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及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各试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我局印发了《关于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00]41号),从这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各施工企业能做到见证取样送检,各试验检测机构基本能按要求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强化质量检测管理,现就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继续按南建质安[2000]41号文执
行,应检项目必须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各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二、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支付。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
1、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2、施工单位先垫支,然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三、各检测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尚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请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南宁市建设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内容字数:567[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