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机械台班停滞费计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7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第8页第6.0.1条规定,施工机械停滞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机械台班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由于该工程的柴油发电机为备用发电设备,停滞的时间可能比运转的时间要长,因此,该机械的停滞费可参考以上公式计算(台班人工费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也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更适合的计算办法。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浙江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做好2005年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司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5年工作要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工作思路:要始终贯穿一条主线,推进形成两种机制,紧紧抓住三项重点,重视提高四种能力,抓好五个薄弱环节。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主线;推进形成建筑市场自行调节机制和各方主体自我管理机制;紧紧抓住城市公共安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三项重点;积极培育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能力、行业发展形势分析能力和工程技术发展引导能力;突出抓好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环境、农民工生活环境、农民工就业环境、农房建造质量安全和农村抗震安居工程五个环节。工作任务:一、建立城乡建设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公共安全1、切实履行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推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起草制定《建设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程序》。2、全面动员布置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建立城乡建设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3、提高建设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抓好落实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地铁、供气、供水、桥梁等重大事故、破坏性地震和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指挥协调信息系统。4、强化地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九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地铁安全联络员制度,制定下发《地铁运营安全督查技术要点》,进行地铁安全督查,组织地铁设计施工技术风险研究和评估工作,召开地铁设计施工技术风险研讨会,研究制定《地铁建设技术风险控制导则》。5、加强城市和村镇的抗震防灾工作。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调研工作;认真总结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开展村镇抗震防灾政策、技术研究与试点工作,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城市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抗震设防普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1、落实控制指标,切实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将原有的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三个部令合并修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继续推动在编、待编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技术标准。3、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针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召开总结会议。二是制定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责任,组织开展层级监督和专项整治活动,并指导各地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执法力度。三是与卫生主管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保护农民工身体健康。4、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强化已经建立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二是结合已发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在大中城市推行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辩识和监控制度,做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通过做好阶段性调研总结和经验推广工作,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5、夯实基础工作,改善安全条件。一是以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主线,全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二是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落实各方在保证和监督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方面的责任,指导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继续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创新模式突出重点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保证为社会提供公众满意的公共工程产品。出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出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业的发展。2、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开展以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住宅工程为重点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3、加强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积极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改工程管理的意见》,统筹城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部村镇办召开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座谈会。出台《滑坡崩塌多发区城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导则》,防止或控制由于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防范高切坡垮塌事故发生。4、加强关键环节监督,强化建筑节能。重点抓好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的节能,组织部分骨干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节能技术强制性标准培训,指导审图机构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关。召开各地建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座谈会,从建筑材料进现场检测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加强节能监管工作,并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5、创新管理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指导各地整合监管资源,积极推行巡查制度和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落实,对企业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不强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并强化不良记录管理。6、推进工程质量保险,控制工程技术风险。加强技术风险管理,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十个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总结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经验;加强对地下空间技术风险特别是地铁建设技术控制研究。高度重视工程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研究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观测鉴定和控制机制,开展制定《工程安全性鉴定管理办法》的调研。7、加强三类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建设。颁布实施《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和《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强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四、加快建筑业改革与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增长方式转变1、继续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分类指导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颁布《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版)。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研究提出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体系的政策建议和意见。3、培育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起草制定《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发展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机构。4、开展技术进步示范引导。制定或修订《设计专有技术评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工法管理办法及编写导则》;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版),指导各地申报第五批示范工程。5、召开全国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工作会议。起草《加快工程建设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建筑业安全生产十项新技术,并开展推广节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的前期研究。6、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表彰和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勘察设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经验,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勘察设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五、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质量安全工作1、认真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动员、精心准备、认真学习、深入思考,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把各阶段的学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2、治本抓源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治本抓源头,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实行党风廉政和业务工作“两同时”措施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交由地方开展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委托协会、学会开展的评优评奖工作的监管。4、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研究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指导。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广先进典型和示范工程经验,不断提高全行业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和应急能力。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自1994年在建筑业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以来,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我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这次修订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扩充为10个大类,内容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突出通用技术,兼顾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土木工程;所推广技术既成熟可靠,又代表了现阶段我国建筑业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随着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做大做强。但总体看,我国建筑业仍处于增长方式粗放、效益较低的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缺乏主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动力,众多工程仍在使用落后的工艺和技术。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在建筑业继续加大以10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推广力度,带动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原则上,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批。申报工程完成示范新技术内容,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授予“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1.1桩基新技术1.1.1灌注桩后注浆技术1.1.2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1.2地基处理技术1.2.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1.2.2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1.2.3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1.2.4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1.2.5爆破挤淤法技术1.2.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1.3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1.3.1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1.3.2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1.3.3组合内支撑技术1.3.4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1.3.5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1.3.6高边坡防护技术1.4地下空间施工技术1.4.1暗挖法1.4.2逆作法1.4.3盾构法1.4.4非开挖埋管技术2.高性能混凝土技术2.1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2.2自密实混凝土技术2.3混凝土耐久性技术2.4清水混凝土技术2.5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2.6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3.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3.1高效钢筋应用技术3.1.1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3.2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3.2.1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3.2.2HRB400钢筋焊接网3.2.3焊接箍筋笼3.3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3.4预应力施工技术3.4.1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3.4.2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3.4.3拉索施工技术4.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4.1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4.2早拆模板成套技术4.3液压自动爬模技术4.4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4.4.1碗扣式脚手架应用技术4.4.2爬升脚手架应用技术4.4.3市政桥梁脚手架施工技术4.4.4外挂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用技术5.钢结构技术5.1钢结构CAD设计与CAM制造技术5.2钢结构施工安装技术5.2.1厚钢板焊接技术5.2.2钢结构安装施工仿真技术5.2.3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5.2.4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5.3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5.4预应力钢结构技术5.5住宅结构技术5.6高强度钢材的应用技术5.7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技术6.安装工程应用技术6.1管道制作(通风、给水管道)连接与安装技术6.1.1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6.1.2给水管道卡压连接技术6.2管线布置综合平衡技术6.3电缆安装成套技术6.3.1电缆敷设与冷缩、热缩电缆头制作技术6.4建筑智能化系统调试技术6.4.1通信网络系统6.4.2计算机网络系统6.4.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4.4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6.4.5安全防范系统6.4.6综合布线系统6.4.7智能化系统集成6.4.8住宅(小区)智能化6.4.9电源防雷与接地系统6.5大型设备整体安装技术(整体提升吊装技术)6.5.1直立单桅杆整体提升桥式起重机技术6.5.2直立双桅杆滑移法吊装大型设备技术6.5.3龙门(A字)桅杆扳立大型设备(构件)技术6.5.4无锚点推吊大型设备技术6.5.5气顶升组装大型扁平罐顶盖技术6.5.6液压顶升拱顶罐倒装法6.5.7超高空斜承索吊运设备技术6.5.8集群液压千斤顶整体提升(滑移)大型设备与构件技术6.6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与评估6.6.1系统检测6.6.2系统评估7.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7.1节能型围护结构应用技术7.1.1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及施工技术7.1.2节能型门窗应用技术7.13节能型建筑检测与评估技术7.2新型空调和采暖技术7.2.1地源热泵供暖空调技术7.2.2供热采暖系统温控与热计量技术7.3预拌砂浆技术8建筑防水新技术8.1新型防水卷材应用技术8.1.1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应用技术8.1.2自粘型橡胶沥青防水卷材8.1.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包括合成橡胶类防水卷材和合成树脂类防水片(卷)材8.2建筑防水涂料8.3建筑密封材料8.4刚性防水砂浆8.5防渗堵漏技术9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9.1施工过程测量技术9.1.1施工控制网建立技术9.1.2施工放样技术9.1.3地下工程自动导向测量技术9.2特殊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9.2.1深基坑工程监测和控制9.2.2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和控制9.2.3大跨度结构施工过程中受力与变形监测和控制10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1工具类技术10.2管理信息化技术10.3信息化标准技术
- 关于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来函收悉,经请示全统安装定额工艺管道册主编,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2000年全统安装定额计算规则》第80页第7.1.5条规定,本定额管道壁厚是考虑了压力等级所涉及的壁厚范围综合取定的,其壁厚取定详见《2000年全统定额编制说明》第233页取定表,执行定额时,原则上按压力等级套用,壁厚不同不得调整。但由于该工程是因市场缺货需用较厚的管道代替原设计厚度的管道,从而造成该工程所有低压管道厚度均大于定额取定的厚度,因此,可在套用低压管道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2)罐上安装消防盘管(焊接)可套用第六册相应定额子目,此外,甲乙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角钢圈制作"定额子目另行增加管道弯制费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三月三日
- 关于广西98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估价表中的次材、机械台班单价能否调整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如果该工程合同没有相应规定,机械台班的组成内容除燃料动力(如柴油、汽油、电等)的材料价格可根据当地市场预算价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得调整;次材按当地造价站发布的相应系数调整价差。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三月三日
- 关于广西2002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中的附材、机械台班单价能否调整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安装工程所涉及的专业多,每个专业所涉及的附材和机械品种也繁多,但其所占总造价的比例却较低。因此,为方便管理和使用,原则上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中的附材和机械由造价管理部门统一测算后以系数方式进行调整,否则一般不做调整。目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变化不大,因此该估价表尚未有相应的调整系数。如果该工程所涉及的附材市场价与定额取定价相差较大,从而对总造价的影响很大,且该施工合同中又没有相应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工程的全部附材进行或增或减的调整;对于机械台班单价不能按照市场租赁价调整,仅能对机械台班单价组成中的燃料动力费(如柴油、汽油、电等)按照当地市场预算价进行调整。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三月三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事教育部门,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现将《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做好2005年工作。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要点建设部人事教育司2005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部里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强部机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提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加强人事教育司自身建设。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和“5+1”等法规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建设部机关干部监督工作办法》,总结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经验,研究与现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衔接。修订《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建设部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办法》等。(二)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总结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经验,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的建立。认真贯彻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做好部机关、直属单位、社团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加大选拔中青年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通过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三)做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加大干部轮岗交流的力度。完善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制度,增强考核的科学性。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员聘用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部干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务团”和扶贫等工作。二、落实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设人才工作(四)加强建设人才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6—2010年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各地制定今后五年一线操作人员、技师培训规划。研究建立建设人才资源信息统计制度,做好2004年度建设系统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分析工作。修订高、中等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培养标准,制订建设行业关键工种的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试题库,组织编写农民工培训教材。