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造价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行为,我站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问题的解释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访单位请示工程造价问题应以文字为准,要求按统一格式用微机打印“工程造价问题请示单”(附件一、A4纸)一式三份,同时为避免偏听偏信,请示问题时要求当事双方共同参加。
二、工程造价问题的解释应以文字为准,要求按统一格式用微机打印“工程造价问题解答记录”(见附件二、A4纸)一式三份。区造价总站、市造价站及来访单位各执一份,并附上加盖“附件条形印章”(见附件三)的“工程造价请示单”方能作为依据。所有用文字函复的工程造价问题解释均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三、工程造价问题解释如属一般技术性问题,本站专业技术人员及主管站领导签字即可,重大、复杂的问题需经集体研究或请示区造价总站后再作答复。
四、本站工作人员在接待来人来访时,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给予答复;重大、复杂的问题,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时,应及时与来访者取得联系,告知原因。
五、本站设置举报投诉电话:(0773)3829480。欢迎大家对本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
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内容字数:673[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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