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建设系统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针对建设系统多发性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较高;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以及工作目标1、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筑行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动员全国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全力推进。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3、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死亡人数和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超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配套部门规章。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互相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5、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规范三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此外,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试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6、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加大对小企业、村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7、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协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逐步建立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全过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三、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和强化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制定颁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建筑业企业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和引导企业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定,全面规范生产流程的每个环节和每个岗位。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积极采用安全生产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9、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研究并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逐步建立对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10、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制定有效整治方案,巩固扩大整治成果。在专项整治中要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批、验收、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11、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础建设,建立完善各层次人员的培训考试题库,加快编写各类别、各层次建设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强成建制培训,探索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工安全操作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12、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技中长期规划,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重大科技和管理课题的科研工作。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13、建立建设系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和方案,加加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1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依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15、构建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类协会、学会、中心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法律、宣传、培训、科研等支持。强化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租赁、拆装等单位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建筑安全生产月”、“创建文明工地”等活动内容,构建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全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1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建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做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积极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争取在中小学开设有关城市燃气、地铁、公交、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行业和群众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保护意识。当前,我国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4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9月10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审查重点各地要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性质。(三)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市[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机构填报的业绩,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的业绩进行抽查。(四)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三、申报时间请各地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1)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四、评定及公布(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检、核对信用档案相关信息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二)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s://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s://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确定合格名单,并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四)向评定合格的机构颁发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五、其他要求(一)各地要把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不得一哄而上。(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三)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申报机构信用档案。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二日
- 关于召开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大型企业,部机关、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协会:经研究,我部定于2004年3月2日至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深化改革步伐,完善政府监管体制,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总结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2003年工作情况,布置2004年工作要点。对建筑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二、出席会议人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分管领导、勘察设计和施工行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管理处处长各一人,标准造价工作方面的负责同志一人,抗震办单设地区的抗震处处长一人;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勘察设计和施工行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管理处处长各一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部分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部机关、部直属有关单位、协会,部分先进单位和个人代表。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2004年3月2日-3日,3月1日报到。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香格里拉大饭店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0号电话:027-85806868四、有关事项请各地按照分配的名额参加会议,请勿超员。出席会议代表名单请在2月25日前分别报建设部和湖北省建设厅。北京:(传真:010-68394250)湖北:(传真:027-87831084)联系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王树平电话:010-6839319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张毅电话:010-68393772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胡传海电话:010-68393319湖北省建设厅赵豫汉李晶杰武汉市建委谢永生电话:027-87276536878212053月1日在武汉天河机场全天安排接站,乘坐火车的代表如需接站,请与湖北省建设厅联系,并告到达武昌或汉口的车次。附件:1.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代表名额附件:2.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代表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二日紧急通知“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湖北传真号增加027-87312746,原湖北省建设厅电话:027-87276536改为027-87276535。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省级城市规划局:为了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地城市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要求,从全面普查、划定范围、建立档案、编制规划、资金筹集、实施保护等方面做好工作。