加强建设系统专家库建设。加强建设系统干部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配合教育部,组织国家级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实训基地评审。做好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组织建筑学、城市规划等六个专业25所高校的专业评估工作。(五)创新建设人才的培养、评价和使用机制,完善人才工作制度。研究起草建设行业基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水平认证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和资格水平认证制度的衔接。完善执业资格管理体制,提出我部执业资格管理体制改革建议。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的意见》,提出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六)做好建设行业各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员培训力度,制定并实施2005年部机关干部培训计划,建设学习型机关。继续举办全国市长培训班及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组织实施西部地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会同教育部,开展职业院校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对建设行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研究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和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三、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八)创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加强与中编办及有关部委的协调沟通,跟踪研究有关部委职责分工中与我部职责有关的情况,逐步理顺职能交叉矛盾。开展地方建设行政机构设置情况调研,总结湖北等地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加强对地方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上下衔接的建设行政工作运行机制。(九)加强建设体制改革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事务,抓紧研究建设部加强和改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会同中编办等有关单位做好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定位,做好事业单位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好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组建和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的设立工作。加强与中编办等部门的协调,推动解决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列入行政编制问题。四、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十)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加强对部管社团的管理,真正发挥社团“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修订《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四个实施细则,规范社团行为。加强对社团秘书处的管理,研究提出关于加强社团秘书处建设的意见。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团领导班子考核工作。(十一)总结部管社团改革与发展经验,组织召开促进部管社团健康发展经验交流会。对部管社团进行调查研究,借鉴地方及有关部委社团改革经验,研究探索部管社团改革思路,选择部分社团进行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在用人、工资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改革措施。总结社团改革与发展经验做法,研究提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的意见,组织召开促进部管社团健康发展经验交流会。(十二)积极参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自身建设。根据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分工安排,做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报道等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人事教育司自身建设。认真总结“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对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查摆出来的问题认真整改。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新时期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与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社团、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手段,完善人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电子文档和干部考核档案,加强人事教育劳动信息交流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书;(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其他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一览表;(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投标保证金;(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五章罚则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七项重大工程。抓紧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对于全面落实规划,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促进国土整治,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实施重大工程,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通过科学评估论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部将组织编制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在规划期内,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主要安排在重大工程内。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制定的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同时,要将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地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项目,优先安排在重大工程内,提高重大工程实施的规模效益。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统筹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整理,既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又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国家掌握的专项资金除用于实施重大工程外,还将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地方的各专项资金除用于完成法定补充耕地任务和实施重大工程外,也应向基本农田整理倾斜。根据全国基本农田分布和资金状况,部将下达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农田整理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可结合实施重大工程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外的,应优先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应集中连片,整理后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经过整理的基本农田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违法占用。四、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在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部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组织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和建设任务,指导项目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完成预定任务。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机制。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入库项目备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适应管理职责变化需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明确责任,充实人力,保证职责到位。部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国家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为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等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市场化。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效益土地开发整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效益。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要深入实地充分论证,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严禁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随意变更设计行为;项目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并尊重群众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严禁假招标、假监理、假合同等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保证农户相对集中使用土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二○○五年二月七日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部长薄熙来二○○五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第九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租赁业务;(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十八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第十九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讨会上部分发言材料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现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辽宁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6省市在全国建设工程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附件:6省市发言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推进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向前发展(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位领导、同志们:在建设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领导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走过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二十年来,北京总站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在工程质量监督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和深入的探索,为提高首都建设工程质量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站二十年来监督工作的体会,并对今后监督工作的发展提几点建议。一、二十年来的监督工作主要成就和经验(一)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为了使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在市建委的领导下,北京总站十分重视工程质量立法工作。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31号令。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若干规定中,提出各地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98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发布政府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我们又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等24项规范性文件,还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管理规定》和内部工作制度44项以及岗位责任制13项。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大颁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地方法规,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1997年以来,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管理工作,结合贯彻《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们配合市建委及时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了立、改、废工作。同时相继颁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等配套管理文件,初步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法规体系。(二)大力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二十年来,北京总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带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强化首都质量意识,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行为,严肃查处质量低劣的工程和相关责任单位,并予以曝光,使我市建筑业以质量创品牌、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在监督工作中,北京总站针对不同时期工程质量的特点,突出结构工程质量监督,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建筑市场预制构件用量较大的特点,先后狠抓构件厂、试验室的质量监督;加强对结构承重构件的测试及对技术资料的抽查,对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的梁、板、柱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作为监督重点;结合市建委开展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和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抓典型、树样板,使我市结构工程质量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最近几年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严格实行行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今年一年,随着奥运工程和地铁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我们对每一项工程分别制定了监督方案,建立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月报告制度和监督月报告制度;建立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制度;采取巡查与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奥运工程和部分重大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对重大工程监管有力。为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在狠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的同时,坚持综合治理质量通病,及时进行科技攻关,使我市住宅工程屋面、厕浴间和外檐渗漏发生率分别由1990年的8.5%、24%、14.7降至1994年的0.78%、0.78%、0.4%,目前已经降到0.1%以下;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逐年提高。通过全市广大建设、施工、监理、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从“九五”至今,我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普遍提高。(三)打造了一支强有力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人才是事业的基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一直重视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总结我站监督工作二十年来的发展,北京质监总站边建设、边发展,从最初的十几个人发展到现在150人,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形成了市和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监督机构的建设中,人员的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北京总站设立之初,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职能,总站从全市建筑系统各局、总公司抽调了一批骨干,组成了一支精强能干的监督队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水平的不断创新,我们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1999年到2003年,市总站吸收引进了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职称、大本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中,大大地增强了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力量,得到了建设部及其他各级领导部门的好评。同时,北京总站坚定不移地加强人才培养,特别是近几年来,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北京总站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学习深造,促进了全市监督系统监督管理人员平均学历水平的普遍提高。到2004年,总站已有80%以上的人员达到大本以上学历,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目前市质监总站拥有大本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67人,其中博士5人,硕士11人,教授级高工1人、高级工程师21人、工程师52人,人员结构正向年轻化、知识化方向发展。(四)提高了监督手段,改善了监督方式方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北京总站始终坚持科技兴站方针,先后统购置了混凝土数显回弹仪、超声波、钢筋扫描仪、砂浆强度贯入仪、砂浆强度回弹仪、水准仪等先进科学仪器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北京总站为各室队配备了一套先进的数字化办公设备,积极开展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在监督系统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网,初步实现了总站内部之间以及总站和区、县监督站之间的数据传输工作,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全站的工作效率。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技术理论水平的不断进步,北京总站深入学习、贯彻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不断转变观念,推进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下,由眼看、手摸、锤敲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检查。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得到了很大改善,监督工作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二、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建议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城市化进程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监督工作任务会更加艰巨。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我们面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因此,进一步探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健康发展。(一)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职能,强化质量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从我们二十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我们建筑业的立法工作有滞后的现象,部分法律规定与实践切合不紧密,使依法治质的方针得不到有效落实。在当前形势下,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对各地建筑市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对违背国家有关法律、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予以废除或修改。今年,全国人大已将《建筑法》的修改列入工作日程,结合此次修改精神,我们应该加强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部门的工作职能,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真正实现依法治质。(二)进一步转变监督方式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监督工作应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更有效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因此,改革现有工程质量监督方式,逐渐将重点部位监督向随机巡回抽查监督过渡,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市场发挥调控作用,切实增强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探索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为保证政府投资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加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为社会服务,我们可以逐渐将更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中,确保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则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制约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对于这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则应主要采取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问题,依法处理。(三)树立全面工程质量概念,加大对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的监督抽查力度随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对工程质量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质量监督工作也应体现出全面质量的概念,即在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前提下,还要保证工程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和较高的节能、环保水平。为此,我们要在继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现行措施的基础上,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继续狠抓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这一点是我们搞好工程质量工作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尤其是要对住宅工程进行综合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努力建设新型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空间。(四)加强监督队伍自身建设,迎接入世后的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二十年,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不仅要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要依靠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专业技术的各类人才。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开放,将会使建设工程本身、建设工程的参与者等都产生深层次的变化。对于建筑工程材料的应用、国内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的学习,都需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提高素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前有必要大力吸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我国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要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各位领导、同志们,在长期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践中,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展望未来,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共同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业的不断发展。