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三)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
- <Palign=center>造价函字[2004]10号<BR></P>钦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BR> 你公司《关于工程结算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BR> 我站桂造价字[2003]6号文的答复,是针对广西区冶金建设公司与你司分别于1992年10月20日、1992年10月26日、1993年4月1日所签订的该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和《任务单》中,工程合同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且该综合单价(例如:1050元/平方米)并未注明使用施工期间广西的有关定额和配套的费用定额的情况,而作出的答复。工程结算时,如仍采用合同约定的以上(即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应按照桂造价字[2003]6号文执行。<BR> 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工程属中途停工结算,工程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能有效(或全面)履行,需进行按实结算,则结算(及鉴定)时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方式进行。<BR> 此复。<P></P><Palign=right> <BR>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00四年四月二日</P><P> </P>
- 关于南宁市新华书店埌东图书大厦工程造价问题的咨询函的答复
- <Palign=center>桂造价函字[2004]9号<BR></P>南宁市新华书店:<BR> 你单位关于埌东图书大厦工程造价问题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R>如果该工程的合同文件没有规定,来函所提的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BR> 一、砼施工中采用双头螺杆定位、夹持模板,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一九九八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定额综合解答》第18页11条执行。<BR> 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中混凝土的养护费用是按用水和草袋子养护的。若实际施工中采用塑料薄膜及麻袋覆盖来养护,经甲方同意,可办理现场签证计算有关费用。<BR> 三、由于投标时原施工图未包含地下室承台砼施工中采用钢筋及钢管支架支撑,底板双层钢筋用马凳支撑。若该项工作属于图纸会审的调整内容,在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可办理现场签证计算有关费用。<BR> 四、根据甲方提供的有甲乙方和监理单位核实的资料,该工程地下室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及特别部位(主要是承台、集水坑、梁侧面底面阴阳角)的附加层用量超大,造成实际用量严重超过定额含量,超过部分应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后,方能计算。<BR> 五、电梯(自动扶梯、客梯、货梯)及步行楼梯施工,原不属于招标范围,则该部分内容的预埋铁件也不属于招标范围。若甲方要求增加预埋铁件的施工,可计算有关费用。<BR> 六、承台内的受力钢筋采用镦粗直螺纹A级接头,属于原施工图预算的内容,不应增加费用。<BR> 此复。<BR> <BR> <P></P><Palign=right>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BR></P>
- 关于柳江造纸厂污水处理安装工程结算请示的复函
- <Palign=center>桂造价函字[2004]4号<BR></P>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BR> 你单位"关于柳江造纸厂污水处理安装工程结算的请示"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BR> ⑴关于机械设备安装取费标准问题,如少量机械设备安装不能构成单位工程,且不是单独施工的,可随单位主体工程计取费率。<BR> ⑵关于少量埋地管道的脚手架搭拆费计取问题,如属单位工程中的其中少量管道安装搭设脚手架,一般可随主体工程(主要管道部分)计取脚手架;如埋地管道属单独单位工程或独立施工的埋地管道,则不应计取脚手架搭拆费。<BR> ⑶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板卷管制作主材用量计算公式【即:卷管延长米×(1+规定损耗)-管件长度】中不含管件制作量,管件制作及管件主材费用另计。<P></P><Palign=right>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BR>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BR></P>
- 关于我区配合比情况调查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区建设厅桂建函字[2003]313号文《关于同意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复函》的精神,为了使新编的计价依据更符合建筑市场的需要,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我站决定重新核定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中的配合比,现需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大力支持。一、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表(附表二)。由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附表一的技术指标要求,按附表二表现形式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数据资料。二、混凝土常用原材料表(附表三)。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或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三、现行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等配合比中缺项、偏差较大和应淘汰的项目及其他意见。并请提供缺项和偏差较大项目的实际配合比。反馈时间:2004年3月10日前通讯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人:莫良善电话:0771-5861079(办)、3976093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 全市建筑行业有关单位: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三、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作为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价的参考依据。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者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五、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七、未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八、本通告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九、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十、本通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以下统称城建重点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能力终期评估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制度(一)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能力终期评估制度。城建重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建立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制度。在城建重点工程施工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力量调配、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建议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建立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一)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情况、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文明施工达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录入档案。信用档案将作为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升级、年检、复查和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并在网上公布。(二)施工企业履约能力终期评估结果、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以及依据综合评估结果被终止合同的行为、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就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三)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旁站式监理、未能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改正的行为、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等严重失职行为,录入单位信用档案。(四)逐步推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分制度和企业信用分权参与商务标评分制度。三、严格限制施工企业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项目数量为确保施工企业以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施工企业承接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数量作如下限制:(一)以主营资质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同一施工期间内单项合同价2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二)以非主营资质承接城建重点工程的,同一施工期间内单项合同价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三)同一施工期间内承接各种城建重点工程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五个;(四)在项目履约能力终期评估中获得优良等级的,经批准在一年内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在一年内减少项目个数;(五)依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被终止履行合同的,在一年内减少项目个数。四、实行城建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准入及清出制度(一) 严肃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1、施工企业发生一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发生一起三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重伤两人以下安全事故的,一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连续发生二起类似事故的,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类似事故的,4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2、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6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12个月内不得承接本市新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二)加强施工阶段管理1、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更换。如需变更,须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一律视为违约。