积计算涉及到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的合法性问题,而该问题已超出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约束的范畴,同时也超出了我站职能调解的范围,因此,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分清发承包双方的责任;2.分清责任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文件的约定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 关于桂林中学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2009〕9号桂林市桂林中学、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双方2009年3月5日来函"关于桂林中学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函"收悉,根据提供的资料及我站向你们双方了解的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该工程边坡抢险情况属实,特殊情况应按甲方、乙方及监理现场签认的单价进行结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 关于沟槽回填无砂大孔砼如何套用定额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7号广西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市政道路排水渠沟槽回填C5无砂大孔砼如何套用定额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定额编制的相关规定,现编制无砂大孔混凝土回填一次性补充定额供你司参考(详见附件)。因市政定额中尚未编制有相应的无砂大孔混凝土配合比,该工程无砂大孔混凝土单价可参考实验室配合比计算。附件:D.1.5无砂大孔混凝土回填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D.1.5无砂大孔混凝土回填D.1.5.1无砂大孔混凝土回填工作内容:混凝土捣固、分层夯实、养生、材料运输。单位:10m3定额编号04010333项目无砂大孔混凝土回填参考价(元)232.93其中人工费(元)222.78材料费(元)1.50机械费(元)8.65名称单位单价(元)人工市政综合工日(二类)工日36.006.188材料C5无砂大孔混凝土m3—(10.200)水kg1.970.756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1.000机械平板式振捣器台班13.430.644注:定额中不包含混凝土拌制工作内容。若使用集中拌站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时,则每10m3混凝土扣除5.12综合工日。
- 关于百色市江滨路二期园林景观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造价技术咨询中心百色分部:你单位关于百色市江滨路二期园林景观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05年《广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草皮养护定额是按洒水车洒水考虑的。若实际操作采用人工拉胶管浇水,可直接扣除定额中的洒水车台班,定额人工不做调整;若采用自动喷淋装置浇水时,除按定额说明扣减相应定额洒水车台班外,定额人工需按相应定额洒水车含量每1台班扣减1工日计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2.造价咨询程序及时限表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明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区造价站”)及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职责,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当地市造价站负责处理。第四条各市造价站难于答复须请示区造价站的,则由当地市造价站拟定书面答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造价站审核后再回复。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造价咨询管理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第五条书面答复应有相应文号同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印章。各市造价站须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的书面答复加盖单位公章,报区造价站备案,区造价站将定期整理汇总,编发给各市造价站作为业务资料留存。第六条工程建设当事人如对当地市造价站的答复有异议时,提出异议单位应持造价咨询函件和市造价站签署的意见一并报送区造价站,区造价站在调查研究后作出最终答复。第七条造价咨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一)当地市造价站已做出书面答复,且造价咨询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二)区造价站已做出书面答复的;(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五)超出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造价咨询人说明理由。第八条各市造价站应指派专人开展日常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并鼓励和推行在广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开展造价咨询。区造价站定期对各市造价站造价咨询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第九条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施行前区造价站发布的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造价咨询程序及时限表
- 关于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经核查,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定额子目有误,现作如下勘正: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二)页码定额编号或部位错误正确D.3桥涵工程P18及辅导资料P19工程量计算规则D.3.4砌筑工程“……单孔面积0.3m3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P11204030262材料费“23491.78”,参考价“25974.36”材料费“714.58”,参考价“3197.16”P11204030263材料费“23491.78”,参考价“25881.28”材料费“714.58”,参考价“3104.08”P11304030262、04030263钢轨(综合)消耗量“6.000”钢轨(综合)消耗量“0.006”P166定额编号定额编号“040303417”定额编号“04030417”P167定额编号定额编号“040303422”定额编号“04030422”P168定额编号定额编号“040303427”定额编号“04030427”P173材料栏材料栏中“白水泥(综合)t670.00”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和《(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桂建标[200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08计价规范》是在总结2003年以来,国家推行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计价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08计价规范》与《03计价规范》相比,在许多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补充和完善了《03计价规范》的内容,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二是总结五年来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经验,设置了招标控制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三是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增加了与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相关的内容,有利于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有利于遏制拖欠工程款之风,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实施细则》总结了我区自2003年以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针对我区原计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执行难、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等问题,以《08计价规范》为蓝本,将其正文条款的内容细化,并结合我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局部的调整,使《08计价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对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施行工作(一)《08计价规范》中的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广西《实施细则》为4.1.9)、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凡未按《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进行招投标备案;依法不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亦必须按《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价,否则,一律不予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必须严格执行《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凡未按规定执行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施《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把实施《08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工作做为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监管,切实抓出成效。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 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