坚持创新不断改革优化管理严格监督(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全国建立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廿年来质量监督机构由小变大,由弱变强,不断发展壮大;对遏止质量事故,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作出了卓越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运行机制面临着新的改革,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不断的实践。借会议机会,向大家汇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一些做法和体会。一、改革监督模式,突出监督重点(一)设置三色通道,实施差别管理原有的质量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本着特点决定重点原则,我们根据在沪施工企业质量记录数据库,依据质量业绩,质量记录,设置了“红、橙、绿”三色通道,实施差别化管理。凡是施工企业在质量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有违法违纪严重质量不良记录的,进入红色通道,作为全市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重点。增加抽查频率,工程评优受限,质量检查点名,项目投标困难,年检审核严格,法人强制培训。凡是质量业绩优异,质量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进入绿色通道,质量自控为主,创优名额倾斜,项目投标优先,年检快速通过,资质升级推荐。凡是质量业绩平淡,有过一般质量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进入橙色通道。作为全市质量监督系统重点帮助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质量管理。在对施工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同时,我们还对监督的工程同样实施三色通道差别化监督。对于重大、重点工程,结构复杂,施工艰度大,风险高,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多的工程,特别是中、小型质量业绩较差施工企业承担的此类工程,列入红色通道,重点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关键工序,重要节点的施工部位都要到位监督检查。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小型普通工程,尤其是质量业绩优异大型企业施工的此类工程进入绿色通道,纳入简易快速监督范畴。对于较大型工程列入橙色通道,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差别化管理,抓住了工作重点,解决了主要矛盾,方便了监督对象,起到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二)质量安全联动,现场市场联手质量安全的监督范围都是施工现场,监督对象都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因此,如何充分发挥监督系统现有监督人员技术力量,整合资源,体现监督效能?我们试点开展了质量安全监督一体化试偿,一次检查,二项覆盖。即我们要求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分别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培训学习增加原来所缺乏的质量或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在检查质量同时关心安全,在检查安全同时关心质量。避免了一个工地,多次检查,既减轻了施工企业应付检查负担,又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解决了监督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的困难。施工现场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不规范的建筑市场,单靠施工现场整治,难以起到治本目的,因此解决质量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联手联动。因此,我们制定了《在沪施工企业诚信手册》制度,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凡受到质量处罚、处理的均记入诚信手册。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检查诚信手册中企业质量信誉;评标专家在评标前,都将收到近期质量不良记录企业名单书面提示,从而使质量管理薄弱,质量失信企业失去市场。(三)建立质量指数、评价工程质量自新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颁发以后,取消了质量优良等级,原有的优良率,合格率等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被打破。没有了优良工程,如何评价一个企业、一个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一直困扰着我们质量监督部门。为此,我们会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指数研究”课题组,运用统计学理论,数理统计方法,指数函数方程,建立数学模型,计算质量指数,评价工程质量。该课题已通过市建委科技委评审,目前正在进入数据采集,实体运行测评阶段。通过质量指数测评发布,分析、评价上海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与状况。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不断提高施工企业质量自控力和活力(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方主体质量控制能力工程质量的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的检查,更重要的是对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由于质量监督机构受经费、人员,受监工程数量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工程,每一道施工工序,都能进行全面检查,目前我们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抽查。对于那些大量的我们没有抽查到的分项分部工程,如何保证它们的施工质量?我们认为唯有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自我保证能力;形成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控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因此,我们上海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作为上海市标准,在各建筑工地实施。试图在全市各施工现场都能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的约束下,始终处于授控状况并能有效运行,且有自我调节,持续改进功能。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从实体拓展到行为,拓展到对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受控,是否有效运行。工程质量监督,实现从治表到治本的根本转变。(二)组织质量观摩,提升质量水平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建筑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今天,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意识不断加强;今天的质量,明天的市场已被广大施工人员广泛接受。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是主观上不想提高质量,而是客观上苦于没有精通质量的专业人才,对质量标准特别是质量精品工程标准缺乏形象认识,对如何争创高质量的施工工程,缺乏行之有效、强有力的手段与方法。针对这种情况,本着监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每年多次组织质量精品工程观摩活动。通过开展“优质结构”、“住宅精品”,“装修典范”等优质工程质量观摩,以样板引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介绍、特色讲评,把原来只有少数企业在质量创优方面的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一下子在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内推广,不少施工企业观摩后感到心中有底,学有方向。而那些被观摩的施工单位在观摩活动后又在思考在质量特色方面的新创新,新举措,从而推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不断上新台阶。(三)抓好三支队伍,提高企业活力一是抓好项目经理队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质量意识高低,质量能力大小,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质量优劣。因此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考核办法”,实行项目经理质量扣分制。对质量意识淡薄,质量行为违规,发生质量事故,质量通报批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项目经理,按文件规定扣分。扣满10分,停止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资格,参加质量强制培训班。从而使项目经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二是抓好质量科长队伍。质量科长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中,占居重要地位。如何充分发挥质量科长在企业质量控制中的关键作用?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我们组织了“在沪骨干施工企业质量科长联谊会”,定期组织活动,传达建设部、市建委近期在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前一阶段本市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讲评,指出现阶段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质量问题原因,并对下阶段质量工作进行布置。同时通过联谊会,让一些企业质量管理上有特色的质量科长进行经验介绍,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共同提高。通过质量科长联谈会,我们也征询了施工企业对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双向沟通有利于我们监督工作的不断改进。三是抓好企业法人代表队伍。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质量全面负责,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核心。我们通过召开每年一度企业法人代表质量研讨会和质量强化培训班,不断提高法人代表质量意识,了解质量形势,掌握市场需求,寻找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加强质量管理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三、运用现代科学手段,提高质量监督水平(一)建立监督网站,提高工作效能随着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信息化管理在质量监督工作中作用日益显现。为此我站建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站”,步入电子政务行列;实现了网上报监、网上投诉、网上备案、网上申报优质工程、网上征询工作意见,减少了经办人员,提高了办事效率。(二)开通项目经理手机群发系统,建立施工现场质量预警网络为了加强与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的密切联系,我们开通了“上海市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将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质量会议通知,近期质量监督管理文件,质量大检查等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手机短信的形式迅速发给项目经理,引起重视,早作准备,防止事故发生。(三)开发地理位置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工程质量信息在市建委统一领导下,我们开发了“上海市在建工程地理位置信息系统GIS”,将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在特制地图上,明显标志,形象直观,随时可动态了解到全市建筑工地地域分布情况,随时可调用、查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系统信息。对质量管理决策,质量专项检查选择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持。(四)打造数字工地,实现远程监控现代化的质量监督,需要现代化的监督手段,人盯人战术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我们在本市部分工程试点数字化工地,通过摄像头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质量监督远程监控,即我们坐在办公室或出差在外不在上海,只要打开电脑,就能见到所监督工程施工状况,了解质量情况。数字化工地上的摄像设备对全体施工人员也是一种质量、安全警示,取代了部分现场监督工作。(五)编制电脑软件,推进电子政务我们会同同济大学编制了“工程质量监督掌上电脑软件”,监督任务网上下载,监督档案电脑贮存,整改指令全市联网,规范标准随时查阅,监督质量站内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监督人员质量监督行为,质量监督工作不断走向正规化、标准化。我们还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共同开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施安全计算软件”和“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软件”。进一步推进计算机技术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域不断运用和发展。四、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增加质量监督力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需要综合治理。我们注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为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总站定期召开监理单位、审图机构、检测部门、行业协会,质量认证、质量咨询、质量服务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质量监督模式和运行机制。同时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管理要求,及时提出、布置落实。适时组织对监理、检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同时在总站组织的全市各类质量专项检查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加大质量检查力度。每次质量专项检查与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协会派专家参加检查组,借助协会优势,保证了质量检查的专业性和全面性,质量检查深度与力度都得到了加强。目前我们正在筹备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力量,接受政府、业主、企业、保险公司委托,为施工现场提供质量管理服务,努力探索企业全面负责、社会中介服务、业主参与管理、政府执法监督、用户舆论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形成质量管理良性循环,有序发展新格局。各位领导、同志们:质量监督机构成立20年来为全国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20年,我国工程建设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质量监督、质量管理的任务将更艰巨。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创质量监督管理新的辉煌。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局面(江苏省工程质量监督站)近几年来,我站在省建设厅的领导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紧密联系江苏省实际,围绕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功能质量,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一、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在建和竣工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一流的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我省“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和总任务,江苏省建设厅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全省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每年上、下半年各1次),并委托省质监站组织落实和具体实施。这是我省在新时期强化工程质量动态监管,推进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改革,出台的一项新举措,制定的一项新制度,采取的一项新抓手。为了落实好这项新制度,我站扎扎实实地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研讨,明确巡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二是充分准备,制定巡查的实施方案和计划;三是周密实施,确保巡查不摆样子、不走过场;四是注意总结,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五是认真反思,不断增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2年以来,我站先后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进行了6次巡查,共随机抽查了78个市县区、234项工程、210万平方米,共发现各类问题1475条,其中属于违法违规的占8.68%,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占28.47%,属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的占62.85%。对巡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一方面通报全省,另一方面按照存在问题性质进行查处和责令整改。我省实行这项制度三年来,的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是对参建各方震动很大,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日趋规范;其次是强化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纠正和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等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第三是增强了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了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四是通过巡查现场讲评,鼓励和警示了各有关单位,宣传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指导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了质量管理人员的水平。这项制度的实行和取得的成效,得到了建设部的充分肯定,《中国建设报》对此作了专门报道,认为是“开全国先河”。二、组织部分质监站试点,探索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为了加强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规定,针对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我站从2003年初开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省选择了5个市县质监站开展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试点。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目的,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试点方案》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方案》和《细则》要求,南京、常州、连云港、泰州和昆山市质监站认真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以来继续进行深化和成果总结,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了总结试点经验,修改完善《细则》,今年6月中旬和7月上旬分别在泰州、南京召开了全省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化试点成果验收会和《细则》修改会,之后又在无锡召开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和修改《细则》,最终形成《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已印发全省施行。三、着眼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开展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研究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后,建设部根据《条例》规定,于2001年7月20日发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废止了原《标准》,也取销了优良等级。从我省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施工质量没有优良等级,不利于调动施工企业创优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但实际情况表明工程质量水平的确存在差别。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及各地工程质量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调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尤其是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促进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省建设厅指示精神,我站组织力量,成立课题组,并制定研究路线和框架,经过一年多研究,编制出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现已作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空白。四、针对薄弱环节,突出加强“四个方面监督”近几年来,我省工程质量基本保持了稳定,但发展不够平衡,苏南与苏北、市与市、县与县、市与县、城区与乡镇之间的工程质量存在差距,特别是整体质量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认真分析原因,近年来我站突出加强了“四个方面监督”:一是突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我站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了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上确保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二是突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从2002年以来巡查情况看,各地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据统计6次巡查发现的问题中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占28.47%。为此,我站一方面在巡查中加大查处和整改力度,另一方要求各级质监站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质量水平的提高。三是突出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对此,我站在巡查中把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作为重点,对发现的存在问题该处罚的坚决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坚决督促整改到位。同时也要求各级质监站在日常监督中,进一步加大力度,通过突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来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四是突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从近几年情况看,我省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处于受控状态的,未发生这方面的重大质量事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不高;有的混凝土工程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水平不高;有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此,我站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目前,我省共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73家,从业人员3000多人,持证上岗率85%以上。近几年来,我站不断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一是制定了资质考核和计量认证项目与参数规定,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坚持两年一次的年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二是对检测来样样品采取密码管理措施,并推行数据自动采集和微机出具检测报告,初步实现了检测管理现代化;三是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和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有力促进了我省检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四是今年以来,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充实和完善了资质管理办法,采取了专业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相结合的新方式,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改变了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由施工单位改为建设单位),建立了工程质量检测飞行检查、分支机构管理、检测试样留置、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等制度,全面推广使用了检测管理软件、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统一了检测工作有关表式等文档,进一步提升了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六、抓住工程质量监督20周年契机,大力开展总结宣传庆祝工作今年是我省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0周年,根据建设部统一要求,我站对有关总结、宣传、庆祝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并组织力量圆满完成了有关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编辑出版《百年宏业,质量为基----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20周年》大型画册;二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百年宏业,质量为基----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20周年》论文集;三是举办大型展览,展示我省20年来工程质量监督辉煌业绩;四是编印《光荣册》,主要收录20来受建设部、省建设厅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获鲁班奖、扬子杯奖工程名录;五是利用《新华日报》、《中国建设报》专版宣传我省工程质量监督20年业绩;六是11月19日在南京召开庆祝大会,回顾历程,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这次会议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规模较大,准备充分,组织严密,会议开得圆满成功,受到与会领导和代表一致好评。