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高手避免报价错误的115个关键点总结
- 一、封面1、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一致,文字打印是否有错字。2、封面标段、里程是否与所投标段、里程一致。3、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相符。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二、目录5、目录内容从顺序到文字表述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6、目录编号、页码、标题是否与内容编号、页码(内容首页)、标题一致。三、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7、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8、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9、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0、投标书是否已按要求盖公章。11、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12、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三、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或降价函)13、修改报价的声明书是否内容与投标书相同。14、降价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或单独递送。四、授权书、银行保函、信贷证明15、授权书、银行保函、信贷证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16、上述三项是否由法人正确签字或盖章。17、委托代理人是否正确签字或盖章。18、委托书日期是否正确。19、委托权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单位公章加盖完善。20、信贷证明中信贷数额是否符合野猪明示要求,如野猪无明示,是否符合标段总价的一定比例。五、报价21、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22、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23、“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24、“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26、“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27、“单项概预算表”与“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的数字是否吻合,工程数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一致,是否有算术错误。28、“补充单价分析表”、“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是否有偏高、偏低现象,分析原因,所用工、料、机单价是否合理、准确,以免产生不平衡报价。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29、“运杂费单价分析表”所用运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符合调查实际。30、配合辅助工程费是否与标段设计概算相接近,降噪幅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与投标书其他内容的有关说明一致,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报价资料是否准确、齐全。31、定额套用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施工方法一致,机具配置尽量与施工方案相吻合,避免工料机统计表与机具配置表出现较大差异。32、定额计量单位、数量与报价项目单位、数量是否相符合。33、“工程量清单”表中工程项目所含内容与套用定额是否一致。34、“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表自动计算,数量乘单价是否等于合价(合价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合计项目反求单价,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35、投标书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吻合。36、承诺内容与投标书其他有关内容是否一致。37、承诺是否涵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招标单位的意图。野猪在招标文件中隐含的分包工程等要求,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否予以响应。38、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39、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是否确认了全部内容和全部条款,不能只确认、承诺主要条款,用词要确切,不允许有保留或留有其他余地。七、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40、工程概况是否准确描述。41、计划开竣工日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期安排与规定,分项工程的阶段工期、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工期提前要合理,要有相应措施,不能提前的决不提前,如铺架工程工期。42、工期的文字叙述、施工顺序安排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一致,特别是铺架工程工期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安排,以免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43、总体部署:施工队伍及主要负责人与资审方案是否一致,文字叙述与“平面图”、“组织机构框图”、“人员简历”及拟人职务等是否吻合。44、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艺是否匹配。45、施工方案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有关承诺是否一致。材料供应是否与甲方要求一致,是否统一代储代运,是否由甲方供应或招标采购。临时通信方案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有要求架空线的,不能按无线报价)。施工队伍数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配置。46、工程进度计划:总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是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7、特殊工程项目是否有特殊安排:在冬季施工的项目措施要得当,影响质量的必须停工,膨胀土雨季要考虑停工,跨越季节性河流的桥涵基础雨季前要完成,工序、工期安排要合理。48、“网络图”工序安排是否合理,关键线路是否正确。49、“网络图”如需中断时,是否正确表示,各项目结束是否归到相应位置,虚作业是否合理。50、“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中工程项目是否齐全:路基、桥涵、轨道或路面、房屋、给排水及站场设备、大临等。51、“平面图”是否按招标文件布置了队伍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设施等位置,驻地、施工场地及大临工程占地数量及工程数量是否与文字叙述相符。52、劳动力、材料计划及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是否齐全。53、劳动力、材料是否按照招标要求编制了年、季、月计划。54、劳动力配置与劳动力曲线是否吻合,总工天数量与预算表中总工天数量差异要合理。55、标书中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描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标书要求,采用的数据是否与设计一致。56、施工方法和工艺的描述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现行设计标准。57、是否有防汛措施(如果需要),措施是否有力、具体、可行。58、是否有治安、消防措施及农忙季节劳动力调节措施。59、主要工程材料数量与预算表工料机统计表数量是否吻合一致。60、机械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表中设备种类、型号与施工方法、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实施需要。61、施工方法、工艺的文字描述及框图与施工方案是否一致,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安排的工艺描述是否一致;总进度图与重点工程进度图是否一致。62、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安排的叙述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叙述是否一致。63、投标文件的主要工程项目工艺框图是否齐全。6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设计单位的建议方案是否一致,理由是否合理、充分。65、施工方案、方法是否考虑与相邻标段、前后工序的配合与衔接。66、临时工程布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及招标文件要求。临时占地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67、过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与招标文件及设计意图是否相符。八、工程质量68、质量目标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是否一致。69、质量目标与质量保证措施“创全优目标管理图”叙述是否一致。70、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运用ISO9002质量管理模式,是否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71、技术保证措施是否完善,特殊工程项目如膨胀土、集中土石方、软土路基、大型立交、特大桥及长大隧道等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72、是否有完善的冬、雨季施工保证措施及特殊地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九、安全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73、安全目标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企业安全目标要求口径一致。74、确保既有铁路运营及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投标书是否附有安全责任状。75、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76、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否完善,安全工作重点是否单独有保证措施。77、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环保法规,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明确、完善。十、工期保证措施78、工期目标与进度计划叙述是否一致,与“形象进度图”、“横道图”、“网络图”是否吻合。79、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可*,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一、控制(降低)造价措施80、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有此方面的措施(没有要求不提)。81、若有要求,措施要切实可行,具体可信(不作过头承诺、不吹牛)。82、遇到特殊有利条件时,要发挥优势,如队伍临近、就近制梁、利用原有大临等。十二、施工组织机构、队伍组成、主要人员简历证书83、组织机构框图与拟上的施工队伍是否一致。84、拟上施工队伍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及“平面图”叙述一致。85、主要技术及管理负责人简历、经历、年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标准,拟任职务与前述是否一致。86、主要负责人证件是否齐全。87、拟上施工队伍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8、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历是否与证书上注明的出生年月日及授予职称时间相符,其学历及工作经历是否符合实际、可行、可信。89、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中各岗位专业人员是否完善,符合标书要求;所列人员及附后的简历、证书有无缺项,是否齐全。十四、企业有关资质、社会信誉90、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资格、计量合格证是否齐全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1、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证书、ISO9000系列证书是否齐全。92、企业近年来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主要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93、在建工程及投标工程的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是否相符。94、财务状况表、近年财务决算表及审计报告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清晰。95、报送的优质工程证书是否与业绩相符,是否与投标书的工程对象相符,且有影响性。十五、其他复核检查内容96、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97、投标文件是否有缺页、重页、装倒、涂改等错误。98、复印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如有改动或抽换页,其内容与上下页是否连续。99、工期、机构、设备配置等修改后,与其相关的内容是否修改换页。100、投标文件内前后引用的内容,其序号、标题是否相符。101、如有综合说明书,其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叙述是否一致。102、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103、按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逐页小签,修改处是否由法人或代理人小签。104、投标文件的底稿是否齐备、完整,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建立电子文件。105、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格式密封包装、加盖正副本章、密封章。106、投标文件的纸张大小、页面设置、页边距、页眉、页脚、字体、字号、字型等是否按规定统一。107、页眉标识是否与本页内容相符。108、页面设置中“字符数/行数”是否使用了默认字符数。109、附图的图标、图幅、画面重心平衡,标题字选择得当,颜色搭配悦目,层次合理。110、一个工程项目同时投多个标段时,共用部分内容是否与所投标段相符。111、国际投标以英文标书为准时,加强中英文对照复核,尤其是对英文标书的重点章节的复核(如工期、质量、造价、承诺等)。112、各项图表是否图标齐全,设计、审核、审定人员是否签字。113、采用施工组织模块,或摘录其他标书的施工组织内容是否符合本次投标的工程对象。114、标书内容描述用语是否符合行业专业语言,打印是否有错别字。115、改制后,其相应机构组织名称是否作了相应的修改。
- 是真的!今日起凭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可办理个税抵扣
- 2021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纸质证书正在公布领取中,目前福建、重庆、湖北、上海、广西、安徽、四川、湖南、山东、辽宁、山西、河北、浙江、江西等各省地市已发布领取公告,你的证书到手了吗?一级造价工程师纸质证书拿到后,你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凭证书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如何申请?在哪里申请?一起来全面了解下!国家税务局于2022年2月8日最新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一级造价工程师个税抵扣政策继续教育填报提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即2021年考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就只能抵扣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个税抵扣申请流程一级造价工程师个税抵扣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申请,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流程参考如下: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登录账号。第二步:点击“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再按照提示信息填写各项信息,点击下一步,完成填写。注意:图中的【证书编号】就是证书上的“管理号”,并将其填入“证书编号”即可。如果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纸质证书还没来得及领取,可以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书上面同样有管理号填入即可。个税抵扣常见问题解答问: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是抵扣哪一年的?根据个税抵扣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3600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因此,经济师证书只能申报取得证书当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年度汇算清缴,该日期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如果证书批准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那么便只能抵扣2021年,无法抵扣2022年。问:一级造价工程师个税抵扣可以多次使用吗?由于一级造价工程师仅能抵扣报考当年的,因此,一级造价工程师的个税抵扣,只能使用1次。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问: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问: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更多个税抵扣相关问题可到税务局官网进行查询解答!另外,如果你是2022年准备考证的,如果通过考试拿证,明年这个时间你也可以凭证书办理个税抵扣了!
- 结算纠纷: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能作为调价依据吗?
