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补办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紧急通知
- 各有关人员: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滿要求继续执业的需按时参加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能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续期注册不合格的人员,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尚未按时参加2004年度续期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请于2005年8月31日前补办续期注册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具体事宜请查阅桂建标字[2004]26号文。附: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人员名单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附: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人员名单:廖深瓶、祁广智、李桂清、麦大群、朱洁铭、党永红、洪静、程秉坤
-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三)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四)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进行技术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逐步实行费率差异化。(五)各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要在不断总结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五日
- 加强技术风险管理 确保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黄卫副部长在2005地铁与地下工程技术风险管理研讨会上的讲话
- 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同志们:大家早上好。为加强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探讨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机制,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05全国地铁与地下工程技术风险管理研讨会”今天开幕了,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共同研讨这一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相信对各地高质量地搞好地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代表建设部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压力日趋加大,一些特大型城市交通拥挤、阻塞的矛盾非常突出。发展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对缓解特大型城市公共交通压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地铁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在建设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在国内外地铁工程建设中,由于对潜在技术风险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以及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在上海、广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高雄和新加坡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地铁工程事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地铁建设的技术风险控制工作已经引起工程界的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在不断深入。借此机会,我就加强工程技术风险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一、加强工程风险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除了传统的风险因素外,更多、更危险的是所谓的“人为风险”。重大工程建设的风险就属于“人为风险”。现代社会的风险与传统的风险相比,具有更快、更强的扩散性和更大的易受伤害性,也具有更强的关联性。某些具体的技术风险会悄悄地转化、转变为其它风险,当风险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时,它甚至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相关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我们原有的政府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对突发事件的预测与预防工作做得不够。较重视事后的补救性管理,缺少对事件发生前可能性阶段的预防性管理。今后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当今社会,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使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政府应时刻强化风险意识,并在各类组织、社会公众中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二要建立风险的全过程监控机制。政府管理既要加强对各突发事件爆发后的监控与分析,同时更要重视对风险前期的预防和管理,实现政府风险管理对政府危机管理的超越。三要实现风险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信息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手段和现代手段,全方位地开拓信息收集渠道,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收集到第一手信息。应实时跟踪风险事件的进展,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为决策科学化提供前提保证。四要建立反馈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反馈环节,建立灵敏、迅速的反馈机制。根据反馈信息,对决策前提进行不断的反思,及时调整方案。譬如近几年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桥梁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部门预案,目的是为下一阶段的预防工作做好准备。二、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方兴未艾,潜在技术风险不容忽视自上世纪60年代北京建成第一条地铁线路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地铁建设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据了解,目前我国有18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根据我部质量安全司今年6月的统计,全国试运行、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长是422.52公里,其中地铁187.52公里,轻轨235公里;正在建设并将于近期投入运行的线路总长是287公里,其中地铁211公里,轻轨76公里。与一般地面工程相比,地铁建设项目有几个特点:一是建设规模大,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一般有百余公里至数百公里。二是技术要求高,几乎涉及到现代土木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的所有高新技术领域。三是建设周期长,单线建设周期要4-5年,线网建设一般要30-50年。四是投资大,每公里造价达3-6亿元,线网建设则需要数百亿元。五是系统复杂,要考虑轨道交通工程的策划、建设、运营、资源利用的关系,项目管理涉及的管理要素繁杂。六是项目质量要求高,技术复杂,技术风险大。地铁与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建设中的技术方案和机械设备、以及周边环境(包括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土木工程中最具有挑战性。特别是在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建设地铁,往往要穿越已有复杂的地下工程,受到的约束条件很多,而有些从事地铁设计、施工的单位还是第一次涉及这一领域。如何有效控制技术风险已成为工程界必须高度重视的一项任务。三、严格执行现行审查制度,并不断探索新方法和新机制,切实加强技术风险控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拟建和在建的城市地铁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继而进行风险控制十分必要。据了解,风险管理在地下工程的应用研究在美国、欧洲已相当普遍,有些国家甚至已编写出隧道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而这项工作在我国还只是刚刚起步,但发展速度很快,水平提高迅速。特别是近两年,各地新建地铁项目都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对既有地铁的安全现状评价也正在开展。据了解,上海沪崇通道、北京地铁5号线、10号线等项目的风险评估都获得了很好的效果。日前,我部已委托土木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就地铁与地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进行研究,编制《地铁与地下工程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待条件成熟,再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地铁工程技术风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提高。为了保证重大工程的质量安全,我们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审查制度,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地铁建设单位在地铁建设中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除了这些既有制度,我们还要引入保险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责任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手段,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占据着30—45%的份额,在全世界的保险市场上平均占有10%左右的份额。在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各类主体规定了明确的质量责任,这些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急需通过责任保险等手段给予落实。我国工程保险市场急需培育和规范,这已引起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建设部多次开展调查研究,推行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险工作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我部即将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四、切实加强地铁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地铁建设安全2003年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地铁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特别是有地铁建设项目的城市,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地铁建设的管理,确保地铁建设和运行安全。拟建地铁的城市,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科学合理地选择轨道交通模式和确定线路,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是地铁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指导与监督。地铁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于包括涉及安全问题在内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地铁施工单位对影响周边建筑物与水、气、电、通讯管线安全的情况要预先进行充分考虑、研究,对可能影响结构稳定性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施工工艺和专项施工方案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铁建设项目的监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安全。从更广的角度来看,我们还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给予高度重视。要科学制定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做到浅层、深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有序地开发,做好城市建筑空间与地下交通的结合。注重环境设计,研究地下空间的舒适性、方位感、安全感和耐久性等技术问题。加强复杂地质条件的超前预报技术研究,提高超前地质预报的准确率和可信度。引进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下工程施工成套设备,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机械化施工水平。同志们,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工程,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的地铁与地下工程开发建设还只是刚刚起步,任重道远,但是,几十年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践造就了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特别能战斗的中国工程建设队伍。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把我们的地铁建设成世界上最安全、最适用、最经济的地铁工程,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 关于北海"亿时代鑫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35号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你站关于北海"亿时代鑫城"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1、关于砂石材料结算价的确定问题:砂石材料应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定价。如有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应以甲乙双方价格签证为准;如无价格签证,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一方应提供有关证据以便进行鉴定。。该工程部分砂石是否属于甲方供材,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采保费率,应根据施工单位与该材料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来确定。2、关于砼砌块价格问题:该材料的价格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确定。如合同一方认为该材料价格超出《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有关证据以便进行鉴定。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定案问题:你站接受该工程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时间为2004年10月8日;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时间为2005年1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工作于2005年3月30日完成初步意见稿,并提交给委托双方。你站提供的资料显示,初步意见稿送达至今,甲乙双方与你站有多次反馈和沟通的过程。本工程甲方北海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7日给你站的《回复》中声明:"以后我们不在(再)提供证据…";本工程乙方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8月5日给你站的《函》中亦催促鉴定结果,且没有主张提供新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你站可出具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今后甲乙双方如有新的证据要提供,应另行委托鉴定,并支付新增内容鉴定的费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八月九日
- 关于北流市白马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34号北流市白马中心卫生院:你院关于北流市白马中心卫生院住院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报告及其工程结算纠纷的汇报,由区清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7月29日转我站处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该工程的材料运费签证应按2004年3月4日协调会上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下称04年3月4日协议)第九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二、卫生间垫层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四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三、栏杆扶手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七条规定计算,原则上有设计变更的按设计变更计算,无设计变更的按原图计算。由于甲乙双方对设计变更争议较大,因此栏杆的工程造价可分两种情况计算另列,待确认设计变更是否属实的后再确定由那一方承担。四、室外散水等做法问题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五条规定计算。五、屋面隔热板工程问题按设计图纸和"04年3月4日协议"第三条及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1规定计算。六、内墙贴砖按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2规定计算。七、挖土机械进退场费及停滞费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一条和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规定计算。八、斜道底层柱、基础部分拆除按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第三条第14规定计算。九、机械挖土手扶拖拉机外运土、回填土挖运等的运距和数量应按甲乙双方签证。无签证的,由争议各方实事求是核定。十、门窗运输距离:如合同文件没有相应变更的,应按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相应子目的运距计算。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应按合同文件、"04年3月4日协议"、桂造价函字[2005]2号文的规定及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与乙方已核对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八月二日
-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建筑业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现代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不到位,建筑业资源、能源耗费大,技术进步缓慢,国际竞争力不强,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不发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工程建设监管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为了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有序竞争促进企业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建筑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效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途径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型建筑业企业要以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原则,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各级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继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筑业企业要研究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突出主业,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要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要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有效分配方式,对工程设计咨询类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要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深化企业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适用于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依法改制,积极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处置国有资产应做到公平、公开、合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三、优化产业结构,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筑业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经营结构调整,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施工等分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是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素质和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要改进现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拓宽服务领域。要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要坚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倡对重要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设计咨询,切实优化建设方案。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建筑设计企业结构调整。努力建设一批设计理论和设计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准的大型综合性建筑设计企业,面向大型公共建筑,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能力,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项目管理功能,逐步将施工图设计分离出去。鼓励部分建筑设计企业与大型施工企业重组,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优势,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促进建筑个性化创造的发展,繁荣设计创作,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筑设计事务所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分包人,并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四、发展壮大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重组整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海外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为“龙头”,联合、兼并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建筑企业集团要加强战略管理,广纳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在世界范围组合生产要素的能力,发展核心和优势技术,健全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营销网络,尽快使本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国际同行先进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筑业企业应发挥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并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五、加强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筑业技术进步要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严格采用环保和节能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型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技术创新的主力,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企业标准建设,加强工艺和工程技术研发,重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重视工法的总结和提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努力提高建筑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水平,普及计算机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设计人员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精心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先进、适用、可靠,确保民用建设项目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要大力表彰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六、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地方设立劳务服务中心,有组织地输出农民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状况的监管,鼓励施工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工地生产和生活条件。