七是编辑出版《百年宏业,质量为基——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20周年纪念册》,下发全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示纪念。以上是我站近几年来抓的几项重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按照建设部的要求衡量还有一定差距,与兄弟省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工作,把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完善手段强化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位领导、同志们: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条例》进行细化,使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建设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几年来,在建设部的关怀指导和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下,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地方质量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加强质量工作信息化管理,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目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工程质量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现将我省近几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行简要汇报如下:一、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发展步伐坚持用发展的思想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是我们能够不断进步的基础。为结合实际确定下年全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思路,我省在每年四季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当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听取各市意见,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年的工作重点及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管理性文件,指导全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每年一季度我省都召开由各市建委主管主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各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和有关协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明确当年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质量工作目标。我们始终坚持扎实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调整工作重点。通过多年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安全及治理质量通病取得了显著成效后,今年我们适时地在全省开展了“以人为本”为主题的质量年活动,并提出了要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建筑产品的精细程度和用户满意度,多创精品工程的指导思想。通过每年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要求和工作举措,我站指导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个个阶段性的成果。二、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近三年,我站每年都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并以厅名义印发管理规范性文件近十份。为对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法定范围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印发了《辽宁省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基础管理工作,使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印发了《关于加强辽宁省建设系统贯标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全省有针对性的治理质量通病,印发了《关于治理房屋建筑工程渗漏与裂缝质量通病的通知》;为激励企业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对创优企业实行优质优价、投标加分和企业升级优先,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为维护工程质量投诉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规范投诉工作的处理程序,制定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议书》,明确了对有经济纠纷,多次调节未果的投诉案件经主管部门确认,报上级投诉处理部门备案后,要通过《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议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力。为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我们起草了省建设厅与省消防局、环保局联合印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解决了规划部门对小区内住宅工程进行单体验收和对大型工程可以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进行分段验收的问题,协调了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的时间关系;规定了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备案部门不予备案的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2003年我们会同省消防局、环保局对全省部分城市的备案工作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很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办理有关消防、环保手续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使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条件进行验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备案。为进一步规范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我们与省消防局、环保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中实行默认制度。即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后,有关部门对材料的审查必须按时完成,逾期未给予明确答复的视为默认通过了验收或备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默认方承担。通过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手段,几年来全省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工程质量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标准2002年国家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规范,新规范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验收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写了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对这三本地方标准分别与2003年和2004年组织全省相关人员共26182人进行了培训,促进了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此外,我站还组织编写并出版发行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编写指南》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等书籍。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大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力度,近年我省在每年的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中都明确提出,对发现的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要求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在日常工作中要严肃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安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我站都用80多天的时间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省工程质量检查。检查中除检查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外,还有重点地对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水暖工程等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在省工程质量检查前,我们都调整和完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工作程序、检查表和受检工程评价办法,明确廉政建设责任。检查中携带钢筋测定仪、混凝土数显回弹仪、混凝土楼板厚度测定仪、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查仪器设备,并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器材。检查时在行进中随机确定受检项目,并由受检工程延伸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测试验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近三年省工程质量检查共随机抽查了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工程494项,其中住宅工程449项,建筑面积413.55万平方米;高级装饰装修工程19项,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市政工程26项,工程造价3.37亿元,检查相关单位1573家。共下发整改通知单276份,并对200家责任单位及其中137家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由于几年来,我们在省工程质量检查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坚持在科学、严密、规范的制度下执行工作,几年来在省工程质量检查中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无一要求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今年我站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省建设厅备案工作执法检查。这次检查对全省各市及部分县(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采取从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竣工工程台帐中抽查的方式,检查了256项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通过检查发现已按规定备案的工程有207项,占受检项目的80.9%。检查中对未按规定将竣工工程备案的建设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23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了经济处罚。检查组在每地检查结束后,都向受检地区的备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通过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备案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我省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行政处罚零的突破。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站在2000年与辽宁大学联合开发了适用于省、市、县(区)三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并实现了全省监督系统计算机管理联网运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荣获了2000年度辽宁省优秀软件奖和2001年辽宁省科学技术三等奖。近几年,按照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一直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该软件。2003年结合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向全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进行了再次升版。目前的3.0版软件已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良记录、执法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优质工程评定等工作全面纳入了计算机管理。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了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了监督行为,促进了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六、加强学习,比学赶帮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很好地学习质量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才能不断提高我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我省工程质量形势,今年我们提出了要在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建筑产品的精细程度和用户满意度,多创精品工程的指导思想,组织全省全面开展了质量年活动。年初我们制定了《质量年活动方案》,向全省提出了“远学京沪,近学锦州”的号召。五月我站组织召开了为期五天的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现场会,参加会议的代表有各市建委主管主任、建管(工程)处处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会议采取拉练观摩、经验介绍、座谈讨论的形式,组织代表参观了沈阳、大连、锦州三市质量好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并在锦州召开了座谈总结会。通过现场会在我省掀起了新的学习热潮,会后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纷纷组织当地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到沈阳、大连、锦州等地学习,极大地激发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提高质量的热情。经统计,仅2004年全省各地监督站就组织了147人赴北京、上海等外省参观学习;组织了3101人到省内先进地区学习交流。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了差距和不足,学到了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经验,其中很多先进经验已在我省得到了应用和推广,大大地提高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今年,我省东软信息技术学院图书馆等3项工程荣获鲁班奖;沈阳黎明酒店等108项单位工程和5项住宅小区被评定为省“世纪杯”工程;沈阳五里河大厦等247项单位工程和8项住宅小区中申报的单位工程被评定为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七、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强化管理手段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强化行政管理手段,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开展备案工作中要求各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对已备案工程和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进行公示,并告知广大消费者不备案的工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极大地推动了备案工作的开展。在每年的省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典型劣质工程,都在当地召开现场会并请当地新闻单位参加;今年在备案工作检查后我们在辽宁日报上对被处罚的建设单位进行了公示,并在辽宁电视台“今晚直播”栏目中作了专题报道。每年省“世纪杯”工程、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和省建设工程质量优秀质量检查员评选结束后我们都在辽宁日报上公示。在今年开展质量年活动中我们还制定了宣传方案,并在辽宁卫视的新闻联播和辽宁日报上分别对现场会进行报道,同时我们还在辽宁日报刊登了四版题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深入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宣传专刊。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大大地提高了参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领导下,自1999年以来,我站每年都被省建设厅评为先进单位,2002年、2004年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建设工程先进质量监督站,2001年被省建设厅评为“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2004年被省建设厅评为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达标活动标兵单位。虽然近几年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由于国务院《条例》罚款额度高,执行难。导致经济处罚案件结案率不高。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到目前还没有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办法,使我们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上无有效手段。今后我们将继续向先进地区学习,进一步加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业做好工作。恪尽职守真抓实干为掌控一方工程质量殚尽竭力(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突出重点,在控制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上花大力气首先,适时转变监督理念按照建设部和省厅关于尽快实现思想和实际工作转轨变型的要求,调整和理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广泛研讨和培训,较快地统一全省质量监督系统对新的质量监督体制、监督内容及监督方法的认识,平稳实现了监督工作的转轨变形。监督重点,由原来的“几个到位”,转变为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从监督理念上,为有效监管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奠定基础。其次,强化过程监管施工前期中,强化对工程施工的各环节、各参建单位的监管。工程受监后,重点审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重要结构部位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编制情况,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预控;施工过程中,采取抽查作业面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实物质量受控,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参建各单位和相关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突出强化过程监管,核查督促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工程验收中,加强监督和预检预查,在过程中加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控制。第三,完善监督手段在结构检查方法上推陈出新,广泛推行以强度回弹、钢筋扫描等无损、微损检测方法为主的监督抽测,增强了监督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自2002年起,在全省开展创结构优质活动,极大地促进了结构工程质量的提高,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社会反响强烈。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有效管理,各企业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我省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控制良好,四年来未发生重大结构质量事故,工程使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二、揪住难点,在提高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上尽心尽力一是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2001年成立了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以完善政策为基础,以防治质量通病为重点,以不定期检查指导为手段,迅速推开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将专项治理贯穿到质量监督的全过程,使其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经过几年的专项治理,住宅质量投诉起数居高不下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整个工程质量投诉比例中,由原来的90%以上降至60%以下,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二是建立完善奖惩机制组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活动,并依照创建活动的阶段性目标和规范统一的评审办法及标准,对当年的创建成果自下而上进行检查评定。通过实行宣传表彰、将创建活动与省优质工程评审和省先进单位评审挂钩等奖惩机制,促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据统计,2002年各地检查认定的无质量通病住宅达400万平方米,占当年竣工住宅总量的33.4%,2003年达到691万平方米,占总量的49.7%。三是提供优质服务我们组织业内权威,结合本省实际,先后编写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等技术资料,对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及其防治作了重点介绍。针对相当部分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的软肋,组织编写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施工企业质量标准编写指南》等,为企业构筑自己的质量标准体系搭建骨架。三、强化管理,在保证监督工作质量上想方设法首先,构建完整统一的管理智能积极争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原有的省、市、县三级质监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监督,有利于质量的要求,以省厅名义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对各级质监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较早地明确由质监机构负责统一备案、统一发证等职能。其次,制定规范齐全的工作程序2001年按照统一、规范、实效的原则,以贯彻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为核心,以实施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管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巡查为主要手段,出台新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监工作程序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2004年,结合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对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第三,不断开拓新的监督模式2003年,在实行不良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工程施工质量计分考核制度,量化企业的不良行为,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诚信建设和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建设;2004年,为加大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建立了省级质量巡查制度,在加强监督检查效力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为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按照扎实推进、力求实效的原则,全力发展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第四,持续提高从业人员人员素质2004年出台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效规范了从业人员的进出和机构的建设管理。并从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条文、设计施工专业知识等方面,组织对957名在岗监督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和重新换发监督员证,进一步精炼队伍,提升素质,保证全省监督工作运转良好。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开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局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十年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大胆探索和改革监督方式,强化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工程质量水平,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做出了贡献。一、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十年的主要成就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初期,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阶段。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忧患意识不强。就内蒙古自治区而言,由于建设规模急剧膨胀,施工队伍八年之间成倍增长,且多数是素质不高,管理落后,技术水平低的乡镇农民队伍。刚刚建立的并不规范的建筑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无证设计,无证施工,不遵守技术规范,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集中反映到工程质量上。造成当时我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低,质量隐患严重,因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建设部1984年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工程质量抽查。