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三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三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
|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〇一三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申报材料 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站(网址: www.lnzj.com.cn )进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报,同时打印上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策):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详见附件)。 5.企业2012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以上材料1至4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合同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填好,以电子版式上报。将附表发送到sy_zjz@126.com 邮箱,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6.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⑴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⑵拟建工程的工期; ⑶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⑷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 ⑸外埠施工企业入沈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13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每日受理时间: 上午 9:00----11:00 下午13:30----16:00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咨询电话: 024-2283073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6室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
||
[ 打印当前页 ]

辽宁信息价
鞍山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