要通过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六日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中优秀的近现代历史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二、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专项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有针对性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三、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固定的标牌,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四、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对列入保护名单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五、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分别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内的建设行为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六、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当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进行公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历史建筑的公布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于因保护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需要所有者搬迁的,应当进行公示,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制度。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会同文化部门,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九、各地方应当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提供政策与资金保证。要考虑制定有利于保护的相关政策,明确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按照保护规划利用历史建筑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者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要考虑开辟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资金的多种渠道,包括市和区、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建筑合法的转让、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十、要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要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外墙涂料、柱面干挂石材等价格确定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44号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自治区第二招待所外墙涂料、柱面干挂石材等价格确定的请示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若该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没有规定,外墙涂料、柱面干挂石材等项目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及其《补充定额》的相应定额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十月八日
- 关于公布二○○三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31号关于公布二○○三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公告2003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包括优秀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设计、工程勘察等。共收到申报项目979项,其中建筑设计项目287项、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59项、市政工程设计项目149项、工程勘察141项、城市规划295项、村镇规划设计48项。申报项目经各专业评审组初评,并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成的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优秀勘察设计项目336项。在获奖的项目中,优秀建筑设计项目93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55项;优秀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19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1项;优秀市政工程设计项目56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35项;优秀工程勘察51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1项;优秀城市规划10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优秀村镇规划设计17项,其中二等奖7项,三等奖10项。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希望获奖单位戒骄戒躁,再创新的业绩;希望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勘察设计项目,为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四月十二日2003年度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优秀建筑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4项)1、孟中友好会议中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清华大学附小新校舍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3、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4、三亚喜来登酒店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二等奖(共34项)1、北京大学餐饮中心(农园食堂)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深圳万科建筑研究中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天津纺织工学院(现天津工业大学)教学主楼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缙云博物馆暨李震坚艺术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教学组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6、河南省体育中心体育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7、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仓库改造——国图文化大厦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8、广东龙岗国际自行车赛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9、秦皇岛体育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0、羊城晚报社印务中心广州市设计院11、湖北剧场扩建工程武汉市建筑设计院12、昆明艺博园艺术广场改造工程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中南建筑设计院14、清华同方科技广场北京星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5、福建省体育馆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6、上海大学体育中心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7、上海市磁悬浮快速列车示范运营线工程龙阳路车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8、陕西省图书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19、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站楼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0、天津图书大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1、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2、天津滨海小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3、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4、长沙市湘麓山庄国宾楼湖南省建筑设计院25、富凯大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6、厦门大学图书馆改扩建工程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7、四川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及博物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8、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小学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9、杭州雷锋塔(新塔)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0、清华科技园创新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31、四川美术学院综合教学楼重庆市设计院32、全总职工之家扩建配套工程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3、天津轻工业学院教学主楼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4、北京外国语大学逸夫楼工程中旭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三等奖(共55项)1、京西宾馆会议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天桥剧场翻建工程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4、东南大学浦口校区图书馆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首都图书馆新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6、辽宁大剧院、辽宁省博物馆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7、上海国际农展中心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9、东芜国际会展中心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0、大连金石滩模特影视艺术中心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1、山西省永济市鹳雀楼复建工程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太原中晋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12、下关大厦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政府行政大楼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4、厦门税务、保险大厦中南建筑设计院15、宣武区政府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6、呼和浩特市五大班子综合楼内蒙古新雅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17、东海电信综合楼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8、