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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12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贵港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施工合同23.2条约定,"国家和本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该工程人工工资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有关规定调整。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内容字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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