擅自被更换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参加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2、监理单位应经常性地对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在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不到位、随意变更,或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3、市建设、监察、重点办等部门将定时,不定时地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施工力量不足、设备不到位、项目经理不在岗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予以告诫。经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企业撤换,被撤换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不得参加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该施工企业3~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4、根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终止履行合同的,其项目经理12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该施工企业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一年内发生两起类似事件的,施工企业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终止合同后施工企业拒不退出项目施工现场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5、根据施工阶段综合评估结果终止合同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市重点办及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接建设,承建单位应执行工程的原中标价格。无施工企业同意按工程原中标价格承建时,应重新招标确定承接单位。(三)强化工程劳务分包管理1、禁止施工企业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分包工程,违反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接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降低或取消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该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工程建设;劳务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在本市提供劳务的资格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南宁市建设局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 桂林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促进城市文明建设与提高建筑施工水平,从2003年12月31日起在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供建设工程(含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本细则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厂(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建规委”)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备、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实施对未按国家、自治区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条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桂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改正;制止无效的,应报告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方针。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城市文化街区和城市主要街区设立混凝土搅拌站。第七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建规委提出规划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设置申请书;(二)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三)企业章程;(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六)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市建规委收到拟设置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书后,会同计委、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申办企业持会审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建规委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并取得证书(按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三章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在桂林市城区所属下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一次性现浇混凝土量6立方米以上,含桩径800mm及以上的桩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一)东至桂林轮胎厂、曙光研究所、桂磨公路铁山工业区。(二)南至迎宾路收费站。(三)西至桂林磨床厂甲山路与机场路交界处。(四)北至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第十二条雁山区、临桂县城区、灵川县城区内的高层建筑、成片开发的小区建筑、大中型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工程8000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十三条凡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概算、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按预拌混凝土计算工程造价。第十四条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混凝土。(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因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四)桩径小于800mm的振动、锤击灌注桩工程。第十五条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者,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第十六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禁使用无资质证书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必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签订供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技术要求,确定供应混凝土等级、数量、质量、时间及结算方式(需方应提前三天向供方书面提交混凝土用量、时间计划单,供方必须按需方计划单时间先后顺序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如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按照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参照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提价和相互压价。第十八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应按市建规委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路(地)面硬化,形成工地环形道路网,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电源、水源和照明设施,并作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需通行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线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报市建规委出具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公安交通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通行手续,发给特别通行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车应保持清洁,配制防漏装置、严禁撒漏混凝土。发现有撒漏混凝土污染道路现象的,由预拌混凝土厂负责清理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第四章质量体系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要求监理见证取样,现场制作试块(同条件养护),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城制作数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少于一组,搅拌量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但一次浇注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立方米不少于一组,每工作班组不少于一组。抗渗混凝土1000立方米留一组试件。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规委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四条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建设工地,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桂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日常检查中,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上报市建规委。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施工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选,也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桂花杯”的评选。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活动。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单位不得向市场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违者由市建规委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罚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工程合同造价2%-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由市建规委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其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50元/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七条未按第九条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以每吨2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八条凡在执行细则中所得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未认真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凡拒绝、阻碍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在具体运用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 关于继续举办《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应用指南》交底培训班和《清单评标办法》专题交底班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我站原定于2004年2月17日至18日举办的《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实施细则》交底培训班,现因故延期,具体时间待定。经我站征得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同意,今年,我站将继续举办《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专题交底班和《清单评标办法》专题交底班。报名办法:请到东宝路翠园巷2号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业务二室报名,或以电话、传真的方式报名。联系人:李秋芳、陆耀中,电话:0771-5841321,传真:0771-5887329特此通知。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0四年二月五日