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筑农民工集中输出地政府应组建劳务基地,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农民工集中输入地政府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将拟进入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师资和培训基地,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发展,加快实现技术立法。进一步完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立项、编制、批准、实施等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加快标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工程建设标准接轨的步伐。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按照投资体制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八、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要进一步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各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政府投资工程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建立健全稽查、审计、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九、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一站式”服务和集中统一执法。改进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并依循市场规则,加快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调整资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获得多个相关行业(专业)的注册资格,具有多个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在一个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调整强制性招标的范围,逐步实现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自律组织。各级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切实维护会员利益。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信息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沟通、评价、监督等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重视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加强指导与协调,促进我国建筑业和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 关于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33号百色市审计局:你局关于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由于未提供具体资料,该工程采用的计价模式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二、如合同文件没有规定:按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即业主应对自己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负责,承包商应对自己工程量清单单价负责,因此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应予以调增;该工程增减部分项目的材料价应按工程协议条款第23条和通用条款第29条和31条的规定计算。三、该工程合同协议书"七、材料设备供应"规定承包商应使用右江牌425#水泥,但如没有相应调价的合同文件,结算时不应按施工期间实际发生价予以调整。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建设部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告
- 建设部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和《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14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部组织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现将核准的北京实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260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二○○五年七月七日附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名单1.北京实为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北京中建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北京恒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5.北京天健兴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北京高商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9.北京建信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0.北京百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北京思百利工程有限公司12.北京中油元鑫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3.北京百聪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北京中宣盛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5.北京荣广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6.北京心田祥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7.北京欣达益咨询有限公司18.北京利燕达咨询事务所19.北京中兴华海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北京市精屋工程造价有限公司21.北京明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2.北京敬业瑞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北京富邦永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北京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5.天津天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6.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司27.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28.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9.上海新中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0.上海沪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32.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3.上海华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4.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5.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6.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37.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38.上海申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9.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40.重庆前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1.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42.重庆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3.重庆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4.河北金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5.河北芳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6.河北安惠招标有限公司47.邯郸市长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8.秦皇岛衡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9.秦皇岛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0.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1.河北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52.大庆市建审建筑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53.大庆市天源建筑经济事务所有限公司54.大庆惠泉工程造价事务所55.黑龙江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6.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57.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8.吉林兴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9.吉林瑞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0.辽宁天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61.辽宁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2.辽宁华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3.辽宁中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4.辽宁志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5.辽宁正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6.沈阳华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7.大连德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8.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9.河南联创工程造价咨询代理有限公司70.河南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1.河南兴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2.河南诚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3.山东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4.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5.山东东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6.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7.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78.山东振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79.山东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山东世纪华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1.山东天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2.山东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3.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4.山东旭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85.山东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6.山东同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87.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8.山东华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9.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0.青岛诚立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91.青岛金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92.青岛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93.青岛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94.青岛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5.烟台市汇源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96.济宁银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7.聊城市东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98.临沂大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99.山西国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0.太原宏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1.山西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2.山西厚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3.陕西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4.陕西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5.陕西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6.陕西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07.陕西天惠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8.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9.西安兴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0.延安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111.内蒙古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2.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3.宁夏华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4.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15.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16.江苏岳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17.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8.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19.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120.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1.江苏苏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22.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23.江苏恒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4.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5.江苏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26.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27.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8.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9.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130.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31.常州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2.扬中广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133.常熟市信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4.南通通城造价师事务所135.南通爱德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6.浙江华夏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37.浙江东方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8.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39.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140.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141.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2.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3.绍兴中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144.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5.湖北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6.湖北赛因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7.湖北恒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8.湖北九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149.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50.湖北万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1.湖北八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2.湖北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3.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4.湖北恒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55.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6.湖北新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7.湖北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8.武汉市江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9.武汉长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60.武汉众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161.湖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62.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3.湖南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4.湖南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65.湖南中信高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6.湖南公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7.湖南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8.湖南新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69.湖南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70.湘潭神州造价工程师有限责任事务所171.江西省中恒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72.江西通能咨询有限公司173.安徽华瑞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74.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75.安徽安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76.芜湖平泰建筑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77.芜湖中天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78.铜陵市同申建设咨询事务所179.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80.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1.福建省海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2.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3.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4.福建乾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5.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6.福州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7.福州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8.福州名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89.福州富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0.福州联合基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191.厦门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2.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193.厦门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94.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5.三明市建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6.广东华禹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7.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8.广东信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99.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0.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201.广州市金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2.