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核定葫芦岛市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关于核定葫芦岛市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各施工单位:葫芦岛市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一、核定对象(一)本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二)外埠:外埠入葫施工企业,按拟投标的工程项目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二、申报材料(一)本市1.网络部分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盖公章。2.书面部分(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2012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收据(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见附表一)。各企业将以上1-4项材料原件与复印件1份、2份《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及往年核定的规费标准原件报送到市造价处。(二)外埠外埠入葫的施工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入葫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3)拟建工程的工期;(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三、申报时间(一)本市: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31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二)外埠:在拟建工程招投标之前办理,随到随核。四、联系人:赵琳琳电话:0429-3116591附表:2012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点击下载浏览)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丹东市关于《建筑与预算》期刊征订工作的通知
- 丹东市关于《建筑与预算》期刊征订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及相关单位:根据《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辽建价发[2013]3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只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zj.com.cn)公开发布,并在《建筑与预算》期刊转载,不再出版专门期刊。从2013年开始,《建筑与预算》期刊由双月刊改为单月刊,全年出版发行12期,每期定价45元,全年每套总价540元,一套起订。省内各用户订阅的期刊及发票由省站统一寄往各市造价处,各市造价处负责分发。请各订阅单位和个人于3月31日前到丹东市造价处集中办理订阅手续,并适时登录“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dzj.com.cn)查询期刊、发票领取信息。联系电话:0415-2169185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核定2013年大连金州新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关于核定2013年大连金州新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各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规定,我区现开展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凡在大连金州新区辖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本埠施工企业均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外埠来我区施工的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二、网上申报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www.1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三、申报材料(一)本埠施工企业(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加盖单位印章。(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企业2012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5)企业2012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1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6)2012年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以上(2)~(5)项材料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开发区造价中心,审核后原件返还。要求各施工企业申报的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内容必须一致。(二)外埠施工企业外埠来我区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一)本埠施工企业”要求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招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2.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3.外埠施工企业进区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申报时间:1.本埠施工企业:3月1日—4月15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2.外埠施工企业:材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6个工作日完成核定。五、核定地点及联系方式:地点:大连金州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九号办公区328室)电话:0411-87618452附表:2012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点击下载) 大连金州新区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对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2013年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的通知(丹造价字1号)
- 关于对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2013年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的通知丹造价字[2013]1号各施工企业: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1.丹东地区已取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入丹施工企业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二、核定方式:1.采取网络数据申报和书面材料上报方式对申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予以核定,并收回上年度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省、市造价部门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并对部分施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3.核定结果将在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三、申报材料:(一)网络申报:申报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或“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dzj.com.cn)点击“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并且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2.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二)书面上报:申报企业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2年度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相关指标确认表》;3.企业2012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见附表1,并上报电子版);5.企业2012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填写“2012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2),并上报电子版;6.外埠入丹施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入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四、材料要求:1.以上材料1-4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2.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2013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五、时间安排:1.施工企业申报时间:2013年2月25日~3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不再受理;2.省、市实地核查时间:2013年4月1日~4月20日(若有变化根据省统一时间另行通知);3.公告时间:省站集中批复后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六、申报地点: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管理科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32号联系电话:0415-2169198附表1.2012年企业缴纳各种保险一览表(点击下载浏览)附表2.2012年施工合同一览表(点击下载浏览)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关于核定2013年辽阳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辽市建价发1号)