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9、北京博成科贸中心综合业务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0、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21、西站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指挥楼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3、天津四十三中示范高中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4、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拆建工程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5、张家港职业高级中学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26、北大附中教学西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7、大连东软信息技术学院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8、厦门大学嘉庚楼群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9、中共中央党校综合教学楼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吉林大学东荣学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1、浙江大学基础部——化学实验楼、生物实验楼、金工实习中心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2、中央美术学院迁建工程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3、郑州大学新校区首期工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4、北京电影学院逸夫影视中心及留学生公寓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5、山东医科大学科研综合楼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6、中国科学院化学所分子中心实验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7、中国科学院凝聚态物理综合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8、汕头游泳跳水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9、中国人民大学多功能体育馆工程中旭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40、清华大学综合体育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4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中心体育场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42、合肥第一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楼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3、上海华山医院病房综合楼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4、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医疗科研楼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5、怡海中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6、厦门国际银行大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7、西安国际会议中心·曲江宾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48、武夷山庄大王阁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9、北京会议中心东餐厅改扩建工程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0、深圳市基督教堂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51、深圳赛格广场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52、上海科学会堂新楼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3、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二期写字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54、山东邮政技术中心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55、广州日报印务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优秀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2项)1、浙江平湖梅兰苑规划设计及住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群贤庄小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二等奖(共6项)1、成都东方明珠花园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南京文化名园住宅小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上海锦绣江南家园(一期)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4、文化花园二期(清华苑)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青岛银都景园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中海锦苑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11项)1、重庆市《水天花园》A区工程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泉州市城南片区堤后路住宅组团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3、南京东恒花园﹒中国人家南京华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4、天津华苑居住区久华里居住小区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5、梦园小区留澜居组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6、北京星岛嘉园住宅小区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7、国际花园(一、二、三、四期)云南省设计院8、上海新时代花园(一组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9、海口紫荆花园一区规划及住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0、广州金田广场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11、翌景嘉园小区1#2#住宅楼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5项)1、北京市快速轨道交通(西直门~东直门)城市铁路高架桥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天津市塘沽海河大桥工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广东西江金马大桥大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4、北京双榆树供热厂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5、东方绿丹—上海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二等奖(共16项)1、夷陵长江大桥(正桥设计)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2、同三国道高速公路上海段(沪宁~沪杭)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北京市二环路道路改造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4、武汉市江汉五桥(长丰桥)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5、上海城市外环线(浦东段)工程环东一大道、环东二大道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6、宁波市东外环路常洪隧道工程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7、德胜门外大街道路改扩建工程(德胜门至马甸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8、东莞市第四水厂供水工程(一期)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9、绍兴市宋六陵净水厂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0、成都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1、上海市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2、清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3、石家庄市市区天燃气一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4、燃气管网升压改造工程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15、绍兴环城河重点工程—稽山园绍兴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6、虹饮山房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三等奖(共35项)1、上海城市外环线蕴川立交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江都市龙川二大桥东南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3、鞍山五一路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4、广西桂林市解放桥重建工程同济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5、天津唐津(Ⅱ期)高速公路工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6、广州市珠江鹤洞大桥工程主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7、嘉济高速公路Ⅱ期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8、北京市五环路三期(京沈~京津塘)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院9、西直门外大街道路改扩建工程(紫竹桥至西直门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京承高速公路(四环望和~高丽营段)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院11、广州地铁二号线越秀公园站至三元里站盾构设计中铁(洛阳)勘测设计院12、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3、长沙市五家岭立交桥改建工程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14、重庆市上清寺至牛角沱单向小循环道改建工程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15、济南市引黄供水工程玉清水厂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6、扬州市汤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7、济宁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8、吉林化纤股份公司废水处理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19、苏州河支流污水截流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20、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1、重庆市黄桷渡水厂扩建工程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2、湖州市污水治理工程东郊污水处理厂