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黄茅坪水库泄洪渠工程套用何种定额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21号南宁市第四中学职业学校:来函收悉,关于你们提出的有关黄茅坪水库泄洪渠工程套用何种定额的问题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来函反映情况,以及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该水库泄洪渠是依据广西水利厅文件桂水电技字[2003]12号文《关于黄茅坪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的批复》,以及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设计的,应属于水利水电工程,不属于城市排水工程。因此,建议套用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如有异议,请向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定额站作进一步咨询。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 关于南宁市国税局凤岭办公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19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南宁市国税局凤岭办公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满堂基础施工采用砖胎模的,砖胎模可套用砖基础子目,同时扣除满堂基础子目中所含模板相应的材料及人工。2、现场搅拌现场泵送的混凝土,应套用相应泵送的混凝土增加费子目,并扣减混凝土的部分垂直运输费用,具体规定如下:标高±0.00以下的,不需要套用05536子目;标高±0.00以上的,每10m?混凝土应扣减人工1.65工日,机械费193.39元。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拉杆螺栓两端的活动垫片按一次性摊销计算。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 关于南宁市中山路旧城改造Ⅱ地块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20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南宁市中山路旧城改造Ⅱ地块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类似你公司提供的图纸"D栋高层住宅27轴~1/30轴交2/P~1/R轴单元组合的外墙之间的留空部分"不属于天井。其外墙脚手架应按90土建定额P58(四)第3条规定计算。二、该工程因甲方原因停工造成部分外墙脚手架两次撘拆问题,只能计算一次搭拆费用,但应增加停工期间脚手架周转材料的摊消费用。摊销费用按搭设面积和相应的建筑物檐高及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三、甲方签收的签证单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逾期应视为已被确认。四、利息和劳动保险费,如该工程合同文件没有约定的,应按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 关于广西科技发展大厦工程工程量清单增补计价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16号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广西科技发展大厦工程工程量清单增补计价问题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因工程地质变化而引起断桩、碎桩以及凿截桩工程量发生变化,属于无法预见情况,其增加费用可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计算。2、由于施工图对静压预制管桩预钻孔取土有规定,作投标报价时应加以考虑,故不另计算其费用。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 关于我区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142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桂建人字[2005]36号)精神,我区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由我中心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凡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或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二、初始注册申报方式2005年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方式。申请人登陆"中国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即可进行初始注册。申请人除在网上注册外,还需提交书面资料(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及书面资料要求详见附件)。三、初始注册审核注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网上申请资料和书面申请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核(证书类原件验核后退还本人)。申请人对本人初始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全部责任。申请人若发现网上上传的资料有误,在申报和验核期间内,可要求注册管理部门将资料从网上打回,修改后重报。注册管理部门若发现申请人属于不予注册范围,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无效问题,则不予受理注册或作为申报不合格处理。申请人网上资料及书面资料均符合申报要求,方能计为申报程序完成。四、初始注册时间初始注册人员在收到文件后即可开始网上资料的填报,并将网上资料上传到省级注册部门。网上资料上传后,书面资料请于5月20日前报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之后由我中心会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请申请人按时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五、初始注册费用根据原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文件规定,初始注册费50元/人,另需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70元/人。六、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5楼515室。联系人:孙丽红联系电话:0771-5856616附件:2005年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和书面申报资料要求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2005年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和书面申报资料要求一、网上初始注册操作程序1.申请用户密码(1)、申请人登陆"中国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2)、选择"初始注册人员"框,点击〖申请密码〗,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考试档案号,选择考试通过年度。(3)、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初始注册人员申请用户登记〗窗口,输入用户密码(用户自编,建议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选择注册机构(广西省);输入联系电话和本人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点击"下一步"弹出〖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建议打印该窗口信息,留存密码。2.申请人网上初始注册(1)、在〖您已经成功申请密码〗窗口点击"开始使用"按钮,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已申请过密码的,可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首页直接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进入此窗口。(2)、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填写说明〗按钮,并仔细阅读(可下载阅读)。(3)、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按钮,进入基本情况窗口,输入相关信息。※"省份"栏填注册单位所在省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栏指注册单位已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未取得资质的不填。※"存档单位"栏指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单位等。※"注册单位"栏必须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不能简称。(4)、在〖基本情况〗窗口下方打开相应扫描件窗口,阅读"扫描件上传方法"。点击"浏览",选择对应图片并打开,再点击"上传"按钮,直至窗口出现相应扫描件。※申请人应事先将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本)扫描至计算机或拷贝。每份扫描件只能为一页图片,因此,所有证书类只扫描有照片、姓名、证号、颁发单位印章的内芯,封面不用扫描。扫描件必须保存为jpg图片格式,每张图片必须小于100K(注:扫描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5)、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经历〗按钮进入"从事造价业务工作经历"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段工作经历,每段工作经历填一个工程项目。填完一段工作经历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段工作经历。※"起止日期"必须用半角输入(以下同)。(6)、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工作业绩〗按钮进入"近两年完成主要工作业绩"窗口,每点击一次"填写"按钮可填一项工作业绩。填完一项工作业绩点击"保存"按钮后,可继续点击"填写"按钮填下一项工作业绩。※工作业绩为近两年本人完成,网上填报至少三项。※"委托单位"栏指该业绩项目的委托单位。无委托单位的项目填完成该业绩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与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网上业绩资料与书面业绩资料所填报的内容、起止日期需吻合、一致,并符合注册条件。(7)、如果申请人是2004年以前(不含2004年)考取的造价工程师,必须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继续教育〗按钮进入"继续教育情况"窗口,填报本人继续教育情况。(8)、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申请表〗按钮,弹出含有本人信息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确认无误后,按右上方"打印"按钮,用A4规格纸打印一式二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与书面资料一起报注册管理部门。※打印前,在计算机"页面设置"对话框中将"页眉"、"页角"设置为空白。(9)、点击初始注册菜单下〖上报申请表〗按钮,选择"地方上报",在选择上报地区框内选择注册单位所在的省份(请选择"广西"),点击"确定"按钮后,本人所有信息和数据即传至初始注册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初始注册程序。二、书面资料要求:1、网上打印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要求有本人照片,注册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两张(用于注册证书,照片背后写上本人姓名、注册单位和编号)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6、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各省、专业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按报考年限条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需提供管理部门认可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单位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退休、内退、下岗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内退、下岗证明原件和复印件)。9、2003年以前(含2003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10、在外省市、专业部考试合格人员在本省注册应提供原考试地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注册证明;11、近两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提交3个典型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书),要求:(1)业务委托书或合同;(2)工程概况(结构、层数、层高、檐高、地点、用途);(3)相应的预结算书:①所提交的结算书如属设计变更增减审核的,需附上送审结算书;②属结算审核工程的,需附上结算核定单;属招投标或预算的,需填写《招投标工程一览表》(此表请在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下载)。三、书面申报资料装订要求1、提交资料均要求以A4规格纸张;2、《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不用装订,以上第3~5项复印件贴在申请表背面;(每份表都贴,各种证件可缩小复印在一张A4纸上)3、第6~10项装订成一册(一式一份);4、第11项业绩材料单独装订(一式一份)。