- 关于核定2013年辽阳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辽市建价发[2013]1号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我市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一、核定范围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本埠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投标的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在招标之前办理。二、申报材料1.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规定,本埠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企业缴纳部分),上报书面材料时附月缴费汇总表。以上材料复印件1式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至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还。2.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3)拟建工程的工期;(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三、申报时间1.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规定,本埠施工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休息),逾期申报不予受理。2.外埠施工企业不受上述规定的核定时间限制。四、网上申报申报企业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请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址:www.lnzj.com.cn,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五、其它规定1.核定期内,已经申报且没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2.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和外埠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1.8%计取规费,系数1.8%未包括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联系电话:0419-3123465联系人:封永权、王志斌3.为便于管理,为各施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沟通条件,成立了两个QQ群,望各施工企业踊跃加入。QQ群号分别是:219400273和108238420。附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汇总表(点击下载浏览) 辽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 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沈市政价发1号)
- 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沈市政价发[2013]1号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核定对象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也在核定对象范围之内。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二、申报材料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登录辽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http://www.lncci.com)“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市别应选择“沈阳市政”),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同时上报并打印1式2份,加盖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2012年企业基础情况统计表(附表1);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企业2012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须加盖统计部门验收专用章;5.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同时填写2012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附表2)(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6.企业2012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2012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附表3);7.上一年度已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单位,须将规费计取标准原件一并上缴。以上材料第2至5项的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第6项(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第1至6项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到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预算监察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内容以电子文档方式上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7项材料。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5、外埠施工企业进沈备案证原件。三、申报时间: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附:1.施工企业规费测算基础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浏览)2.2012年度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点击下载浏览) 3.2012年度施工合同统计表(点击下载浏览) 联系电话:22939858 单位地址:沈河区热闹路55号电子大厦11楼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 朝阳市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朝阳市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施工企业: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一三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二、网上申报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系统(2012年度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点击续期申报,2012年未取得的施工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并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1式2份(不装订)。三、申报材料(一)本埠企业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名称、法人等有关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提交相关变更手续;3.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企业2012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5.企业2012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2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见附表1)。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于4月1日前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原件审核后返还。6.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需提交2012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7.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1日,逾期未申报的单位不予办理。8.企业应具备在本单位执业的、各专业配套的三名造价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一级造价员。(原件及复印件)(二)外埠企业1.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2.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本埠企业所需材料,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3)拟建工程的工期;(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四、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五、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联系人:张丹联系电话:0421-2897272附表1:2012年五险一金汇总表(点击下载浏览)附表2:申报材料装订目录(点击下载浏览) 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抚顺市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抚顺市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各施工企业: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和《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登录www.lncci.com,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2012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证明,并按各项汇总成表(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部分分列),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5.已取得《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原件。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连同原件一并报送到市招标造价办建经科,原件审核后返还。二、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13年3月1日~4月25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咨询电话:52603808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铁建价发2号)
- 关于2013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铁建价发[2013]2号各施工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一、核定对象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入铁的施工企业也在此次核定对象范围之内。二、上报材料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企业2012年度向区、市属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各项缴费收据复印件需附汇总(以上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及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报送到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4.外埠企业入辽入铁施工许可证。三、申报时间:2013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1.本市企业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10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休息)。2.外埠企业在拟建工程招投标之前申报。咨询电话:024-72682676四、网上申报: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http://www.lncci.com点击“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 关于核定2013年鞍山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鞍建价发1号)