- 结算纠纷:约定综合单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能作为调价依据吗?合同约定约定综合单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有关部门的调价文件能作为调价依据吗?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个真实的法院判例【判决出处】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民终字第471号名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纠纷案【基本事实】2011年4月,承包人中标某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2011年4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约定合同价款为62269886.29元,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合同期限内除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外的其他材料物价变化、工程竣工结算时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价格涨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竣工结算时,由舞钢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合同文件和舞政[2008]28号文进行竣工结算,所涉及的材料价格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认可价。【律师评注】该合同采用的固定单价是固定单价的计价方法。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固定单价合同应当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本案中,也即“其他材料物价变化”包括在风险范围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需要调价;并且工程竣工结算时,钢材、水泥(不含商品砼中的水泥)和商品砼,如果市场价格波动在10%以内,则不需要调价;风险范围内还包括“政策性调整”以及“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也不需要调价。【审计观点】关于人工费调整:评审中心说明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款。人工费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包含在风险范围内,投标方在投标报价承诺书中已书面承诺,政策性调整不再调整,所以该项没有计入。【律师评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工费是否按照政府调价文件进行调整。因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造价于诉讼前经过评审中心的造价审计。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是否调整等问题产生争议,遂于诉讼中申请了造价司法鉴定。【造价鉴定】2015年6月24日,承包人向原审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庭审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工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南易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结论为: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依据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施工期间的人工费调整文件、鉴定结果如下:根据恒大华府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恒大华府拆迁安置房工程答疑文件,双方认可的人工费为43元/工日;(以此为基数扣除10%的风险)调整合计:4426945.09元(含税,税率3.413%)。鉴定机构并说明,人工费调整是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J45号文件进行调整的。经查明,该45号文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内容规定:“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费指导价签订施工合同,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的人工费风险幅度。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施工期内人工费指导价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之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律师评注】人工费是否应当调价?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是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依据数次调价文件规定,调增了约440万元人工费差额。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包括了“政策性调整”,一般而言该“政策”文件,可以理解为当地政府调价文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如果双方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人工费政策性调价文件,按政策规定调整人工费的,那么调整人工费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本案恰恰是在风险范围内约定了“政策性调整”,即应当理解为“政策性调整”反而不需要调整,其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造价鉴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2〕31号)中费用的通知,此项不属于调整范围。依据豫建设标〔2012〕31号文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调整办法执行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而就本案工程主体及部分装饰工程于2012年7月31日基本完工,所以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不予调整。【律师评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其费率由政府决定。所有投标人投标时,均应按照该费率统一计算其各自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不得下浮该费率。本案鉴定机构的意见说明调价文件,应当是施工期间/合同期间的调价文件。此外,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应当调整的另一个理由,和前述人工费不予调整的理由相同,即政策性文件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发表人观点】发包人对上述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为:(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该人工费不存在调整问题。合同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及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凡是固定价款的合同人工费都不予调整,承包人已经认可人工费为43元/日,故其要求调高价差更没有任何依据。(2)按照合同约定,结合鉴定机构提供的文件的执行时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应当调整。【律师评注】通常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指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非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固定单价合同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以量价之积确定工程总价。发包人对该条文的理解虽不正确,但未影响到本案判决。因双方关于固定单价隐含的风险范围有明确约定。本案合同所指单价是固定单价,合同双方需要考虑的是调价政策变化是否引起调价。【承包人观点】针对上述鉴定结论,承包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4条规定,国家严禁在招投标文件中强行要求单方面承担无限风险,明文规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最高不超过正负10%,本案工程自2011年5月施工时人工的价格为55元/工日,其间经多次调整到2013年7月已经涨到68元/工日,但是评审中心按照2008年的43元/工日计算,低于最高时的50%以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师评注】人工费经多次调整后,承包人付给其雇用工人的工资也必然水涨船高。如人工费不调增加440万元,则很有可能承包人会亏损。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通常国际上有经验的承包人会综合考虑工期、物价波动等因素,在综合单价的风险中计算并分摊一定的物价波动风险。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但国内普遍情况是承包人为了承接工程而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风险,盲目接受发包人不合理的计价约定。本案首要问题是该45号文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其次才是如果适用的话,是否按照10%的幅度调价。人工费价格增长,不应当理解为“无限风险”,这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我的观点】人工费价格增长,受市场用工及行情影响,有经验的承包人不一定可以预见。【一审法院观点】1.人工费调整:依据《恒大华府拆迁安置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恒大华附拆迁安置房工程答疑文件,双方认可的人工费为43元/工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第3条、第4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执行人工费指导价。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强行要求单方承担无限风险,人工费风险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发承包双方依据人工费指导价签订施工合同,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的人工费风险幅度。河南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寸鉴定机构出具的以43元/工日为基数扣除10%的风险,调整人工费合计为4426945.09元(含税,税率3.413%)的结论予以采纳。该人工费调整款项4426945.09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发包人认为该合同为固定价款,人工费不存在调整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所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依据豫建设标〔2012〕31号文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调整办法执行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而本案工程主体及部分装饰工程于2012年7月31日已基本完工,所以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不予调整。鉴定机构岀具的该项意见符合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案实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律师评注】一审法院直接引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人工费并不妥当。因为发承包双方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作为计价依据而且该规范的人工费调整条文是推荐性条文,非强制性条文。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之外,只要政府有关部门岀台了调价文件就应当适用。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调价文件,并不能当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判决所述的“以43元/工日为基数扣除10%的风险”的意思是,超过43+43x10%=47.3元之外,可以按照调价文件调整人工费差额。【我的观点】此处律师的评注中蓝色字体部分描述不准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1.0.3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2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本项目应执行的规范。【二审法院观点】关于人工费调整应否支付的问题。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因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项人工费调整不应当在合同价款中扣减。【律师评注】政策性调整的概念应做广义理解,其包括了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调价文件。虽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风险费用是指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仅包括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但这并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对此风险赋予的更为宽泛的外延范围。这种约定不因为与规范定义不同而无效。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以按本通知的精神,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因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J45号文件颁布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故不适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45号文件。综合以上两点,发包人主张不应支付人工费调整4426945.09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评注】即使适用该45号文规定的内容,也应当认识到该规定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即“可以按本通知的精神,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我的观点】本项目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J45号文件颁布时未根据文件精神与发包人协商”约定未完工程量人工费的调整办法“,结算时再主张调价,导致二审法院不支持。【总结】对于这种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怎样做可以达到调价目标呢?本公众号在2021年6月七日曾发表原创文章,一文搞懂: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具体到本项目,虽然合同约定了政策性调价文件属于包干的风险范围,但是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文件通知的精神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去主张。理由如下:本项目为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未考虑风险包干范围内的费用。施工期间屡次调价,最高调价幅度超过50%,超过承包人可以承担的范围,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 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出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
- 案例分析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出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九条的适用基本案情2020年6月,A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找到B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商谈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初步谈妥后于2020年11月正式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B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建设。2021年12月,双方通过工作人员达成《结算书》,并由微信聊天记录予佐证授权签署结算书人员名单。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但A建筑公司在履行《结算书》第一笔结算款后便拒绝承认结算书的内容,拒绝支付剩余结算款,随后发函给B建筑公司,通知撤销双方达成的结算书,理由之一认为结算书的结算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价款。后B建筑公司就剩余结算款向A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分析一、结算协议的性质1、结算协议首先应当是独立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即使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结合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结算协议”是指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就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价款结算作出的新协议,在实务中多表现为对计算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达成的最终一揽子解决协议。故从理论上而言,结算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2、结算协议不仅是独立的合同,而且独立于施工合同,不受施工合同事先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效力的约束。在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中也提到,“工程结算协议是为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合同的细化、补充”。各地法院在裁判要旨中也持有如下观点:结算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工程结算协议是双方对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共同进行核算,一致认可的工程价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8号判决认为即使本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串标行为而无效,亦不影响《工程结算书》《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等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合本文给出的案例,即使本案的结算协议与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和支付时间有不同约定之处,但是事后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是对之前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以及对整个项目的清算,是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新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属于招投标工程,且结算协议的内容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话,则该结算协议的相关内容会因为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无效。、结算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通过上文分析结算协议其实就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能否被撤销?应当参照《民法典》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情形的规定,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是可以主张撤销权。另外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签订的结算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即行使撤销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类似于本案情况,如果结算协议确实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确实出现错误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被撤销?1、招投标项目发生错误在招投标项目中,如果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约定(比如合同单价或竣工结算等违反招投标合同约定),此时结算协议就不是撤销的问题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结算协议作为补充协议,不管是双方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只要结算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约定,即构成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应当根据招投标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2、结算协议发生错误是否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并据此行使撤销权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笔者认为双方在结算时,如果确实把工程量搞错了,比如原本项目建筑面积是10000平方米,但是在结算的时候少算了一个0变成1000平方米,此时就显然能够符合上述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应当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但工程结算的问题不会如此简单,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任何两个造价人员所做出的工程结算文件都不可能一模一样,那裁判者如何判断结算协议达到了错误甚至是重大误解的程度?比如个别项目确实出现了较大的计算错误,但对工程总价的影响微乎其微,此时对其中的单项能否单独提出撤销,是否对总的结算提出撤销?笔者认为,工程结算需要考虑的是结算的综合误差率,个别项目出现误差理论上应当是允许的,判断错误或者重大误解的标准应当是结算总价是否出现大的综合误差率。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9.3.4条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查文件不认可,并未在成果文件的签署页签字并盖章的,相同口径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该标准当中所提到的3%的误差率可以作为裁判者判断构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标准,如果计算错误在3%以内,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如果超过综合误差率大于3%,依常理判断,如果当事人知道发生这种误差率,应当不会做出承认结算协议的相应意思表示的,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该可以认为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提示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重大误解的解释,为工程结算协议错误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思路和依据。在实践中,除了应当注意重大误解的标准存在裁判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外,还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提出,否则撤销权消灭。
