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6]7号
广西鹭垦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农垦新兴农场温室大棚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单位(甲方)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与施工单位(乙方)广西鹭垦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定的该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所示:“合同价款(人民币)3656700元(每平方米造价158元),实际价款执行合同第十二条款”;在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在本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结算编制依据:1、结算价款=合同价+合同外增减部分造价;2、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柳州颁布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柳江县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若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按供应定价(工地价)计算。《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乙方采购前要以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后才能购买,以此作为计算价差的依据。3、增减部分编制依据按预算”。
以上情况表明,该工程采用的是“合同价+合同外增减部分造价±材料价差”的合同价格方式。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遵照合同的约定,以总价包干为前提,并依据合同条款对“合同外增减部分”和“材差”部分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国家尚未颁布有关农业温室定额,并且其建设标准与广西
现行土建定额差别较大,不宜直接套用。因此,在计算“合同外增减部分”时,应按照工程实际标准,参照原预算(合同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进行结算。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内容字数:752[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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