- 关于征求《“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司局,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起草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请于2005年5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返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吴路阳电话:010-58933043传真:010-58934385e-mail:wuly@mail.cin.gov.cn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五年四月十九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当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对“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负责。第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在指定的场所、网站上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二、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四、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条《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索取,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以及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具体意见进行修改。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第十九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建设部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第二十一条“三新核准”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由分管部长签发,“三新核准”的其他相关文件,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和签发,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第二十二条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第四章听证、变更与延续第二十四条“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二十七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第三十条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第三十四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填写前,请先查阅《“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二、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其它同类工程时,申报时,本申报表填写第1页、第2页(已获行政许可的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第3页和申请单位盖章。三、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迹要清晰易辨。四、封面右上角"文件编号"和"批准号"栏由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受理机构填写。五、表中选择性栏目,请将选定的指示标(A,B,C……)填入该栏右下角的方框内。其他部分栏目填写的具体要求:l 申请事项:指申请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具体名称l 单位性质:指国家机关、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如是企业,需指明企业的经济性质,即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内资;内资企业注明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等l 单位主管部门: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国有独资企业等的上级主管部门l 单位代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等填写组织机构代码l 工程项目概况(填写以下内容):1. 工程地点及周边情况2. 工程建筑概况,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檐高、层数、层高、跨度等3. 地质状况4. 工程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概况5. 建筑装饰、装修状况6. 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智能化等各系统概况7. 其它其中,1、2项必须填写,另与申请核准事项相关的部分应重点描述,其它内容可简化,总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六、申请书可复印使用,为A4开本,于左侧装订成册。表空白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七、本表一式三份会同其他有关材料申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规模、成立时间等申请事项信息 申请事项名称 已获行政许可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 事项类型 A.新材料B.新技术C.新工艺 事项密级 A.无B.机密C.绝密 “三新”的拥有单位 专利情况 是/否 专利号 技术性能、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等工程项目信息 工程名称 “三新”的应用环节 工程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及申请审核范围(可另加页)申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技术资料目录申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技术资料目录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字签字:年月日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直属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建设部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附件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1、 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 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4、 (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三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编号: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经办)事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接收地点: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接收时间:接收材料目录:1、2、3、4、5、6、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接收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四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五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1、2、3、4、5、6、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七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八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适用于工程,有效期为。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九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一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记录员姓名:职务:听证员姓名:职务: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听证所需时间日。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二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编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年月日,公开举行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要求)特此公告。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三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1、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2、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3、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四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五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1、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2、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5、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六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七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附件十八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法定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监督电话:年月日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附件十九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名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种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5、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7、(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监督电话:年月日
- 关于清单计价规范中挖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14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南宁市江南西堤堤路园市政工程1标项目经理部:来函收悉,你局提出的关于清单计价规范中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挖沟槽土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原地面线以下按构筑物最大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原地面平均标高至槽坑底高度)以体积计算。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由于该工程设计要求上标明:"若管渠基础坐落在路基换土线以上时,建议施工时首先采用三合土分层夯实或按路基要求回填至管顶500mm,然后再开挖基槽。"因此,如实际施工时也按此施工方法进行的,则挖土深度应为管顶标高500mm至管基垫层底之间的高度。(2)"不良地基"包括哪些内容可从向设计部门进行咨询。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中被列为落后技术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在建设领域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第四条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依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主要采取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目录》(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工程》)、《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等四种形式向社会推介。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自治区示范工程》从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中选取。《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办理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具体事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五条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科技兴桂。推广应用新成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成果,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技术公告》等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制定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三)组织编制发布《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四)组织编制《自治区示范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研讨及信息发布,和展示、展览等。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及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工作。从事新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第十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新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评定中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十一条发挥行业协(学)会等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多种形式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在各类教育培训,特别是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增加推广应用新成果、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技术公告第十三条组织贯彻落实《技术公告》,加大继续教育培训中《技术公告》的培训力度。第十四条对于《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技术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以及标准图和相关软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技术公告》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须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不用或严格限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技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第三章成果推广第十七条根据《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每年发布一次。