- 广西造价管理协会通知:关于领取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证书的通知
- 各有关人员: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已完成,参加续期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广西造价协会领取本人的注册证书。特此通知! 广西造价管理协会二OO四年二月二日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防城港市站文件
- 关于在预结算中如何确定“硬聚氯乙烯排水管”等材料单价的复函南宁吴冠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在预结算中如何确定“硬聚氯乙烯排水管”等材料单价的函”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1、《造价信息》2001年各期中“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组合价)”的单价,只含外接件,不含其他管件价,其他管件单价以双方签证为准或参照南宁市信息价格。2、2002年各期的《造价信息》中“不锈钢防盗网(中间加铁)”的价格,港口区、防城区可参照东兴市的价格。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防城港市站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 关于北海市工程门窗检测服务费由谁负担的问题的复函
- 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你公司关于建筑工程门窗(铝合金、塑钢门窗)检测服务费由谁负担的来函收悉。经调查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北海市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验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建筑工程门窗必须先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检验,现行定额中未包含此项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此复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关于基槽钎探如何计取费用的答复
- 各有关单位:基槽钎探如何计取费用问题,经请示区造价管理总站,决定暂按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广西单位估价表》P22,2-22打钎项目计取。即每100m2157.18元,工程量按槽或地坑的基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 关于要求铝合金门窗按市场价格发布信息问题的请示
- 区造价管理总站领导:关于要求铝合金门窗按市场价格发布信息,铝合金门窗的计价方法自执行98新定额P588相应子目及套用我站《信息》发布的市场价差以来,用户反映问题较多,主要是:一、预算定额子目偏少,易重复套价。二、工程分类计费易出现错误。三、市场价格反映不明了,不直观。四、市场供应的铝合金、铝塑门窗品种较多,取价不统一,套价繁琐。为了减少计算方法的繁琐及方便工作,从2003年起,我站要求铝合金制品统一按运至工地税前独立费的市场价格发布在信息上。如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就按原合同计价方法办理结算,新工程按《信息》发布市场价格签定施工合同。恳请区造价管理总站领导尽快研究批示,以便开展工作。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 关于带型铝合金通窗窗间中通杆件问题的复函
- 南宁发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厦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带型铝合金通窗窗间中通杆件取费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铝合金窗窗间中通杆件已在铝合金窗信息价价差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2)《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铝合金推拉窗主料的铝型材厚度(1.2mm)是按照正公差考虑的。此复。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使建设工程项目取得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建筑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局下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工作;全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调查、测定及颁布;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及工期定额的解释;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预结算中有争议的工程经济纠纷;对全市持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工作。二、各区、县(市)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各区、县(市)建设局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委托和指导。三、原防港建标字(1995)1号文规定防城港市开放城市补贴2.77-3.77元/工日及材料价超出《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以上的,审批权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现作如下调整:各区、县(市)城区的开放城市补贴费为3.77元/工日,各乡镇的开放城市补贴费为2.77元/工日,特殊材料、新款材料或材料价超出信息价±3%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签证。工程结算时把造价咨询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区、县(市)工程报各区、县(市)建设局代备案。四、为了预防规避招标,凡报建工程投资额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必须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五、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各造价咨询单位(含入驻我市各造价咨询部门)、各概预算持证人员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质量,以提高全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六、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设立违反工程造价计价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电话:28336862824100以上规定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建设局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 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经请示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如下规定:一、凡位于我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工程),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预概算和进行图纸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三、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须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未签订供销合同的不予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梧州市站定期公布的《梧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四、对于下列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3、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2、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质清洁,配制防漏装置,严禁撒漏混凝土。六、预拦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罚:1、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2、未经资质证书核发部门批准,超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3、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七、按规定使用了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予以退还。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九、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否则一经查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按其所使用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2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十、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十一、城区所属的城东镇、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建设工程,应视城区发展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供应能力,积极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市辖岑溪市、苍梧县、藤县和蒙山县视本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十二、本暂行规定由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三、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的通知
-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制止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配置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多头挂靠,无序流动等现象,提高项目部管理的综合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广西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一、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凡在我市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本文规定配置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对项目部人员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二、配置标准1、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或500万以下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内容各类人员 数量 资质 备注项目经理 1 Ⅲ级 专职、押证项目副经理 0-1 企业可视工程情况自行设置技术负责人 1 允许施工员兼任施工员 1 中级 专职、押证安全员 1 中级 专职、押证质检员 1 中级 专职、押证材料员 1 中级 允许兼任资料员 1 中级 机械员 1 中级 见证员 1 持证上岗 允许兼任2、5000~20000平方米的工程或500~2000万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内容各类人员 数量 资质 备注项目经理 1 按资质管理标准 专职、押证项目副经理 1-2 Ⅲ级 专职,按6000㎡押一个证技术负责人 1 工程师 专职,或兼职施工员 1-2 助工、中级 专职1人,按4000㎡押一个证质检员 1-2 中级 专职1人、押证安全员 2 中级 专职1人、押证材料员 1 中级 专职1人、押证资料员 1 中级 专职1人机械员 1 中级 专职1人,可由安全员兼任预算员 1 中级 允许兼任见证员 1 持证上岗 允许兼任3、20000以上平方米的工程或2000万以上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内容各类人员 数量 资质 备注项目经理 1 按资质标准 专职、押证项目副经理 2 Ⅱ级 专职,按每6000㎡押一个证技术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 允许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兼职施工员 2 中级 专职2人、按每4000㎡押1证质检员 2 中级 专职2人、按每4000㎡押1证安全员 2 中级 专职2人、按每4000㎡押1证材料员 2 中级 专职2人、按每4000㎡押1证资料员 1 中级 专职1人机械员 1 中级 专职1人、押证预算员 1 中级 专职1人、押证见证员 1 中级 允许本项目部管理人员兼任三、有关规定1、建筑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在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时予以组建,并将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如企业未确定项目管理班子,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中标后,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规委按照投标前组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予以核发《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2、施工单位应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张挂于现场明显处。