广州筑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3.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4.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205.广州至衡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6.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7.深圳市丹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8.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9.深圳市德雅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10.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11.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12.深圳市航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13.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14.珠海利德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215.珠海信仕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16.珠海长信德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217.汕头市恒正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18.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219.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20.佛山市盈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21.佛山市紫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2.东莞市伟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3.阳江市信必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24.广西众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5.广西南宁中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26.广西建筑综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27.广西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28.广西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229.广西正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0.桂林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1.海南定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2.海南博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3.云南金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4.云南金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5.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6.云南耕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37.云南天赢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8.昆明松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9.四川科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40.四川成化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1.四川正则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2.四川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43.四川创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4.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45.四川通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6.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7.四川信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8.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249.四川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50.四川红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51.四川严正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252.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53.新疆新能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中心254.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5.新疆鑫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56.新疆宏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57.新疆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58.新疆全统工程造价编审有限公司259.新疆社发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60.新疆新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印发王铁宏、徐波同志在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 有关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城市建委,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2005年6月17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现将《王铁宏同志在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上的讲话》、《徐波同志在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王铁宏同志在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上的讲话各位安全联络员、同志们:上午好!很高兴参加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联络员第一次会议,并与大家一起讨论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既是考验我们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个非常重要的会议,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保障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一、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正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给城市交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一些城市交通拥挤、堵塞的现象非常突出,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常活动。根据国内外的普遍经验,缓解城市交通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要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构建起方便、快捷、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体系。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已有十几个城市在开工建设,短时间内,仅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城市每年就要分别开工建设40多公里线路,这种发展进度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的,也是国际上所罕见的。但是,由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历史比较短、经验也不足,加之,我国尚未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制造产业,目前除了土建以外,几乎所有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控制等系统,以及盾构等设施、设备都是从不同国家引进或所谓的国内组装。这些标准不一、制式不同的轨道交通系统,有可能给建设和运营管理留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地铁是一种在狭小空间内快速载运高度密集人群的复杂系统,空间狭小决定了其管理措施的难度和复杂性;高速运转更突显了系统多方面协调配合的重要性,每一个系统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影响安全的因素;人口高度密集决定了轨道交通一旦发生事故就是巨大的危险和灾难;轨道交通的安全与规划、建设、运营各个阶段密切关联又决定了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反恐怖要求也对地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说明了城市轨道交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有清醒地认识,予以高度重视。省(直辖市)、城市和运营公司三级安全联络员也要牢记自己的六项职责和任务,研究安全工作的目标,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中不可掉以轻心。二、建设部近年来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针对轨道交通的这些特点,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地铁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建设部按照中央的要求,狠抓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党组的意见,由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全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全过程安全的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全过程、各个环节抓好安全管理工作。过去,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基本不介入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只是重点对投入运营的项目承担行业监管工作。但是实践证明,运营环节城市轨道交通能否正常和安全地运行,关键要靠前期的方案论证、设备和信号的选型、以及设计和施工环节打下的基础,这里有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在九部委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后,建设部编制完成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正在编制《地铁安全评价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要点》,并且于2003年3月开展了地铁安全大检查;2005年5月要求各地开展了安全自查工作;7月中旬建设部还将牵头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第二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下一步,建设部将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二是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制度,用系统论和方法论科学确定安全评价标准,并与有关部门合作选择一批安全评价机构;三是根据安全评价结果,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机制;四是组织编制一系列安全导则,如专项审查导则、试运行导则、试运营导则和抢险指南;五是继续完善有关安全标准体系和职业安全防护标准,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七大系统分别制定建设、运营的安全标准。目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联络员制度,就是建设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落实管理创新的一项举措。三、上下齐心努力,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在地方,为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我代表建设部提出以下几点希望和要求:(一)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层级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提高在依法行政和整合作战能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要加强安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工作。(二)加强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管理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前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论证工作;各地施工图审查部门一定要把好质量安全关,加强对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力度;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应当提前参与前期各项安全审查工作,从有利于安全运营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完善有关安全措施,并提前做好有关安全设施和技术参数的交底工作。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设施,努力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各地在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过程中,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有关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要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各地务必要克服贪大求洋的思想,一些未经实践检验的所谓新奇特轨道交通系统要严格论证慎重引进。(三)加强运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管理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监测工作,评估其安全状况;还要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2、我部编制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被纳入国家二级专项预案,并即将由国务院公开发布。各地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的有关应急预案,也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抓紧进行完善,并提炼成可以公开的发布稿,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公布。3、要发挥在座各位地铁联络员的积极性,加强联系和配合,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尽快搭建信息共享、消息快报和网络指挥的平台,争取探索出一个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联动机制,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最后我要强调,在座的各位安全联络员同志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做好即将结束的地铁安全自查工作,认真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迎接第二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大检查的准备工作。让我们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出发,共同努力,开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安全新局面。谢谢大家!徐波同志在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同志们:下午好!这次会议是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建立之后,组织全体联络员同志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会议时间虽然比较短,但大家积极参与、讨论热烈,完成了会议的议题,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下面我代表质量安全司对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贯彻执行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一、会议情况开幕式上,王铁宏总工做了重要讲话,强调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介绍了我部近年来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对今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目标,拓宽了思路,请大家回去后好好学习、贯彻。上午,北京劳动保护研究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北京地铁1、2号线安全生产评价情况;香港地铁公司的同行介绍了地铁安全管理的情况,内容都非常有启发性,可以充分借鉴到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中去。下午,各地同志介绍了各地地铁建设的情况以及开展地铁安全生产第一阶段自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由于城市轨道交通一旦发生意外,伤亡损失往往很严重,一些国家和城市地铁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这方面的安全工作表现出脆弱性和特殊性。做好这项工作首先依赖于各种信息交流的畅通,联络员制度就是信息畅通的基础。通过联络员同志广泛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才能够迸出火花,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提出正确的思路,并激发工作的热情。依靠我们联络员,就使全国的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构成了一个系统,就能够从系统的高度来把握全国的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风险决策的角度来讲,实现风险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前提是信息渠道的畅通,建立反馈机制也需要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这两点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联络员发挥作用。因此同志们的工作十分重要,意义重大。另外,大家还就如何进一步贯彻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如何开展好7月份的地铁安全生产管理督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回去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大家的意见。二、地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压力日趋加大,一些特大型城市交通拥挤、堵塞的矛盾非常突出。发展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对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据了解,目前我国有10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处于运营或试运营中,在建线路总长超过390公里。但是,由于我国地铁发展历史较短,而建设速度却很快,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留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我们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地铁建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方未能达到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二是安全管理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作为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技术保障,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四是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当然这个问题也不仅是地铁安全领域独有的,但由于地铁和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运载量又很大,这个全民安全意识的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五是各地制订了一系列的应急预案,但有些应急预案还不够细化,也缺乏演练;六是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另外,各地对地铁安全的投入还不够。三、关于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的几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领导同志近期强调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到位,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这五要素是建立全国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安全文化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提高全社会和全行业安全意识,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某些地方,对某些特定人群来说,城市轨道交通还是新生事物,更谈不上全民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化,因此要千方百计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全面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二是要提高决策部门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中均要强化建设“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第二,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法规,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即将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部长令)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使用法律手段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强化有关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第三,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加强研究,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分别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特别要提高各个环节领导者和决策者的安全责任意识。第四,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要积极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技创新,包括在管理手段、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坚持走“科技兴安”之路,力争做到本质安全,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安全素质的基础之上。第五,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经济保障,要做到本质安全,就必须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比如北京市政府在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投入了37亿进行地铁一、二号线的改造,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希望各联络员回去后向厅领导、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传达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特别要进一步做好地铁安全生产检查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最后,我在这里代表质量安全司向各位联络员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各位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切实发挥联络员作用,共同做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谢谢大家!