-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73号)精神,现决定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增加“工伤保险费”项目,具体计算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单独列项。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费率为0.16%。二、本项费用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规费”的规定计算。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文件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后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厅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的精神,为配合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一、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可按现行定额中相应现场搅拌砂浆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一)使用预拌砂浆1、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72工日;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89工日;2、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3、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二)使用干混砂浆1、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30工日;2、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3、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三)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二、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当地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收集、整理、测算和发布相配套的信息价。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1、预拌砂浆定额编号及参考价表2、干混砂浆材料编码及参考价表二○○八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预拌砂浆定额编号及参考价表定额编号项目强度等级单位05定额参考价P010041预拌砌筑砂浆YQ5m3292P010042预拌砌筑砂浆YQ7.5m3297P010043预拌砌筑砂浆YQ10m3302P010044预拌砌筑砂浆YQ15m3313P010045预拌砌筑砂浆YQ20m3323P010046预拌砌筑砂浆YQ25m3334P010047预拌砌筑砂浆YQ30m3344P020071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5m3287P020072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7.5m3292P020073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10m3297P020074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15m3308P020075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20m3318P020081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5m3287P020082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7.5m3292P020083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10m3297P020084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15m3308P020085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20m3318P020091预拌地面砂浆YD10m3352P020092预拌地面砂浆YD15m3357P020093预拌地面砂浆YD20m3368P020094预拌地面砂浆YD25m3378P020101预拌防水砂浆YF5m3363P020102预拌防水砂浆YF7.5m3368P020103预拌防水砂浆YF10m3373P020104预拌防水砂浆YF15m3383P020105预拌防水砂浆YF20m3393注:1、各地、市在发布市场参考价时,预拌砂浆的标记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第3.2.2条规定表示。2、05定额预拌砂浆参考价是到工地价(即含运费),不含泵送费,砂浆凝结时间按12小时考虑的。附件2干混砂浆材料编码及参考价表编码名称强度等级单位05定额参考价C0223001干混砌筑砂浆GQ5t209C0223002干混砌筑砂浆GQ7.5t214C0223003干混砌筑砂浆GQ10t219C0223004干混砌筑砂浆GQ15t230C0223005干混砌筑砂浆GQ20t240C0223006干混砌筑砂浆GQ25t251C0223007干混砌筑砂浆GQ30t261C0223011干混内墙抹灰砂浆GMn5t204C0223012干混内墙抹灰砂浆GMn7.5t209C0223013干混内墙抹灰砂浆GMn10t214C0223014干混内墙抹灰砂浆GMn15t225C0223015干混内墙抹灰砂浆GMn20t235C0223021干混外墙抹灰砂浆GMw5t204C0223022干混外墙抹灰砂浆GMw7.5t209C0223023干混外墙抹灰砂浆GMw10t214C0223024干混外墙抹灰砂浆GMw15t225C0223025干混外墙抹灰砂浆GMw20t235C0223031干混地面砂浆GD10t222C0223032干混地面砂浆GD15t232C0223033干混地面砂浆GD20t243C0223034干混地面砂浆GD25t253注:1、各地、市在发布市场参考价时,干混砂浆的标记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第3.2.2条规定表示。2、05定额干混砂浆参考价为袋装产品到工地价,如为散装产品,每吨扣减20元。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国务院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工作规则(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十章公文审批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执业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 关于规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又称材料预算价或综合价),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价格的参考,是指导性的价格。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耗量定额》进行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公布的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由于建筑材料信息价在编制时部分采用中小工程用量的批发价,而实际工程用量以及付款方式都会对实际的价格造成偏差,特别是水电以及装饰工程材料,由于档次、品牌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信息价和工程成交价有一定差距是正常的。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了丰富建筑材料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发承包方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征集和发布了一些建筑材料设备厂商的自主报价,即“厂商报价”。此类价格信息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时的指导价格。为了更好地服务广西建设市场,更有效地帮助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合理地确定价格,我们建议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发布“厂商报价”时应加强审核工作,使所发布的“厂商报价”能够贴近市场价格,更好地为工程各方主体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行为,在采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测算、发布价格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严谨测评。要加强对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期,要加大调查监控的力度,使价格信息能更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九年三月五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造价员必须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业。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核。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第五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造价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做好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本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四个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命题。造价员资格考试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公布。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三)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四)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但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施工、设计、经济管理部门工作,并连续在岗从事概预(结)算文件编、审工作三年以上者。(五)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预算员证书》者;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广西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并留复印件存档)。第十条我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区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第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务、考前培训,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验证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下,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第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钢印。第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编排(共10位代码):第一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为地区号,参照广西机动车牌照顺序,“A”为南宁,“B”为柳州,以此类推),第五位为专业代号(其中,“J”为建筑工程;“A”为安装工程;“S”为市政工程;“Y”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十六条造价员专用章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4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第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第十九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第二十条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验证,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三)自治区建设厅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四)《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五)造价员本人在验证周期(2年)内每年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将本市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整理好,统一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验证时无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满2年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满2次的;(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八)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九)死亡、服刑。