3、监理单位或质监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进行进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监督及动态管理,如果发现项目部管理人员严重缺位,可处以警告或局部停工整改,并限期就位。4、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5、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动态检查制度,并将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或不良行为登记在案作为企业资质年检、个人资格年检的重要依据。6、凡经现场监理或质监人员监督,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的视为挂靠施工论处,将处予押扣项目经理证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申请区建设厅注销项目经理证,对其他岗位的持证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章行为的也作相应处罚。7、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押证程序,在工程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必须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书(原件)送到交易中心押证,交易中心发给岗位代用证,持证上岗.待工程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后,施工企业持结构验收证明及岗位代用证到市建规委工程科领取岗位证书原件。四、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在施工现场的职责、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按现行规范执行。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二○○三年一月十日
- 关于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通知
-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企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春节及区、市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住房[2002]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规定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清查、摸底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清查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基本情况,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不留死角,各业主单位,尤其是房产开发公司,必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进度款。二、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鉴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但不得影响工程款各阶段的结算。三、因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进度款而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本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近期内先由业主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各按50%的比例垫付劳动者工资。业主单位属房产开发企业的,应由房产开发企业全额垫付劳动者工资;属拆迁工程的,由拆迁业主单位全额垫付劳动者工资,必须确保劳动者工资足额发放。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工资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四、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未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进度款等行为造成的,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不发放质量监督报告,规划验收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发放产权证书,新建项目不再办理开工手续。如业主单位为房产开发企业,将向建设厅申报予以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属施工单位恶意拖欠的,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将向建设厅申报予以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六、建立拖欠工程款业主单位、房产开发公司“不良名单”,尤其是对恶意拖欠、法院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业主单位、房产开发公司,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并停止其在建工程施工,在其完成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工资垫付义务后,经批准方允许其继续施工。同时,在“不良名单”未撤名前,不予发放新建项目“两证一书”及施工许可证。七、充分发挥桂林市建筑业联合会的作用。桂林市建筑业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企业制定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受理施工企业的举报,联系电话:3858040。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 关于停止执行“柳建基字(1994)8号文《关于柳州市建安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增加静兰桥过桥费的通知》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静兰大桥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收取车辆过桥费,经研究决定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执行“柳建基字(1994)8号文《关于柳州市建安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增加静兰大桥过桥费的通知》”。从即日起,凡柳州市建安工程在进行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时,停止计算柳州市建安工程主要建筑材料静兰大桥过桥费。七月一日以前,已经招标投标并签字了承包合同的工程(投标价中已计取静兰大桥过桥费),凡跨越到七月一日后施工的工程量,原合同中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应取消静兰大桥过桥费。特此通知。本文由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柳州市建设委员会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市属及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各试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我局印发了《关于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00]41号),从这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各施工企业能做到见证取样送检,各试验检测机构基本能按要求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强化质量检测管理,现就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继续按南建质安[2000]41号文执行,应检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二、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支付。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1、建设单位直接支付;2、施工单位先垫支,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三、各检测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尚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请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南宁市建设局二○○三年六月五日
-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问题解释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行为,我站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问题的解释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来访单位请示工程造价问题应以文字为准,要求按统一格式用微机打印“工程造价问题请示单”(附件一、A4纸)一式三份,同时为避免偏听偏信,请示问题时要求当事双方共同参加。二、工程造价问题的解释应以文字为准,要求按统一格式用微机打印“工程造价问题解答记录”(见附件二、A4纸)一式三份。区造价总站、市造价站及来访单位各执一份,并附上加盖“附件条形印章”(见附件三)的“工程造价请示单”方能作为依据。所有用文字函复的工程造价问题解释均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三、工程造价问题解释如属一般技术性问题,本站专业技术人员及主管站领导签字即可,重大、复杂的问题需经集体研究或请示区造价总站后再作答复。四、本站工作人员在接待来人来访时,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给予答复;重大、复杂的问题,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时,应及时与来访者取得联系,告知原因。五、本站设置举报投诉电话:(0773)3829480。欢迎大家对本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 关于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Ф1600污水输送管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 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关于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Ф1600污水输送管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如果该工程的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性问题。1、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已签字盖公章(法人章、下同),而业主没有签字盖公章的签证单,如内容属实,且属工程师在合同(或业主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没有经业主确认,该签证单应无效。2、签证单上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但因业主方签字人不是业主的现场代表,而是业主单位的有关领导或厂领导。如签证单内容属实,应有效。3、签证单上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但监理方签字人不是监理现场代表,而是总监或总监代表。如签证单内容属实,该签证单应有效。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签字盖公章,业主单位只有现场代表或单位领导签字而未盖公章的签证单。如内容属实,且属工程师在合同(业主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该签证单应有效。