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市城东大道扩建工程C标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色市城东大道扩建工程C标道路工程、土方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电缆沟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单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
该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于2003年7月20日。《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桂建标字[2003]24号)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工程的计价(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等)均不适用桂建标字[2003]24号文件及其所指向的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该工程采用业主(及所委托的代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因此,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为准(详见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条的约定)。
二、关于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条的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23.2”款之“(2)”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为:“①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调整时只就新工程项目、新工程量,量差部份的费用予以调整;②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人工、机械台班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执行之日起进行调整;③材料价与发生月信息价价差在3%范围之外(不含3%),按当月信息价进行调整,零星机械台班和零星用工按实际发生计算;④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发生有漏项、缺项等情况,应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市政一级费用计取工程价款,如发生多项、重项的工程量不得计取该工程价款。⑤原招标文件要求按信息材料价格报价,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材料二次调运,调运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取。”;本条“23.3”款约定:“…;3、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以上条款表明,该工程所采用的是清单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的合同价格方式。对于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或调整,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对于设计图纸未变更、且无上述“①”至“⑤”款情况发生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文件报价。
2、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发生有漏项、缺项等情况,应依据2001版《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按市政一级费用计取工程价款;
3、因设计图纸变更或者现场实际施工与招标文件不符(例如路面基层、面层厚度变化;铺设材料规格变化;土方类别变化等),由此引起清单项目内容、特征及综合单价发生实质性变更,均非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处理方法与上述“招标清单漏项”相同。
根据2004年6月16日《工程洽商记录》第“⑤”条,竹州桥的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均不相符。因此,应按照“招标清单漏项”处理。
4、其他未明事宜请参照《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注: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均为合同组成部分)等执行。本文不再赘述。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内容字数:1410[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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