- EPC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控21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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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即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源自GB/T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对业主而言,与传统设计、施工分别招标的模式相比,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主要有:合同关系简单清晰。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将过去分别签署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多个合同简化为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主体简化,合同关系简单清晰,业主的建设过程管理责任、审计的工作量和风险源数量大幅度降低,有助于业主方管理的主动。沟通的渠道更为直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集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总承包方式。通过这种将专业化程度高、彼此熟悉的各分工单位集合在一起的总承包模式,有助于减小沟通环节,提高项目工作效率和建设速度,科学合理分配项目工期,实现工程优化。同时,由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时,需要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要完成一定深度的图纸设计,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大幅增加,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肆意报名、无诚意的投标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阶段业主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因此,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一般将设计分为两部分招标,一部分为方案及初步设计内容,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完成,一部分为施工图设计,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在项目建设总工期允许时,一般在初步设计完成,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内容要求业主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方案和初步设计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业主承担的风险(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业主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上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合同与计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以上引自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及管控建议与传统设计、施工分别招标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是设计施工加设备采购的一体化,其他合同都是相同的,比如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委托服务以及市政配套等专项工程仍然由业主单独委托。所以说,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遇到的管控问题,在传统设计、施工分别招标模式中,同样会遇到。但因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施工一体化形式,招投标范围和合同约定与传统模式存在的一定的不同,因此遇到同样的问题后,可能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分析解决问题,首先,从公平合理角度,我们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配分析如下:(1)业主应该承担外部环境风险,比如需求变化的风险、比如政策风险、比如规范变更的风险、比如价格上涨的风险。因为这些风险无论采用任何一种承包模式,都是承包商难以预料的,和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关联度不大,反而和建设时期所处的大环境息息相关。对于这样的无论采用任何建设模式、选择任何承包企业,都会遇到和面临的问题,宜由业主承担为妥。(2)工程总承包方应该承担内部实施风险,比如管理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因图纸质量变更的风险、各专业设计之间冲突的风险、图纸与工程进度不匹配的风险等。因图纸质量变更的风险、各专业设计之间冲突的风险、图纸与工程进度不匹配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模式下往往是由业主承担的,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应该由工程总承包方承担。基于上述的分析和责任分配,我们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方的管控建议(单纯的质量、安全、进度管控,因为在传统模式下已经非常成熟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管理板块依然可以单独存在,在下面的建议中就不提及,下面的建议重点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建议),有如下几个方面:(一)需求变化的风险控制需求变化的风险主要包含功能需求变化和品质需求变化。功能需求变化重点表现在建筑使用功能本身,比如增加食堂、淋雨室、体育活动间、屋顶绿化休闲设施等功能用房和设备设施。品质需求变化主要表现在室内外装修效果、景观效果、夜景灯光装饰效果等等。需求变化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因为前期的方案和初步设计是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招标的基础,所以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的深度要求,应充分理解和表达业主需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有专项审查,但是审查专家并不一定和业主有充足的沟通,常常只能就设计和概算本身进行纯技术审查。因此,建议业主务必提供基础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踏勘和充分的沟通,确保在充分理解业主需求的基础上审查初步设计的完备性。没有硬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业主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决策风险可控。(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详尽、准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是一份非常详尽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对业主关心的重点部位和品质要求应充分表达。建议业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评审,确保决策风险可控。(3)评分办法应有针对性,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细致、准确。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中,除了特殊项目对施工技术有针对性要求外,大多数企业均能胜任。在投标中,很多企业的投标文件标准化程度,虽然与实际项目部水平相差比较大,但投标阶段技术标评分很难拉开差距。而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中,设计图纸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针对性很强,无法用标准投标文件替代,必须有针对性编制。设计图纸的优良和是否准确理解业主需求,又对于整体项目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应扩大设计文件在评分办法中的比重,重点考核设计能力和设计对本项目业主需求的理解,同时应结合业主关注点,设置具体的评分细则。(4)各专项的费用指标与总体报价水平应相当,应与同类建筑相近。EPC工程总承包投标阶段,客观上很难实现全专业图纸施工图深度投标,但投标报价是全专业全范围,一旦采用不平衡报价,后期风险很大。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应参考防范施工总承包不平衡报价的考核办法,考核各专项工程的费用指标,比如装修、园林景观等,从源头确保各专项品质的一致性。(二)图纸质量的风险控制设计是工程总承包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图纸质量和进度,对于总体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关键作用。图纸质量的风险不仅包含因图纸质量不达标、因工程总承包单位降低设计标准出图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也应关注投标单位是否有能力按质量、按时间进度要求提供专业、优秀的施工图设计服务,更应该关注投标单位是否有能力提供全专业设计统筹和协同的设计管理服务。对于图纸质量的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5)工程总承包商既往的设计经验和业绩、行业信用评价;(6)工程总承包商既往的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和业绩、信用评价;(7)工程总承包商投标文件中是否有一体化设计或一体化设计管理的制度、能力,投标人员架构中有无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进行总体统筹管理的机构和负责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成立时间、资质、业绩情况。(8)工程总承包商的施工图设计成果,除了应国家要求的图审机构外,建议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经济性、耐用性、先进实用性等全面的审查、评价。施工图设计成果应经业主方确认后发放和实施。(三)投标单位的评选机制(9)评分办法中关于投标文件中设计部分的评分要结合需求变化的控制要求做相应的侧重。(10)投标人员的组成和经验应该满足招标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多个方面的技术特点。(11)投标人员应有负责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机构和专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总承包管理侧重于基于图纸的施工统筹管理,和统筹设计、施工、采购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不是一个维度,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是不可缺少的。(12)投标文件中应有专业、细致,并结合项目特点有针对性编制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过程管理的风险控制现阶段,工程总承包商有同时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的,也有设计、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又有设计单位牵头和施工单位牵头两类。(13)无论那种类型的工程总承包商中标,均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完善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细则,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企业资质并不完全能代表项目部的能力,应对项目部加强考核和监督。业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宜设置考核办法,在管理过程中,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序。(五)设计进度的风险控制(14)工程总承包商应在中标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工期节点,分解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考虑图纸审查审核时间,编制各专业、各专项设计进度计划,按计划组织相关工作。(六)采购管理的风险控制(15)工程总承包商应在中标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工期节点,分解工程进度计划,同时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设计进度计划,编制采购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相关工作。(16)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主要关注的设备和材料的品牌、材质或者档次,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报价对应的品牌或档次。(七)增项变更的风险控制(17)针对图纸变更,要明确变更原因,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属于业主需求变化的原因,在结算时应予以考虑。(八)图纸优化的过程控制(18)因为无论采用任何工程建设模式,鉴于现阶段设计周期较短的原因,图纸本身不完善或者表述不完整带来的图纸变更、洽商是客观存在,为了平衡这部分支出,应同意和鼓励工程总承包商进行图纸优化。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方法,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来用。为了兼顾发包人利益,在同意和鼓励工程总承包商进行图纸优化时,也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图纸优化的管控体系。(九)计量审计的过程控制工程总承包投标时会提供图纸和量单,但客观来说,此时的图纸不完整、不充分,如施工图审查未进行,如幕墙深化、装修、景观、夜景灯光等专项施工图设计往往并未开展或与标准深度相差较大,同市政配套相结合的设备用房也尚未结合专业委办局的具体要求。所以,此时的量单是不详细、不准确的。(19)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应约定合同总价的计价原则和过程中计量支付的规则。(20)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建议对增量部分进行审计,合同内部分不再审计,在建设过程中,按完成部位和比例进行进度款计量支付。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总价控制,有利于调动工程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建议业主尽可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1)采用费率招标时,可以根据中标的下浮比例,进行过程计量和竣工结算。费率招标貌似计量明晰,但对于无定额、无预算价格的部分,同样无法明晰,以装修、景观等专项工程最为明显,但费率招标最大的弊端是不利于总价控制,因为是开口合同,不利于调动工程总承包商的积极性,这是需要业主关注的。专业分包的风险控制客观而言,所有的施工总承包商都会把机电安装、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专项分包出去,工程总承包商的施工板块也是如此。因此,业主应关注工程总承包商的专业分包发包和管理机制。工程总承包商中标后,应提交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策划,就专业分包计划、对专业分包的资信要求、管理要求进行明确,经监理单位、业主审核后执行。
- 辽宁2022年1月价格信息说明
- 一、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整理,主要为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结算等计价行为提供价格指导。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每月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建筑与预算》期刊发布。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辽宁省内14个城市、大连金普新区的建材价格,每月发布一期,全年发布12期,当月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格。三、本月发布的信息价格是以现金即时结算、批量销售、送货到施工现场销售方式确定的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已含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不含因疫情产生的运输损耗增加费和采购保管增加费。本信息价格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以下公式计入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价×(1+相应增值税率)(一)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序号材料类别采购保管费率(%)其中采购费率(%)保管费率(%)1一般建筑材料0.50.20.3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0.30.10.23暖卫设备(锅炉、水泵、阀门)0.20.10.1(二)信息价格中不含质检部门要求的材料检验试验费。四.各城市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均含市内运输费用,运距、泵送及部分外加剂情况分别为:(一)沈阳市:含泵送和泵送剂,不含其他外加剂,运距按25km考虑,泵送高度100m以内;(二)大连市:含泵送和缓凝剂,不含其他外加剂,运距按15km考虑,泵送高度100m以内;(三)大连金普新区:含泵送费,不含其他外加剂;(四)鞍山市:含泵送和泵送剂,运距按10km考虑;(五)抚顺市:含泵送和外加剂,不含防冻剂,运距按15km考虑;(六)本溪市:含泵送和减水剂,不含缓凝剂、保塑剂,运距按10km考虑;(七)丹东市:含泵送和减水剂、缓凝剂、保塑剂,运距按10km考虑;(八)营口市:含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不含泵送,运距按10km考虑,运距不足或超过10km时,按2元/km•m3进行调整;泵送费:汽车泵(37m)为25元/m3、汽车泵(48m)为35元/m3,地泵为20元/m3;(九)锦州市:含泵送和缓凝剂、保塑剂、减水剂,运距按10km考虑;(十)阜新市:含泵送和泵送剂、减水剂,不含其它外加剂,运距按10km考虑,运距超过10km时,按1元/km·m3进行调整;(十一)辽阳市:不含泵送和外加剂,含市内运费,弓长岭和佟二堡地区,另加20元/m3运费;(十二)铁岭市:含泵送费,运距在15km以内;(十三)朝阳市:含缓凝剂、减水剂、保塑剂,不含泵送,运距按10km考虑;(十四)盘锦市:含缓凝剂、泵送剂,含泵送费、运费,运距按15km考虑;(十五)葫芦岛市:含外加剂,但不含防冻剂、早强剂;不含泵送;运距按20km考虑;泵送费为:52m以下车载泵25元/m3,52m以上车载泵为40元/m3,地泵为25元/m3。
- 喀什2021年10月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编制说明
- 为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公平、公正、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变化情况,为喀什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补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钢结构、绿色建筑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提供依据,根据喀什地区各专业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采集整理市场信息价编制发布《喀什地区2021年10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将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价格信息是根据喀什地区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采集、整理、分析得出。为喀什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供依据,以及为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提供参考,并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承发包双方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材料发票价结算,并合同约定执行。二、本材料价格信息包括供应价(含增值税)、运杂费、装卸费、采购及保管费,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三、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上限:建筑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工程人工费按90元/工日计取、安装及机械工程人工费按92元/工日计取、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按98元/工日计取,其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参考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单价。工程结算时,人工费单价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或调整)。四、建筑用钢材在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信息价的基础上,伽师县每吨增加60元运费、岳普湖县每吨增加60元运费、塔什库尔干县每吨增加130元运费,麦盖提县每吨增加80元运费、泽普县每吨增加70元运费、叶城县每吨增加120元运费、英吉沙县每吨增加75元运费。五、智慧工地按照《关于自治区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用计取事项(试行)的通知》(新建标[2021]17号)文件执行。六、本次调整从2021年11月10日起执行,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本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由喀什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站负责解释。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0日
- 工程造价这条路应该怎么走下去
- 造价分为几个阶段吧,简单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算量组价阶段,也就是新手期,因为算量组价是每个造价人的必备技能,千万不要以为学会了算量组价你就是老手了,你只是新手毕业了而已。其实这个阶段,对于工作上,也就是技术上的问题,相对来说没那么难,因为都是固定的套路。比如算量,你去看图纸,图纸什么样你就怎么算呗,掌握了如何看图,如何使用软件算量,如何手算,其实是固定的东西。做造价,想短期成手很难,其实算量组价这些事情,你慢慢会发现,这些都是最简单的。组价,更是套娃模式,学会组价的模式,组价就是非常简单的工作,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见到什么工艺就组什么价,模式非常固定,一通百通。那么这个阶段什么最煎熬呢,就是工资待遇太低,根本不够生活,而且工作枯燥,每天就是算量组价机器,不停地扒图纸,不停的算量、组价、对量。简直就是底薪高强的代名词。第二个阶段是独立带项阶段,这个阶段算量组价已经没什么问题了,薪资待遇也有一定的提高,那么这个阶段什么最煎熬呢,我觉得是解决一些非技术问题的方式方法及经验方面。什么是非技术性的经验呢,比如你审人家的设备价,人家施工单位报的设备价格和我自己询价的价格差距太大,这怎么办呢,这就不是技术问题了。施工单位又拿出了购买设备的合同和发票,作为依据。那这时候怎么办呢,因为即使拿出了合同和发票,也不能完全证明合同就是真的,发票也可以虚报高价,所以拿出这些依据并不能证明真实的设备价格。所以天天和人家扯皮,无论你怎么说,人家就是不同意。所以类似这样的事情,第一次接触没经验,很难摸出头绪,这不是技术能解决的问题。最后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合同里面找到的,合同说了因为变更引起的材料价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材料价。所以,让甲方出认质认价单吧,风险转移给甲方。就类似这样的东西,这样的问题,很难处理,很影响心情,很考验经验,第一次碰到就很难受。这类问题还不像是技术,都有固定答案,这种问题,十个人十个思路,还不是一句两句话可以说清楚的,人家要了解你的审核的整个过程才能给你分析出解决办法,但是在现代快节奏社会,谁会为了你沉下心来浪费精力为你分析呢?所以问别人往往很难得到答案。大多数问题都要自己想办法,自己想办法解决。
- 双方对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法院如何认定?
