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2013年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的通知(丹造价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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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2013年 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的通知 丹造价字[2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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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核定范围: 1.丹东地区已取得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丹施工企业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 核定方式: 1.采取网络数据申报和书面材料上报方式对申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予以核定,并收回上年度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省、市造价部门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并对部分施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核定结果将在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 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申报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或“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dzj.com.cn)点击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并且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上报: 申报企业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2年度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相关指标确认表》; 3.企业2012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 201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见附表1,并上报电子版); 5.企业 2012 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填写“2012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2),并上报电子版; 6.外埠入丹施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入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 四、材料要求: 1.以上材料1-4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 2.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2013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 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 五、时间安排: 1.施工企业申报时间:2013年2月25日~3月31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不再受理; 2.省、市实地核查时间:2013年4月1日~4月20日(若有变化根据省统一时间另行通知); 3.公告时间:省站集中批复后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申报地点: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管理科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32号 联系电话:0415-2169198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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