- 关于钦州市百祥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植物油罐工程有关定额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28号广西正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钦州市百祥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植物油罐工程有关定额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第12页25km以上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计算办法中的"实际发生机械台班数"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台班数。二、如该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没有规定的,3000立方米和5000立方米植物油罐基础工程类别应按油罐工程的工程类别,按现行费用定额的规定,3000立方米和5000立方米植物油罐工程应按一类工程取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 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2005年6月29日至30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统一思想,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七月六日统一思想,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同志们: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会议在辽宁省建设厅、大连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和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谈几点意见。一、会议的基本情况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工作报告,对10年来的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监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上海市建委、宁波市建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分别从强化政府监管、创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打造监理的品牌、企业自我完善、提升监理的服务质量等方面,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河北省建设厅、重庆市建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会议还对全国工程监理先进单位和工程监理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颁奖。今天上午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围绕黄部长的工作报告,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实际交流了经验,讨论分析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大会提交的5个待议文件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时隔10年之后召开的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特别是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使与会同志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二、关于大家讨论的几个问题会上,大家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强制监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等几个问题比较关注,希望部里能够予以明确。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关于工程监理定位问题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至于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问题。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践证明,这个规定不仅保证了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实现,而且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86号部令实施之后,各地又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层层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强制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监理。工程监理范围的无限扩大,造成了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建筑市场不够成熟,取消强制监理规定也不合适,因此各地还是要严格执行86号部令的规定,不要随意扩大工程监理范围。(二)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问题这也是行业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争议也属正常,但有一点不容置疑,既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部里计划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这次会上也提交大家进行了讨论。我们总的想法是,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此,我还要强调两点:一是监理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把工作做深做透做细,同时,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不能把监理单位的责任无限扩大。(三)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问题目前,不少人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其实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不同的。从工作内容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的管理等,去年部里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推行,社会各界已经接受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因此既要看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共同点,也要清楚两者的差别。我们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和放松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并要重点抓好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认同。对于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的关系还可以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探讨,在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三、关于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黄部长的工作报告中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程监理工作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和规划,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重点强调今明两年要抓好的几项工作:(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前,监理企业竞争比较激烈,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损害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利益,影响了监理行业的信誉。这次会议上,提交给大家讨论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后还要进行认真的修改,争取尽快印发,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监管职责。1、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管理,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目前还存在着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对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对那些为取得企业资质不择手段,通过买证、借证达到资质要求,取得资质后又转出注册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资质;对卖证、挂靠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资质、资格审批的标准和要求,调整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实现规范、公开、透明、便捷。在受理、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今后对监理企业不再进行年检,但不年检不等于政府部门对企业不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加以解决。2、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监理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来,大家对监理市场中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但由于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难,缺乏处罚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部里起草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定》,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这个规定出台后,各地要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对在监工程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人员数量配备、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要登记在案,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3、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近几年,通过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监理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够,还在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封锁和垄断,影响了全国统一监理市场的形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做法进行检查清理,全面清除妨碍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障碍,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尽早形成。4、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管。各地要加大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扭转目前重考试和注册,轻执业管理,对注册后的执业监督不力等现象。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执业责任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对那些不讲信用、职业道德差、能力低、工作屡屡失误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要坚决清出监理工程师队伍,问题严重的,终身不准进入这个行业。(二)抓好工程监理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自去年以来,我们就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2号部令)进行了修改。今年三月份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上,大家提出我部的几个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程序上都大同小异,建议能够合并。目前,我们已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企业资质管理部令进行了整合,已提交部法规司,争取近期出台。关于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方面,如甲级监理企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25人改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25人,同时也分专业工程类别规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最低数量要求。这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引导企业吸收各类执业人才,有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其二,解决目前企业资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较高导致的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挂靠、卖证、买证问题。第二,注册资金方面拟做调整,甲级拟由100万元调为200万元,乙级拟由50万元调为100万元,丙级拟由10万元调为50万元。第三,取消了一些专业工程类别的丙级监理资质,除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设丙级资质以外,其他专业工程不再设丙级资质,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和审批上述丙级工程监理资质。2、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规建设滞后,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注册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虚假注册、人证分离、执业监督力度不够等方面问题。第一,要抓紧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部1992年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18号令)已有13年,18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的管理,我们已对18号令组织了修订,下一步还要进一步与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商,争取在年内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解决目前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存在的会考不会干,会干又考不过去的问题。要会同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监理工程师考试办法,合理设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标准。要按照监理行业的特点、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的需要,科学设置考试大纲,在考试内容中增加实践考核内容、并尽可能结合各专业工程监理的特点,将考试重点放在监理工程师实践能力的测试上,解决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实用性问题。第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针对目前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今年4月份,我部已经会同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组织召开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管理体系座谈会。各部门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实行统分结合;二是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对目前各部门已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类人员如何纳入全国监理工程师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办法。目前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工作方案草稿,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下一步还要加强协调,尽快形成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我们对目前各地设立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如何纳入统一体系进行管理也做了考虑,争取一并解决。第四,抓好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目前建设领域设立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中,只有监理工程师制度还没有建立继续教育制度,而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在新修订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拟增设继续教育制度。但如何抓好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这项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要认真研究。要重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不能使继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把继续教育培训作为创收的途径,要使继续教育真正起到完善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作用。要不断研究探索继续教育的方法,使继续教育丰富多彩,如实行网上培训或自学,集中测试的办法,这样既可以督促技术人员学习,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3、进一步研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范监理市场交易行为。关于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问题,大家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监理的招标投标要考虑监理工作的行业特点,不能简单套用施工招投标的办法。在正常情况下,同一地区各个监理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的差距应该是不大的,投标报价的差距也应该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而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业主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资格及经验、专业配套能力、企业业绩和信用等等。黄部长强调,工程监理招标重在选“人”、选“企业”,而不是简单地看价格。因此,部里在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考虑了上述问题,但是还要认真研究,力求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科学、公正、公平,符合工程监理的行业特点。这个办法出台后,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4、修订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对规范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法规政策不配套、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修改范本时,第一,要充分与现行法规政策相一致,如要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增加进去;第二,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第三,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尽量使合同条款的内容,如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期限、监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报酬等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5、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机制,是全面构筑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对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至关重要。