第十八条《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主要发布建设科技新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第十九条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一年以上、由成果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统一发布。属建设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建设科技新成果,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第二十条办理《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第二十一条《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置条件。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第二十二条申请《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符合《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程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并获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四)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区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二十三条申报《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代理商还须提供相关代理证明(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等);(三)省(部)级科技行政主管(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证书;(四)国家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内的检测、测试报告(包括工程、建筑材料、卫生、消防、环保、节能等);(六)成果研制和生产报告;(七)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八)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九)用户意见;(十)其他有关资料。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颁发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进入广西建设领域的国(境)外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执行。第二十八条行业协(学)会、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等组织举办技术推广、技术展览、技术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细则。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二十九条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成果提供范例,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规模不少于8000m2或构筑物建安工程预算造价不少于800万元,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全区有典型示范作用;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二)工程应用的新技术必须是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三)应用新技术类别不少于4项,且每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5%(含)以上;(四)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五)工程建设手续齐全,资金落实,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技术持有单位、业主(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第三十二条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四)规划、施工许可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明;(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影像资料,制作光盘,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第三十四条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示范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第三十五条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示范工程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按新成果发布。第三十六条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第三十七条示范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六)应用新技术内容中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七)工程质量证明;(八)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按《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评价细则》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广西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牌匾,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凡通过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从新技术应用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第四十条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资格。第四十二条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五章产业化基地第四十三条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区内企业申办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四十四条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成果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新成果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方向;(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高服务;(六)有实施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第四十五条申报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二)新成果研发应用报告;(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第四十七条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告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第四十九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报书》;(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四)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条收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和牌匾,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产业化基地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科技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新成果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并获得鉴定(评估)证书或者鉴定验收证书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工艺。第五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鉴定和鉴定证书,是指省部级科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等部门制订的格式颁发的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明令在建设领域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科字[2001]16号)废止。
- 关于北海电厂一期工程生产及生活用水外围管道安装工程计价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13号北海东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北海电厂一期工程生产及生活用水外围管道安装工程计价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鉴于该项目管道多为外围管道,其管件含量较少,因此该管道主材费计算,如施工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的,可参照现行安装定额有关规定按外管廊工艺管道处理,即按施工图净用量(不含管件)加规定的损耗计算。2、关于由甲方提供主材时采保费计取及分配问题,如施工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否则按桂建标字1996[12]号文执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关于开展我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135号部令"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143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五)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九)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十)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申报程序及时间(一)申报企业应按照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二)各市建委(建设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检查核实,并于2005年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广西建设厅建管处进行初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可从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下载。三、初审要求(一)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时间,以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颁发时间计算;(二)"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指具有广西建设工程预结算员资格证书人员,专职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必须在本单位名下;(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职业年龄是指造价工程师为7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为60岁及以下,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在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时,只需提供退休证(内退协议)和聘用合同;(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应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和完成业务情况一览表(申请书中)进行核对;(六)享受免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凭证和免税证明;(七)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2002年以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评价及遵守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的证明;(八)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所报资料均应提供原件,经广西建设厅建管处核实后退回原件。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事关我区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壮大,时间紧、任务重。望各市建委(建设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晋升条件的乙级造价咨询单位尽快申报。附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必备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必备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单位资质升级报告;3、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更名请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股东协议书、出资证明(附公证书);6、公司章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7、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8、办公场所证明;9、近三年各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或交纳营业税的发票复印件;10、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称、身份证复印件;11、有效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交纳养老金凭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注:(1)申报材料均以A4规格装订成册;(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分别独立装订;(3)申报材料2~11项装订成册。其中第10、11项从业人员资料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其他分类顺序,每人按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称、人事代理合同、养老金凭证、劳动合同次序装订;装订秩序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中表七《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排序相同。