- 关于核定2013年鞍山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鞍建价发[2013]1号各施工单位: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3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一、核定对象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3)拟建工程的工期;(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二、核定程序网上申报—上报材料—核定费率—上报上级单位—打印证书三、上报材料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2012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企业2012年度向区、市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上报时需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附表)。各企业将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附表(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内容同时报送电子版。三、申报时间:2013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31日(每周一至周三早8:30—晚3:30进行申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咨询电话:2227681四、网上申报: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进入网站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做好规费计取标准的申报工作附表(2012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点击下载浏览)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沈阳市关于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合格)的通知
- 沈阳市关于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合格)的通知一、已参加辽宁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成绩合格且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送交原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请于2013年02月25日至2013年03月08日(周六、周日休息)到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资质科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领取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无效),代他人领取者请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二、每日领取证书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4:30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1室公交线路:114、220、115、123、129、环路和平北大街站下车247、203、249、138市自来水公司站下车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升级考试领证名单(点击下载,建议使用右键“目标另存为”进行下载)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通知(抚建招发2号)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通知抚建招发[2013]2号各承、发包单位,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辽建价发[2013]3号)文件,从2013年1月起,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只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和《建筑与预算》杂志上发布和转载,不再出专门信息期刊。如还需订阅以期刊形式发布的信息,请直接订阅《建筑与预算》,订阅办法为:订阅单位可从邮局或银行直接汇款给省站发行部,省站发行部统一开具发票。期刊由省站寄到各市站,再由各市站分发给各订阅单位。附:订阅方式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订阅方式开户名称:辽宁省定额站图书发行服务部开户银行:沈阳市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大南分理处账号:3301007309245082847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龙凤寺巷43-1号联系电话:024-24116145邮编:110011
- 关于核定2013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关于核定2013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各施工企业: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1.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施工企业;2.外省入溪的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施工企业。二、申报材料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企业2012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5.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原件。6.以上1~5项材料A4纸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连同原件及《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请表》(两份)一并报到我处审核,原件经核实后返还。7.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请登录“辽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http://www.lnzj.com.cn),点击“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书面材料经核实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8.外省入溪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单项核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溪)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月18日——4月20日,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四、申报地址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明山区裕明路336号建设大厦12楼),联系人:毛成浩:4521192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 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三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三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〇一三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二、申报材料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网址:www.lnzj.com.cn)进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报,同时打印上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策):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件)。5.企业2012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合同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填好,以电子版式上报。将附表发送到sy_zjz@126.com邮箱,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6.外埠企业规费核定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⑴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⑵拟建工程的工期;⑶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⑷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原件及复印件。⑸外埠施工企业入沈备案原件及复印件。三、申报时间:2013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每日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咨询电话:024-22830730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6室附表:(2013年规费申报材料)(点击下载浏览)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鞍建价发3号)
-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鞍建价发[2012]3号海、台、岫各县(市),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2]1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 关于批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辽住建36号)
- 关于批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辽住建[2013]36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和要求,现将批准为乙级资质的辽宁天运恒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乙级资质延续合格的沈阳计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63家、乙级资质延续需整改的辽宁正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11家、乙级资质注销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广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合格名单(点击下载浏览)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合格名单(点击下载浏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需整改的企业名单(点击下载浏览)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注销的企业名单(点击下载浏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005号)