否则,该签证单应无效。二、部分污水管道基础垫层使用海砂的问题。1、如果经有关单位鉴定该工程可以使用海砂,使用后对质量没有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海砂价格。2、如果经有关单位鉴定该处可以使用海砂,使用后对结构没有影响,但对耐久性有影响的,如属合格产品,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如属不合格产品,按合同相应条款处理。3、如果经有关单位鉴定不准使用海砂的工程。不能计算该工程造价,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工程勘察是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体制下,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工程物探四个专业,其主要业务是为工程建设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营监测提供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近20年来,随着我国岩土工程体制的推行和对工程建设要求的提高,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已经拓展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与监测的全过程。工程勘察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成本和周期,对国家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订技术政策,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I我国工程建设的项目多,规模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勘察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任务繁重,迫切需要先进技术。同时,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市场日趋成熟,综合国力明显提高,有条件对科技开发予以更多投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民经济正加速与国际融合,工程勘察也同样面临着全球化环境,行业的结构、专业设置、技术标准等,将不可避免地有所调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勘察行业加强技术开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我国人口众多,生态脆弱,水资源贫乏,某些区域污染严重。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岩土工程的各有关专业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为了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特提出今后五至十年勘察行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的要点。一、岩土工程专业1.岩土工程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工作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满足各勘察阶段对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必须充分重视可行性研究、选址和初步勘察对工程安全、质量、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作用。对于城市中按规划确定场址的重大工程,也必须留有足够的前期工作时间,投入必要的经费,论证场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预测和解决有关岩土工程的难题,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2.重视理论对工程实践的指导作用,提倡“理论导向,实测定量,经验判断,监测验证”的一整套工作方法,逐步做到技术与劳务的分离,改变行业和从业单位的技术结构和成品结构,提高勘察文件的技术含量,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使重大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技术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加强岩土工程量化分析力度。发展天然地基、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评价方法,特别是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沉降控制分析方法。鼓励在重大工程中使用物理模型和数值分析,重视模型参数的测定、选用和验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分析结果,加强概率分析、工程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的应用研究,提供优化的工程方案与建议。4.大力提倡和重视岩土工程的检验与监测。检验、监测与反分析数据,不仅对修正设计、指导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积累工程经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发展岩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要逐步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的检验与检测纳入竣工验收程序。5.重视岩土工程中地下水问题,加强对地下水贮存、渗流、动态规律及其与工程相互作用的测试、研究与评价工作,提高对基坑降水、人工回灌影响,以及基础抗浮等工程问题的量化评价水平。鼓励在城市、开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中建立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与水质的监测网和相应的信息系统。6.重视对特殊地质条件和特殊性岩土的研究,鼓励各地区总结地区经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7.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和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规律,扩大技术服务领域。着力发展环境岩土工程与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开拓评价、防治和抵御地震与滑坡等突发自然灾害的工程手段和能力,积极参与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染运移控制等岩土工程评价、设计与治理工作。8.鼓励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手段。密切注意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航摄和卫星遥感技术的新发展,加强不同的高新科技平台在岩土工程有关专业的应用研究,加速实际生产力的形成。9.改进和完善现行岩土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加强系统的分析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同时,应提高系统的集成化程度,在企业内部网的基础上,以岩土工程勘察的生产流程为主线,实现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统计、绘图、报告编制以及项目的投标、预算、结算等工作的资源共享,协调作业。10.大力提高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变技术手段的落后面貌。着力提高钻探和原状土取样、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技术与装备,逐步实现勘探取样设备、施工机具等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有计划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岩土工程分析与设计软件。11、改变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系列过于庞杂,规定过于具体的现状,建立整体性和统一性较强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系列,对重要的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权威性的包括规范—说明—指南或手册在内的完整体系。二、工程测量专业1.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及数字水准仪快速建立高精度三维工程控制网,发展先进实用的测量数据处理技术,大力提高工程控制测量的成果质量与作业效率。2.全面应用数字测图技术,发展基于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数码相机等多种传感器在内的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与制图系统。对于大型工程建设场地,积极利用航摄影像、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成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及三维景观模型,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存档提供高质量、多形式的空间基础信息支持。3.开发和应用基于智能化全站仪、激光、遥测、遥控和通讯等技术的集成式精密空间放样测设技术,以实现大型复杂工程设施快速、准确的空间放样测设。4.应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和激光扫描等技术对大型或特殊工程设施的空间形态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的精确检测和完整记录,进一步研究开发对大型或特殊工程实施动态与静态变形监测的自动化技术和方法,发展检测、监测数据的实时处理、智能化分析与可视化表现技术。5.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设施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技术,收集大型和特殊工程建设与运营过程的空间及属性信息,建立工程数据库和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工程维护、维修及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支持。6.全面推广有效的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7.进一步拓宽应用服务领域,使工程测量技术在为工程和城市勘察、规划、设计、建设、监理、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积极服务于社会与公众。8.健全各种工程测量项目的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大型和特殊工程测量项目的监督制度,确保工程测量成果的可靠性与完整性。9.积极跟踪空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现代制造技术的新发展,密切关注各种工程应用的新需求,开展工程测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和新工艺的研发,通过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培训与推广。三、水文地质专业1.发展水文地质勘察理论。研究和发展在不同水文地质类型、不同地质条件下勘察和找水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加强三水转化的机理及其表征参数、以及地下水资源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提倡多种方法综合评价。2.提高遥感地质调查在地质—水文地质调查中的比重,充分挖掘和利用遥感影像中蕴含的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信息。3.加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研究和管理,建立专题数据库。研究和推广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立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地下水开发利用、资源评价与管理、以及水文地质编图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分析过程和结果的可视化。4.完善地下水环境评价及预测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提高水环境控制和综合治理(如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地下水超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地裂缝控制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大力开展城镇与工矿区地下水管理与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中,要把地下水与地表水统一考虑,同时考虑污水排放与处理,积极参与污水的治理。5.开发地下水探、采、灌集成技术。将水文地质勘察与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含水层储水、储(冷、热)能的调节功能。