- 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结算及装饰人工工资有关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11号广西建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凤城大酒店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结算及人工工资的两份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在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未就计算工程造价时套取何种定额作出约定。但在"6、竣工结算"之"6.1"款中双方约定:"审计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价进行"。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02安装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联合颁布,按照规定日期开始执行。以上定额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是全区统一的建筑工程计取费用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指令性。因此,当《施工合同》没有特殊规定时,建筑(含装饰工程)应执行以上定额,且在执行以上定额时,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不得调整。根据你公司送来的该工程《改造预算》,并考虑酒店高级装饰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中确有部分项目(子目)超出上述定额"工作内容"和允许调整换算的范围,不宜套用定额。对于这些项目(子目),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有关单价、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不套用有关定额的项目(子目),其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工资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不再执行定额人工工资21.83元/工日的价格。如甲乙双方就定额外的有关单价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则按照《施工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解决。此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 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项目管理招投标报价快速编制培训班的通知
- 各省、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公室: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管理水平,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立报价,部门动态监管”,帮助各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审价、监督、管理等多项工作中,正确理解深入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熟悉国际工程惯例及有关规则,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中心研究决定,2005年在北海、成都、厦门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项目管理招投标报价快速编制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目的、指导思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术语的理解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原则及方法:(1)一般规定;(2)分部分项目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3、工程量变更及计价:(1)工程量变更的条件规定;(2)工程量变更后的索赔;4、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1)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5)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5、投标报价的程序、前期工作及清单报价的策略、技巧6、《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主要内容。二、主讲人员:1、刘允延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管理系教授2、李学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人,专家组成员,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原站长、注册造价工程师3、杨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教授4、周广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人,专家组成员,黑龙江省建委经济处原处长,造价定额站站长,高级工程师5、伊贻林全国工程造价专业教育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天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拟邀请以上领导、专家、教授轮流作专题主讲、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答疑。学习结束后颁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证书。三、时间、地点:第一期:北海2005年04月22日——26日第二期:成都2005年05月13日——17日第三期:厦门时间待定四、收费标准:学费9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五、报到事项:凡参加培训的代表,请认真填写下面的报名回执表。寄至:厦门市七星西路166号邮编:361012联系人:毛燕妮电话:0592-5399978传真:0592-5080718来不及寄回执的代表,也可以电话或传真报名。会务组将提前10天寄发报到通知,详告会议地点及乖车路线。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中心2005年3月31日附报名回执表
- 关于我区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造价工程师:根据中价协(2005)006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区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形式进行,具体事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内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基础英语》、《工程造价英语词汇》、计算机Excel和Photoshop软件应用讲解。二、时间:1、2005年“中价协”暂安排40学时课程学习。造价工程师学习满40学时课程后,通过网上考试合格,即可在网上直接打印“中价协”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作为继续教育学习合格凭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以中价协或省级授权单位颁证为准。2、2005年3月1日2005年11月30日为网上注册时间;注册方法请登陆“中价协”网站查看报名须知;3、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为课程播放时间。三、网络教育网址:www.ceca.org.cn。四、学习费用:按中价协的“通知”要求,学习费用400元/人年,由“广价协”代收代交。需邮寄的加收23元/套邮费。五、学习资料:各单位在缴纳学习费后于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5月20日前到广西造价管理协会领取。六、联系方法:电话:(0771)5856616传真:(0771)5867296联系人:叶斌、韦上底以上事宜如有变动将在广西造价网站通知,请大家关注网站信息。另请造价工程师们保存好2004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以便年检。附:“广价协”帐号:全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帐号:00960104000021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古城支行东葛中分理处广西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二00五年四月七日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有关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于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研究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和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附件: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2月25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北京市等八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政策研究部、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关设计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专家。会议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徐金泉副所长主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徐惠琴副司长和标准定额研究所王志宏所长到会,并就开展这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原则讲了话;标准定额研究所造价研究处王海宏处长就工作方案作了介绍。会议代表就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和投资估算指标编制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对两个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会议纪要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会议代表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测算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及时掌握全国工程造价的总体发展趋势,及时分析、测算和预测全国工程造价的走向,为工程建设市场服务,为投资决策服务,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服务,非常重要。目前有些省市制定了地方的测算方法,但测算的方法、测算的口径不尽相同,大家认为,统一全国测算方法、指标体系、测算模型,可以规范全国指数测算工作,便于信息交流。同时大家也感到做好这项工作难度很大,一要建立数据标准和数据库,二要考虑全国的差异,三要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关于指数测算的工作,大家建议,近期首先开展人工单价、三大材的二个单项的信息发布;或者先在几个条件成熟的城市做试点,然后逐步推开。二、关于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会议代表认为,一九九六年组织编制的《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自发布以来,对全国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决策和科学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不断采用,一九九六年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已不适应新时期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总结投资估算指标工作的经验,修编《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非常必要。针对1996年《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如指标本身与实际有较大的变化,调整办法复杂,有些指标没有量化以及指标重视微观、太细,宏观方面考虑的少等问题,代表们建议此次编制应注意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大家还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1、本次指标的编制要转变观念,要吸取上次的经验,建议建立数据库,方便动态调整。2、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千差万别,应多收集典型工程实例,尽量量化指标,以保证指标的准确。3、建议多做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市场需求,使指标方便实用,便于操作。4、关于编制指标的组织形式,建议成立综合组。5、建议编制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方案,拟订统一性规定,急需的、条件具备的专业先编,分步实施。6、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好的做法,并与当前的在全国贯彻执行的“计价规范”相衔接。
- 关于使用300吨以上静力压桩机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如何套定额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字[2005]10号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公司:你公司关于使用300吨以上静力压桩机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如何套定额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西现行定额静力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有关子目中的静力压桩机的吨位为120t~300t。如你公司在该工程施工中必须使用300t以上的静力压桩机(应持有设计、业主、承包商和监理等单位的有关手续)且合同文件规定可调整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按附件"静力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补充定额"的规定计算。附件:静力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补充定额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四月八日