关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部里早就进行了部署,发了很多文件,最近又到江苏、上海、安徽等地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总的想法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两个层次的评价体系,即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工程监理行业的信用体系是整个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要在总体框架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步实施。首先,要加快建立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信情况、奖罚情况、不良行为,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教育情况、个人执业情况以及违纪违规情况等,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力争实现网上公开发布、查询。其次,要研究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的信用标准,对工程监理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合同签订履行、依法开展监理工作、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理人员的执业情况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第三,要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教育培训;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各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6、尽快建立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已经有17年了,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文件,但至今没有建立起监理行业的统计制度。为此,我们计划与国家统计局进行协商,争取在近两年内建立起工程监理的统计制度,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收集、了解全国监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作依据。这项制度的建立,要靠我们大家的重视和支持,在此我希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和监理企业,都要给予支持配合,特别是各级行业协会,在此项工作中,要多做些具体工作。7、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和监理事务所试点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是目前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黄部长多次讲话中都强调要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责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监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等责任,因此,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监督他们依法执业,减少监理工作风险的有效办法;是控制监理风险,增强工程监理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经验。今明两年,我们要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同时,着手研究制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为了促进工程监理单位的体制改革,探索完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制度,我们正在考虑开展监理事务所的试点。初步设想监理事务所可以由3个以上监理工程师合伙成立,监理事务所可以不设级别,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要业务可以先限定在非强制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内进行试点,特别是要在村镇建设、家庭装修工程中,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特点,起到满足市场需求、拾遗补缺的作用。(三)推进监理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增强竞争实力,切实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黄部长在讲话中已经强调,要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的体制改革。我认为,重点就是要通过监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监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关键是实现七个方面的创新:一是体制创新,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机制创新,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机制;三是管理创新,采用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开展监理工作,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效应;四是科技创新,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的检验手段、检测方法,提高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市场创新,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适应市场需求;六是观念创新,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为业主服好务;七是文化创新,培育企业文化,树立社会和经济效益并重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要加强在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第二,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监理各项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第三,要加强监理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规划,重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和巡视工作方法,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第四,积极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关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四)做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一直是监理行业比较关注,也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目前监理收费标准还是1992年的标准,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服务收费都进行了调整,监理企业的人均收入仅为设计人员收入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左右。当前我国的监理收费过低已使得监理企业经营困难、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长此下去,形成恶性循环,使工程监理流于形式,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的下降,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因此,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迫在眉睫。自年初以来,我们与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印发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还组织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测算编制工作。目前,我们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配合下,争取年内能够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关于修订监理取费修订工作,我们结合工程监理的定位,一方面将监理收费标准改为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除施工阶段称为监理外,其他服务都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便于社会各方能够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将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范围划分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保修、后评估七个阶段,每个阶段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这样既可以引导和拓展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也能方便业主的选择,也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的发展。通过提高监理取费标准,使监理行业能够留住人才,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在出台收费标准的同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也将配套出台《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的收费标准实行之后,一方面希望监理企业都要认真遵照执行,不能再相互恶性压价竞争;另一方面,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也要依法予以严惩。另外,会上大家对五个待议文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希望大家回去后,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讨论修改,并在7月底以前将修改意见返给我们,以便完善修改这些文件。同志们,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机,我们深感工程监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我们要抓住机遇,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推动工程监理工作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
- 《通知》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五个方面提出了今明两年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七个方面的措施。节能:按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试点工作方案,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推行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少数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节水: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以来,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现就做好今明两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1.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研究提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重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主体,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国家支持的重点。2005年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国家重点抓好1000家高耗能企业,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实现以电代油。研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试点工作方案,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4.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抓紧出台《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贯彻实施《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少数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深化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技术研发、集成和城市级工程示范,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6.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大型水电、风电基地建设;在西部电网未覆盖地区发展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有居民的海岛大力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农村地区推广风能、太阳能利用。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价格管理等配套规章和实施措施。大力推进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地加大推行力度。8.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1.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时召开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继续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和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建设。研究提出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推进国家水权制度建设。2.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指导各地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改革。3.推进农业节水。继续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在丘陵、山区和干旱地区积极开展雨水积蓄利用,支持农村水窖建设,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扩大节水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4.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海水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5.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1.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2.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和节约木材。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加强木材节约代用,抓紧研究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3.研究实施节约包装材料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禁止过度包装的政策措施,200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月饼等过度包装和搭售问题,从市场价格入手出台规范性意见。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1.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修订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土地复垦。2.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3.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4.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推动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部门要适时联合召开“全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1.推进废物综合利用。要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2.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以及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研究提出农户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政策,开展秸杆和粪便还田的农田保育示范工程。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二、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一)加强规划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全国节水灌溉规划》、《全国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规划》。加快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二)健全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建议,重点研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起草《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抓紧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回收体系,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加强石油节约、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建设,做好相关立法工作。(三)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编制《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计划》。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工业用能产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研究制定《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雨水利用标准,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大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力度。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完善村镇规划标准。研究提出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制定《矿山企业尾矿利用技术规范》。(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逐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试点,依法全面整顿农业供水末级渠系的水价秩序,取消水费计收中的搭车收费,制止截留挪用。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研究制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五)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积极研究财税体制改革,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六)推进节约资源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科技计划继续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雨洪收集和苦咸水综合利用技术、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拆解技术、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努力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继续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示范项目、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等。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修订《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编制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在2004年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分别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专项检查。