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3、莆田市涵江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4、柬埔寨金边市朝常旺水厂扩建工程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25、济南市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工程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6、南京城北水厂给水工程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27、猎德污水处理工程——东濠浦泵站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8、天津港南疆码头液化气储存站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供热系统改造项目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30、天津市滨海电厂天燃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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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消防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优秀村镇规划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空缺)二等奖(共7项)1、湖州市织里镇水系及滨河绿地规划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灵石县静升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一零三团团部骆驼井镇总体规划新疆昌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4、武进遥观镇总体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富顺县仙市镇规划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鹿泉市大河镇规划河北农业大学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7、北京顺义区北郎中村总体规划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10项)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一零三团团部蔡家湖镇总体规划新疆昌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2、常熟沙家浜镇总体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泾县云岭镇总体规划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诸暨市五泄镇城镇总体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杭州市转塘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庙镇商业步行街修建性详规安徽省巢湖市村镇设计室7、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鸭嘴牧民新村规划设计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8、上清古镇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南昌大学城市规划研究所9、杭州市梅花坞老村整治规划设计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0、洪山区青菱乡园艺场居民点详细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二○○四年一月二日附件: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形式审查要点。第二条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第三条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示范工程资格、示范技术、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的审查等。第四条申报程序审查(一)《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二)《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第五条示范工程资格审查(一)示范工程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二)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程。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成有关工程审批手续,已竣工的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第六条示范技术审查(一)示范工程成套技术审查。1、综合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工程的关键技术领域,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多个技术体系,形成综合成套技术,作为综合示范技术;2、专项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某一关键技术领域(如建筑节能)或依托某一类新技术的新的工程类型(如钢结构住宅),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专项成套技术,作为专项示范技术;3、单项技术示范工程应选择一项重大的先导性技术或量大面广的新技术作为示范的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技术配套形成单项成套技术,作为单项示范技术。(二)示范技术基本要求审查1、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一般应为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其技术依托单位应与发布的单位一致;2、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不是前述推广项目的,应经过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直属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组织的技术论证,并应在其签署的推荐意见中予以说明;3、选用的示范技术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必须通过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组织的论证。第七条申报单位资格审查(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施工安装单位或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其中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至少应与前述某一类单位共同申报;(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申报示范工程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第八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审查(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二)必须按要求编写《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报告》;(三)必须提供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四)示范工程开(竣)工审批文件必须符合要求;(五)申报单位实施示范工程的市场准入资质必须符合规定。第九条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审查。(一)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中的示范技术体系或示范关键技术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二)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及操作手册,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第十条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审查。编制的指南应对与示范工程同类的工程应用新技术具有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同类工程应推广应用的成套技术1、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关键技术领域2、应推广应用的技术体系3、各技术体系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二)推广应用中的技术难点和相应的操作要点(三)推广应用中应重视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四)技术经济分析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提高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工效和节能、节地、节水及减少劳动强度、降低造价等方面与采用传统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总结采用新技术的综合优势、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第十一条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示范工程的形式审查工作。第十二条本形式审查要点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形式审查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 关于印发《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12月25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汪光焘同志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了话。现将《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2月25日)同志们:今年9-12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对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告了有关情况。这次会议是在执法检查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面,我代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讲两点意见。第一,关于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基本情况去年3月,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条例》,印发了《通知》;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根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和《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总体看,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这项制度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一)“管委会决策”体制基本确立截止今年11月底,全国344个应设立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均设立了管委会,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目前,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大多由房改办(房管局)承担。(二)“管理机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全国原有2444个管理中心,这次计划调整为344个,设立分支机构169个,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已经实施;304个设区城市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提出的问题,有关管理机构都作出了相应处理;129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新的管理中心开始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反映平稳。