-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建设部科技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部2005年的中心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统揽全局,以纲带目,进一步开展建设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工作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重点抓好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研究工作、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信息化与专家咨询工作,为建设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奠定基础。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为纲,组织研究建设事业“十一五”相关科技计划,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为制定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科学执政奠定基础。二是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以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市场化和技术政策研究与制定为主线,重点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经济适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技术水平。三是以扩大引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要把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作为主要的战略性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能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要以绿色建筑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住宅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转化,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四是要以政务信息化工作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为重点,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业务管理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建设事业行政效率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一、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性研究工作(一)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科技项目,并组织好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工作。完成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及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积极做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等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开题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城镇化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一)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各相关课题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组织“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验收工作。(三)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四)继续抓好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实施工作,推进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经济适用技术示范工作。(五)继续深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示范工作,建立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模式。三、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一)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为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二)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76号部令的修订工作,完成建设部《建筑节能认证标识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三)会同部有关司完成《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审查、颁布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的研究工作。(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工作的落实,并将施工图审查与减免墙改基金政策相结合,建立配套的确认体系。(五)完善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形成以其为领导的,以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建设科技部门和建筑节能办事机构为主体的管理工作网络;建立由部建筑节能中心牵头,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各地建筑节能技术监测机构为主体的技术工作网络。(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七)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利用节能宣传,通过有关宣传资料、媒体扩散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八)继续做好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发、应用;发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组织召开“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暨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览会”。(九)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引导规范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实施国家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实施世界银行“中国北方水质研究”项目;实施国家“863”项目“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标准研究”;开展2006年世界水大会筹备工作;编写完成并发布《全国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评选发布首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四、建设事业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通过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完善建设事业技术政策、标准法规体系。(一)研究制定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二)继续推进荷兰政府赠款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应用与示范项目。完善《示范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完善资金管理等办法。加强外部监督,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国外专家对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启动第二批五个示范项目和市场化试点工作,制定技术政策及指南,推动示范的扩散工作。(三)筹备启动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组织筹备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在天津示范的基础上,协助世界银行在北方省市的考察活动,选择确定其他示范城市。(四)做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的准备工作。协调国家发改委加强对项目建筑部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做好项目执行单位选择的准备工作。(五)启动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从第一期试点城市唐山市开始,通过节能示范小区的建设,加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六)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项目。(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继续推进中荷可持续住宅建筑项目、法国全球环境基金(FFEM)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五、建设事业信息化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工作(一)继续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建设:基本完成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等四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我部网站资源整合。(二)完成建设部信息安全体系方案编制,着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三)完成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测评标准研究,全面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工作。(四)推进城市信息基础平台建设。重点是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应用、城镇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五)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方面:完成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十五”滚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计划;争取城镇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项目;开展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六)加强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部专家委员会规模,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严格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标准,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加规范;继续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工作(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新形势新阶段我国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生动、活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局面。(二)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防腐倡廉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加强支部建设,促进全司工作。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了工作水平。
-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以下简称快报系统)运行近两年来,在提高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效率,全面掌握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情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事故,为科学决策提供详实、可信的基础数据,决定在快报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开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现将《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印发你们。自2005年5月1日起,请按照新的表单填写上报事故。在使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10-58933920附件: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四月一日附件: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说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系统功能)一、按事故发生类型、部位统计分析(一)按事故发生类型统计分析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淹溺、其它。(二)按事故发生部位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洞口和临边、井架及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墙板结构、临时设施、其它。二、按事故发生工程情况统计分析(一)按事故发生工程专业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其它工程。(二)按事故发生工程类别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拆除工程。(三)按事故发生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四)按事故发生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履行程序的、未履行程序的和部分履行程序的。(五)按事故发生工程造价情况统计分析根据工程实际造价填报。(六)事故发生工程投资主体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七)事故发生工程承包形式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八)按工程结构类型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九)按事故发生工程规模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在建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延长米。