开发地下水监测、预测和控制一体化技术和装置,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规划、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6.积极研究和开发水文地质参数测试的新技术、新仪器、新工具,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环境同位素与人工同位素的应用研究。同时加大物探手段应用的深度与广度。7.积极研制新的水文地质钻探设备,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机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向全液压、仪表化的方向发展,不断研制适应不同地层的新型钻头及相应的辅助设备。研究开发新型钻井冲洗介质及循环方式,研究钻进冲洗介质的净化及相应设备。研究深井防斜及优质、高效的取样装置。发展受控定向钻探、随钻测量、随钻测井等新的钻探工艺及装备。8.研究和改进成井工艺,特别是粉细砂地区的深井成井工艺。研究和开发新型井管和过滤器,井管过滤器设计与制造应实现工厂化和规范化。在不断改进机械洗井的同时,发展物理洗井、化学洗井及不同方法的联合洗井。9.开发地热资源。研究地热田赋存的地质条件及分布规律,完善地热的勘察技术,提高地热井的定位精度及开采技术。开展矿泉水的研究、勘察及开发技术。坚持开展地热田、矿泉水开采过程中的水位、水温、水质监测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型,指导开采的合理运行。J四、工程物探专业1.工程物探技术要适应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不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物探技术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针对不同工程条件合理选用综合物探方法和对各种物理参数的解释能力。2.着重研究各种物探技术方法对不同地球物理前提的适用性,避免滥用。针对一般情况下岩土工程勘察勘探深度不大,但分辨率和定量解释精度要求高的特点,除推荐使用面波、多道瞬态面波技术与多电极电法勘探(高密度电法)、地下管线探测等方法外,还应加强电磁、地震波成像技术的研究。3.加强物探方法在地基处理检测中的应用研究,克服传统的地基检测方法在检测深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性。发展土工结构和路面、跑道结构的无损检测方法。4.开展综合物探技术在水文地质勘察中的应用,研究提高各种物探手段勘察精度的方法。推广高清晰度数字式全景钻孔成像系统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中的应用。5.加强适合城市环境背景条件(高噪声、多其它干扰)下有效的水、油、气管网测漏仪器的研制及准确定位方法的研究。6.进一步加强对基桩动测技术的研究,在基桩完整性检测中,要由定性向定量方向发展;在基桩承载力检测中,要通过动、静试验的对比研究,提高对承载力的测试技术和数据处理水平。7.研究适合城市和城市周边建筑区勘探要求的、具有较大勘探深度和较高精度物探方法,满足对环境、水资源及部分地质灾害治理的勘察要求。8.工程物探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注意软硬件的适用性和采用的数学模型、物理力学参数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高技术人员的应用水平和成果的可信度。9.对已取得重大进展,技术上较为成熟的物探方法,要积极推动其列入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进程。五、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化1.信息化是加快实现行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工程勘察企业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方针,加速企业信息化的进程。2.加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建设,保证企业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信息化基础建设应包括:制定与信息技术有关的行业标准;制定企业信息化的规划;修改有关标准使之更加适合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维护高性能且安全可靠的企业内部网。同时,要加强企业信息安全措施,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系统应充分应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包含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等有关信息以及岩土工程数据,在方便查询的同时,着重提高系统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城市规划、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4.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引进现代管理理念,结合ISO9000标准的贯彻,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的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财务、人事等系统的整合,做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并向建立工程勘察企业领导决策辅助系统的方向努力。同时,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为员工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服务。5.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加速信息流通。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开通电子信箱等手段,提高企业获取国内外信息、对外沟通、树立形象以及进行行业内部技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6.重视有关新技术的跟踪、引进和研究,保证岩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新的信息技术,如三维数字化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卫星定位系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企业管理信息化等在岩土工程领域的应用研究。随时追踪、引进、消化相关的国外先进软件及其它信息技术。六、完成要点应采取的主要措施1.编制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行业五至十年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各地区按照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地区特点编制具体的技术发展规划,定期检查和修订。2.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形势,分析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市场的新需求和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目前“工程勘察”行业的提法与国际不接轨的现状,在新的形势下对行业名称和业务内容重新定位,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3.尽快组织编制和出台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或条例,以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适应加入WTO后的自我保护和运营规则。探讨在有偿使用前提下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反对使用盗版软件。4.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收费价格的监督,以利于质量提高和技术发展,严格单位资质的认证和注册土木工程师的资质管理。5.建立土工试验室的资质标准并开展资质认证;建立试验员和钻探描述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原位测试和工程检测的计量认证(CMA)制度。6.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审查制度。7.加大工程行业的科研经费投入,鼓励大院设置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机构。8.加强和完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的评选工作,鼓励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技术创新。9.大力提高勘察和岩土工程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结构,建立和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完善工程勘察大师的评选办法,特别重视培养年青的学科带头人。10.积极推动环境岩土工程的发展。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加强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地震工程评价,充分重视地质环境与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11.加强与国外和境外同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合作等手段,积极开拓国外、境外市场。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的通知
-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三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2003年7月10、1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高等院校以及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的50多位代表参加。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演示汇报了编制工作情况;综合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与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就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及知识点重复等问题进行了协调;研究确定了考试大纲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一、严格保密工作纪律考试大纲在审定公布之前属国家秘密,所有接触过考试大纲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与考试大纲有关的内容。全体与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向参编人员宣讲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建立保密工作制度。所有参编人员和参与讨论修订大纲的有关涉密人员都应当签署《保密责任书》,并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二、综合与专业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一)考试科目名称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3+1”的科目设置不变,“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为3科,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为1科,即“××工程管理与实务”。(二)考试内容1.取消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技术内容,将工程技术内容全部放在各专业考试大纲中,各专业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内容。建造师对应的岗位,主要为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专业考试大纲重点是管理实务,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要适当控制广度和深度。2.综合大纲第二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费用控制”一节保留,但其中招标、投标、概预算、施工成本等内容纳入各专业大纲。3.取消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经济理论方面的内容,将该部分内容充实到综合考试大纲中,综合考试大纲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程经济内容。三、考试大纲修订的具体要求(一)考试大纲结构与编码规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纲目式结构,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均按章、节、目、条的层次编写。考试大纲中,“章”反映的是“学科群”、“节”反映的是“学科”、“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条”反映的是“知识点”。考试大纲中的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位。具体规定详见《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附件1)。