第二十三条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7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每6年进行一次更换,换证(章)手续于验证同期办理。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第五章资格证书变更第二十七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自治区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自治区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一)工作单位自治区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二)工作单位调动跨自治区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或本自治区调出),并下载打印。1、自治区外调入的变更: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自治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跨自治区变更手续,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验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申请跨省(自治区)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2、调出本自治区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自治区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涉及申请人记录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1、《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本自治区调出);(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六)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二张调出自治区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第三十条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二十九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第三十一条对于短期驻桂的持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经核验后,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自治区从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每次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累计不得超过3次或12个月(以先到者为限)。如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等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六)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七)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第三十六条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各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三)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四)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和诚信原则,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使用未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造价员的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并视为在两个单位从业,记入不良记录。第三十九条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四十条造价员的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第四十一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0日起施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桂造价[2008]16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造价员必须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业。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核。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第五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造价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做好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本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四个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命题。造价员资格考试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公布。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三)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四)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但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施工、设计、经济管理部门工作,并连续在岗从事概预(结)算文件编、审工作三年以上者。(五)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预算员证书》者;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广西<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并留复印件存档)。第十条我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区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第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务、考前培训,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验证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下,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第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钢印。第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编排(共10位代码):第一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为地区号,参照广西机动车牌照顺序,“A”为南宁,“B”为柳州,以此类推),第五位为专业代号(其中,“J”为建筑工程;“A”为安装工程;“S”为市政工程;“Y”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十六条造价员专用章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4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第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第十九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第二十条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验证,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三)自治区建设厅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四)《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五)造价员本人在验证周期(2年)内每年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将本市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整理好,统一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验证时无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满2年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满2次的;(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八)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九)死亡、服刑。第二十三条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7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每6年进行一次更换,换证(章)手续于验证同期办理。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第五章资格证书变更第二十七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自治区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自治区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一)工作单位自治区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二)工作单位调动跨自治区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或本自治区调出),并下载打印。