-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3]0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建委:现将修定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通过招投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在评标时,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服务费。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辽财基字〔1997〕46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附表: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费率:‰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500以下(含)500-1000(含)1000-5000(含)5000-1亿(含)1亿以上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额0.90.80.70.50.4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投资额1.81.61.41.00.8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土建及配套的装饰、安装工程工程造价5.55.04.53.02.5专项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等工程6.56.05.54.03.5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送审项目工程造价4.54.03.62.01.5追加费用核减(增)额3%5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6.05.55.04.03.56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4.54.34.03.02.57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造价2.52.01.81.51.28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送审项目工程造价5.55.04.53.01.8追加费用核减(增)额5%9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12.010.09.07.05.010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吨12元/吨11注册造价师、造价专业人员技术咨询每人每小时200元注: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费。划分标准为单项工程。当咨询收费不足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二、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三、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四、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1.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3.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收集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4.施工图预、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5.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6.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综合单价和总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出具相应报告。7.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8.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9.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的投资估算,计算收费额如下500万元×0.9‰﹦0.45万元(1000-500)万元×0.8‰﹦0.40万元(5000-1000)万元×0.7‰﹦2.8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45+0.40+2.80=3.65万元附:WORD版文件下载(点击下载)
-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价协发1号)
-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辽建价协发[2013]1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我们成立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制订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立了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并在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予发布。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协会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导下,由工程造价行业的不同专业和知识结构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为目标,构筑专家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工程项目造价论证、咨询和技术支持。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服务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拟定或论证;(二)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决策论证、纠纷调解和咨询服务;(三)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四)承担相应授课任务及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五)参与工程造价行业新理念、新技术、操作规程的宣传贯彻活动;(六)参与本地区行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的拟定和修订;(七)向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办的工程造价行业相关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工程造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三)具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资格,年龄在7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与造价相关的各项工作;(四)从事工程造价行业及相关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资格,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专家委员15-20名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专业设立专家组。专业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由专家委员会议决定,并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150-200人组成,人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第八条专家委员、专家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确认并在相关网站公布。第九条专家委员享有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专家委员对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有建议权。第十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未经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专家委员及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或专家个人名义在社会上从事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活动。第十二条专家委员或专家在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不正当的报酬或礼品(金)。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在开展活动时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应由参会专家委员或专家签名确认。第十四条专家委员及专家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在执业、从业过程中有严重过失的,将罢免其专家委员或专家资格。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二:专家委员会:主任:吴宏伟副主任:李义专家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大卢桓朱玉华齐宝库汤娟杨成虎郑力豪郑会君赵静周连英周欣姚少臣姜昆山高平唐保安景春阳
- 关于对丹东市建设工程“守合同、讲道德、诚信经营活动”等“三项活动”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丹造价协字1号)
- 关于对丹东市建设工程“守合同、讲道德、诚信经营活动”等“三项活动”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丹造价协字[2013]1号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12年5月开始的丹东市建设工程“守合同、讲道德、诚信经营活动”、“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成果认定活动”以及丹东地区“优秀工程造价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业已结束。全市共有58家施工企业的72项在建工程项目受检、53项编制成果符合参赛要求、34篇论文入围。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协会受市造价处的委托成立了专家评审小组,制定了评分细则,经认真评审,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的九个工程项目获“合同管理先进项目奖”;由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申报的30项工程的造价编制成果获“优秀编制成果奖”;由郑艳军等26人撰写的23篇论文获“优秀论文奖”;在活动中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获“优秀组织奖”。望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向获奖者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营造公正诚信的良好氛围,共同为行业的进步、为丹东的建设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附件:1.丹东市2012年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先进项目”名单2.丹东市2012年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成果获奖名单3.丹东市2012年工程造价实务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丹东市2012年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先进项目”名单 1.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港市御嘉钻石广场一期工程; 2.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都屹景22#、24#-29#楼工程; 3.凤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凤城市拘留所异地还迁工程; 4.辽宁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 5.辽宁三江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宽甸三江泰和龙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 6.丹东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丹建福景园15#-20#楼工程; 7.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名仕庄园93#-96#、98#-125#楼工程; 8.丹东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江户城E座、F座及地下室工程; 9.丹东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9#-11#、16#-20#楼工程。 