- 【类案统计】2021年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实际工程量的认定的案件共计21件,占比8.4%。典型案例为:(2020)豫民申6724号、(2020)豫民终563号、(2021)豫民再214号、(2021)豫民申771号、(2020)豫民终485号、(2021)豫民终98号、(2021)豫民申426号、(2020)豫民终1020号【案件索引】(2021)豫民申426号【法律依据】《2020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高院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法院观点】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关于卓宝公司实际工程量的认定问题。中康公司称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量为准,但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以上数量为预算工程量,最后以双方工程实测实量为准。”故对于卓宝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应当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中康公司主张以签订合同时预算的工程量2662㎡为准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对于卓宝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法院组织双方实际测量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思源学校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中康公司主张该审计结果是思源学校和中康公司之间关于竣工后对于工程量的审计,与卓宝公司没有关联性,但涉案工程系由卓宝公司施工,且已经交付使用,中康公司虽称卓宝公司并未完成所有工程,部分工程系由案外人完成,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生效判决采信该审计报告认定卓宝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中康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律师建议】对工程量争议需有书面文件证明,若对相对方所提交证据能证明的工程量存在异议,亦需举出相应充分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从而造成工程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而引起纠纷。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首先,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确认: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本质上是就施工过程中关于工程量变更所达成德的补充协议。其次,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还包括能够证实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其他书面文件。最后,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等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虽然是认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主要依据,但并非唯一的依据,其他非书面的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总之,无论是工程量签证还是其他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争议工程量方可被依法确认:第一,争议工程量实际发生;第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将下列条件致于实际施工中,即:发包人需要有合同,承包人需要有签证。此外,发包人要注意控制工程量,而承包人要注意确认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中第二项“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可知,鉴于司法鉴定是影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限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严格管理和规范,河南省法院将更加严格地审查鉴定条件,对于结算方式约定明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待证事实的,将不会启动司法鉴定,避免以鉴定代替约定。因此,无论对于发包人亦或是承包人,都应当更加注意留存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变更签证等书面材料。对于发包人,及时提供该类书面材料,有利于在未来的纠纷中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标准,从而进一步减轻举证压力。同时发包人需做好文件交接记录,日后用以证明承包人确实知晓相应变更。对于承包人,应当及时要求发包人提供该类书面材料,不轻易因发包人的口头指示而改变工程施工。即使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尽快变更施工项目,承包人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录音等形式固定发包人变更施工设计的证据。此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理的勘察、设计等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避免后期给自己造成损失。
- 又要辞职了?跳槽的造价人,一半都后悔了
- 工作中受了委屈,心想:“年底赶紧离开这个破地方,再找一个自己喜欢的公司”。但是,为什么非要等到年底呢?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年底所有任务都基本完结,第二年跳槽不用再交接太多的工作内容,可以马上到新公司上班;二是由于年后各大企业造价的岗位基本就空缺出来了,有了更多选择的余地。跳槽,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机会,同时也是挑战,甚至对于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恶性循环的开始。举个例子,我从花市买了一盆长寿花,刚买下来的时候长势特别好,归因于售卖前花农们精心照料,施肥充足,花苞多并且叶子肥壮,但是,过了半年以后由于我只浇水,营养不足,又因为换土倒盆,今年长势就变差了些。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同理,跳槽的人在原公司就像长寿花一样,通过公司的培养有了今天的成就,跳槽就面临着类似“换土”的大挫折,换土后若是施肥充足,那你必将长势大好,而对于一部分人反而成了恶性循环的开始,因为跳槽没有看清楚下家发展状况,盲目换工作,换来换去没有合适自己的,越是着急越找不到好单位,本来长势不错,倒腾几次反而“枯萎”了。那么,如何才能找到新的机会和挑战呢?首先需要看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匹配度,其次就是制定好自己的目标。一些年轻人刚入门行业,待着不爽就想着跳槽,而造价本身是一个需要持久知识积累的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不像服务业一样可以随时跳槽,换了新单位也能快速适应。初级造价人跳槽造价咨询单位初级造价人在造价咨询单位一般负责识图算量,工作2年左右开始编制计价文件,这些工作偏简单,一个人坐在电脑前操作就可以,较少涉及到与其他分项工程的关联,因此涉及到任务交接也较少,其他用人单位若有同等岗位可以选择直接跳槽。咨询公司的初级造价人跳槽目的不明确,可能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委屈,换换工作环境,不想受到约束,这时首先要考虑入职的岗位是否适合自己,目前市场上,不加班的咨询公司较少,而且一个地区同类型的咨询公司模式都差不多,其次,如果跳槽后无法晋升,最好先不要离开原公司,但如果有3-5年的工作经验且原公司的晋升通道有很多人,因客观原因晋升渺茫,那么可适当投递简历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单位,说不定换新单位就可以晋升,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可以涨工资、接触新知识、新成长环境。中级造价人跳槽造价咨询单位中级造价人在造价咨询单位工作的主要是看岗位。跟踪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经理、部门主管、技术主管等岗位,掌握着公司大量信息,并且需要与其他部门配合或同事配合,离职时交接需要10天或者更长时间。跳槽时,原来单位需要交接,新单位需要适应新环境与工作模式,跳槽“换土”大挫折,如果找到更合适的单位可以换,如果想要靠概率撞大运那就不要轻易跳槽。咨询公司的中级造价人跳槽目的非常明确,很有可能是距家较远,正好有个方便上下班的单位就跳槽过来,或者是其它公司人员紧缺,跳槽过来拿高工资,众多的跳槽都是背后的不如意。可回过头来想想,好的工作氛围是很难找到的,好的氛围也正是公司文化,以及你自己创造出来的工作环境,一般情况下,没有3年时间创造不出来自己的工作圈。跳槽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平衡考虑好这些因素值不值得跳槽。古人说:“树挪死,人挪活”,可如今建筑行业处于下坡时期,靠概率撞大运是不现实的。初级造价人跳槽施工单位初级造价人选择施工单位工作主要看公司发展。既然选择了偏远的工地生活,就得耐得住寂寞,如果公司是央企或国企比较好,不出意外的话,3~5年可以升为商务经理,工龄时间长工资也会增加,有大型企业工作经验跳槽到民营企业也会很抢手。如果初级造价人入职民营企业,需要看这个企业的未来5年的发展前景,在公司是否有师傅带,工资是否比同样工作经验的国企工资高,只有看准这三个条件,入职民营企业也能得到快速发展。施工单位的初级造价人跳槽的目的也很明确,许多人怕偏远山区与世隔绝,工作几年找对象也没有机会,跳槽单纯是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也有许多人跳槽的原因是学不到造价知识,被安排到工地后做非造价的任务,受苦受累还学不到知识,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中,要学会适应周围环境调整心情,认真学习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然后还可以试着统计一些材料消耗量,学习一下项目管理,提升一下与人交往和协调管理的能力,如果计划升为施工单位的商务,这个非常时期也正是历练的好时刻。从施工单位跳槽到咨询单位也未尝不可,但是要考虑好,咨询公司是一个吃青春饭的工作,当前咨询公司的工作比较简单,算量计价为主,入门知识并不难,容易被代替。假如30多岁以后还没升为经理,那刚毕业的学生加班熬夜能顶得住,你年龄大了未必能拼过他们,所以初级造价人在施工单位劳动强度低,咨询单位劳动强度高,跳槽之前要考虑适应环境。中级造价人跳槽施工单位中级造价人选择施工单位工作是要看企业效益,因为在施工单位工作大概需要7年以上才会到中级层面,年龄35岁左右,家庭花销压力大,辛苦、偏远、不适应、委屈、没动力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排在后面,因为找到一个效益好的企业用钱的缺口就解决了,其它问题都能接受。美国著名职业生涯规划大师舒伯的《生涯彩虹图》中解说了人生30~35岁是第二个学习期,人生碰到好的导师可以选择跳槽,好导师可以改变今后的职业发展。施工单位的中级造价人跳槽有些迷茫,因为跳槽不确定因素较多,需要兼顾家庭和事业,跳槽后承担风险是必然的。这时候跳槽代表着关系网切断,有能力的可带着关系网走到新单位,而有的却会丢失近10年的心血,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要选择跳槽。当然,也有许多中级造价人不断跳槽,永远飘在企业之间,每年换个单位,越换越不如以前,听说哪家单位工资高就入职,又因为各部门挤兑混不下去接着跳槽,循环往复。总结建议所以,造价人几年跳槽一次比较合理呢?相信此刻你心中也有了答案,这需要看企业的性质与市场环境,还要看自己处事的能力。事实上,几年跳槽一次并不重要,在适合自己时候该跳即跳,机会不等人,机会来临,挑战也并行。如果决定跳槽就不要犹豫,机会错过了是更大的损失。但是有句俗语:“东山看着西山高;真到西山,西山还不到东山的腰”,要学会理性跳槽,不要因为一件小事情就想着跳槽。跳槽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机会和挑战,对于少数人来说是恶性循环的开始,你的跳槽是机会和挑战还是恶性循环呢?你为下次跳槽准备好了吗?
- 二级造价师各地区考试时间汇总
- 各地的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也牵系着每个计划成为二级造价工程师人的职业生涯,每每听到考试延迟的消息,有种想释放却被束缚住的无力,不管怎样,机会总是会被有准备的人抓住!多地已公布考试时间如下表,我们需要正式进入2022年度的备考阶段啦,努力地造价人一定会收获专业的肯定,我们也会为大家保驾护航!一套由广联达课程委员会联合多地区多位业内专家共同打造的二造通关必备书籍,为帮助广大考生针对二级造价师教材清晰梳理重点,精准记忆考点,助力每个备考学员解决二造考试难题,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轻松通过考试。目前已公布的各地考试时间北京5月21日5月22日湖北重庆6月18日_四川5月21日5月22日陕西9月24日_河北4月23日_浙江4月17日_甘肃9月3日_宁夏江苏江西6月11日6月12日山东3月19日_海南9月25日
- 机械综合工和机上人工是否同时采用信息价中的机械综合工价格??