我区抽查的结果,工程质量没有一项达到合格标准。面对十分严峻的形势,我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条件十分艰苦,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一切从零开始,把尽快改变我区工程质量落后面貌作为当务之急,紧紧抓住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这个中心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抽查,调查,摸清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自1984年以来,全区每年都组织自下而上的工程质量大检查。通过检查,掌握全区各地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我区工程质量稳步的逐年提高。二是完善法规,规范质量行为。1985年初,自治区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奖惩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优良工程的奖励办法。1986年,自治区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1994年,自治区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我区的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了法定的职能和地位,工程质量监督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三是制定了长期的奋斗目标和每年的具体工作目标,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通病治理、专项治理等,确保了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四是建立和完善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监督行为。先后制定了人员岗位责任制,勤政廉政建设制度,监督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职业道德管理制度,人员岗位目标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20多项制度,并在监督实践中逐步充实和完善,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形成了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有依据、有程序、有标准。对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五是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进行遵守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同时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正确掌握和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六是查处劣质工程,鼓励建造优质工程。“奖优罚劣”、“扶优限劣”一直是工程质量管理重要的工作要点。1985年3月,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奖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等单位进行查处的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建造优质工程的奖励办法。1994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1999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对查处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行为的法律地位。依据法规、规章,全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处了大量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粗制滥造,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为全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积极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创优意识,把推进名牌战略和优质样板工程作为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组织施工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学习观摩,推广先进的施工管理方法和操作工艺,认真执行各项创优的优惠政策,充分激发企业创优的积极性,为全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二十年来,我区有13项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有6项工程荣获国家装饰工程质量奖,514项工程荣获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同时,有89个单位,184人受到国家及自治区的表彰。给人民群众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七是加强了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二十年,也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二十年。二十年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始终把强化监督队伍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完善科学的监督检测手段,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点。通过不断的建章立制,改进监督手段和工作作风,打造出了一支整体素质高,监督检测手段先进,监督执法水平高的监督队伍。二、要充分肯定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么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频发的工程质量事故和突发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成为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仍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实践证明,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还不完善,建筑业水平发展还极不均衡的条件下,通过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是更好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三、今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必须不断的改革和深化。(一)继续加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自身建设。一是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代表政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自身不知法守法,难以保证公正执法;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如今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又很快,如果自身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很难胜任此项工作;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机构是一个窗口单位,尽管“吃、拿、卡、要”只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决不能让个别腐败分子破坏监督工作的大好局面,损坏政府监督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要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思路进行调整,更多的运用一些市场化的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目前,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如果一味强调查处,缺乏必要的引导,不仅会事倍功半,有些甚至会事与愿违,达不到执法为民的最终目的。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引导。建设部推行的不良行为记录,大有文章可做。(三)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落实。《导则》对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非常详细,要求也很明确,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不能一味地强调制定了多少项政策措施、发现了多少个质量问题、处罚了多少家单位等等,要看到是否达到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终目的;二是2002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落实。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我们执法的依据,监督人员首先要学懂会用,然后再去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三是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认真开展起来,真正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判断工程质量的转化;四是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开展起来,室内环境质量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五是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检力度。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建筑材料质量不容乐观,特别是钢材质量问题相当突出;六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现阶段保证工程质量最有效的办法,因此,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 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讨会上讲话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二月四日徐波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一、质量监督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这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恰逢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周年,二十年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年,各地也纷纷开展了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二十周年的庆祝活动,在此我先把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做一个回顾和总结。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质量事故频频发生。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其中提出“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此后,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都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确立,对于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更标志着质量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确立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质量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实践证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有效运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意义重大,是政府质量监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二十年来,质量监督制度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监督工作的范围和监督方式也在不断地调整。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如江苏省实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既增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又增强了随机抽查的威慑力。为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方向、定性定位、监督方式方法等内容也进行了多次深入的研讨,在长沙研讨会议上,我们把工程质量监督的转变创新进一步归纳成六个方面,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二十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系统锻炼了一批过得硬的队伍。广大质量监督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我部决定,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二十周年之际,对多年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我们要认真向先进学习,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不断开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又面临着艰巨的任务,首先,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直接生产责任、中介鉴证审查责任、监督执法监督责任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但是,相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责任主体的层次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不够清晰,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管理还不够,中介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企业和市场还没有全面形成一种完善有效的质量信誉评价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良性循环的发展氛围。当然,也表现出了建筑市场不成熟的一面,比如有同志在论文里也提到,评优一取消,企业创优动力马上就减弱。对于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企业要有自己技术和管理的优势,要有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它要凭自己的标准和质量技术优势来占领市场。我们很多大的企业有这个实力,也在做这方面的实践,最近,中建总公司和上海建工集团联合拿到了492米高的上海环球中心工程,中建总公司为什么能够拿到这个工程,据他们介绍,主要就是凭它的技术方案,中建总公司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业主看了就很信任。相比这些优秀的企业,我们的很多企业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不少建设单位也还缺少这样的意识,这种良性的发展氛围,还未能真正在我们建筑市场里形成。其次,质量监督工作自身也存在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明晰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督机构性质问题不单取决于建设系统自身,也取决于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但是机构性质的不明确已经给监督工作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困惑,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关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出台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以规范,但现在看起来仍需大家进一步深入认识,同时,不良记录的管理方法也未得到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全面重视,这既有进一步改变工作方式的问题,也有改变思想观念的问题。第二,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惩处不力。《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年初我们对去年的执法情况进行了统计,很多地区是零记录,我想,这并不是反映了我们的质量形势一片大好,而是反映出我们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我们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我们常提到的有为才有位将无从谈起。第三,部分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一些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体,导致政府监督与业主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同时,也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一些撤销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方式上仍延续传统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管理,实际上已经异化成为以市场为导向、带有监理性质的机构;设在许多中央企业下属厂矿企业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有的甚至只是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呈现出政企不分现象,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四,监督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目前,部分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不够熟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有些同志长期习惯于质量监督核验制方式,思想跟不上变化;一些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机构接收过多的非专业人员,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力;同时,少数监督人员也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第五,质量监督机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对执法的公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收费而监督的现象,会越来越不适应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对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无法保证执法的公正权威,也容易导致社会上产生政府质量监督等同于强制性监理的错觉。第六,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过窄,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质量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又表现出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研究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上的质量形势掌握不够、分析不透彻。这些问题有的是带有普遍性的,有的是个别问题,但都比较突出,影响着监督工作的发展,还需要大家进一步的研究解决。二、提高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下一步的质量监管工作,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面临的新任务和新目标。第一,搞好质量监督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统计,2003年全国固定资产投入达5.56万亿,其中百分之六十要通过建筑活动转化为固定资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基本建设,离不开城乡发展,各类工业项目的优化升级,新型产业发展,也都要通过我们建筑业来体现,所以说,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和资产质量,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第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也是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因此,我们的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三,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如果我们建设工程的节能、省地问题解决不好,对环境的影响解决不好,达不到合理使用年限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修一条路几年就要重新返修,将会在经济上和资源上造成巨大的浪费,所以,可持续发展和工程质量好坏的联系是直接的。我曾经请教过林同炎公司的邓院士,中国的桥梁和美国的桥梁比起来,觉得怎么样?因为我觉得我国近年来修建的桥梁在规模上都是排在世界前列的。他说,目前看起来还是有些差距,一是结构创新不够,另外就是更要害的问题,即我们的耐久性比不上人家,实际上这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部领导对质量工作非常重视,光焘同志曾经指出,建筑是凝固的艺术,而要把这个艺术留下来,就离不开质量,黄卫同志也要求,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抓工作。质量工作头绪繁杂、任务艰巨,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这些方面,提高认识,有助于加强每一位同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助于全面理解和把握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涵,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三、下一步工作(一)创新监督工作模式,突出工程质量监督重点第一,明确监督工作在质量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大的概念上讲,应该是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的总称,而不应简单地只理解为对施工阶段的监督,更不应理解为仅仅是在现场检查质量甚至控制质量。目前,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执行上,因此,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其职能尚未完全覆盖上述所有的环节。与此同时,不同环节的监管中也存在着职能重叠、资源浪费的现象。所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注意整合分布在甚至是散落在不同内设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资源,明确牵头负责单位,从而形成互相联动、监管有效的质量监督链。实施统一的工程质量监督将是一个迫切的任务,比如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其技术风险的监督是重要的内容,而这一内容除了施工阶段的监督外,首先就应该体现在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工程质量监管职能部门。第二,监督机构的工作要突出重点,逐渐实现差别化管理。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监督面越大,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同时在工作方法上也要遵循“二八”规律,注意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差别化管理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要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及现场监的督检查。近期,我们在管理上将“质量”的概念突出在“质量安全”这个定义上。以往,质量安全往往是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总称,现在我们讲的“质量安全”是一个完整的词汇,是指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质量的含义非常广泛,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不可能泛泛地抓,而应该突出重点,突出在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工程质量上,也就是质量安全上。当然,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还是要全面抓。第三,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也应适当地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为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做好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的管理、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工作,都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辅助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我会在下面强调这些工作。(二)加快改革步伐,提高质量监督效能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这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它主要体现在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四个方面,可称为“四位一体”。第一,积极推行巡查制度。工程建设工程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目的是复查。实际上,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收取了监督费用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没有收取监督费用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二,监督机构要逐步向财政全额拨款方式转变。在今年南京召开的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上我们专门安排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北京市质监机构“吃皇粮”以后的工作体会。质量监督收费不但影响执法公正,也是部分质量监督机构争夺监督权的原因,为收费而监督,既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移,其深层次的影响更体现在导致政府质量监督抓微观多,抓宏观少,以收费多少来决定监管资源的投入,这样往往老百姓最关心的、政府最应该管的重点反而容易被忽视。因此,从长远来讲,监督机构只有不再与被监督对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向财政全额拨款方式转变,即所谓的“吃皇粮”,才能使监督机构的巡查制度更好地落实。当然,经费的合理解决应随着各地区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稳步推进。第三,强化不良记录管理这一监管手段。与巡查制度相配套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监督机构的巡查工作要与不良记录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做好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建筑市场诚信制度建设的需要,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反映效果很好,希望各地区继续发扬光大。