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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字[2006]12号 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琅东图书大厦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材料价差达到调整幅度的,应按该工程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相应时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算术平均价格计算。 2、静力压桩钻孔取土应按桂造价函字[2003]42号文处理执行。 3、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第23条的规定,桩尖不属于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不应扣减。 4、桩长按桂造价函字[2005]68号文计算。 5、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结算不应再审核,未确认的可审核。 6、材料价差调整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第23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计算,无乘系数要求。 7、2004年第三期以前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商品砼价格,工程预结算采用公布的材料价差;2004年第四期及以后则采用公布的参考价。 此复 附件:1、桂造价函字[2003]42号文(略) 2、桂造价函字[2005]68号文(略)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内容字数: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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