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大连市行动迅速,去年9月已基本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三)资金清收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结合机构调整,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共收回资金89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的项目贷款已全部收回。浙江、西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项目贷款全部收回。未回收的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款协议,对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资产。上海市管理中心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收工作,目前资金回收率达到95%。江苏省共清理回收15.48亿元,占应回收总额的75%,余额5亿元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南京市政府与区县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订《还款责任书》,落实还款渠道。吉林省政府与所有设区城市政府,部分设区城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一些城市还积极采取拍卖房产等措施,归还政府项目贷款。(四)“监督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省级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制。全国有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牌子,新疆、江西、吉林3省(区)在建设厅新设立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了同级监督。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五)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在建立决策新体制和调整管理机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项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截止今年9月底,全国累计归集公积金5016亿元、归集余额3467亿元,分别比去年底增长21.4%和18.6%;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累计支取公积金154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075亿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1375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0%,支持了276.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其中,江苏、重庆今年1-9月个人贷款同比增长110%以上。上海、北京、浙江、天津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分别达到96%、75%、63%和58%。西部地区中,青海、内蒙古个贷发放率分别达到42%和39%,发展较快。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工作加快。南京市最快5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徐州市设立“贷款超市”。长春市通过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划缴等途径,加强了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杭州市实行逾期个人贷款金额、笔数指标双控制度,并建立了五类分级管理,保证了信贷资产质量。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进展不平衡,与国务院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全国还有215个设区城市没有进行资产移交。个别省直机关还想单独管理,违反《条例》规定。部分省(直)和煤炭、铁路、石油、石化等行业管理机构还在等待观望,不落实资产移交工作。海南省以及浙江省相当部分的设区城市,机构调整工作迟缓。重庆市管理中心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且只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城市管理中心没有与原主管或挂靠部门脱钩,少数分中心的设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职能与监管职能还未分开。此外,仍有17个设区城市还没有设立管委会,决策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地方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需进一步规范。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尤其是原县(市)管理机构项目贷款清收情况不理想。目前,全国项目贷款余额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3%。某市还有项目贷款15亿元。一些煤炭企业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发放工资。某省(区)未收回的违规资金占归集余额的10.6%。部分地区购买国债不规范,用于违规融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然偏低。按照在岗职工计算,全国还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地方执法不力,不少应建能建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义务。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展缓慢、工作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48%,还有约1800亿元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宁夏、贵州、陕西、海南、河南、新疆、山西、重庆、甘肃、河北和西藏等11个省(区、市),个贷余额不到归集余额的15%。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贷款审批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贷款费用高、服务不规范以及难以办理与商业贷款衔接的组合贷款等问题。个别地方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高。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26%,资产质量较高。但云南、湖南、贵州3省逾期率分别达到3.64%、3.59%和2.31%;山西运城、临汾分别达8.5%和5.8%。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执法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建设部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有关省(区、市)非常重视,抓紧整改工作。新疆、四川、福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积极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比如,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广西自治区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组初步意见,主管副主席对全面完成机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北海、百色等市行动迅速,加快了工作进度。检查组离开长沙市当天,长沙市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就下发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资产清理、审计和核实工作。湖南省政府办公厅11月17日即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设立,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我们也看到,各地整改工作还有差距,要认真研究解决执法检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特别是整改工作尚未落实的地区,应当认真切实做好工作。明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要有新的突破。第二,关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温家宝同志曾深刻指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深化房改的基础。今年8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措施,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作为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是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利于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向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的跨越。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的许多方面。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起来,与认真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继续做好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要坚决执行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原则,按规定做好新机构的设立和资产移交,加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还没有设立新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设立,落实编制和职能;管委会要抓紧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尽快任命,保证新管理中心正常运转;在完成审计和新管理中心设立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分中心的设立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设立分中心;符合条件设立分中心的,也要防止简单的“翻牌”,更不能成为独立法人,按规定实行内部核算。已经进行资产移交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内部授权,加快实行统一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确保机构调整工作全面到位。(二)进一步加大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力度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违规资金和项目贷款清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督办制度,坚决贯彻"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切实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资金清收力度,确保追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经济合同约束。借款单位要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渠道;管理中心和有关责任人要加强督促落实。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的,应当重新签订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单位或者担保财产,保证还款计划的执行。加强责任追究。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发放项目贷款的,有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追收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对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务人,要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申请法院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做好资产保全。