第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做好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就要充分依靠信息化。不良记录实质上就是信用,信用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广为人知,因此要充分利用媒体,而互联网正具有报纸、电视等其他平面媒体无法替代的传播和查询功能,今年4月份在南京开的座谈会上我们也专门介绍了宁夏自治区建设厅的经验。当然,信息化还能够极大地提升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系统整理,可以实时掌握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技术素质、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地区总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有助于找出规律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步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三)加强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第一,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质量检测工作也是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建立独立、综合、系统、公正的工程检测机构,在为工程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机构有别于监督检测,它属于提供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部法规司正在审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长令),我们将以部令出台为契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检测质量。当前,要认清并理顺工程质量检测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测的关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监督抽测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是不同性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它是不能收费的,因此,监督抽测不能作为监督机构继续设立检测机构并向监督对象收费的理由,而原有设在监督机构的检测力量,如要继续向社会收费,随着检测部令的出台,也必须成为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因此,继续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是难以为继的。第二,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也关系到城镇化的发展,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建设部今年7月8日召开了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会议,家宝、培炎同志都作了批示,培炎同志批示中强调“保证建设质量”。部党组成员全体出席这次会议,部里也下发了各司局职责分工的意见,同时专门成立了作为独立司局的村镇办,现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由我司负责。县监督站的同志们在村镇工程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几年村镇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规模基本上差不多,城市是8亿平方米,村镇也是8亿平方米,县监督站的同志们确实很不容易,工作条件也有限,工作经费更有限。但是,村镇工程的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今年在质量上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设主要集中在农民自建房。我们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希望我们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同志不但要重视城市里面的工作,还应该腾出精力,腾出监督资源,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统筹城乡质量监督管理这方面多下功夫。第三,继续做好对住宅工程和中小学校舍的监督工作。各地区这些年来高度重视住宅质量,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成效,部里也于今年2月份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住宅工程质量直接涉及老百姓利益,住宅质量状况也不容乐观,据北京消费者协会统计结果显示,对住宅质量不满意的投诉占2004年投诉的一半。中小学校舍质量也直接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教育。这两类工程的质量工作我们要继续常抓不懈,要作为各地区长时期内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第四,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阶段的质量监督。我国五、六十年代建设的工程,其安全寿命将陆续到期,一些八十年代建设的标准不高或受生产力水平制约质量水平不高的工程,乃至进入90年代初,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盲目抢工期的工程,包括地质条件较差地区的高切坡建设工程,其使用安全问题可能会逐步凸现。另外,近年来装饰装修或随意改变使用用途而导致的任意破坏结构、改变荷载位置或增加荷载问题也将带来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乃至风险,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近期,我们争取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接下去我们还将研究制定《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管理规定》(暂定名)部令,积极应对这方面问题。同时,我们要加强投诉管理,提高为百姓着想的服务意识。投诉是我们发现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很好的途径,通过加大对投诉问题查处力度,将投诉处理和不良记录管理挂钩,加大公示力度,一方面积极维护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威慑力,(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一,要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集科学性、公共性和法制性于一体,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不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这是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大力抓好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要有齐全、准确、可靠的监督档案资料来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监督工作的质量,这些方面我们在《监督导则》里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监督人员的优化也是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客观上,检测机构的分离将使监督机构分流一部分人员,留下来的人员要进行考核,对确实不适合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分流,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的监督机构,在调整人员结构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值得大家借鉴。第二,加快大型国有企业所属监督机构的改革。在当前完善市场经济阶段,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设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内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条条管理优势,同时又要积极引导设在其所属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的厂矿企业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定位,或回归为企业内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部门,从投资者的角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从而保证投资效益,或依法改组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化的企业组织,从事检验、检测、监理等中介服务工作,从而逐步改变政企不分导致的同一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状况。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个裁判员本身的存在也越来越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当然,这项工作调整应循序渐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现行的有关专业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不能出现监督真空。第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很多同志在论文当中都有提到。目前,大家在实践当中做到的或者在论文当中提到的,多是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现在看来,也带来新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了,无形当中也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的问题。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可能应该是今后要研究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是否需要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总之,随着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对此,司里今年也准备起草一个专项文件。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就是严格履行现行的法律法规,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为相关手段,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管,促使各方责任主体承担起相应的质量责任,更多的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来管好质量,坚持依法行政。第四,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要不断与时俱进,努力从理论上回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不断深化对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监督分会组织大家编写的论文集和这次会议交流的很多论文和文章写得很有见地,也充分说明我们的同志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借这个机会,我再强调一下建筑节能工作和工程保险工作。第一,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节能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涉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央也很重视,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将节能工作提到了非常高的高度。这几年室内空气质量监督工作开展得非常顺利,大家目标非常明确,短短一两年内工作几乎全面展开,其中主要原因是因为这项工作直接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下认识统一,大家格外重视。相比之下,节能工作难度要大一些,一是检测节能效果可能不如室内环境质量那么好操作,二是建筑节能需要建设单位增加更多的投入,另外,节能工作的开展也与供热体制改革等紧密相关,因为只有节能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他们才会有动力。我们要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今后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部里要求2005年开始建设的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因此我们要从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等环节严格监督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积极开展。第二,要积极推进工程保险工作。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所有制多元化以及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变性与工程质量责任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重大工程技术风险的日益突出,在运行行政手段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运用社会资源,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风险,同时也会促进建筑市场的诚信建设,对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设计责任保险工作正在全面推行,其他责任主体单位也应该积极参加质量投保,我们正在研究具体的指导意见。当然,保险工作更多的是靠市场机制来推动,但是政府部门要积极地推动这项工作,这也将是今后一个重要的工作,大家要多了解、多呼吁,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明年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安排,如以大型公共工程质量安全、市政桥梁、村镇工程等为重点的全国工程质量督查,质量检测市场的专项整治等等,慧娟同志总结时会详细部署安排。同志们,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做好质量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关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关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好我们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吴慧娟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时逢年底,大家工作都比较忙,我与质量处的同志商量,觉得无论时间如何紧张、准备如何仓促,这个研讨会一定要开。因为这毕竟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84年到2004年二十年的一次总结和交流。各地也非常重视,先后举行了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昨天徐波同志的讲话已经系统地总结了这二十年质量监督工作的成绩,这次会议也是对二十年质监工作的肯定,此外,会议还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分组讨论。明年年初将召开一年一次的建设工作会议,质量工作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系统地提出明年的质量监管工作任务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要求。虽然这次会议时间比较紧,但圆满地完成了会议日程,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明年的工作,我就当前的质量监管工作的形势和明年的工作打算讲四点意见:第一,当前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形势。昨天徐波同志从三个角度说明了质量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继续从这个高度来认识,要对形势有科学明晰的分析和判断。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形势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经济的高速发展,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建筑业不是很主动的行业,是根据国家的投资、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国民经济建设的规模来决定建筑业发展规模和速度。如今小康社会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基本建设的规模增长相当快。2000年建筑业产值也就1万多亿元,而现在我们建筑业的产值已经达到了2万多亿元,有些省市,如北京每年2000亿的规模,浙江则每年近3000亿的规模,全国前年是1万8千多亿,去年达到21865亿,增长了23%,这个增长速度是相当快的。建设工程施工面积去年是26.35亿平方米,比前年增长了22%,04年国家宏观经济有所收缩,不过估计今年还是会突破2万亿,因为三季度已经达到了18000多亿,年底突破2万亿应该没有问题。可以说,我们目前的增长速度每年都是百分之二十几,每年的建设项目都达到100多万个,这还只是统计发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包括一些村镇自己干的项目。所以说我们目前工程建设规模达到了历史的新高。大家还可以看到,除了工程规模在增大,工程的科技含量也在增大,很多高精尖的技术应用在建筑上,如北京的部分奥运工程,有些技术难度非常大,这对我们如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二是目前我们的投资主体、承建主体、设计主体,包括我们的施工监理,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我们应该思考在这种形势下政府监管什么,尤其是对投资主体。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发点就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谁投资,谁负责,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这样更充分地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文件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在这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做什么呢?政府还监管什么?这就又给我们提出了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的课题。三是工程建设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工程质量在法律上规定了五大责任,就是工程建设五个主体的责任。实际上工程质量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涉及的单位越来越多,涉及的专业越来越细,不仅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还有材料供应,中介机构,咨询机构等等,这种新模式的出现,使我们要思考政府的监管如何更有针对性、有效性,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四是建设规模大,而真正的承建力量跟不上。虽然我们正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但是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现在庞大的施工队伍,大部分是农民工。我曾经做过一个调查,目前很多工地上农民工占该工地建筑队伍的90%以上,好一点的也就是80%。所以我们现在整个行业有3900多万人,我们这个行业成了农民进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渠道,因为它是一个劳务密集的行业,不用很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很高的智力,很容易进入这个行业。百分之五的农民进城,其中三分之一在建筑行业。据统计,目前建筑业包含农民工达到3137万人,占整个行业队伍的80%还多,对他们的质量安全的培训远远不够,建筑业的劳动力素质亟待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管理偏少,目前行业内技术人员占5.3%,管理人员4.9%,这对我们的工程质量必然是一个严峻考验,无论从管理上还是操作上来说,肯定会存在不少的问题。建筑业人员素质如何来提高,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五是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政府的理念、政府的管理来说,我们现在是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是什么呢?我觉得一方面是现在突出以人为本,更注重公众利益、老百姓的利益。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特别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职能是十六个字:宏观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大家注意到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政府职能转变重点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那么就意味着公共的事务、公共安全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际上我们的质量就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公共的安全,进一步的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绝对是摆脱不了的。政府加强这方面工作,就是一个机遇。另一方面的挑战是我们行政执法的环境越来越严格了,不像以前想这么做,我有这个手段、措施,我就要这么做。今年七月一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来讲执法的环境是越来越严格。国务院依法行政的纲要里专门提出政府依法行政要符合什么样的要求,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一要合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行为。第二是合理行政。法给你一个法律上的地位,有这个法律地位你能去行政,没有这个法律地位你就不能实施行政行为。法治国家就是政府有法律要求,法律规定你政府该干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去做。而老百姓是法律要求不能做的就不能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所以政府去执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地位,就不合法,就不能去行政。另外就是程序正当,还要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老百姓要诚实守信,政府也不能朝令夕改,还有就是权责统一,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法行政这样的要求确实让我们的执法环境越来越严格。另外,行政许可法已经规定政府的许可、执法,基本上按照个人的自制优先、市场优先,还有自律的机制优先,事后机制优先,这四大原则限定了许可的内容。所以施工图审查开始一直不列入行政许可,后来没有废除,列入了政府改变管理方式,走自律机制这种方式,国务院令下来就是这样定的,基本上尽量减少许可。对我们来说,我们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实际上是政府的一个机构,不管是事业单位也好,行政机关也好,行使着政府的一个职能,现在叫委托,但代表的是政府,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就涉及到它如何相应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从二十年的经验,以及我们面临的新形势,分析清楚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心中有底。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线和机制。质量司安全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我们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围绕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条主线,积极开展工作,要建立两个机制,一个是建立完善建筑市场自我调节自我规范机制。一个是建设主体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目前各项改革已经处于攻坚阶段,我们考虑监督机构问题的时候不仅应该把它放在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考虑,而且还要考虑政府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面有哪些监管工作要继续做,有哪些监管工作要完善,有哪些监管工作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不能单纯的围绕着机构的利益,机构的生存来考虑问题。《质量条例》已经规定了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虽没有说到监督机构,但也没有说到某个具体部门,制度已经确定下来了,但是工程质量不是由政府来保证的,没有提过由国家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最终是由各方责任主体来保证的。我们还要从体制上机制上来考虑如何保证工程质量。《质量条例》解决了责任问题。我们负的是监管责任,企业才是责任主体。因此,我们不能从单纯靠政府的监督管理来提高工程质量,要促使企业自觉提高质量管理的能力和企业竞争力这方面来。我们明年要出台的三类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一个是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另一个是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还有一个是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制订这些标准就是要指导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是个工业标准,行业的东西很少,我们已经与国家认监委商量,认证机构去认证时按照我们的标准去进行认证,这样就能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了,国家认监委也很认同,我们拟与国家认监委联合颁布这个标准,认证机构将按照这个标准去认证。包括对检测机构的认证,现在的工程质量检测有30%在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70%是企业自行检测,怎么样相信承担这70%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呢?我们就要在质量管理标准中体现出来,要通过政府的监督,来让企业自己来加强质量管理,而不是完全靠监管来解决问题。第二个方面就是从单纯的政府监管模式转变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来参与工程质量监控的模式。如诚信制度、工程保险制度等,都是在做这些方面工作。保险制度可能明年在住宅工程中首先推广实行。虽然现在不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了,我们也不会成为被告的主体,但是发生了质量问题用户还是要来找政府的,要求政府解决问题,政府还要充当了调解人,其实最好的方式应该是上法院解决。但是如果房子卖了以后,开发商也没有了,承包商也没有了,出现问题最后还得找政府。去年我到法国考察质量保险的情况,法国的住宅业主一律购买保险,这样保险公司也会去关注这个工程的质量,发生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解决,不用找政府。同时在建造过程中保险公司也非常重视质量,他专门请专业的质量检查公司来审查方案并进行监管,后来我们询问法国的建设部有关保险制度实行的问题,他们说,首先法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没有这么多的监管力量,面对众多的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仅靠政府会很被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关注工程质量,政府就很轻松了,法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做一些质量检查,政府监管的威慑力还是存在的。实行保险制度后,既使开发商、施工单位没有了,保险公司也将负责。因此,我们明年打算先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保险。