(十)按事故发生工程性质统计分析主要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厂房、其他,本项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十一)按本工程发生第几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主要统计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发生了几起事故、都是哪一级的事故。三、按事故发生地域、区域统计分析(一)按事故发生地域统计分析主要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村镇。(二)按事故发生区域统计主要包括:各类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校园区、工业科技园区)、非园区。四、按事故发生天气气候等情况分析(一)按事故发生的天气气候情况统计分析主要包括:阴、晴、雨、雪、雾、风。(二)按事故发生的时间统计分析根据需要选取时间段。五、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统计分析(一)按施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二)施工伤亡人员承包形式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总承包单位作业人员、专业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三)施工伤亡人员的工种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管理人员、木工、瓦工、架子工等工种。(四)死亡人员的年龄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25岁以下、25至35岁、35至45岁、45至55岁、55岁以上(六)按施工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小学及小学以下、初高中(中专)、大专及大专以上。(七)按施工伤亡人员从业时间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3个月以下、3个月至一年、一年至二年、二年至三年、三年至五年、五年以上。六、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进行统计分析(一)按事故发生施工企业性质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其它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二)按事故发生施工企业资质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无资质。(三)按施工企业本年度发生事故的起数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为:四级事故、1、2、3、4…三级事故、1、2、3、4…二级事故、1、2、3…一级事故、1、2、3…(四)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的注册地区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是指:发生事故的企业在那个省、市、县注册的。(五)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这三类人员的资质、安全考核合格证,他们所管理的企业或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次数。(六)按事故发生工程的有关单位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工程的监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情况及总监的资格。
- 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领证通知(第一批)
- 各有关人员: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已基本完成,现将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下列同志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广西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王婷婷 刘永锋 秦海鹰 卢志荣 韦芊 吴珞兰 曾令杰黄梅 王田生 文英 戴静 吴青 曾德政 杨石远邓明杰 唐蕾红 刘灵 黄文 陈忠 唐家球 钟玉萍颜春明 廖丽秋 余汉崇 李路明 贺艳美 蒙月婵 农媛丽杨光球 庞玲 苏桂英 韦阳 于国明 符世波 陈庆彪 李华廷 雷啸雯 苏继周 罗伦勇 姚光雄 雷淑茵 韦玉律李洁 覃有志 秦莉 傅炳林 李景凯 何晓洁 陆军冯红珊 赵文强 朱玉方 陆一春 李迪 周群 陈长红唐振达 刘普 刘曾雯 王玉萍 刘展溪 黄聪 梁启斌岑巨鹏 梁峻 黎敏 冼雪飞 刘念 李进彪 林世亮蒋延涛 覃宇英 覃月许 赵文 邓安杰 李振忠 黄菁张成莲 吴建伟 陆建华 朱坤才 滕玲 李文凯 潘荫娟陈贵利 李然怡 李庆华 廖锋 卢国玉 彭家强 廖达李林辉 熊中 潘捷 蔡玉玫 郭盛秋 卢桂炎 韦联华督忠红 秦桂平 李云江 罗丽明 廖岳陵 曾茵 吴革民蒙艺华 蒋小岚 马永珍 莫力夫 安宇 莫零零 李莉钟粤红 叶武锋 麦婵 廖家强 黄莉芳 廖筱瑛 李春荣彭智坚 彭咏梅 黄雪林 吴洁红 闾莉 徐建华 潘绍锋李璇 关学梅 翟玲 汤豪光 周筱熙 牛红滨 杨贞普张铨 覃德伟 林桂武 何桂红 曾彦基 周新莉 陈寿荣李宏备 叶思聪 覃西里 梁志昭 杨颖峰 汪文隽 洪志扬胡纲 郭蓉 李豪先 张惠芳 潘剑锋 何如青 唐玉姣赵春霞 赵红辉 谭光伟 李秋芳 方秀琼 潘鸿建 冯武龙赖莲玲 过学仁 唐晓波 秦永珍 白源刚 劳德静 韦廷恢李敬可 黄少飞 黄平 曾鸿鹄 莫洁 卢晓燕 全名建龙柳德 龙艳云 张璞珍 徐新 商承军 尹新青 郭芳群黄小莉 朱文华 蔡新安 劳雪梅 李敏 黄京友 林庆方瑛 李辉辉 周秀荣 李东海 韦柳霞 温丽霞 程慧林剑 陈丽 罗锦霞 阙光辉 农小琴 黄春献 蒋呈翔 叶小英 李坤源 覃悦 李春玲 韩芳莲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五年三月三日
- 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领证通知(第二批)
- 各有关人员: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已基本完成,现将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下列同志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广西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未完成网上资料填报的待完成后方可领证)广西2004年造价工程师续期合格人员名单(第二批)杨雨婷 曾广超 倪虓 韦群英 陈青 李晖 吴文峰武晓光 罗健 李天赐 黄世荣 覃燕萍 温秋凌 石汝富周明英 谢明江 秦慧芝 王城 丘裕梅 徐璟 范文富韦汉泉 黄绍华 马洪涛 杨先洪 黎惠清 陈雪 刘筱川陈宏斌 韦其开 肖红 潘宁 程小萍 缪兵 甄惠林皮静 区杰贻 马建华广西造价管理协会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 关于组织编制“建设部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建筑类单位,部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我部决定组织征集相关技术,编制发布“建设部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征集的技术必须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关于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是近年来自主研究开发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经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工程应用量。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建设部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可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同时按规定申报其它有关材料。二、申报技术领域和申报项目数额申报技术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建筑节能技术领域;(二)建筑节地技术领域;(三)建筑节水技术领域;(四)绿色建材与建筑节材技术领域;(五)环境保障技术领域;(六)新型建筑结构技术领域;(七)建筑施工技术领域;(八)信息化技术领域;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技术领域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技术征集和申报工作,每个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详见《申报书》)的推荐项目一般应不少于3项,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按技术先进成熟程序进行排序。国资委直属建筑类有关单位和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其下属机构的申报并负责初审工作。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连同申报要求(见《申报书》)的其它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初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初审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四、推荐截止日期推荐日期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五、联系方式建设部科技司倪江波丁洪涛电话:010-68393282、68393823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任民毕既华董虹电话:010-68394249、68343894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stdpc@vip.163.com附件:建设部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申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二、申请程序(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三、初审要求(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二)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及网上申报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四、注册费用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135号部令”)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二)申报企业应达到135号部令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二、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应按照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请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三、初审要求(一)严格按照278号公告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二)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文件之日计算。(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职业年龄是指造价工程师为7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为60岁及以下。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在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时,只需提供退休证(内退协议)和聘用合同。(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应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和完成业务情况一览表(申请书中)进行核对。(六)享受免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凭证和免税证明。(七)出资额中造价工程师出资不低于60%,其余出资应为企业或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 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5年清欠任务的完成。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对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的关系重大。今年要继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经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75-80%)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要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二、工作原则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决不允许用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搞政绩,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逐级狠抓落实。(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分别负责中央政府本级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承诺资金。(二)省级政府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要加强对地市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鼓励和限制措施,推动清欠工作。对提前和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困难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三)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对房地产项目清欠,要注意兼顾已支付商品房预付款的购房者等方面的利益,并逐步建立房地产拖欠追偿制度。(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防止新的拖欠。三、解决现有拖欠的主要工作措施(一)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1.属于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2.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通知》中提出的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3.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中央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4.