(二)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均衡问题综合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的水平应与国内外同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水平大致相当,以保证各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相对均衡。各科考试大纲条目设置不宜过多,每科控制在200条左右。考试大纲中的“条”所表述的应该是“知识点”,而不是过于宽泛的“知识面”或“知识能力结构”,也不是过于具体的“答案”。(三)知识能力结构的表述与要求考试大纲中的“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对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目”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比例和顺序予以表述。(四)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表述与要求考试大纲中“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五)考试大纲与考试指导书的关系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不涉及“为什么”和过程推导。为便于考生复习时查找有关内容,考试指导书中的编码应与考试大纲中的编码相对应。(六)专业考试大纲中的“章”各专业考试大纲统一设置为三章,第1章“××工程技术”、第2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第3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七)××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内容要求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应当突出专业特色,不得与综合大纲中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相重复。“××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目的是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应通过案例形式体现。具体编制体例参见《“××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附件2)。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事项,抓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和调整,并按建市监函〔2003〕18号文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考试大纲送审前,各编制单位要征求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按计划进行。附件:1.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附件1: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编码位数为8位。·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A矿山工程………………………H公路工程……………B冶炼工程………………………I铁路工程……………C石油化工工程…………………J民航机场工程………D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K港口与航道工程……E通信与广电工程………………L水利水电工程………F机电安装工程…………………M电力工程……………G装饰装修工程…………………N综合…………………Z·第三、四位为章,分别用“10、20、30、41、42、43”表示。“10”—《建设工程经济》;“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1”—××工程技术;“4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43”—××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位为节代码,用“1~9”表示。·第六、七位为目代码,用“01~99”表示。·第八位为条代码,用“1~9”表示。注:如果最后一位“条”位不够用,可以将条的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如果第五位“节”位不够用;也可以将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附件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以公路专业为例)1B400000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1B410000公路工程技术1B420000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务1B421000项目管理专业知识(本节应突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特色,避免与综合部分项目管理知识重复)。1B422000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B422010掌握施工进度控制1B400020掌握施工质量控制1B422030掌握施工安全管理1B422040掌握施工成本控制1B422050掌握合同管理1B430000公路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附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采暖地区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应抓紧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行推开”的指示,现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四)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七)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八)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九)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试点城市现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以及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四、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十一)集中供热具有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适应我国能源条件和城镇居民居住状况,是我国城镇供热的主要方式。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国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十二)要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积极研究开发经济适用的城镇住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提高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国产化水平。(十三)要进一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的标准。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五、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十四)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十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供热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十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六、加强领导,综合配套,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十七)“三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取得群众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系统的安排和政策措施,具有较好的参考借鉴作用,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重点研究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经营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三月七日附件: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1999]38号),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明显加快。但改革还不平衡,一些行业市场垄断、缺乏竞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工作,适应加快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企业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主要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用l-2年时间,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用2-3年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三)基本思路。彻底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允许社会资金投资入股建设城市市政公用项目,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资产,以经营城市的手段开发市政公用潜在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机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推进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尽快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导,对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将其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全面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二、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四)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使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五)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应当实行特许经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六)进一步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三、着力创新,增强活力,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七)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对城市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八)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九)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四、转变职能,加强调控,建立适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政府监管机制(十)转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转为创造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供水、供气、公交、垃圾污水处理企业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改变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度,改变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十一)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市政公用各行业专业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以增强城市功能、营造优良人居环境为重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公用企业、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规范融资行为,采用BOT、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完善供水、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十三)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十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城市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十五)保障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十六)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十七)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今后,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分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执行。