- Q:主楼地下室回填土变更成陶粒回填,这样套可以吗?A:1、地面的陶粒理论上应称之为垫层或找平层,不能称之为回填。2、陶粒垫层为轻质垫层,一般无相关的定额子目。按预算常规,应套用与之相接近的定额子目并换算。3、陶粒为轻质材料,它与炉渣(矿渣)相对更接近,如当地有相应的定额,借用该定额子目就显得相对合理很多(工艺更接近)。4、黄砂不是轻质材料,其施工的工艺与轻质材料略有不同,借用砂垫层子目相对没这么合理:原因一、黄砂垫层的压实定额考虑的是打夯机,陶粒为颗粒材料,不可能使用打夯机压实,陶粒垫层的压实一般使用平板振动机;原因二、黄砂垫层定额中砂的用量(压实系数)与陶粒的压实系数有很大的区别,借用砂垫层,材料的用量差异较大。5、请查看当地定额是否有相关无轻质材料的定额子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实在没有的话,借用砂垫层子目也不是不可以,借用后应结合工艺进行合理的换算。Q:请问以下截图中土方量如何计算,能否附上计算过程公式?A:1、如不放坡,独立柱基坑为正立方体(长立方体);2、如果是放坡(放坡规定不另述),独立柱基坑则为一台体(下图);3、台体的计算公式:V=h/6×【(A*B+(a*b)+(A+a)*(B+b)】即:体积=基坑深度÷6×【(下边底长×下边底宽)+(上边口长×上边口宽)+(下边底长+上边口长)×(下边底宽+上边口宽)】4、有时候,柱基加上工作面,两个柱基的间距已经很接近,再加上放坡,上口的土方已经重叠或间距很小,实际已无法保留,于是本来的独立基础变成了大开挖,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应结合土质、挖土的深度、梁柱基地间距作出判断,以便做好相关应对。Q:重庆18定额机械综合工和机上人工的区别?调价时两者是否可同时采用信息价中的机械综合工价格?A:一、首先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来说是同时采用的。二、机械费中的人工费,定额有两种考虑方法:1、操作机械的人工不考虑在机械费中,而是考虑在相关的工序中。如:圆盘机的机上人工就考虑在木工中,振动机的人工考虑在混凝土工中。而不在其所处的机械费中(各地定额有差异,请结合当地的定额进行分析)2、操作机械的人工考虑在机械费中,如:塔吊、人货电梯、挖掘机等。三、如果你的机械费按信息价进行了调整,则表示该机上人工已经在调整好了(只是软件中未表达而已),就不该再行重复调整。所以,机上人工的调整要看你们的约定,不能一味地看定额、看软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 大数据技术在工程招投标审计中的应用
- 项目的招投标环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属于一种市场经济行为,涉及国家社会和相关参与方的利益,一旦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存在串标或者舞弊的情况,不仅会损害社会和企业的利益,还会降低项目工程的建设品质。所以,招投标环节的审计工作至关重要,但是以往的审计工作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无法及时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造成审查不严的情况。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审计工作的理念和方式都将发生改变,不仅让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和彻底,也确保了审计工作的效率,所以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平台,在招投标审计中应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规范招投标活动,因为招投标活动自身较为复杂,所以审计工作也就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而且审计人员必须要确保审计工作的品质和效率,把控好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对于一切违规和违法的操作都要及时追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为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模式,审计人员需要以大数据思维开展审计工作,不仅要构建全新的数据平台,而且要更新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并且严格落实于实践中,经过层层递进的审计过程,提升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文简单概述了招投标审计工作以及大数据对于招投标的影响,并且分析了如何在大数据的模式中,构建全新的审计流程。一、工程招投标审计对于电力项目来说,招投标过程涉及多方利益,一旦相应的审计工作不到位,就极有可能出现各种舞弊现象,而且暗箱操作的形式非常多,包括串标或者资质存疑等,严重影响了项目招投标的公正和公平,为了防止该类问题的出现,必须严格落实审计工作在,关键的审计内容包括下述几点:一是审查项目的招标能力,相关人员需要仔细分析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的各方面效益,以及建设的规模和地点等,审查相关单位有无招标资质和条件,同时也要重视相关代理机构的能力,关键是要审查招标资料,尤其是具体的评标环节。二是对于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查,其中会涉及很多细节性的问题,比如评标人员的资质,评标是否公正公平,评分结果的可靠性等。三是审查相关的文件资料是否全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严格打击一切暗箱操作,比如对于招投标中金额不同的情况,一定要严加追责,防止一切违规或者虚假招标。另外,也要重视工程的合同规定以及项目结算等,实现对于招投标的全面审查。二、大数据对于招投标审计的影响(一)转变传统的审计模式在传统的审计工作中,重点的审查对象是投标单位的文件资料,同时比对该单位之前的招投标活动资料,以及别的参加招投标的企业信息,这样的审计模式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尤其是对于串标等问题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但是在大数据的环境下,传统的审计模式将会被颠覆,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云计算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获得大量关于招投标活动的资料,然后实现智能化的分析和整理,从更高维度来判断相关方的招投标行为。(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招投标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相应的审计工作也具有综合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资料作为支持,但在实际的情况中,审计工作的数据信息较为匮乏,这一方面是由于技术的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审计人员的认知存在问题,不具备基本的大数据思维,经常将数据中的少量样本和总体的大数据等同起来,这样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基于这一点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大数据思维,在审计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分析和利用当前的数据资料,也要不断进行新数据的收集和整合,逐渐还原招投标的完整过程,让审计工作更加地高效化和科学化。三、大数据模式中的招投标审计流程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里,大数据已经成为支持各行业发展的动力,在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审计时引入大数据的思路和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受以往模式与流程的制约,大数据的应用效率仍旧有待提升,基于这样的应用现状,可以从下述几点入手,完善审计工作的程序,尽量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价值。第一,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需要投标单位主动及时地把相关资料展现在政府网站内,然后相关的大数据系统就可以开始收集资料,不仅收集招投标的文件资料,也包括对于其他数据资料的收集,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实现初步的数据分析和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审查内容,一是关于文件资料中的各种条件,二是需要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第二,在完成对于基本内容的审查之后,就要开始进行更深一层的审查工作,需要对于现存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分析,同时也要持续收集数据资料,然后将所有资料汇集起来,开展专业化的审计工作。这一环节涉及的审计内容较多,比如项目的实际报价和成本等,在审计的过程中,不仅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横向比较,也要结合之前的项目活动开展纵向比较,及时得出可靠的审计结果,并且将最终结果交给专家团队进行评审。需要重视的是,虽然大数据具有良好的应用优势,但是利用大数据模式所获得的分析结果,不应该被当成最终的评标结果,而仅仅用来支持专家组进行评标,同时作为一种问责依据,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总体而言,在大数据的模式中,详细的招投标审计工作应该具有下述流程。四、关于未来的展望目前,在各个项目的招投标中,依然存在舞弊和串标的状况,而且每个利益相关方都存在舞弊风险,不仅包括招投标的双方,也包括专家人员或者是一些代理机构,虽然政府部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工作,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控制风险。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监管方式的问题,监管人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不足,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视不够等,正是这些综合性的原因,扩大了项目招投标环节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最为关键的措施是更新制度,从制度层面来控制招投标过程,并且对于相关人员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管,逐渐形成一种公平的招投标氛围。另外,就实际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仍旧面临一些困难,这并不是某个单方面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除了相关行业的创新应用之外,政府也需要给予大数据技术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不断发展和完善大数据技术。同时,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中,一定要做到与时俱进和因时制宜,对于招投标的审计工作来说,在构建大数据平台上时,一定从审计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而且客观的看待和应用大数据,不能将大数据技术的分析结果直接当成最终结果,而要看到大数据平台的工具价值,将其作为评标过程和审计工作的依据。综上所述,对于工程的招投标环节而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舞弊风险,而影响到社会和相关方的利益,所以相应的审计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大数据的应用可以为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让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和有效,严防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不良操作,比如串标等暗箱操作行为,确保各个活动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社会和企业的利益,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保驾护航。
- 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现场踏勘怎么做?
-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我们在进行项目结算审核时,有一项重要的工作要做,就是去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就是拿着施工图去现场与实际完成的施工内容进行核实。这里面的学问还是蛮多的,无论多大的项目,老司机去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而菜鸟就会有个反复的过程。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于去现场进行踏勘的内容不熟悉。去现场踏勘,事先是要做“功课”的,就是要把图纸及变更签证认真地查阅一遍,把发现的问题及有存疑的地方都记录下来,再去现场结合这些问题及存疑之处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在现场重点是要做好以下“五查”工作:一、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未完成工程量。绝大多数工程虽说都是按图施工,但多少都会出现一些差异,特别是当出现有少量未施工的内容与未完成的内容时,施工方一般是不会如实反映的,他们仍然会按图结算,而建设方对此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发现,就会产生高估冒算的情况。通过现场勘查确认,就能很容易地发现问题,予以改正,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二、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签证相符、所办签证是否合理与定额所包含内容是否有重复计算之嫌等。我们知道签证是在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其实际情况与签证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有重复现象,这些都是必须通过现场查勘确认才能做到的,仅凭图纸计算与签证本身是不可能发现问题的,这是诸多有实践经验的工程结算审计人员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三、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低档替代现象。对于工程施工工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低档替代现象,也只能通过现场查勘确认来了解。必要时还必须对有些构件进行破拆,以便更加清楚其内部构造的状况,从而更进一步确认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四、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众所周知当工程量出现增减时,往往会伴随着虚报、多报的现象,对此只有通过现场查勘才能真正了解实际情况,有许多地方还需要现场测量,才能如实反映工程结算是否合理。五、查实际使用建设、安装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以决算定价。这里,我简单地归集一下就是:1、查施工范围及内容;2、查变更及签证是否属实;3、查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有变化;4、查工程量增减是否属实;5、查是否有材料代换及改变品牌的情况发生。当然,对于图纸中的施工内容,是否有施工事项、专业分包、取消不做.....等影响工程造价,而在报送的资料中又反映不出来的问题,在现场踏勘中,要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落实。
- 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规定,我厅组织了2019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查与测算工作,并对相关结果进行了评审听证。现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与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建安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适用于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建筑工程(含装配式建筑)、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装饰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二、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工资单价计取。2.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的工程,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工资单价与投标当期适用的综合人工工资单价的比例进行调整。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费取费基价均按60元/工日计取。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附件:2019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17日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及反馈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和规定:一、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除外)的工程,机械费调整系数为0.92。二、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在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时,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9〕130号),并乘以系数1.15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0年10月21日
-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99元/工日、技工152元/工日、高级技工227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二、执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以外的定额,可参考本通知的调整幅度,按所执行定额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三、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2020年8月1日前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020年8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7月15日
-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要求,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请百度搜索“祖国建材通”查阅。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印发
- 因为1公分的保护层,我算丢了9吨钢筋
- 关于保护层对钢筋的影响?大家可能没想过这个问题。前段时间,和一个学员一起吃饭,他说是今天被老板骂了,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因为保护层没调整,钢筋差了9吨多。我说,该骂。你怎么干了这么多年预算,还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他说,我想保护层差不了多少,因为工程要得急,就懒得调。大家听到没,他不是不知道调,他是懒得调,认为差不了多少。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他没有重视保护层的调整这件事。在大家的印象中,保护层不就是箍筋外皮到构件外皮的距离。如图1所示。图1不调整,也差不了多少吧。我们今天就讲讲这位同学的案例,大家看看不调整保护层,钢筋量会差多少。这是一个3万多平米的地下河车库,如图2所示。图2我们来看一下,图纸对保护层的要求。如图3所示。图3我们把图纸对保护层要求梳理一下,如图4所示。图4我们来看一下,软件没调整之前与图纸的对比,如图5所示。图5我们看一下,没调整保护层钢筋量是多少,如图6所示。图6现在我们按照图纸对保护层的要求,把软件保护层调整一下,如图7所示。图7基础的保护层上下不同,要注意软件用“/”分开,如图8所示。图8注意,调整外墙保护层的时候也用“/”分开,如图9所示。图9保护层调整后,我们再汇总一次,计算结果如图10所示。图10保护层修改前后的对比,如图11所示。图11差值:修改之前-修改之后=2971.96-2962.852=9.108吨。懒得调整,多算钢筋9.108吨,这9吨多,被二审审出来了,你说老板能不生气吗?案例总结:1、不管工程大小,保护层都需要调整到与图纸要求一致,这是做造价必须要做的一环。不能因为工程急就不调整了。2、不要认为软件算的就是对的,软件只是工具,需要我们去驾驭,我们要学会驾驭软件,不要被软件所驾驭。
- 工程造价异议问题专业解答
- 工程结算12.某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资料。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竣工结算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时同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也是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规定: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招标投标13.某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文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负责编制的造价工程师也没有签字并盖执业印章。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造价文件退回编制单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后重新送审。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是造价文件合规有效的重要保证,是造价文件正式对外提供并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即没有经过单位质量复核与审定,质量没有保证,不能代表单位正式对外提供。无论是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或复核单位,正式对外提供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复核的造价工程师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年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目前企业资质已经取消,可以用单位公章取代企业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4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第5条规定:“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招标投标14.某项目开工前,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要求编制与核对单位进行解释。编制单位与复核单位均只取得了电子招标图纸,也说不清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招标人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单位承担质量责任。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是针对招标图纸及说明而言的,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错项以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不准确、不完整等。招标图纸应当是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若招标图纸招标后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之间的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应当由招标人负责。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17规定:工程量清单缺陷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对应的招标时的施工图纸之间出现的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项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造价司法鉴定15.某法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求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是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准入管理。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应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52)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规定:清理整顿目的是,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严格准入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业务类别是否属于法定登记范围。措施项目费16.施工方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签证,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被建设单位拒绝。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管理费,应由施工企业管理费开支,施工企业不得要求办理现场签证,也不得将此费用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其中,办公费包括现场监控费。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其中,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措施项目费17.施工方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修建了相应的临时排水系统、消防设施、安防保卫设施,还摆放了盆栽绿化植物。施工企业提出现场签证,将费用计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了确认。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针对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施工临时设施等而设置的费用,是生产性费用,不包括搭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搭建临时办公及生活、休闲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中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其他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18.建设单位要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工程检测费中计提施工工程检测费。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提出了施工材料进场检测、施工材料使用前检测、工程完工部品部件检测以及检测设备仪器租赁费合计12万元,要求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进行了确认,但被评审机构否定。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以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施工企业管理费包括施工一般鉴定、检查以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以及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再次检测合格的费用。措施项目费19.某施工企业驻施工现场项目部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购置了一套办公软件,该软件除了具有数据和文字信息处理功能外,还有图片、影像、照片存储及处理功能。该项目在工程预算中计算了建筑信息处理工具费。为此,施工企业提出签证,建设单位予以确认。评审机构予以否认。这一做法合理吗?合理。施工现场办公软件费属于施工企业管理费。施工现场使用办公软件进行管理,可以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效率,但仍属施工企业管理费使用范围。工程造价中可以计算的“建筑信息模型”,本质上应该指向“建筑信息化模型(BIM)”,不是各专业工程功能模块的简单组合。施工现场管理使用的办公软件与建筑信息化模型,不属于一个层面的内容,无论是功能还是信息量都不在一个水平上,应该由施工企业管理费开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企业管理费中的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建筑信息化模型”即BIM,是指在建设活动中对建筑物创建和使用的、被程式系统自动管理的可计算数码信息。它与“建筑图像模型”、“建筑信息模型”有实质上的区别。首先,它是一个协同工作平台,项目参与方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完成职责权限内的各项工作;其次,它是一个信息化的工作工具,项目参与方可以依靠其提供的知识资源(包括技术经济方案)进行可靠的决策;再次,它是一个识别并抓取相关专业软件信息成果的工具,依靠识别并抓取相关专业软件信息成果,不断丰富本身的知识资源并为项目参与方源源不断地提供解决方案;最后,它还是一个功能强大的解决项目所有问题的总集成,项目参与方可以以平台为工具高效地完成工作,项目工作需要的全部信息可以自动生存并自动地进行处理,可以自动识别并抓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专业软件信息成果等。