(三)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详细摸底,分析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管理中心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提高透明度。上级监督部门和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业务考核,强化其归集责任。加强执法。管理中心要依《条例》关于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的缴存问题。对效益状况不佳、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经济效益好转后要补缴。(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既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要拓展贷款范围,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贷款。要积极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切实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职工提供便利。要清理贷款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代理、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中介服务,不得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委托关系,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满足职工的不同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更有利于发展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措施。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要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贷前审查和还款情况跟踪制度,建立对逾期贷款的预警和催收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五)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建立包括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在内的内部规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业务政策。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的确立,实现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设区城市内原有管理机构实行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完全统一,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等业务,存在诸多不便。从全国看,各地实施的具体办法和业务流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建设部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纳入国家标准,正在组织力量编制,争取2005年下发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当前的重点是,要逐步统一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为全面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奠定基础。加强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人。要积极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六)加强调查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度创新的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要继续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研究新的情况,努力解决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长远发展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予以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取得新的发展。比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的具体对策。比如,目前全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产1300多亿元,今后还将不断增加,如何加强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如何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必须深入进行研究。再比如,“低存低贷”是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但目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贷款发放总额远远高于公积金贷款总额,管理中心应当正视差距,积极拟订措施,力争凡是缴存职工购房首先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带动商业贷款。要全面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创新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一项好的制度,如果群众不了解或者不清楚,就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权利和义务,全面介绍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培育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 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复审的范围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复审。二、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一)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其Word电子文档;2.附件资料,包括:(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下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12)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13)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二)提供资料要求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式二份、附件资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应当分开装订,其中附件资料和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3.附件资料必须按照上述“申请资格复审应提交的资料”中“附件资料”(1)至(13)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需提供原件,由直接接受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4.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需附中文译本。所有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5.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三、资格复审的标准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一)合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全部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合格。(二)基本合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基本合格,计入资格证书,并限期改正: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格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均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2.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三)不合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复审结论为不合格,依照有关法规降低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且低于资格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条件未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2.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取消资格的;3.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5.在资格复审中弄虚作假的;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四、资格复审的程序本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资格复审申请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负责资格复审资料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资格复审资料。逾期未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二)初审资格复审资料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认定;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复审,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2004年2月25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资料进行初审。(三)上报资格复审资料2004年2月29日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初审结果函,以及各申请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一份、附件资料一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不再受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各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一份和附件资料一份,保存期3年。(四)换发新的资格证书2004年4月30日前,建设部对资格复审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统一印制的新资格证书。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机构收回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格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其正本和所有副本由负责资格复审的初审部门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交回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五、工作纪律(一)直接接受申报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资料、证件和数据的原件,并在附件资料的首页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及审核人姓名。