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中被列为落后技术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在建设领域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
第四条 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依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主要采取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目录》(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工程》)、《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等四种形式向社会推介。
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
《自治区示范工程》从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中选取。
《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办理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具体事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科技兴桂。
推广应用新成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成果,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技术公告》等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制定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发布《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编制《自治区示范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研讨及信息发布,和展示、展览等。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及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工作。
从事新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新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评定中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发挥行业协(学)会等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多种形式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活动。
在各类教育培训,特别是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增加推广应用新成果、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组织贯彻落实《技术公告》,加大继续教育培训中《技术公告》的培训力度。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技术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以及标准图和相关软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技术公告》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须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不用或严格限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技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根据《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主要发布建设科技新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一年以上、由成果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统一发布。
属建设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建设科技新成果,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
《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 办理《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置条件。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二十二条 申请《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符合《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程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并获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区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申报《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代理商还须提供相关代理证明(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等);
(三)省(部)级科技行政主管(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国家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内的检测、测试报告(包括工程、建筑材料、卫生、消防、环保、节能等);
(六)成果研制和生产报告;
(七)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八)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
(九)用户意见;
(十)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颁发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
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入广西建设领域的国(境)外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学)会、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等组织举办技术推广、技术展览、技术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细则。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成果提供范例,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示范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规模不少于8000m2或构筑物建安工程预算造价不少于800万元,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全区有典型示范作用;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
(二)工程应用的新技术必须是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三)应用新技术类别不少于4项,且每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5%(含)以上;
(四)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五)工程建设手续齐全,资金落实,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技术持有单位、业主(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多家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十二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
(四)规划、施工许可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明;
(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
(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影像资料,制作光盘,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三十四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示范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示范工程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按新成果发布。
第三十六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示范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应用新技术内容中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七)工程质量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按《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评价细则》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广西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牌匾,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从新技术应用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资格。
第四十二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产业化基地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区内企业申办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成果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新成果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方向;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高服务;
(六)有实施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新成果研发应用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
第四十七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告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四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报书》;
(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
(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
(四)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收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和牌匾,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科技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成果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并获得鉴定(评估)证书或者鉴定验收证书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工艺。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鉴定和鉴定证书,是指省部级科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等部门制订的格式颁发的鉴定证书。
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明令在建设领域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科字[2001]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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