- 工程造价异议问题解析实例
- 招标投标7.某公办学校食堂建设工程,总投资600多万元。为了节省建设投资,采购人拟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对非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了质疑,但采购人以采购文件已履行了审批手续拒绝澄清。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即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要按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第7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年30号发布,2013年4月修改)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土石方工程8.某项目工程结算,其工程变更单反映:清单漏项,基坑底部保留土层300mm厚人工清槽,工程量以签证土方计算。这一工程变更合理吗?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厚度不合理,一般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在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开挖工程量与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施工工作面宽度和预留土层厚度直接相关,是避免基坑坑底土层受扰动的一项技术措施,是垫层铺设前人工挖沟槽土方的工程内容,不属于挖一般土方的工程内容。挖一般土方属于机械挖土方。《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定额子目设有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其工程内容包括挖土,弃土于槽坑边5m以内或装土,修整边底等。定额组价可选用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4.3.5规定:“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边坡塌土混入垫层中。”土石方工程9.某项目工程结算,施工方对投标土方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原因是: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是按清单工程量计算的,施工方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进行报价,也未考虑施工增加量。建设方认为:投标人应按施工量即加上施工作业面及放坡增加量报价。投标应考虑的事项未考虑,视同放弃,土方单价不予调整。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土方单价调整应按引起调整的原因划分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及其风险都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量内容不同,计量结果也可能不同。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图纸,图示尺寸是清单工程量确定的直接依据。定额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作业过程,施工对象及为完成施工作业的必要条件是定额工程量的计量依据。作为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但是,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招标人改变了土方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提醒。招标控制价没有提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若投标技术方案,对土方工程施工也没有列示施工作业面及放坡等技术措施,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公允地划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2003年30号发布,2013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工程结算10.某项目,合同约定以定额作为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价格确定的依据。这一做法合理吗?以定额作为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政策规定。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不是工程变更计价、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双方协商一致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规定:工程定额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作为其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第三条规定:“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工程结算11.某建筑工程项目,为图省事,要求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推迟到工程竣工结算一并办理。这一做法合理吗?不合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款支付。进度款是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工程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合同解除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金额应不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不宜高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90%。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规定: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日。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概算。
- 做造价学会应对的质监站下工地必查项目
- 一个工程,从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都离不开与质监站、安监站的接触,他们严格管控备案的层层手续,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严格监督验收程序及验收备案制。从施工单位的施工员到项目经理,从监理单位的监理员到总监,以及设计地勘、甲方都对他们肃然起敬。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不是他们有多厉害,而是他们从事的职业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下面就为同行们收集整理质监站必查的项目,仅供参考。一、工程项目合法性监督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开工报告表,同意提前介入审批手续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5.天然地基验槽,隐蔽工程是否先通过验收后隐蔽6.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是否是先通过验收再施工后续工程7.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是否先通过验收再施工后续工程8.重要的专项工程如幕墙工程、网架工程、防水工程等是否通过验收9.合同文本的审查10.勘察单位资质11.设计单位资质12.监理单位资质13.施工单位资质14.设计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15.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1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以及各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1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有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二、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依法委托监理2.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3.项目管理过程中,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勘察报告资料完整、规范、准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签发手续合法、齐全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合法、齐全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合法、齐全4.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5.重大工程或根据合同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6.不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7.积极参加、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对因设计而引起的质量事故能认真自查,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2.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3.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4.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5.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6.实施旁站式监理7.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8.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真实、准确,手续齐全、合法9.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10.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11.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齐全13.不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供应商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15.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际上报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1.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各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2.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3.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4.建立技术交底制度5.建筑材料执行用前检验制度和准用证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6.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8.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9.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转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10.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三、钢结构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文件:1.设计文件2.材料代用文件3.焊工上岗证4.竣工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1.结构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化学分析报告)2.构件(成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3.金属压型板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4.防火、防腐、防锈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5.焊接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检验报告7.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预拉力)检验报告8.其它成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验报告:1.焊缝无损探伤报告2.结构钢材力学工艺性能复验报告3.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4.防火涂料复验报告5.普通螺栓最小拉力载荷复验报告(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设计有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每规格抽查8个)6.焊接材料复验报告(重要钢结构:解释见GB50205-2001、P119(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7.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报告(要求按GB50205-2001附录B、P64,每批8套)8.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轴力(预拉力)复验报告(要求按GB50205-2001附录B、P64,每批8套)制作安装质量资料:1.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表2.焊接工艺评定记录3.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4.高强螺栓初终拧扭矩检查记录5.焊接消耗材料烘焙记录6.涂层厚度检查记录7.焊接缝外观检查记录8.钢架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拼装单元)9.钢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网架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资料:1.设计文件2.材料代用文件3.焊工上岗证4.竣工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1.螺栓球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2.焊接球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3.封板、锥头、套筒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4.钢板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5.杆件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6.成品球出厂合格证7.高强螺栓出厂合格证8.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出厂合格证9.防火、防腐、防锈用的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10.金属压型板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11.其它成品出厂合格证复验报告:1.焊缝无损伤试验报告2.焊接球焊缝无损探伤报告(设计无要求时按二级标准,每一规格5%,不少于3个,GB50205-2001,P9(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3.高强度螺栓表面硬度试验(螺栓球节点网架,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每规格抽查8只,GB50205-2001,P9)4.焊接球组合杆件轴心拉压复验报告(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设计有要求,GB50205-2001,P9)5.螺栓球节点抗拉强度复验报告(最大螺栓孔螺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设计有要求,GB50205-2001,P9)6.钢杆件、封板、锥头组合拉力试验(受力最不利杆件,同规格300根一批,每批3根,JGJ78-91第5.0.3条)7.成品球最大螺孔抗拉复验报告(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级,跨度40M及以上公共建筑,以及对质量有怀疑时,JGJ78-91第3.1.4条)制作安装质量资料:1.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表2.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3.焊条烘焙记录4.高强螺栓拧入记录(按节点数抽查5%,不少于10个)5.涂层厚度检查记录6.网架制作、拼装和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7.网架结构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8.焊缝外观检查记录9.网架挠度记录五、玻璃幕墙技术资料抽查表综合资料:1.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设计的确认文件3.材料代用文件4.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5.幕墙质量保证书(注明保质年限)材料质量证明书:1.铝合金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商检证)2.玻璃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商检证)3.硅酮结构胶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进口型材商检证)4.保温材料产品合格证5.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产品合格证6.所用钢材、五金件及其它配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JGJ/T139-2001(请按现行规范GB50205-2020查找相对于页数,下同))7.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耐火检验报告8.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9.其它构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复验报告:1.铝型材化学、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商检证,化学分析报告)3.构件、耐候胶物理性能检验报告4.结构硅酮密封与接触材料相容性检验报告5.后置埋件的现场抗拔强度检测报告6.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热反射玻璃光学性能检验报告7.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报告8.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检验报告施工安装质量文件:1.原材料、构件进场验收表2.预埋件安装检查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防雷装置测试记录5.幕墙安装允许偏差项目记录6.淋水试验记录7.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8.双组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记录9.幕墙制作安装的检查验收记录六、装饰工程技术资料抽查表1.设计图纸及说明2.设计修改文件3.材料代用文件4.图纸会审记录5.消防系统安装审批表6.产品合格证或商检证明7.材料试验报告8.进口产品商检证明9.隐蔽工程验收证明10.施工安装质量测评记录七、防水工程资料抽查表1.防水材料合格证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3.防水部位结构工程是否已进行验收4.防水隐蔽资料记录5.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 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
- 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发生了一个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GB50500”变更为“GB/T50500”,即《清单计价标准》正式作为推荐性国标,不再存在强制性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主要调整的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不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本次将其清单计价规范更改为推荐性标准,尊重和强调意思自治。是一种进步。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本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发承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常见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必要情形。以往实践中,对某事项的理解出现争议而合同又没有约定如何处理时,当事人一般引用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理由之一。例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误等情形时,承包人可能会依此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裁判也以此作为依据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的情况下,会以此作为请求确认措施费包干的约定无效而应该按时结算的理由之一。那么,工程量清单作为推荐性标准后,当注意其法律效力的变化,再利用其中的某些规定作为理由时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基础,除非双方合同约定适用这些条文。基于上述变化,相关主体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转变过去的一些思维模式,正确应对。一、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清单计价标准》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这也是《民法典》第4、5、6、7、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应适当改变处于强势地位的惯性,不应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应考虑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过分强势未必利于项目的正常推进。如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3.3.3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3.3.4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损失,按《清单计价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再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5.3条规定:“当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应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再行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总之,《清单计价标准》很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二、强化法律意识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将法律的思维融入项目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一些项目中,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的经验,再加上发包人天然的强势地位,在工程款的结算方面,承包人很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许多已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规定了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更应当熟悉整个工程造价法律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清单中的条文规定。