1、自治区外调入的变更: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自治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跨自治区变更手续,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验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申请跨省(自治区)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2、调出本自治区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自治区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涉及申请人记录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1、《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本自治区调出);(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六)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二张调出自治区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第三十条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二十九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第三十一条对于短期驻桂的持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经核验后,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自治区从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每次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累计不得超过3次或12个月(以先到者为限)。如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等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六)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七)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第三十六条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各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三)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四)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和诚信原则,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使用未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造价员的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并视为在两个单位从业,记入不良记录。第三十九条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四十条造价员的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第四十一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0日起施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桂造价[2008]16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办公用房工程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应如何取费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3号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办公用房工程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应如何取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的有关规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应套相应定额子目并按该工程工程类别相应费率取费,再下浮5%后作为结算单价。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 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2号广西明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1#~6#楼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该工程按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包干,施工中经业主同意进行了部分材料代换,若其他合同文件无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的规定,该工程的钢材价差不得调整;同理,砖砌体用M5红砖渣砖砌块代换MU10陶粒混凝土砌块和外墙用贴仿古瓷砖替换贴花岗岩也不得调整。二、根据承包商《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1#和3#至6#楼铝合金门窗壁厚使用的报告》和发包及监理签署的意见,该工程铝合金门窗结算时应按壁厚为1.2mm的铝型材单价进行换算。三、根据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所示,花池和铝合金百叶窗应由承包商负责施工。四、该工程建筑物四周的散水坡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取消,结算中应扣减,但应增加承包商已完成的平整夯实等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五、该工程化粪池工程,若原投标报价中已计价,不得重复计算;反之,应另计。六、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根据该工程《补充协议书》和发包商2005年12月9日发给承包商的函等有关规定,该工程建筑面积应按合同签订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住宅楼首层架空层和车库的层高应按2.45m计算。二○○九年一月八日
- 关于玉林华商国际工程E区人工工资调整等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9〕1号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玉林华商国际工程E区人工工资调整等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人工工资调整问题。因发包方的原因延迟开工造成人工费增加的,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有关规定调整。2、措施费调整问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其调整应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条款协商处理。3、水泥价格问题。若施工单位自行使用单价高的水泥,且甲方不予认可的,结算时仍按原单价执行。二○○九年一月七日
- 关于贵港市"联邦国际"项目二期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82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贵港市"联邦国际"项目二期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来函所附图纸以及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建筑面积有关规定,该工程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 关于南宁澳门街标志塔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81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南宁澳门街标志塔工程计价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由于澳门街标志塔造型独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对于该工程中定额缺项的子目,可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或由三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 关于海茵·国际花城河道护岸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08〕80号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海茵·国际花城河道护岸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施工合同30.3条约定(详见"施工合同"),淤泥机械开挖及外运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土建预算定额")缺项的情况下,其机械挖淤泥可参照200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相应子目套用,淤泥外运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定额,或参照"土建预算定额"湿土外运相关规定计算。取费按原合同费率,乘以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 关于发布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补充定额的通知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目前加盖自卸垃圾车在柳州等城市中广泛应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精神,为配合我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定额的有关规定,现编制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补充定额(详见附件),予以发布。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说明:液压挖掘机挖土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子目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类别为一、二类土或堆积土,则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系数0.84;如实际土壤类别为四类土,则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乘以系数1.14。二、工程量计算规则: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体积土方应按《广西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P11的表A.1-5换算。附件: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补充定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A.1土方工程工作内容:1、装土、运土、卸土。2、清理机下余土。3、工作面内的排水(01010255)。单位:见表定额编号0101025401010255项目人工装、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装载机装土(斗容量3m3)运距1km以内加盖自卸垃圾车运土(运距1km以内)4.5t100m31000m3参考基价(元)1181.044740.75编码名称单位单价(元)数量R010100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日22.0012.566.00J01040106轮胎式装载机[斗容量3]台班767.64-1.63J04080101加盖自卸垃圾车[4.5t]台班335.082.7010.02附注:施工中使用洒水车,01010255子目每1000m3土方增加:洒水车[罐容量(4000L)]0.6台班,水12m3。工作内容:1、挖土、装土、运土、卸土、平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