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二)加强调研,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对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对于已成为呆账、死账的拖欠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三)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措施。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的,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拖欠的,要研究并明确和落实企业出资人等相关方的责任,同时,也要分析施工企业的责任,并提出指导意见。2.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向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其清欠状况,对继续拖欠、未按《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新开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3.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管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将开发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变动情况如实反映在项目手册中。对不按规定定期如实报备项目手册、抽逃项目资本金、拖欠工程款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四)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积极做好拖欠双方的协调,及时解决因工程结算引发合同纠纷拖延还款案件;要促进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合同调解仲裁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等提供条件;督促拖欠双方加快核准拖欠数额,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制定还款合同,对到期不结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尽快执结。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计划落实1.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两次清欠工作大检查,督促地方抓好还款计划,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第一次检查(4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每一个拖欠项目都制订清欠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第二次检查(9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确保清欠目标的实现。两次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后向全国通报。2.按不同工程类别继续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案例,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办,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并制定解决相应类型项目拖欠的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拖欠情况较复杂的典型项目按行业进行督办,并及时上报督办结果,带动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3.加强对拖欠数额较大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新开项目的专项督察和监管。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和行业,加强检查、抽查,严格审查其新开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对资金不落实的新上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并采取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在建项目要加强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在切实提出并实施资金落实方案前,坚决予以停建或缓建。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4.定期通报,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建设部要改进和完善网上申报办法,建立拖欠工程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报告和通报工作,每季度向各地通报一次清欠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以鼓励先进,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步伐。各省(区、市)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地市一级还款计划的监督执行。5.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一)抓好已出台管理办法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1.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开展的要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其他地区要积极试点,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2.建设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3.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4.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要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强化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制定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5.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制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推行方案并组织实施。6.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7.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运用《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挥工程结算等私权凭证的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已结算工程的支付,必要时可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解决拖欠。(二)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1.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试点,积极推进“代建制”试点工作,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源头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2.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管理办法,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的力度,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环节,加强付款监管,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单位。3.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织修订工作,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研究制定带资施工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违规带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4.审计署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 关于北海《大冠沙西区虾池改造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中有关土方工程量计算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9号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1、该工程使用1990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按照该《定额》计算规则的规定,挖土方体积应按设计图纸和设计标高计算。鉴于该工程未开工前原场地已存在虾池,则该工程土方工程量应为V=(竣工图示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原虾池体积。2、关于土方"翻抄"(即多次倒运)。其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法问题,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进行,并按照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计算有关费用。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业主签字认可而擅自施工的,则土方多次倒运应视为施工方内部管理问题,计算土方工程量时只能按照《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一次开挖工程量。工程签证单所反映的工程内容和数量应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因土方签证单涉及的工程数量较大,应根据该工程原地貌图和工程竣工图(或现场实际)进行认真核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一、申报范围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二、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三、申报时间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四、申报程序(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六、评审程序(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七、复查管理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附件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二、管理制度(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三、景观保护(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四、绿化建设(一)指标管理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页);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二)道路绿化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三)居住区绿化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四)单位绿化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五)苗圃建设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七)立体绿化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五、园林建设(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四)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六、生态环境(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七、市政设施(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六)用水普及率9O%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100万以上人口城市50—100万人口城市50万以下人口城市人均公共绿地秦岭淮河以南7.589秦岭淮河以北77.58.5绿地率(%)秦岭淮河以南313335秦岭淮河以北293134绿化覆盖率(%)秦岭淮河以南363840秦岭淮河以北343638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3、城市大环境绿化;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2005年的工作。建筑业市场管理司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建筑市场管理司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主线,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建筑市场薄弱环节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提高建筑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一、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一)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全部完成政府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政府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通过市场调节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条件成熟的尽快提高法规层次,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防止新欠的治本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重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修订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对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调整,强化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预付款制度。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四)深入研究建筑市场发展现状,科学论证建筑市场经济运行态势,系统分析现有资质企业数量、队伍发展规模以及政府审查监督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满足企业市场竞争需要的原则,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完成有关企业资质标准。