例如,《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造价鉴定、合同价格调整中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规定,上述情形均由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制,如果无专业法律人士辅助或管理人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极易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清单计价标准》,也要善于寻求《清单计价标准》某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找到与之匹配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清单计价标准》第3.4.3条规定:“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可以看出,这些规定的背后有着相同的法理和逻辑。《清单计价标准》第3.3.10条规定:“……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显然,遇到该情形时,完全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总之,发承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把关,分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从而更好地收集、保管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资料。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或者整个合同约定无效。届时就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争取到的“所谓维护自身的利益的条款或者合同”变成废纸一张,到头来只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三、提高合同管理能力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需求、施工条件等,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应合理、依法预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地管理对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清单计价标准》在相关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留了许多双方可以约定的空间,需要在具体操作中灵活把握。具体如以下条款:《清单计价标准》第3.3.2条规定:“清单工程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标准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发生偏差的,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清单计价标准》第3.3.6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1.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清单计价标准》第8.1.1条规定:“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或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鉴于以上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单计价标准》实施后,相关市场主体应建立完善与该标准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四、增强造价人员专业素养,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工程管理实务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巧的运用,可能会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等多学科知识。例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7.6条规定:“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应判断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索赔的工期:1.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2.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3.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好某一工期索赔问题,要求从业人员对网络计划所涉及或相关的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自由时差、总时差、逻辑关系以及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的调整、工期延误分析及计算等非常娴熟。同时,还需要结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法律关于索赔的规定来具体操作,以确定工期索赔的有效性。综上,《民法典》出台后,我国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清理,整个民法规范的体系性更强。《清单计价标准》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进行修订的。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清单计价标准》再无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计价规范》整体演变为一部推荐性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具备要求当事人强制遵守的效力,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私法自治。在私法自治的情况下,当事人更应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边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在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的前提下,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能力,并增强专业素养,成长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版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三种,其他价格形式包括定额计价、成本加酬金等。13版清单计价规范7.1.3条规定了,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纸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规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的履行出现的争议最多,发承包双方、造价审计部门、律师、裁判机构等对总价合同的理解也是认知不一。一旦出现总价合同的字眼,有的就认为不论出现什么情况,合同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导致总价合同的履行不能尊重合同约定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总价合同的本质内涵是合同范围是否清晰、固定(包括项目范围、工期、质量等)。在此,笔者对总价合同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一、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两种总价合同的规定与理解(一)以清单计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实质为单价合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第8.2节规定的是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和方式。由此可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并不是完全按照总价合同执行,而是按照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量。第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笔者认为,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形式上是总价合同,但是实质上还是单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为范围的总价合同,并没有形成清晰、固定的合同范围,从而让总价合同的本质无法体现,也就是说,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二)以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1、对经过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的理解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本条中关于总价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图纸及预算是经审定批准,在没有工程量变更的情况下,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此处的“审定批准”,13版清单计价规范没有明确什么部门审定,也没明确审定标准是什么,合同履行中易发生争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3日修改,原建设部令第134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审查合格”可以理解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强制性审查。有观点认为,凡是经过审查程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即可作为总价合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不得调整价格。但是,经过强制性审查批准审定的设计图纸,并不一定是最终的施工图纸。笔者对“审定批准”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稿时,组织内部技术、经济、施工、专家对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工作。在设计单位对该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方能进行该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审查。实务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内部组织专家对施工图审查流于形式或者根本就没有这个环节,导致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如果不是以最终版本的设计图纸(即竣工图)作为总价合同的范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最新图纸施工,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应当做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既然经过施工图审查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出现变更允许调整价款,那么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审定的图纸出现设计变更,也应当调整合同价款。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正式提出取消施工图审查。各地为了响应该政策的执行,已经有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施工图强制审查的相关规定。在此政策影响下,笔者认为,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审定批准”也应予以取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总价合同的计量做出如下规定,8.3.1条,总价合同工程的计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1)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不作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由此可见,对总价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图纸需经过“审定批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总价合同的范围要求更灵活,只需关注是以哪一版本设计图纸编制的清单控制价,就以哪一版本图纸作为承包范围。如果实际施工图纸与编制清单控制价的图纸不一致,按照工程变更处理即可。2、对清单控制价错误的处理方式及责任认定13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除设计图纸需要审定批准,工程预算也要审定批准,工程预算审定批准需要哪个部门审定批准、批准哪些内容,如果经过审定批准的预算仍然有未被发现的重大误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现如何处理,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也都没有明确具体条款。当清单控制价的超规范误差在合同履行中由何方担责也存在争议。13版清单计价规范5.3投诉与处理,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查后,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的复查结论与原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上述内容是潜在投标人对清单控制价错误的救济路径,也是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有错必纠的客观态度。即使投标人没有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但是只要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或异议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进行复核处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5.3异议和修正,5.3.1条,投标人经过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5.3.2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5.3.3条,当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5.3.4条,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错误的救济路径,潜在投标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有权对招标人的不当处理行为向监督部门反映,如果清单控制价确有错误,招标人应当做出说明并重新公布控制价。笔者认为,不论是13版清单计价规范还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都没有规定招标阶段潜在投标人有必须复核清单控制价的义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潜在投标人复核清单控制价,或者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问或异议,都应当由招标人对相应的清单控制价错误承担责任。总价合同中,招标人是否需要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缺、漏项承担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均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坦诚、客观地对清单控制价正确性履行各自义务,既要体现招投标活动程序公平,也要体现交易活动等价有偿的实质公平,招标人不得拒绝修改清单控制价的缺、漏引起的超规范误差,不得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人有复核、修改控制价的义务,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拒绝核对或(和)修改清单控制价,则不免除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的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3版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投标人对清单控制价错误提出异议。但是,招标文件如果载明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阶段不复核清单控制价,就认为清单控制价没有错误或者放弃复核权利的条款,则投标人就有复核并提出疑问或异议的义务或者是对没有复核清单控制价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投标人没有作出相应复核工作或者发现清单控制价有错故意不提答疑,可以视同没有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该响应行为是否实施在评标阶段无法体现,但投标人应该对不响应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中标后无权要求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错误承担责任。笔者建议:(1)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指定阶段予以复核,对超出规范误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等事项要及时提出疑问或异议,由招标人组织清单控制价的编制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超出规范误差范围的,应予调整清单控制价并延长投标截止日期。(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织造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结合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复核,对项目特征有误、工程量误差、组价不合理、措施方案不完整等事项,要及时提异议,如果招标人拒绝核对或(和)修改清单控制价,投标人又不愿放弃投标的情况下,应保存招标文件(包含施工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异议内容、工程量计算复核底稿等相关资料,作为后期商务谈判时的证据使用。二、总价合同调整工程价款的几种适用情形总价合同是发包人为了及早框定项目投资、减少项目投资风险、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的一种合同形式。与合同总价形成对价基础的项目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设计图纸等因素都要与合同签订时的条件完全一致,方能按照总价合同履行。事实上,总价合同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受诸多条件限制,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应当理解为合同变更,工程价款也应随之变化。实务中总价合同在结算时与合同签约时总价不变的情形几乎很少。(一)关于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12.2条关于总价合同的描述,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本条款表达的是,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原则上参照合同通用条款和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比如,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参照11.1条采用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法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如下原则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先行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二)关于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第10.1条关于变更的范围约定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本条款表达的是,变更事项有项目范围变更、质量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期和施工次序变更四类。无论哪种变更情形的出现,都改变了原总价合同的对价基础。17版施工合同规定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由于变更事项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根据合同的可预见规则,超出发承包双方预见能力的约定应当认为约定不明或者未约定。对于变更的约定,可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的计价方法,而不能直接约定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金额或者变更后不予调整造价等确定内容。(三)关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工程价款调整17版施工合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地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本条款表达的是,工程量误差调整的三种情况:工程量有缺漏项、工程量偏差超出合同约定、违反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则可以调整。但是要看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阶段对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并提出答疑。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作出相应要求,且合同专用条款也没有约定,或者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拒绝核对或(和)调整清单控制价,则应根据上述条款和计价规范4.1.2条等条款予以调整。如果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投标人应当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提出疑问或异议,否则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阶段对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复核及提出异议或者是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作调整,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 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对策,不管你是招标还是投标都看一下
- 招标失败率偏高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国有企业采购人员。本文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失败的主要表现及原因,提出了应对建议,为提高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成功率,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与质量,防范招标采购风险,助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招标采购已成为国有企业公开采购的主要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阳光公开、净化采购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次招标失败率较高的问题成为困扰国有企业采购人的焦点问题。据某中央企业统计,2019年该集团完成的物资采购招标项目超过万个,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就超过了三分之一,一次招标成功率不足70%。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招标失败后需重新招标,不但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到物资供应,甚至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进程,还大幅增加了采购成本,加大了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工作负荷。因此,降低招标失败比例,提高采购效率是国有企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一、招标失败的主要表现招标失败主要表现为流标和废标。通过对某中央企业1732个招标失败项目的研究分析,发现招标失败的主要类型有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全部否决投标、招标文件错误、招标人撤项五大类。其中,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有1030项,占59.5%;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有587项,占33.9%;全部否决投标的有63项,占3.6%。可见,相应投标人不足或有效投标人不足成为招标失败的主要原因,总计占了93.4%(见表1)。二、招标失败的原因分析(一)潜在投标人响应不足1.资格条件设置不科学一是需求研究不足。部分单位需求管理基础薄弱,标准化程度低,资格条件设置标准和要求不规范,设置的条件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特别是在新业态领域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无法精准提出招标条件。二是市场研究不足。对市场供给态势研究不透彻,对市场上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为规避招标风险,人为抬高投标门槛,符合条件的投标商数量有限。三是倾向性设置条件。一方面,由于需求部门技术知识局限,对某些设备技术要求与使用情况不了解,仅能“抄作业”,抄袭现有设备性能参数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条件设置具有指向性。另一方面,也存在人为操控情形,故意瞄准某些特定供应商设置条件,量身定做,有意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2.信息披露不充分一是招标信息披露渠道不足。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法定平台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但全国每天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标信息量非常大,更新速度也很快,潜在投标人较难从平台上过滤并获得有效招标信息。有人做过调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第一渠道是个人沟通渠道,第二是招标人内部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仅排第三位。