企业单位改制,连续工龄满30年或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另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有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十八)落实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五部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0号)办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改制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净资产中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二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体改、人事、机构编制、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二十一)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水平,不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从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和措施。现将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提高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建城[2003]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城市化快速推进。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广泛开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同当前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管理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各城市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生产力发展、体现先进文化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各城市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职权。——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至2O05年,全省通过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环境脏乱差、道路反复挖掘、垃圾围城、污水处理滞后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创建最适合人类居住和创业的城市环境。力争全省设区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县级市)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赣州、新余、南昌、井冈山、广丰、玉山、大余等市、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各城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市、区、街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对事关全局的城市规划权、城市管理权、政策制定权应集中在市一级。设区城市要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要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建立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其工作经费应当逐步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四、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于管分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经营路子。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现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将管理与作业职能分开。管理职能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作业职能可以组建为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专业企业监管办法、工作标准和经费核算体系,科学测算确定各专业工作的作业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做好环卫、园林、市政作业任务的委托管理和招标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制定出各专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要抓好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城市要组建城市供排水集团或公司,发挥供水企业在管理、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和收费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今后分质供水创造条件。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埋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征收和监管工作,确保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国家确定目标。五、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要巩固已有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好乱停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问题。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禁占道为市、占道停车及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要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形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文字规范,图案、灯光显示完整、醒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结合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要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分类收集。2O03年起各设区市可先行开展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工作,为垃圾资源化创造条件。建设规范的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楼(台),改善城市景观面貌。今后设市城市新建、改建垃圾中转站要优先考虑建设压缩式中转站,以提高转运效率。对城市建筑垃圾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统管专运,确保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对城郊周围乱倒的垃圾进行排查,限期清理,同时加大对乱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搞好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差、绿化美化环境,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今后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工前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每个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六、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进行包括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内容的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以后重复开挖。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审批权的要收回。要严格执行2001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要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居住小区及公交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3年起设区市要在广场、主要公共场所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要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七、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城市市政设施、城管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明确了我省城管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支由市、县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的城管队伍,综合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各地要加强城管监察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和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城管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城管110”,形成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应以现有的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为基础。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法规体系、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为其它城市提供经验。各城市也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实行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实现城市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监控。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城市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要积极争取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要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市民素质,使广大市民养成文明习惯,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城市管理专题教育课程,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热爱城市、管理城市的意识。要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逐步引进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要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评选创建园林、花园城市和“人居环境奖”活动,将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创建范围,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要继续开展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并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江西省建设厅二○○三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