针对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和7月1日起施行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全国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继续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浪费资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严肃查处。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三、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法制办、国管局、电监会、海洋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做好资源节约工作。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二)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制定《推动政府机构节能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各级政府在认真做好机关节约工作的同时,更要抓好全社会的节约工作。为此,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要研究制定《创建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机构、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发挥示范作用,并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节约的路子。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经验和典型。在冶金、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酿造等重点行业,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纸回收利用、绿色再制造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及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出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和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思路。(四)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建设节约型社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2005年要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资源节约行”活动。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集中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要在工矿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在中小学校开展“珍惜资源、从我做起”活动,在宾馆开展“争创绿色饭店”活动,在社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做节约表率”活动,在全国质量月开展“降废减损兴质量”活动。要认真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公益广告和征文活动。同时,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研讨和交流,2005年底在北京举办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会,择时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典型推广现场会及技术交流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转发给你们,作为工作参考。请你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七月一日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05]56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第三条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第五条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第六条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第七条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第八条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第九条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十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第十三条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第十五条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六条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第十八条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缺少的;2.“五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3.施工现场内有一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色防尘网遮盖的;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5.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6.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装材料有1处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的;7.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9.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警卫室的;10.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11.施工现场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12.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13.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15.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16.现场伙房有1处燃烧木材或煤炭的;17.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18.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19.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5人住宿的;20.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21.对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22.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23.宿舍间甬道未采用硬化铺装的;24.宿舍间未设排水系统,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实体大门的;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标准定型化防护设施的;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9.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实施或者规定标准的;11.施工现场未设排水系统的;12.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13.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14.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1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与职工宿舍、现场围挡未保持安全距离的;1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17.宿舍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照明电源未采用36V安全电压的;18.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19.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20.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21.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22.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做立管的;24.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25.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5.特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15.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1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做安全防护措施的;19.未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暨项目经理信息卡)。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规定的;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5.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7.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的;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备案的;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10.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4.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 关于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27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你院关于"学生宿舍扩建和南大门"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因不同的建筑用途和设计档次,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装饰材料(如地板砖、铝塑板等)的档次、价格各有不同。装饰材料区分档次,价格上相差甚远。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中,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上限控制值,亦即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期望值(上限)。在其编制过程中,装饰材料的档次、价格如超出自治区或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涵盖的范围时,根据桂建管字[2003]62号文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单位可对该部分材料的档次、价格进行细化,所涉及的内容进入招标文件或投标答疑中,作为编制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和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基础。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七月六日
- 关于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材料结算价格确定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26号柳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材料结算价格确定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1、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取定,原则上是按建设方与施工方所签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作为结算依据。根据你公司与施工方所签定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柳西水厂二期工程的结算应该以柳州市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同期材料价格作为结算依据。2、据查,柳州市造价管理站颁布的价格信息,在1999年第3期前,均为适用于9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价格信息(即按"桂建标字[90]01号"文中规定进行计算的)。而柳西水厂二期工程是在99年前就已经结清材料款。因此,工程材料价格无须分段执行"桂建标字[1990]01号"文与"桂建标字[1996]12号"文。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七月四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 部机关各单位:现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05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用更大的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现对2005年建设领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认实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为动力推动建设领域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把深化改革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五个统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改革工作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创新制度、转换机制,把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二、2005年重点改革工作(一)加快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这是国务院《意见》明确由建设部牵头的改革工作,要重点贯彻落实。改革目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机制初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特许经营制度基本健全,行政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今年主要任务:1.研究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总体方案,力争6月底前出台。2.拟订《关于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决定》,争取由国务院下发。制订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现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3.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改革,拟订允许多种资本(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4.深入研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行政监管体制,制订监管措施和办法,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行为,力争年底前出台指导性意见。5.完善并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制订城市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引导和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健康发展。6.推进现有市政公用事业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资产重组。7.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研究低收入群体的供热社会保障措施。(以上7项工作由城市建设司牵头)8.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综合财务司牵头)(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规划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城市与乡村建设统筹发展。今年主要任务:1.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管理体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路和措施,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增强规划调控功能。(城乡规划司牵头)2.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修订《城市规划法》,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健全城市规划修编的工作制度。推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和派驻规划监督员制度。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范围。(城乡规划司牵头)3.加大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力度。在江苏等省组织试点,推进“旧村改造”,节约和合理利用村庄建设用地,调剂小城镇建设用地。(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三)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改革目标:综合配套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基本形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今年主要任务:1.健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制订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宅供应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2.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构,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健全售房款和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制度。研究制订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住房问题的有效机制。(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3.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规则,加快推进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规范拆迁行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负责)4.研究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牵头)(四)加快建立现代建筑市场体系改革目标: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建筑市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今年主要任务:1.继续推进建筑业改革。制订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国有建筑企业制度创新,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提高建筑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大力推进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方式,逐步建立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促进建筑业企业“走出去”。(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2.培育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订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意见,加快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3.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完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监控。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负责)(五)推进建筑生产组织方式改革改革目标:积极应对能源资源环境挑战,探索改革传统的建筑生产组织方式,逐步建立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建筑生产管理模式。今年主要任务:1.