对有疑义的问题,应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二)资格复审工作,要按照《认定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程序办事;重大问题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保存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资格复审工作。(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格复审的审查、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过程监督,资格复审的初审工作要由两个以上人员复核签认。对在资格复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六、计算机网络管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申报和公告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申报单位要使用2001年资格认定时由建设部信息中心发放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在线填写后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与复审资料同时上报到资格复审的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在线审核后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在首页右侧点击进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验证后进入系统,进行数据的填写上报;在首页左侧的专题栏目中可查询此次复审的相关文件。如在填写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拔打电话:010-68394285、68394944、68394400。七、关于其他甲级和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2004年4月30日有效期未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复审资料、资格复审的标准、工作纪律、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资格复审结果以及没有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企业名单,并将资格复审结果函和复审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二月四日有关网上数据填报具体操作步骤变更的说明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企业在上报书面资料的同时还需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由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于近期进行了改版,页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所以建办市[2004]5号文件《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企业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的具体操作步骤变更为:(1)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点击首页导航条第二行第二个“专业软件”栏目,查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点击通过验证后进入系统,即可进行数据填写上报;(2)通过网站首页左侧“专题栏目”,可以查询本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的相关文件;(3)如在填写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拔打技术服务电话:010-68394285、68394944、68394400、68394154。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三、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五、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七、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九、要研究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十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十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十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一月三日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狗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二、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五、删去第二十七条。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第二章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六条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第七条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第八条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九条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二)方便游览观赏;(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五)规定的设施齐全。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十四条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第十五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第十七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第十八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第十九条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第四章动物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第二十六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第二十七条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二)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桂林高新区苏桥园道路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41号桂林市苏桥园建设开发公司、桂林市友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关于"桂林市高新区苏桥园道路工程竣工结算问题"的请示函已收悉。由于该工程双方争议很大,我站专门组织了工程有关各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财政局、市政公共事业局、造价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的协调会,详细了解了争议的事由和焦点。现经我站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1、市政定额中关于土壤类别的划分规定中对四类土含石量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施工规范及有关定额资料,基本确定定额考虑的四类土含石量应为10%-30%。2、根据提供的资料和工程参与各方反映的情况,该工程在招投标时仅说明借四类土回填,并未明确四类土的土石方比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用施工现场附近含石量较大的土壤作为回填土可提高路基稳定性,且该方案得到了设计、业主、监理的同意,并对此事专门召开了会议,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未明确增加的费用。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也确实按此方案进行,但结算时双方就采用了含石量较高的四类土回填是否应增加费用以及增加多少费用引起了争议。我站认为,定额中的四类土是按不超过30%的含石量考虑的,如实际借土含石量超过了定额的规定,应考虑施工机械降效费,即可对挖土和运土机械费进行适当调增,建议调增的幅度在20%到43%之间。3、由于甲乙双方提供的试验报告结论不一,我站难以确定其实际回填土壤的含石比例,因此,该工程具体调增幅度由双方根据施工现场的土壤含石量以及土方开挖的难易程度商定。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 关于建筑工程检测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4]42号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检测费支付问题,如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98版)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中,均未包括必须送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外墙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此项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2002版)中的接地、绝缘检测定额子目是指施工单位按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检测发生的费用,如施工单位进行检测后,还需要送至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则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 关于调整绿化工程苗木定额预算价的通知
- 各市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造价管理站反映,当前苗木新品种大量增加,我站98年制定的苗木定额预算价己不能满足计价需要。另外,根据招投标报价情况以及我站的相关测算,现行园林绿化定额总体水平偏低,且98年制定的苗木定额预算价与目前的市场价相比偏高,致使按现行园林绿化预算定额计算的总体造价水平较高。因此,需对绿化工程苗木定额预算价按以下规定重新调整,同时取消原98年发布的苗木定额预算价。该调整文件自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己办理竣工结算或包死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上有约定的则按合同执行。附:计入定额直接费的苗木定额预算价按以下规定计算:(1)片植植物按1元/袋计;(2)草皮类按1元/m2计;(3)单价在1500元以内苗木按其市场价40%计;(4)单价在1501-3000元苗木均按600元/株计;(5)单价在3001-10000元苗木均按1000元/株计;(6)单价在10001-l00000元苗木按其市场价10%计。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四年九月六日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2、;3、。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2、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第七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2、。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2、。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2、。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2、;3、。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2、;3、。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1、;2、;3、。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第十七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二: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房屋承重结构;2、房屋主体结构;3、公共门厅;4、公共走廊;5、公共楼梯间;6、内天井;7、户外墙面;8、屋面;9、传达室;10、;11、。