二是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招标公告信息过于简单,信息不全,在平台上能够直接获得的内容极其有限。不少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后才发现标书的描述模糊,或者技术、商务、价格条款过于苛刻,相应投标难度大,直接投标成本和机会成本较高,就不予响应或放弃投标。三是披露时间不充分。国家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不少于5天,这是含节假日的,给人为操控招标信息响应范围带来了空间。3.个别物资不适宜招标一些企业扩大和滥用了《招标投标法》,逢买必招,关注流程忽略结果,严重削弱了采购效能。有些物资本身就有专用性、特殊性,潜在的供应商非常少,但一些企业不计条件“硬招标”,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招标信息及时披露,能够响应的供应商也寥寥无几,招标失败的概率非常大。如一些大型关键设备、专利设备、首台套设备等,由于技术特殊性,往往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后,相应的投标人依旧不足三家,造成流标。又如部分原主机设备配套的备品备件,因其技术特殊性及功能匹配性,无代替品,并不具备招标条件。部分概算金额较小、市场竞争较激烈的物资,潜在投标人考虑到投标成本过高,不愿意响应投标。4.潜在投标人意愿不足首先,供应商无利可图放弃投标。“无利可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招标项目概算不足,最高限价设置偏低,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二是过分强调低价中标,挫伤供应商应标积极性。第二种情形中,一是部分项目评标办法选用不当,过分强调低价优先,力拼价格,供应商感到无利可图,应标不积极。二是选择了综合评标法的部分项目,技术评分设置不合理,劣币驱逐良币,那些品牌好、技术优势明显的供应商由于成本偏高,没有价格优势难以中标,为了保护价格,即使已经购买了标书也放弃投标。其次,受经济景气周期的影响。如当前我国进入了石油化工装置建设高峰期,特别是民营石化装置建设异军突起,石化装备需求旺盛,许多制造商产能饱满,无余力应标。再次,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程序繁琐,投标成本较高,一定程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响应投标的积极性。(二)投标响应不符合要求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一是否决项滥设。笔者曾观摩过一个项目评标,该招标项目设置了七十多项否决项,有将近十家供应商投标,但在评标过程中,否决项尚未评审过半,就把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了,而这些投标人都是有长期良好合作记录的供应商,资质、实力完全能满足企业要求,因否决项设置过滥而被否决非常可惜。二是条件苛刻。有些项目业绩要求过高、交货期过短、付款方式过于苛刻,造成大量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审查。三是实质性条款不严谨。表现为实质性条款表述不清、内容含糊,内容错漏、要求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等,造成在评标现场引发歧义,评标无法顺利进行,导致流标。2.投标人应标能力不足一些投标单位不经常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专业的标书编写人员,标书编写能力薄弱。编制投标文件时不严谨、不规范,出现失误。加之其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对招标采购方式不适应,招标文件阅读不够仔细,对招标文件理解发生偏差,尤其是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逐一响应,特别是实行电子招标的,对平台操作不够熟练,造成投标过程中出现失误,最终标书被否决。3.评标专家不专业不作为一是错评漏评。由于评委专业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对投标文件判断失误,错误否决投标。二是不作为。个别评委鉴于自身专业水平不足,担心评标结果引发争议,未能尽责,人为“抠字眼”废标。三是缺乏灵活变化。评标时对个别弹性条款执行过于刚性化,如低于成本投标判断问题,现场评标异常处理问题等,不同单位、不同评委执行尺度不一。四是倾向性评标。评委个人有倾向性,对不是自己偏爱的投标人,想方设法挑毛病否决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而流标。(三)其他原因1.招标项目变更一是设计前期论证不充分,困难预计不足,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招标人需要重新制作标书文件;二是招标项目取消,招标人不再需要招标。2.规避独家采购独家采购是国企内查外审的重点,一些原本真正需要实施独家采购的项目,实施部门担心审计、巡查麻烦,往往不愿意走独家采购流程,机械地实施两次公开招标流程,招标失败后转询比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3.人为干预招标个别单位或人员事先设定了特定中标单位,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人为干预评标定标,引导评委偏向特定企业,导致招标失败。三、降低招标失败率的对策(一)加强供需管理一是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招标企业要理清自身的需求特点,精确描述需求。加强标准化采购管理体系建设,从设计端发力,推进物资采购技术标准化,特别是要推进关键重要设备、大宗通用物资的采购标准化,解决标准不一致、需求不统一,通用性、互换性差等问题,统一各类物资的关键技术要求。二是要加强供给侧研究。建立市场分析研究机制,跟踪市场上各类物资的技术发展态势、供给态势,厘清可满足自身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分布特点,依据能力水平对供应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科学界定“劣币”“良币”。对关键技术要求物资,有条件的应在招标前广泛与潜在供应商开展技术交流。三是做好供需有效匹配。根据自身需求特点以及市场供给情况,调整需求定位,科学做好技术、资源、成本与供给的平衡,合理设置招标技术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评标办法,形成有效竞争,确保顺利完成招标。(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强化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应用,减少和限制个人自由裁量权。依法合规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与技术条件,杜绝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件,敞开竞争大门,吸引广大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决条款的编写应当公平、公正,保证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要注重条款的客观性、科学性,确保条款可判断、能操作。否决条款在招标文件中要集中、突出体现,避免过于分散而被投标人忽视。在签字盖章、资质文件等资料审核方面不宜苛刻,减少不必要的否决投标。慎用产品业绩、注册资金作为否决条款,提高招标成功率。(三)加强招标过程管理一是严把招标方案审核,确保招标信息准确、完整、清晰、科学、合规,便于潜在投标人及时作出投标响应。二是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充分利用个人沟通渠道、企业自建平台、国家平台广泛发布招标信息,特别是要重点邀请事先完成技术交流、合作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合理设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尽量避开节假日,如不能错开,应适当延长公示时间,为潜在投标人预留合理的响应周期。三是加强资格预审。建立供应商集中资格预审制度,提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防止不良供应商的投机行为,保证合格投标人的数量,降低劣质供应商中标风险。如果发现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则要及时调整策略,适当降低“门槛”,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调整,以减少废标流标,提高招标成功率。四是做好澄清答疑。对技术复杂或者首次招标的重要项目,招标人应开展标前澄清,避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建议推进招标前公开集中技术交流,广泛与潜在供应商进行沟通对接,为完善招标文件打好基础。(四)持续优化采购方式一是坚守依法合规采购底线不动摇。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坚决实施招标采购。要科学选用评标方法,对于那些市场供应充足、技术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物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充分激活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对于市场供应紧张、技术复杂、型号特殊的物资,选取综合评标法,以确保采购物资的性能价格比最优,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二是科学选用灵活多变的采购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物资,不宜强制实施招标采购,要根据物资特性、市场态势、需求特点,灵活采用战略采购、联合采购、竞价采购、招标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特别是对长期消耗性的生产物资宜实施战略采购,与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共赢关系,激活供应链活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效能。(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失败现象,要建立招标异常分析机制,深入剖析招标失败原因,理清责任,因应施策(见表2)。招标失败原因非常复杂,往往人为影响因素较多,对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要严肃查处,坚决追责。要建立日常监督考核机制,严格监管招标条件设置,特别是要加强倾向性、歧视性条款设置的监控,尤其是对借招标采购名义行指定采购之实的情况,要实行专项治理。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招标方案集中会审机制,组织各利益相关方联合审查招标方案,在源头上提高招标方案质量。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监督评标专家依法履职评标。要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招标失败原因公开公示的力度,推动招标采购依法合规和高质量发展。四、结语招标采购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是招标采购的主要实践者。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阳光采购,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合规实施招标是国有企业践行依法治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招标采购对国有企业的生产建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影响,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提升。
- 竣工结算已不再是从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时候了
-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现在的竣工结算已不再是从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时候了,工程造价已经变得非常透明,同时对竣工结算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多次审查也是常有的情况,因此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我们除了注意工程结算金额外,更要注意程序的合规性,避免不符合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工作发生。建筑工程结算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涉及的结算内容多,对人员的要求也极高。这首先体现在对编制者的施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上,结算计划的编制者要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专业的施工知识,了解掌握施工的定额和规范,熟悉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还需要掌握定额子项目的组成内容,费用定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计算程序等。编制者只有掌握了以上的信息,才能保证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熟悉合同文件条款要做好竣工结算前期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总承包施工合同,并根据合同的计价内容划分专业,这样做的目的是更清晰地知道各专业收入情况,并为后期各专业的成本核算打下基础。其次分析合同中有关费用项目的计取依据,比如总承包合同中对因业主原因所耽误工期的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要如何计算,政策性停工总承包单位会得到哪些补偿等,这些都是我们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熟悉合同后我们要深入到施工现场,积极了解和把握施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资料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现场可变因素跟踪取得相关业主的确认资料积极对现场的可变因素进行及时跟踪。很多建设单位管理不规范,出现设计变更手续不够齐全、书面资料迟迟不能确认;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现场签证办理不及时;施工图纸没有审核就施工并未及时办理签证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因此在竣工结算前造价人员应与工程技术部门了解现场情况并取得业主确认过的相关资料,以备编制竣工结算使用。在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一下因现场施工索赔情况在所难免,有些是因为业主指挥失误,更多是因为地方政府临时要求停工等情况发生索赔,且大部分索赔情况的发生总承包单位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确认,这为竣工结算编制索赔金额造成了很大的难题,但即使我们没能在第一时间拿到相关索赔依据,我们也能与现场施工人员确认索赔情况,尽可能还原事实并写出相关说明,办理竣工结算时积极与业主交涉。熟悉清单计价规范注意材料物价波动注意材料物价波动带来的影响。近些年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起伏,建筑材料的物价波动对竣工结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熟悉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掘因物价波动可变更合同价款的项目或者说可增加的结算金额有多少。一般合同模式大部分为单价合同,计价原则为清单计价,因此我们首先要熟悉清单内容及清单计价规范,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清单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定额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我们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正确计算工程量,从而避免因为计价原则导致工程量出入较大的情况发生。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同的暂估项及暂估价是我们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的部分,因为大部分暂估价需要施工过程中与业主重新确定价格,因此在编制竣工结算前,我们应与业主确定暂估价内材料设备如何计取费用。当然竣工结算资料远不止以上内容,在这里我们仅对比较重要且比较普遍的资料进行简述。做好工程量计算注意统计计量工程量计算是预结算工作中最繁琐耗时的环节。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量计算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过程的工作文件为依据,并确保手续齐全。施工单位要搜集好所有的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停开工通知单等工程资料,涉及到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的调整都要经建设方代表签字并留存待查。工程量的计算,应注意统计口径一致与计量单位一致。施工图列出的工程项目必须与计量规则中规定的相应工程项目相匹配。工程量计算除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外,也必须熟悉计量规则中每个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工程量计算完成后紧接着就是套用定额子目,在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工程项目名称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一致、单价子目内容是否与设计相符、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审核定额单价的套用是否准确。编制完预算单价后调整各项取费,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当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施工变更做好量差调整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四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由于某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二是施工企业提出的设计变更中下面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某种材料缺货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三是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的意向和资金筹措到位的情况,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或改变某些施工方法。经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协商后,填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作为结算增减工程量的依据。四是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此种情况是因为发现有设计错误或不足之处,经设计单位同意提出设计变更。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若要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这项工作,需要施工单位不断加强自我规范管理,提高自身的造价管理水平,扎实做好工程施工阶段的每一项工作,从而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水平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能力。
- 关于“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中的解释
- 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时的设计文件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对总价进行调整、确认的建设工程合同。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习惯将工程计价的合同方式归纳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带来了问题:一是固定价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价格合同,容易使人产生价格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错觉,无形中带来了一些无谓的合同争议。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实际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据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可调整都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体约定就对合同下一个固定或可调的结论。可见,准确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具体约定,是做好工程计价的前提。总价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3、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如采用EPC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 本文从多年的工程造价审计实务案例中,发现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常有不一致现象,笔者从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案例、原因、风险、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结算条款不一致的表现在审计中经常发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现象,容易造成承发包双方出现一些价款结算纠纷,审计介入往往也难以处理,有时可能引发诉讼。一般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或调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其单价可参照有关定额、参照人工单价及取费和材料市场价格由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单价。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祖国建材通”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而有的招标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结算条款却是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补充协议结算条款为变更或增加项目依据定额按实结算,有的签证甚至否定了投标时的人工单价、费率,或直接签好金额多少。总之这些结算条款明显与前期招标时投标承诺的结算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结算条款不一致的案例某酒店装修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因建设方要求部分材料需要提高档次,中标单位迟迟不愿按原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综合单价签订施工合同,建设方认为仅仅是装饰材料档次提高,施工工艺类似,人工、机械价格及取费还应参照投标单价结算,而中标单位借口方案变更施工难度增大,要求签订按实结算合同,完全推翻原投标报价中的人、材、机、管理费和利润等标淮。最终,建设方因上面领导要求工期紧,妥协于中标单位签订了与投标报价完全不一致的“按实结算”合同。三。结算条款不一致的原因有的项目在招投标时,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手段,恶意竞争,投标单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中标,中标后寻找各种理由,或因招标图纸方案不好材料档次较低,或因图纸不完善不够深化,无法施工等为借口,说服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建设单位一旦同意变更方案后,施工中提出新的施工工艺与招标方案或工程量清单描述要求完全不一致,施工难度比招标时大很多,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结算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如按实结算,增加人工单价等,推翻投标单价。四、结算条款不一致的风险招投标文件结算条款是公开的,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平等的,招标后如果改变结算口径,对未中标人是不公平的,可能会引起未中标人投诉招标人。同时造成后期无法审计,打起官司可能导致多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另外,施工单位为了签订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会千方百计行贿腐蚀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导致某些抵御不住诱惑的人员腐败犯罪遭受牢狱之灾。五、结算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可分为几种,第一种情况是原招标范围以内项目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结算条款;第二种情况是招标范围之外项目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建议审计人员先按招标文件审计出结果,再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签证结算条款审计出结果。将两种不同审计结果进行比较,找出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大于招投标文件审计结果的数额,发现如果不按招标文件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多支付工程款将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甚至可能是渎职犯法这个利害关系告知建设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尽快与施工单位就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签证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不一致问题进行商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41369号)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招标范围以内项目个别项目工艺变更较大,需要重新套用定额时,人、材、机单价及含量、管理费、利润、取费等应参照投标定额子目同比例口径计算。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不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结算条款进行计算,因为这是招标范围之外项目,所有风险已超出原投标文件范围,中标人可以不再承担原投标文件约定风险,笔者建议如果项目涉及金额过大达到招标要求,可以重新组织招投标进行发包,如果项目涉及金额不太大,为了减少施工期间多个施工队伍施工矛盾,也可以和原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按当时施工期间现行定额和有关造价文件计算后按一定幅度让利进行结算价款。同时笔者还想提醒所有建设单位管理者,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应将招标方案,施工图纸深化细化到位;工程量清单数量、项目特征编制准确,杜绝或减少施工期间的变更或矛盾纠纷,不给中标单位留下任何需要变更投标承诺报价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