附件2 2012年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 1.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海波、陈振宁、王松涛、张春编制的《丹东(国际)客运站工程招标控制价》; 2.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吉兰编制的《丹东港生产生活辅助区5#、6#、9#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3.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付涛编制的《御景苑二期9#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4.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序五编制的《花园东路(一期)道路及排水工程招标控制价》; 5.丹东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薇薇编制的《绿江太湖城一期15号楼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 6.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张翾编制的《东港市中医院扩建工程及东港市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7.丹东龙泉置业有限公司马力编制的《龙泉佳园11#楼施工图预算》; 8.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军、王明东、王爱娜编制的《丹东市东汤温泉度假区东区1#公建施工图预算》; 9.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曲学军编制的《丹东市中心医院外科病房楼招标控制价》; 10.丹东辽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治强编制的《丹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区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 二等奖 1.凤城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付晓云编制的《天河湾F-9#楼清单计价》; 2.丹东东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赵志虹编制的《东港市鼎林华府小区3号楼清单计价》; 3.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洪月、郑艳军编制的《丹东移动新区综合楼建设招标控制价》; 4.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张智泉、陈奇编制的《一建公司地段改造一标段工程施工图预算》; 5.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彤彤编制的《凤城一中主教学楼工程招标控制价》; 6.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卑福金编制的《丹东港大东港区生产生活辅助区办公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7.丹东迅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高翔、蔡丽君、张龙新编制的《东港市第三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招标控制价》; 8.丹东利通电力有限公司赵芬编制的《丹东市中等职业技术专业电缆配套工程清单计价》; 9.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谢振波、朱厚鑫编制的《丹东(国际)客运站玻璃幕墙、外墙干挂、钢结构招标控制价》; 10.丹东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刘亮编制的《丹东曙光新城丽都小区39号楼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三等奖 1.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宋晓磊编制的《绿城·紫金园10#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2.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孙晓磊编制的《宽甸城南产业园区污水管线工程招标控制价》; 3.丹东东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陈晓云编制的《鼎林华府13#楼清单计价》; 4.丹东迅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王丽编制的《鹤大线(桃园-北井子段)道路照明工程招标控制价》; 5.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俊编制的《锦山华城29#楼土建工程结算施工图预算》; 6.辽宁鸿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丹编制的《聚隆城尚城8#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7.凤城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凤君编制的《天河湾B-2#楼清单计价》; 8.丹东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周博洋编制的《丹东曙光新城丽都小区40号楼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9.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以红编制的《锦山华城10#楼地上部分工程施工图预算》; 10.辽宁路丰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小波编制的《林江名城2#楼工程施工图预算》。 附件3 工程造价实务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23篇26人) 一等奖(4篇4人) 郑艳军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试论建设管理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的影响》 贺英丹东市金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论文题目:《谈对工程预结算的一点体会》 张晓霞丹东市振安区城乡建设局 论文题目:《关于如何妥善处理建筑施工合同问题的探析》 王松涛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正确把握施工合同定价条款的本质含义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关键点之一》 二等奖(9篇11人) 刘莹莹李丽娜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论提高工程预结算的编制质量》 沈澎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基于信息技术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 刘晓颖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谈工程招标阶段工作队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于海波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工程类别的划分及相关定义的探讨》 杨建军王爱娜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工程项目在施工中的成本控制》 高娜丹东东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析建筑工程中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如何提高造价人员素质》 高惠娥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工程造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用的探讨》 程贞亮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论文题目:《浅谈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邹巍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论文题目:《试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三等奖(10篇11人) 高鹏辽宁恒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谈如何做好工程造价》 卢耀环辽宁恒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谈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刘洪钰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中标后的工程结算》 曲学军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议材料价格指数与材料价格调整》 孙晓磊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关于人工费指数与人工费调整的探讨》 张翾辽宁方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因质量问题引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正确制定返工修复方案》 张莲文包海霞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概述》 燕华丹东金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作》 马庆成丹东东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浅议提高工程造价编制质量水平的几点思考》 陈晓云丹东东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论文题目:《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 本溪市关于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 本溪市关于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凡参加2012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升级考试合格的本溪市造价员,请于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25日持原级别执业印章到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领取新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已办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见习造价员换证业务的造价员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三级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未领取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的,按上述时间领取。未通过升级考试且已上交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领取原造价员资格证书。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号建设大厦12层1207室联系电话:0414-4521191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转发《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建价发3号)