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1、绿地平方米;2、道路平方米;3、化粪池个;4、污水井个;5、雨水井个;6、垃圾中转站个;7、水泵个;8、水箱个;9、电梯部;10、信报箱个;11、消防设施;12、公共照明设施;13、监控设施;14、避雷设施;15、共用天线;16、机动车库个平方米;17、露天停车场个平方米;18、非机动车库个平方米;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20、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21、;22、。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2、;3、。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1、;2、;3、。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1、;2、;3、。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1、;2、;3、。五、 车辆停放管理1、;2、;3、。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1、;2、;3、。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1、;2、;3、。八、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2、;3、。九、 其他服务1、;2、;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 关于南宁市城南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有关定额使用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4]40号广西三建南宁分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司承建的南宁市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中补1-12清除草渣子目是与草地割草(水湿地割草)子目配套使用的,工作内容包括人工铲除草皮以及把草和草皮弃至填土范围外。清除草渣子目的工程量按草和草皮所堆积的自然体积计量。至于铲草的厚度应根据施工现场所需铲除草皮的实际厚度确定,明确了铲草所涉及土壤厚度后,则在计算土方工程量时应扣除该部分的工程量。(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伐树、挖树蔸定额中树干直径φ30cm以内定额子目是按φ30cm以内各种不同直径树木综合考虑的,但一般适用于直径在φ10cm~φ30cm的树木,对于φ10cm以下(不含φ10cm)的树木可参照该定额进行适当调整。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九月六日
- 关于南宁百会药业集团热电站安装工程定额套用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转来的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及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13日关于热电站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来函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关于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九九二年热电站安装工程定额套用问题。根据桂建标字[1992]第2号文第3款,凡一九九一年完成的安装工程量按八七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价目表》(以下简称安装定额)和八五年《广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执行,且应把八七年安装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调整后进入直接费办理结算,而自一九九二年元月起开始执行九一年费用定额。但由于颁布该文件时,九一年安装定额尚未出台,因此暂时注明用九一年费用定额与八七年安装定额配套执行(见桂建标字[1992]第1号文),但同样应对八七年安装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调整。此外,根据桂建标字[1992]第9号文,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九一年安装定额和九一年费用定额,而九一年安装定额基本上是在八七年安装定额的基础上对其人工、材料、机械进行相应调整后得来。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以后的工程应按桂建标字[1992]第9号文执行。由于该工程的合同已注明按照八七年安装定额执行,因此应执行桂建标字[1992]第1号文和[1992]第2号文,即应对八七年安装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进行调整后与九一年费用定额配套执行。2.关于由于延误工期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问题,在延误期内发生了由于价格变化及政策性变化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分清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处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 关于发布镀锌钢管(沟槽连接)补充定额的通知
- 各市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因目前镀锌钢管(沟槽连接)在消防工程中应用广泛,而现行计价依据中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套用,现我站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测算情况编制了该部分项目的补充定额供计价时使用(有关内容详见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 转发中价协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现将中价协[2004]024号《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需参加者,请按通知要求直接与中价协联系,并报我会备案。附件:1、《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2、继续教育补习申请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 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及相关人员:建设部第75号部令和建标[2002]187号《的实施意见》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以保留,但每年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并“不予续期注册”。“未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经续期注册不合格人员,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据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具有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尚未初始注册的人员及部分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继续教育不合格。为满足这部分人员注册需要,经研究决定:我协会将会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为上述人员补办继续教育学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习。中价协将根据报名人员情况与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协商后,确定补办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时间、地点,并在中价协网站上公布。中价协网站网址:www.ceca.org.cn。二、报名时间: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三、报名方式:凡申请参加学习的人员,需填写继续教育补习申请表并发送邮件或传真至中价协;也可到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报名,经其汇总后报中价协。四、联系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邮编:100835传真:010-68316136电话:010-68316136邮箱:organise@ceca.org.cn联系人:施笠附件:继续教育补习申请表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 关于北海银晖大厦消防工程结算中设备费能否计算税金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4]38号广西天地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设备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但由于目前一般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小型设备大多由施工企业采购,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多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价款发票(其中可能含有设备)收税,即收取了设备价款的税金。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关于设备能否收税,可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或不同意见,请争议双方到纳税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咨询。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 关于毛石基础长度如何计算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37号柳州市东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毛石基础长度如何计算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如合同文件中没有相关约定,毛石基础长度应按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130页砖石基础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点规定计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 关于仪表回路模拟试验工程量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36号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仪表回路模拟试验工程量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单独安装在现场,且与自动控制系统无关联的压力表、温度计(无信号输出),不能计算检测回路模拟试验。2、具有负反馈的闭环回路,在计算调节回路模拟试验时已含其检测仪表的调试,不能另计检测回路模拟试验。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关于民主路一里1号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4]34号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民主路一里1号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该工程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按以下办法计算:一、结算时的实际建筑面积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二、你公司另行委托设计和施工部分,应另行办理结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关于中房集团翡翠园工程塑钢门窗项目如何套定额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4]35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中房集团翡翠园工程塑钢门窗项目如何套定额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塑钢门、窗安装的附材:除定额规定的玻璃厚度(颜色)、密封油膏、软填料因设计用材名称及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外,其他不得调整。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一期工程东升阁建施37"图纸,MLC1、MLC2、MLC3、MLC4、MLC7、MLC5、MLC8、MLC9的塑钢门应套10183子目。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