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6]18号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你公司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之“广西老干部医疗保健中心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33.1”款的约定:“施工单位按中标造价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设计不变的情况下一次性包死,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其工程量的增减,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按实际工程量编制增减部分结算。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减部分:①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②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工程子项不同时,按当时工程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套定额进行计算”。经查,上述条款与该工程《招标文件》第“9.5”款意思表达一致。
上述条款表明: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部分”的合同价格方式。双方并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式作出约定,并强调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但双方并未约定增减部分的单价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投标文件预算价”
进行工程结算,且无其他与“增减部分进行让利”的意思表达相同或相近似的合同条款约定。
因此,该工程甲乙双方在进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款的约定执行,增减部分的单价无下浮系数。
二、关于该工程安装部分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依据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3•1”款的约定,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按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即按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第“9•1•2”条有关规定执行;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预算书中工程子项不同时,按当时工程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套定额进行计算,即按施工期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版)执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内容字数:1020[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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