-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转发《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建价发[2012]3号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编制招标控制价,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在省造价管理总站未公布我市规费上限之前,暂按人工费加上机械费为基数的25%计取。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建价发(2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编制概算也按此规定执行。2.总承包服务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条款并明确服务范围。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取,不再计取保管费。3.按照全省统一口径,从明年1月1日起,税金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区为3.477%;县镇为3.413%;其它地区为3.284%。4.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措施费清单中,按“项”列出清单,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投报;如未列清单,可按现场签证,分别套相关定额子目进行结算。5.使用修缮定额编制清单时,执行修缮定额项目编码。6.绿化定额里栽植过程中浇水,除花坛栽培考虑十天以内浇水外,其余均考虑一次浇水。超过部分执行养护管理的浇水子目。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 自制母线铜排桥接工具创成效
- 自制母线铜排桥接工具创成效近日,中建三局三公司安装分公司6项国家专利、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获得者杜建国的又一个“金点子”——自制母线铜排桥接工具,成功运用于厦门海峡交流中心二期B地块项目,预计将为项目创效30万元,并有效缩短了工期,赢得业主、监理的高度认可。在以往机电安装中,变压器与总配电柜和发电机之间的母线连接都由母线生产厂家派人到现场“量身定做”,通常这部分费用厂家要价很高,为铜排自身价格3倍以上。为降低造价,杜建国带领项目团队利用施工中剩余的角钢、槽钢等废料和设计起重5吨的千斤顶,研制出“自制母线铜排桥接工具”,实际运用后效果良好。经验证,通过该工具制作出的桥接铜排质量完全符合工艺标准,可节约成本65%,节约工期70%。据悉,该项技术现已成功推广运用到分公司厦门其它在建项目。信息来源:中国建设报时间:2013-1-10
- 关于报送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辽建价发1号)
- 关于报送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辽建价发[20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69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辽宁省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的要求,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和调整了部分统计指标。请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报表工作。二、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企业,须登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站(www.ccost.com),填报201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报表(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3年1月28日前报送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三、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应认真并及时对企业所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网上数据应与书面数据一致。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3月1日前将本市各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四、请各造价管理部门和造价咨询企业务必重视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是信用评价及日常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请各咨询企业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对于无故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或统计报表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五、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联系人:尤华嘉联系电话:024-24131254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点击下载)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 河北实施新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费改为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
- 河北实施新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费改为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近日,河北省修编完成了新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变定额人工费调整管理为定期发布市场人工指导价。该省对人工单价管理模式采取既统一又适度放开的管理,使人工单价的地域差异、动态变化得到客观体现,进一步满足了工程计价的现实需求。根据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该省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原来的每工日58元调整为70元,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原来的每工日52元调至60元,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原来的每工日39元调至47元。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结合市场人工单价,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上报市场情况,省造价主管部门结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消耗的特性与市场实际出台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出各市建筑工程劳务市场人工指导价格,每半年或一个季度(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在《河北造价信息》上统一发布。作为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标底及最高限价参考使用。计价依据还指出,清工、借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工程发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实施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此外,新的河北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市场发展需求,摒弃了许多不符合市场做法的计价方式,补充了大量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环保项目,用定额的杠杆作用来体现和鼓励优质优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节能。同时,以计价依据编制为契机,出台了多项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信息来源:建筑时报时间:2012-12-25
- 关于批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辽住建449号)
- 关于批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辽住建[2012]449号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和要求,现将批准为乙级(暂定)资质的辽宁英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乙级资质延续合格的沈阳智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乙级资质延续需整改的辽宁宏远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乙级资质注销的大连九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予以公布。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合格名单(点击下载)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合格名单(点击下载)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需整改的企业名单(点击下载)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注销的企业名单(点击下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沈阳市关于第一批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见习换证)的通知
- 沈阳市关于第一批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见习换证)的通知一、2012年参加沈阳市土建、装饰、电气、水暖、安装专业见习换证人员(附件中所公布人员),请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8日到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资质科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领取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效、单位介绍信无效),代他人领取者请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同志,请于每月5日至10日(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集中领取。其他时间暂不能领取。谢谢合作!三、每日领取证书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4:30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1室公交线路:114、220、115、123、129、环路和平北大街站下车247、203、249、138市自来水公司站下车附件:见习换证第一批合格人员名单(点击下载浏览,建议使用右键“目标另存为”进行下载)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辽市住建发147号)
-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辽市住建发[2012]147号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 海南上调建筑人工单价
- 海南上调建筑人工单价明年1月1日起,海南省建筑综合人工单价将提高。日前,海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决定对该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使之符合市场实际。根据通知要求,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56.03元/工日调至63.82元/工日;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最低限价60元/工日调至72元/工日。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相关费用及利润的计取基数,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实际进度以2013年1月1日为时间点,此日之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此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信息来源:建筑时报时间:2012-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