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制订并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目标和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四节”工作。加快《建筑节能条例》的起草调研。(科学技术司牵头)2.积极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建筑技术革新,提高建筑技术含量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建筑业的整体素质,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科学技术司负责)3.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创新。深入研究政府工务局、企业代建制等管理模式,开展试点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六)深入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目标: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行为更加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今年主要任务:1.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探索建立建设行政机构上下沟通、工作衔接、运转高效的机制。(人事教育司牵头)2.按照政企、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改革。(建筑市场管理司牵头)3.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措施,加强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健全对部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政策法规司、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负责)4.推进社团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意见,完善建设部社团管理办法,健全社团管理体制。(人事教育司牵头)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牵头(负责)单位承担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牵头(负责)单位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相关单位制订实施方案,从实际出发,把握重点,明确目标,落实时限,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改革合力。政策法规司要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 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今年入汛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较强的降雨过程,造成湖南、贵州、广东、广西、黑龙江、福建等地区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有效控制灾害的影响,减少或避免损失,现就建设系统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建立责任制,认真组织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检查工作(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检查计划,强化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已有、在建斜坡、高切坡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已有斜坡、高切坡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汛前检查维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斜坡、高切坡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二)已有斜坡、高切坡的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在汛前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检查人员,对斜坡、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斜坡表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对建设年代较早的斜坡、高切坡,要加强监测并配专人负责。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汛前检查维护或维护不善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三)经检查、监测发现有重大隐患或斜坡、高切坡及其周围有异常现象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乱弃和随意堆放材料等,造成斜坡、高切坡荷载增加、稳定性受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各类管道(槽),包括废弃管道的检查、维护,防止管道渗漏,造成斜坡、高切坡滑塌事故。(五)施工单位在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建设项目施工或斜坡、高切坡工程的施工中,大雨期间应停止施工,并在雨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对斜坡、高切坡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严禁在已建斜坡、高切波附近搭设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防止滑坡造成人员伤亡。(六)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已建居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斜坡、高切坡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治理工程。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并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七)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统筹规划,及时修复有关设施,妥善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确保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要保证抢险人员安全,避免二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此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5]43号)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各项工作部署,切实避免汛期斜坡、高切坡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 关于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费计取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24号广西防城港市湘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示计取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费的报告"来函已由防城港市造价站转来,现答复如下:现行的安装定额中的消防系统调试定额是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四次调试、检验及验收合格为标准编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等系统均有相应的调试定额子目;消火栓灭火系统一般不应计系统调试费,应急灯照明系统应执行现行安装定额第二册相应定额子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关于电缆垂直敷设计价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25号中国一冶广西柳钢工程项目经理部:你单位"关于电缆垂直敷设计价"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现行安装定额中,"竖直通道电缆安装"定额子目主要考虑了垂直安装的难度及固定要求不同,如你单位施工的竖直通道电缆基本符合此情况,若施工合同中又没有特殊约定的,可按竖直通道电缆安装定额子目计取安装费;否则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建筑节能——中国节能战略的必然选择(下)
- 2010、2020年的建筑节能目标2010年建筑节能目标新建建筑分步骤普遍实施节能率为50%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建筑照明节能标准》。以大中城市为先导,2010年前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及城镇实施上述标准全面到位。北京、天津等少数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率为65%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通过示范倡导,推动村镇居住建筑实施节能率50%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居住及公共建筑的集中采暖按热表计量收费的工作在大城市普遍推行,在小城市试点。编制并实施节能率为50%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及《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在充分调醒研究的基础上,以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为先导,以高耗能建筑和热环境差的建筑为重点,结合城市改建,在大中小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要求大城市到2010年完成应改造建筑面积的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10%。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地下水、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8000万平方米,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建筑500万平方米。至2010年,新建建筑累计节能1.6亿tce,既有建筑节能0.6亿tce,共计2.2亿tce,其中节电3200亿kwh,削减空调高峰负荷3500kw;累计减排CO25.9亿吨,其中新建建筑4.2亿吨,既有建筑1.7亿吨。2020年建筑节能远景规划目标建立健全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编制出覆盖全国范围的配套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运行和检测标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系统标准,用于新建和改造居住和公共建筑,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及家用电器等能耗在内。所有建筑节能标准得到全面实施。2010~2020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有步骤地实施节能率为65%的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后,部分城市率先实施节能率为75%的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前供热体制改革在采暖地区全面完成,集中供热的建筑均按表计量收费。集中供热的供热厂、热力站和锅炉房设备及系统基本完成成技术改造,与建筑采暖系统技术改造相适应。大中城市基本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和热环境差建筑的节能改造。小城市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和热环境差建筑改造任务的50%,农村建筑广泛开展节能改造。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1.5亿平方米,其中采用光伏发电的500万平方米,并累计建成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2000万平方米。至2020年,累计节能量新建建筑15.1亿tce,既有建筑5.7亿tce,共计节能20.8亿tce,其中包括节电3.2万亿kwh,削减空调高峰用电负荷8000万kw;累计减排CO2新建建筑40.2亿吨,既有建筑15.2亿吨,共计减排CO255.4亿吨。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要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其中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对《节约能源法》进行补充修改,由国务院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如果《节约能源法》能够加上推进建筑节能关键性内容,如果《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能够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激励政策与标准就有了依据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将由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可依法推进和监督建筑节能工作。届时,建筑节能将不仅是一般提倡和号召,而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执法行为。当前有节能标准不依,违反强制标准也无人追究,又无任何激励政策等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影响必然是长远的,效果必然是巨大的。经济激励政策有位德国专家在他提出的中国建筑节能建议书中,用形象的语言作比喻。他说,搞建筑节能就是要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缺一不可。当然,所谓大棒,就是强制性的法规标准和征税;而所谓胡萝卜,则是优惠政策。没有优惠政策,建筑节能就难以开展;只有两手抓,才能势如破竹。为此,建议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或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或者建筑能源消费税,税率仍为总投资额的5%;对节能建筑则实行零税率政策。为推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北方采暖地区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可结合热价改革,从采暖费的降低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按产权单位、住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补助各1/3的比例分摊。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由产权所有者自筹资金解决。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贴息补助,贴息费用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解决。对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当地政策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定出期限,在最终期限内,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补助分时段递减;超过最后期限,征收能源特别消费税。国家建立城市热网改造专项资金,以引导北方城市热网改造。北方采暖地区现有城市热力管网和热源系统的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热力企业自筹解决。国家专项资金为补贴性质,主要用于引导和启动热网改造。为了鼓励生产和采用节能门窗和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经认证合格的节能门窗、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减半征收产品增值税。制定推广节能空调、燃气空调和冷热电联产的具体措施;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建筑耗能器具的经济激励机制。组织管理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建筑能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人员,稳步推进。鉴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供热体制改革是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强化资源节约战略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职能,三者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因此,建议在机构建设中通过职能调整,整合到一起,以便共同推进。在新一届各级政府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应明确该项工作的相应主管机关、职能、编制、预算等。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落实领导,落实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和人员,逐级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确保预定目标的实现。节能技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成套技术。重点发展适用于不同气候条件的各种节能墙体、屋顶以及门窗,特别是外墙外保温技术和高效节能窗技术,包括用粘贴、钉挂、浇入和涂抹等方法固定高效保温材料的多种外墙外保温技术,以及采用中空密封玻璃、低发射率玻璃、充惰性气体玻璃以及断桥合金窗框、复合塑料窗框和活动外遮阳帘等多种节能窗技术。开发各种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高性能建筑玻璃及其应用技术。高效率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供热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对供热厂、热力站、锅炉房和供热管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开发和应用采暖温度控制与热量计量技术,包括采用温控阀、热量表、热量分配计的双管或单管采暖系统技术。开发利用多种能源、不同规模的集中式供冷系统。发展燃气空调及热电冷联产联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适用技术。根据既有建筑不同的建筑构造和使用条件,开发对其墙体、门窗、屋面和采暖空调照明设备和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的多种技术。太阳能热水器和建筑一体化的应用技术。关键是处理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关系,并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技术。关键技术包括太阳能供热制冷成套技术,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等。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以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开发建筑用能计算分析软件,用于计算在不同气象条件、不同建筑和设备状况和不同使用工况下的能源消耗。国家和地方应安排专项基金,支持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建筑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研究发展前景良好的建筑节能技术;在各地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示范小区。能效标准和标识加强终端能耗管理,研究并建立我国节能建筑评定体系,选取试点城市和试点住宅小区,实施节能住宅建筑能耗性能评定;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家用电器和照明器具的强制性能效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家用电器和采暖空调、照明器具的能源利用效率,限制并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制定和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积极引导生产企业主动提高产品能效,加快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提高节能产品的知名度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监察部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通知(监发[2005]2号)要求,建设部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附件:1、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2、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2005年3月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现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一)监督检查目的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二)监督检查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一)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规章清理、修订情况,修订的时间安排;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7月1日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5、2004年7月1日以后各业务司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监督检查的方式(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五、监督检查要求(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联系人: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
