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烟草大厦装饰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玉林市烟草大厦装饰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第20条的规定按“中标价+增减签证工程”结算。中标价应按中标通知书确定;增减签证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第二条11点的规定的内容确定,其中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中标预算书确定的工程量和合同文件的规定调整。
二、原投标时的46种建筑装饰材料暂定材料价,结算时应按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办理签证的价格调价,不应按发包方单方确定的价格调价。
三、实际使用材料(有监理确认的品牌)有信息价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信息价相差±3%的,应调整价差。
四、业主把承包商中标的工程内容另行分包的,承包商可参照桂建管字[1994]21号文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
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内容字数:465[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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