(五)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资质申报程序和日常变更手续,实现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四公开”: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研究制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审查、抽查等具体实施办法,完善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六)健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促进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业务领域的融合,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作用,减少企业的人才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采取清出制度。修定《注册监理工程管理规定》,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中薄弱环节建设(七)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业主行为。以修订建筑法为契机,研究落实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罚办法,完善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出台《关于在建筑行业发展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的指导意见》。(八)继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管,尤其是对资格预审、专家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七部委联合编写制定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九)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调研各地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有效经验,探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同的监管体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加强监管,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关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对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其他管理要逐步放开。(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召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研究监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会同国家发改委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工作;研究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引导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研究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实施和服务内容,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十一)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统一各地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各地方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试点,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出台《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四、贯彻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完善对外开放政策(十二)研究WTO成员国在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经验,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出台《外商投资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和内容。在非政府投资项目上,吸引国际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和总承包经验的大型建筑承包商进入中国,组织召开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论坛,推动中国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开展;在政府技资项目上,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十三)会同商务部,制定扶持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管理,以强化对外工程承包质量为重点,切实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工程承包中的整体形象,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素质。五、抓紧做好《建筑法》修改工作(十四)配合部政策法规司,对《建筑法》修改中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为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做好准备。六、加强前瞻性专题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十五)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织进行有关课题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工程担保、保险体系;国际工程信息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为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政策储备和理论支持。
-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5年标准定额司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为重点,大力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为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技术、经济保障,全面推动标准定额事业的发展。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标准定额的法规、规章及制度(一)根据建设部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三)为规范建设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提高编制质量,组织开展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提出部门规章草案。(四)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推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按照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开展雨水利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的制订。三、进一步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在第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律,全面总结12个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经验,紧紧围绕标准化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的申报和实施工作,促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四、加强工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一)认真落实国家财政专项经费,下达120项左右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计划和5-10项标准体系编制工作计划,年内完成50项以上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不少于4项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二)继续推进以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安全为重点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加大对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加快编制进度。同时,围绕城镇公共交通领域,组织开展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编制。五、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改革,做好配套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对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提出指导意见,规范工程招标评标行为。(二)为加强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规范合同签定和履约中工程量和价格变更及调整的方法,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示范规则》。(三)总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修订《计价规范》。(四)为推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业工程体系》,指导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归口单位编制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六、建立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调解机制(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逐步解决工程款清欠中存在的工程结算认定难、执行难的状况。(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等各环节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三)为了建立解决合同履约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机制,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七、加快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控制提供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一)为了统一建设项目投资费用组成内容,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需要,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构成标准》。(二)为适应市政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为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八、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围绕大力加强政府投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公检法司和科教文卫体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抓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适应新的投资体制改革需要的政府投资的前期可行性评价和后期评估的经济制度,满足项目决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九、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一)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太阳能利用标准为重点,组织开展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重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开展住宅部品、工程质量安全产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认证机构,开展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继续推动检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规范检测实验室的行为,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三)继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重点完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现状及发展战略”课题研究,指导地方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十、推动信息化工作(一)为建立工程造价监控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服务水平,尽快建立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与各省和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信息联网,组织制定《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发布工程造价有关信息。(二)为标准化工作的高效、公开、公正、透明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十一、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思考,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干部的行政能力。(三)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五年三月十日
- 关于高山基站接地网施工计价问题的答复
- 桂造价函字[2005]8号南海市冠恒金属结构厂:你单位关于"高山基站接地网施工计价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因现行安装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考虑的,故接地网定额子目一般只适用于平地施工项目,如在高山施工时发生的施工降效、运输困难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