另外就是诚信制度的建设问题,除了政府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外,社会各方也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有的企业说罚钱不怕,就是怕通报,因为曝光给它的生存带来了危机,所以说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来参与工程质量监管。第三就是关于明年工作的几个重点。徐波司长已经讲了今后几个方面的工作,我想强调的是明年的工作重点。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立法工作。虽然我们有了《质量条例》,但是《质量条例》颁布已经四年了,四年来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逐步完善,尤其是今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影响很大。今年主要是利用《建筑法》修改的契机,把一些制度包括我们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写进去。同时其它的规章制度要继续抓紧做好。第一是制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把从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开始到竣工验收备案都列进去,针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一个详细的规定。第二是出台《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前征求意见已经反馈回来了,我们正与法规司协商沟通,进行适当的修改后出台。第三是要根据当前的实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第四是制订《工程质量缺陷鉴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投入使用的工程,包括房屋、市政、桥梁等工程的质量缺陷由谁来鉴定,鉴定什么内容等等。第五是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大家刚才也提了很多好的建议,比如说监督人员的管理问题,监督的业绩能不能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等,这些我们将会认真加以考虑、研究。大家还提到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监督管理规定并不是一项行政许可,只是政府内部一个加强管理的规定,大家也要统一认识。对于监督人员来说地位层次上可以再提高一点,通过这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各地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用人的质量保证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另外就是尽快出台勘察、设计和施工三类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第二方面工作就是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建筑节能方面,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重点突出住宅节能工作,加大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检测,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测,切实把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第三个方面的工作就是明年要开展的全国工程质量督查工作。这次检查的具体要求可以先和大家讲一下。一是这次的质量督查范围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二是检查的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住宅工程。三是检查的方式为随机抽查。在各地巡查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督察组将进行随机抽查。这次检查从数量上与2001年是接近的。2001年是3个城市,每个城市4个工程。第四就是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情况的检查。此外,这次的督查也是为明年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做准备。以后我们计划每年或两年出一次工程质量分析报告,也就是质量白皮书。第四个方面是工作方法的问题。我们要组织对质量管理工作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我们已经对这二十年的工作做了总结,但是我觉得仅这些总结还不够,还要加强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我们质量管理理论的支撑度还是不够。如果为决策提供支撑的相关工作没有做好的话,可能会带来决策的失误或者工作的失误。目前我们的研究还局限在政府内部和质监机构内。由于人手不够、研究不全面,充其量只是提出一些工作情况或一些设想,离真正的理论研究还相差很远。我们要组织包括研究单位、大专院校等在内的各方面人员来做这项研究工作。把工程项目的整合、监督执法的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自我规范、主体自我管理等问题系统的进行研究,要从本质上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利于我们的决策。另外,在制订政策时不搞一刀切,我们国家有地区的差异、经济的差异、专业的差异还有管理水平的差异,可以说经济基础决定了政策与工作方法。所以工作方法上不能一刀切,要作更深入、细仔的调查研究,分门别类提出要求。比如今天提到的检测机构分离问题,实际上从国家大的方向来说,政府和中介机构是绝对要分离的。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目前工程量不大,没有必要设立这么多的机构,怎么办,怎么过渡,这就需要认真考虑。中央的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阶段,方向要坚持,既要敢于攻坚,又要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在工作中要充分体现这一点。今天我就简要讲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新年将近,大家都在总结2004年的工作,安排2005年的工作计划,我们要带着对质量监督二十年的感情和责任,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由建设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第八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第九条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企业承担。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向建设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三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第十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第十五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第十七条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 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致使公园不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应有的生态效益,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提高公园管理水平。二、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公园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要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公园设计水平。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四、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公园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建设步伐。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要加强历史名国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力度。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严格保护。要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有较高价值、较大影响的公园,建设部将列为国家重点公园,严格保护管理。六、加强动物园的管理动物园是以展出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动物繁殖保护、观赏游览等重要功能,是科学普及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动物园的界限,加强对公益性动物园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动物园的搬迁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七、切实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等工作要逐步推向市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不得转让、出让。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三日
- 关于公布2003年度我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情况的通知
- 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我厅《转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200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及造价工程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桂建管字[2004])28号)的要求,我厅已完成了2003年度我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本次参加年检的单位共73家,其中:(一)合格59家;(二)基本合格2家;(三)限期整改11家;(四)不合格1家。各单位具体年检结果见附件。二、处理办法:(一)取得年检合格的机构,原资格为“暂定乙级”的,可转为“乙级”;(二)取得年检基本合格的,原资格不变;(三)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可继续承接业务,如在整改期内未申请复查或复查仍达不到标准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四)取得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不能承接业务,如在整改期内未申请复查或复查仍达不到标准的,则降低或取消其资格。附件:2003年度全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结果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 关于无市政工程资质承建市政工程如何取费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3号藤县审计局:来函收悉,关于藤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无市政工程相应资质,承建了该县的道路修复工程是否能套用广西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来函所述,由于该工程已发包给无市政工程资质的藤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并且已经完工,因此,该工程只能按广西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计取相应类别的直接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不能计取间接费和计划利润。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二月二日
-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2005年1月13日至14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1月13日至14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各地区以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中建协安全分会主任、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及其他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的王力争副司长参加。会议由施工安全监管处曲琦同志主持。会议深入分析了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一是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减少,二是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三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但局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四是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有上升趋势。会议对2004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实事求是的评估,在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方面实行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管理,改进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化了法规标准体系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在创新监管工作制度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和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会议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科学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并明确的提出了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目标:首先要巩固2004年的工作成果,不能出现控制指标的反弹。在巩固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努力,使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3%。同时建议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制定杜绝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争取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制定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会议指出了2005年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要研究新问题、发现规律性、找到新途径,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加大科技投入。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质量安全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紧紧扣住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思路清晰,客观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对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还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待议文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国家安管局、清华大学、国家安科中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美国柏克德公司的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理论和方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等。尚春明同志代表质量安全司做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做会议总结,阐述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需要强调的三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增强作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第二,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注重各类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加快改革创新。第三,要做好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抓安全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抓行政立法建设,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抓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是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五是抓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六是抓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公布广西2004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 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经审核,2004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共有124人成绩合格。他们取得资格的时间从2004年10月算起,请予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须凭此通知,由各市职改办,区直、中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办证时,须提供本单位2004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一份,考生本人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交一寸两张、两寸一张的同底兔冠相片(黑白、彩色均可)。附:广西2004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广西2004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124人)档案号姓名工作单位2304450014汪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安装公司桂林分公司2304450146李昊广西众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04450228张泽洪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304450283黄武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2304450291石宁勇广西金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304450311沈雨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柳州部2304450397李晓梅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项目管理部2304450403吴承德广西全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04450556胡季兴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04450652李挺剑建行百色分行造价咨询中心2304450670温伟萍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04450682何庆南宁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304450817印四军广西电力工程建设公司2304450938廖祚力柳州市辰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04451001曾火兴桂林市新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304451007李小锋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04451022龚洪强广西桂林宝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032王晓黎柳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345150072黄晓明柳州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中心2345150100陈谊柳州市经济实用房发展中心2345150148叶正国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2345150167谢善文南宁银峰建筑工程公司2345150173卢勇全广西水电工程局2345150216李保全南宁凤凰纸业公司2345150232贺丽娜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2345150234陈庆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2345150257周贞燕武呜县仙湖水库管理所2345150296覃耀邦柳州市建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345150325邓军来宾供电局2345150336李焕英柳州智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45150351黄一宁柳州铁路建设监理公司2345150352陈峰柳州大公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416邓京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423韦震庄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425徐佳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426杨彩兰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441罗舒兴安县水电局设计室2345150445廖宏英桂林市林业局2345150484梁紫艳桂林市城建开发总公司2345150515唐玉彦广西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526黄高岭广西建工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2345150562覃敏华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45150564于朝晖桂林南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345150565阳杰桂林新鹏会计师事务所2345150583郑高信桂林中山路置业管理有限公司2345150594周斌桂林八桂市政工程监理公司2345150620黎先远梧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2345150621莫春华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公司2345150646袁萍广西北海大学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2345150720黄德伦灵山县华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2345150723陆际权广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2345150767韦永海玉林至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345150845陈智鸿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2345150902王华斌广西兴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2345150910甘里军桂平市建筑设计院2345150921彭善军贵港市永信房地产评估公司2345150941陈纯广西一建2345150973马光珍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345150990刘泳宇广西宝资诚房地产项目管理公司2345150995容洪流广西大学2345151028周莹广西南宁广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2345151068邵英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45151166夏国良广西东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45151194梁杰广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2345151236蔡艺合浦县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中心2345151248覃忠顺贵港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2345151256施振杰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2345151260雷焱广西天辰会计师事务所2345151264闫荣刚中铁遂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451500304庞建忠柳州市建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51500585苏明河防城港市凯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451500756王扬恩广西区审计厅451501218黄珍珠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1501241林绍荣广西建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51501322马品章广西南宁桂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451501407丁家绩广西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451501408李小娟桂林市新建房产综合开发公司451501431马翠平桂林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451501465李谨桂林市基础设施建设总公司451501469张昭石油六公司451501514陈基海玉林市世纪京华房地产有限公司451501520刘小玲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451501570张学明梧州市园林实业综合开发公司451501598陈晓明南宁市建设监理公司451501621韦思红广西区航务工程处451501691韦卉广西城市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公司451501701杨世港广西区水利厅基本建设局451501769李慧源柳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451501786何先勇柳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451501789赵传荣柳什市大公建设监理公司451501883韦桂妞广西柳钢修建公司451501987唐艳广西祥浩会计师事务所451502064方志英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451502154林冬青广西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451502439容明科北海市市政工程设计院451502489郭志极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1502502曾宪斌核工业贵港工程勘察院451502556梁雄梧州桂江电力有限公司451502598吕宗辉柳州市辰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51502643张浩防城港市凯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51502764全贻勇广西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桂林分公司451502774杨红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公司451502820李智桂林华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51502904黄宗永桂林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451502987卢绍华中国有色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451503125黄尚峰柳州惠昌房产开发公司451503194李燕柳州江源给水设计有限公司451503229李超湖南大学建设监理中心柳州部451503292陈玺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451503316陈浩广西区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51503426黄位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451503448陈旭球广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1503452韦琳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1503665卢明光广西泓和房产开发公司451503674刘宏兵广西鸿业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451503744黄崇葵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451503815黄华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451503838汤远举苍梧桂海苍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51503841胡红辉广西珠委南宁勘察设计院451503869苏海波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451503914赵苑萍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451503971黄兰英南宁铁路弘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451503993杨志明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451504003支裕民广西桂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关于北流市白马镇中心卫生院留医部综合楼结算书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2号北流市白马镇乡镇企业管理站:你站关于北流市白马镇中心卫生院留医部综合楼工程结算书争议有关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审核结算书封面的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应改正。