-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按照2005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我司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间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全国工程造价监控系统,我们将组织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省级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联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办的政府网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网的联网是加强政务沟通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今年7月将启动联网工作。为了保证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为了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表的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我司。其中,“指定电邮”一项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的统一电子邮件地址,后缀名为(@cecn.gov.cn),前缀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语拼音。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正式运行之后,将采用该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工作联系。二、请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网收费会员区的技术措施(如:进入网站各个收费会员区的用户名、密码,加密锁,专用软件等),通过填写附表上报我司。联网后不影响各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和运行。三、附表和指定邮件地址可通过https://mail.cecn.gov.cn获得。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设的步伐,我司拟定于2005年8月中旬邀请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座谈会,会议将交流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并对工程造价信息的数据标准等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议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联网工作联系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赵毅明电话、传真010-58933216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谈龙祖电话、传真010-58933417电邮:biaodingsi@cecn.gov.cn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全国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网站名称:网址:https://开办时间:涵盖地区:(地、市)主办单位:指定电邮:@cecn.gov.cn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部门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承办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部门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入收费栏目的方式(请在进入方式后的“□”中划“√”)栏目名称:栏目地址:进入方式:用户名及密码□USB加密锁□专用软件□其他□落实说明:栏目名称:栏目地址:进入方式:用户名及密码□USB加密锁□专用软件□其他□落实说明:栏目名称:栏目地址:进入方式:用户名及密码□USB加密锁□专用软件□其他□落实说明:备注:
-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各地自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 关于塔吊重新配置附墙杆取费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23号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重新配置QT60A塔吊附墙杆取费的请示"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施工项目特殊情况,使塔吊原正常配置的附墙杆不能使用,需专门另加工附墙杆时,其附墙杆超出部分可另行计算费用。计算方法,如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市场租赁价,或按实际发生制作费计算,但使用后应将其材料退还甲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六月十日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局、规划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传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建设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九、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十、各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属于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抓紧抓实;涉及土地、财税、金融等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对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市、县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明年的项目要纳入正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去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近期居住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稳定市场预期。各市(县)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对近期已安排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市、县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工作进度。土地供应前,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确保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规定得到落实;要合理确定供应对象,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作出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要督促其尽快开工;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投机炒房行为,是造成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同时,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在预售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重点城市,今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抓紧推进这项工作。地方有关期房交易的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落实区别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加大对投机性投资性购房行为的调节力度。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会同工商、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完善整治工作方案,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资质核准及日常监管工作。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重点查处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炒买炒卖和囤积土地,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其不良行为要记录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督查督办,并公开予以曝光。四、抓紧制定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规定的条件,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当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今年5月31日前公布执行,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得到落实。具体标准制定中,要根据本地实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抓紧研究制定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办法,为标准的执行提供可靠依据。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公布之前,要严格按规定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擅自突破《通知》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予以通报。5月31日前没有对外公布具体标准的地区,即按《通知》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将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享受资格审查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要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加快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进行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和房价变动情况分析,为政府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的依据。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设部将从2005年7月份起,公布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主要数据指标和市场监测报告。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市(县),特别是已列为全国重点监测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40个大中城市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第一阶段的验收工作。七、加强舆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市场心理预期要加大对《通知》的政策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心理预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宣讲工作,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八、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方责任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特别是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当地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地区要重点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投资增幅较大、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规模反弹大的地区,要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通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市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通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要求
- 接中价协通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变更注册”已经正式开通,从2005年5月起,造价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时,需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申报。造价工程师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请按规定先进行网上申报,再提交书面资料,才能办理变更手续。(一)、造价工程师网上变更操作程序:一、网上登陆注册1.申请人首先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点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下一界面;2.如已经注册合格,但未曾在网上登陆注册的人员,点击已注册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申请密码框内的“申请密码”后,进入下一界面。如已经在网上申请登陆注册过的人员,可直接在第二个方框中填写本人“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后,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3.在出现已注册造价工程师申领用户密码的对话框内,选择应申报的注册机构(省级,广西壮族自治区),并将本人的注册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输入相应的栏目内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下一界面;4.在出现的对话框内填写登陆密码等有关内容(要牢记本人密码,第二次登陆时开始使用登陆密码),点击“下一步”进入下一界面;5.在出现的造价工程师×××基本情况对话框中,核对本人的相关信息如无误后,应将本人的基本信息打印出来(备查)。点击“确认身份”进入下一界面;6.当出现“身份确认成功!您是否进入系统吗?”选择“确定”,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这时网上注册登陆申请已经完成。如要退出本系统,点击内右上角“退出”选项。二、变更注册的申报1.已经在网上申请完成登陆密码的造价工程师,可通过本人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直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进入系统后,选择左侧菜单“变更注册”栏,点击“填写基本情况”栏后,在出现的表格内选择变更类别和填写变更事由,同时将其变更信息如实填写,待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数据”;2.如本人相关证件未曾扫描或已经有变更,请在“扫描件”栏内,选择相关证件将原件进行扫描(按提示要求操作,请注意: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必须为有效的,即应有有效期内的缴费凭证。),每一证件扫描完成后,点击“浏览”,选择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将本人的扫描件上传至本系统;*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扫描件必须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注:扫描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3.当基本情况填写完成后,在“变更注册”对话框内点击“填写工作经历”,将有关信息按提示进行填写;4.变更数据及有关信息填写后,点击“机构内变更申请表打印”或“跨机构变更申请表打印”后,"原注册单位意见"栏和"现注册单位意见"栏需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与相关书面资料一同报送本省级注册机构(广西造价协会);5.变更注册申请表打印完成后,在“变更注册”对话框内,选择“上报数据”,在出现的“变更注册确定上报吗?”界面,点击“省级上报”,同时选择所要报送的省级注册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后,点击“确定”;6.当出现“数据已上报成功”界面后,说明此次申报变更注册的流程已经完成。待建设部审批后,审批信息及个人数据将自动返回到本人的“审批记录”中,申请人可登陆本系统进行查看。三、重新登陆的使用方法1.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点击首页右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下一界面;2.当出现“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界面时,在“已经申请过密码的用户对话框”中填写本人“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界面。(如注册人员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请与本省级注册机构进行联系)(二)书面资料要求:一、注册单位变更为中介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1.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注:"原注册单位意见"栏和"现注册单位意见"栏需法人代表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3.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单位聘任合同;4.当地人才(县级以上)交流中心存档证明(需附有效的人事代理合同或缴费凭证);5.有效的养老金缴纳证明;6.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注册证书原件;8.执业专用章。以上2、3、4、5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本人。二、注册单位变更为非中介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1.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注:"原注册单位意见"栏和"现注册单位意见"栏需法人代表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3.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单位聘任合同;4.有人事保管权限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是本单位固定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在哪里等内容。5.注册证书原件;6.执业专用章。以上2、3、4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本人。三、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变更的1.调出广西到外省或其他部委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除申请表外,其余材料为一式一份):(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注:"原注册单位意见"栏和"现注册单位意见"栏需法人代表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3)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任合同(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5)注册证书原件(6)执业专用章2.从外省调入广西执业的,申请人请参照第(二)条第一、二项办理,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执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书;(3)职称证书;(4)考试档案号;(5)本人二寸照片一张;(6)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业绩(三个项目,土建工程要求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以上(1)、(2)、(3)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本人,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和申报资料请提交一式二份。四、变更注册费用:1.本区内办理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费50.00元/人,印章有变化的另加刻章费70.00元/枚;2.跨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费60.00元/人,刻章费70.00元/枚。五、造价工程师变更情况将在www.gxzj.com.cn网站上定期公布。根据建设部2000年第75号部令精神,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五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