二、该工程的材料运费如合同文件未注明为税外独立费的,应按桂建标字(90)01号文规定计算。三、土方部分:1.反铲挖掘机挖土:(1)土壤类别应按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资料规定计算,无勘察设计资料的,应由争议各方根据《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下称90土建定额)P4土壤及岩石分类表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2)机械挖土不足2000立方米,应按90土建定额P6机械土方说明第1条规定计算。(3)机械挖手扶拖拉机外运土、回填土挖运等的运距和数量应按甲乙双方签证。无签证的,由争议各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相协商核定。2.机械挖土需配合的人工挖土应按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与乙方核对的工程量和90土建定额P6机械土方说明第5条规定计算。3.室内回填土应按施工图纸及90土建定额有关计算规则计算。4.土方运输:详见本条的"1.的(3)"规定。5.机械停滞费按90土建定额及有关文件(详见文件汇编)规定计算;机械进退场费按2004年3月4日协调会上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下称04年3月4日协议)计算。6.16米以下外脚手架工程量计算按04年3月4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计算。7.栏杆扶手按04年3月4日协议第七条规定计算。8.钢筋工程量应按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与乙方核对的工程量计算。9.门窗运输距离:如合同文件没有相应变更的,应按签订合同时的预算书相应子目的运距计算。10.楼地面部分:(1)斜道第一跑处回填土应根据设计及其变更文件等资料核对工程量;部分卫生间槽变更回填应按04年3月4日协议的第四条规定计算。(2)根据送来的资料,釉面砖踢脚板应按6-7-6子目套定额。(3)室外散水等应按04年3月4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计算。11.屋面部分:(1)90土建定额缺项的屋面瓦子目可参照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补充定额)(下称98土建定额)的相应子目补充定额计算。(2)现场制作隔热板运输距离应按1km计算。(3)如隔热板架空高度与定额规定不同,应予以换算。12.装饰部分:(1)女儿墙抹灰应套8-1-54子目;釉面砖贴内墙裙墙面应套8-4-1并参照《一九九八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定额综合解答》P26第十章装饰工程的第6条和98土建定额总说明第七条有关规定换算。(2)外墙贴釉面条砖的工程量应按04年3月4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计算。13.材料市场价计算应参照桂建标字(90)01号文中的材料预算价计算办法计算。14.斜道部分应按相应的定额规定计算;斜道部分拆除模板和钢筋项目可参照90年和84年土建预算定额相应子目换算计算。15.其他未尽事宜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和04年3月4日协议及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与乙方经核实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 关于室外生活给水钢管定额子目应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1号广西柳州市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室外生活给水钢管DN200、DN150(焊接)定额子目(8-31、8-30)已含挖眼三通的工作内容,因而对于有主管上直接挖眼接管不能另外计算三通制作费。另外,该定额的弯头含量是根据典型工程综合测算的,一般情况下不作调整,但是如有工程情况特殊时,使得该工程的实际管件用量与定额含量相差很大,而且对总造价的影响较大的,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的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部政策法规司。附件: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特制定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纲要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得到加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的监管制度更加健全,符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被及时纠正和处罚,市场监管更加公正、有效和透明,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建设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建设领域各种矛盾。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城乡规划的编制要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要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强化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综合调控,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城乡规划决策规范化。(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变目前监管体制分工不明确、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监管条件不配套、监管约束不严格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实行建筑市场监管属地化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的监督力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和计价方法的改革。(三)改革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改变单一、运动式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定点检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转变为重点督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督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及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从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分析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完善住宅产业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保障产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严格执行房地产行业市场准入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监管机制,依法强化归集工作。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制度,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政府部门要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企业转变为完善市政公用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要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卫、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机制,在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供给的连续和稳定,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加大风景名胜区整治力度。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方法,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改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的内容、目标和措施,划定核心景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制定游览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合理配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游览设施。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效益,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教育价值,保持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完整性。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检查和监督,推动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七)加大资源节约工作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完善节水法规,强化节水管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活动。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启动三北地区大中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动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要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制定涉及公共利益、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加快制定进度和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推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提高效益。探索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研究发达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有效利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保护国内市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利益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建设系统管理信息化水平。(九)健全建设立法机制,提高建设立法质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建设法律法规。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建设立法工作计划。要通过立法解决建设系统各行业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要逐步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不断探索和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基础上,继续清理和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建设行政许可,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对于确需设立的行政许可,要充分调研和评估,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设立程序。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十一)理顺建设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现有执法队伍,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执法成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建设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执法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十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建立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制度,加大建设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建设系统政令畅通。(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实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法律知识培训,对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做好建设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四)建立有效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尽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还款计划和措施。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严格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合同履约、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等管理,标本兼治,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完善信访制度,充实信访力量,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加强地方信访接待工作,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度。要从源头治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控制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对重点违规违法拆迁案件进行专项督查,把拆迁上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纲要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对《纲要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可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纲要规划》贯彻落实的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规划》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全面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纲要规划》能落到实处。
- 关于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各有关人员:现将续期注册中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1、网上资料有不符的,请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电话:0771-5856616联系人:孙丽红2、填报申请表时,扫描件处请用原件扫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五年元月七日
- 关于开展我区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人员: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4]71号)的精神,现将我区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续期注册范围凡2002年申请初始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应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名单附后)二、申请方式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4]71号)文件要求,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网注册登记使用说明请登陆https://www.cccost.com/oaoa/readme.htm查阅)。三、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已注册合格的造价师申请密码”,按提示进行续期注册申请资料填写及上传,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3、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份;4、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5、已参加2003年度造价工程师年检的申请人只需在网上填写业绩相关材料,除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外,不再提交其他文字资料。未参加年检的需补办年检手续,除填写网上资料外还需上交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6、需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四、续期注册受理时间及其它1、申请人请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续期注册申报材料上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逾期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续期注册条件及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失效,并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广西建设厅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续期注册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第六章附则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地建设科技推广中心(站),各有关单位:按照建设部对全国建设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依据我中心的职能,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研究,自2005年起在建设部科技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我中心组织评审和发布“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技术公告》确定的推广技术的要求,适时向行业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一、“推广项目”的申报要求1、申报2005年推广项目的重点技术领域是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筑领域信息化;旧城区改造技术;绿色建筑与住宅产业;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金属应用;建筑结构施工;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大型成套施工装备等。2、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规定。科技成果必须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评估,并应超过一年以上;同时,凡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的新技术、新产品,必须具备由申报单位编制的相关技术文件;新技术、新产品必须经应用证实是先进、成熟、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且无权属争议。二、“推广项目”的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站)直接提出申请,由上述组织管理部门写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到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定;3、凡通过审定的项目颁发“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并在建设部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上及建设系统各大媒体上予以公布。4、推广项目的申报材料常年受理,评审和发布每年集中进行。2005年推广项目申报评审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三、“推广项目”的申报资料要求详见《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中的“填写说明”,《申报书》可在建设部(www.cin.gov.cn)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上(www.stdpc.gov.cn)下载。资料需装订成册。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好2005年“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工作。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任民、许利峰、董虹、毕既华、孔祥娟电话:010-6834389468394249传真:010-68310297电子信箱:stdpc@vip.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附件:《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 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复议函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4]59号广西建隆工程造价招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申请对"关于青秀山东来居住宅护壁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双控"的内容请另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中检验试验费的内容详见P8(2)其他直接费第⑤条。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按施工企业自有试验室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考虑的,不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把相应的检验试验另行委托给有资格单位完成,不得再计算费用。但是施工企业已提交了相应的检验试验资料或已有材料质保单后,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还要求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试验,且结果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另外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完成检验试验费未包括的内容,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三、该工程冠(环)梁应按原复函规定执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一)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关镇以外的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二)巡查人员若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以及在以上规划区外擅自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四)限额以上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二)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有偿服务。建房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三)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六、加强村镇建设的抗灾、防灾工作(一)地质环境条件是构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村镇建设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村镇建设规划中划定建设用地时,要考虑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如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二)各地在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规定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有关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抗风等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提出规模建设的村镇规划、建设中加强抗震抗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对基本完成的村庄规划,各地要组织专家对规划选址进行防灾评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尽快进行合理调整,防患于未然。(四)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的抗震、抗风等防灾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将灾害损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